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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层人民银行是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是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沿,承担着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支持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发挥好基层央行作用,责任重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积极应对改革及职能转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调控重点、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层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一些与履职要求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有效提高履职效能,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战略。

一、强化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在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央行的新职责既突出了宏观性,也更具有了专业性。这对人民银行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遵循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而且具体在货币政策的贯彻,金融服务的实施,金融稳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为予以保证。

(一)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许可法》,构成了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随着央行职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统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管理与服务并重等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维护金融稳定、发挥好人民银行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为此,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现阶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规范和提高基层行行政执法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对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基层人民银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在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时,做到执法适用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执法。而有效开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同时,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还可以促使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行为时及时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工作效率的关键环节

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办事,在行政处罚上不依法行政,产生程序和实体运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各种纠纷、复议甚至诉讼问题的发生,将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为效率。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和约束其自身的行政权利,不仅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监督,对提高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基层人民银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径

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是一个行政机关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对基层央行来说,促使央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贯彻货币政策,认真开展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程序,确保金融稳定,才能赢得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从而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工作的认知度。

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职缺乏有力支持

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使依法履职出现弱化现象。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一定调整,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及时跟进修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责的有效履行;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九项检查监督权,由于相关条款不够细化,基层行在具体操作中真正能实现监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规未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因时间较长、条款笼统,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工作形势的需要;配套性规定未能跟上立法进程,导致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困难,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并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具体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迟迟未出台一部法规,导致职责与权限失衡,对金融机构的一些行为难以准确定性;部分管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对于现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也仅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款引申出的意义作为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层央行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能。

(二)依法履职手段缺乏,影响基层行履职效果

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从实践来看,一是当前基层央行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时缺乏弹性,无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调整、因势利导;缺少惩罚性强制手段,对金融机构单靠道义劝告、“窗口指导”、诫免谈话等进行“软约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稳定职能定位不清,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履职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经验欠缺,而且面临与各方关系难协调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基层央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三是各项日常业务中,对于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不报报表报告等资料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影响了履职效果。四是根据执法权限,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反洗钱等业务有执法检查和处罚权限,对金融科技能检查而不能处罚,对利率、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业务只能进行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的制度依据不足,制约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分析判断;对违反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假货币等规定的行为,处罚限额明显偏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履职效果。

(三)履职环境存在干扰,依法履职权威性弱化

一是过于强调“服务者”、“调查员”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对人对央行职责的误解,对央行的调研活动则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对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权,基层央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调查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二是执法处罚措施落实难。基层央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查行政相对人不是按法律法规陈述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人民银行讨价还价,存在“严查轻罚”或者“只查不罚”的现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权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风险隐患,不利于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规的执法环境。

(四)人员结构与素质不合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职需要

目前,基层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多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进人渠道单一,退休、调离、辞职多,补充人员少,人员长期负增长造成了员工年龄结构失衡;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属于操作员,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当前的履职需要,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专业人才分流到银监部门,分流人员集中了一批业务骨干,削弱了基层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为例,人员平均年龄43岁,大多集中在40~50岁年龄段,这部分人员达到提前内退或国家退休条件的时间比较集中。职工年龄老化,虽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业务、新技能缓慢,工作激情和热情降温,创新能力和动力减退。队伍年轻化的后备梯次严重不足,缺乏后劲和活力。学识与素质不相对称,大多数人员属于在职教育,缺乏系统、规范的金融专业理论学习,理论功底浅薄,难于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基层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实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是促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职的保障。应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为基层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应尽快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职责,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进履职。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性规定,弥补立法空白,消除执法真空地带和相矛盾之处,以减少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尽快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不符合现行履职实际的进行相应修改,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是分支机构依法履职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一要规范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将现场检查的立项、取证等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积极执行综合执法、查处分离等现场执法制度,防止重复检查、查而不罚等违法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执法力度,纠正“重检查、轻处罚”的不良倾向,树立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二要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新途径。适应依法行政和调整后职能履行的实际需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执法机制。非现场监管要为现场检查指明方向,提供检查对象、频率和范围等方面的(下转84页)(上接55页)依据,努力实现精确监管。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直观性、全面性等优势,印证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充实非现场监管信息,弥补非现场监管的不足。

(三)创新履职手段,加强“两管理、两综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人民银行履职方式的创新和重大转折,其开展正确处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关系,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关口移至金融机构筹建之前,贯穿于其筹建的全过程,延伸到其经营管理,增强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大力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探索管理范围,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构建完整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体系、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基层央行履职能力提升

针对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弱,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现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综合执法检查岗位,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综合执法检查责任,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适应现代金融依法履职要求的复合型执法队伍,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实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技能,增强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祝永昕.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路径选择[J].党史文苑,2011,(6).

[2] 宋利亚,胡立平,谭英祝,赵霁,彭平华,李大刚.基层央行履职创新:实践、障碍与路径[J].金融经济,2010,(18).

[3] 傅长安,黄朱文,李红刚.新形势下深化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4] 黄成莲.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督与管理职能的实践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第2篇

1、不作为类型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居多。在2003年受理的21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讼的有14件,占67%;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有7件,占33%.

2、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实现有决定权或保护职责的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受理的21件案件中,被告为公安、劳动、房管、国土部门的有13件,占62%.

3、不作为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对当事人的请求明确拒绝履行的,有故意回避或不答复的,也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故意拖延履行的。

4、出现当事人连续数个行政机关。有的当事人先后要求不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有关行政机关均未答复或履行的情况下,连续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

5、案件审理有“四难”,即原告举证难、法定职责确认难、期限确定难、纠纷解决难。

二、引起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使得一些行政机关随意不作为。这是不作为行政诉讼上升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对自身有利的就管,而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行政执法出现无人管地带。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忽视了对一些法定职责的履行;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从而对自身的法定职责心中无数。

3、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交叉方面的原因。尽管已经过机构改革,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仍不尽合理,以致出现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政机关趋于充当享受权力的角色,而努力排斥需要承担责任的那部分重叠角色;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扮演的角色与个人无益或相悖时,在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角色责任。

4、监督力度不大也是不作为行政诉讼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偏重对作为行为的监督,而对不作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加之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这也给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5、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而盲目诉讼也是此类案件上升的一个原因。

三、遏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过快的对策

一是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应配备法律专业人才,增强行政程序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积极推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目前,我国已有许多城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即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从而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是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首先,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次,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对于一些需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的职能,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后,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纠纷,从而避免此类案件形成诉讼。

四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因不作为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追究当事者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以督促和震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第3篇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3、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4、指导本级各部门单位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5、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法治素养、法治能力。

6、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至少举办2 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等领导于部学法制度。推动开展法治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创建、依法治理活动,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2、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作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5、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6、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积极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

1、聚焦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职责,推行权力清单、收费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压缩、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的情况。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情况。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2019 年“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问题整改要求,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情况。

2、聚焦做好行政立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情况。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升立法质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情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针对规章备案审查纠错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的情况。

3、聚焦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的情况,及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工作的情况。加强重点领域执法,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六稳”“六保”和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的情况。

4、聚焦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情况。《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推进情况。健全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三、推动责任落实情况

聚焦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情况: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的情况;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研究落实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重要标尺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各项工作,为有效实施《民法典》营造良好氛围的情况。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定职责;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我局及各职能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明确执法分工和权限,落实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定实施考核办法等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监督和考核,使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范围和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等执法岗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府法发〔20*〕52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职能科室要把相应的职能分解到具体岗位,并按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具体执法责任。

三、法定职能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编委《关于同意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的批复》(兰编〔20*〕15号)精神,我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行使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等两项行政许可职能。

(二)行使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等三项行政监管职能。

(三)行使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倒卖陈化粮和违规使用陈化粮、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8种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能。

(四)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职能到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重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履行执法职能的标准:

1、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受理、审查、告知等制度,并履行收购资格核查的职责。

2、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监管职责,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检查结果告知义务,并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履行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讼的权利,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执法案卷制度。

4、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我局的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购销调控科

1、科室执法职能: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的行政许可;协助管理监督科对粮食经营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岗位职责

(1)科长负责批准对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对经办意见的审核,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协同管理监督科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和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组织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统计岗位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资格申请的初审、受理,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提出经办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参与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具体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协助管理监督科做好相应的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参加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管理监督科

1、科室执法职能: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未执行陈化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倒卖陈化粮和违规使用陈化粮、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岗位职责

(1)科长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或不予受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对立案意见进行审查,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审查案件定性意见,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审批,组织与其他职能科室共同举行的听证事宜;组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审核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检查报告;组织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副科长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意见的初审报科长,提出立案意见,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案件定性意见;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的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科长不在岗时,代为履行科长职责。

(3)行政执法岗位:负责对举报、移送及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对初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承办意见;参与调查取证、编排和分析证据材料;记录和整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起草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行政处罚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局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负责起草行政监管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起草监督检查报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结果;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按照局行政监管相关制度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相关工作,参与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出入库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根据局行政执法职能和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粮食流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工作流程,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按照各执法岗位的职责,由法规科、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共同确定各岗位的执法责任。

六、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

建立局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法规科会同办公室负责实施。评议考核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行为、执法权限以及履行法定义务、适用法律依据、遵守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案卷等方面为主要内容,通过自评、民主测评和职能部门评议等方式进行,最后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人事任用和奖励的主要依据。具体评议办法由法规科、办公室共同制定。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具体的责任制追究办法,由法规科、办公室共同制定。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范文第5篇

正确认识履行职责与纤检改革的关系

1.履行职责是前提,加快纤检改革是必然。作为纤检部门,履职是前提,是推动纤检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只有切实履行职责,才能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使命。如何履职呢?最主要是要依法履职。一是努力做到纤检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为加快转变职能提供法律保障。要坚持法治先导、要适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纤检职能,明确纤检职能的配置。二是通过法律规范履行纤检职能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和限制,规范细化相关执法标准。三是在改革中强化约束权力为核心推进纤检制度建设,主要就是建立健全相关约束机制。首先是以法律规则和规范来约束权力;其次是以权力约束权力;第三是以社会监督约束权力。这有利于确保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行使,有利于推动纤检部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有利于推动纤检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切实把转变职能转到位、见成效。在履职的同时,更需要改革来引导履职,必须通过改革创新的方式提升纤检能力,把纤检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纤检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把纤检不该管的坚决交给市场。同时要强化纤检公共服务举措,延伸服务,积极助推转型升级。

2.只有深入改革,才能促进履职更有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转变纤检职能适应改革要求就是要不断改革和创新纤检履职方式,深化纤检体制改革,创新纤检管理监管方式。 一方面,新的“三定”规定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而且职能实现方式必须要与职责相适应。因此,纤检部门应当尽快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做纤检该做的事,让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更加高效有力,从而深入挖掘市场潜力,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形成集社会、市场、个人与各级各区域政府合力的正向叠加效应。另一方面,履职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又会反作用于职责本身,形成新的改革动力。因此通过履职方式的创新推动职能转变,在吸纳和运用新事物的过程中实现纤检职责的再创新。

加强宏观研究,注重顶层设计

浙江纤检局在纤检系统改革中加强宏观研究,注重顶层设计,勇立潮头,敢为人先,一直走在全国纤检系统改革的前列。一是统筹谋划,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剥离检验检测业务。几年前,浙江局就敏锐地把握形势发展,积极与省编委和省局协调,将原来承担的纺织服装检验检测业务整体划转省纺织检测中心,理顺了工作体制,强化了纤检局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执法和公证检验等职能,进一步理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了纤检机构改革的华丽转身。应该说,浙江局的探索改革,从现在看是完全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二是积极作为,不断拓宽工作职责。2013年12月,经过向浙江省质监局积极争取,将浙江纺织服装等纤维产品(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权划入到纤检局的工作中。三是探索完善纤维产品质量市场反溯监管体系。四是构建大纤检执法工作体系,建立有效执法模式。推广大纤检试点经验,整合执法资源,畅通执法信息,促进纤检执法和业务管理的融合,推动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协作。开展纤检执法联动,逐步探索纤检执法省际合作机制。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加强纤检队伍规范化管理,构建分级执法和指导执法模式。积极探索赋予基层质监系统纤检执法权,使之逐步转化为基层执法力量。五是加大纤检执法惩处力度。强化纤检大案要案查处,向地方政府发送执法建议书,保持纤检执法打假高压态势。强化民生重点领域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纤检保健康”执法行动,从严打击“黑心棉”和再加工纤维违法生产活动,严厉惩处各类纤维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转变观念,推进思想转型

1.强化机遇意识,乘势而上推动纤检改革。当前,纤检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从客观上讲,当前大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对纤检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从系统内部上讲,去年11月份,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对纤检工作提出了加大“四个力度”建设,其中之一就是加大改革力度,对纤检改革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开拓创新,不辱使命,在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纤检职能作用,在服务大局中不断开创纤检工作新局面。

2.强化创新意识,切实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纤检各项工作中。改革创新是纤检工作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的必然选择,是纤检工作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的重要动力。我们要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创造性地推动纤检事业改革发展,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常态的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更新监管理念,把纤检该管的事管住管好,把不该管的事放手交给市场。积极探索并研制符合浙江实际的纤检部门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纤检各项工作中:既要围绕纤检职能部门服务社会发展需求逐步推进改革;又要围绕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在创新执法办案机制、公检有效性提升等方面积极探索和不断总结提高。

3.强化法治意识,用法治的思维治理纤检工作。纤检部门担负着纤维产品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是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结合纤检改革要求启动符合浙江纤检实际的立法工作;不断强化纤检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多渠道全方位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纤检执法环境。

4.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以大局观和担当精神推动纤检改革。服从和服务大局并用担当精神积极推动改革,是纤检工作讲政治的体现,是纤检部门履职尽责的根本目的。坚持立足浙江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纤检工作放到省委、省政府的全局中思考、去谋划。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中纤局和省局的决策部署,确保步调一致。围绕省委省政府、中纤局、省局的中心工作找准工作重点和着力点,在服务大局中履职尽责、有所作为,以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优良成效赢得党和政府的重视、市场主体的信赖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不断树立纤检良好形象。

主动作为,推进工作转型

1.转职能,理事权,着力提升纤维产品监管水平。

(1)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把监管重心从产业链前端过程转向管好终端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探索完善纤维产品质量市场反溯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监督制度从固化、被动、为主转向机动、主动、协助。二是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对区域内质量工作负总责,促使地方政府将纤维产品监管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三是通过质量约谈、企业自查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促进产业、服务企业方面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参与质量监管。

(2)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一是全面排查问题,掌握纤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网格化的方式对产业集中加工区域(浦江、吴兴、慈溪、苍南)和重点关注区域(萧山、桐兴、绍兴、上虞)全面排查,切实掌握区域内纤维产品质量状况。二是探索实施综合监管模式。在系统内,通过与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合作及对地市县局工作的指导、帮扶和督查,全面履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在系统外,联合教育部门深化对学生用纤维产品等特殊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强化监管工作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机制,逐步完善和推广舆情收集分析、风险监控市场买样、风险排查整治、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五位一体”的工作制度。

(3)强化综合整治力度。一是改变传统的监管执法模式。让监管、执法工作由质监一家逐步转向“政府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局面。二是加强与教育、公安、环保等政府部门合作建立省级层面“黑心棉”打击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