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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第1篇

重庆市对于尽职免责的这一立法动向,引起广大安监人员的普遍关注。尤其是2015年12月底接连发生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等一系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既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牢固、不扎实的深层次问题;也反映了岁末年初一些企业赶工期、抢任务意愿强烈,是事故多发易发的关键时期。各地安监人在这一高压态势下,基本上是刚开展完上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又纷纷马不停蹄杀“回马枪”、深入一线进行隐患排查回头看,面对基层防不胜防的一个个监管盲区、一个个管理漏洞,安监人真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周而复始连轴转。说句公道话,绝大多数安监人面对自身肩负的职责,每一年、每个月、每一天都是这样度过的。安监人每天面对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并不觉得苦,但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说,对尽职免责在法律法规中作出明晰规定,这也应是安监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为切实保护安全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的以下六种情形: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尽职免责”,安全生产监管怎么就不能有呢?近些年来,在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出现了对当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过程中“一概而论”的现象,只要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就脱离不了干系,轻重都要被“打板子”,这与依法治安原则不相符。

关于尽职免责的规定,并不是无法可寻。早在2012年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明确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虽然没有对尽职免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但也有迹可循。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很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如安全监管工作按监管执法计划进行,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尽职有痕、履职到位,就应“尽职免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对“事故处理总得有人负责”的否定。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第2篇

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由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项目副职领导,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本单位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持制定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安排、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定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认可。

5、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会、分析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生产情况报告;组织、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按时间独立书面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馈安全监察情况,如有重大信息及时汇报。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7、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督促进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检修证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等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建立设备档案,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不安全隐患;督促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用电,机械设备,临边防护消防等安全。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

1、全面监督项目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要求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在决策环节中的贯彻落实。

2、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重大事项、对不按有关安全方案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

具有督促整改的权力、越级上报的权力和下令停工的权力,对于拒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施工队的验工计价有否决权。

3、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审核支配权、监督权,对工程安全性、安全投入的部分有计价签字和审批权。

4、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其所管理的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安全部门及相关安全员、领工员)、队、班组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对安全违规违章事件或人员进行处理;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否决权。涉及项目部或其班子成员时,具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第三章 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第六条 安全总监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任用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至少在一个以上(含一个)项目主管(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业绩突出;

3、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

5、通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安全总监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交纳金额和奖罚办法按项目副职相应条款。

第八条 实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监督项目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不替代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管理、考核、任免等程序、方式和途径上,与其所在项目的项目领导班子一同对待。

第十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要正确使用权力、履行职责,要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在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督权力时,直接对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力;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做出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职考核和评价,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项目部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对无所作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规操作、滥用权力或工作失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固定设置,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也不得指派其兼任其他职务影响安全总监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的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管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采取措施监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督促学校经常检查和消除校舍、教学场所、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严格监督管理中小学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校舍倒塌、旅游伤害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伤亡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防范措施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在充分考虑事故调查组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提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复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范文第5篇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某一区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既担负综合监管,又承担行业监管和兜底责任,对所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具体到户的数据,督促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就是无的放矢。下面小编整理了在西固区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讲话稿,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今年是我们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有力的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建党一百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稳定环境,这是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6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西固区紧接就密集开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这些部署和措施必将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挥重要作用。从安全生产本身来讲,我们既要着眼当前,抓好“七一”前的阶段性安全防范工作,为建党一百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也要立足长远,借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有利时机,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今天我们到西固区调研,主要目的就是了解行业部门如何落实监管责任,如何更好地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把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摆在如此重要的位置?

一是只有企业把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监管才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市场主体数量庞大,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是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全省市场主体过百万,单靠政府的监管去排查清除隐患问题,实际很难做到全覆盖。从刚才西固区汇报来看,全区仅餐饮和食品类生产企业达到6000余家,仅靠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力量要做到拉网式、地毯式检查难度很大。因此,只有以企业自身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为主,行业部门监管为补充,才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二是行业部门责任重心就是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的主责主业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而不是代替企业去查隐患、找问题、搞整改。如果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既便行业部门搞什么样的排查,都很难把问题查准查实改到位,如果行业监管部门大包大揽,反而可能使企业忽视自身责任的落实。所以,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心就是围绕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来研究出台各类务实管用的举措,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主自觉开展隐患排查。

三是企业自查隐患成本最低、排查最准,整改最及时,效果最好。从企业角度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多的是害怕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害怕被采取罚款、停产等措施,类似“猫鼠关系”,更多的考虑是如何躲避安全检查、掩盖问题,而不是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加之行业部门监管专业水平不高,发现不了根本性、深层次的矛盾问题,可能直接引发事故的问题,大多数检查都浮于表面。因此,排查隐患,最经济、最有效、最能解决问题、效果最好的措施应该是企业自查。推动落实企业自查隐患,省安委办提出四条具体措施:一是分级分类安排部署。省级行业部门作出安排部署、明确目标要求,市级行业部门建立监管清单、分解落实任务,县区行业部门逐户通知到企业,推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二是按户按人排查隐患。按户就是以企业为单位,按人就是具体到每个岗位,要按照“全面覆盖、无一例外”要求,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逐一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到班组、岗位、员工。比如,液化气、电线、报警设施等,真正要做到人人有排查任务、人人参与排查工作,形成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三是逐项逐条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一项一项抓好整改落实,企业自自查自改这是常态,行业监管部门通过抽查督查发现的,要督促企业去整改,这是重点。

四是采取“四不两直”抽查检查。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无法做到全覆盖,就要采取重点抽查和专业化检查相结合,采取“四不两直”突出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只要检查企业,必须一查到底,搞清楚所有的隐患问题。通过以上四项措施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将隐患排查搞彻底、抓到位。

第二个问题:县区如何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此次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安委办、省应急厅将直接抓4个市州、10个县区作为试点,市本级和县区如何落实,要从解决根本问题上做些探索,但核心还是在县区如何抓落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我省出台的《若干措施》要求,安全生产监管原则上实行一个企业对应一个执法主体。比如,兰石化这样的企业到底由谁来执法,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成后,就必须明确下来,但县区作为最基本的政治单元,始终都推卸不了属地监管责任。因此,县级要开展探索试点,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重点要做好四件事:一是摸清底数,明确责任。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发放或办理营业执照,其监管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确定的,但在发改、工信等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一定准确,因此县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摸清底数。只有底数清楚,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从监管职责来看,主要有三项:首先是法定职责。法定职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许多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再比如《油气管线管理条例》等,对油气管线管理作出了规定。这些都属于法定职责。其次是“三定”职责。每个行业部门都有本部门的“三定”方案,“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各自的行业监管职责。再次是授权职责。在法定职责和“三定”职责都没有明确规定,但由县区政府指定履行的职责就是授权职责,授权职责更多的是解决法定职责和“三定”职责没明确的职责。二要畅通渠道,落实到企。县区要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第一时间将上级政府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传达到企业,既便捷又经济高效。由于各行业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有所差异,采取的方式也可能千差万别,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微信传送、QQ群共享、会议安排等多种措施,这些都需要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来统筹考虑,但总的要求就是便捷、经济、高效。三要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县区层面在探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和职能交叉的监管事项,及时发现哪些方面还存在漏洞盲区,哪些方面还存在职责交叉,并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明确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这些方面的监管责任绝不能一推了之或者出现责任悬空问题。如果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按照确定的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严肃追究责任。与其被追责,不如提前研究,明晰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责任履行到位,切实避免疏于监管而发生事故。四要专业督查,解决问题。行业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身管理责任,不能简单用监管代替企业落实自身管理措施。对企业不能搞动辄关停的不教而诛,而是要多做警示提醒、检查的事前预防,不能无限制增加企业成本,成本增加、效果并不好,反而将企业和监管部门变成对立面。因次,行业部门要探索用低成本、务实管用的办法来实施监管职责,可采用“叫醒”“打痛”“灭掉”三种方法:“叫醒”就是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和责任落实,让每户企业、每个经营者管理者、每个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不安全不仅害人而且害己。要严格落实各自安全责任,规范安全行为,用制度来叫醒,用案例来叫醒,用执法来叫醒,让大家都警觉起来,真正把安全生产植根于脑海中,落实在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环节中。“打痛”就是对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对达不到安全条件就盲目组织生产的,查到隐患又不整改的就一定要严打,采取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加重处罚、上限处罚等办法,要打得企业痛,痛的企业叫唤,汲取事故教训,而且让别的企业也听到叫唤,达到打痛极少数,叫醒警示一大批的目的。“灭掉”就是要坚决关停严重违法非法而又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企业,对谋取暴利而不顾员工生命安全违法非法生产的、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又整改无望的,要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下得了狠手,真正把“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落到实处。监管部门要把“叫醒”“打痛”“灭掉”三步曲统筹起来抓安全生产,既体现抓安全的价值导向,也体现抓安全的方法。所以,既要安全也还要发展,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目的,不能为了安全而抓安全。

第三个问题: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怎样发挥作用?

一是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树立抓统筹是尽职、不统筹是失职的思想,认真落实好同级政府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主动大胆协调,理直气壮发通知、做安排、开单子、下指令,督促指导各行业部门履职尽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要探索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光有态度不行,还需要建立一套务实管用的机制来推动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要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探索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督促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将“三管三必须”严格执行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三是要解决好“三管三必须”方面矛盾和问题。经过十多年的积极努力,各级各部门对“三管三必须”要求是清楚的,但这方面还有许多交叉的地方,有的是管行业和管生产经营的不是同一个部门、比如,就煤炭和电力而言,从行业讲,是能源,属发改部门管理,但煤炭和电力是工业生产,从生产经营角度属工信部门管理,要厘清这两家部门监管责任,就要认真思考研究、积极探索试点。因此,“三管三必须”必须从县区层面进行明确,防止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

四是建立起数据库。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某一区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既担负综合监管,又承担行业监管和兜底责任,对所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具体到户的数据,督促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就是无的放矢。因此,应急管理部门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层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数据库,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建立起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全覆盖,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四个问题:县区政府应该做好哪些事?

县区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三件事:一是当好总管。具体来讲就是要建立机制、部署任务、提供保障。首先要建立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但安全生产主体部分在行业、在政府各部门。追责首先会追究政府的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所以政府一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委会机制,确保政府职责、行业职责、企业责任履行到位。其次要部署任务。县区政府要按法定职责要求,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任务、明确要求,特别是要督促各行业部门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再次要提供保障。要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开展专业化隐患排查工作“省级300万元、市级不少于30万元、县区不少于10万元”的要求,保障专家隐患排查费用,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专业化水平。去年以来,省厅推广对化工园区的隐患排查,将60多名专家连续三年固定在一个地方,每年在园区工作不少于45天,这些专家对服务的每一家企业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危险源、薄弱环节都非常清楚,更加有利于企业搞好隐患排查工作,县区政府在安全上要舍得投入,舍得花小钱保平安,而不是出了事花大钱买平安。

二是当好裁判。“三管三必须”在很多行业领域有交叉,有矛盾、有重叠、有空档。谁来管这个事,政府要当好裁判,明确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职责清单。这些职责清单既是行业部门履职尽责的清单,也是追责问责的清单。县区政府要对有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指定一个主责部门、若干个配合部门;涉及到有些交叉领域,法定职责有明确的按法定职责来来确定,“三定”职责明确的按“三定”职责来落实,对法定职责和“三定”职责没明确的按授权职责来办理,由政府常务会对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研究作出决定。比如,大型物流园区,规划是发改委批准,但平时生产运营与商务、消防有关,政府可指定一个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各负其责。近几年来针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省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主体责任和综合防治责任,林业部门是森林草原防火的主体责任和火情早期处置责任,都有十几件要干的具体工作,这就是明责赋权,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也可以借鉴探索。因此,县区政府要当好裁判,明确授权责任,主体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确保“三管三必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