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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 所得税会计; 企业所得税法

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

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出台,为所得税会计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有关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部分,应该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的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则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缴纳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三十条指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会计方面以及所得税法方面,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各项有关规定,为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与研究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也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要求,与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和研究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通知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企业所有的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全额150%扣除。

在初始计量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将此差异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产生此差异的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各年累计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为33%);就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应该为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合计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初始计量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5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在会计处理时,将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应当在发生当期已税前扣除。因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即计税基础一般为0。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由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所以,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税法上都不允许摊销。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形成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支出已经于该无形资产确认当期予以扣除,税法上,在该无形资产使用的以后期间不承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不需要对其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而且,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在摊销年限各期的摊销金额为会计上摊销金额的150%。二者之间的差额将计入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处置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在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进行处置时,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可能不为0,但计税基础为0,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但是由于该差异在该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不得重复扣除,因此,不会影响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务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此外,企业将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对外投资和捐赠等,也都要视同销售来处理。

三、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初始计量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初始计量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从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确认的标准不是非常明确,只是引用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也没有给出明文规定计税基础的确认条件与会计账面价值的确认条件相同。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后续计量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中关于无法预见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只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税法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规定为不得超过10年,是为了避免会计上利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对利润进行操控,但是,会计上还没有合理的方法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确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估计成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差异的产生。因此会计准则对此部分的规定仍需要具体化、客观化。

四、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一)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初始计量的建议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税法应对其确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处理,特别是关于“形成”与“未形成”无形资产支出的界定条件应更为明确、具体,提高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实际操作性,统一会计上对税法的理解,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对开发支出“技术可行性”条件的判定,可通过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技术专家对该项开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以界定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二)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后续计量的建议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税法上应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经营特许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类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

此外,对无法预见使用年限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提出一些设想:无论是会计方面还是税法方面,都应该对该无形资产既进行摊销,也需提取减值准备,但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内)进行摊销。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控,又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3]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S].1993.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6〕88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8] 张军,关于企业研发费税收优惠的若干思考[J].乡镇企业会计,2010(2).

[9] 陈斌才,尹磊.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资产的税务处理[J].政策导航,2010(2).

[10] 郝竹梅.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会计[J].现代经济信息,2009(5).

[11] 史景培.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研讨[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12] 李敏.所得税会计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湖南大学,2009.

[13] 王霞.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009(4).

[14] 滕曦.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D].厦门大学,2009.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费用化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globaleconomy,chinaisBEComingthememberofwto.insuchaperiod,intangibleassetoftheenterprisesareincreasingatahighspeed,regardlessofthetotalsumorthescaleofsocialasset.sointangibleassetwillplayaveryimportantrole.thisessaywillgivesomeadvisesaboutthevalueofintangibleassetinchinaaccountingstandardandwithcomparedto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theauthorhasfoundthenewmethodaboutit.finally,theauthoranalyzestheimportanceoftheannouncein intangibleassetandgivessomefeasibleadv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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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中国“入世”首先要解决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对于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具体准则里存在着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本文从无形资产的含义入手,对国际惯例中研究开发费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针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一、无形资产的概述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理解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时应首先明确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一概念时,就应该从资产的含义入手。所谓资产,就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无形资产作为一项资产,就必须满足资产的定义并具有自身的特点。从资产的实质内容出发必须具备两个特点:其一,预期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二,成本能可靠的计量。下面,笔者拟从这两方面入手,分析无形资产自身的某些特点,谈谈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

首先,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的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要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产生净现金流入。在这定义的理解基础上,无形资产无疑具有这种特征。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在进一步加剧,无形资产所形成的未来的净现金流入将会逐年增加。一是从高新技术企业上看,企业技术的含量与日俱增,相应地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会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二是从服务行业的角度看,各种咨询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建立和兴起都很可能与企业其他硬件设备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巨大的无形财富。三是从传统的企业看,企业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都会为该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当然,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性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它必须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且在创造利益的能力上也较多的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考虑到相关因素并结合职业判断来予以确定。

其次,无形资产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资产的计量是指入帐的资产应按什么样的金额予以记录和报告,目前,在我们国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一般都以历史成本为主要的计量方法。即按企业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根据实际成本计量。现在,对于无形资产而言,在计量问题上也显得尤为突出。因为无形资产本身具有某些特点如:无形的实体、非货币性资产等,所以在有关其计量问题上就或多或少带来了许多困难。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计量,应该如何计量是许多会计人士一直都在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在从资产定义的角度分析完无形资产的概念之后,就不难发现无形资产有别与其他资产。因此,这就迫切地要求我们要解决有关无形资产确认的诸多问题:首先是应当认真的反映无形资产,其次是必须谨慎的反映无形资产,再者必须解决无形资产中的若干计量问题。

二、关于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处理问题

在了解了无形资产基本确认条件后,我们将进而分析有关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开发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0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中规定:研究活动是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认识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其性质是因特定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来经济效益将来能否实现,不具备足够确定性。开发活动是指“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艺系统或服务。”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性。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包括可直接计入研究与开发活动或一个合理的基础分配计入这些活动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1)、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人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与聘用人员有关的费用;(2)、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消耗材料和劳务费用;(3)、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与研究开发有关的间接费用;(5)、其他费用。在知道了何为研究开发费用之后,我们就可以比较目前几种关于研究费用的处理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02号中规定:为研究与开发的所有支出均应列入费用。但是,对于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费用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6号指出: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发生的属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当时计入损益,直到所开发的产品建立了技术可行性为止。该种方法大体上是依据了谨慎性原则,持该法的人认为尽管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形成无形资产,带来未来收益,但是研究和开发工作本身是否能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应计入当期损益中。

2、国际会计准则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中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当期确认为损失。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

具体而言,只有当企业可以证明以下所有各项内容时,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确认:(1)从技术上讲,可以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其能使用或销售;(2)有意向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项无形资产是否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3、我国研究开发费用处理模式

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理论上讲,如果开发费用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对其采用资本化政策是合理的。问题在于,对于某项目而言,要明确地定出研究阶段何时结束或开发阶段何时开始往往是很难的且不易操作。为此,本准则把研究与开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地,自行开发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或成本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

(二)有关后续支出的处理

所谓后续支出就是指无形资产购入或自创完成后的相关支出。对于后续支出的处理,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1、美国模式

在美国,会计实务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对于可辨认无形资产,允许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常仅限于那些能够延长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支出。即: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内部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后续支出可以资本化。

2、国际会计准则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无形资产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出其原来预定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第二,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和分摊该资产。同时还指出,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项目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能确认为费用,以避免确认自创商誉。

3、我国关于后续支出的规定

在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简要的分析和评价

对前面关于自创无形资产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各种会计模式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就笔者看来,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自企业的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及高层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过程将发挥着越来越多的重要作用。这就是说,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批露是迫在眉睫,即必需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比较规范的处理原则,使得各国会计准则能相互协调,以加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及后续支出的处理,究竟是应该资本化还是应该费用化。一方面应遵循会计原则中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另一方面则看其是否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能可靠的计量。通过前面对各种模式有了一个基本了解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处理研究开发费用的方法可分为两种方式,即资本化处理方式和费用化处理方式。

对资本化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遵循了配比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活动是为了获得新的技术知识,创造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或工艺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希望在未来时期获得收益。研究开发项目一旦成功,作为其成果的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往往会持续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带来收益,因此,按配比原则,可将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在未来收益期内分摊,如果不资本化,会对企业未来拥有的超额获利能力难以解释,也会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诚然,资本化的主要缺点则是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活动虽与未来的收益有一定的关系,但这种收益能否取得,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把研发费用计入资产,企业承受的风险太大。

对费用化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所谓稳健性,因为它考虑了研究开发活动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实务操作中采用这种方法也是与当时的特定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另外,这种方法也易于会计人员掌握,便于操作。但是,费用化的处理原则也同样会暴露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费用化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其研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研制开发前费用,而当该支出作为无形资产依法申请成立是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其分摊成本则远远少于研制开发的总成本,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符合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第二、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与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开发过程中会虚减当期利润,可能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而在开发成功时,又潜在虚增了企业利润,这就难以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第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企业外购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支出全数计入无形资产,自己研究开发的只在特定条件下资本化,同样的资产因其取得的渠道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比性。

三、对无形资产确认和披露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要考虑因研究开发结果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企业风险,更要考虑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在充分把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可靠计量时将其于以资本化。比如:在判断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可能流入时就应该要求会计人员准确地运用职业判断,采取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准确详尽的处理;而在成本计量方面,则应在新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下改革传统的确认标准,不仅进行初始确认,还要进行价值变动后的再确认,即在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的同时,也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等公允价值计价。综合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资本化为基调,兼顾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新的会计处理

应专设一个会计科目来核算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该科目类似于“在建工程”科目,是用于核算正处于开发研究过程中无形资产,待其开发研究成功后转入“无形资产”帐户,若开发研究失败则再转入当期损益类帐户。该科目的借方用于核算企业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注册费等,贷方用于核算无形资产研制开发成功结转到“无形资产”科目或直接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转或摊销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于“无形资产”项目之后,以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具体核算过程如下:1、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等则借:在建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等。2、在研究开发各项无形资产成功后,借:无形资产,贷:在建无形资产。3、当研究开发失败后,借:管理费用,贷:在建无形资产。经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之后,就能够弥补前述的诸多不足,并且能真实的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利于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进一步与国际准则接轨,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披露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在目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所以,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应更明确指出各类无形资产的种类;2、其摊销年限应分别披露,且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3、期初,期末余额应包括“在建无形资产”部分;4、如有可能还应明确指明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数额是多少,以表明该公司潜在的创新能力。当然,考虑到无形资产成本和收益的原则及自身唯一性的特点,如果把无形资产披露的过于详尽,这就会给竞争对手提供更多的信息而危害到本企业的利益,也会使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失衡。所以,我们在具体披露过程中应把握适度。

结束语在全面分析了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关于无形资产准则的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两者存在差异性。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个公司、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的开发与研制领域问题上,因此,无形资产这一概念对每个企业而言将不再陌生,它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也越来越重要。我们作为新世纪的技术管理者,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将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企业自身的新技术开发上,所以我们就更应该用更详实的信息资料来记录计量无形资产,更加准确的来披露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

当然,仅本文提出的几点建议和意见来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提高各界人士对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开发、培育、创造、维护和保护各单位无形资产,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利用无形资产的扩大、扩展和扩张作用,使企业走向全国乃至全世界。

参考文献

1朱光龙.由无形资产准则引发的几点思考、财会月刊,2001.18

2傅晋豫.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浅议、财会月刊,2002.2

3王氩.关于无形资产准则的一点思考、财会月刊,2001.12

4薛云奎,王志台.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及其价值相关性研究、会计研究,2001.11

5郭华平.无形资产价值离合研究、当代财经,2001.11

6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p13-14)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 科技创新; 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076-0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资产评估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辅相成:资产评估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必要的推手和重要技术支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供重大机遇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无形资产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企业之间的竞争,地区之间的竞争,乃至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拥有的无形资产质与量的竞争[ 1 ]。知识产权在创造、保护、管理、运用、维护及实现技术自由和市场自由的过程中,都对资产评估有重要需求。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资作价、涉税方面已有较多资产评估实践,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在评估理论和技术应用、知识产权营销(诉讼、融资担保、资本化)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具体实施中面临产业化、商品化不足的问题(纪益成,2016)。

《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具体目标。国家及各级政府对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关注与推动,为无形资产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016年11月12日,第一届京津冀无形资产与科技创新智库联盟高峰论坛在天津财经大学召开,会议围绕“‘互联网+’无形资产与科技创新”,深入探讨当前无形资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一、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与质量评价

以固定资产为代表的有形资产在企业发展战略和作用地位上有了大幅减弱,而代表着专利、著作、品牌、声誉和文化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难以识别和确认的特点,使得当前企业价值难以被投资者及时发现,这从侧面导致了我国企业价值流失的问题[ 2 ]。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对于发掘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评价无形资产质量、丰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指数研究

以苑泽明教授为核心的天津财经大学无形资产研究团队从2010年开始进行“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价指数”的研究工作,历经“明确基本原则、提出假定前提、奠定理论依据、选取评价指标、模型与算法生成、检验与指数优化”关键阶段,从无形资产价值链角度,着眼于企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形成过程,通过构建无形资产指数对隐藏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人才与管理等抽象概念或过程予以科学量化,以发掘和评价无形资产这一“隐性”资源对企业价值创造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团队于2016年11月12日首次“中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价指数”,该指数以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评价对象,以2011―2015年整个“十二五”为研究区间,采用0―100的百分制计数形式,从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层面,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产权性质上市公司的发展趋势与差异进行动态评价。

(二)三大经济区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现状与比较

首都经贸大学的崔也光教授以2010―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无形资产结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指数、产出指数和创造潜力指数、1985―2014年累计专利申请授权量等方面对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经济区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但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远远低于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固定资产在资产结构和公司发展中仍占较大比例,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还未引起充分重视。此外,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及无形资产质量全国领先;长江三角洲地区GDP和营业收入总量最高且遥遥领先,但无形资产结构不尽合理;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无形资产质量较高;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明显,影响了无形资产的质量,并延伸出了以下结论:北京知识产权综合指数和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均排名第一,但河北发展较弱、排名较后,导致京津冀地区的综合排名在三大经济区之末位,影响了该地区无形资产的质量。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存续状态和质量评价

中南经政法大学的汪海粟教授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有效运转非常关键,且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也与公司价值和绩效息息相关。而现有研究对无形资产内部结构关注不够,尤其是未对无形资产展开基于常规与非常规、低效与高效、存量与增量、关系类与技术类的聚类分析。因此,根据创业板企业创业期、多民营、科技型、高成长、轻资产的特点,结合创业板板块三高发行、波动剧烈、业绩变脸、套现频繁的特征,及无形资产贡献巨大、类型多样、会计约束、披露失真的特性,采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案例研究以及专题关联研究等方法,以2009―201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技术相关类无形资产、市场相关类无形资产、人力资本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费用投入、行业差异、企业绩效及市场表现等进行专题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创业板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占比变化主要来源于并购行为所产生的商誉增加;技术类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占比提高并不明显;会计制度的刚性约束使得无形资产表内披露存在技术障碍,短期内难以解决,必须辅助以表外披露或专门披露。因此,应在充分挖掘表内外信息的基础上构建综合指标体系,以评价创业板上市公司无形资产首次披露与持续披露情况,探索披露的总体差异与行业差异[ 3 ]。

二、无形资产运营与企业融资

无形资产的运作与经营是企业资产经营的核心,其主要运作与经营的方式是企业并购。在并购实践中,管理粗放、收购战略失误等问题往往会导致企业并购失败,而战略协同、文化融合、资产的有效重组等是确保并购成功的关键。我国加入WTO后,企业无形资产保护形势严峻,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从国内企业发展实践来看,对无形资产的运营(如无形资产的交易交割等)也打开了企业融资的新思路。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无形资产评估

关于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天健兴业首席评估师崔劲博士指出,收益法是主流评估方法,但由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标的物较大,无形资产评估值出现不一致的可能性也较大。不同评估参与方在评估中的关注点不同:从评估师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的识别、测算以及参数的选择问题等是关键;而从企业角度来说,受我国资本市场及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识别、未来经营中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测试及巨额评估增值中少见无形资产价值等。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通过对2010―2015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实务研究发现: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方法的使用上,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的使用率下降,收益法的使用率上升;2010―2015年均未出现评估增值率超过20倍的公司,重组交易价格从2014年开始大幅增长;重组交易的年均市盈率走势与上证综指年日均指数和深综指年日均指数走势相符。由此发现目前我国并购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尚存在以下缺陷:发行股份的市场定价采用股票市场均价,而企业置入资产的定价采用基于盈利预测估值方法,导致股票市场与企业经营情况不同步,投资者理性不足,市场弱式有效,加大了企业风险。因此,建议股份发行价格以公司内在价值确定(崔劲,2016)。

(二)无形资产交易交割与企业融资

北京曼德投资公司总经理郑奇博士提出无形资产的交易交割可以通过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双向打通,盘活高科技创新资产。具体操作方式是通过与交易中心及商城购物中心合作的交易信息网络服务+创新商品交割网络服务及投融服务的综合服务集成平台模式,即通过整合创新企业(个人)、投资机构(个人)以及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资源,促进创新资产交易的活跃性,同时为客户提供创新产品、技术转移、无形资产转移、商标、特选加盟权的商品化服务,成为创新商品即服务资产化、金融化、证券化、商品化、货币化、物化的服务集成模式,最终实现企业多渠道融资、多渠道推广产品,形成“无形资产流通、定价、融资问题的生态链条”。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融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拥有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人员组织及商业秘密等多种无形资产(或与有形资产一起)进行打包封装,形成高质量的资产组合,通过无形资产投融资平台找到直接投资人获得融资;二是将无形资产捆绑而成的资产包在无形资产交易平台(即交易所)进行挂牌,通过交易所的做市商交易实现无形资产融资,同时扩大企业及其挂牌资产的影响力;三是将无形资产产品化,根据不同目标客户提供不同无形资产组合服务产品,通过线上推广、线下合作的方式,实现无形资产的可交割化;四是基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时代,通过金融众筹平台,利用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吸引投资人,实现企业融资。其中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同属无形资产交易交割体系,互相促进。一方面,无形资产交易中等价物化的无形资产促进技术的交割应用;另一方面,等价物化的无形资产交割量加大,可以抬高该无形资产需求,反向促进交易平台该无形资产交易,增加企业融资。无形资产交易交割与企业融资示意图见图1。

三、o形资产、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

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研究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及会计学各自领域内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有交叉重复,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中,自主创新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的重要前提[ 4 ]。无形资产与企业自主创新的关系研究也成为无形资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测度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同志(2015)明确指出:“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创新发展是强国之路的战略选择。欲从统计学的视角测度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贡献,需要建立科学、可行、立体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予以衡量。因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汤湘希教授结合前人研究的理论成果、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将统计指标体系予以集聚,便于在实践中使用。

对于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测度,分为单一指标和综合指标。单一指标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数量、研发(R&D)强度、知识产权对经济的贡献率;综合指标应构建创新指数或知识产权指数[ 1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包括专利密集型、商标密集型、版权密集型三个指标;研发强度包括全社会(地区)研发投入/全社会(地区)GDP、研发支出/销售收入;知识产权对经济的贡献率包括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经济贡献测度两个指标;中国创新指数是由国家统计局的,由21个具体指标从四个方面(创新环境、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成效)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衡量与评价,对区域的评价同样适用;关于知识产权指数,根据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和导向性五大原则,将知识产权指数的内核实质定义为评价一个主体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在自主创新视角下,知识产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创造竞争力和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集合体。因此,知识产权创造及运营能力既是产业竞争力与自主创新能力的粘结剂和催化剂,又是区域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构建知识产权指数统计指标体系及其测度方法,为进行知识产权统计提供了现实选择。

(二)无形资产与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企业在无形资产运用中普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无形资产认知度低,利用方式单一;二是企业融资难,难以实现无形资产有效转化;三是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产业化程度偏低。这三大问题严重削弱了“企业及科研院所驱动力”(郑奇,2016)。无形资产可以通过其资产化和产品化促进企业技术转化。一方面,通过无形资产评估,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资产化确认,从而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在无形资产运营中,企业往往会根据不同目标客户提供不同无形资产组合服务产品,这一过程不仅满足了目标客户需求,同时,反向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因此,只有将自主创新战略与企业无形资产实践相结合,才能有效发挥人力资本中智力资本的创新创造功能;才能使一个企业真正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形成垄断市场的竞争优势;才能使一个国家从质低价廉的制造大国发展成为优质高价的创造大国(苑泽明,2012)。

四、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

21世纪是无形资产面向世界的发展阶段[ 5 ],无形资产研究已由单纯的会计问题拓展到经济、法学、评估等多学科,形成跨学科研究的趋势。未来,无形资产学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开发运营、无形资产价值核算、评估与审计、无形资产投融资乃至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的研究将会不断深化[ 2 ]。当前学者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更偏向问题导向和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更加注重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交叉性,更加重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且在定量研究上更加注重经验数据的支持及信度和效度的检验,更加注重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的匹配,从而更为科学性地“引进模仿创新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汤湘希.我国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回眸与展望[J].会计之友,2010(6):4-13.

[2] 苑泽明,王红.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价值管理:基于文献法的无形资产研究述评[J].当代会计,2014(1):8-11.

[3] 苑泽明,金宇,王天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价指数研究: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15(5):72-79,95.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确认; 无形资产计量; 商誉; 研发支出

引 言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显著上升。特别是在一些高科技行业的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比重甚至超过固定资产而位居首位,使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中价值最大、能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资产,从而也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无形资产核算不准确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公允反映。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应更加全面和准确。如何全面和准确地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是我国会计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本文旨在讨论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和计量方法,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建议,完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发挥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无形资产的涵义

(一)无形资产的国际涵义

IASC于1998年10月1日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用于商品、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该定义强调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辨认性、非货币性。

美国公认财务会计原则(GAAP)认为:无形资产是那些不具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其价值取决于特定的权利和未来经营中获得的利益,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不是无形资产。

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公告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可辨认、企业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长期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国内涵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自创商誉和内部产生的品牌和报刊名等。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无形资产属于长期资产”的限制,增加了“可辨认”的条件,反映了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和“非货币性资产”三大基本特征。1.没有实物形态:即资产的无形性,是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2.可辨认性: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准则认为,符合“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换或者分离”这两个条件之一,便认为是可辨认的。3.非货币性:是指无形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无形资产国际、国内涵义的比较

IASC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辨认性、非货币性;美国公认财务会计原则侧重于无形资产价值取决于特定的权利和未来经营中获得的利益;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公告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强调了无形资产是一项长期资产。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无形资产属于长期资产”的限制,增加了“可辨认”的条件,重点反映“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和“非货币性资产”三大基本特征。

二、无形资产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关于商誉的认定和揭示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新准则把企业商誉以及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的范围之外,无疑可以减少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因为如果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当企业想增加利润时,就可以通过合理方式加大对商誉的确认;如果想减少利润,也可以减少对商誉的确认,通过商誉的确认来操纵利润。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企业而存在。所以,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这种无形的财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众多企业家都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所蕴含的巨大价值量,也都愿意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建立它。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因为商誉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在现行制度下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揭示,然而,新准则只有在合并报表中对其有少量的涉及。

(二)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较为狭窄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新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较为狭窄。企业文化、研发水平、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企业会计准则对这些具有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很远,导致信息使用者低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无法准确地认识。因此,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上述这些无形资产,还有很多新兴的无形资产,如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都应逐渐纳入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三)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费用化问题

新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这比旧准则中忽略资本化的规定更科学,它大大降低了对当期利润的冲击,无疑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研究开发支出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很难明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难以客观地加以判断。因此,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和研究支出的费用化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利润调节空间。如果企业想隐藏当期利润,就可把更多的支出归入研究阶段,合法记入当期损益;若企业想增加当期利润,也可以出具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合法地把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导致不同的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

(2)由于研究开发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在开发阶段能证明其满足资本化条件,但仍然存在研发失败的可能性,对其全部资本化有一定的风险。

(3)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划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又选择了现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折中方案,即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需要再一次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确定可以资本化的范围。对于已经确认为无形资产就是承认其能够使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自身存在市场或是生产出的产品具有市场,在这一前提下,对其后续支出再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就过于复杂,增加了报告成本,可操作性差。

2.解决对策

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应先作长期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处理。如研究开发成功,可予以资本化,将“研究开发费用”账户借方归集的实际支出数结转到“无形资产”账户;如研究开发失败,再予以费用化,分期摊销,转入“管理费用”账户,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研究开发费用”项目,以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成本。这样可解决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后账面上的成本,不反映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问题,也可解决研究开发费用部分费用化造成的利润减少,以及经营者为确保利润而放弃研发的问题。

对于问题(3),建议按照该支出是否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和该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来确认资本化的范围,这样既符合确认资产的一般条件,也便于操作。

三、无形资产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无形资产计量包括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主要涉及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后续计量主要涉及无形资产确认后相关支出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中无形资产计量的问题及对策

1.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不合理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只能以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法体现了资产的原始形成过程,具有易获得性。但它源于工业经济时代对机器、厂房、原材料和劳动力计量的理论和方法,而无形资产本身的无实体性、专用性和收益不确定性也决定了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计量方法是不恰当的,许多知识资源的真实价值就不能充分表现,而且,以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市场价值可能存在严重背离:(1)历史成本计量仅能提供过去的成本数据,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真实的经济价值和它所能够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而制定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必须以现实的和未来的会计数据为依据。(2)不能反映企业收益能力变化的原因,不利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无形资产的价值受到极大影响,而历史成本法计价无法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丝毫不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受新技术的影响,从而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越来越差。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服务,无形资产可以选择以下计量方法:(1)新的历史成本法,既要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中的物质投入,还要考虑人的智力投入,且后者更为重要。这种方法主要用于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2)未来收益现值法。该法是根据某项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后预期收益来确认资产的价值。这种预期收益或是利润的增加额,或是销售额的扩大,也可能是成本的降低。这种方法完全区别于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历史成本法,更注重无形资产使用后的产出效益。如果是引进专利权或使用专有技术后的利润增加额,可直接用有效期内各年预期效益的现值之和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是使用专门销售策略和商标权而引起的销售额增加,可使用该无形资产后因增加销售而带来的间接预期利润值计算;如果是使用某项专有技术后而降低的成本,则可根据因降低成本而带来的间接收益现值计算。此法适用于外购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认。

2.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够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以货币作为唯一的计量单位,包括币种唯一和币值稳定两个方面,这实际是与传统的以有形资产为主体的工业经济相适应的,但大多数无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不易辨认且价值无法用货币计量的特点,如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关系等项目,这些项目因无法用货币可靠计量而得不到确认。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不够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下还不可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因此,可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二)后续计量中摊销方法的选择、残值的确认及其减值准备的核算

1.后续计量中摊销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同时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新准则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的规定过于死板,为企图粉饰利润者提供了方便,对注册会计师和政府部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即使是使用寿命不确定,在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发生成本,不进行摊销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其次,报表中一部分无形资产摊销,一部分不摊销也不符合可比性原则。建议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做一个上限规定,采用直线法摊销。在每年年末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时,如果发现影响其确定的因素已发生改变,可作为一项会计估计变更。

新准则还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并且其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充分体现了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但是,新准则虽与国际准则接轨,但其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明确企业可选用哪些具体的摊销方法,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等。由于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并且对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的业绩,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业绩,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2.后续计量中残值的确认

新准则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有可能存在。

在上述情况中,第二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活跃市场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市场:市场中交易项目是同质的;通常可以在任何时候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价格公开。在我国会计环境下,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的活跃市场并不多见。其次,即使现实存在该类活跃市场,判断若干年后该活跃市场是否存在,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残值确定后,在持有无形资产的期间,至少应该在每年的年末进行复核,预计其残值与估计金额不一致的,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3.后续计量中减值准备的核算

无形资产减值,是指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国内的无形资产准则提到了对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但没有对有可能的无形资产增值进行相关的讨论和说明,不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有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准确判断其价值是增加还是减少。所以建议设立一个既能反映无形资产减值又能反映无形资产增值的会计科目,如“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调整”科目,以反映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和实际成本的差额。这样就能对无形资产的增值和减值情况有一个全面的反映。

四、国外研究状况对我国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启示

经济学中提到的无形资产共有29项,美国的评估公司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也达23项,而我国会计实务得到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能够真正作为明确的企业资产列入报表的只有7项而已。显然,这些只停留在工业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范围,与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相比过于狭窄。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和模式,逐步改变目前较为狭窄的确认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传统会计制度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受到各国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强烈批判。美国经济界人士指出,在许多企业购并行为中购并方看重的是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并没有反映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而并不是看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形资产。在2000年7月19日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中,来自毕马威会计公司、安达信会计公司、纽约大学、美国企业协会的国内外经济界和学者对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什么投资传统的固定资产可以资本化处理,而投资日益重要的无形资产却需进行费用化处理;(2)并不随着使用而损耗的无形资产为什么要像固定资产提折旧一样进行摊销,特别是有些无形资产,如商标等,可能由于使用范围的扩大而更加增值的情况下等等。当然,各界也认识到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确认和计量上的难度,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持有必要的谨慎和稳健的态度,才能合理地将无形资产这一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思考,并需要在会计实务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计量等方面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全、市场监管逐步有序,应当结合我国特有的实际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环境,实现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葛欣.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探讨与分析[J]. 商业会计,2008(5).

[2] 魏伟华.无形资产有关问题的探讨[J].商业经济,2008(8).

[3] 周媛,胡文婷.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的思考[J].财会通讯,2006(8).

[4] 金水英.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

[5] 李永红.对无形资产核算的新思考[J].冶金财会,2006(6).

[6] 刘延萍.无形资产核算及会计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8(9).

[7] 徐克成.浅析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J]. 经济研究,2006(3).

[8] 陈俊忠.新准则下无形资产摊销的分析与核算[J].商业会计,2008(3).

[9] 朱晓琳.知识经济下新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计量研究[J].时代金融,2008(6).

[10] 王棣华.我国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5).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

1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究开发费用的特点

由于各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各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尚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个较为公认的标准是看企业研究与开发(R&D)的投入状况。我国主要依据企业从事的技术类型(即是否属于国家划定的高新技术)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与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是指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拥有核心技术,抢占制高点,运用新科学、新原理、新技术、新工艺等进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一系列活动,它是技术创新中一项核心内容,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R&D)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研究和开发费用成为企业的主要支出项目;二是研究与开发费用成为企业常规性支出;三是高风险。高新技术的R&D具有较强的探索性、未知因素多、不确定性大,在技术从发明到商品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如技术竞争、技术流失、技术替代等各种不利情况。此外,一些非技术因素,如市场的接受性、组织的适应能力等也使得高新技术企业R&D的风险很高;四是产品生命周期短;五是政府支持。

2 国际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规定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面,根本分歧在于这些支出应确认为资产还是应确认为费用,由此衍生出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2.1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部费用化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SFAS2)明确规定,所有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一特例,即SFAS86中指出,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定,就应确认为资产。采用这种方法的有美国、德国等国。

2.2 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部分费用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取决于这些费用与企业从研究与开发活动中预期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AS38《无形资产》的定义,研究是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把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相应地,要求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是否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予以资本化,确认为资产,不符合条件的则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采用这种方法的有日本、法国、英国等国。

2.3 资本化

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荷兰、英国、加拿大等国。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一直等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开始予以摊销。资本化的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3 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无形资产》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我国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虽然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把绝大部分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形式上类似于部分费用化,实质上更近似于全部费用化。

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是符合谨慎性原则。但这种方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主要表现为:

(1)企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

(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企业外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入帐,在受益期内分摊;而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除少量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外全部费用化,这显然违背一致性原则,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决策。

(3)无法正确计算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行研究与开发项目账务处理方法是,不论项目成功与否,统统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其结果是使当期收益虚减,而开发成功后取得收益的会计期间收益虚增,造成各个会计期间损益计算不实,同时递延了企业的所得税,使国家蒙受损失。

(4)可能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现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这会使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因害怕当期利润减少而削减研究与开发费用,使企业长期利润受损。研究与开发费用数额越大,这种弊端表现得越突出。

4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建议采用“实际结果决定法”。这种方法是对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先归集到一个专门的账户中,然后再根据研究与开发的最终结果决定其资本化或费用化。如开发成功,则全部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并在未来的受益期间内加以分摊;反之,则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可以较好地实现收入与费用配比,准确核算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由于对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了成本核算,因而能够反映出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由于划清了成功开发与不成功开发的界限,将不成功开发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谨慎性原则。而成功开发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为此,建议采用“实际结果决定法”,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一分为二”,视其实际结果而决定取舍。成功的,予以资本化;不成功的,予以费用化。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合理确认为研究开发成功: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具体做法是:

(1)要对研究与开发活动实行专项管理,确定项目预算,项目费用限在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若开发项目较大,可单独设置“研究与开发部”来进行专项核算。

(2)设置“研究与开发费用”账户,当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研究开发成功,确认形成无形资产时,则将其实际成本从贷方结转记入“无形资产”账户的借方。

(3)为便于对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可在“研究与开发费用”账户下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户,并在明细账户内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4)鉴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遵循谨慎性原则,可设置“研发费用失败准备”账户,用以计提研究与开发活动失败准备,计提方法可仿效账龄分析法或余额百分比法。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研究与开发费用时

借:研究与开发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期末按研究与开发费用余额计提失败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费用失败准备

若研究开发成功

借:无形资产

贷:研究与开发费用

银行存款(支付律师费等)

同时,

借:研发费用失败准备

贷:管理费用

若研究开发失败

借:研发费用失败准备

贷:研究与开发费用

若失败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与开发费用数额较大,“研发费用失败准备”账户不足以冲抵研究与开发费用时,将余额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跨年度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其已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年末体现为“研究与开发费用”账户的借方余额,可在“资产负债表”上“其他资产”项目下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加以反映。

不再计提研究与开发费用,使“管理费用”账户只核算因开发失败而形成的损失,以解决损益表上管理费用数额巨大而诱发企业短期行为的问题。

这种方法与原账务处理方法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前期多计了收益,多交了所得税。如考虑以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的政策,可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方法加以解决,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按10%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扣除。

年末,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研究与开发费用作如下披露,以便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有关的信息包括:本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企业研究与开发发生的费用金额;计提失败准备的方法、金额;开发成功后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开发失败后予以费用化的金额;其他相关事项,如开发费用的确认、减记等。以上设计解决了当前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难以取舍的难题,也解决了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难以区分、难以计量的难题,使得其会计处理不仅在理论上合理,而且在实务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向来是争论的焦点,尤其是随着这部分支出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重要性、高新技术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的放大,对其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也引起人们的日益关注。2006年我国财政部出台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准则,规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问题,能完善和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的风险管理,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效防范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问题带来的风险。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卫平.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财务机制创新[J].会计研究,2000(1)

2 杨耕砚.研究开发费会计处理的问题及改进[J].财务与会计导刊,2OO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