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务风险;税收当事人;纳税风险;税务行政风险

一、税务风险的理论划分与分析

税务风险按照承担者来划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纳税人承担的纳税风险;二是由税务机关承担的税务行政风险。

(一)纳税风险分析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纳税活动存在风险。纳税风险是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自身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时的实际表现与应该达到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导致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受损。纳税人的税务风险主要是缘于纳税人的行为与税收法律的契合程度。纳税人的行为与税收法律的契合程度越高,税务风险就越小;纳税人的行为与税收法律的契合程度越低,税务风险就越大。纳税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对税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熟悉、理解有偏差或者了解不全面,在面临税收选择时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好或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说没有做好纳税筹划,导致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本来可以少缴税款,但实际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导致了自身利益损失。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纳税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上存在缺失。纳税人熟悉税法,遵从税法,充分了解税收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是防范可能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的必要保证,也是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避免税务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有效防范纳税风险,可以使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提高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税务行政风险分析

税收立法的科学与完善对税收执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不科学、不合理的税收法律制度会带来一定的税务行政风险。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有其时代性,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历史时期、经济形势、市场主体地位等情况发生变化了,税收法律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改变或调整,否则就会给税务行政带来风险。尽管这种风险不是直接的,但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却是综合性的。从税收执法的角度来看,税务行政存在风险。对于税务风险,我们可能更多的是站在纳税人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和分析的,往往忽略了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力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执法失范等不当的税收行为也会给国家税收及其自身带来风险。税务执法风险主要来自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执法失范,也可能由于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或德行不正导致税务执法出现问题。税务执法风险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正常税收征管活动的有效开展,还会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损害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甚至可能会导致国家赔偿。依法实施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充分树立全心全意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树立税收法治意识和税务风险意识,自觉加强税收法律知识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严肃履行税收征管职责,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做到政策准确,程序规范,管理到位,服务周到,征收及时。

二、有效规避和防范税务风险的对策

税务关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税务风险一旦发生,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不仅仅是涉及一方利益,而是双方共同成为风险主体,需要共同为风险损失埋单。因此,避免税务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应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共同关切。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是预防税务纠纷,降低或避免风险损失,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保证国家税收征管工作高效顺畅的基本要求。

(一)纳税企业规避和防范税务风险的主要对策

1.坚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要防范税务风险,对于纳税人来说,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企业上下协同一心,全面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是纳税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基本前提。为此,纳税人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坚守法律底线,遵守税收法纪,违法事项绝不触碰。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熟悉财税法规,熟练会计操作,使自身经营行为符合税收法律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减轻税收负担。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有效协作以及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需要不断改善内部管理,在以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上做好文章:一是施行明确合理的职责分工;二是严格规范审批检查制度;三是健全会计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决定着会计数据和其他经济资料的可靠性,这就要求企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充分利用现代化知识技术,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管控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财务核算,提高纳税核算的准确性。3.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税收征纳双方的利益关系。企业在研究和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以及实施纳税的过程中,都需要与税务部门取得或保持必要的联系,尤其是征管方式的确定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否合法有效,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和指导。对此,企业需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对某些新的税收政策的认识和新生事物的处理方法上要及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保证税企沟通畅通,从而避免税务风险。4.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纳税风险的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内部的管理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的管理意识中。由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可能会有偏差,加之税务筹划往往带有侧重于倾向企业利益的特殊目的,因而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税务风险,企业领导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高度的认识和警惕,以积极的姿态加强风险管控,针对风险可能产生的原因,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5.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技能。重点是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我国仍处于深化改革时期,税收法律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充分建立在对税收政策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上,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清晰预测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准确研判国家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动趋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效益可能产生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筹划方案,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审时度势,正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纳税成本,确保企业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益。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范文第2篇

一、岗位(廉政)风险动态防控机制的涵义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其反义词为“腐败”。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办事公正廉洁。

基层人民银行“岗位廉政”可以理解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法定职责而制定的法规、制度以及执行法规制度的总和。

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查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风险防控是指利用科学的方法识别出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通过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最终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的系统性工程。

综上所述,岗位(廉政)风险动态防控机制就是:动态地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程度、违规行为、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现状

(一)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的意识不强

基层人行认为基层行职责单一、权力弱小、接触较少,岗位、廉政风险不突出,甚至没有风险,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形式主义。因而,常常出现以感情代替制度、以人情代替原则的情况,没有牢固树立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的意识,成为岗位(廉政)风险隐患,可能会给人民银行带来巨大资金损失或声誉损失,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各类案件的发生。大理中支在2013年开展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活动中,小部分单位参与的主动性不强,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体意识,思想上存在不愿做、不想做的现象,被动应付,消极防控,流于形式。

(二)割断岗位(廉政)风险的密切联系

基层人行认为廉政风险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范畴,如何防范廉政风险是纪委的事。岗位工作只要按业务制度、流程操作即可。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将风险点和防控责任落实到业务(权力)流程的具体岗位,通过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的具体防范措施来实现”的概念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导致将岗位风险防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的密切关系断然割裂。大理中支在2013年开展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活动中,小部分单位在梳理岗位职责职权环节,仅梳理业务岗位风险点和防控措施,没有将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融入其中,两者关系没有紧密相扣。

(三)两类风险防控机制的关系模糊

基层人行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业务风险控管机制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但又有所区别,侧重点不同的认识不清晰。大理中支部分单位认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由纪委建立、实施,业务风险控管机制由业务部门建立、运行,两类风险防控机制独立建立实施运行,没有实现两者运行方向一致性的目标。

(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仍不够完善

近年来,基层人行在廉政、岗位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取得了实效,但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滞后。大部分制度设计往往针对已出现的某项风险出台,属事后制度。为防范风险预制定的事前制度,少之又少。有的制度多年未随业务工作发展变化更新,有的制度脱离实际,层层照抄照搬上级制度,有的制度标准模糊,缺乏实效性、针对性、操作性。

(五)风险防控机制执行落实不到位

防控机制执行落实不到位一方面由于风险防控制度缺乏规范、健全的操作性,制度设置流于形式,使制度难落实,风险难发现,违规难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各项机制共享不充分,如风险排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没有实现信息和成果共享,制度效率作用、防范风险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建立岗位(廉政)风险动态防控机制的思考

(一)建立动态岗位(廉政)教育,树立风险防控意识

一是岗位教育和廉政教育动态结合。随着岗位业务发展变化,业务风险点也随之变化,基层央行在抓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时要更新观念,针对新的业务风险点,精密地设计岗位廉政教育方案,形成岗位教育和廉政教育相互融合、相互推进、相互依托的综合教育体系。二是树立牢固的风险防控意识。将岗位(廉政)教育列入央行文化建设主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理论学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职工培训教育、教育实践活动中,引导干部职工既理性看待岗位(廉政)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客观性,又充分认识防范风险的必要性、重要性。要让职工意识到岗位风险一旦发展为廉政风险,形成违规违纪行为,将对本人及其单位、家庭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通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引导基层央行干部职工树立岗位(廉政)防范意识,潜移默化地提高自我防范、自我防控的能力。

(二)理清岗位(廉政)风险关系,奠定风险防控基础

一是两类风险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岗位风险普遍由岗位操作人员业务熟悉程度、操作熟悉程度、执行制度等因素造成,相对来说是可预料的,表现形式也相对固定。廉政风险一般由思想道德、外部环境等因素造成,表现形式更具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二是两类风险防范措施各有所侧重。岗位业务操作注重的是业务按什么流程做、按什么程序做,因而在风险防控措施方面,应该强调业务操作环节的安全性、稳定性、规范性。而廉政风险防范侧重从腐败的角度思考,综合考虑权利是否可能被利用,什么环节容易出现权利,以及权利被利用的可能性,因而在风险防范方面,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因而强调权力运行如何管、怎么防的问题。三是将两类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在防范岗位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廉政风险防范,两类防范措施双管齐下,同步运作。如在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中,要规避部门检查项目的立项建议权风险(岗位风险),可以在审批环节,充分考虑立项的目的、依据,在具体方法上可以采取立项前谈话、质询、提醒等多种形式(廉政风险防范),起到预防的作用,从而将两类风险防范有机地统一起来。四是梳理两类风险防控机制的关系。业务(岗位)防控机制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两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如权力运行流程图是以业务操作流程图为基础的,权力运行环节存在于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两者运行方向一致。但又侧重点不同,业务防控机制,如业务操作流程图侧重于业务各个环节及其完整性,有程序性、严密性的特点;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则侧重于易发生廉政风险的环节,如项目立项权、现场检查权和整改处理权。

(三)围绕基层央行中心工作,建立动态防控机制

1.建立动态发展的岗位(廉政)制度建设机制。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入手,以职权梳理和风险排查情况为重点,制度更新要经常性、及时性、科学性,动态思维,结合实际,修订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各项制度,解决制度滞后的问题,建立健全随着业务发展而产生的各项新制度,解决制度缺乏的问题。可以将制度分为三类完善:综合管理类,主要涉及全行性的管理类制度,构建决策、监督体系;业务管理类,主要涉及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操作制度,构建业务规范管理体系;职责职权类,涉及所有工作人员,将业务职责(职权)和风险管理责任细化到岗、到人,构建职责权限管理体系。

2.建立动态的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识别机制。从基层人民银行的履职层面看,风险排查的重点包括关键部位、重点领域、职能分配、权力运行、资源配置、干部思想道德、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等。随着人民银行业务发展变化,每个阶段风险排查识别的重点也有所侧重和不同。一是排查识别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从岗位风险的角度排查审核、审批环节、程序是否设置到位,从廉政风险的角度识别业务过程是否公开、决策是否民主、论证是否充分、监管是否到位、是否会导致廉政风险。二是排查识别岗位职责权限,紧随业务发展变化,在业务流程不同节点上,重点关注自由裁量权大小等因素,查找出不履职、不尽职和越权行政、越权执法等方面存在的岗位廉政风险。三是排查识别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排查岗位人员履行业务职责时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到位,识别查找因制度空白、制度缺失、制度设计缺陷、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导致的廉政风险。四是排查识别岗位人员接受监督情况,对岗位人员履行业务职责所接受的监督情况进行排查,识别监督不到位而造成的廉政风险。

3.建立动态的岗位(廉政)风险等级评定机制。风险等级根据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易发生案件和事故岗位评定,但风险等级不是一成不变,在某一时段,风险为高等级,而在另一时段,风险为中(低)等级。在评定风险等级环节中,可以根据业务、职责、权限的变化,动态地评定调整风险等级。建立风险等级机制,重点关注业务流程的严密性和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执行到位、发挥有效作用的程度;岗位涉及决策权、审批权、处置权、执行权等重要程度;岗位与关联人利益相关,不廉洁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案件的高发领域等方面,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廉政风险防控 结合机制 基层检察院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是党中央在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现有工作机制如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有效对接,在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同时,促进检察工作各项管理机制的协同发展。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作一初略探讨。

一、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内涵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点,是指公共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廉政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廉政风险点及其相对应的廉政风险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权力运行的变化或岗位职能职权的调整,而相应发生变化。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对权力运行各个方面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实施有效防控,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行政业务与廉政工作、思想防范与制度约束的有效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

所谓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是指基层检察机关在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过程中,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现有工作机制如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有效对接,在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同时,促进检察工作各项管理机制协同发展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运作方式。

二、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理论基础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对检察人员实行廉政风险管理,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是当前各级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才能有力地促进检察干警廉洁执法、高效履职,从而使检察机关各项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一)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理论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文中提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规划》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检察机关应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既要立足当前,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又要着眼长远,科学筹划安排,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实施。

由此可见,《实施纲要》、《工作规划》中所描述的惩防腐败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根据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思想,惩防腐败体系的生存与发展与其外部机制息息相关。因此,基层检察院贯彻执行《实施纲要》、《工作规划》必须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基层检察机关的现有工作机制相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实施。

(二)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现实基础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工作,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及《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我省也专门下发了《湖南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及量化评分细则》,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督导和规范。应当说,从中央到地方,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是非常支持的,特别是近几年来,上级院一直将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加大指导力度,使基层检察院干警的执法能力、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科技装备等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员短缺、案多人少,仍是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突出问题。  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机构中,担当着反腐倡廉的重要司法职能。如何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确保检察人员自身的廉洁性,作为检察机关承担内部监督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也“从幕后走到台前”,肩负起做好检察人员廉政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除了开展日常的纪检监察外,如何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需要制度与方法的创新。

然而,人员短缺、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依然制约着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据统计,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专职人员一般为1-2人,却要承担日益繁重的内部监督职责,而且这种状况还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缓解当前任务重人手少的矛盾,必须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方能履行好自己的内部监督职能。实际上,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将尽可能多的人员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有些基层检察院不得不将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合署办公或多个部门人员交叉任职。这就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基层检察院的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现有工作机制相结合,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表现形式

通过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基层检察院的现有工作机制如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目标、内容、方法上存在诸多共性,正因为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才有了现实可能性。下面,笔者就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一简要论述。

(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规范化管理机制相结合

规范化管理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检察人员的管理、检察办案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的运作均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制度进行,而建立的一套现代的、科学的、符合法律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执法特点和检察队伍构成的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规范化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一是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干警执法活动的全程监督,突出防控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二是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专人负责管理录音录像和其他各种资料。三是层层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强化办案工作区各种安全措施,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安全检查。

(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检务督察机制相结合

检务督察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的一项重要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检务督察机制相结合:一是加强对重点部门办案纪律、重点办案环节、办案安全等方面进行督察,发现风险点及时加以督促改进。二是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察。三是是加强对外出执行公务人员检容检纪以及对警车涉足酒店、娱乐场所的督察。

(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相结合

执法档案管理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保证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将检察人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全部记录下来形成档案并加以动态管理的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相结合,一是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情况记入检察人员的执法档案,通过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全程监控,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二是在执法档案的管理上,采取“一案一登记”、“一案一测评”的方式,对个案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三是依据个人执法档案实行错案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

绩效考核机制,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每个检察人员所承担的工作,应用各种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他们执法行为的实际效果及其对检察机关的贡献或价值进行考核和评价的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一是通过采取科室自查与分管领导检查、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廉政风险防控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范围。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责成整改。三是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行质量考核,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修正风险点,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不断完善。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执法 风险表现 风险管理 防范对策

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国家的税收,税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财政税收使命。目前,由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增大。在当前税收的环境下,如何进一步的避免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税务部门的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述

(一)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部门或者是税务执法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潜在的,因为税务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作为使税收管理的职能不能够充分实现,或者是税收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职责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了国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法律后果,需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比较复杂、税收法律繁杂,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法定的税收执行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等,从而使税收的执法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并贯穿税收执法始终。与此同时,加强对税收执法风险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征税主体的执法水平和效果,提升税务机关以及人员的形象,增加税收收入。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对执法所产生的后果的处理方式,可以讲税收执法风险划分为三类:

1.税务征收管理中的风险。即执法人员在税收征收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基础管理不到位,而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对纳税人的性质认定错误、对减免税划分不准确、税率执行有误以及违反法律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等造成了纳税的风险。

2.税务行政诉讼中的风险。即执法主体因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败诉、赔偿等不良后果而产生的风险。在此类风险中,主要涉及的是稽查等强制措施,集体表现为税务主体在日常的执法行为中只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比如在日常的检查时,本来应该出示税务搜查证而没有出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到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因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所产生的有关司法行为导致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3.税务人员渎职所带来的风险。即税务执行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如不征或者是少征税款、、等违法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责要负刑事责任。从而给税收的执行带来了风险。

二、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现状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不断地营造外部环境、优化内部结构、强化监督机制等。但是,目前我国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还没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各税务机关在实际的工作中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比较混乱,没有逻辑性,整体效果还不够好。

(一)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职责也实现了分工细致、各司其职的完备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风险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还不够全面,对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大多都是事后的应对措施,而事前和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完备,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功能也不够健全。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面,一线的税收执法人员承担了大部分的违规责任,而对税务部门自身和决策层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因而很容易引发税务部门内部矛盾,同时也容易造成监管的缺失。

(二)风险控制防范意识不强

税收执法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而仅仅依靠税务执法人员个人的力量难以防范来自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的。因此,要加强对税收执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然而当前,我国还没有将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纳入到税务部门的工作中,在大部分的税务人员思想中,税收执法风险是孤立、片面存在的,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因而缺少执法风险管理的整体意识和主动意识。

(三)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高

现阶段,我国的各级税务部门依据职权,通过成立税收优惠减免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税收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等一系列机构,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了税收执法,避免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但是,如果发生执法过错,就很容易发生推诿,相互推脱责任。目前,我国税务系统中还缺乏一个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来专门从事税务风险管理的事项。

(四)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增多,但是针对性不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在税务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当前,在税务部门中运行的系统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等,这些系统的运用使税收执法人员的操作更加准确,大大降低了执法的风险。但是这些系统针对不同的涉税业务,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些税收风险点得到了防范和控制,而另外一些风险点却得不到防控,业务非防控范围比较小,不够全面。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立法起点低,法律依据不明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尤其是税收法律的起点较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基本的税收征收法,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宏观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都没有通过更高的法律予以确立,而只是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中。二是有关税收的法律层级不高。我国现行颁布的关税收法律文件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且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某种程度上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法律、法规的层级影响,法院在有关税收行政案件的审理时,往往依据的都是法律,而对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只是参照,这就给税务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产生困难。

2.税法规定不科学,实际工作难度大。有些税收法律对执法过程中某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还有些法律条文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难以得到实施等。一方面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主体做出具体的执法行为时,不知道依据那个法律文件去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又会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导致税务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去执行。

(二)内部体制不完善导致的执法风险

1.内部考核指标严格。税务部门以强化征管、严控税源的原则制定了内部考核标准,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过于苛刻、严格的考核标准会对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造成消极的影响。比如一些市、县的地方税务部门在税受征收较少的情况下,就会对稽查下达过高的税收任务,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与国家税收法律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不一致的。由于这种严格的任务下达,就会导致稽查工作偏离了执法的轨道,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2.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严谨。在我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实现政策实施的效果,就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和行业管理办法。然而这些管理办法和操作办法的制定,一般是依其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来制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提高征管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操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由于过高地追求实施效果,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程序上不够合理,不能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执法主体素质有欠缺引发的执法风险

1.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现阶段我国税收执法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高。部分税收执法工作人员,对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对执法的全面理解,仍然没有从以官为本的思想中转变过来,在他们看来,依法纳税只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视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一个税收执法者,对税收执法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执法的危机意识淡薄,因而,导致税收征收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下降。

2.税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的更新不断加快,流通途径也在不断地增多,人才也在向复合型、综合型的方式转变。因而面对当前的环境,税收执法人员就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不仅要求税收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知识,还必须要对计算机运用、经济法规、时事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有相关的了解。例如一些税收执法人员只会对纸质账簿进行审核,对于现代企业采用的电子账务系统却一窍不通,因而就无法运用高科技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区查出企业的财务漏洞。此外,仍有许多税务人员用以往的征管办法和思维定式去征收税款,并且执法的方法固化、沟通方式简单、交流不畅,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一些影响,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制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对一些共性的税收问题进行规定,以达到统领、协调、指导、约束各单行税收法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我国宪法的内容比较有限,所以为了增加涉税条款而修改宪法是不可能的,然而由于现有的《税收征管法》理论性不够,实际操作及程序性太强,起不到统领税收法律的作用,因而,单独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最好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对目前冗杂的税收法律加以系统整合,使税的收法律的结构更有条理,并且对税收执法、司法进行更具权威的指导,因此能够更有效地提升税法的基本法律地位。

2.完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还不健全,在执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细节,税收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执法人员操作。因此,需要尽快完善和健全。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构建起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体制。明确制定出宏观经济与税收收入保持协调的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利用税收去降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二是逐步提升税法的等级。以《立法法》为依据,完善对税收的立法,构建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系统。从而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等级,提升税法的效力。三是明确税收执法中的程序要素。目前《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税收法律,对推动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法的性质不够突出,覆盖的范围比较窄,并且与其他部门法律也不不相适应,再加上程序法对纳税人的程序权益的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显,因此,完善程序法势在必行。对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减少税收征收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从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加强对税收计划的管理

税收计划是我国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在一个时期内的工作计划,是考核和检查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而税收计划管理是税务部门为了能够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施,对税收的分配执行、落实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的全面管理,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现阶段,税收任务的下达量有所减少,但是如果要按经济增长比例来下达,根本就没有改变过去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比如,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除上级部门下达税收任务外,当地的政府部门还要继续追加税收任务,从而给税收计划的实现带来困难。此外,税收任务主要是按照全国的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来征税,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利,加重了经济不发达地方的财政负担,从而给税收任务的完成增加了困难,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风险。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一是建立合理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缓解一线税收执法人员的压力。二务科学的编制税收任。不能仅仅地采用上年基数加成的方式,而是要根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税务部门可以先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计划来制定税收的任务,然后再根据各地的征管水平、税源状况的区别来编制个地区的税收计划,最后用计量经济和科学的统计分析对各地税收计划进行预测评估,得出全国税收计划。

(三)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

1.提高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税收执法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清税收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加强对税收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要抵挡诱惑,做到为税清廉,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2.加强专业化法制化培训。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防止对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强化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执法操作培训,消除执法管理的程序风险;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降低因专业知识的缺乏而产生的执法风险。

3.创建高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资源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根据先进的专业理论,去指导实际的税收执法工作。每年选拔一批能力强、年纪轻、学历高的、有发展前途的税务人员进入高等院校深造,为培养全方位、更高素质的税收人才开辟新的途径。

4.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执法监察要定期、不定期的对税收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检查的责任,执法监察对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除追究有关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与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结论

税收执法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通过构建程序严密、制约有效、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的执法运行机制,推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最终实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范文第5篇

一、解读廉政风险的定义

风险:喻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灾祸。但是,在当代,风险一词越来越被概念化,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并被赋予了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甚至文化艺术领域的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一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比如金融风险、决策风险、审计风险等等,无论如何定义风险一词的由来,但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也有人进一步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在廉政建设上,发生风险的主体是各级官员、干部和公务人员,风险主要是指陷入,故我们可以把廉政风险下这么一个定义:廉政风险是指各级官员、干部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二、城管执法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种类

根据腐败发生的诱因,我们可以把廉政风险分成以下几类。

(一)主观风险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人的行为是受其自身思想意识支配的,这是发生廉政风险的内因,因此,主观风险是构成廉政风险的首要因素。一般来说,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放松学习,讲究享乐的人,不管在什么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会有较高的风险。

(二)权力风险

自古以来,权力与腐败就像一对孪生兄弟难舍难分。城管执法岗位权力风险可以分为一般权力风险和特有权力风险。一般权力风险,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部门一样具备某些权力所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能引发相类似的腐败行为。特有权力风险(本部门特殊职责所赋予的权力风险),则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市、区的执法部门,国家所赋予的特有的权力(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管理中违章行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所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能引发带有城管执法特点的不廉政行为:如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罚的不处罚,应重罚的却轻罚,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将罚没或者暂扣的物品用做私人用途;收受行政相对人的好处,在取证、立案、审批等环节做手脚,该查的不查,甚至将案宗擅自销毁,充当执法相对人的保护伞等等。从城管系统内部来看,其特有权力所带来的风险要大于一般权力风险。这是因为,随着我们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多城市都目前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机制,赋予了基层执法人员较大的执法权力。且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庞杂,执法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必须赋予基层一线人员以相对独立的岗位职责和权力,以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就将这些队员推到了腐蚀与反腐蚀、廉洁与不廉洁的“风口浪尖”上。一般来说,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度较大、所受制约较小的同时,其风险相对较大,反之则小。

(三)管理风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真正实施才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城管执法制度的实践尚在探索之中,国家对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缺乏相应的对口管理部门。因此,在管理的某些环节还会出现漏洞,造成管理上的风险。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两个方面,由于现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项都上缴银行,

财务管理相对风险比较小,但是仍不能排除掌握财务管理实权的人,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的情况。人事管理也是个敏感的问题。以广州城管执法各区分局情况来看,区分局内部有近百名科级和副科级干部,队员的工作调动、升迁等人事权主要掌握在分局内部,因此,在这方面有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四)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可分为大环境风险和小环境风险。从整个大环境看,城管执法部门不是孤立的世外桃源。客观的说,现在整个社会请吃、送物、说情的风气还比较盛行,很多部门和个人把送钱、送物、请吃当作是公关的主要方式。此外,中国社会自古讲情义,说情方式时至今日都比较盛行,在这些柔性手段下,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队员难免经不起腐蚀诱惑。从小环境也就是政府内部环境来看,城管执法工作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也受到方方面面的牵制约束。城市管理工作牵涉到规划、市政、园林、建工、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的还有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等其他系统的主管部门。随着大城管体制的建立,驻街中队的“人、财、物”将街道管理,因此城管执法还要受街道各部门的制约。应该说,上述各单位主流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单位的个别人员在廉政上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这种不健康的内部环境直接影响到城管执法工作。从单位内部来看,内部工作和生活秩序都与廉政风险的大小直接相关。由于各执法分局的内外部环境不同,环境风险也就有大有小。

(五)工作对象风险

城管部门刚成立的时候,工作对象基本是相对贫穷的人群,比如“乱摆卖”一族基本就是穷人,有种说法叫做“工商管富人、公安管坏人,城管管穷人”,可以说,城管队伍建立之初职能比较单一,面对的工作对象比较单一,因而出现廉政风险比较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城管承担的综合执法种类越来越多,面对的执法对象成分越来越复杂,既有占道经营的个体户、也有大型的建筑公司,还有众多较为富有的本地居民。据统计,近年来城管队伍出现的腐败案件,大多发生在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这些项目上,这主要在于这些执法对象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施工一旦得逞,收益颇高,一些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也不健全所致。对于不同的工作对象,城管执法队员与其打交道时,风险不尽相同。在面对通过违法、违规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空间较大的执法对象,城管队员的廉政风险相对较大。

三、防范城管执法岗位廉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开展廉政教育,增强执法队员抗风险能力

要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廉洁奉公,公正执法。要加强执法队员在工作时间之外的监督,促使其正确处理好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断绝与不法分子的交往和联系,纯洁行政执法队伍,通过长期、短期以及脱产和在职等多种方式,让每个干部、队员在职工作期间能够得到不断的学习培训,使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一是教育引导广大执法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受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正确使用手中权力。二是要通过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排查廉政风险、建立防控机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开展专题教育,学习宣传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目的和意义,明确工作的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实现人人参与,树立风险理念,筑牢思想防线。

(二)找准廉政风险,为有效防控奠定基础

查找廉政风险,建立防控机制,找准风险点是基础。每个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职权,都存在着潜在的廉政风险。执法人员可借鉴上述分类,把廉政风险进一步细化。要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廉政风险-公示接受建议”的程序,进行自我查找,认真查找个人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采取自己找、群众帮、领导提、组织审的形式,组织全体执法队员开展个人及岗位廉政风险自查。这项工作一定不能流于形式,务必使每个人找出的风险点准确细化、符合实际。在个人查找的基础上,各部门重点围绕“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对科室及本单位的廉政风险进行全面查找。个人、各单位和部门分别查找出个人、本部门领导、各科室及重要岗位的风险分析一览表,在适当范围公示,接受外界的监督。

(三)完善、落实制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查找风险点只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第一步。根据找出来的风险点,在每一个岗位中应建立积极的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最大减少队员和干部的腐败机会,这才是根本目的。各中队、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在梳理权力流程的前提下,努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解决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问题。

一是要按照“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对内部有些不合适的制度要适时进行清理,建立相应的确实能起作用的制度,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真正融入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

二是要在排查风险点的基础上,按照权力分解制衡理论,加大技术反腐力度,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和过程控制。比如,在基层执法中队设置中队长和教导员本身符合权力制衡的方向,但是,中队长实际是中队一把手,由于中队长主管执法业务,廉政风险相对较大,因此要加大对中队长的监督,明确教导员为一线监督员,对中队思想教育和队员监督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报告,同时要落实案件会审制度。

三是要根据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点,从工作和管理环节上着手,通过查漏补缺和完善制度,杜绝集权和程序不规范现象,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强化监督。特别是队员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这是防范廉政风险的重点环节,一定要在内部制定一套明细标准予以规

范,做到该罚一万的绝对不能罚三千,罚三千的绝不罚一万。此外,还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制度,特别是对基层队伍领导和重点执法岗位要加大定期轮换的力度,以减少职务犯罪概率。四是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其一,要建立科学的督查机制,按照上级查下级,下级监督上级的要求开展督查。其二,要通过督察队伍加大督察力度,因为往往办案不力的背后很多都隐藏着权钱交易的事实。通过督察队伍督察,可适时提醒他们,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三,可在纪检部门设置业务风险核查岗,同步监督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重点加强对敏感岗位、重点人员的分析和监控力度。其四,要加强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三诫勉”制度,发挥风险预警、风险处理、风险分析“三风险”功能。

(四)充分有效的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模式

廉政风险要进行防范管理,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廉政风险,以防范廉政风险作为核心内容,通过pdca循环对防范工作实施质量管理的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主要思路就是:针对廉政风险,建立风险防范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并实施风险防范的pdca循环管理。对廉政风险的防范,应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必须依托长效机制稳步推进。

所谓风险防范的pdca循环管理方法,就是以年度为一个工作周期,将全年工作分为计划阶段、执行阶段、考核阶段、修正阶段“四个环节”实施系统管理。

(1)计划阶段(plan)的主要任务是查找风险点和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宣传教育和精心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干部,从自身思想道德、单位工作职能和具体岗位职责等不同角度,查找风险点。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综合运用现有制度,建立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2)执行阶段(do)的主要任务是针对不同风险,依托风险防范体系,实施计划阶段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本阶段时间跨度大,任务重,是整项工作的关键,必须做好工作记录和阶段性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