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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在国外归结为诈骗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不仅将独立了“金融诈骗犯罪”而且还细化出集资诈骗犯罪等。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新型的法定犯,这一点在对比国外刑法规定之后尤为明显。在解决新型法定犯的问题上,依靠规范文字解释使罪名的确立出现了颇多争议。本文通过对119个典型集资诈骗犯罪案例案发地点的统计分析,意图发现集资诈骗犯罪的东西部差异。

【关键词】

诈骗;集资诈骗;行为模式;综合治理

一、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概述

(一)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概念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这一犯罪行为目的应理解为“非法所有”。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特征

1.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犯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而非法集资具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的目的是为非法占有更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较大规模、大张旗鼓、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做广告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群众甚至单位上当受骗。

(三)我国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现状(按案发地域对比分析)

针对这一事实,本人收集北大法宝数据库下载选定(案例为数据库精选)内容详实的案例119例,在犯罪人犯罪地域进行了统计分析。

东部省份共计70例,占总统计数的58.82%。其中:浙江省22例,占总统计案件的18.48%;广东省13例,占总统计数的10.09%;北京市共计12例,占总统计案例的10.08%;上海市10例,占总统计数的;江苏6例,占总统计数的5.04%;山东4例,占总统计数的4.2%;福建4例,占总统计数的4.2%;安徽省3例,占总统计数的2.52%。西部省份共计6例,占总统计数的5.04%,其中:新疆自治区2例占总统计数的1.68%;四川省2例占总统计数的1.68%;贵州省1例占总统计数的0.84%,甘肃省1例占总统计数的0.84%。

根据以上统计数字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犯罪的发案率与地域有一定的关系,东部省份相对较多,西部省份相对较少。这个可能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数量有一定的关系。

二、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案例对比原因分析

(一)行为模式比较

如东部省份江苏省2013年8月19日宣判被告人陈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在徐州市鼓楼区三环西路美尔社区对面租赁一间门面房,以“满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名义开展投资放贷业务,采取“在门面打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进行宣传,谎称用于投资价值巨大的养殖场和化工厂,以月息2%至3%的利息,从56名投资人手中非法集资人民币628.4万元,除先期支付部分利息外,大部分集资款被其在高档宾馆、娱乐会所、洗浴中心等肆意消费挥霍,造成投资人555.721万元集资款至今没有追回。

总结出犯罪模式为:打广告谎称(承诺高额回报月2%3%回报);受害人主动送上钱财;被告人挥霍、受害人损失;形成犯罪。

再如西部省份新疆省2013年3月新疆宣判的被告人张某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为例:其以乌鲁木齐江邦商贸有限公司组织疆内免费或低价旅游、组织老年客户旅游的名义,承诺10%35%的年收益,以修建老年公寓、海南租房以及加盟该公司会员收取会员费等名义,与138位被害人签订了《“辰晖家园”异地联合安养合同》收取本金2532000元、本息合计2995600元,最终大部分款项无法偿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总结出其犯罪模式: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年10%35%)――通过签合同受害人主动送上钱财――受害人损失――形成犯罪。

可以得出结论,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东西部的犯罪模式基本相同,可以总结如下:

1.犯罪人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回报;2.受害人主动送上钱财;3.犯罪人无法偿还集资款受害人受损;4.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此外犯罪人在虚假宣传方面共同特征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力和煽动性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

(二)犯罪的社会原因

1.监督管理体制的弊端

从实践中看,相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社会监管、防范控制等职能作用还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协调。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管理上有所缺位,一些非法集资活动轻易获得了各种正规手续、资质,堂而皇之地在媒体上大作广告。有的地方甚至把这类活动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加之不法分子往往承诺高回报率的周期较长,资金链条断裂的潜伏期也相应较长,尚未出现公司破产或卷款潜逃等情形时,有关职能部门怕承担责任、怕群众不理解,对非法集资活动查处不坚决,甚至视而不见,养痈为患。

2.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我国历来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形式不新颖、内容不丰富、措施不得力、受众不广泛、教育深度不够等问题。对一些典型案例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及时,使一些被害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一些新兴犯罪手段缺少必要的防范和警惕,使广大人民群众缺乏识别能力和“免疫力”,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蛊惑,最终蒙受财产损失。同时,未能通过法制宣传彰显司法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未能对全体社会公民形成更加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犯罪的个人原因

1.在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影响下,虚假的巨额回报承诺成为案件高发的重要诱因

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消极因素成为集资诈骗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温床。金钱对人的诱惑是普遍的,在诈骗犯罪分子的眼里,出于极端自私的个性和贪婪的心理,往往不顾他人利益和法律惩戒,任由自己的畸形的金钱欲望不断恶性膨胀,以致在外部环境提供一定的条件时,这种恶性膨胀的心理需要便立即转化为诈骗犯罪的内心驱动力即犯罪动机。金融诈骗分子往往信奉“金钱万能”、“一夜爆富”等思想,钻法律制度的漏洞,甘愿冒犯罪风险去实现自己的迅速敛财的目标。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开放,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金融领域的市场也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管理漏洞,用尽各种手段,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从发案情况,所有高发的金融诈骗类犯罪都会给犯罪人带来高额的非法金钱收益。正如集资诈骗,行为人通过精心的骗局设计,就可获得数十万、百万甚至数亿元的回报。巨额利益诱惑,是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重要诱因。

2.公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与防范能力不足的矛盾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条件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相当一部分国民己拥有数额较大的闲散资金,投资股票市场风险过大,也不满足于银行储蓄、购买债券等常规低回报理财渠道,寄希望于更加高收益的投资理财。犯罪分子因而趁机采取各种方式,诱使不特定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而与此同时,很多群众掌握的投资理财知识非常有限,对投资、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也不了解实际经营状况,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欠缺,也没有相应的金融知识,在高回报面前不能保持正确识别,这就是使犯罪分子很容易骗到被害人,并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骗局,甚至电视、报纸网络广告等等方式虚构丰厚回报,甚至采取先给付部分先期投资者高额回报的方式,诱更多后期投资者盲目跟风投资,最终落入犯罪的陷阱。

三、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一)犯罪行为链条的切断性预防

通过宣传以及社区工作,提高群众识别集资诈骗各阶段各种行为的认知,切断犯罪行为的发展链条,避免犯罪人集资诈骗得逞。

1.加强宣传引导,发扬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一方面要深入宣传,使群众认清巨额回报宣传的虚假性,参与高息集资,高息存款和购买非法债券都不法律保护,以发生的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为例,帮助群众识破非法集资者的欺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学会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斗争,从根本上消除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最后要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投资,积极引导和提醒人民群众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创造合规经营,理性投资、规范发展的社会环境。

2.强化社区群防群治功能

社区是政府密切联系广大人们群众最基层组织,社区的工作与人们的工作、生活紧密性最强,对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特别是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社区掌握了最直接的各类信息,可以最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二是社区可以通社区广播、社区宣传栏、直接上门服务等形式提高人们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增强社会的防范意识,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二)集资诈骗犯罪预防的行刑相衔接的综合治理措施

行刑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集资诈骗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事实情况就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不能不作为或者推诿,而造成国家行政监管的空白,给违法犯罪人以机会,助长违法犯罪。对于涉及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案件,并展开认真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及时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移交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构。这一制度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组合,避免了重复处理,落实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分工,有效预防和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四、结论

集资诈骗犯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它的形成有多种原因。探究基于社会现状形成的客观原因,首先就会发现集资诈骗犯罪也显现出一些立法上急需完善之处。其次还会发现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制度严重落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远远落后于改革开放的步伐,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融资之间的界限,理清集资诈骗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的界限也是行政管理机构的重大课题。最后,设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救济制度,以更好的保护公民财产,维护社会稳定。希望本文有益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准确适用,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尤其是对西部集资诈骗相对少发地区能够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吴大华.刑事法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5]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刑法学的关键问题[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张明楷.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2)

[7]汪丽丽.民间融资演变为犯罪的界限、制度动因及防范策略[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9]侯婉颖.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J].法学,2012(3)

项目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大学开学防诈骗宣传学习心得体会1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诈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在各种诈骗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大学开学防诈骗宣传学习心得体会2

 

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大学开学防诈骗宣传学习心得体会3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大学开学防诈骗宣传学习心得体会4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__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活动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 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 、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总结: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大学开学防诈骗宣传学习心得体会5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一、活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

活动主题:面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宣传基础金融知识红色金融史和金融风险防范技能,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理性投资和合理借贷,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觉抵制网络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共建清朗网络空间,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活动口号: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清朗网络共享美好生活。

三、宣传重点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普及金融知识。

(一)注重提升金融素养,普及基础金融知识。

普及基础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银行卡安全、支付工具使用、存款保险制度、保险知识和投资理财知识等。

(二)坚持党建引领,积极宣传红色金融史。

紧密结合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有关部署,面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红色金融史,传承红色基因,并有机融入金融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宣传活动,增强红色金融史感召力,营造学习红色金融史的良好氛围。

(三)聚焦重点群体,突出理性投资和合理借贷等宣传教育重点。

积极开展金融宣传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和使用各类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面向青少年、在校学生等年轻消费者重点普及合理借贷、理性消费等金融知识,引导年轻消费者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加强校园贷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引导年轻消费者防范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面向老年人重点普及理性投资理念,将宣传教育与推动金融服务适老化相结合,聚焦老年人常用的金融产品以及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教育,促进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更平等惠及老年人;针对易对老年人造成侵害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提示和宣传,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弘扬金融正能量,争做金融好网民。

加强经济形势宣传和金融政策解读,提振网民对我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信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金融素养教育,开展系列线上线下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广大网民讲诚信、守底线,在全社会营造“争做金融好网民”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风险提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贯彻落实*****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普及常见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诈骗、大型互联网平台误导消费者、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套路贷、虛拟货币交易炒作和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金融诈骗陷阱等,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式地进行风险提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盲目投资和冲动交易;提示宣扬“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引导消费者自觉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坚决远离非法机构、非法平台推出的非法产品。

四、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本次宣传活动,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联系人:**电话:****

五、活动开展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下发宣传方案,督导以下具体宣传事宜。

1、总行营业部、**支行、**支行、***支行室外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清朗网络共享美好生活。”

2、以上四个网点同时在门前设点宣传张贴海报,拍摄抖音小视频,在厅堂客户高峰期开展金融知识宣讲,指定专人向往来厅堂客户发放宣传手册观看金融知识视频,解读普及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产品的意识和能力。

(二)9月1日—9月30日,***支行、***支行开始分批次进行,组织本部室员工积极主动创新开展现场集中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了2次集中宣传与深入乡村相结合的方式,“以点带面”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外部基层发散,将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活动深入到村屯、集市、田间地头,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年龄层次和教育背景的社会群体普及各类金融知识。

(三)9月1日—9月30日,总行营业进社区,针对老年人对银行、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教育,对老年人造成侵害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提示和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金融知识,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9月1日—9月30日,***支行组织走进校园,面向青少年、在校学生等年轻消费者重点普及合理借贷、理性消费等金融知识,引导年轻消费者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引导年轻消费者防范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

(五)9月17日,***、***部落针对此次活动走进企业宣传,面向企业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重点宣传了基础金融知识红色金融史和金融风险防范技能,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七)****部联合****部推进“线上+线下”金融知识宣传,通过印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册、手机短信、公众号开设宣传专栏,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讲诚信、守底线,不制造、不传播金融谣言,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六、活动总结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汽车保险 诈骗 防骗策略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汽车保有量大量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12089万辆。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汽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公安部数据显示,2012年接报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路口交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部分车主为逃避责任采取诈骗等策略获取赔偿,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此外,还有为车辆保养等目的诈骗赔偿的事例,这都表明,汽车保险诈骗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必须采取有效举措进行防骗。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第198对汽车保险诈骗罪进行了明确,按照这一定义,参与保险诈骗的主体可以是汽车所有人即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从这一定义来看,进行诈骗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等单位,只要他是受益者或者说利益相关者就可能有参与诈骗的动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主体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文本,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则不能构成诈骗罪,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费不构成诈骗罪(而其他类型的犯罪),但如果他们参与提供各种虚假证明,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诈骗主体的目的是获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并且只有这种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金额较小则不成立。按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2000、30000、200000元,必须超过这种标准才能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汽车保险诈骗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分别达到75.89%、73.3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支出金额达到1750.92亿元,同比增长27.26%,高出原保险保费收入10.6个百分点。在这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势头中,各种保险诈骗案件也开始增多,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一)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诈骗虚构保险标的主要有三种形式,首先,不如实告知车辆、投保人等基本情况,例如某车辆已经明显出现各种问题,按照《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为了获取相应的赔偿,投保人故意隐瞒相关的信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其次,故意夸大车辆的价值,即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相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价值(金额)明显偏高或者说出现虚高,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实际应该赔偿的数额。再次,部分投保人还虚构保险标的,这种骗保行为的发生一般需要虚构各类交通事故,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完成。以河南省郑州市某汽配城一家汽车修理厂为例,在该案中,车主杨建军因为车险快到期了,让修理厂老板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以求将车进行修理。武六一负责操作此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估价结果为两辆车的损失近8万元。但这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武六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编造事故缘由或者夸大事故损失骗取保险金按照《保险法》21-25条,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主体要如实的提供各种信息,但未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利益主体可能将事故的原因进行“适当”的更改,使事故的责任主体等发生变化,从而使赔偿对自身更为有利。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购买比较齐全特别是各种商业险齐全的车辆会主动要求负全责,这样就能够获取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而实际上这一事故可能另外一方要付主要责任,但如果车主只交了交强险则赔偿金额与范围等都可能受到限制,如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8000元,如果要求对方赔偿可能面临诉讼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主动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编制了事故缘由。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主体可能将并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变成事故损害,或者夸大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而谋求更大的赔偿。

    (三)以其他方式开展诈骗活动除上述2种诈骗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诈骗。首先,投保人通过请他人做伪证等方式编造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主要出现在一些购买了车辆人身保险的事项中,投保人通过编造死亡等方式获取保险金。其次,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获取赔偿,以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诈骗案件为例,2008-2009年,熊永红、廖禹胜等组建诈骗团伙,利用租赁的轿车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获取保险金。此外,还存在各种故意制造人身伤害诈骗保险金的事宜,如在投保2年后,由于其他原因而自杀导致赔偿。按照《保险法》,2年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汽车保险诈骗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驱动是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首要原因首先,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多的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其次,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四、防治汽车保险诈骗的对策建议

    如何根治汽车保险诈骗是一个难题,当前可以充分加强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手段、营造氛围等方面着手,逐步为根治保险诈骗奠定基础。

    (一)加大法律宣传与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制作保险诈骗相应的法律专题,利用电视、报纸、专着、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等工具进行宣传,帮助公民了解保险诈骗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保险诈骗发生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信息甄别,查找诈骗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此外,还要积极调动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出租车司机、舆论等主体的作用,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 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 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 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 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 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 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 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李 ?D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