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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维权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消费维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消费维权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第1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主要任务是:总结近三年来全市农村维权网络组织建设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部署任务。三年前,我们在*召开全市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工作现场会;三年后,乘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的东风,我们再次相聚*,一起来总结经验、展望未来,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充分肯定三年来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首先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农村(社区)消费维权监督网的建成,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费维权格局,这支维权队伍有力地保证了我市农村广大消费者消费维权的便捷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了消费维权社会化的模式。其次是对农村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监督得到明显加强。村级消费者投诉站的建成,将各级消保委和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向基层延伸,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使农村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提高。再则是农村维权效率进一步提高。三年来,我们积极整合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消保委,以及各镇、村(社区)和广大群众五股力量,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消保维权网络,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好作用。还有,维权为民的形象得到进一步确立。推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扩大补充了消保维权力量,锻炼了各级消保维权队伍,使消保维权工作者的整体力量得到极大强化。同时,通过充分发挥消保委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了社会资源,畅通了农村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化解了农村消费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增加了农民收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年来的实践,为我们积累了四条基本经验:首先,政府重视、赢得支持是前提。在推进农村维权网络建设中,如果没有政府出面,人员、经费就难以落实,工作难度会很大。通过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我们赢得了领导更多的关注和更大的支持,赢得了各级老领导、老同志非常热心的帮助,消保维权工作有了组织保证、人员保证和经费保证。其次,齐心协力、合力共建是基础。在赢得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前提下,我们各级工商局和消保委联合成立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推进计划,以及检查、考评、管理等制度,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办法,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还加强了对村级消费投诉站的管理,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严格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了村级消费维权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第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是关键。全市各级消保维权组织高度重视基层消保维权网络的基础性建设,充分发挥联系消费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产销服务企业、消费者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促进了信息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形成了良性互动。此外,建章立制、职责到位是保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实效的原则,明确了基层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定位,建立了示范引领机制、分类指导机制、考核评估机制,以保证维权工作的扎实推进。

在____年的_;__晚会上,*区的一位农民代表提出:“能否让农民消费者投诉更方便?”当时,我代表全市工商系统和消保委郑重承诺:“一定要把投诉站建到农民兄弟的家门口。”三年后的今天,我可以自豪地宣布:这一承诺已经实现。在此,我代表*工商局、*市消保委,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消保维权事业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消费维权岗位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向所有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地区的监管和维权工作仍显得相对薄弱,对此,各级消保维权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第2篇

    一是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体系。

    建议根据网络消费的特殊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专设网络消费维权章节,除《消法》规定之外,尽快出台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和网购消费维权的具体细则和规定,重点补充、完善网络消费维权的管辖权、网络商品经营者责任、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等条款,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二是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

    工商部门、消协应引导网购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在支付过程中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必须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有效异议期内积极与网络经营者协调,若无法协调应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等,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

    三是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

    网购消费维权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和法规的理解程度,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掌握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以积极应对网购维权工作需要。

    四是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加大对电商提供商品质量的监测频率、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傍名牌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购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检查网购合同、交易评价等内容,一旦发现网购欺诈、虚假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第3篇

一、网购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过快,导致网络销售的门槛过低,商家鱼龙混杂,其中部分商家缺乏固定的营业场所,甚至连销售手续都不齐全,因此,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不知道该找谁赔偿,或者找不到商家进行赔偿。对于网购商品带来的质量问题,许多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其次,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不足也是导致消费者网购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网络销售中,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时间均无法律法规规制,销售者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甚至存在“踢皮球”等消极做法,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另外,在消费者刚收到商品时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交易习惯,消费者可以进行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但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

最后,网购维权的效果不理性。网购维权耗费的时间过长是消费者维权心里的一大障碍,来回邮寄的时间,再加上加工修理,常常需要近月甚至多长的时间。这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是一些日常必备用品,无疑会带来诸多困扰。另外,例如电子类产品在维修过程中,消费者对于产品修缮后的性能也存在许多担忧。

二、网络销售的法律规制

上文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无论是销售者还是生产者,均存在“资质”问题。电子商务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而来的一项新事物,我国原有的立法对此存在不少盲区,显现出滞后的特征。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网络销售进行一定的规制,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困扰。

第一,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面来规范网络销售行为,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法可依。一方面,要提高电子商务的门槛,诸如销售者相关信息必须如实注册,对于经营的时间和范围若有变动必须向机构报告,另外,适当地参考《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引入注册资本制度,用以规范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另一方面,对于网络销售的生产者,必须具有固定场所。这不仅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更有利于消费者今后售后维权。

第二,执法机构应当扩大执法的范围,除了对原有的生产销售部门进行检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相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应当加以监管。对于那些受到消费者恶评、差评的销售者,应当作为工商检测的重点对象。对于那些违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销售行为,坚决追求其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性质,避免电子销售者、生产者和物流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明确消费者可向销售者直接赔偿,继而再有销售者向生产者或物流公司追偿。另外,同样应当完善物流运输和财产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救济

如今,淘宝、京东商城、1号店等多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销售业务都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却未能令人满意。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而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又能以适应新生的交易问题,所以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一直无法得到满意的救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一,应当将电子商务平台纳入到责任承担的主体中。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交易的机会,但由于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甚至弱势的地位,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参与交易的商家进行规范和整顿,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如错误导向等,而陷入交易陷阱。因此,电子商务平台有必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严格履行准入原则和规范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应以连带责任为妥,即消费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再由电子商务平台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追偿。

第二,对于网络销售售后服务的时间等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售后维修的过程过于漫长而选择放弃权利救济。对此,如果能够从法律上加以限制,迫使商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好职责,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是一剂良药。且如果商家超过期限或有其他不履行或故意迟延履行的消极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迟延履行金等惩罚性赔偿。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020

随着互网科技和快递行业的发展,“海外代购”应运而生,有效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求。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频繁发生,现行制度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1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

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涉及海外代购,相关部门也没有与之对应的规范文件。目前,国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整个制度体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通过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建立行政部门和组建消费者协会等方式,从国家和社会两方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整个制度重在保护传统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对于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并无涉及,致使消费者在进行海外代购交易时,无制度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投诉无门。

海外代购是新兴经济方式,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有极大困难。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于保护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鞭长莫及。

网络海外代购与网上购物类似,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中,可以考虑运用与国内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相类似的制度。海外代购多了一道“代购”手续,具有其特性,所以应该重新建立与其特征相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2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存在问题

相关制度和法律的缺失,使得网络海外代购市场更加混乱,事后监督不及时和纠纷解决不彻底,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护。主要制度原因如下。

21电商平台准入制度不健全

目前,不仅相关部门对海外代购商家注册的标准没有进行规定,各大网络平台也没有规定,造成网络海外代购市场混乱的现象。各种商家都可以随意注册海外代购的专营店,其商家资质、商品品质和商品来源等,都无人审查。在此种形势下,电商平台就需要制定高效严格的监管监督制度,从商家入驻和事后监督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积极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完善网络平台上的海外代购监管监督制度,从根本上净化电商市场环境,保证消费者交易安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应当从源头治理,即对海外代购商家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要时时进行监督。建立网络平台的准入和监督机制是十分有效的一种途径。海外代购交易周期长,货物的跨国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增加了很多不可控因素,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极大增加。例如,山寨货、假货这一现象在海外代购市场中层出不穷,商家总有办法把高仿商品带出国外转一圈,摇身一变成为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再转手高价买给消费者。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在商家入驻网络平台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进行事后监督。

22消费者知情权无制度保障

目前,代购市场环境混乱,如何保证经营者及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现行的法律解决的是传统网络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对我国海外代购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无涉猎,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构建新的制度势在必行。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不受限制,就要加强商家的相关义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减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售后纠纷。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的地位不对等,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仅能凭借商家网页上的网络文字及图片介绍进行代购商品的选择,信息摄取不全面、不真实,是产生售后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3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

网络海外代购不同于其他交易方式,其纠纷解决机制也不能照搬已有的制度,我国目前存在的制度不适合解决网络海外代购方面的问题,建立新型的、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

我国目前的电商交易纠纷解决制度不成熟,没有相关法律可以作为依据。海外代购涉及代购商、消费者和实际销售者三方,法律关系复杂,且交易跨境,这些都导致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多,并且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给消费者增加了诉讼风险。相比之下,非诉讼的纠纷解决制度具有强大的优势,灵活、方便,诉讼成本低,不涉及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加强非诉讼的纠纷解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法律依据的制定,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保持和谐的消费者―商家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消费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海外代购市场中,由于其本身发展的快速和交易模式的特性,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严重的缺失,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现此种现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

31法律自身的滞后性

法律自身存在滞后性,导致法律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形式出现,而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还未建立,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制定。

经济社会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总是在经济社会产生之后,反映和规制之前的经济社会。法律作为社会的普遍规范,需要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又是不停运动和变化的,这就导致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当某种经济制度达到相对稳定的时态,才需要制定法律进行规制。海外代购在我国的发展愈趋稳定,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运用已有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从而驱动政府制定新的法律,这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问题。

32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比较薄弱,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一般都秉持“吃亏是福”等想法,不进行维权。

海外代购交易周期长,货物跨境,使得售后维权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都是诉讼难的问题,使得消费者更加不愿意进行售后维权。尤其是海外代购的消费者收入普遍高,对于偶尔一次的售后问题,不认为是一种值得花时间、精力去维护的权益,反而会内疚自己没有挑选好商家,以期待下次更用心地选择。

我国消费者长久以往的“息事宁人”的做法,不仅助长了商家不遵守法律、打球的“气焰”,还使得自身的权益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33部门联动及协调不佳

相关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多数网络平台的准入、监管不够到位,消协等理事单位职责未履行到位。由于各方的管理C制、职责分工不同,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认识还不够全面统一,工作不协调,经常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现象。

各部门相互联动协调统一,才能更全面及时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关于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网络海外代购交易中,商家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劣势。重新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建立和完善网络平台监管监督制度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代购市场混乱无序,既有职业代购,同时也有私人代购。为了净化市场,营造安全合法的交易环境,应该严格禁止私人代购,规范职业代购。要规范职业代购,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411健全海外代购商准入制度

规范职业代购,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代购商准入制度。对于海外代购网店的准入门槛必须高于一般的网店,网络平台在审查过程中必须要严要准。一是对于某些种类的专营店,例如食品、保健品等,可以设置强制注册为专营的海外代购网店,不能像以往一样任其选择;二是对商家的某些资质认定,可以要求其取得有关部门的相关许可证。健全准入制度,十分有效地对代购商进行筛选,严禁无资质的商家从事海外代购行业,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信誉,从而净化市场,保证商品质量,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412建立监督公示制度

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环境,消费者不能像现实交易一样对货物进行检验,所以消费者进行选择就主要依靠店家的信誉度和网络平台的推广。因而,网络平台的监督公示,对消费者有极大的影响力。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网络平台一定要做好监督公示。

网络平台应定期对海外代购网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售假、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在网络平台内要以站内信、明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购物中存在的风险。在代购商严重违反平台规定但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某些法律给予商家降低信誉度、停业整顿或是罚款等处罚。信誉度对网络商家至关重要,通过网络平台的监督,适时调整,不仅给商家以警示作用,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信息,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背景下,网络平台的作用至关重要,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网络平台的监管监督,加以发掘网络平台的作用,从源头上建立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海外代购市场环境。

42建立代购信息披露制度

在网络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方,所有对商品信息来源的认识,主要依靠商家提供,代购商家忠实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才可以十分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网络海外代购,应该建立信息公布制度,统一规定、强制要求公布的内容、格式,不能留有“空隙”,防止商家打球,在信息公布中不实消息,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失。

规定代购方必须公布的信息有以下三个方面。

421自身的有关信息

这些内容和一般的网店商家公布的信息无异,主要包括商家在登记机关注册的正式商号、自身资质、法人代表、主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

422有关海外代购商品的有效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所能代购的产品信息、使用说明、实际销售者的信息等。

423代购条件的相关信息

代购涉及的费用:一是服务的价格即佣金的计算,包括固定佣金和佣金的计算方式;二是商品税费及税费的计算方式;三是快递费用的单价,包括国内和国外;四是价款的支付方式;五是合作的物流公司、采用的物流方式、时间周期的计算,国内国际信息都要如实公布。

代购商全面如实地向消费者公布其自身和货物方面的消息,能够让网络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全面了解代购者、代购商品及实际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不仅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更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43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制度

431建立线上纠纷解决制度

线上纠纷解决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小额的、当事人间物理距离遥远的网络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别优势。

线上纠纷调解制度,与传统调解制度一样,调解的成立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灵活、方便的程序和任意的时间,帮助双方达成合意,从而解决双方的纠纷。使用线上调解制度,可以回避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诉讼费较高,有时候远远高于消费者受到损失的限度,进行诉讼得不偿失,长久以往极易打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而线上纠纷调解制度可以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政策,维权成本较小,可以促使消费者进行维权,提高维权意识。诉讼周期长,双方都必须见面是十分复杂的现实问题,而线上纠纷解决制度可以缩短维权周期,使消费者尽快获得赔偿,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解决双方的距离问题。

线上纠纷解决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纠纷解决制度,在时间和金钱上极大地对双方进行了缩短和节省,是一套高效灵活的程序。我国应顺应网络的发展,探索和发展网上纠纷解决制度,尤其在海外代购市场中,可以不断进行建设,最终建立健全一套适合的线上纠纷解决制度。

432完善相关部门联动监督调解制度

网上纠纷解决制度便捷、灵活、成本低,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些问题还是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和法律来进行规制。

工商登记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工作组对海外代购商家的注册进行严格审查,适度把关,会同网络平台做好准入制度的构建。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专门解决网络海外代购纠纷的职能部门,以便利消费者投诉,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建议。同时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将两者联系起来,促进信息的交流,建立一整套准入―运营―售后的联动监督体系,及时清除不具资格的代购商,及时解决纠纷。除此之外,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对海外代购的风险问题加强宣传,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水平。

433制定完善监管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传统网络交易安全,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海外代购这种新生的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的规制。对于海外代购纠纷的解决,与传统网络交易相似的部分可利用我国现存的法律进行处理,特殊的部分可借鉴外国的经验。

与此同时,在现存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海外代购市场的发展趋势,增加、修改以及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还没有规定的内容,要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确,健全网络监管和网络纠纷解决制度的程序规定,使得海外代购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增强行政强制措施管理范围,从而确保监督制度和调解制度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涂明辉“海外代购”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2).

[2]黄莹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律与社会,2014(9).

[3]豆芳芳,马亚伟以法律的视角看海外代购问题[J].电子商务,2015(6).

网络消费维权范文第5篇

然而,“网络世界很精彩,网络世界很无奈”。由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网店卖家鱼龙混杂,导致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网购年货该注意啥?遇到网购欺诈又该如何防骗、如何维权呢?

【案例1】网购年货被蒙向哪里告状?

刘阿姨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订购了一款宣称超值的年货大礼包,她按照网站的要求提交了订单并顺利通过了网站的审核。结果在商家承诺的七天内到货的期限届满后,刘阿姨却没有收到所订购的年货大礼包,刘阿姨立即到网站上对自己的订单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自己的订单已经处于撤销状态,刘阿姨对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撤单”感到很不理解,遂与该网站进行沟通,得知因为该款年货大礼包过于热销,商家供不应求而取消了该项活动。在要求该网站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后,刘阿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她却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递交状。

【提示】诉讼维权须考虑成本

刘阿姨遭遇的纠纷属于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络购物的跨区域性特征,消费者往往难以得知商家真实的公司住所地或注册地。

【支招】网购前约定管辖法院

消费者在选择通过网络购物前,可以查询一下商家的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具体可以向网站注明的其经营地的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同时,网购时也可以事先约定好管辖的法院,并尽量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

【案例2】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常年在外打工的老杜想在马年春节时用摄像机记录与家人团聚的欢乐场景,便通过网络在某购物网站团购了某商家促销的一款摄像机。收到商家发来的货后,老杜发现该摄像机拍摄的画面质量特别差,老杜便打算将其退掉,重新购买一款新产品。但该商家工作人员说,在老杜通过网络给商家下单的时候,商家已经通过弹窗的形式向其告知了交易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售出产品只换不退。只有老杜选择点击“我同意”之后,该订单才会成功生成,因此不同意退货。老杜对商家的说辞愤懑不已。

【提示】遇格式合同须格外留意

一些商家在格式合同中做出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其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醒目,并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条款。

【支招】要敢于对霸王条款说“不”

在网购年货或其他商品过程中,对于诸如“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因为这些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对其效力,法院均将不予确认。消费者因“霸王条款”权利遭受侵害的,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3】客服恶意骚扰如何应对?

老赵在某购物网站上为自己及家人购买了几件新年唐装,结果收到衣服后发现其中一件衣服上的图案与自己选定的不一致,遂与商家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对方言语比较粗俗,老赵与对方争吵了几句,并在购物网站上给对方点击了“差评”,结果从此之后老赵的手机每天就开始接到了成百上千个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了老赵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老赵向网站客服拨打了投诉电话,客服答复说将进一步核实,结果几天过去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老赵苦恼不已,但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提示】给“差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消费者给其“差评”是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商家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采用“呼死你”的方式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违约,更属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通信自由等权利。

【支招】遇“呼死你”可直接报警

如今,“流氓卖家”不少,甚至出现因不满消费者差评,卖家采用了“呼死你”等方式骚扰买家。如果真的遇到了类似于“呼死你”一类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案例4】网购纠纷索赔要注意啥?

陈女士在一化妆品专卖网站上购买了十余套面膜及其他名牌的护肤品,总共花费3000余元。到货后,陈女士却发现这些面膜及名牌护肤品均涉嫌虚假宣传。在相关产品的说明书中,根本没有提及商家在网站宣传的具有“美白祛斑”等效果,郁闷不已的陈女士便向商家提出退货,但商家拒不同意。万般无奈之下,陈女士打算向法院,但她却不知道该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提示】预留维权证据很重要

很多消费者并未意识到将来有可能发生纠纷,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难以有效收集、提供证据。消费过程是法院认定网络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时间点,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有可能对诉讼起到关键作用。

【支招】交易记录须保存

消费者在通过网购方式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提高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的意识,要注意一些消费的细节问题。如应当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并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证据。如果网络销售商在网站上做出了一些承诺,或者通过网站对其产品进行了宣传、介绍,而这些宣传或介绍与产品实际严重不符,建议消费者采取公证的方式,由公证机关对这些网页内容进行公证,将其作为将来索赔的有力证据。

【链接】网购年货要多看多比“六注意”

一要注意选择信誉度高的卖家。可以从网店卖家的客户评价、成交记录等方面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二要注意查看卖家是否有实物图片。图片能直观、清晰地展示商品详情,尤其是食品,应确认其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要素,防止买到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

三要注意货比三家。和实体店购物一样,要多看多选多比较。同时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商品,要多长个心眼,防止掉入商家“优惠”陷阱。

四要注意保证交易安全。现在很多网站都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在没有收到商品前,不要确认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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