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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政策;法规

目前全国每年畜禽养殖粪便产出量约38亿吨,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不到60%,养殖污染COD排放量占农业污染的96%左右,畜禽养殖粪便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近几年来,畜牧业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与环境管理在法规建设、政策管理和资源利用上都有明显进步和提高。

1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

1.1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主要有10部法律法规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按照实施时间依次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0部。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明确又详尽规定的法规,其内容指出了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主要规章标准有: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5号、《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69号)和俗称“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的主要文件有:2003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2002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上标准和文件对养殖场所的管理原则、排污标准、污染防治技术等都作了详尽的细化标准论述。以上10部法律法规和5部规章标准文件应当成为我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规范。

1.2法律规定的职责

1.2.1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国家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及采取种养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当采取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一级)、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向环保部门报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还规定: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整治,确需搬迁或者关闭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致使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最近出台的“水十条”要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辽宁省等省级政府已下发明电、工作指南和工作方案,实施主体是各县级人民政府。1.2.2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职责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环保及农牧部门的履职要求,提出各级环保、农牧部门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主体,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从业者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行报备、环评、建设环保设施及运转、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企业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规定:农牧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牧业发展规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2加大畜牧业粪污治理力度的建议

2.1各级政府要增强做好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感

紧迫感和使命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关国家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环保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通过采取国家和省奖励推动一批、市县扶持一批、养殖业主自己改造一批的方式,强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划定、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划定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避免划定区域不当,造成大量养殖场、户需要关停或搬迁及本级政府财力难以承受等问题。积极探索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模式,实行散养户行政合同式柔性管理。

2.2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推动以监促治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可按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环保部门还要不断强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和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曝光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2.3加强环保和农牧部门协作

合力治污环保部门与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合力做好畜禽粪便治理。农牧部门主要职责是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搞好畜禽粪污减量化、设施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与环保部门搞好联动和通报。并要全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全面落实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粪污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需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2.4严格问责追责制度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第2篇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and development of large-scale livestock farming throughout our country, large-scale livestock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caused by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livestock project EIA, summarized the livestock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EIA projects, and discusses the key issues of EIA on livestock breeding project.

关键词: 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探讨

Key words: livestock;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discuss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295-02

0 引言

国务院总理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第643号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文就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行业依据、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必要性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出现和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一是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严重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缺乏相应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制脱节,政策制定体制脱节,政策执行过程脱节;受职能制约,各级环保部门过去忽视了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政策因素及经济的强势发展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畜禽养殖业的微利,养殖业自身环保资金匮乏,缺乏有效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办法。二是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的规划管理。农村环保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基层监督机制缺位。三是全社会对农村环保及畜禽养殖业污染危害的认识不足[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旨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颁布实施,进一步为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养殖业,同时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行业依据

在编制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报告时,除考虑应用常规的法规、规范、标准、导则外,还要结合该行业的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定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等等。用足行业标准规范,项目环评才有说服力,才能对业主开展环保“三同时”建设有指导意义。

3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对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生产工艺、环保措施、风险评价等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3.1 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来判定选址的合理性,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及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同时还要考虑项目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3.2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中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首先应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以根据大气导则推荐模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界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这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畜禽养殖业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规定:养猪场500~1000头为200~800m;10000~25000头为800~1000m;《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m。环评工作中还要结合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和公众参与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综合分析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3.3 清粪工艺的选择分析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4.3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6.1.1.1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已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目前,常用清粪工艺有水冲粪工艺、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工艺、干清粪工艺、生态垫料养殖工艺。水冲粪工艺优点是用水冲的方式清粪,能够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劳动强度小,劳动效率高;缺点是比其他三种工艺的排水量大,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治理难度较大,不符合现代环保理念。全漏缝地板免水冲废水排放量适中,介于水冲粪和干清粪工艺之间,优点在于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清粪劳动强度较小,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较高,有利于沼气的产生,但缺点是水处理成本较高,周边需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用于消纳。干清粪工艺的优点在于粪水分离,废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废水处理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缺点在于国内干清粪工艺不成熟,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粪,不适用于现代化大型养殖场内限位栏、保温房等的清理,人力投入大,机械化操作清粪率偏低,噪音大,严重影响生猪生长。生态垫料养殖工艺的优点是不需要冲洗,无粪尿污水排出,垫料2~3年清理1次、劳动强度较小。在发酵床的制作过程中,通过垫料的分解发酵,使猪粪、尿中的有机物质得到充分的分解和转化;缺点是夏季猪舍的温度较高,粪污资源利用率低。环评工作中可以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推荐采用合适的环保清粪工艺。

3.4 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 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废水处理、粪便治理、病死猪尸体处置技术方法,可以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根据典型厌氧反应器(完全混合厌氧工艺反应器、厌氧接触工艺反应器、厌氧过滤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等)的特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等规定论证沼气生产工艺的合理性。

3.5 环境风险评价 从沼气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会产生泄漏、爆炸、火灾。风险评价只能从事故预防出发,定性地制订从生产到使用整个过程各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沼气泄漏、爆炸、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依照应急处理程序,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2]。同时,采取养殖场生猪疫情(生猪疫情包括口蹄疫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毒、细菌性疾病继发感染、猪流感等)防范措施。生猪疫情预防总的原则是“坚持养重于防、防重于治、综合防治”。为杜绝部分不法分子贩卖经营病死猪肉,拟建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病死猪的安全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应尽量制订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1]李玉明.畜禽养殖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C].第三届全国农业环境科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原则,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战略思路,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原则。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市农业局、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目标要求

通过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可促进我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力争2016年底达到禁养区无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只拆不建,并对已存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建立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齐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应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创建中国秀美乡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五、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规划

(一)禁养区范围

(二)限养区范围

(三)可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在可养区范围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六、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畜禽场不予申报项目和政策扶助。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场)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或转产,县相关执法部门应密切配合。

4、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5、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须经县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畜禽养殖实行养殖规模上限控制,开展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和利用,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生态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区”划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生态养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果牧结合、渔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户效益。重点扶持发展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鼓励畜禽粪便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发电。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舒兰市 畜禽养殖 污染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b)-0123-01

1 舒兰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据舒兰市牧业管理局提供的数据,预计到2014年末,全市生猪饲养量达到102万头,出栏量达到68.3万头,黄牛饲养量达到15.2万头,出栏量达到9.8万头,分别同比增幅4.3%、3.2%、6.7%和7.4%;规模肉鸡出栏量达到2400万只,规模蛋鸡存栏量达到60万头,白鹅饲养量达到100万只,出栏量达到83万只,分别同比增幅6.1%、1.2%、 2.6%和3.1%。畜牧业产值达到35亿元,占总产值的52.1%。农村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起点低,随其衍生的环境污染、环境纠纷也较为普遍,防治和调解该类问题更是困难重重。全市养殖场,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率不高,普遍存在周围环境差、卫生条件差的现象。

1.1 只有少数规模化养殖场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

据统计全市只有少数规模化养殖场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生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生态循环方式,尽力达到生态平衡,杜绝污染环境状况的发生。而剩余的规模化养殖场均未对养殖粪便进行有效处理,有的处于直排状态。

1.2 微小型养殖场及散养点环境管理难于到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畜禽养殖非规模化和养殖高度密集化,畜禽所产粪便数量大大超过其处理能力和合理使用能力;畜禽养殖分散化,导致粪尿随意排放和较难处理废弃物,对全市的环境容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2)养殖场基本无有效的污水废渣处理设施,人工清理后随意堆放,没有起到堆肥后的再次利用,常因雨水冲刷造成二次污染。(3)养殖场粪便污水氨氮含量很高,病原体多,而绝大多数养殖场未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污水直接流入沟河造成水体污染。(4)距离居民、村镇较近,养殖场的异味难闻。

2 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

2.1 防污意识不强

许多畜禽养殖户秉持着禽畜粪便自然生、无污染的错误观念,环保意识淡薄,再加上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不愿意“浪费金钱”对粪便进行处理,使畜禽场中产生的粪便肆意曝在日光下,对产生的臭气和日积月累的污染视而不见。

2.2 治污设施不齐全

一是养殖业本身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大部分中小型畜禽场在不置备治污设备的情况下也仅能维持薄利,根本无力对畜禽场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过多处理。而治污设备的置备费用和运行费用一般都会远远超过畜禽场的盈利范围。这就导致了畜禽场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和再利用还停留在原始的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二是养殖场对产生的污水、粪便不能全部建设治污设施。例如:有些养猪场建设了沼气池,将产生的粪尿全部排入沼气池。有些养殖场建设了储粪池,但是未建设储尿池等情况。

2.3 小型养殖场难于监管到位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在《禽畜养殖业污染管理办法》、《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养猪500头以下、鸡、鸭、鹅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的养殖场未作规定,特别缺乏微小型养殖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因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从而使微小型养殖场污染状况比较普遍地存在。

3 治理污染的对策

3.1 强化执法,分类管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也可以由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养殖成本投入。

禁养区内严格禁止畜禽生产,现有的畜禽场将逐步分期分批关闭、搬迁。禁建区内不再重新布点,不再扩大畜禽饲养规模。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完成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的,无条件治理达标的,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3.2 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一是推广应用环保饲料。环保饲料除了氮元素利用率高、畜禽吸收更好的有点外,还可以减少畜禽粪便中的有机污染物含量。二是要加速推广高科技生物技术,增加厌氧发酵、沼气处理等技术在畜禽生产中发挥的效用。三是要加强粪便的再回收利用,用干粪经过一定工艺技术制造高效生物活性有机肥应当成为畜禽粪便处理的主要方式。最后,政府应该牵头进行畜牧业生态工程建设,在市场上推动环保企业的经营生产,吸引更多的畜禽企业进行生态防止,为畜禽场的污染治理提供更多途径。

3.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养殖户发展绿色生态养殖

引导和推进大规模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粪便肥料加工厂,带动周边畜禽养殖场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生产加工有机肥,污水经处理后还田。其次,引导和推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合理布局。按照作物氮磷养分需求量确定农田面积和畜禽养殖规模,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循环生态链;探索产业化治污、资源化利用新的路子,改善环境质量。

3.4 强力推行污染减排,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地方政府都应该重视当地的畜禽业污染的治理问题,强力推行污染减排。对于规模化养殖场由牧业、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管理,提供适当政策资金支持来鼓励养殖场积极进行污染处理。督促养殖业主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积极实施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对微小型养殖户协调镇村对其清理整顿,要求业主进行污染治理,对那些难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应限时关闭或转产。

4 结语

总之,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只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污染原因,采取强有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郑佐东.谈治理养殖污染的几种途径[J].畜牧兽医杂志,2008,27(1):96.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第5篇

1当前畜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新问题

1)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已是大势所趋。近年来,经过市场的优胜劣汰,一些基础设施落后、饲养管理粗放、规模小、效益低的养殖场户,已先后被淘汰出局,依然挺立潮头的养殖企业则是那些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按照标准化生产、产业化运营的现代农业企业。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养殖场户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而规模在逐渐扩大,总体保持增长态势,畜产品质量逐渐提高。

2)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重生产、轻环保的理念正在改变,绝大多数的养殖场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粪尿四溢、污染环境的现象已不多见。符合条件的养殖用地越来越少,对养殖用地的审批更加严格,一地难求的局面更加普遍。

3)畜产品消费增长乏力,利润较低。国内国外畜产品价格严重倒挂、进口产品冲击不断加剧,肉类、奶制品受国外进出口产品影响较大,价格波动频繁,畜禽养殖场户盈利能力不佳。

4)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问题凸显。一是种养不配套导致畜禽粪便污染环境。近年来受土地资源的制约明显,大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没有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农业生产种养脱节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缺乏有力机构将农民组织起来施用畜禽粪便,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制约、人工成本增加等原因,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积极性不高,粪便还田利用有限,造成资源浪费并污染环境。二是管理不到位,造成选址、布局不尽合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曾经是环保部门的薄弱环节,据统计存在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污染治理措施和设施不配套等问题。由于选址不当和治污措施不配套等原因,造成养殖场和居民区混杂、甚至污染集中饮用水源等环境问题,环境隐患较大。三是缺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国家总体战略。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制定国家总体防治战略,现在技术规范类和行政管制类政策比较多,主要是罚款、排污收费、污染者赔偿等。虽然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有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但该法定位于“促进法”,且主要是面向工业企业的,对畜禽养殖企业就没有照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扶持政策方向,但缺少指标量化,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在执行上政策效果会大打折扣。

2新常态下发展畜牧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