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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

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

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xx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地群众是这么说的“是政府的正确决策给我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是政府的正确决策,给我们种上了‘摇钱树’,我们脱贫致富一定有希望了”。

新政村委会的老党员们对乡四班子评价说“四班子开拓创新,团结求实,是能干事的好班子,有他们的正确领导,我们致富的日子绝对不会太远”。

是的,xx乡就是这样一心为民做好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的集体。

一、建设一支作风好、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队伍。邓小平同志说过“政治路线正确了,干部是关键事”。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xx乡加强班子建设,配齐配强乡四班子领导,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班子的执政能力。通过加强班子建设,提高了班子的素质,从而提高四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实干型集体、服务型队伍,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xx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xx乡政府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村社认真调查研究,结合xx的实际,提出了“生态立乡、基础稳乡、科教兴乡、产业强乡”的发展思路,并积极组织群众按照既定的发展思路,加大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生存的环境条件;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xx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善生存的环境。xx乡由于森林覆盖率低,地质结构较差,区内水土流失严重,部分村社滑坡、泥石流发生频繁,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乡政府看在眼里,急在心中。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加大荒山绿化、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水土流失,使生存条件得到改善。两年来共治理破沟浪箐21条,退耕还林4250亩,荒山荒地造林xx多亩。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生活条件。xx乡大面广,山高坡陡,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切实改变落后的面貌,乡政府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建成灌溉引水沟渠1条,长800米;建成水窖150个。新增水浇地面积850 亩。建成人蓄饮水管引工程4件,解决了8个村民小组216户892人及24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对10千伏高压线路进行改造,对乡级机关的供电线路进行彻底改造。加强村社公路建设,改变人背马驮的落后面貌,修建村社公路18条,全长69公里。建设马鹿田至乌龟山弹石路9公里。对马街至可保的乡村公路进口进行改道,改善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发放范围、标准和执行时间

凡现为市户籍、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教龄补助从起执行。

二、身份和教龄认定办法

(一)认定机构

市成立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和初审工作。

(二)个人申请与材料申报

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交认定所需要的原始物证资料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个人申请、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的要求和制式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制定。

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要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查证相关资料提供方便。凡组织出具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复印单位、复印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乡镇认定机构要为每位申请人建立统一的个人档案。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各种材料、表格、证明及调查结论等相关材料要入档保存。

(三)审核认定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认定原则。

乡镇认定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定。市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乡镇认定机构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市、乡两级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的工作步骤按政办函37号文件和政办函66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四)认定结果的公示

本次认定工作的认定结果采取两级公示的公示制度。乡镇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要在乡、村、校三个层面进行公示。市审核认定结果要在县、乡、村、校四个层面进行公示。在每次公示过程中对群众提出问题的复查结果要再次在相关层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上报审批

乡镇认定机构初审认定通过后,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乡镇认定机构打印《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并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乡镇认定机构将以上两表和个人认定材料(档案)报送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打印《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并将“审批表”、“汇总表”(“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表”要求填写一式三份,“审批表”要求打印一式三份,“汇总表”要求打印一式六份(三种表格见附件)。

三、发放办法和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与我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四、有关要求

(一)职责分工。教育局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本市管辖范围外任教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由市认定机构发出正式认定申请函。任教学校所在县(市)对申请人认定并公示后在“认定表”内填入认定意见后将认定表与相关认定材料(档案)一同反馈给我市认定机构办公室。

(三)任教有间断的在教龄计算时要将每段任教不满一年的时间按满月累计计算,计算后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四)在认定的全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工作纪律。各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认定。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

(1)户口本原件;

(2)本人银行存折(结算账户)原件;

(3)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填写《韶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残疾人持上述办理材料以及《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有需要参保的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乡镇文明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县委[20*]16号文件精神,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健康发展,现对2009年教师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配原则

(一)坚持优化队伍原则。努力调整学科结构和教师年龄结构,继续实施新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培养办法,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原则。继续采取措施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从紧控制教师进城调动数量,限量控制同一学校同一学科教师进城调动,各校上报人数控制在在编公办教职工总数的6%以内(下半年将撤并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比例)。

(三)坚持合理流向原则。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有序流动。符合条件的过剩学科教师可优先申报。建立义务段学校教师区域交流机制,努力实现师资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校要根据“学校(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进城调动条件,规范推荐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申请调动的基本条件

(一)要求调入丹城城区学校(含爵溪中小学、幼儿园)(下同)

1、教龄在五周年以上,且在现任职学校连续工作三周年以上。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35周岁(截止2009年6月30日)以下的须具备高一层次学历,即小学(学前教育)教师在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在本科及以上学历。

要求调入高中段学校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2)本科学历,现在高中段(含职高)连续任教3周年以上。

3、身体健康,师德良好,近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夫妻一方户籍在丹城城区且在城区工作(就业)三周年以上。

5、夫妻双方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双方教龄合计20周年以上(同一年限一方申请);或单方在农村任教,且教龄在15周年以上(另一方是教师的,须在城区工作三周年以上);未婚青年教师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且在农村(不含石浦)任教10周年以上(未婚青年学校须出具相关证明)。

6、世居丹城城区(指其父母居住在丹城城区且其出生地在丹城城区)。

7、丹城城区内有住房条件。

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2、3、4、7条,或第1、2、3、5、7条,或1、2、3、6、7条。

(二)要求调入石浦城区学校

1、教龄在三周年以上,且在现任职学校连续工作三周年以上。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3、身体健康,师德良好,近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夫妻一方户籍在城区且工作(就业)三周年以上。

5、夫妻双方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双方教龄合计在15周年以上(同一年限一方申请),或单方在农村任教,且教龄在12周年以上(另一方是教师的,须在城区工作三周年以上)。未婚青年教师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且在农村学校任教10周年以上(未婚青年学校须出具相关证明)

6、世居石浦城区(指其父母居住在石浦城区且其出生地在石浦城区)。

7、石浦城区内有住房条件。

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2、3、4、7条,或第1、2、3、5、7条,或1、2、3、6、7条。

(三)、跨镇乡调动

1、一般在现任职学校工作三周年以上,且学历合格。

2、调入学校编制许可。

(四)城南、林海、爵溪所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调入丹城老城区学校(幼儿园)的,参照进丹城城区学校条件。

(五)、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调动,可根据需求情况,另行制订调配办法。

三、调动程序

(一)、要求调入丹城、石浦城区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调动的条件和比例审核,然后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和《量化考核表》(量化考核分作为进城调动时参考,不计入总分),调出学校、镇乡政府(爵溪街道)签署意见。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组织学科专业知识(含编写教案)测试,最后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其它镇乡间的调动,由本人申请,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镇乡政府(爵溪街道)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三)、城南、林海、爵溪所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调入丹城老城区学校(幼儿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调动的条件和比例审核,然后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签署意见。最后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跨县(市)调动按象教[2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须说明调动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须于6月1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办理。

四、请调材料要求

(一)跨镇乡调动

1、个人请调报告;

2、《教职工调动登记表》。

(二)进城调动

1、个人请调报告;

2、《教职工调动登记表》;

3、《量化考核表》(学校审核盖章);

4、世居城区的(包括丹城、石浦),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学历证书复印件、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校审核盖章);

6、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配偶的户籍原件和复印件;

8、35周岁以下的须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