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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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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边坡治理 动态设计法 信忽施工法 变更设计 管理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有效地调动项目参与各方的力量,对群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向投资方提供价值最大化的项目产品是项目管理者应尽之责。

关键词:项目集成化探索

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项目总征地面积438.57亩,代征用地面积(含代征道路)86.51亩,建设用地面积352.06亩,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分市场区块和配套区块。项目从2008年开始设计,到2013年基本建成,历时六年,作为一名亲历者和全程参与者,对业主方做好群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谈点体会。

一、项目组成

(一)项目分解:

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项目构成情况:

临时项目——三通一平、营销中心、工程管理用房

永久项目——1#副食品市场、2#副食品市场、3#冻品市场、4#水产市场、5#粮油市场、酒店、住宅

市政项目——道路、绿化、水、电、气、通讯项目

大市政项目——水、电、气配套工程

(二)工作分解:

前期工作——拆迁工作、场地准备、审批程序

设计工作——总图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

招标工作——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总包招标、专项招标、设备采购、主要材料采购

施工工作——场地施工、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装修施工、室外施工

投资控制——清单、标底、进度款、跟踪审计、造价审计

二、项目管理总框架和组织模式创新

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因素,业主是项目实施的总策划者、总组织者、总集成者。

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招标工作具有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需要有个总体管理部门,这个部门作用是支持、服务、监管。

施工工作是项目实施层面,需要有个实务项目管理部门,这个部门的作用是组织、管理、实施。这个部门也是多种知识和技术构成的团体,各成员代表了各自特有的知识和技能,他们之间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一体化办公,无边界协同”的原则下,共同讨论项目相关部分的执行方案,各种信息能有效、正确地传递,把项目群串联为一体。

在总体项目管理、实务项目管理、专业咨询和设计单位、总分包商的项目管理总框架下来构建我们的组织模式。

三、制度建设

项目实施游戏规则的建立和应用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是万万不能的。项目管理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与效益之间的妥协与平衡是项目管理的精髓。

我们需要在投资控制与合同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现场管理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

投资控制与合同管理至少应建立以下制度:

《招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变更管理办法》、《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等。

技术管理制度:

《设计管理工作大纲》、《工程文档综合管理办法》等。

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日常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我们还需要制定一些工作流程,来确保我们的制度得以有效、顺畅实施:如《招标文件编制流程》、《工程合同审核流程》、《工程合同付款审核流程》、《变更费用审核流程》、《竣工结算审价流程》等。

四、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最首要的任务,群体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特点有:

1、不同子项目进展时间不同,处于不同阶段。

2、不同子项目的阶段之间有联系,要统筹考虑。

3、不同子项目之间的进度相互牵制,要进行协调。

为此,业主项目部对进度控制应该具有系统性、连贯性和预见性,一切围绕进度。对项目进度控制要做到重心下移,并要做到:

1、项目进度计划要进行分解、细化,形成计划系统。

2、要区别不同阶段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进度控制。

3、应建立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展的比较机制,形成控制体系。

五、人力资源

一个强大的项目部,不在于人力数量多少,而在于人力的精干。

项目管理人才应该具有的素质:1、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2、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3、能驾驭全局的系统观。4、扎实刻苦的工作作风。5、能受委屈的极高情商。6、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口才。

具有谦虚、勇敢、快乐、负责、敬业、创新的个人品德。

六、结束语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政府组织代修)

编号: 区【 】年 第 号 XX-1版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全称 备案单编号维修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额(万元)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方米)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公布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会计队伍从业能力,方便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根据学习新《办法》体会,结合自己粗浅认识,拟探索新《办法》具有十大变化。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也就是说,今后,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律实行无纸化考试,通过微机系统考试及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而从事会计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财政部门已经建设或基本建设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这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试运行阶段,无论试题库,还是考试软件,甚至计算机机房,都在逐步完善,并进一步提升。所有这些工作,为新《办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开展为会计从业人员树立了威信,从而进一步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由一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和基础会计),到新《办法》规定的三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基础会计和会计电算化)全部改为无纸化考试,随机抽题,单人单机,单座单题,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从而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树立了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

新《办法》不再沿袭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新《办法》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只要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等条件,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可见,《办法》”规定有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试两门课程。新《办法》重新调整免试科目,不论申请人何种学历,何种专业一律不再免试任何科目。这样,会计类专业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试,哪些不可以免试,经办人员不必再请相关学校专业人士认定。

同样,对于没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来说,与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体现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杜绝假学历、假文凭的泛滥。也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带来认定方面的便利,必然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一句话,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

三、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从而适时改革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废止学时制管理模式。这样,会计从业人员将不再按要求每年接受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新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知识结构情况,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本人学分积累情况按部就班地接受会计及其相关知识的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其知识结构,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四、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动态管理从业人员信息

过去,由于条件的限制,会计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会计从业人员一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其本人信息库信息很少发生变动。确需变更会计从业人员资料,财政部门工作量大增。由于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了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亦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逐渐对会计持证人员建立健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情况等,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变更、调转单位情况,换发证书、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惩等情况。新《办法》第二十条规,“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原《办法》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原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填写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后从事会计工作。同样,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也要填写注册登记表,在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实际上,这种登记注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执行得不到位。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也就是说,新《办法》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持证6年里,遵纪守法,不能出现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同时,也不能出现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者方可按期换证。否则,将被撤销或者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强化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规范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程序

新《办法》特别要求,“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为新《办法》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且实行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换证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期间,遵纪守法,按学分进行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等,都离不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从业人员一旦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申请补发。

同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旦出现毁损,持证人员无法对其持证期间办理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活动进行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审查。故而,会计持证人员就要持毁损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简化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调转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调转登记。

八、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会计从业人员权益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新办法》特别规定了舞弊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期限。强调“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另外,针对《新办法》不再免试规定,取消了原《办法》中规定的“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新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九、列举证书撤销和注销情形,规范证书管理制度

《新办法》列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两种情形。其中,撤销情形有五种;注销有三种情形。

前者主要有:、,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均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后者主要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超期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者等三种情形均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十、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证书

《新办法》在其有关章节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证书。《新办法》规定,考试通过的人员,必须在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领取证书的,将。新《办法》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办理证书,不得拖延。一方面规范了不能按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果。而不能办理证书者,承办单位不负责任,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

当然,新《办法》并不尽善尽美,还有应该与时俱进,需要改善的地方。如中央按照大部制管理模式,撤销了铁道部,组建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新《办法》指出,“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则显得不合时宜,有必要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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