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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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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共同受到高度重视,高检院在监所检察 厅新设监外执行检察处,专门负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指导。针对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先后制发了《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 工作的意见》(2005 年)、《关于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 年)、《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文件,重点在于规范对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活 动、变更执行活动、监外罪犯违法处理等的检察内容和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清理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 脱管、漏管问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监外执行检察的一部分,按照上述规定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随着上述文件的颁布实施,尤其是2008年监外执行被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项目之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和监外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视程度有了提高,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副业”地位大为改观,部分无监所检察机构的县级检察机关逐步恢复了监所检察科的设置,队伍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二是各级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增强,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三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订,社区矫正法还处于起草阶段,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都有待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缺乏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如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全程动态监督制度、分级分类监督制度、风险预警检察制度、跟踪维权制度等。

(三)定位不准确。如前所述“等同趋向”、“等待趋向”和“代行趋向”都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存在监督不到位或工作越位现象。

(四)机构不健全。由于矫正对象分布在乡镇、街道、社区之中,公安、司法、法院都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而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无派出检察室,很难实现“同级派驻、对等监督”;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省级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把城区没有看守所的检察院的监所科给撤并了,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缺失。

(五)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高。全国只有监所检察人员1.2万人,要承担全国3700多个监管场所的派驻任务,人员十分紧张。加上“重监内监督,轻监外监督”的传统观念,专职社区矫正检察人员配备得很少,承担派驻看守所检察任务为主、兼职承担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情况十分普遍。同时,许多检察人员法律知识、专业水平与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差距不小。

(六)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客观上需要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管理,这就需要统一的政法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软件系统,但迄今无论是全国层面,还是省、地市层面都还无法做到。

(七)工作物资保障不足。车辆、通讯工具、照录像器材的配备无标准、落实不到位,开展日常检察和定期检察的经费无着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如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一)逐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

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重要特征是执行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执法主体是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因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在乡镇、社区之中,因此社区矫正被列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就必须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按照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在改革中发展,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的路径,构建符合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体制。

目前,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内设监外执行检察处,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制度规范的建设;各省、地市院监所检察处也都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的是基层检察院,情况比较复杂,亟待加强和规范。目前主要有以下组织模式:(1)乡镇街道派出检察室模式。按照“同级派驻、对等监督”的原则,建立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对应的派出检察室,并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任务,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2)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模式。部分县级检察院,已在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由监所检察人员担任社区矫正检察官,定期、不定期地到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及辖区检察社区开展矫正工作。(3)监所检察科定期专项检察模式。大部分区县院监所检察科一般只有2到3人,工作重点是对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实行监所检察科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合署办公的“科室合一”工作模式。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属于“副业”,工作仅限于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专项检察。(4)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模式。部分县辖区内无看守所,区县院监所检察科无须承担派驻看守所检察任务,监所检察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成为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

鉴于监所检察人员少业务量大,社区矫正工作层面分散多元,法律监督点多线长的特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加强和规范镇街检察室的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与镇街检察室工作整合起来,借助镇街检察室平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形成由检察长统一领导,监所检察部门牵头组织,监所检察科与镇街检察室密切配合,镇街检察室具体实施,全院共同参与、集中管理与分散监督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格局, 以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对区县与镇街两级全覆盖, 是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的最佳模式,也是今后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的推进方向。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1.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发现机制。全过程、动态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是衡量社区矫正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因此,需要建立完善以下制度:(1)建立社区矫正检察信息库。县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台账;省级院和地市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检察数据库,高检院在条件成熟时,可推行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2)建立与政法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包括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制度。要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交付执行内部告知、监所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的信息通报、执行地检察机关与原裁决地检察机关信息互通等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理监外罪犯脱管、漏管和社区矫正条件消失应收监执行等情况。(4)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社区矫正中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事故、犯罪案件等情况,要及时按程序上报。(5)建立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双轨制。除坚持每年两次的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外,遇到特殊情况,如发现司法、执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了重大事件时,应随时进行检察。

2.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纠正机制。(1)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纠正制度。“意见”规定了对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十二种具体情形,以及有关机关不服检察机关意见时的复议和复核程序,同样适用于社区矫正。(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深挖严重违法情况和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3)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责任倒查制度。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罪犯案件时,应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4)完善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制度。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借助综治考评,促进共性问题的解决。

法律监督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3]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法律监督体系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信息披露 风险共担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有以下几点特征:预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得到了合同标的的一种期待权,而无法实际获得已建成房屋标的;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有比现房销售更加严格的限制,国家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开发商预售房屋的条件、程序、预告登记等规定,以便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交易中的买受人承担比现房交易中买受人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标的物尚未建成,合同履约时间无法确定,买受人可能承担合同难以实现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源自于香港,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起步晚,也借鉴了香港地区房地产的销售模式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规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显现出来,商品房预售制度无法全面地保护房屋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在没有相关法律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质量差;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登记;为盲目追求企业利润,非法使用房屋预售款勇于非建项目;非法抵押已经预售的商品房,甚至抵押后携款而逃等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房屋预售法律制度尚有缺陷,尤其是相关的房屋预售监管法律并不完善,影响了房屋预售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我国商品房预售缺少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根据目前法律,合法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就有资格进入房屋预售市场,而这种企业注册资金仅仅只限定在100万元以上,低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导致大量企业过度无序涌入市场。此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资金审核条件以及违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对于开发商的信用审核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频频出现诚信危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退出预售市场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商品房预售商在出现经营困难或者信用危机时承担责任较小,由于法律没有明规定,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不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企业退出预售市场出现困难,有的甚至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在预售房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房屋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国没有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商品房预售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披露信息时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规避与其利益冲突的部分,仅披露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利益的有效信息,甚至有的售房公司对房屋质量以及周边环境进行虚假宣传,披露虚假信息,与之相应的,商品房预购人因无法获得真实信息,不能做出合理判断,出现盲目购房的现象,这在民法上是显失公平,无法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维护预购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三)缺乏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交易的双方信息、风险及收益不对称,合同是以牺牲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为代价的,缺乏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自有资金较少,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通过按揭手续向银行借款、将标的房屋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对项目的“垫资”以及拖欠款以及不合理适用流动资金进行土地出让金的出让,这一些融资手段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方安全有效运转,也给银行增加了运营风险,使商业银行的隐性金融风险在不断增大。

(四)缺乏完整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没有规制使用房屋预收款的相关法律与监管规定,尚没有形成比较成熟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与规模效应,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将预售款用到其他非建设项目当中,或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向银行抵押以获得贷款,出现问题时,开发商为逃避当事人的追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甚至捐款而逃,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形成“烂尾楼”,使得购房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得到交付实现合同目的,难以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等严重后果发生。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保障预售房屋的质量与预售合同的有效实施,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道德及信用,严格把关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良好有序进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房屋预售市场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良性运转,保证欲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全面加强对房屋预售行为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房屋预售市场准入的标准,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开放预售市场,企业未满足预售市场准入的要求时,仅能进行现房的销售。

《公司法》中对商品房预售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虽然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却表现出了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公司在标的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现有的法律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才能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使其免于逃避法律责任,真正为预售房消费者的合同权益保驾护航。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并把相关信息整合,保证商品房预售过程的公开与透明,监督商品房预售全过程,确保买受人获得及时有效地房屋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同时,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也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发现违法销售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现象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此外,这种信息披露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其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管理公司及部门可以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对市场的合理分析,提出对市场安全有效进行的分析意见。

及时披露信息,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购房者提供安全准确的数据与信息,帮助其做出合理价值判断,提高交易效率。搭建网络平台将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及时公布于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不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避免因信息混乱干扰购房者的消费决策。

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实现信息公开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于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商的信用等级、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报告、房屋市场价格及影响因素等信息通过政府披露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开发商要向政府提供楼盘数量、面积、建设环境、建设蓝图等信息,将预售房的详细信息透明化与公开化。购房者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相关政策及信息的查询,解决购买预售房当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预购人能获得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实或者不及时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相关机构与开发商合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从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预先提取利润作为基金,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利用这个基金来进行相关的赔付,履行风险承担的责任。在市场体制下,开发商与消费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和能力的限制,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商品房预售中的风险,政府有责任干预预售市场,进行监管,帮助消费者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此外,银行在实施对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进行商业房贷中也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的情况,银行很难避免相关风险。政府通过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可以要将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并承担,降低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各种商业风险。

(四)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法律监督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微反应体系;辣根过氧化物酶;化学发光衰减;线性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R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55-5200(2014)01-001-05

Doi: 10.11876/mimt201401001

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ntration of HRP and its chemoluminescence decays in the micro-channel system YANG Zi-yan1,LIANG Ping2,WANG Qin2,LEI Xiao-ying2,LU Zi-fan2,GUO Yan-hai2,XIANG An2.(1. The second cadets’ team of Pharmacy School, the 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710032;2. Department of Pharmacogenomics, School of Pharmacy, the 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Institute of Gene diagnosis, PLA 710032)

[Abstract] Objective: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centration of horseradish peroxidase(HRP) and its chemiluminescence (CL) decays in micro-channel system. Method: Immobilize the HRP-streptavidin into a hydroxylation capillary, the micro-channel reaction system model in this study, with a single-stranded deoxyribonucleic acid (ssDNA) sequences that modify with biotin and amidogen. The relative luminescence units (RLUs) were being detected by a portable detector after injecting micro liter scale reaction substrates. T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ntration of HRP and RLUs was been analysis through linear regression. Result: There were three RLUs characteristic regions, content rapidly decay in 3.5×10-4~1.3×10-4μg/μL, slowly decay in 9.7×10-5~ 3.3×10-5μg/μL and steady region of 1.0×10-5~ 6.7×10-7μg/μL, basic on the rate of decay of RLUs for different HRP concentration. Most important, the rate of decay of RLUs (RLUs/T) was linearly related to the concentration of HRP (3.5×10-4~6.7×10-6μg/μL, R2=0. 967). Conclusion: The research of the 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ntration of HRP and RLUs/T afforded novel strategy for quantitative determination of biomolecules through chemiluminescent analysis in micro-channel system.

[Key words] micro-channel system; horseradish peroxidase (HRP); chemiluminescence decays; linear relativity

前 言

微/纳米反应体系[1-2]辣根过氧化物酶(HRP)催化化学发光检测所需试剂/样品用量少、反应快且高效灵敏,在核酸[3]、抗原/抗体[4-6]等生物分子检测中应用广泛。由于微体系比表面积大、反应效率高、底物容量有限等因素,即使晖光型底物也会被快速消耗[7]。由此导致的化学发光衰减增加了微体系HRP浓度与化学发光强度的量效关系分析难度。新型反应底物/稳定剂[8]、流动注射进样[9]和快敏检测器[10-13]等研究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微体系HPR催化化学发光稳定性,但也增加了检测试剂成本和仪器价格。

为研究毛细管微体系内偶联HRP催化化学发光衰减趋势随HPR浓度的变化,首先将不同浓度HRP通过核酸序列偶联于毛细管微体系内;再加入反应底物后进行HRP催化学发光反应,检测其化学发光相对强度值(RLUs);进而分析微体系内不同浓度HRP催化化学发光相对强度,及其衰减率(RLUs/T)与HRP浓度的相关性。最终为微体系化学发光定量检测生物分子提供新的分析策略。

1 材料与方法

1.1 主要实验材料及仪器

链霉亲和素标记辣根过氧化物酶(碧云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发光反应底物(赛默飞世尔科技有限公司,美国),玻璃毛细管(华西医科大学(现四川大学医学院)仪器厂,成都),毛细管化学发光检测仪 (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军医大学,西安),核苷酸连接臂(NH2-5’-T10-3’-biotin(生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3-氨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戊二醛等硅烷化试剂、硝酸溶液、氢氧化钠等化学试剂(SIGMA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超纯水(Milli-Q Century超纯水系统,美国)。

1.2 实验方法和步骤

1.2.1 毛细管微体系内辣根过氧化物酶的固定 玻璃毛细管内壁羟基化、氨基化、醛基化处理后,经核苷酸序列(NH2-5’-T10-3’-biotin)将链霉亲和素-HRP固定于毛细管内壁。详细方法参照[14, 15]。1. 玻璃毛细管(长10.0cm,内径300μm)经HCl、NaOH处理进行羟基化;2. 经10%的3-氨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APTES)/甲苯溶液处理进行氨基化;3. 经10%戊二醛的磷酸缓冲液(PBS,pH7.0)进行醛基化处理;4. 检测端吸入20μM的5’氨基/3’生物素修饰寡核苷酸1.5μL(完成毛细管2cm区段标记),室温/避光水平放置24h;5. 以0.1%十二烷基硫酸钠(SDS)溶液和水溶液清洗,毛细管浸入5%脱脂牛奶磷酸缓冲液(PBS, pH7.2)于37℃封闭2h;6. 以1.5μL不同浓度链霉亲和素-HRP磷酸缓冲液(PBS, pH7.2)吸入毛细管标记端,放置30min,PBS清洗,48h内使用。

1.2.2 毛细管微体系内固定HRP催化化学发光 将偶联有不同浓度(3.5×10-4~6.7×10-7μg/μL)HRP的毛细管检测端吸入1.5μL现配化学发光底物A、B液等体积混合物,检测化学发光相对发光强度,并分析一定时期内RULs衰减率[(RLUs1-RLUs2)/(T1-T2),简写为RLUs/T]。

1.2.3 统计学分析 所有数据采用SPSS统计软件、Origin7.0科学绘图软件完成实验中相对发光值(RLUs), RLUs/T分析,数据作图处理。

2 结果与讨论

毛细管微体系内不同浓度(3.5×10-4~6.7×10-7 μg/μL)HRP催化1.5μL底物化学发光相对强度(RLUs)可分成急速衰减区、缓慢衰减区和平稳区,具有不同RLUs衰减特征。

2.1 急速衰减区化学发光分析

2.2 衰减延缓区化学发光分析

毛细管微体系内浓度处于9.7×10-5~3.3×10-5μg/μL的HRP催化化学发光相对强度(RLUs)特征如图2。初始RLUs接近检测上限(9999 RLUs),经6min或更长时间衰减为零。与急速衰减区类似,无法从某时间点RLUs定量HRP浓度(图2a)。HRP浓度与化学发光衰减率(RLUs/T)明显线性相关(R2=0.948),如图2b。随着HRP浓度下降,单位时间消耗底物量开始下降,导致此区化学发光初始RLUs下降,反应期延长。为此出现不同浓度HRP化学发光RLUs变化出现交错。但HRP浓度与发光衰减率(RLUs/T)仍线性相关。

2.3 发光平稳区化学发光分析

毛细管微体系内浓度处于1.0×10-5~6.7×10-7μg/μL的HRP催化化学发光相对强度(RLUs)特征如图3。各浓度HRP初始RLUs和整个反应期的RLUs水平已有明显差异,发光反应6.5min后的RLUs并未如急速衰减区和延缓衰减区衰减为零,各浓度HRP的RLUs也未发生交错(图3a)。各浓度HRP化学发光衰减率(RLUs/T)如图3b, HRP>6.7×10-6μg/μL时,HPR催化化学发光衰减率(RLUs/T)与其浓度仍然具有线性相关性(R2=0.948)。HRP>6.7×10-6μg/μL,即RLUs/T>0,HRP催化化学发光RLUs具有衰减趋势(初始值 RLUsT0>反应期T1时RLUsT1)。RLUs/T≤0,HRP催化化学发光RLUs无变化或是有上升趋势,此时的RLUs/T与HRP浓度间无线性相关性。

2.4 全程化学发光衰减率分析

3 结论

微体系HRP化学发光分析具有试剂/样品用量少,反应迅速,检测灵敏度高等优势。在生物分子检测方面具有广阔应用前景。但受腔道容量限制,所能容纳的底物量十分有限。其化学发光反应衰减迅速,特别是较高浓度HRP情况下很难直接以发光强度值进行HRP定量分析。在前期研究基础上,本研究以毛细管微通道为微反应体系模型,模拟微体系HRP酶促化学发光定量检测偶联核酸序列浓度,通过分析毛微体系内不同浓度HRP催化化学发光衰减特征,发现HRP浓度与化学发光衰减率(RLUs/T)在较宽浓度范围具有线性相关性。 通过化学发光衰减率(RLUs/ T)定量检测HRP浓度,可有效解决直接基于化学发光强度进行微体系HRP定量检测范围窄,检测期短等缺点。其不足在于,如高浓度HRP催化化学发光RLU后期波动较大;化学发光衰减率需基于一定时期的RLUs差值与时间比值,因而增加了检测的复杂度,也降低了检测的时效性。但作为一种新的分析策略,它为微体系HRP化学发光分析在核酸、抗原/抗体等生物大分子定量检测方面提供新思路。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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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体系范文第5篇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得出,我国将检察权原则上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人员最根本的职责应是强调对法律的一种强势监督,据此对检察权进行配置的其他职权。检察机关依法承载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处在执法办案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必须切实将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队伍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去年7月召开的“十三检”会议,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突出强调要牢固树立“六观”,自觉践行“六个有机统一”,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其中,“六观”揭示了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明确了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六个有机统一”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一系列重大关系,概括了检察机关推动科学发展的基本途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要求;“四个必须”坚持权力观,从法律监督的性质、特点和职能作用出发,明确了开展检察工作、推进检察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既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进行的新的理论探索,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坚持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准则的本质和要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所要解决的,也正是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上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观念问题。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诉等职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二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职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追究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促进廉政勤政建设。三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促使诉讼中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清除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这些作用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同时也要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首先,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尽管对象、范围和方式不同,但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次,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同时由于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的特点,法律关于监督程序和手段的规定是否完备,也会影响法律监督的效力,制约法律监督的作用。另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只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不具有终局或实体处理的效力。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特别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需要有关机关认真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现象。否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起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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