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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社区创建方案

未来社区创建方案

未来社区创建方案范文第1篇

这次调研以数据说话,对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意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客观的记录,并对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寻求突破,做了冷静的思考,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上篇:堵塞漏洞、完善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意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有:

立足本职,不断完善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平台。设立社区检察室,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4月社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启动以来至今年5月25日,上海市16个基层院共设立26个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75个街镇,对应101个派出所,其中金山区院设立了3个检察室,实现了对金山辖区的全覆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参与系统性的综合治理工作71次,制发检察建议6份。接待社区群众涉检。全年共接待来访981批次3085人,收到来信36件,向控申部门移送涉检件115件,其中职务犯罪线索22件。协助化解地区突出矛盾。四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全年共开展法制宣传291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近2万份,放置宣传展板1100余块。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本市“两法衔接”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市院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各区县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两法衔接”工作。长宁区商委、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也在近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该联席会议讨论了由区商务委、区检察院草拟的《长宁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工作要求》、《长宁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录入要求》、《长宁区“两法衔接”工作督查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完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上海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具体内容上,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创造了比较好的经验和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如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轻罪消灭”的制度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的成效。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2006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帮教组织390个。2006年至2009年,上海检察机关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36名缓刑罪犯、18名假释罪犯和12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被采纳,另有16名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被裁定减刑,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检察机关还牵头公、法、司有关机关充分依托业已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开展轻微犯罪人员扩大假释试点,联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老病残、外省籍罪犯优先适用假释作出规定。2010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司法局和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19份检察建议,将数十名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监管。

依托执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工作,维护地区稳定,并注重体现办案效果、延伸检察职能和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450件30574人;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831件34109人,同比上升11.64%和11.56%。

加大对常见、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本市和个区县社会治安形势特点,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通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集中公诉等方式,加大对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制假售假等多发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先后组织全市性集中公诉7次,共将293件549名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

完善刑事案件督办机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中,市院制定《关于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中重点刑事案件进行督办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先后对20件高检院督办案件和33件市院督办案件进行个案指导,有力推进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了办案质量。

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入推进刑事和解机制,坚持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熟人之间的轻伤害犯等,慎用逮捕权、权,通过区别对待、宽严相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转化消极因素,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在各个检察环节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大局。

未来社区创建方案范文第2篇

 

一、“未来学校”建设行动

1.制定出台“未来教育”创新区、窗口校创建指导意见,加强种子地区、学校的遴选与过程指导,立项首批创新区、窗口校培育名单,优化创新实践项目一体化管理、交流、展示平台建设。

2.出台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导则,成立教育设施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和教育专规编制技术指导小组,督促各地在年底前完成新一轮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修编。聚焦“未来学校”新样态,出台《温州市学校建设标准实施意见》,提高学校建设品质。

3.积极创建全省“分类办学”改革试点区、试点校,认定培育学术高中、特色普通高中20所以上,特色学科基地和特色项目基地各20个以上。

4.推进全省“双高”中职和专业建设,打造校企合作共同体10个、“智能+”示范专业实训基地10个。

5.实施100所重点建设初中提升行动。市县同步出台集团化办学评价细则,加快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

6.制定出台《高品质幼儿园(未来幼儿园)培育方案》,培育首批高品质幼儿园(未来幼儿园)10所。

7.开展市局直属学校“未来学校”文化空间新样态创建评比。

8.争创省现代化学校55所以上。

9.全力推进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创建,出台创建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县级智慧教育示范区、示范校遴选和建设。温州智慧校园2.0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新建新教学空间1000个,推进13个省级区域和学校整体推进智慧教育综合试点工作,初步建成“馆校通”系统,评选优秀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微团队3-5个。实施创客教育2.0提升工程,培育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校100所。

二、“未来学生”培育行动

1.加强理论研究、体系完善、品牌建设,推进“三全四课五育”育人模式整体创新。推进“三全四课五育”育人新体系学校建设,启动评选市级“五好学生”。

2.出台《温州市中小学价值观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研发“瓯越文化与价值观教育”地方课程,完善《中小学价值观教育48课》课堂教学模式,提炼价值观教育温州模式学术成果,启动评选“价值观教育”示范区、示范校。

3.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学模式和学生体育学业评价机制,确保所有中小学开展大课间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以上,积极创建“活力校园”。推进“明眸皓齿”工程,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继续下降1个百分点。

4.出台《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中小学“心”健康教育论坛、心理健康活动周等活动,完善学生心理筛查、人文关怀、危机防范和干预机制,开展健康教育公益课程200场以上,辐射学校、家长、学生100万人次以上。

5.制定出台推进新时代劳动教育实施意见、校外劳动与研学实践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深入推进“行走瓯越”研学带建设,加快部级劳动教育实验区建设。

6.开展第22届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举办创客·人工智能教育研讨会,拓展创客文化节、科技节等平台,引导学生提升审辩思考、逻辑推理、创新创造等能力。

三、“未来课堂”变革行动

1.在STEAM教育的基础上,把握学段特点,实施“五育”融合项目化学习推进项目,开展项目化学习示范区培育试验区域申报。结合乡村“小而优”学校建设行动,实施“城乡共学,同题异构”乡村项目化学习推进计划。

2.聚焦课堂学习方式变革,实施“素养为本”课堂新样态行动,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多样化情境与技术的教学,提炼“互联网+”的同步教学实践经验,积极培育“未来课堂”示范区、实验校。

3.聚焦作业减负体制,借鉴上海市作业改革经验,加强“素养作业”设计与应用研究,以作业重构支持学生自主学习,开展学科作业设计和跨学科作业设计实施的应用研究。加强作业内涵管理、建设校本作业体系建设,形成符合温州实际的作业管理机制。建设形成温州市小学优质作业资源库。

4.开展“教、学、评一致性”评价改革行动,开展基于学业命题素养提升的实践研究,出台学校教学常规“指导性管理”评价方案。

5.积极构建 “互联网+”协作研训新范式,进一步整合教研、师训部门的专业力量,建设全国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组建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联盟,建立10个教科研项目实验室,完成100个推广应用与深化研究子课题,促进基于实践创新的教科研成果培育、应用与转化。

四、“未来教师”培养行动

1.出台温州市教育系统新时代“教育家型”校长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坚持校长从名优教师中培养的导向,创新校长评聘选用培养模式,加大考核评价激励力度。

2.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完成第二轮一级、二级校长评定,积极推荐评选全市省特级校长。

3.举办全市高中校长高端研修班,遴选培育50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育管理水平的优秀校长。

4.组织全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暑期读书会暨“未来教育”论坛,分批分类开展直属学校(单位)中层干部轮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素养。

5.完善年轻干部“选、派、管、育”锻炼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年轻干部岗位历练。

6.深入推进“思想筑基、师德铸魂”专项行动,大力建设师德建设专家库和优质师德教育数字资源库。

7.实施瓯越教育人才培养提升第二轮行动,评选骨干教师1800名。

8.实施“教学攀峰”“名师领航”“红色赋能”“星火计划”等教师研修培养行动,提升教师培训覆盖面和实效性。

9.启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项目,建设教师在线学习资源中心,汇编《温州市未来教育技术学院讲师团研究案例集》。

10.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绩效奖励、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倾斜政策,重点加强乡村骨干校长、骨干教师和年轻教师培训。

11.出台《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创新理论与实践培训,打造“导师型”班主任队伍。

12.出台《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奖励办法》,完善教育人才引进政策。

13.出台《在职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奖励政策》,加大对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的招引以及在职教师的进修力度。

14.深入实施教师关爱工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持续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

五、“未来社区”服务行动

1.制定出台《温州市关于高质量建设“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

2.制定出台《温州市托幼一体化实施方案》,统计预估未来社区公办幼儿园所数、学位,提升学前教育基础设施与社区的布局紧密度。

3.加强青少年“四点钟学校”建设,完善托管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安排校内托管服务时间。

4.优化社区教育布局,培育学习型社区5个以上、幸福学堂5个以上;创建省级现代化社区学校10个、市等级社区学校30个;推进社区教育进文化礼堂行动,打造社区学校·文化礼堂共同体10个以上。

5.提升社区教育内涵品质,开展社区教育“510”品牌评选。

6.推进老年教育提质扩容,乡镇街道老年教育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打造示范老年大学(学堂、医养教综合体)10个以上;实施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培训行动,遴选20个以上优秀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数字资源(包括案例和教材等)。

7.推进“数字化”+终身教育建设,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全民数字化学习圈建设,绘制“全民幸福学堂”数字地图,开展推进“线上+线下”社会培训150万人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学分银行成果数占当地常住人口数20%以上。

8.实施家长素养提升工程,开展全市中小学家庭教育典型经验推广;开展“新雨”家庭公益讲座110场以上,家长覆盖面达到25万人次以上;完成10%数字家长学校培育工作。

9.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

六、“未来教育”专业引领与品牌宣传

1.加强温州“未来教育”专家团队建设,定期开展指导、会诊。举办品牌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教育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2.各项目组围绕难点堵点工作确定1-2项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加强科研攻关,进一步提炼操作策略。

3.搭建未来教育论坛等平台,定期举办总论坛或系列分论坛。

4.《温州教育》开设“未来教育”专栏,组织系列主题征文。

5.邀约省级以上专业报刊,作深度专题报道。

6.系统总结经验,编撰温州“未来教育”年度报告,召开年度大会,加强各种媒体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认同感。

 

附件:1.温州“未来教育”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行事历

      2.2021年度“未来教育”重点研究课题

 

 

 

 

 

 

 

 

 

 

 

附件1

温州“未来教育”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行事历

月份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1-2月

完成学术高中培育学校申报工作

基教处

确定省现代化学校创建名单

督导处

启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项目

技术中心

统计预估未来社区公办幼儿园所数、学位

职成教处

研制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培训方案

3月

制定普高特色学校、特色项目(学科)基地申报培育方案

基教处

完善学校课后托管服务政策

确定10所高品质幼儿园(未来幼儿园)名单

学前指导中心

开展2021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校创建申报

技术中心

开展全市第二十二届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

组建温州市未来教育技术学院讲师团

修改完善温州市教育局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奖励方法

人事处

启动第三批“百名领军教师”高端研修项目                                                                                                                                                                                                                                                                                                                                                        

教师院

启动“线上月讲”“名师大讲堂”“名师在线答疑”活动

开展市首批“五育融合”项目化学习教研基地工作研讨

教研院

调研培育学习型社区、幸福学堂、现代化社区学校

职成教处

4月

研制“未来教育”创新区、窗口校创建指导意见

秘书处

开展市局直属学校“未来学校”文化空间新样态创建评比

直属处

召开“双高”中职学校建设现场推进会

职成教处

出台《高品质幼儿园(未来幼儿园)培育方案》

学前指导中心

召开人工智能教育实验校推进大会

技术中心

《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启动中小学“心”健康教育论坛活动

体卫艺处

出台《瓯越教育人才第二轮培养行动计划》《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在职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奖励政策》等系列政策

人事处

开展“未来教育家型”校长、“导师型”班主任研修活动

教师院

出台《温州市中小学“未来教育”课堂变革三年行动实施意见(2021-2023)》

教研院

开展全市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STEAM教育试点校申报

开展全市第二批基于技术的教与学方式变革试点学校申报

开展“新雨”家庭教育公益讲座

基教处

启动“全民幸福学堂”数字地图建设

职成教处

开展老年人普及智能手机和网络基本常识培训

5月

研制普通高中分类办学推进支持政策

基教处

举办温州市第九届班主任基本功比赛

温州市智慧校园2.0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

技术中心

举办创客·人工智能教育研讨会

组织中小学心理健康活动周

体卫艺处

组织2021年度名师工作室(站)主持人和设站学校审核

教师院

组织“名师送教”初中段研训一体第一次活动

组织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育

组织处

制定出台《温州市关于高质量建设“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方案》

职成教处

研制托幼一体化实施方案

学前指导中心

6月

实施100所重点建设初中学校提升行动

基教处

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出台集团化办学评价细则

评估院

开展省现代化幼儿园、小学省级实地评估

督导处

出台《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奖励办法》                                                    

人事处

完成温州市第六届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评选

实施义务段新锐教师“教学攀峰”培养计划

教师院

举办全市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机器人项目和人工智能项目比赛

技术中心

组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整校推进”成果总结评比

                  

开展基于技术的教与学方式变革案例评比

组织全市第二批“STEAM教育学校实践样态”申报

教研院

举行2021年中小学价值观教育课堂教学评审活动

检查通报全市学分银行平台录入情况

职成教处

举行全市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培训研讨会

7月

开展全市普通高中分类办学主题培训

基教处

举办优秀中学生夏令营、苦磨练夏令营活动

举行5所高品质(未来)幼儿园培育阶段性成果展示

学前指导中心

推进“思想筑基、师德铸魂”专项教育,组织评选“我的教育故事”征文活动

人事处

8月

组织市局直属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微团队领导力培训

技术中心

组织全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暑期读书会暨“未来教育”论坛

组织处

公布首批“未来学校”创新区、窗口校培育建设单位名单

职成教处

9月

“未来教育”创新区、窗口校调研指导

项目组

完成2020年新型教学空间建设

技术中心

组织开展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校评审工作

开展基于技术的教与学方式变革试点研讨活动和首批试点校中期指导

10月

组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主题活动

基教处

组织参加浙江省班主任基本功比赛

组织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状况调研和课堂教学评比

体卫艺处

启动赴高校提前招聘优秀毕业生工作

人事处

开展温州市第二轮校长职级评定、全省首次特级校长推选

组织市局直属学校班会优质课比赛

直属处

联动卫健、民政等部门培育示范老年大学(学堂、医养教综合体)10所以上

职成教处

遴选市等级社区学校30所、社区学校·文化礼堂共同体10个以上

11月

评选温州市项目化学习试点校20所

教研院

组织10所高品质(未来)幼儿园培育效果展示

学前指导中心

举办人工智能教育研讨会

技术中心

举办第八届创客文化节

《温州市未来教育技术学院讲师团研究案例集》汇编

评选认定第二批基于技术的教与学方式变革试点学校

开展省现代化学校实地督导评估

督导处

开展全市中小学家庭教育典型经验推广

基教处

调研托幼一体化落实和各地课后托管情况

组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优秀教学设计、个体辅导案例评比

体卫艺处

评选认定温州市项目化学习试点校20所

教研院

组织省数字化全民学习体验基地申报工作

职成教处

12月

编撰年度报告、举办年度会议

项目组

认定培育学术高中、特色普通高中20所以上,特色学科基地和特色项目基地各20个以上

基教处

举办市局直属学校未来学校文化与校园空间提升研讨会

直属处

举办市直属学校“讲述我的育人故事”比赛暨班主任培训会

完成未来幼儿园课程方案、文化管理案例汇编和调研报告

学前指导中心

举办全市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创客大赛

技术中心

评选优秀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微团队3-5个

举办温台中职学校师生技能大赛

职成教处

打造一体化数字学习空间,接入未来社区智慧服务服务平台

评选认定温州市核心价值观教育基地学校50所

教研院

 

附件2

2021年度“未来教育”重点研究课题

 

1.温州市“未来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实践研究(省教科研重点课题)

2.未来学校“六度空间”(教改供需度、五育匹配度、场景智能度、空间开放度、建筑美学度、文化标识度)研究(基建中心)

3.“未来课堂”指标体系研究(教研院)

4.“五育”融合项目化学习模式研究(教研院)

5.指向“未来教育”的学科骨干教师评选模式研究(人事处)

6.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和干预策略研究(体卫艺处)

7.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协同机制研究(基教处)

8.“未来社区”老年教育场景建设路径研究(职成教处)

 

 

 

 

 

 

 

 

                                                               

未来社区创建方案范文第3篇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所以,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案件的特点,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特别程序法:①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把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切合实际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来;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机构,需要考虑在对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实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这是考虑到未成年自身的特点,避免与成年人人交互感染;③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

第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加强未成年司法机构建设是以建立独立、专门化的司法组织机构和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因此需要设立专门化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通过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羁押、审查、起诉、审判一体的模式,更加便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不仅使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彻底区分开来,而且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尚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减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后果,以使其起到应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犯在刑事审判中的影响。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的人身危害性,通过对其学校、老师、同学和社区邻居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最终判决。二是要明确社会调查制度针对的主体及其所负的责任,通过对相关主题的调查了解,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的任务由选择性行为转变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会调查的充分准备,提前整理好要调查的主要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和创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审理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做到:①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以未成年人罪行轻重作为羁押的实体性条件;②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通过法定人到场制度约束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到案。而且,由听取律师意见创造了必要条件。[2]③对于具备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综合考量,要主动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排除因为无人过问就忽略未成年人权益的做法。④从体制上和操作层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引入心理辅导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其还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确地进行自我表述,这既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也有助于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挽救[3]。

未来社区创建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美国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诉讼、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护于一身,它以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因此很快在美国本土推广并进一步波及欧亚大陆、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我国的数千家基层法院中也许还没有哪一家会象上海长宁区法院那样在国内外广为人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法院在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建立后很快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还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与国外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有重大区别的。不过,无论是芝加哥少年法庭还是长宁区少年法庭,都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和危害日益严重为背景的。

从1984年至今,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它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今后,少年法庭向何处去?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怎样发展?这是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所共同思索的问题。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一般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17年的历史。如果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话,那么今天的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其一,设置具有特别性的少年法院,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二,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少年案件的审理;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不仅以犯罪少年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属于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设置综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所采用的普遍形式。例如,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了两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其作为下级法院的一种。家庭裁判所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第一审法院,不服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诉。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机构,除少数地方外,从总体上说,这些都还是缺乏的。创设少年法院可以促使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出台和设立,形成公、检、法、司配套的工作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网络,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对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第二会长、著名青少年犯罪专家徐建教授这样评价少年法院的创设:它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关键一步,是一种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原由框架基础上的重要飞跃,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建立少年法院在实践上能为科学解决目前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创造根本条件,提供情况、数据、经验,也是从立法上、理论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时间步骤。②

二、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内在驱动力

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③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无不与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无不以严重的少年犯罪为背景,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建国初期,少年犯罪并不严重,因此当时并无建立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结束后,新一轮犯罪高峰肆虐我国,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为突出。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整个犯罪总数的20%至30%左右,而据1985年统计资料已经超过60%,一些大中城市更达到70%。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少年法庭建立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十七年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的贡献是巨大而不可抹杀的。但是,我国当前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提供的数据,连续20年来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目前的少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变化。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法庭发展到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三、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需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统儒家文化大力提倡“幼吾幼以其人之幼”。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21世纪将是独生子女的世纪,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力度、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今天,一个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灾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这一综合保护网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保护乏力,而司法保护又是综合保护网络中的最后保障线,其他保护方式有赖于司法保护为后盾。这不仅体现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滞后、缺乏强制执行力度上,也突出的体现在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少年法庭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上。

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全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归根结底,少年法庭建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治理少年犯罪也是一种保护),当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基本目的的实现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

少年法院有无创设的必要是由社会各种因素决定的,而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的是社会需要。正如著名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副会长肖建国教授所言:“现阶段社会强烈要求建立少年法院,……目前有的领导对建立少年法院有浓厚的兴趣,法学界、司法界有不少同志在不断呼吁建立少年法院,无非是看到了社会需要对少年法院的呼唤,看到了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尽管领导个人的因素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够也不可能随意左右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归根结底社会需要才是决定少年法院建立与否的关键。” ④

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一、创设少年法院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20世纪80年代初,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在筹建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寻找法律依据。找来找去只找到一条——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重要一步。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人们认为《法院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的说,这些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目前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相对当年创设少年法庭来说要有力而且充分得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实际上又明确了创设少年法院的审批程序。

二、少年司法制度十几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

少年法庭十七年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的探索,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总结这些有益经验的成果是制定了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等。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曾经试着建立审理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虽然这种模式当时并没有得到肯定,但却为综合性少年法庭的创设积累了有益经验。许多地方为了解决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等矛盾和强化少年刑事审判的专业化,突破传统的按行政区划划分少年案件管辖的做法,采取少年案件指定管辖的做法。此举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同一地区法院之间工作负担的不均,影响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格局等。上海长宁区法院与有关部门合作试验推行的“一卡制”,即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对策跟踪表》把进入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次序的未成年人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把他(她)的个人情况,罪前表现、犯罪原因和条件,审教的历程和措施,审判后的处置,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帮困解难等等,列入一卡(表),进行历史地、客观地、科学地记录的制度。还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三段两议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三个工作重点”、“四个教育环节”、“四种类型座谈会”等等。这些都是创设少年法院的有益经验。

少年法庭十七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了必要的专业性人才。一大批热心少年司法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和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已经形成。譬如如果把目前上海市分散在各少年法庭中从事少年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集中起来,则正好相当于一个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数。

三、创设少年法院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具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决定了少年法院能否创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国家综合实力显著提高,一些地方已经提前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如果还有人怀疑少年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的现实性,那么一些经济条件较好、且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较先进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设立少年法院,待时机成熟,在予推广。先试点后推广也是我国推行改革的传统做法和成功经验。

在现代社会,社会舆论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少年法院的创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逐渐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主体。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广度和水平为目的而创设少年法院,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可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说前些年创设少年法院还只是少数专家学者、实际部门工作者的呼吁的话,那么到今天,创设少年法院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心愿。

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一项新制度的诞生,上层领导的态度显得非常重要,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有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创设少年法院的工作中,这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01年6月5日和6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委派一名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有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南五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法官,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理论工作者参加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门研讨少年法院的创设,颇能说明一些问题。

未来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

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也就是建立什么样的少年法院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关于少年法院争议的核心和尚需加强研究的问题。综合专家、学者们对未来少年法院模式的主要构想,以下是笔者对未来少年法院的粗略素描:

第一个少年法院首先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基础较好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区首先出现,而后再向全国推广。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地的上海,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首选城市。

少年法院的级别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它设置于设区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审案件均到该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则归属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央直辖市内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目前的直辖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可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的少年法院,终审权属该中级法院。为了解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的诉讼不便,一种多元的少年司法体制将可能会被采用,即在县、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综合性的少年庭,负责本辖区内少年刑事和少年保护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少年审判庭,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能指导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庭。也有专家学者主张少年法院的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如此更会加重群众诉讼不便,也不合诉讼经济性原则,因而不为笔者所认同。

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是“宽幅型”的,即包括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传统的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窄幅型”做法将不再会被采用。

少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尽量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庭审方式,庭审人员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式,“寓教于审”。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做法都应尽量避免。

少年法院将更广泛地与社区教育以及工青团妇等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联系,努力建成社区范围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网络。在这个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中,少年法院将处于重要的位置。

每一项立法、每一新制度的创设也可以说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在少年法院的创设过程中有可能损害一些部门的利益。这不仅需要作好协调工作,更需要那些部门利益可能受损的部门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以祖国下一代的利益为重,做出一定的牺牲,理解、扶持少年法院这一新生事物的诞生。有学者主张在少年法庭“成年”之际(2002年秋天少年法庭成立18周年)建立中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因为这样不仅具有明显的象征意义,而且也意味着少年法院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创设少年法院还有许多路要走,首先是得到人大的批准,在明年秋天成立少年法院似乎还有一定难度。笔者预测在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之际也就是2004年,中国将迎来第一个少年法院的诞生。

注释:

①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第12页。

②徐建:《论我过建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未来社区创建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院自2007年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关系、成长经历以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我院实施相应的办案机制;2010年实行了圆桌讯问、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三分开、附条件不、犯罪档案封存、判决后的帮教等制度;今年,又设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成功办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报捕案件。通过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深化,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公诉科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今年省院举办的修改后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院做了典型经验介绍。

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

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是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关键。2006年9月,我院联合区法院、教体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团区委等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组织,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员由我院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团区委共同聘任;团区委负责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检法司共同承担社会调查员的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明确了社会调查员需的条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认真,诚信记录优良;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社会调查员聘期为二年,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励,有关经费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团区委建立专项基金列支。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聘任,主要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选聘的基础上,将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的后备人选,承担起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职责。社会调查员队伍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

二、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三名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办案规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承担此项工作,实行专案专办,并由其中一名富有爱心、办案细心的女检察官专职负责。同时,在办案机制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制定了“三个必须”的办案规定,即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注意语言、语气和态度,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须加强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查找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必须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将教育融于办案的全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开始适用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对象的范围为户籍在淄川区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案卷中要有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诉、,或者从轻、减轻等不同处理结果的重要证据,提起公诉时提交法庭。具体程序是:〔公诉部门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会调查员小组〕〔小组随机抽取调查员深入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对涉案人员进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表现的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从轻或从重的意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案情和意见,做出是否的决定〕〔如,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案,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展母虽然是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但展某与母亲感情很好,非常孝顺。于是,决定用亲情促其真心悔罪,用亲情感化犯罪。通过多次与展进行思想交流,终于使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他人,更是对母亲的不孝和伤害,为了母亲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访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定期给社会调查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调查回访表,征求他们对办案人员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社会调查员制度构建以来,我院先后于2007年办理了4起案件,2008年办理了8起案件,2009年办理了7起案件,2010年办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办理了10起案件,2012年办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

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推进了多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访帮教制度。引入社会调查员,不仅对犯罪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聘任社会调查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被吸收进来,从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决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颁行后,我们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我们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系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对除特殊情况下的档案查询外,其余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二是开展了附条件不试点。我院探索构建了暂缓制度,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的附条件不制度,就是对暂缓的完善。我们仍然依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品格认证,作为附条件不的最重要依据。2012年3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中,决定对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并由社会调查员对其进行为期9个月的考察,并确定了不的条件。我们将在考察期满后,对社会调查员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听证,如果符合不条件,将经检委会审查决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同时设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和考核,同时社区公安机关也将对其进行监督,直至附条件不的考验期结束。

四、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案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能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有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问题较难解决,实践中,我们赋予了社会调查员具有调解的权利,作为民间调处组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在社会调查的同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弥补了检察机关无权参与调解的漏洞。2010年我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被邻居打伤,嫌疑人纠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学四人,将邻居打致轻伤,五人全是在校学生,我们启动了社会调查员,聘请该校老师一名,同时聘用本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同时积极调解邻里矛盾,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五名学生无劣迹、学习成绩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长环境都没有不利的因素,属于出于义气激情犯罪,并且邻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最终做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在通过此案的处理,为我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调查员来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