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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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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一、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了两种制度之分离的必要性

从纳税角度,政府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与流转税和附加税费有关)和纳税所得的(与所得税有关);从取得投资报酬的角度,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也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资本保全和税后净利润的多少,其中包括政府征税对税后净利的影响,通常,我们把从政府纳税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税务会计制度,把从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财务会计制度。这两种制度是统是分一直是各国会计界十分关心的问题,各国的会计实践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统分之必要取决于政府和出资取得收益行为是否存在差异。本质上两者的行为是明显不同的。

(一)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无成本补偿之忧。政府更关心收入的一面,包括流转收入和利润,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上。另一面,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即限制成本包括流转成本和各种费用。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出资人必须通过成本方式实现资本保全。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和预估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出资人这种做法,不仅充分保全了资本,也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或推迟税赋。

(二)政府征税是强制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之客观结果,他们不能对市场进行强制,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当政府需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不难看出,在会计制度制定上,强制性更易使政府趋于主观,而使会计制度更难以实现客观揭示。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济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既然如此,出资人只能趋于客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地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三)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政府税收需要稳定之基础是税源稳定、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显然,税源是由企业经营的收入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状况,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性波动性,任何企业的收入不可能一成不变,相应成本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结果政府征税的税源也是不稳定的。而对不稳定的税源,政府要使之稳定化,可行之道是尽可能早地实现税收收入。早取得税收收入的办法既然不能让企业无端虚列收入和成本,那只能是把那些尚不能完全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成本收入预计和成本不预计的方式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出资人与政府不同,它不可能通过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使其投资回报稳定,他的收入最终和从根本上取决于市场状况和经营水平。正如前述,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这不仅使出资人投资报酬不稳定或可能得不到投资报酬,甚至可能亏损出资人或丧失全部投资。正是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存在,导致出资人要求在会计上采取谨慎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可能使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

(四)政府征税是统一的,出资人投资及其运营个别的独立的。政府以国家代表的角色行事,在税收政策上必然全国统一或基本统一,并在税法中用法的形式统一规定。事实上政府不可能针对每一个企业的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而由于出资人投资及运营是个别的独立的,不同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组织等均不相同,为了客观地揭示其经营业绩,各企业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必然不同,这种不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规范),而会计准则只是揭示了各企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共性特征,各企业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个性特征则必须通过公司章程中的企业会计制度加以明确。

(五)政府征税具有宏观性,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只是微观行为。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调整会计制度具有主观性倾向,如为鼓励和抑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可以通过税法中的会计制度的调整达到目的;而出资人无论何时都将恪守客观反映的原则,特别存在现实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对立时,更是如此。

正因为政府征税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异,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具有其内在必要性。

二、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两种制度统分的充分性

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将两种制度统一于税务会计制度之下,有的将两种制度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有的是两种制度分立,还有的是企业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纳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事实上这也是两种制度的分立,它的统一只限于两种会计核算组织的问题)。可以看出,尽管从行为理论上判断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应分立,但实际上各国的做法不一,原因何在?这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这种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一) 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与统分的充分性

终极地说,出资人可以分为国家和人。当出资人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者,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取者。由于利益主体的一体化特征,政府和出资人在收益分配上上对立就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两种制度不必实际地分立。一般而言,由于下放的行政惯性,往往采取统一并强制税收的会计制度。而且统一的会计制度易于操作、执行、检查,自然而然,当出资人是国家时,不仅两种制度不分立,而且,根本上是从税收出发制定会计制度,由此,财务会计制度被统一于税务会计制度之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

当出资人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政府至少对非国有经济不能一身二任,并开始出现政府税收与非国有企业所有者投资收益的对立。政府多得,结果必然是这些所有者少得。不仅如此,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基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上往往趋向使政府提前取得税收,从而使出资人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不能充分体现。加之统一的会计制度也确实无法完全宏观地揭示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政府征税与出资人在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下取得投资报酬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求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能够尽可能快和尽可能多地实现税收;另一方面,非国有出资人和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他们基于资本保全和防范潜在风险的需要(国有企业往往是避税的要求),要求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尽可能遵循谨慎原则。我们把这两种要求的对立称之为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取决于提出要求的两个主体的力量。事实上我们看到,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在力量上谁也难以与之匹敌,这就决定政府必然以强制性权力制定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以确保税收目标的实现。这正是任何国家税法中都要统一规定税务会计制度的权力基础。

然而,无论政府与出资人之间达成何种妥协,由于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多多少少必然要满足政府提前征税的要求,以此揭示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当然会出现不客观的情况,由此,为了反映不同企业千差万别的情况,就开始在政府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下,企业可以在其规定的弹性区间内,灵活选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可能。"弹性区间"的规定实质是政府与出资人(或企业)博弈的结果。这意味着承认各个企业所使用的会计制度可以存在差别,这正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特征,是税务会计制度在体现财务制度的要求。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从外商投资企业起,一直到所有企业,都经历过这样的变迁。

尽管如此,问题仍然在于,要在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中融入一些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容量是有限的。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稳定、统一和宏观的要求,不可能完全把每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也不可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会计制度分离势在必然。与此相应,就出现了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记账,然后进行纳税调整的做法。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差异越来越大,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变化。这导致各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难以趋同。如按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各企业资本促使和风险防范的会计谨慎原则很难实现。随着非国有经济比重增加和国有企业逐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整个经济中就产生了一种力量,要求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在税法中规定,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单独制定,其形式是先把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会计准则确定下来,然后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适合自己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的状况对税务和财务会计之统分有着直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影响

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市场的自由竞争体现得越充分,市场也越呈出多样化、多变化的特征。与企业之间的差异越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就越是各具特点。作为会计揭示对象的这些企业经济活动越是各具特色,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就越应反映这种特色,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因而,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与这种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终因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所限,而使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之分立。

2.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影响

企业组织形式经历独资、合伙到公司制的变迁,而公司制的企业又经历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到上市公司的变迁。一般而言,在独资和合伙的企业形式下,出资人和经营者合一,企业的收益是在政府和出资人之间分配。由于政府的分配是强制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必须遵从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税务会计制度收益。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其收益呢?由于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稳定,也不存在出资人与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往往这类企业就不须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其收益。

一旦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公司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阶段,出现了两权分离和股权流动,我们发现公司的收益不仅在国家与出资人之间存在分配对立,也在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分配对立,同时,还涉及到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对立。这种对立在会计上表现为:少算现在收益会使潜在股东得到好处而经营者少得报酬,多算现在收益会计使潜在股东蒙受损失而经营者多得报酬。这种纳税后仍然存在的出资人与经营者、现实股东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分配的对立,必然要求会计客观揭示企业的收益状况,才能为三方共同接受。只要税务会计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就必然产生财务会计制度。事实上税会计制度难胜此任,各国的会计准则就由此而形成。各会计制企业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然后根据公司的需要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从而形成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

3.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

当财政收支状况持续较好时,政府往往在税务会计制度中更多的减少强制性和主观性,贴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反,当财政收支状况持续不稳定时,政府往往稳定税收的立场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这种制度的强制性、主观性甚强,导致纳税所得偏离实际甚远。这时,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势在必行。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尚未达到政府无需制定强制性和主观性的税会计制度的要求,政府还必须通过统一税务会计制度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为实现会计揭示的客观性而将税务会计制度统一在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是不现实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结果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成为必然。

一、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在上面的的中,我们已看到,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客观性不同于真实性。客观性更着眼于如何通过会计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予以充分揭示。而真实性,往往因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或者说,只要会计信息是按有关制度揭示的,都视为真实。但由于至少存在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别,那么,真实就不再唯一的。而客观只能是唯一的。

整体上说,财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的关系是:由于税务会计制度以稳定税收作为出发点,并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所以难以反映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会计应进行客观揭示的要求,各企业必然根据身身的情况制定能进行客观揭示的财务会计制度。当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实际需要这种客观揭示时,这种各企业独立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客观必要就转化为一种现实需要。

既然,政府必须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而不能把它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那么,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许多。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既然,政府必须制度税务会计制度,而不能把它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那么,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风险难以防范。风险是潜原,应当防范于未然。在会计中体现防范风险的要求,就是要提足各种可能的损失准备金,或者直接将可能的损失进行确认,使企业的资产中不包含各种可能的潜亏。这就是损失可以预计。同时,收入不可提前预计,以确保企业的利益分配建立在实实在在的收实现收入上。这种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不只是一种利用会计制度防范风险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使企业按照一种设定程序必须经营进行风险的预计与防范。在,主要采取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揭示企业的会计信息,结果许多国有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是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或者形成无休止拖欠,或者形成呆账,而相应的坏账准备较少。从前者看,因货币性收入未实现已作收入,而又长期收不到现款,结果具有提前预计收入的性质,这些收入必然已被分配为税金、资本报酬、经营者和员工的奖励等。这些都要付出现金,而企业实际并未收到现金。这不仅带来未来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而引致的收入实陆不能实现的风险,也会带来因提前分配收入而代付现金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支付风险。从后者看,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可能导致呆账的大量增加,如果不能预提足够的坏账准备,结果会导致潜亏的大量存在,以致未来可能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二是存货的存期不断延长,库存增大,这实际意味着存货在未来的市场出售中面临降低的风险甚至不能出售的风险。但是,许多企业不能提削价准备金,提取的企业也是数额不够。这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

其二,资本能以保全(抑或成本难以补偿)。资本保全实质上是对企业已运用资产提足补偿成本。不同企业的资产运用状况千差万别,其资产损耗情况也各不相同。在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各种资产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由此,不同企业的不同资产或相同资产的成本补偿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性。但是,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体现这种成本补偿的差异性,而且,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多倾向于少提成本和延期摊销成本,导致企业运用资产的前期成本补偿不足和总成本的补偿不足。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少账面尚有价值而资产已不能运用的现象,它也使未来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加大。

为了防止这种会计揭示客观的现象产生,同时保证政府税收目标的实现,只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种制度的分离才完全可以达成。企业向政府纳税时,完全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划盈利即纳税所得;企业向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经营者以至职员分配收益时,则完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税后盈利即会计利润或企业利润。这里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减,意味着税金是企业一项法定和独立的支出,必须得到事先的补偿。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以至员工都必须按在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所计算的税后净利益参与利益分配。

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优化;会计科目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结构的逐渐复杂化,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层次的增多,事业单位在其下属单位资金管理和资金分配上就产生了一定的问题[1]。上层单位想要满足各层次单位资金需求,完成单位的运行就必须以企业经营的方式从市场中获取资金进而作为单位的资金补充[2]。以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为例,其隶属于广东省地质局,由于广东省地质局财政拨款无法满足整个单位运行,故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在完成公益类地质项目外由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及韶关市地质工程公司两个单位到经营市场承接工勘、施工项目弥补单位运行中资金匮乏的问题。由于两个单位隶属于事业单位,其在制度上与传统企业相比存在差异性,进一步导致其财务核算制度的灵活性不够。

一、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问题思考

1.缺乏会计基础规范

以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的日常工作管理为例子,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会计基础规范性较低的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事业范围规模的逐渐扩大以及社会制度的逐渐完善,事业单位为了满足运营资金需求不得不构建事业单位附属企业,而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域,均没有对事业单位隶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基础规范[3]。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根据我国财政部的对事业单位的要求确定基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在制度中明确以具体业务收付实现制为根本,对单位内部的整体财务实施财务管理。因此,就目前而言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在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中存在缺乏会计基础规范的问题。

2.会计核算延误

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近几年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基本运行,从根本上构建了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及韶关市地质工程公司两个直属单位。在实际运行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由于事业单位和企业运行之间存在财务差异性,导致事业单位和隶属企业之间在实施财务会计核算的过程中由于核算内容和核算流程的差异性造成会计核算时间延误,进而影响整个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进度,为事业单位的整体运行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带来了弊端。

3.会计科目不健全

对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科目设置进行分析,其存在科目设置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为了满足企业自身运行,在实施市场资金获取的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构建了分科目的会计直属单位,直属单位在日常运行和管理的过程中会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构建会计科目,该会计核算审核科目与事业单位自身的会计科目设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财政收支业务核算的过程中隶属公司制定了存货会计审核制度,但事业单位内部并没有相关的存货会计审核制度,仅仅是对单位内的基本运行资金或项目投资进行资金审核,进而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科目设置完善的问题。

4.会计资金分配不合理

事业单位为了更好的实现综合发展构建了以单位发展为根本的会计资金分配,其中包含事业单位的自身运营和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投资以及事业单位的根本发展价值等。但是,从市场发展资源和市场价值的角度出发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对市场获益公司的资金管理,且在资金的源头处理上也缺乏相对应的资金分配制度,这导致事业单位在其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将短缺的资金合理进行公共服务和运行市场获利的分析,进而严重制约事业单位的整体财务管理效率,影响事业单位的发展。

5.业务并账整体性差

就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而言由于其隶属于广东省地质局,因此其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上级审批,进而实现自身财务资金的支持。但是,其自主经营的企业中并不需要上级单位审批,可以直接对自己获取从上级单位获取的资金进行合理审批,进而为经营的隶属企业提供市场经营资金。但是,在长期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发现,由于事业单位经营的企业受到市场财务的影响,二者在账目并账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账目大小一致等问题,严重影响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并账处理。而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二者所直属的财务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导致事业单位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账整体性较差。

二、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优化

1.规范会计基础

为进一步统一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经营的两个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在其实际优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规范会计基础的方式,以基础规范为依托,进一步实现事业单位基础制度的统一。如以传统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为根本,在其基础上联合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进而实现制度的整体整合,建立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性。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由于事业单位隶属企业与传统企业经营需求不同必须从市场公共服务价值入手,以公共服务为根本,实现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优化,进而实现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整体改进和发展提供财务制度保障。

2.加强会计核算时效性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核制度对其会计核算的时效性进行优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根本,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信息化标准,进而利用信息技术的高效性加强会计核算的时效性。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在加强会计核算时效性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广东省的会计核算标准建立软件会计核算处理模型,在统一的会计标准的基础上以模型优化的方法实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优化。此外,还可以通过健全信息系统评价的方式对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及其隶属公司进行整体处理,进而实现我国事业单位整体会计核算信息化,缩短核算时间差异性,优化核算时效性。

3.健全会计科目

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在其整体构建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健全会计科目的方式对其进行优化,进而满足不同制度和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性,以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为例,其在实现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自身和下属公司之间财务会计管理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在事业单位内构建单独的市场经营公司会计结算科目,并且在科目下设置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风险核算等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而以点带面的优化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4.合理分配会计资金

我国事业单位在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过程中需要从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以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为根本,实现事业单位资金分配的合理处理。此外,上级事业单位与下级事业单位之间需要从市场需求和运行需求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会计核算分配制度,用于事业单位的整体资金核算。以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为例,其在合理分配会计资金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首先,针对上级单位下批的资金进行整体管理、分项目投资;其次,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对两个直属经营的公司实施资金的分配,根据每一个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和风险投资需求等实现资金的合理分配;最后,构建运营、经营、服务三位一体化管理的会计资金分配制度,与保障事业单位的整体财务会计核算的公平、公正性。

5.实现整体业务并账

为进一步实现完善事业单位会计结算制度,从其整体业务并帐入手对其会计结算制度实施统一处理,进一步为事业单位的运营提供财务制度保障。在实施整体业务并帐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账目信息的统一性为根本,并且构建相同的账目处理流程。为了规避事业单位与其经营企业之间账目的差异性,可以在现有账目的基础上构建账目标准数据处理和格式处理,进而保障账目的整体风格一致性,完善会计工作的核算一致性。以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为例,在实现整体业务并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并账纳入其中,实现编制报表和编制账目专用报表记录的方式,实现事业单位整体业务并账的改革,以优化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结算制度,为我国事业单位的运行奠定基础。

三、结束语

就当前广东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中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来看,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制度的逐渐深入改革,在其财务会计制度上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就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整体上未来想要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必须对下属单位的经营市场运行资金进行补充,进而实现事业单位的整体运行资金管理,完成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整体性。此外,事业单位在完善自身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事业单位自身的制度,以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及时的更新和推进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穆雄飞.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思考[J].财会学习,2016,03:(01)74-76.

[2]汪艺君.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思考[J].全国商情,2015,(05)22:83-84.

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成本效益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对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新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原则和税法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分离的原则。本文在介绍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的基础上,从成本效益出发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己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近几年,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一直是我国会计学界和税务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在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基础上,重点从成本效益出发探讨了两者的分离情况。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2.1根本目的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财务会计的根本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2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就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

2.3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与财务会计有所背离。

2.4核算方面的不同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不仅涉及应税收入和应抵扣费用确认的时间,还涉及价值的计量;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流转税类各税种:不仅涉及利润表项目,还涵盖资产负债表中的几乎所有科目。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不仅有时间性差异,还有永久性差异以及我国独具特色的裁量性差异。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税务核算时往往需要在会计核算数据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3.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必然产生大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时的成本,主要有:

建立分离核算体系成本,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要分离,税务会计需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核算体系,能明确地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界定、协调与处理,企业进行纳税处理时遇到的难点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核算标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处理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增加日常处理成本,企业不仅要进行会计核算,还要进行税务核算。

人力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企业需要设置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比以前有所增加。

其他成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其他具体成本开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度越高,这些成本的开支就越大。

3.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收益分析

如果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具体表现在:首先,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各司其职,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将比分离前得到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进而增加决策效益。其次,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能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并且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务会计核算,而规范的税务会计核算有助于企业正确纳税与诚信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企业的信用等级。

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例如国营企业、个体企业),企业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报告的需要,没有公众利益问题,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取得的收益无明显变化。若强行将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分离成本将远远大于分离收益。

3.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成本效益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收益成本分析

对于需要对外筹资建立,需要提供对外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的企业,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程度的加大,企业收益随之增加,成本也随之增长,两者之差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结果,只有它是正值才是企业希望得到的结果,也是企业得以继续生存的前提,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使得企业入不敷出,则企业最终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倒闭。随着分离程度的增大,分离成本会不断增长,而分离收益却会随着分离度的增加而变得增速迟缓,所以,就存在一个"收益一成本"的最大值,这个最大值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最大值会在0-1之间并靠近1的位置出现。这也就是在前文所谈到的向会计靠拢的企业,此类企业分离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适宜采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关系模式。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或者分离程度低)时收益成本分析

对于不需要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例如国营企业、个体企业),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报告的企业,其没有公众利益问题,分离前后该类企业的收益将无明显变化,但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程度的加大,所花费的成本却在不断增长,成本大于收益使企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没有必要非得增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完全可以向税法靠拢。因而该类企业的"收益一成本"最大值会出现在0-1之间靠近0的位置。这也就是在前文所谈到的向税法靠拢的企业,所采用的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差异日趋明显是两者分离的前提条件

1.目的不同。财务会计主要是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状况变动的信息,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应纳税额,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依据不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正是因为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导致它们在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的基础,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税务会计则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共同作用为核算基础。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所以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税务会计一般不另设立独立的账证体系。

4.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它们没有主次之分,财务会计反映的就是围绕这六要素进行的。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的收入、费用不完全一致,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5.核算对象与内容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财务会计则把这些作为附属工作。此外,税务会计以成本作为计量属性,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的,而这些在财务会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1.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两者分离的必然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财富分配的一种行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在税收关系中,政府与出资人是一对相互博弈的行为主体,两者的行为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1)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机器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的客观结果。当政府需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营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或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因此,出资人只能趋向于客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地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的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2)政府征税是无偿的,其参与分配的法理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的职能是对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而税收是在合理划分存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政府的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多的税基。政府更关心企业收入,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上。同时,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了其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因此政府不仅限制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定收入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这决定了出资后必然有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其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问题,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少确认增量。所以出资人往往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多估成本,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减少或推迟赋税。

(3)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政府税收稳定的基础是税源稳定,也就是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所以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由于市场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导致出资人要求会计采取谨慎性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使企业存量资产中留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

2.出资人的多元化决定了两者分离的必然性。从根本上说,出资人可以分为国家和人,但出资人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者,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得者。由于利益主体的一体化特征,政府和出资人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就不存在。这就决定两种制度可以不必分离。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当出资人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政府至少对非国有企业经济不能一身两任,非国有企业所有者与政府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也将逐渐显现。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稳定、统一和宏观的要求,因此不可能完全把每一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确定下来,也不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会计制度分离是必然的。

3.两者分离是建立制度的要求。财务与税务会计不分,这与我国过去的所有制状况和宏观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不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来体现,应当通过《公司法》、税法等来调节。由于税法不允许考虑物价上涨对收益计量的,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很可能不真实不客观。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必须充分体现“客观、公允和真实”的要求,但这不意味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可以完全脱离税法,而是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前提下,尽量协调两者的关系。总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效用,就必须解决坏账准备提取、加速折旧的范围、销售实现的确认时间等,并考虑通货膨胀对企业资本保全和会计信息真实性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走税务会计独立的道路。

4.两者分离是信息使用主体多样化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会计报表的使用得最多、最感兴趣的是国家税务、财政部门,这使得我国的会计制度一直与税务挂钩,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的,而忽视了企业自身的需要。另外,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也会以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作为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但是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才是投资者所拥有的。而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的建立,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已从单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如税务机关)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税务部门只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之一,更多的、更重要的使用者是银行、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公司管理者等,他们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在逐渐增加,以便能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5.两者分离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可参照国际主要会计模式,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分离,使它们各尽职能。只有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摆脱因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交叉矛盾而感到左右为难的处境,从而从容地、合理地处理财务、税务会计事项,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真正地按照真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从我国近年颁布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接轨,其多数倾向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应不一致,这也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证税法的性和严肃性。在税务会计未分离的情况下,有时为了照顾财务会计的灵活性,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灵活处理的规定。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也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建立税务会计以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障税法的严肃性。

2.有助于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及国家税制的完善。积极推进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筹划,尽量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住漏洞,使国家税制不断完善。

公司基本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基本前提;适度分离

作为税收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税务会计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并借助财务会计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的目标存在差异、纳税人与赋税人可能不统一等原因,税务会计有区别于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这可以为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当分离提供支持。

一、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的发展历程

税务会计的运行模式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会计模式可分为三种:财税分离模式(如英、美)、财税合一模式(如法、德)、财税适度分离模式(如日本)。[1]在财税分离模式下,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受税法约束,财务会计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与税法差别较大,为满足纳税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外完全分离;在财税合一模式下,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会计所得和应税所得只在个别项目上存上有所不同,财务会计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与税收目标保持高度一致;而财税适度分离模式更注重会计的管理职能,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存在,但是在纳税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可归类为第三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重合也有分离,并且是一个从高度重合到逐步分离的过程。[2]

(一)1984至1993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高度重合

自1984年我国开始出现多种所有制起,至1993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简称“两则”)实施之前,我国执行分行业、分所有制成分的会计制度,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因所有制的不同而不同,这一阶段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没有太大差别,这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高度重合时期。

(二)1994至2000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初步分离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了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两法”)并行。由于税法尚不完善,因此税法有规定的,则依据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无规定的,则依据会计制度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相符的,则依据税法调整后的会计利润计算应缴所得税。“两则”和“两法”的实施后,应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首次出现显著差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现初步分离。

(三)2000年之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趋势基本形成。

2000年1月1日,我国实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取代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业在会计制度上的差异,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由“纳税调整体系”发展为“独立纳税体系”,独立的税务会计基本形成。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的可能性

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呈相分离的趋势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促成的,会计假设与税务会计基本前提上的差异就是其中之一。

(一)税务会计主体

税务会计主体和财务会计主体都是从空间上界定其服务的对象,但是二者并不相同。税务会计主体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或者单位,即纳税主体,同时这些纳税主体能够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财务会计主体是其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范围内。例如,母、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它们是一个财务会计主体;但是在税务会计中,未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都是税务会计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主体(如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变化。在市场行为中起主导地位的是企业,而非政府,减少对企业经营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才是政府的正确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恰当分离可以更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灵活性。此外,股份制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利益相关者更注重会计信息的真实有用性和客观公允性,客观、真实的反映会计信息成为会计工作的首要目标,因此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的会计准则,必须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投资者为导向,而不是依从税法的安排。

(二)货币计量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货币计量上的假定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用同一种货币计量经济事项。这一假设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发挥计量属性的基础,但是二者的计量属性却不尽相同。

(1)历史成本是指取得某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它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税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的目的是为确定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可靠、确定、可稽查的特点,最符合税法对计税基础的要求,在历史成本确定的情况下,税务会计一般不会采用其他计量属性。[3]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作为传统的计量属性,虽然占有一定地位,但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则必须将公允价值作为首要的计量属性,这样才能公允的反映其价值。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中的地位远不及在税务会计中的地位。

(2)重置成本是指在当前市场状况下,用现时价格水平生产或购建与某项资产具有相同使用功能或效用的全新资产的支出。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重置成本含义基本相同,只是使用范围、内容有所不同。税法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属性,如对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计量、对盘盈资产的计量等;而会计准则对重置成本的使用没有界定范围。

(3)公允价值是财务会计中与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会计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时不予确认,即此类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只有在历史成本和现行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时,税务会计才不得不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可见,它是作为“补充”计量属性使用。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决策相关性的会计数据。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实现税收,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税务决策、实现企业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财务会计要求通过计量属性反映可靠、相关的信息,而税务会计要求通过计量属性体现的计税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可稽查性。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可以充分发挥各种计量属性的作用,更好的记录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

(4)可变现净值和现值是财务会计独有的计量属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例如,固定资产在年终报告时,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在此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而税务会计一般情况下不确认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只涉及初始计量,一经确认不再改变。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后的价值,体现了货币时间价值。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固定资产的价款,且支付期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期限,此时应当以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而税务会计不采用现值计量,因为现值计量在信息的可靠性上有所欠缺,这与税务会计要求计税基础的确定性相违背。

(三)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是税务会计独有的基本前提,它是指随着时间段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货币将会发生增值。正是由于这一假设,政府和企业在税务的征纳过程中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争取最大的时间价值。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会在税收立法中明确规定各个税种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税前扣除原则、纳税申报期限、税款缴库期限、税收优惠政策等。查尔斯・T・亨瑞格等人在其所著《会计学》中写道:“税务会计有两个目标:巡守税务会计和尽量合理避税。”可见,税务会计可以确保企业税务活动严格按照税收规定开展、足额纳税,并且合理运用税收申报期限、税收优惠政策等,尽可能长时间的将资金留在企业中,实现货币的时间价值,发挥融资功效;[4]税务会计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筹划好企业的经营及纳税方式,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到尽可能多的税收优惠,以达到让企业少缴税的目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除了上述三种基本前提外,税务会计还有持续经营、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四个基本前提。其中税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和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都是假设主体以既定的经营方式能够在未来期间持续正常的经营下去;纳税会计期间与财务会计的会计期间假设都是对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定期间,以便开展会计工作;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前提,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基础上的,而不是对某一个特定的业务进行核算。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而不考虑当其事项在后续年度的可能结果如何。财务会计资料正确这一基本前提是指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的,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这属于二者重合的部分,也一定程度上说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必进行彻底的分离,否则反而会加重企业会计的任务负担,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才是正确的决策。

三、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当分离

正因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上述不同,才为二者的适当分离提供了可能性,分离后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充分运用这些基本前提,更完善的反映企业的纳税信息以及会计信息。并且,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基本前提中的共同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并不需要完全割裂。

不管是税务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属于会计学科,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的模式下,二者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利用财务会计的数据展开工作。以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和税务部门管理水平来看,如果过度追求“财税分离”,将会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很大困难,这样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我们应该采取逐步分离方式,在合理保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从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合理过渡的核算体系,完成税务会计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税务会计报表的衔接,为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建立一套标准的方法体系,减少会计人员对具体操作方法选择的随意性,也为税务机关的后期稽查提供一个从财务会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调整的完整、清晰的记录轨迹,降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大连出版社,2011.

[2] 张山峰.试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法必然性与差异[J].财会研究,

2008(20).

[3] 盖地,孙雪娇.税务会计的计量属性及其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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