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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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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让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八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金融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第十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以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贷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计入所有权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十六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八条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交易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一)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限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二)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条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格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一)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二)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减值损失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真实稳健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资产减值准则并非适用于所有资产,存货、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适用此准则。本文就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及计提减值的范围

(一)金融资产的范围。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新准则下应注意:(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2)发生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有三类:一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二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三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直接增加或减少其账面价值,并将变动价值确认为当期损益,无须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5)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三、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会计处理

1、减值会计处理原则。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减值会计分录。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这几项金融资产均要求按历史成本计价,并需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具体会计分录见表1。(表1)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三年期,票面利率为4%,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47.50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07年末债务人发生损失,估计该项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900万元,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在2008年12月31日减值因素消失了,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100万元,假定按年计提利息。

(1)2007年1月1日取得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967.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2.50

(2)2007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并对利息调整进行摊销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000-32.50)×5%=48.38,“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8.38-1000×4%=8.38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8.38

贷:投资收益48.38

2007年末债务人发生损失,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00万元,其债券的账面价值为(1000-32.50)+(40+8.38)=1015.88,因此应确认的减值损失为1015.88-900=115.88

借:资产减值损失115.88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115.88

(3)2008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0×5%=45,“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5-1000×4%=5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

贷:投资收益45

2008年12月31日转回前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900+45=945,现金流量的现值1,100万元,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由于2008年价值回升,首先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08年12月31日的处理如下: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67.50+48.38)×5%=50.7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79-1000×4%=10.79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79

贷:投资收益50.79

2008年12月31日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967.50+48.38+50.79=1066.67,按新准则的规定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因此,2008年转回后的摊余成本不能超过1066.67万元,所以转回的金额=1066.67-945=121.67,而不是1100-945=155。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121.67

贷:资产减值损失121.67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

1、减值会计处理原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积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不得转回。

2、减值会计分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得利的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允价值的下降符合金融资产减值条件的,则应计提减值准备。(表2)

例2:甲公司于2008年5月1日在二级股票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30万股,占到了乙公司总股份的1%,该股票每股买价8元(其中每股股利0.7元),发生交易费用5万元,此权益投资被界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于2008年5月3日实际发放红利;6月30日,乙公司股票公允市价为每股6.8元,乙公司因投资失误致使股价大跌,预计短期内无法恢复,截至2008年12月31日跌至每股3元。

(1)2008年5月1日购入该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24[(8-0.7)×30+5=224]

应收股利21

贷:银行存款245

(2)2008年5月3日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21

贷:应收股利21

(3)2008年6月30日,公允价值下降为每股6.8元,属于股价的正常波动,不符合减值的条件。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224-6.8×30=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

2008年6月30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4-20=204

(4)2008年12月31日,因权益工具发行方投资失误,致使股价大跌,并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符合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条件,应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3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积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4(204-3×30=114)

2008年12月31日减值以后的账面价值为204-114=90万元,如果2009年12月31日,减值因素消失资产价值上升,每股市价为5元,30万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若该例题为债务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时,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通过损益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资产减值损失。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主权,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首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相对原制度而言,《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了新的计价模式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更好地反映资产、负债的现时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抑制了关联方操纵,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能有效遏制盈余管理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会计科目,取消了部分过渡性科目,如将销售环节以外的应收款项全部归入“其他应收款”,能提高会计信息清晰度,使报表使用者能够更清楚地看到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的轮廓与线条,清醒地评价过去,准确地预测未来。

其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行,会计人员必须改变原来会计制度下较少运用职业判断的思维方式。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会计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而我国会计标准日趋简略,会计职业判断空间不断增大,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能力才能如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的价值和当期损益等财务状况,才能正确积极地运用职业判断。

二、关于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问题及思考

(一)部分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资产带来的核算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按持有期间划分投资,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与“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除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外,《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定义了四类金融资产,分别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重分类的难点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资产的划分,对这三类金融资产的归类将导致后续计量的截然不同。例如,某企业支付100万元购买随时可进行交易的尚未到期的3年期国债,该国债购买后可以进行以下三种归类:(1)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要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3)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要计算本会计期间因持有该项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我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把经股权分置改革的原法人股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应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例如某公司持有的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万元,年终时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增涨20万元,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假定该公司处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净现金流量为13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3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投资收益 30

以上是制度规定,如此转回处置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好理解。若为上期或更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结转到当期利润分配科目。本人认为转回时应冲减(增加)留存收益更符合会计期间匹配的会计原则,否则在公允价值出现持续上涨或下跌的情况下会出现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的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在处置时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与前几项金融资产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从所有者权益科目转回的,对当期损益不构成影响。即,在经营利润一定的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将导致资产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从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降低,反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将导致资产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从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增加。同时,不论持有期间其公允价值如何变化,处置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与原始投资金额的差额全额反映在处置当期损益中,即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额等于持有期间的累计收益。

目前,证券交易市场价格是公认的最为公允的价值,但在资本市场尚欠成熟的情况下其公允性仍然值得质疑,如2007年大家公认的股市泡沫就是很好的佐证。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时历年的公允价值取值问题值得商榷。在全流通时代到来之前,原法人股是没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向当期流通股东支付了或多或少的兑价。显然在此之前,法人股公允价值低于同期同权流通股的市场价格。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追溯调整期间大都是股权分置改革前期或法人股限售期间,其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就值得研究。若高估或低估,以后计入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不仅限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关于投资等资产减值的规定让执行者难以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存货的减值可以转回,两项准则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去向唯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尽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的去向为资本公积,而未进入损益,故仍需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指出,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解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同公允价值变动挂钩,因此减值损失的计量过程应当是将公允价值变动由资本公积科目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这两者又不太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还指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又不一致。

(三)关于所得税的规定与税收法规存在分歧,执行难度太大

长期股权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的一些纳税调整事项不能用简单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概括,所得税纳税调整十分复杂。自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税收法规没有跟上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已缴纳了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能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显然违背了税法公平、合理、不重复纳税的原则。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和分配利润本是相互联系的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净利润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利润进行纳税处理,使得投资企业只能将这两事项分开进行纳税处理。

自财政部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存。绝大多数公司采用了简单的应付税款法,因此许多会计人员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处理相当生疏。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执行难度很大,尤其是规模小的集团三级控股子公司几乎不可能实行。

(四)关于股权投资和合并报表的规定让人费解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要为编制合并报表调整为权益法另设完整的账簿记录。这就造成了一项投资母公司个别报表上的确认与合并报表上的确认方法不同。还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四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消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

部交易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这种编制方法在我国属首次提出,会计人员确实不知道具体该如何操作,如何设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工作底稿。

三、更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人着手,加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需要会计人员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长期费用摊销、收入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的运用等方面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全面的、系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学习的能力,不断训练,长期积累并不断提高这种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在实务中的操作做到了然于心,还应该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后续教育,使会计人员彻底抛弃以过去为重心的理论体系和观念,建立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和理论体系,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

(二)加强内部监管,更新企业系统,保证良好的执行环境

在提高会计队伍素质的同时,还应加强企业管理,树立风险观和战略观,让企业所有员工共同参与企业的全面控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数字网络技术和办公现代化技术等作为完成基本工作的手段,更新企业的系统,保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能够以有效率的、兼顾成本与效益、及时的和适合持续操作的方式生成数据信息。

(三)加强公司治理,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加强公司文化治理、行为治理和财务治理,并且促进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进程。只有在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才可能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从而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4] 姜美华: 实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建议,《财会月刊》,2006/21。

[5] 范翠玲:“不同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 盈余管理 会计政策

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及处理的规定

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公布了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企业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这四类。新准则中提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他两类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新准则借鉴了2003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公允价值引入到对金融资产的计量中。但另一方面,该新会计准则采用管理层风险管理、持有意图作为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标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使得管理层对会计政策的取舍以及进行盈余管理有着较大的可操作性。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对比如下:

表1-1 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比较

公司持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只可能归类于其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文将只针对这两类资产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二、权益类金融资产分类对公司利润影响研究

权益类金融资产分类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总结如下:

取得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费用计入资产成本,不影响当期损益。

在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均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减值以外的其他公允减值变动均不影响当期利润,而是通过资本公积反映。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反映在当期利润中。

处置时,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反映的是处置时的价格与上一个资

产负债表日时的公允价值之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反映的是处置时的价格与购入时价格的差异,若持有期间发生了减值,还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考虑在内。

“利润堰塞湖”就是利用非经常性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之一。“利润堰塞湖”释放的利润“洪峰”将导致企业的利润突变,使投资者对企业实际盈利能力的判断出现偏差。

权益类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是管理层意图,因此管理层有理由选择使自身利益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划分方法对权益类金融资产进行分类。若将权益类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从初始确认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被存储起来,形成“利润堰塞湖”,等到需要时将该部分存储在资本公积中的利润释放出来,引起公司的利润突变,既达到美化利润或其他的目的,也避免了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产生的公司利润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在股票价格上涨时也可以起到延缓税收的作用。管理层若选择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影响公司利润稳定性。鉴于此原因,无论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如何,大多数公司倾向于将权益类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1、新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及处理的规定的给公司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新会计准则将管理层意图作为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依据,并对不同类别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为公司管理层通过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2、金融资产的不同划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公司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制造“利润堰塞湖”,在需要时实现利润突变。公司管理层利用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有损报表的真实性,使报表利润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

(二)建议

1、准则制定者应对新会计准则进行进一步完善,减少或消除公司利用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使公司利润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价值。2、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只有公司真实全面地披露公司的会计政策和公允价值等信息,才能让报表使用者清晰地认识到公司利润的组成以及公司对于金融资产的处理对利润的影响,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3、报表使用者应明确公司利用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有关会计政策和公允价值等相关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对公司的利润进行进一步分析,明确公司利润的增长是由盈利能力的增长还是由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未实现收益引起。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分析公司利润,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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