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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新准则

国际会计新准则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第1篇

一、公允价值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外部环境不断变化,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导的传统会计计量已受到现实状况的冲击,难以真实反映企业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应运而生。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一)我国采用公允价值的必然性。首先,国际财务会计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日益广泛,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我国在此时提出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增强会计报告的可比性,促进与世界经济的协同发展。其次,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市场融合加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跃,产生了数量众多、特征各异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这些衍生金融工具因不具有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主要以合约形式出现,再加上交易和事项大多并未实际发生,所以传统的历史成本无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计量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并不取决于业务是否发生,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就可形成一个价值。最后,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尤其是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由初创走向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以确立,这也为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运用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我国采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性。虽然我国资本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但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公允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的应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还有一定差异。

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特定条件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非货币易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规定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此外,还要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成本计量存在差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购买方支付的并购溢价,分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按照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

从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公允价值计量是在适应我国会计环境下做出的谨慎选择,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公允价值计量在与国际会计方面有突出的协调性外,所得税会计作为现代税务会计的核心,在此方面也做了很大的调整。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新规定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必然性。第一,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企业间合并、重组成为重要的一种调整资本结构的方式。而企业间重组、合并势必会给所得税带来重大影响。这就成为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客观现实基础。第二,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其内容本身比时间性差异广泛得多。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处理与披露,“递延税款”被替换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旧制度中,时间性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反映在“递延税款”中,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而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易于理解与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采用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科学,使用性强,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另外,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跨国经营日趋普遍,客观上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财务报告具有更强的可比性。我国也应当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当然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接轨。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没有直接提出准则的目标。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禁止采用递延法。而国际会计准则IAS12规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所指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在以上方面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IAS12的规定基本相同。除特别限制外,要求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空白,而且新准则的许多规定都与国际准则趋同,使得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协调,但是离最终的成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新准则;旧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中主要强调了它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或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新准则取消了商誉,将商誉并入到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该准则规定只有在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能产生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

旧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旧准则指出,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8)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IAS38也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IAS38认为,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预期的未来超额经济利益,它可能产生于购入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购买者在整项购买合并中准备购入的,但却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条件的资产,商誉本身是不可辨认的,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新旧准则与IAS38关于无形资产确认的要求是一致的,都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②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比较

对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应以其摊余价值减去相关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作为账面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 7号一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38认为,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一致的基础,分摊于该资产的支付对价,或创造、生产并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所有支出。IAS38特别指出,对于以报告企业的权益性工具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2“企业合并”的规定,其成本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于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加上可直接归属的、使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需支出,对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以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需区别对待:与不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所放弃资产的帐面金额作为新资产的成本;对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无形资产首次满足确认标准后所发生支出的总额,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或依合理基础分配的,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支出(这与新准则的处理一致)。

可见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显著的,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2)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二)后续支出计量的比较

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新旧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而IAS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计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和分摊至该无形资产。

四、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IAS38将企业内部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IAS38指出,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还是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②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③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④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⑤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⑥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相应的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的入帐成本。

新准则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研发支出”这一科目,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5条资本化条件(与IAS38的6条标准基本一致)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首先应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按是否应予资本化,再分别结转到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中去。

五、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IAS38规定,企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将其计入其他资产的帐面金额。关于摊销年限,IAS38指出,无形资产的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但是,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 年。IAS38又规定,如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推翻上述假定。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应按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原来一样,按期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予摊销,但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考虑到尚未使用无形资产未来产生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新准则与IAS38一样,都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此条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另外,新旧准则都将摊销费用确认为损益,而IAS38规定,摊销额通常应确认为损益,但是,有时包含在资产中的未来经济利益,在生产其他资产时被吸收。

六、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第3篇

1.1997年1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开始执行。准则对h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则和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关联方公平合理的交易,提髙了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准则的疏漏和缺陷操纵利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关联方的认定混淆不清,造成该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没有如实被露;关联交易信息被露不充分,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关联交易计价标准披露差异比较大,对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没有做出要求,从而将模糊性带入被露中,成为监管规范的一个漏洞。信息披露的诸多问题使得报表使用者在正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现偏差。

另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颊繁,相互依赖程度也逐步加强,这种趋势必然要求我国的会计佶息与怍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信息越来越趋同,即所谓会计国际化。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异,基于国际协调的现实选择,我国的会计准则应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其目标在干寻求各围会计的一致之处,消除不必要的分歧,尽量减少各国之间的会计和报告准则方面的差异,以提卨会计佶息的可比性。

2.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了《企业佘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被露》对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1卜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文旨在通过新、旧准则和新准则与围际会计准则就关联方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借此阐述在关联方信息被露方商,新准则的改进之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们尚可能完善的发展方向。

二.新会计准则修订的内容及原因:

1.扩展了关联方定义。新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增加了以下内容:第一、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干关联方。第二、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干关联方。第三、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十关联方。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情交易,权钱交易的存在,将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纳入关联方范围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2.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披露范围。旧准则中规定: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也不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新修订的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规定如下: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业。新准则还增加了母公司不是企业最终控制方,应3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4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新准则对披露的层次进行了清晰客观的规定,从而限制了那些多层控制结构企业通过可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上下两级以上的公司来完成各种牟利交易而免受披露,掩盖关联交易的做法。

3.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更客观详细。第一、新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第二、对于未结算项目,原准则只要求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而新准则增加了被露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第三、新准则增加了假定关联方交易是不公允的,企业只能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这些规定增加了关联交易披露的透明性、直接性,降低了企业掩盖甚至纂改交易额的可能性。

4.强调应遵循实质重干形式原则。新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干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被露应根据一方对W—方实质h的直栈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_h冋受另一/J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三、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被露))(AS24)于1984年7月,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我国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两者仍在较多方面存在差异。两者主要的差异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肴出,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最实质性的区别就足国阮会计准则将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均视为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要求充分被露。而我国新准则没有把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纳人关联方,这一点其实更符合中国围情。因为屮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较多,如按国际准则规定,大部分都是关联企业,实际上这些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如果没有投资等纽带关系不构成关联企业。#此,新准则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不认定为关联企业,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披露成本。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到一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同了中国的做法,并借鉴中国准则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关联方披露》,2007年2月2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该准则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计划在年内完成,如果顺利,届时这项差异将随之消除。

针对定价政策是否披露的不同,对我国企业而言,定价政策的被露对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避免非公允关联交易有着十分积极和必要的作用,因此保留这项规定对我国目前关联方交易还是非常必要的。也符合中国国情。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主体及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的福利计划构成关联方内容。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并无此规定。这一点也符合中国国情,因为发达国家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很完善,职员福利计划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社会福利体系本身就存在较大缺陷,职员福利计划根本就谈不上。因此该规则放在中国并没有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确认与计量的问题,甚至于对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披露都不做要求。而我国财政部的相关文件中对关联方交易的确认与计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四、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新准则在寻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在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及资本市场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立足本国国情,对旧准则做了必要的删减和补充,使得我国会计准则更加向国际化靠拢,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但我们认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紧密相连,会计理论和方法应体现出中国特色。国际会计准则更体现国际化特点,不受到此类约束与限制,在国家之间沟通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差异,寻求一致,其目标在于寻求各国会计的一致之处,消除不必要的分歧,尽量减少各国之间的会计和报告准则方面的差异,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质性。因此我们觉得未来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将是立足国情,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会考虑到各国的不同情况,不断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改。

五、实际应用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定价政策的被露。我国新旧准则中均要求被露定价政策,怛是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公司披露的定价信息不完整,有的公司仅被露按照协议价、内部价等模糊的定价方法,有的公司被露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国际准则曾经就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定价方法提供了一些范例,如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成价格等。但新旧准则并没有对定价政策的披露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的定价方法以及适用范围,这样势必会造成交易价格多样化,差异较大,可比性差。

现实情况中还存在着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是否被露的问题,目前IAS24.美国SFAS57.英国FRS8及我国会计准则均未作要求。假如企业存在重大经济依赖性实体,如重要顾客、供应商、贷款人、特许权授予者等。它们之间经济往来的金额或发生的某些交易,可能十分重大,以致于编报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取决于这些重大经济依赖性实体的存在与否。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之间经济往来常常是非公允的。但基干新准则没有对此做披露要求,从而隐藏T真实交易。从我国的实陈情况来看,将有关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内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作为必须被露的信息,是应予考虑的。

六、总结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90-03

[作者简介]刘 玉,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计财处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

张 霞,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

张承良,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西 南昌 330046)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国公司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资本市场日益壮大,跨国兼并活动日益频繁并愈演愈烈,资本流动也日渐迅速。在这种情况下,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也就越来越迫切。

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成功改组,使制定在全世界范围内(至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通用的统一会计准则从遥远的梦想变成现实。随着IASB宣告制定具有“全球会计准则”意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各国会计准则纷纷向IFRS趋同。欧盟国家宣布从2005年起直接采用IFRS编制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制定了与IFRS等同的本国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与IASB在2002年9月签订“诺沃克协议”,旨在推动FASB准则与IASB准则的趋同。

我国则以IFRS为蓝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2月推出了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内容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从具体项目上看,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①从结构上看,我国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位于具体准则之上,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性。国际会计准则包括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一些具体准则,概念框架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意义。新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就是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准则的内容和结构与概念框架基本相同,只是提法不同而已。②在具体准则方面,我国准则的38条具体准则当中,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其余22条准则均为此次新增。新准则除了包括一般业务准则之外,还包括了涵盖金融业、农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等多个特殊行业的准则,可以说是覆盖而广、内容完整。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无论是从具体准则的项目上,还是从单个准则的具体规定上,我国准则都与之基本相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③会计的计量模式趋同。国际会计准则为了在财务报表中确定其货币金额共讨论了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现值和公允价值5种计量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同样给出了5种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表明了我国会计准则在计量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决心。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和使用态度上我国会计准则都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趋同。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经济后果

“经济后果”来源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夫・泽夫(Stephen Zeff)的《“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一文,他认为:“经济后果”是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一种具有经济后果的制度,这一点早已由西方实证会计学派所证明。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转变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经济后果。按照产生的经济后果是否有利可分为正面的经济后果和负面的经济后果。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正面经济后果

1.吸收外资的能力增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作为履行成员国义务的一部分,中国的市场将更加开放,可以预料,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等会以更快的步伐进入中国市场。这使这些公司所属母国的会计准则与我国过去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冲突凸现出来。随着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将极大地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使国内外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在可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各项分析。那么,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会下降;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税收负担减少,利润增加,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的信心会增强,我国企业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大为增强。

2.有助于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直接影响到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经济地位,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许多重大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取得了实质性的趋同,这其中好处之一是,当一国被指控低价倾销商品时,可以直接抗辩,从而可以大大避免因非法倾销商品指控所可能导致的高额惩罚性关税。在反倾销案的调查中,独立的、清晰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并进行过审计的会计账簿是唯一能验证生产商提供信息的证据。今后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其提供的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将不能轻易否定了。因此,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于我国企业的商品出口和外贸活动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3.有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使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与国际资本市场对话,有利于降低不同准则之间的转换成本,减少转换调整工作量,便于境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监管部门正酝酿着境外企业到中国证券市场上市。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其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以及提供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对于外国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减少编制转换会计报表的转换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他们采用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的信心。新准则体系的出台,既有利于国内企业进行海外融资,拓展国际业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外企业来中国融资,将引进来的国际战略赋予新的内涵。

4.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全面反映现时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企业只有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企业价值增加了,股东财富增长了,突破了传统的单纯的利润考核概念,有助于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决策水平,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

5.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资信状况,为这些企业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激励这些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6.有助于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创造了一个既坚持中国特色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建立了一个既能让国人认可、又能使国际认同的准则趋同平台。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四原则,即趋同是进步,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相同;趋同是一个过程;趋同是一种互动。这四项会计国际趋同的基本主张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欧盟、日本和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的认可与认同,扩大了中国会计的国际影响力。我国会计国际地位的上升,国际发言权的增加,也实现了我国会计国际化由被动接轨转向主动趋同、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共同提高的新局面,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促进全球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影响力,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负面经济后果

我国会计环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着较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二者的碰撞必然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导致负面的经济后果。

1.带来较大的制度变革成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上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情况,而对发展中国家或是转型经济国家的情况考虑很少,同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仍有不小的差距,趋同必然给我国带来很高的制度变革成本。

2.制定成本的增加。2003年开始施行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由财政部拟定的。导向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以及大量的职业判断不是会计信息系统所能自动解决的,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对会计人员的高素质要求、昂贵的核算成本以及审计成本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大范围采用国际趋同的准则,会大大增加会计信息的生成成本。

3.转换成本的增加。我国旧的会计准则借鉴了前苏联模式,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别很大。与前苏联模式相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要低得多,因此受影响的利益集团反对会计准则国际化,其中受负面经济后果影响的利益主体则更加反对国际会计准则造成的损失,这样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转换成本就会更高。

4.税收收入的减少。采纳国际化的会计准则对我国政府最明显的经济后果是税收。因为税收收益是以会计报告收益为基础,依照国际通行惯例计算的会计利润通常会低于采用新标准之前的利润,会计收益低估导致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中国政府在新会计规则下税收减少,中国政府也完全意识到这种负面的经济后果,但是他们愿意牺牲税收收益以换取外国投资。

5.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新的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加大企业的制度变革成本、学习成本、执行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经营情况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得到的利润将普遍下降。那么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和筹资能力随之受到损害。

6.对投资者、债权人的影响,企业在准则转变后财务信息与准则转变前生成的会计信息缺乏纵向可比性,在近几年,投资者、债权人难以从财务数据的变化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变好还是变差了,另外我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专业知识比较薄弱,理解新会计准则同样对他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三、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对策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是各国的利益之争,在国际会计准则的生成机制中,美英等发达国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国际会计准则是扎根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土壤中的会计准则。认清形势,趋利避害,这是我们在当前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这一新形势下应有的谨慎和决策的原则。

1.坚持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方向,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动向,并积极参与其中。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们应遵循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减少国际经济交流与贸易的交易成本,并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与世界各国共同构建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只能说是国际趋同的一个新的起点,我们应根据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来对我国会计准则进行不断的调整,只要我国的经济交易事项和国际会计准则所列的经济交易事项实质上是一致的,就应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

2.坚持结合中国国情。趋同是实质性趋同,求大同存小异,国际会计准则中凡是符合我国经济形势,对我国有利的,就要解放思想,加以借鉴。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照搬照抄,应当考虑中国市场经济、企业的特点。各国在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理念以及监管水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每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同国际准则只能是“趋同”而不能是“等同”。我国会计准则是由权威的政府机构制定并保证其实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该坚持其强制性。

3.逐步建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虽然说我国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尽量引入了国际通用的概念框架内容,但是由于定位、计量属性的规定等方面的制约,仍难以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概念框架。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一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以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实务操作更加规范,从而增强准则的指导性与前瞻性,避免会计准则的随意变更和保证会计改革的正确方向。

4.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改组后,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其最重要的任职资格条件是专业技能和职业背景,这就对我国尽快培养出自己的国际会计专家提出了挑战。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专家,从而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处于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纪楠.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经济后果[J].社会科学辑刊,2007,(6).

[2]王玉.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会计之友(下),2007,(2).

[3]文义.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的论争与启示[J].怀化学院学报,2007,(12).

[4]刘海风.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7,(11).

国际会计新准则范文第5篇

据《商业周刊》报道,目前已有91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采用新国际会计准则,而这将至少带来 三方面好处:第一,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以新国际会计准则代替美国会计准则,外 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将更为便利。第二,简化跨国公司的会计工作,无须按子公司所在国家和 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出多份报表。第三,投资者可以按同一口径比较上述91个国家公司的业绩 。另外,新国际会计准则普及后,跨国股票发行成本将降低,进而刺激投资。

报道称,欧盟委员会已经号召15个成员国的7000多家上市公司最迟在2005年采用新国际会 计 准则。饱受公司会计丑闻困扰的美国证交会也透露,最早将于2007年推行新国际会计准则。

虽然欧美均已推出了时间表,但欧美公司因新国际会计准则可能使其报表"难看"而希望" 变通"执行。据《纽约时报》报道,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是新国际会计准则中最有争议的 部分。如新准则要求公司按适当市场价值计算衍生工具的损益,欧洲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则担 心这样会增加收入的"不确定性"。

另据《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新准则要求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将股票期权列入费用 项下,这将迫使美国公司把给员工的股票期权奖励作为成本列入会计报表。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表示,尽管科技公司和一些国会议员反对,委员会还是会在3月底前公 布要求美国公司将股票期权计入成本的提案,并希望在2004年底以前能制定出股票期权计入 成本的标准,以便从2005年开始实施。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崔迪说:"美国自称具有全球最好的会计准则,其实目前其会计准 则在股票期权这样一个关键领域还存在漏洞。"她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新规则有 助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说服美国公司也采用这一规则。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言人谢乐尔・汤姆逊表示,虽然在美国还有人反对这种变革,但国际 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措施显示出全球的趋势明显倾向于将股票期权计入成本,而且"这种趋势 很难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