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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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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市场环境变化发展和各种商业机密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的会计数据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与挑战。随着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引入公允价值,对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银行的会计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会计处理能力和职业素养,而且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能应对日益复杂且高难度的会计专业工作。

二、基于金融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发展对策

鉴于金融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正反两面的影响,因此基于金融会计准则,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发展对策。具体阐述如下:

(一)尽快升级系统建设因为金融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的上述影响,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完善自身的多种技术支持系统。较为集中的商业银行数据使得商业银行的信息资源高度集中在一起,因此整个数据处理中心被上移了。商业银行要想进行安全运行,电子处理技术与管理问题就成了重要的技术风险之一。虽然这些技术风险并没有与传统金融产生本质的区别,但是却拓展了传统金融风险的主要内涵。从这方面来说,商业银行升级改造自身会计核算的核心系统,对数据转换、公允价值等多种技术支持系统以及相关数据库进行建立与完善是解决这些技术性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加快培养并提升金融会计人才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应该重视经济交易的实质状况,并且努力对自身的经济业务与相关事项进行有一定原则的会计处理。但是并不是限制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就使得商业银行的经济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但是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会计处理,并没有较多的限制性,还需要详细的使用知道才能实施。只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以及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进行配套以及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会计人才才能应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处理。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新会计准则的原则性导向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另外,金融会计从业者应该在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掌握各种技术操作技能和具备先进会计理念、高级会计道德与文化素养才能称之为高素质的金融会计人才。

(三)严格且谨慎的使用公允价值标准新会计准则中加入了传统会计准则中没有的一些弊端,例如添加了公允价值。如何正确利用公允价值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难题。检验是否正确利用了公允价值,就要看利用公允价值后的结果。利用公允价值要对一些尚未形成发展的规模的市场的进行大力扶持,并且能为经济正常发展提供快速且优质的服务,并且对已有的市场进行相关的规范经营管理是对公允价值是否合理利用的检验方法。事实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市场发展环境极为不平衡,不够正常话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问题。对待此类问题,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重估减值,由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来进行估值,是商业银行的解决之策。从而使得资本金可以实现流动性与充足性。最后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进行局部调整。

(四)逐步建立并实行实际的利率法实际利率法是指在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基础上而实行的一种计量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根据不同的时间价值来反应资金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进行几何级数的增大增值能力是对其货币使用的正确方法。因此,商业银行保持市场利率不变为前提,对银行核算对象的公允价值进行成本的核算,金融资产应该根据实际利率进行计量,当然除去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变动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去。商业银行的应该全面而且到位的利用实际利率法,尤其是当今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披露要求不断得到一定的提高的大背景下。因此要求商业银行对相关的系统进行完善或者予以改造。对此可行的办法就是可以自行设计或者采用较为成熟的后台系统。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与内控商业银行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风险与机会是并存的。遇到各种金融风险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避免的,期中最常见最频繁的风险就是内控失效。当今世界全球化伴随着全球金融发展一体化,在这种趋势之下,商业银行应该实事求是的、切实的面对日益多元的银行业务范围,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积极的面对,通过鲜明的内控与风险管理机制来稳定暗潮涌动的金融操作风险,让本来不太好预测的银行操作风险得以定型。为此,尽快建立健全内控与风险管理机制才能使得商业银行具备一种自上而下的网状式的内控屏障体系。同时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来对各项业务运行进行稳健性的操控也是方法之一,但是要特别重视那些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性的跟踪。针对内部管理,通过职责分明的评审机制来让银行严控各种金融会计方面的风险,调动商业银行员工的热情与积极性,并且制定完善系统的长效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金融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工具;减值;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2015)12-0070-03

自2008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致力于简化及改进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按分类与计量、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三个阶段进行修订,每个阶段的结果分别取代IAS39的相应部分。IASB历时5年六易其稿,最终于2014年7月了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9),并规定将从2018年开始实施IFRS9。按照2010年财政部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IFRS9的变动将引起中国金融行业会计处理的重大改变,影响范围延伸至风险管理、数据管理、IT系统建设、资产配置等银行经营中的关键领域。

一、IFRS9的演进和主要内容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分类与计量是IFRS9修订的第一阶段,也是后续减值和套期的重要基础。整个过程几次征询意见和激烈争论,从IAS39的金融资产四分类,修改为2009年7月征求意见稿中的资产两分类,最终修订为2012年11月修订稿中的资产三分类。从表1可以看出,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CAS22)与IAS39是趋同的,IFRS9简化了IAS39的分类,两者最终相似地归于摊余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三种结果。但实际上在IAS39中除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分类较为含糊,而IFRS9围绕“合同现金流”和“商业模式”两条标准,一层层严格的路径判断,为会计主体在实务操作中提供了清晰的逻辑依据,进一步缩小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减值

作为IFRS9修订的第二阶段,减值部分是IFRS9较IAS39的最大突破和最具争议的地方,即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减值(ECL)模型替代已经发生损失(IL)模型,要求会计主体在初始确认时预估信用损失,并且在金融资产的全部生命周期内及时确认预期损失的变动,也是此次修订准则的出发点———解决IL模型的“顺周期性”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IASB一直无法就拨备计量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IFRS9规定,ECL模型适用于摊余成本计量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预估12个月内的信用损失,以账面总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再分三个阶段对应不同的会计处理(如表2)。

(三)一般(或微观)套期会计

目前,IFRS9下的套期会计适用的是除了针对金融资产或负债组合利率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宏观套期会计)以外的所有套期关系。对这个阶段的修订总体上保留了IAS39中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净投资套期三种套期会计模型。但在被套期项目、套期保值工具的资格、套期有效性和披露要求进行了删除或扩展,为会计主体提供了更多应用套期会计的机会。在套期有效性要求方面,取消了量化界限标准转变为更为定性类风险管理策略说法,灵活性更高。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资格方面,扩展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只要求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风险组分满足“可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对意图对冲非金融风险的报告主体非常有利。

(四)宏观(或组合)套期会计

宏观套期会计,原本属于《套期会计》修订阶段的一部分。因为一般套期会计未提供针对开放式组合(或宏观套期)的风险管理战略设立特定的核算方法,IASB在2014年4月向公众发出讨论稿。在该项目完成前,采用IRFS9下套期会计的主体可继续采用IAS39中关于公允价值宏观套期会计规定。

二、IFRS9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路线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也必然会影响中国金融工具准则的未来发展。在国内,财政部已经开始着手准备IFRS9对应中国准则的起草工作。IFRS9中,无论是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还是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要求,都与目前的准则迥然不同,对我国银行业和金融监管产生重大影响。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影响

新准则要求主体需要评估其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我国银行业持有大量贷款、债券投资以及权益性投资等金融资产,将需要投入更大量的工作以了解业务模式并考虑导致金融资产处置的动机,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一是贷款业务的会计计量更为复杂。在我国现行利率体系下,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间普遍存在“修正的经济关系”,需进行“基准工具测试”,据以判断是否采用FVTPL计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贷款,将可能导致银行利润出现大幅波动,无疑对银行核算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二是允许重分类增加操作空间。在IFRS9中,银行可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改变业务模式,将债券投资等业务重分类至其他类别,无疑提高了银行在考虑监管指标的影响下操作资产的空间。

(二)减值准则的影响

减值准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对预期损失模型的应用。一是预期损失方法将会导致主要贷款资产的准备金提高,从而影响银行主要贷款类别的定价策略。二是对金融机构会计人员素质、基础数据管理、风险管理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依靠预期减值模型,模型的创建与开发、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估计、风险量化流程的监控以及验证能力都有赖于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虽然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通过调整现有的巴塞尔内部评级模型实现构建预期损失模型,但转换可用数据、调整工作流程仍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且对于中小型银行和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而言,其风险管理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的准确性以及经济环境的判断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准则的实施将增加银行成本,对银行风险计量与估值能力提出严峻挑战。

(三)套期会计的影响

金融业面临利率、外汇、信用等风险,对套期保值有着更多和更高的诉求。我国商业银行也都不同程度地使用利率或货币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以及股票价格变动风险。长期以来,IAS39规则的复杂性被批评。IFRS9简化了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方法,商业银行能了解自身风险管理情况,更好地运用套期会计工具(如远期合约、期权合约等)来盯住远期汇率,降低了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波动的影响,使得财报使用者将获得更高质量的信息。

三、应对措施

据普华永道的一份调查显示,欧洲银行普遍预计实施预期损失模型需要花费1.5~3年的时间。目前,我国经济迈入新常态,银行业面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的压力,多年累积的拨备也将发挥巨大作用。如何应对2018年IFRS9落地带来的挑战,银行机构和监管机构需及早准备。

(一)商业银行应做好预先评估、积极规划

一是恰当评估IFRS9对自身的影响。根据德勤第4次就IFRS9及其相关变化对全球大银行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银行认为预期损失方法将会导致银行在所有贷款资产类别上的准备金提高,最高的增幅可高达50%。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其目前较为审慎的监管环境和较高的贷款拨备,面临着IFRS9实施后贷款准备金提高的影响相对较小。但随着国际业务的不断拓展,相关产品线准备金提高也不容忽视。同时,作为IFRS9减值评估的重要数据源,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评级,不同银行间也存在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利用国外银行成功实施IFRS9的经验,根据准则落地时间表控制成本,做好评估。二是早做规划。IFRS9于2018年生效,3年的实施时间需要调整升级财务、信用风险和IT等多个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投入大量资源,重新建立会计政策、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提供相关的原始数据以支持对信用损失的估计、确保持续复核对信用损失的估计并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等等。同时,登录国际资本市场的中资银行,可能会因为提前使用IFRS9而遇到一些需要特别应对的问题。

(二)加强会计准则制定者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会计目标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公允、可靠,以此合理引导投资决策。金融监管目标注重审慎监管,以此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IFRS9的演进过程突出展现了会计准则制定者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目前,与IFRS9相关的最直接表现为中国银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繁多,可能包括IAS22、《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经[2012]20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等等。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政策约束,必须梳理现有的政策,如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协调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央行应发挥积极影响,在现有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保留关键,进行有机整合,建立一套统一、有效的减值准备政策体系,给予商业银行恰当的指引。

[参考文献]

[1]杨伟中.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准则改革对我国银行业和金融监管的影响[J].金融会计,2015,(1).

[2]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2015,(4).

[3]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南———2014年的变化,2014,(7).[4]德勤.德勤会计聚焦,2014,(8).

[5]王守海,李塞北,刘玮.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进展、评价与研究启示[J].会计研究,2014,(6).

[6]王菁菁,刘光忠.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演进与会计准则体系变迁———兼评IASB《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征求意见稿[J].会计研究,2014,(5).

[7]IFRS9(2009)publi-cations/global/ifrs-in-focus/2009/ias-plus-newsletter-2014-ifrs-9-financial-instuments

[8]IFRS9(2010)publi-cations/global/ifrs-in-focus/2010/ifrs-9-revisions

金融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IFRS9;国际趋同;IASB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4日

一、前言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以来因被认为是最复杂的准则之一而不断要求改进,金融危机之后,这种需求变得愈加强烈,其国际趋同也备受关注,建立更加简化、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看来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早在2005年,IASB就有意修改IAS39,旨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并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趋同,同时与FASB展开了相关研究的合作。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备受指责。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一再呼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改进金融工具准则、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以提高复杂金融产品市场和交易的透明度。在各方积极倡导和建议下,2008年底,IASB和FASB联手启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改进项目,旨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改善财务报告质量,并逐步取代原有的会计准则。

因此,本文研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问题时,主要关注欧盟对IFRS9的采纳情况及IFRS9与美国(GAAP)之间存在的异同,并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出建议。

二、IFRS9的形成过程及采纳情况

(一)IFRS9的形成过程。IFRS9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IASB为此了6份征求意见稿、1份补充文件和1份讨论稿,共收到1,000多封评论回函。不过IASB始终忠实地执行了分三步走的策略,将项目分为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替换IAS39的相应部分,直至全部替换。这三个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于2009年7月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金融工具减值方法;第三阶段,套期会计。

2009年11月IFRS9,将IAS39中关于确认的内容照单拿来,新增的只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由IAS39的四分法变为两分法;2010年10月加入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主要解决企业自身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问题,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则与IAS39无异;2013年11月加入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旨在改进企业特别是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活动的财务报告;2014年7月,加入金融资产减值的内容,将IAS39的“已发生损失模式”变为“预期损失模式”,同时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作出修正,增加一类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至此,IFRS9全面取代IAS39。

分析IASB关于IFRS9所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IFRS9成形过程中,IASB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思考,详细分析《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减值:期望损失模型》征询信息、《金融资产减值:期望损失模型》征询信息、《金融资产减值:期望损失模型》征询信息如下:

1、《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

(1)分类原则。在初始确认时,主体应当根据后续计量是以摊余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分类。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除非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工具只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该金融工具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

(2)权益性工具的选择权。权益性工具可选择按其他综合收益模式(FV-OCI模式)计量。具体规定为报告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将权益工具(为交易目的持有以外)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后续计量中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3)公允价值选择权。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主体可以选择将应适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其变动计入损益。前提是这种指定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和确认的不一致性。这保留了IAS39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4)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IAS39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要进行分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行准则的复杂性。征求意见稿要求,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同一种分类方法,或适用以公允价值计量,或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再进行分拆。

(5)重分类。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之间进行重分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6)生效日。本征求意见将与即将征求意见稿的金融资产减值部分和套期会计部分一起替换IAS39后,要求在2012年1月1日前强制采用。当然,主体可以在2009年末财务报告日之前提前采用分类和计量阶段的准则要求。

2、《金融资产减值:期望损失模型》征询信息。IAS39中采用“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只有减值损失已经发生时,才要求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期在未来事件中发生损失,则不确认损失。然而该模型存在利息高估、信息不充分等一些缺点。

在“期望损失模型”中,预计信用损失发生不利变化时将引起减值,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调整后的期望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当预计信用损失发生有利变化时,减值损失准予转回。

3、《金融资产:减值方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一份征求意见稿,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修改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的方法。这是IASB取代IAS39的综合项目的其中一个阶段,现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IAS39目前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金融资产的减值。已发生损失模型假设所有贷款将得到偿还,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也称为损失事件或触发事件)出现,并且仅当产生此类证据时已减值的贷款(或贷款组合)才被减记至较低的价值。IASB建议的“预计损失模型”。新的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预计损失模型”。在该模型下,预计损失将在贷款或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确认,而不是在识别出损失事件后才予确认。预计损失模型避免了多数人认为的已发生损失模型下的不匹配――提前确认利息收入(其中包括涵盖贷款人预计贷款损失的金额)而减值损失仅在发生损失事件后才予确认。预计损失模型的支持者认为该模型能更好地反映贷款决定。根据IASB建议的预计损失模型,对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将根据工具的预计现金流量(包括预计信用损失)而不是市场价值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确认。广泛的披露要求将能够使投资者了解主体认为必要的损失估计。由于改为采用预计损失模型在实务中面临重大挑战,IASB成立了由信用风险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以便为其提供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

4、《金融资产: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2011年1月7日,IASB有关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1)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新的一般套期会计模型。有关新的组合套期会计模型(包括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的建议将于2011年单独;(2)尽管保留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中有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及国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基本概念,但是针对哪些项目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哪些金融工具可以被指定及有效性测试要求的建议规则将更为宽松;(3)套期有效性评估将仅限于采用前瞻性测试且无明确门槛(即无80%~125%的抵消要求和套期有效性的追溯性测试)。在许多情况下无需进行定量评估,但仍需对套期无效性做出定量计量;(4)对金融项目和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成部分运用套期会计的前提是该风险组成部分能够单独辨认且可靠地计量;(5)当一项期权为套期工具时,该期权时间价值的部分或全部变动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从而与采用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降低了损益的波动性;(6)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套期的列报将有所变更;(7)针对净头寸和项目组的套期会计将有所延伸;(8)强制要求对特定现金流量套期作出“基础调整”;(9)如果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则不允许自行终止对套期关系的指定;(10)无需重置假设衍生工具即可更改一项套期关系;(11)如果一项衍生工具与符合条件的风险敞口进行组合,则可以将该衍生工具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目前IFRS9的采纳情况。目前,IAS39仍然在使用中,在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项目上,IASB与欧盟的合作一直非常愉快,配合也十分默契。但出人意料的是,几乎在IFRS9正式的同时,EFRAG宣布推迟针对IFRS9的认可推荐,因为他们需要更多时间收集关于IASB改进金融工具项目潜在影响的综合信息。EFRAG的决定像一颗炸弹一样在欧洲掀起轩然大波,也让IASB非常恼火。许多欧盟行业组织(如FEE、ICAEW和CFA等)严厉批评EFRAG的决定,认为这会使欧盟企业处于不利境况;一些欧洲大型跨国公司还计划对欧盟的决定置之不理,直接采用IFRS9编制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主席Gerrit Zalm(2009)亲自给欧盟委员会写信,表达其“惊讶和失望”。

欧盟曾积极推进上市公司使用IFRS体系,但面临IAS39和IFRS9的过程中,他们却表现极为小心谨慎,在IFRS9的三个阶段中,欧盟一直对其采取拖延政策,将IFRS9的认可机制搁置,不作考虑,同时当时也正值欧盟委员会换届之时。那么现在IFRS9终稿已经,欧盟对IFRS9的认可机制将如何变化呢?

IFRS9金融工具的认可机制一直以来都被延期,然而随着IFRS9终稿在2014年7月的,欧盟委员会要求EFRAG关于新的准则递交自己的观点。2014年12月19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了一项认可报告。该事项的影响包含在EFRAG的会议记录中,作为可能认可IFRS9的时间。该报告中显示:IFRS9在欧盟的使用可能会在2015年的下半年。

随后,IFRS9的使用再次推迟至2018年。由IAS39过渡至IFRS9,应当根据IAS8的规定追溯应用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且在获得当地认可的情况下允许提前采用。首次采用日早于2015年2月1日的主体可针对在2018年1月1日前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IFRS9的早期版本(同样须获得当地认可)。

2015年10月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提议推迟IFRS9。针对新的保险合同准则的过渡规定在7月份提出的“覆盖法”之外采纳“推迟法”,推迟IFRS4范围内签发合同的特定主体应用IFRS9至2021年。如新的保险合同准则于2020年实施,则合同签发人IFRS9的推迟应用将于2020年结束。2015年12月1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以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新的保险合同准则不同生效日期的疑虑。2016年5月,IASB确定了就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时一并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而对IFRS4做出修订的终稿预期将于2016年9月。

三、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建议

我国作为以IFRS为基础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国家,随着IFRS9的终稿在2014年颁布,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也应当根据新的IFRS而做出调整。新的IFRS9与IAS39相比产生了不小的变化,尤其是金融资产的分类从四分类法转变为二分类法,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都是建立在初始确认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变化所产生的后续变化也十分显著。然而,我国的会计准则的进程迫切需要准确把握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具体效果,也不是一味等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下面是几点建议:

(一)我国金融工具的分类。IFRS9的二分类法相较于原本的四分类法而言,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后续计量简化了许多,也相应地为整个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简化奠定了基础。IASB倡导的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混合计量模式比FASB主张的以公允价值为默认的计量模式更适合我国。公允价值作为当前市场的脱手价格,市场才是资产或负债价值的最后裁定者;但公允价值是建立在预期交易而不是现实交易的基础上的估计价格,既不公允又非价值,其自身就存在着合法性问题。另外,公允价值体现的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目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谁的决策有用,从其制定的初衷看,对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的决策有用。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和负债还没有形成活跃市场,会计信息应以可靠性为前提,现阶段应采取IASB倡导的混合计量模式,并应谨慎使用公允价值。

(二)我国金融工具的减值方法。在金融资产的减值方法方面,目前我国准则遵循的是已发生损失模型,而国际上经历了金融危机以后,减值方法有了巨大的变化,IASB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作为减值方法,FASB则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来确认减值。笔者认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是未来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向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过渡。然而,照搬IASB和FASB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IASB的预期损失模型将预计未来损失在整个持续期间内分摊的做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念,而且由于很难取得历史数据和准确估计现金流,其在实务上可操作性较低。另外,企业还要为重新开发针对预期损失模型的定价系统付出较大成本。IASB和FASB的减值方法都致力于应对金融危机,更早地确认减值损失,因而放宽了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不再强调触发事件或客观减值迹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减值准备计提中的主观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还让会计过多地承担了风险控制职能,混淆了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的界限。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因而在会计处理上过多地增加主观性影响,将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改进和优化现行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从而减少盈余操纵,也许会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减值方法,同时也是更加趋于国际化的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毕聪.IASB与FASB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比较与借鉴[J].财会通讯,2010.25.

[2]金一禾.后危机时代金融工具减值准则的国际趋同[J].财会月刊,2014.7.

金融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参与利益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10-0112-08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体现了风险分散与收益共享原则,但它在惠及更多利益群体的同时,也弱化了利益群体的责任意识。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2007年的次贷危机爆发之后,IASB与FASB敏锐地抓住了“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这两个基本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提高准则质量并应对外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责难。公允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但是,对“终止确认”不仅准则制定机构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且也未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科学且标准化的终止确认规范,必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竖起科学的“会计防护墙”,提高发起人资产风险管理意识,从源头上解决次贷危机的“土壤”。为此,本文选择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深入研究。

二、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及其后果

(一)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等之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但对于退出财务报表的终止确认却缺乏注意。因此,在概念框架层面就存在学者们关注的“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与终止确认标准的非对称性”。实际上,这种非对称性不仅体现在资产上,其他会计要素也同样存在。

由于在概念框架层面上一直没有解决终止确认标准,其指引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功能就无法发挥,具体会计准则在遇到终止确认问题时只好分别提出一些具体的终止确认方法,从而导致准则与准则之间的内在不一致,降低了信息可比性,也降低了会计准则的严肃性。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FASB与IASB都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效果都不甚理想。

(二)FASB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及效果分析

1 FASB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参与利益”为核心的终止确认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FASB一直到1983年才出台了SFAS No.77《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的报告》,来规范会计主体应收账款转移终止确认的时点选择和具体会计处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FASB又陆续出台了SFAS 125、SFAS 140、SFAS 153与SFAS 166等规范发起人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在这些准则中,FASB立足于资产定义,结合业务特点,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判断标准。SFAS No.125以会计主体对应收账款控制权是否丧失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但仅能对应收账款的整体终止确认,不符合金融资产可分割的现实。40号改进了125号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它实际上是把资产定义的“控制权”与“资产证券业务安排中标的资产池的可分割性”相结合,允许对金融资产转移中符合条件的某部分资产终止确认,其它部分则仍然保留在发起人账上。

该方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发起人经常通过巧妙的交易设计,将事实上不能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设计为符合会计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为此,证券分析师在对这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一般会将这些已经表外处理的金融资产重新纳入表内。因此,FASB在166号准则中又提出了非常严格的“参与利益”(Partidpating interests),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第二道门槛。如果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发起人可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否则,只有当全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整组的转移满足了终止确认条件,才能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1)转移的金融资产的某部分(或几部分)以及发起人继续持有的任何部分,都必须是参与利益;(2)参与利益的转移必须满足发起人放弃控制权的条件。其中,参与利益是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它满足:(1)每一个参与利益持有者按照相同的优先权按比例享有(针对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权利;(2)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没有任何的追索权,任何参与利益都不是其他参与利益的从属利益(subordination);(3)不能赋予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享有比其他参与利益持有者更早的收到现金的权利,金融资产的所有现金流入都应该按比例在所有的参与利益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4)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对整个金融资产进行担保或交易。

2 执行困难与效果分析

(1)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之后,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所进行的研究结论表明,它的执行效果不佳。

其一,通常情况下,发起人会保留证券化资产的部分利益,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但是,准则允许发起人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某一部分,甚至是某一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也就是说,发起人仍然可能终止确认后续涉入的金融资产。但是,准则并没有提供指南说明发起人涉入的程度大小与销售会计处理的关系。Patrieia M.Dechow、Linda A.Myers、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指出,实务中,几乎所有公司都经常能在保留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构建交易,符合140号销售会计规定。

其二,账面价值分解过程的可靠性依赖于公允价值的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估计过程的主观性赋予了发起人高估留存资产公允价值的机会,从而低估已售资产账面价值并高估已售资产销售利得。Shakespeare(2004)对1997-1999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管理当局确实通过操纵留存利益(Retained interests)的公允价值估计进行盈余管理,满足分析师的盈余预测。Karaoglu(2005)对1997年至2000年的银行证券化数据进行检验,发现银行利用证券化交易实现利得,以满

足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要求和会计盈余管理要求。Dechow et al.(2005)检验了收益表报告的证券化交易销售利得、资产负债表报告的留存利益、根据SFAS 140号准则在附注中披露的不利变化信息,作者认为,发起人为了实现盈余管理目标,确实操纵了用于估计留存利益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假设。除了操纵证券化交易利得与损失,Patricia M.Dechow、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发现管理当局还通过操纵证券化交易的时间选择,取得会计利益。

其三,隐性追索权对发起人终止确认决策判断的影响。采取隐性追索权是为了避免发起人在选择销售处理会计政策时违背会计准则。在缺乏合约规定的显性追索权的情况下,发起人非常有可能采取隐性追索权,自愿为已经转移出去的资产提供信用担保,以维持其良好的市场声誉。如果存在隐性追索权,将影响销售处理转移资产的合理性,并影响到转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在销售处理部分与留存部分之间分摊的准确性,从而影响销售利得计量的准确性。Gorton and Souleles(2005)的理论和证据支持了隐性追索权的存在事实,尤其是发起人和SPE重复博弈时。Flora F.Niu and Gordon D.Richardson(2006)采用1997-2003年进行证券化业务并且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用终止确认方式处理转移资产时:(1)证券化引起的表外项目(简称OBS)风险与发起人权益系统风险是正相关的;(2)OBS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负债的风险是无差异的;(3)OBS价值越高,公司证券化利益与股票报酬的相关性就越低。作者由此认为,市场认为发起人不应该按照销售方式处理转移资产,并由此推定发起人可能确实存在隐性追索权。

(2)参与利益

FASB2009年提出的“参与利益”,是更严格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由于执行时间短,本文无法观察其执行效果,但如果将出台时机与“刻薄”的终止确认条件相结合却非常有意思。次贷危机后,FASB遭受了多方的质疑、批判,虽然SFAS 140没有如SFAS 157那样遭受了直接的攻击,但是:①SFAS 140的计量属性主要是处于舆论焦点的“公允价值”;②根据SFAS 140,实证研究已经发现,大量从事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对转移资产进行终止确认,而信息使用者将这些交易视为担保融资;③销售会计处理方法相对担保融资,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更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此,FASB有动力、也有压力采取严格措施尽可能减少发起人终止确认转移资产的机会。那么,在压力和动力面前,FASB的决定是否合理?

例如,假设发起人ABC公司将预计三年分期等额到期的资产池1000万美元转移给不需要纳入发起人AB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某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实体以这些标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了甲乙丙三种债券。合约规定,资产池最早的40%现金流入首先用于偿还甲债券的本息,之后的40%现金流入再用于偿还乙债券的本息,最终流人的20%用于偿还丙债券的本息。发起人ABC公司持有了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的全部丙债券。据此安排,根据准则,这三种债券都不是“参与利益”,则在转移资产池当天,ABC公司也就不能终止确认。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根据资产池现金流入实际情况发现,甲乙两种债券的本息顺利偿还完毕。如果此时不能对资产池的80%终止确认,显然不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由此看来,准则缺乏对资产转移的后续期间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是不完善的。

(三)IASC/IASB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的研究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IASCaASB于1998年、2000年、2004年等几次修改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先后提出“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起源于收入会计准则。但为什么后来又改为“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又有哪些缺陷呢?

1 “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批判

(1)“风险与报酬转移观”与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

FASB7份概念公告的顺序是有内在逻辑依据的,要素的定义应该有助于指导确认和计量。资产的本质是“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由此,“控制”应该体现在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中。如果采用其他标准判断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则除非这种标准更易操作,并且不会违背“控制”的含义。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金融资产,是可以分割成多个单位的,主体可以放弃其中某些单位的控制,而保留对另一些单位的控制,所以主体对这些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不适合“全部转移或实质性几乎全部转移”的判断。

(2)“风险和报酬转移观”操作难度大

该方法需要识别、计量和全面权衡一项金融资产的众多不同风险和报酬,各不相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数量,因定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是否可以识别每一项风险和报酬,是否每一项已经识别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放弃;是否风险和报酬应该进行某种方式的对应,然后为了估值而进行组合;作为整体的资产如果能够识别、计量其全部或主要的风险和报酬,那么能否准确地将这些风险和报酬分摊至分割了的资产各组成部分中?这些问题都是准则制定机构不明确界定的,但都对“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正确应用至关重要。

(3)风险与报酬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将高度依赖于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

在交易安排中,获取资产的顺序,不应该影响到主体对资产的控制权的取得或放弃,因此也不应该影响到主体确认或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则受到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的影响。例如,主体A最初获得了一个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项未分割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转移观,它将把这项从属利益确认为一个单项资产。另一种情况,如果主体B最初获得一组与主体A参与的金融资产组合一样的金融资产组合,然后出售组合中主要利益而且继续持有与主体A持有的未分割利益相同的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法,主体B可能被认为保留了整个组合实质上的所有风险,因此保留确认全部资产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而主体A报告的财务状况则大不相同,但是主体A在两种交易安排中都是持有一项从属利益。

2 “后续涉入法”的思路

2004年,IASB了二次修订的IAS 39,提出了“后续涉入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后续涉人法是对发起人在金融资产转移之后,通过某种方式一定程度地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的会计规范。它保留了风险和报酬以及控制这几个主要概念,但明确指出:对于所有终止确认的交易,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评价要比对控制的转移的评价更加重要。

具体而言,不管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转移,都需要根据两个层次进行依次判断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在第一个层次上,首先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如果主体转让了一项金融资产,主体应该判断其是否转让了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是,则终止确认,否则,不能

对资产终止确认。如果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进入第二层次,采用“控制权法”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如果主体保留了控制,则主体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否则,主体应该终止确认。

可以看出,只有在第二层次的情况下,主体才需要考虑到“后续涉入法”,第一层次下只需要应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作为终止确认标准。

3 “后续涉入法”的批判

本文认为,后续涉入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后续涉入法仍然侧重于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在确定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时,IASB仅简单的规定,主体应该通过比较转让前后,因被转让资产净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时间安排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以评价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然而,对于上文提出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操作难题,IASB避而不谈。

第二,IASB的后续涉入法在概念上存在着某些前后逻辑的混乱。IASB认为,只有当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应该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并且只有当主体保留了控制时,主体才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呢?本文认为,任何资产,必有其风险和相应的报酬,主体不可能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否则,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风险和报酬到哪里去了?

主体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是指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既然主体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又怎能再通过判断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以确定主体对被转让资产后续涉入的程度呢?

第三,不论后续涉入的程度大小,一律需要确认后续涉入的财务影响,这与财务会计的惯例存在冲突。《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确立了处理不确定性事项的原则,会计主体并不需要对所有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只有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才需要在财务报表内确认预计负债。那么,发起人在转移金融资产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后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例如通过担保方式,并不意味着发起人很可能需要履行偿付义务。确认这类负债,与《或有事项》准则存在不一致。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研究的启动和思考

2005年4月,IASB与FASB初步打算对IAS 39和SFAS 140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趋同研究,但是进展非常缓慢。鉴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IASB与FASB在2009年加速了对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研究:(1)终止确认标准太复杂、且难以操作;(2)有些标准的解释不够清楚,只能依赖于同样不成熟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3)在金融危机面前,G20等组织或个人对IASB与FASB在危机中的作用提出了尖锐批评和期望。同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

(一)IASB《终止确认》ED的简要内容

在这份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ED中,IASB提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下,主体应该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金融资产组的一部分进行终止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新资产或承担的新负债:(1)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合约权利已经到期;(2)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没有持续涉入该资产;或者(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对该资产保留了持续涉入,但是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为了自身利益而再次转移该资产。

这三个条件的执行前提是资产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以上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们单独具有可辨别的现金流,或者拥有整个资产或资产组现金流的合理份额。如果不能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则当主体转移的是整体金融资产时,终止确认条件为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后面两条。

(二)IASB《终止确认》ED的评价

认真对比ED的观点与IAS 39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以下三方面保留了IAS 39的规定:(1)在报告主体层面上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因此,如果报告主体是一个集团,则主体应该首先根据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包括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规范)将所有的附属子公司合并,然后再分析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2)关于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金融资产整体评估是否符合终止确认,规定是一致的;(3)都应用了“控制”作为终止确认测试条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IAS 39与ED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总体上,ED的观点有所突破,但也有缺憾。

1 立足于资产定义,从资产的接受者分析终止确认,直接明了

相对于IAS 39,ED更加通俗易懂,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风险和报酬的程度。ED将“是否控制了经济利益或是否需要继续流出经济利益”作为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放弃了“风险与报酬转移观”。这表明IASB已经放弃了绕开资产定义探讨终止确认的做法,回到了从要素定义分析终止确认这一基本逻辑思路,这遵循了概念框架“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精髓,贯彻了“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定义―确认与计量”的承前启后关系。也体现了会计的对称性原则,基于相同的逻辑思维分析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

如同硬币的两面,一个主体的初始确认就是另一主体的终止确认,反之亦然。理论上,由于一项资产不能由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同时拥有控制权,转移方判断是否放弃了资产的控制权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了资产的控制权,应该取得相同的结果。但由于交易已经发生,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资产的控制权可能更加直接明了。为此,ED提出的一个条件是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再次转移金融资产给独立的第三方。“处置权”是“控制权”的最主要条件,享有处置权也就表明拥有了控制权。与后续涉入法相比,该ED提出的终止确认标准将重点置于“控制”,更易理解。

2 终止确认条件“转入方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如何判断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资产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转入方要有能力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二,该资产的市场状况是活跃还是非活跃;第三,经济约束,如果转入方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时需要承担损失,可能会导致转入方不具有实际能力进行这种转移。例如,转出方持有的看跌期权或对资产的担保,可能限制转入方处置资产的能力,除非转入方基于活跃市场状况能够轻易获取替代资产。因为转入方处置资产之后,转出方一旦要求真正交割,转入方需要有活跃市场获取替代资产以满割需求。

可以看出,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终止确认条件。例如,在资产转移用于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发起人通过为转入方提供信用增级,享有了该资产的一部分现金流(例如,应收账款资产池的利息收入的10%),则转入方将不能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受转出方影响的前提下,将该资产再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严格条件下,即使转移方仅仅是保留了一些风险与

报酬,仍然可能需要继续对整个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进行确认。这与后续涉入法不同,后者只是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

但是,这种终止确认条件与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与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终止确认规范也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通过处置资产,是享有资产控制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必要途径。例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市场活跃程度不高,或者是生产依赖性,不应该也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享有控制权的事实,不影响其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因此,IASB采用转入方是否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给第三方作为终止确认的重要条件,理由并不充分。通常情况下,是由于金融资产转移方后续涉入金融资产,从而保留了一部分风险或报酬,影响了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IASB担心,如果不采用ED的这种终止确认观点,则很可能只好继续采用IAS 39的风险与报酬评估方法,无法摆脱风险与报酬评估法存在的重大理论缺陷与操作难题。但是,因为一种方法不合理而采用另一种理论上也不合理的方法,是一种“试错法”准则制定思维,它在限制转移方构造条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同时,也可能将一些应该终止确认的资产排除在终止确认之外,“矫枉过正”可能抑制了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3 公允价值计量的完善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基础

ED将能否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作为主体能否对金融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或某个组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ED却缺乏相应的指南规范现金流量在资产或资产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分配。而这个问题,不仅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而且也由于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缺乏合理的指南更有可能导致主观臆断。同样,如果不能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那么能否可靠取得该资产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理由是:根据公允价值估计的三个层级,采用第一或第二层级估计公允价值,则比较容易辨认现金流量,但如果采用第三层级估计,则很难根据现有准则可靠估计现金流量。因此,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完善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估计,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前提。

4 终止确认会计规范应该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吗

佩顿与利特尔顿共同提出的“内在协调、联系紧密、逻辑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制定指导思想以及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作用,共同决定了终止确认原则在概念层次上应该一致性地应用于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包括金融与非金融资产、负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至所有的资产与负债,终止确认应该毫无差异。概念公告在指导具体会计准则时,有必要针对具体准则、具体的资产或负债、具体的交易或事项,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把握细分程度,这应该由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处理对象的性质共同决定。虽然准则制定机构无法从规范理论上证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但两者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差异,已经使得准则制定机构长期以来接受区别对待的做法。例如,FASB在制定125号和140号准则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否应用于所有资产时曾指出:“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概念能够通过类推分析,应用于非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会计结果将与现行准则和实务要求的做法大不相同。然而,委员会认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具有显著差异的特征。……如果试图将本准则和140号准则扩展到非金融资产转移,将过分延迟金融资产会计问题的解决,因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产生重大的未解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现在尚不是改变非金融资产会计实务的时候。”而会计信息的经验研究,也经常以金融与非金融单位存在的系统性差异为由,将其区别对待。这也从信息结果角度佐证了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区别对待金融与非金融资产是具有合理性的。

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该ED单纯研究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而不包括非金融资产。然而具体准则层面上的区分,并不否认它们需要建立在共同的概念基础上。从概念框架层面上深入开展终止确认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是理论前提。

金融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工具 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一、公司经营模式: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的必要性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AviationOil(Singapore)Corporation Ltd.,简称“中航油”或CAO)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资企业。前身为中国航空油料运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新加坡海皇轮船有限公司于1993合资成立。成立中航油的初衷乃是利用新加坡船运中心的地理位置,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采购进口航油并安排船运。最初两年,中航油只负责船运业务,完全不具备核心能力,经营亦出现亏损。1995年随着两大股东的退出,中航油成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的海外全资子公司。然而1995至1997年间,由于母公司强势采购部门的存在,中航油的业务未见任何起色。1997年经历两年“蛰伏期”后,在母公司支持与公司自身业务探索、创新下,中航油开始“复苏”,并实现从船运到进口航油采购的经营模式转变。1997~2001年是中航油形成进口航油采购核心竞争力并成功抢占绝对市场份额的高速发展时期,从最初起步阶段不足3%的进口中国市场份额,跃升至2001年近乎100%的垄断地位。公司经营业绩也从1998年开始扭亏为盈,2001年销售收入突破10亿新元(约5.69亿美元),人选新加坡“1000强”公司中第127位,按净利润则列居第335位。为达到成为全球石油行业主要参与者的目标,中航油提出“三足鼎立”的发展策略,即保证在中国进口航油市场的主导地位,开展原油和各种油品的国际贸易,并通过与油品相关的实业投资稳定公司业务。2001年12月8日,中航油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成为当年度新加坡资本市场上通过IPO筹资量最大的公司(募得8064万新元,约4366万美元)。成功上市为中航油实施“三足鼎立”策略在资金、知名度以及政策优惠等方面奠定了有利基础。在上市后的三年间,除进口航油采购业务外,中航油在油品国际贸易与相关实业投资领域发展迅速。油品国际贸易占中航油收入额的比例从2001年的27.6%增加至2002年的50.4%。实业投资收益占税前利润的比例,则从2001年的空白跃升至2002年35%和2003年68%,成为中航油利润来源的主要驱动。

从上述经营模式中可以发现,无论是进口航油采购,还是油品国际贸易或者油品相关实业投资,中航油均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国际与中国内地油品市场的价格变动,直接影响公司采购成本、销售收入以及油品存货价值。美元、欧元、人民币等相关币种兑换新加坡元的汇率变动,又使中航油暴露在巨大的汇率风险敞口之下。显然,如何规避上述风险,是中航油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中航油承受的汇率风险敞口如(表1)所示。中航油年报与其他相关信息源显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对购销承诺、存货以及以相关油品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期货与互换交易)操作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是中航油的重要政策。无论是交易性衍生工具,还是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工具,在中航油整体经营管理中均扮演重要角色。对于衍生品交易,中航油制定了严格的风险管理政策。2000年公司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实物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并聘请安永国际会计公司参照国际主要石油公司的最佳行业惯例,量身定制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手册》。2003年中航油强化了其风险管理程序,构建了“各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部”的三层监控体系。然而,即便是这套获得中国“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2004)一等奖的风险管理制度,最终未能阻止中航油落人投机性衍生品(期权)交易巨亏而下市与重组的窘境。中航油金融工具交易情况如(表2)所示。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基于2001年至2005年报的分析

(一)新加坡的会计准 作为一家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的中资企业,中航油依据新加坡《公司法》与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003年前后,新加坡会计准则发生变迁。随着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CCDG)取代注册会计师协会(ICPAS)成为新加坡的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相应由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ASs)更名为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FRSs)。由于SASs与FRSs均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并与后者基本保持一致,准则变更未对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就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而言,ICPAS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以IAS 32与IAS 39为基础SAS 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和SAS33《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SAS 32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SAS33原定对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生效,后因实际困难推迟至2004年1月1日,鼓励企业提前采用。但是,SAS 33尚未生效,CCDG便取代了ICPAS,并在修订原SASs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和5月FR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和FRS33《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这两份准则的生效日期分别为2000年10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因此,从新加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生效日期推测,中航油在2001~2004年报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尤其是表内确认与后续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是部分参照而非完全遵循了当时新加坡已经制定但尚未实行的金融工具准则。这种“部分参照”未生效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选择性处理的方式,是直接导致财务会计未能及时、可靠反映已实际发生经济情况的原因之一。从2004年12月开始,中航油进入破产保护与债务、股权重组阶段,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迫中止。2004年度报告拖延至2005年12月才公布。或许是对即将适用于2005年财报编制的新准则FRS 39与修订后准则FRS 32的提前适应,2004年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发生明显变动。2005年报则突显新生效准则的重大影响。因此,关于中航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2001~2003年,遵循披露准则,部分参照确认与计量准则;2004年是准则应用得到改进的过渡期;2005年,完全执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准则。

(二)中航油金融工具会计政策解读 中航油从高峰至倒闭可以从会计报表中得到启示。

(1)2001~2003年报:基本面分析。2001年是中航油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第一年。2001~2003年间,由于准则变动相对较少,三年年报中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基本保持一致。其中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主要包括:历史成本是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衍生金融工具则以市场价值计量;当交易完成时,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利润或损失(Profitorloss)在当期收入中确认;期末持有的交易

性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Markedtomarket),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Gainorloss)在当期损益表中确认;套期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在签订合约时便作出指定;套期工具在表外记录,套期工具产生的相应利得或损失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期间确认。财务报表附注中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在范围上基本涵盖会计准则要求的各个方面,即包括金融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套期活动、公允价值以及金融风险具体类型等信息。但是,与准则要求的详细披露内容相比,中航油的年报则显得粗略与苍白许多。会计准则披露要求与中航油的实践对比分析如(表3)所示。从上述分析中发现,中航油只是部分参照而非完全遵循了相关准则的要求。由于FRS39尚未生效,确认与计量方面尤显不足。这主要是中航油没有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已完成交易形成的利润或损失计人当期收入”与“期末持有的交易性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人当期损益”的会计政策,不能帮助投资者推测其采用的是结算日会计还是交易日会计。其次,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如何得到?由于没有关于公允价值估计过程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市场条件的任何说明,投资者对年报中公允价值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无从验证。第三,套期作为公司规避市场风险的一项重要政策,具体的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的性质、特征、风险及其变动情况、套期有效性如何测试等内容均不能从报表附注简单给出的套期工具合同名义金额与期末公允价值数据中得到任何启示。

(2)2004年报:惨痛教训之后的若干改进。2004年报最明显的变动是损益表编制格式。即由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已实现利得或损失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与收入分开列示。由此,投资者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上获取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损益信息,而不必从附注对收入的说明与分布报告中进行搜寻。具体文化如(表4)~(表7)所示。而中航油也是首次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方法作出披露。2004年报附注对作为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其他投资”进行补充说明时,列出了该投资项目(西班牙CLH公司5%的无标价权益股份)的公允价值,并明确指出,该公允价值通过折现现金流量分析确定。这是四年来,中航油首次就金融工具(包括基本工具与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作出披露。

鉴于债务与股权重组的特殊背景,首次作出关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余额互抵的说明。中航油指出,由于法定抵销权以及债权、债务双方以净额为基础结算意图的存在,年末应收、应付交易对手方的金额应以净额列示。同时认为,应对重组过程中赋予债权人的结算选择权(可能构成某种形式的嵌入衍生品)以及债权人具体结算方式的选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调整,但未作进一步展开。

(3)2005年报:应用新准则的重大影响。2005年新加坡多份新准则与修订后的准则生效,包括FRS 39与FRS 32。中航油指出,这些新生效的准则中,只有FRS 39对公司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对2005年报的分析与整理,这些影响可总结为对以下方面的明确与改进:第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当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第二,关于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属性。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损益的类型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加上直接可归属的交易成本计量;第三,关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后续计量。根据准则要求与公司自身情况,中航油将期末持有的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贷款与应收款项,具体包括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以及短期存款,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二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航油将长期持有的以前年度按成本减去减值损失表述的其他投资(具体为西班牙CLH公司5%股权)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调整准备中确认。当这项投资被终止确认或者发生减值损失时,上述在权益中报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期间损益。中航油的金融负债则包括银行贷款与借款以及应付款项,在初始确认后按实际利率以摊余成本计量;第四,关于金融资产的减值。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发生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中航油通过备抵账户减少其账面金额;第五,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中航油在附注中对主要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估计过程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情形作出披露,这是较以前年度的重大改进。具体包括:对于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西班牙CLH公司5%无标价权益股份,中航油认为,虽然享有与CLH公司有标价股份相同的投票权与利润分派权,因该投资项目中资本支出承诺(参见表3)的存在,不能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故以成本减去减值损失后的金额计量。作为投资者自行估计的补充信息,中航油披露了同期末CLH公司有标价股份的公允价值;对于归人贷款与应收款项类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短期存款,出于其短期性质,中航油将其账面金额近似于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金融负债,中航油认为在重组计划完成之前,不能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期权的公允价值估计:账面盈利与实际亏损的鸿沟。截止2004年10月,中航油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均显示正的盈利数据,第二季度净利润更比上年同期增长48.6%。然而,正如公司高管事后披露与相关机构调查发现,因从事投机性衍生品交易,第一季度账面已亏损580万美元,第二季度亏损扩大至3000万美元,10月10日亏损升至1.8亿美元。

为何亏损情况没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负责调查中航油事件的特别审计师普华永道认为,失败的期权交易策略与错误的期权估价方法,是导致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根源。其中,期权公允价值估价方法的错误,即完全忽略期权的时间价值,将期权的公允价值简单地等同于内在价值,是导致财务报表反映失真的主要原因。普华永道将中航油采用的期权交易策略归纳如下:从2003年第三季度始,公司对石油市场行情看跌(预测石油价格将下跌);根据看跌的行情,出售看涨期权并购入看跌期权(期权标的为燃油);损益表中,期权以内在价值为基础进行估价(完全忽略时间价值);当市场发生相反变动时,在三个不同时点购回原先出售的看涨期权并出售期限更长的看涨期权;当石油价格持续上涨,公司不能及时向看涨期权的买方支付差价并补充保证金时,亏损事实不得不公之于众。德勤以普华永道的报告结论为基础,对中航油的期权交易策略以及相应期权公允价值的估计作了简化模拟,如(表8)所示。模拟结果较为可靠地解释了当巨额亏损发生时,为何账面仍显示可观的盈利数字。德勤同时指出,简化模拟构建在以下特定假设之上:所有期权均为以IPE黑色原油期货为基础的看涨期权(CMlsonIPEBrentCrudeOilFutures);所有期权均以市场中间价交易;在行动2、3、4处出售的期权合约份数,应使所募得资金恰好足以购回前一时段出售的期权;市场变动率(Vdatility,用以估计时间价值)固定为35%,利率为2.5%;所有出售的看涨期权均为5%的OTM(即行权价高出标的价格5%);X公司仅以内在价值估计期权价值。根据上述交易策略与特定交易假设,得到模拟结果见(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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