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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会议报告

公文会议报告

公文会议报告范文第1篇

范体式的法定公务文书。

行文方向:

1、 上行文:请示、报告

2、 下行文:批复、通知、通报、命令、决定、公告、通告

3、 平行文:函、议案

4、 可上行也可下行:意见、会议纪要

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通知通报报告会议纪要函公告:通告命令决定议案意见 事务文书:

传真备忘录事项性通知请柬感谢信贺信邀请信启事商洽函申请

请示

概念: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

特点:请批性;坚持一文一事;事前行文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完全式)发文机关+关于+事项+文种

(非完全式)关于+事项+文种

2、 主送机关:(受文单位)

注意:(1)请示不能越级

(2)请示不能主送领导者个人

(3)请示只有一个

3、正文:缘由(背景介绍加“为了??”)+请求事项(要明确)+尾语

尾语:(1)当否,请指示

(2)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正文下,空两格,另起行)

4、落款:(1)署名(章)

(2)日期(大写)例:二八

批复

概念: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必须完全式 明确写出同意或不同意

2、 正文:引语+主体文+尾语

(1) 引语:你单位+年月日(提交请示的年月日)+《请示的标题》(机关简称代字

【年份】序号)以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 主体文:首先表时态度,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同意,则对进一步如何实施做

出指示性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应写明理由进行解释疏通。

(3) 尾语:秃尾;特此批复

3、落款:署名(章);日期

概念: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时使用

的公文。

特点:使用广泛;使用频率高;种类多。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完全式;非完全式;文种(只限于单位内部之间)

2、 主送机关:(1)同一级别之间用“、”号,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用“,”。

(2)主送机关较少时,将机关名称写全;较多时要用规范化的简称或概称。

3、正文:原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事项+执行要求

事项:用分条款式写清正文内容,要求每个条款有小标题,后写清执行要求或号召。

4、落款:署名(章);日期

会议通知

格式:关于+事项+会议通知

主送机关:

为了(根据)??现将XX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例:2007年10月24日(周三)

二、会议地点:具体

三、与会人员

四、会议内容

会议要求,希望和号召。

落款:署名(章);日期

报告

概念: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

的公文。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正文:第一段:报告的原因目的+“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第二段:成绩、各方面所得(学到,懂得)

第三段:生活、工作、不足

第四段:改进措施或今后打算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一)行文目的请示:给予批复,指示

报告:不要求答复,只须汇报

(二)行文时机请示:事前行文

报告:事后行文,事中行文

(三)内容宽窄请示:(必)一文一事

报告:一文多事

(四)办理要求请示:“办件”

报告:“阅件”

概念: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时使用的公文。

类型:1、表彰性通报2、批评性通报3、情况性通报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完全式&非完全式(关于+事项+表彰、批评、情况+文种)

2、 主送机关:作为普发性文件的通报,可以不写主送机关

3、 正文:第一部分:简述事件(时、地、人、事)

第二部分:分析评价(议论)“为了??+惯用语(经??研究决定)+通报事项第三部分:通报的希望、要求、号召

4、 落款

公告通告(下行文)

公告概念: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通告概念:是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公告:国内外宣布重要或法定

通告:有关方面遵守或周知

相同点:1、公开性2、知照性

不同点:范围公告:范围广,面对国内外

通告:范围窄,国内有关方面

单位公告:权利机关,授权机关

通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形式公告:新闻媒体

通告:新闻媒体,张贴

格式:标题+正文+尾语+落款

1、 标题:居中,完全或非完全式

2、 正文:原因(为了??,根据??)+惯用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公告)如下:)分条款写清通告(公告)事项

3、 尾语:特此通告(公告)

本通告(公告)自(??日期)起施行

4、 落款:署名(章);日期

意见(可上行、下行、平行)

概念: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时使用的公文。

格式:关于+内容+意见+落款

1、内容:原因,背景或依据(委婉)+惯用语(现就??提几点意见如下:)

2、落款:署名(章);日期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概念: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分类:详细的会议记录如:国家政策有言必录

摘要式会议记录如:家长会蜻蜓点水

重点式会议记录如:主席公布的命令主次

特点:1、实录性2、客观性3、规范性

格式: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进行情况+尾语

1、标题:会议名称+记录,会议内容+记录

2、组织情况:8要素(各项空两格都另起行)

时间、地点、出席人、缺席人、列席人、主持人、记录员、议题

3、会议过程:甲??乙??(说的内容)

(空两格)??决议:1、2、3、??

4、结尾:(空两格)散会

署名: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会议纪要:综合整理要点

记录与纪要的区别:

1、内容记录:详细记载会议过程

纪要:记载、传达会议

2、形式记录:内部档案室

纪要:外发公文

3、运行方式记录:无运行性,无周知性

纪要:有运行性(以下行为主),有周知性

4、结构记录:顺时实录式结构

纪要:总分式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等材料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格式:会议名称+会议纪要

时间(大写)

(空两格)交代会议基本情况

(XX时间XX地点谁召开XX会议??)现将会议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分条款(一定要有小标题)

公函(平行文)

概念: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不相隶属:行政组织中,不论级别高低,都没有指挥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平等协作关系,其相互行文均使用函。)

特点:1、使用范围广2、种类多3、内容单一4、文字表达与形势较为灵活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尾语+落款

1、 标题:完全式或非完全式

2、 正文:发函原因或依据+函事项

3、 尾语:谨请函复或敬请函复或盼复

复函(与批复格式相同)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3、 标题:必须完全式 明确写出同意或不同意

4、 正文:引语+主体文+尾语

(1) 引语:你单位+年月日(提交请示的年月日)+《请示的标题》(机关简称代字

【年份】序号)以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 主体文:首先表时态度,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同意,则对进一步如何实施做

出指示性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应写明理由进行解释疏通。

公文会议报告范文第2篇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文会议报告范文第3篇

可持续发展为什么重要

长期的价值创新

国有企业以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来运营,以达到长期的价值创新,这一运营方式对作为国企所有者的政府来说至关重要。要达到这一目的,要以可持续的商业活动为先决条件。可持续的商业活动就是负责任地利用资源,并关注人权、工作条件、环境、反腐败、商业道德、性别平等和多样性等议题。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雇员、消费者和供应商对这些议题越来越关注。因此,有长远眼光的企业会整合这些可持续发展议题,并将其囊括到公司的商业战略里,以便在上述市场寻求新的商机。所以,在这一趋势下,国有企业应该成为其他公司的典范,并成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领军人物。

所有权政策下的董事会职责

政府希望所有的国有企业支持并遵守OECD跨国公司指南、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十大原则和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框架协议。对于国企所有者的政府来说,可持续议题和随后的可持续实践工作应和未来的公司治理融合在一起。

可持续议题最终是董事会的职责。所有权政策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应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典范。国企各董事会有义务并明确定义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总体战略,并在随后的工作中持续关注和评价这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进程。此外,政府和董事会主席应就这些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讨论。

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每个公司都有其特定的风险和商机。因此,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定应考虑到每个公司的特殊情况。

可持续发展工作还应考虑到每个公司的特殊地位和其面临的挑战。制作可持续发展报告是促使公司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工具。为了达到长期的价值创新,企业还必须对可持续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做出积极应对。

与利益相关方对话

即使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知识有了详尽的了解,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仍是必需的,这对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运营至关重要。

因此,公司应该识别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和议题,并制定日程表。此外,与利益相关方的对话结果应体现在可持续发展报告里,以进一步增加企业运营的透明度。

与利益相关方对话有助于企业识别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顾虑、风险、批评性观点以及期望、新商机等。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根据所有权政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关注集中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

此外,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公司与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如消费者、供应商、个人、合作伙伴和其他组织的对话也可以进一步深入。

风险管理和商机

可持续发展会促使公司应对一些在目前的经营环境看来有些敏感的议题,但在未来某个时间段,这些敏感议题的解决与否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提前关注敏感议题,这些预防性的工作可以避免消费者的抵制、各种抗议和在某些特殊领域出台新的指南。来自消费者的抵制和抗议等事件可能会对公司品牌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广泛的负面关注,而这对公司的商业运营是极为不利的。

此外,公司积极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议题,会被市场看做高质量的代名词,进而在消费者和雇员心中增加公司的竞争力和品牌美誉度。

自然资源的高效管理如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不仅能带来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还能带来经济利益,这些都能增加公司竞争力和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就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开放和清晰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在公司内部增加信任度。透明度有助于公司识别风险和机遇,并使利益相关方对未来的工作有全面深刻的了解,还有助于其跟进了解公司在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绩。

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要进行独立的审计。此外,可持续报告,加上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这些构成了国会审议国企的基础。

根据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的政府指南,国有企业应该根据全球倡议报告组织的格式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年度报告。

日益改进的报告可以促使企业进一步增强在可持续领域的发展。运用全球倡议报告组织的要求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对不同行业里的企业进行比较。与此同时,在进行比较时,还必须考虑到每个公司都是与众不同的,因此,在进行报告对比时,各个公司的特殊情况要有所兼顾。

可持续事务网络

作为国企的所有者,政府应鼓励不同的国企就可持续发展议题积极接触和建立联系。为了建立和发展这种合作,政府为国企建立了联络平台,以便他们分享经验和讨论复杂议题。这不仅有助于各个国企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知识,还有助于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更有效地工作。

这个网络平台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意愿,由财政部的国企管理层进行运营和合作。

如何编写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

瑞典政府2007年11月29日采用了新的针对国有企业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指南,以取代2002版的指南。该指南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有了更宽泛和清晰的要求。国有企业和私营公司一样,都要遵守相关法规,如《公司法》、《簿记法》、《年度财务报告法》等。这些指南是对目前财会法规和通行的会计准则的补充。

在瑞典,政府是很重要的公司所有者。国有企业价值巨大并且是全体瑞典人的共同财产,因此需要公开而专业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政府管理国企的关键点包括:透明度、积极行使所有权和良好的秩序和组织。其中,首要目标是这些公司要创造价值,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国企的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内部管理声明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应该与上市公司的报告一样透明。报告应当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进行详细的披露,并对这些活动所要到达到的目标进行持续的追踪和评估。

政府将会依据指南评估国企的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并将其内容作为政府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向议会提交。一个负责任和专业的企业所有者,应承担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相关责任,例如,道德、环境、人权、性别平等和多样性等议题。尽管所有的公司都应承担这一责任,但是国企必须做出表率,并走在业界前沿。瑞典政府正在强化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并通过指南给报告和财会报表赋予更明确的要求。

根据国有企业政策,国企董事会应对伦理环境、人权、性别平等和多样性等议题负责,并就这些议题制定和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清晰明确地阐释企业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并对这些进展进行监测。因此,可持续发展报告是推动企业履行可持续发展议题的一个有效工具。此外,国企董事会的职责之一是确保国企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报告格式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其他金融报告。而要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进程进行评估和监测,这些报告缺一不可。

指南运用

政府是国企的联合所有者之一,在与公司和其他所有者进行磋商的基础上,政府倾向于全力促使指南在国企推行。这些指南的基本准则是“遵从或解释”,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偏离指南的部分条文,只要对偏离有明晰的解释和判断。这一设计使得指南适用于所有公司,无论其规模或业务范围。

与责任有关的议题

国企董事会的职责包括确保企业的财会报表和报告按照指南格式来制作。企业必须尽可能依据指南的格式要求报告。除了目前的财会法规和通行会计准则外,在某些情况下,国企董事会还要确保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终报告要符合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这意味着公司还应该按照《瑞典公司治理守则》的要求提交公司治理报告和公司内部控制声明。

国企还应遵守《金融链条与相关事务内幕法》。另外,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企业按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报告格式可持续报告。报告的常规格式要时常保持更新,与时俱进。国有企业应该关注立法方面的改进和变更以及各种标准和相关建议。董事会则必须关注发展形势并据此立即做出反应,并制定相关措施。

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

按照《年度报告法》,国有企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根据相关法律和通行法则,对公司的商业活动、地位和结果进行恰当的介绍。

这包括:

·商业概念,战略,商业活动,市场,消费者和竞争者和组织

·各种风险和风险管理,机遇和危机,展示公司主要金融风险和敏感分析

·要对公司主要的非金融风险和可能损坏公司地位和未来预期的不确定因素进行介绍

·发生在本财年的投资、业绩和重要事件要进行介绍

·公司研发的运营状况

·董事会工作和其组成状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重大项目的披露等

此外,年度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金融目标和非金融目标、分红政策,正在进行中的项目

·公司的伦理准则、行为准则和性别平等政策

·包含性别平等、多样性和伦理议题的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事项

·企业的工作遵循政府的指导和政策,如所有权政策,雇佣条文等

可持续发展报告

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在公司官网公布,并和公司年度报告一起出版。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是独立的报告也可以是年度报告文件的一部分。

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可持续议题的报告和简要分析,这些议题对公司的重要性及其缘由

·风险和机遇要纳入可持续议题,尤其对理解公司的发展、业绩和地位至关重要的非金融类风险和机遇

·对利益相关方的分析和对话

·就可持续发展公司所做的战略和调整以及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带来的结果等

报告出版的时间表

企业必须在公司官网季度性报告、年终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该在公司官网提供打印版和PDF版两种格式。可持续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提供PDF格式。

·年度报告、可持续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和公司内部控制声明的不应晚于5月31日

·年终报告(第四季度)不应晚于2月15日

·年中报告不应晚于8月15日

·一季度报告不应晚于4月30日

·三季度报告不应晚于10月31日

评价

公文会议报告范文第4篇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版权所有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公文会议报告范文第5篇

上行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求、报告。来源

平行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发文,如通知、函。

下行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等。

使用频率较高的文种只有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五种。

公务员应掌握的公文写作及处理知识

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一员,公文写作及处理是其必备的一项技能。公文写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公文写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文效用的发挥,也是领导机关领导思想和领导艺术的直接反映。公文写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和政治鉴别力、.严守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常用的公文写作文种有:报告、请示、批复、命令、决定、议案、指示、意见、公告、通告、公报、通知、通报、函、会议纪要、条例、规定等,它们性质不同,各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一、国家公务员应当掌握的公文写作的文种选择格式、规范公文写作要则、用语规范与写作技巧:

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公文写作的文种会有很多种,而以下所论及的19种是最为常见的,对各种文种的写作要则、用语规范及写作技巧会一一论及:

1、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时使用的公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常用的报告有两大类: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写作时要求情况属实,中心要明确,条理清晰。陈述问题要清楚扼要,表达观点要精练清晰,语言要简洁朴实。标题多由“事由加文种”形式。正文之前写受文单位,正文之后署发文单位和日期。

2、请示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就有关问题请求指示和批准时使用的公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搞多头请示,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正文多半按请示理由、请示事项、结束语的顺序写。请示正文的末尾,应写明行文的具体要求作为结束语,如“请予批准”、“请速审核批示”、“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等。正文之前写受文单位,正文之后署发文单位和日期。写作请示理由要充分有力,具有说明力,引起上级重视,促使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注意行文的语气,选项用词语要分寸得当。

3、批复

要先回答后批复、态度要鲜明,措辞要明确、要及时批复。

4、计划

计划是指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目标决策,制订总体和阶段的任务及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措施的过程及其书面表达的形式。在写作时应注意:要讲究方针政策性,要有全局观念,要走群众路线,规定要明确具体。总之,要把握好计划的三要素:制订计划的依据,制定计划的目标,实施计划的细则。

5、命令

命令的内容单一、一文一事,篇幅较短。命令结构由标题、编号、正文、签署四部分组成。编号方法:一种是单独编号(央政府和国家首脑);另一种不是单独编号(地方政府)语言要准确、凝炼、庄重、有力。

6、决定

标题由决定机构、决定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正文一般由决定理由、决定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决议在内容上,侧重于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在文字表达方面,风格也一致,都要求准确、鲜明、简洁。

7、议案

标题由提议案人、议案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正文要说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及具体内容。议案审议表格一般包括编号、案由、提议案人、议案内容、审议结果等部分。

8、总结

总结是对规定时限内的某项工作或任务加以回顾、分析、研究,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形成文字,就是总结,包括综合性总结和专题性总结。标题最常见的有陈述式、论断式、概括式;正文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结尾概括全文主要内容,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同时给人以鼓舞和力量。总之要:态度端正、抓住重点、写出特色,一分为二、实事求是,条理清楚、用语准确,忌空泛、忌笼统、忌夸张、忌虚假。

9、指示

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正文:一般由指示根据、指示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