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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事故情况报告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112”为你整理了这篇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7992469)。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救人第一”和“快速有效救援”的指导思想。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迅速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迅速恢复正常状态。

二、组织领导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坚持“县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各司其责”的原则。

(一)县交通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交通局局长梁峰任总指挥,副局长付明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交通局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一把手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付明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安全办。

值班电话:工作日时间为7212240;其它时间为:7225231。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业指挥部,指挥长分别由县交通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股长和局直各单位、事故发生地的主要领导组成,局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专业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1、交通运输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陈晓明副指挥长:侯保义、方红松

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运管所和县海事处牵头负责。

2、公路建设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张锦、李春伟

负责公路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公路局牵头负责。

3、县乡道路施工、工程质量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张锦、李春伟

负责建筑施工、工程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县乡公路管理局牵头负责。

4、劳动安全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马杰

负责全系统劳动安全和交通技校驾驶员培训中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驾校牵头负责。

5、消防及重大危险源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马杰

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和重大危险源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运管局牵头负责。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最高行政领导担任,成员由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地的单位领导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各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专业指挥部的工作;掌握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方法。

2、根据本系统应急救援资源情况,与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汇报事故概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报告,并请求给予救援支持。

5、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6、根据事故(险情)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疏散群众,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职责

1、全面掌握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图。掌握危险范围内职工和群众分布情况以及周围重点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

2、整合全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合理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组织;督促高危行业与抢险救援单位签订抢险救援协议。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周边人群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健康危害程度,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掌握各种信号的含义和应急救援的要求。

4、准确评估危险目标潜在危险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危害程度。

5、指导全系统专业救援队伍的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的抢险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模拟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明确局直各单位抢险救援职责,督促各单位制订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人员、装备落实。

7、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性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8、当事故危及周围群众安全时,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建议启动警报系统,紧急通告,向周围群众通报事故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如需实施人员疏散,上报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员疏散。

(三)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2、组织参加抢险救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报告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经批准后,迅速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及时向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上报工作。

7、办理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机构组成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机构包括抢险救援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五个组,具体负责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一)抢险救援组:由县管所、汽车站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运输抢险物资、拆除倒塌建筑、疏散遇险物资等工作。保证抢险物资运输以及抢险工作对有关车辆的需要。

(二)治安管理组:由运管所、县乡站、公路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由县地方海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五)善后处理组:由县局分管局长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六)涡阳县交通系统的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义务,不得拒绝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抢险和救助任务。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企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二)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后,应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三)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险情)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和有关人员迅速开展抢救、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险情)扩大,为后续救援创造条件。并将需增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物资等数量报专业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有效实施。

(二)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在立即通知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的同时赶赴事故(险情)现场,专业指挥部指挥长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汇报,总指挥办公室应迅速做好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处置和预案的准备工作。

(三)专业指挥部成员赶赴事故(险情)现场后,根据事故(险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貌,迅速选择靠近抢险一线、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指挥部,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按照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责任分工,组成抢险救援机构,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抢险命令。

(四)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立即开展工作。

(五)负有抢险救援任务的单位,接到抢险命令后,其主要负责人和抢险救援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队组成及装备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六)抢险工作结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的单位要有序的撤离现场。

(七)参加抢险的单位撤离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现场恢复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救援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局直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救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并报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责任制要求,督促各生产、使用、储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旅游景区、公共聚集场所、车站、码头、商业网点、加油站等生产和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或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备齐必要的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第十一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为落实上述要求,现就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省局报送事故信息的质量

(一)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是向总局报告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保证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总局报告符合《条例》要求的事故信息。同时要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事故报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从源头做起,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质量。

(二)各省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到岗带班。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信息编写能力。

(三)各省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四)各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建立密切联系,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尽快向总局报告最新情况。

(五)各省局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资料数据库,掌握煤矿企业、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中的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六)各省局上报的重特大事故信息内容要符合《条例》第12条的规定和总局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提供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二、加快信息接收传递的速度

(一)总局调度统计司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司负责人,同时电传总局办公厅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并电话确认。

(二)值班室接到电传后,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或节假日带班司局长。办公厅负责人或带班的司局长在工作日上班或节假日白天带班时间,即批请分送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节假日期间包括当日带班的总局领导,以下统称总局有关领导)阅示;业余时间,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立即电话报告总局有关领导,重大事故可传真报告。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同时电话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各位副局长,煤矿重大事故同时传真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对于伤亡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即报告总局主要领导,建议按特别重大事故处置。获准后即通知调度室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调度统计司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指挥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电话通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总局政法司、协调司、相关业务司局及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事故)、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电话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政法司、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

(四)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参加事故处置的人员必须做到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随叫随到。

(五)总局办公厅或其他单位通过不同渠道获悉发生重特大事故后,除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外,立即通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程序跟踪核查、报告处置。如接到事故举报,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三、提高信息查核处置的效率

(一)信息查核

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省局跟踪、查核,并实时调度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值班室。

2.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与有关省局业务对口人员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救援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值班室。

(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处置

1.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总局有关领导(煤矿事故包括煤矿安监局各位副局长)和办公厅、政法司、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及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立即赶往调度室。以上各司局、各单位负责人同时通知本司局、本单位相关人员立即到岗。

2.值班室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后,即根据事故基本情况、最新进展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抓紧起草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的《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

3.调度室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抓紧起草《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4.总局有关领导在调度室听取事故及抢险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汇报,电话与现场通话了解情况、指导抢救工作,研究决定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等有关问题,审改《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

5.值班室迅速将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到相关单位、人员贯彻落实(省局由调度统计司负责传达);各有关单位按照总局领导的部署分头落实事故应对措施。

(三)重大事故信息的处置

1.对于伤亡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总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2.值班室迅速将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到相关单位、人员贯彻落实(省局由调度统计司负责传达);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立即落实总局领导批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督导、组织赴现场协助抢救等工作,并从专业角度进一步查核事故具体细节,迅速续报值班室。

3.值班室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后,即根据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抓紧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

4.办公厅负责人或节假日带班司局长审改、签发《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并酌情决定上报前是否报总局领导审定。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上报信息,比照重大事故处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上报的;总局领导批示的。

四、明确事故信息报送和工作沟通程序

(一)值班室将按程序审签后的《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通过计算机专网系统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保密机传真抄送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高检院以及其他有关部委。

(二)值班室将已上报的《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复印分送总局各位领导(煤矿事故同时印送煤矿安监局各位副局长),在总局机关内网公布,电传政法司。

(三)政法司立即联系主流媒体、总局政府网站,做好舆论引导、新闻信息等工作。

(四)值班室函请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赶赴现场的特别重大事故工作组,并传真函告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局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五)值班室接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工作日上班时间交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并按程序运转,其他时间加挂“安全监管总局来文处理单”,即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批请总局领导阅示,并将总局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人员落实。

五、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工作

赴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工作组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经值班室整理上报。相关业务司局要加强重大事故督导,并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商办公厅上报。调度统计司要跟踪掌握重特大事故的新情况,并及时报送办公厅,办公厅酌情整理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