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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

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

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院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代表学院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并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的工期要求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每月月末,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工程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当周工程进度情况周报及下周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检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监督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应编制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进度控制方案,对实施施工进度目标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责任分工,以及对进度控制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进行定期检查,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第十条

当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机具、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与计划不符,关键进度节点控制不严,交叉施工作业相互干扰,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由于设计及相关单位配合不力,导致实际进度滞后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单位提交原因分析、纠正进度偏差的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正确处理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的赶工措施应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具备相应的保障措施。严禁野蛮施工,应控制好相应工作的工序、工艺的技术间歇时间,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缺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内容、工程监理单位进度检查情况及分析意见,及时审核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预计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在每月进度款支付中应综合考虑工期延误导致的延误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关键线路因施工单位导致实际进度滞后,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未能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按合同相关条款申请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费用索赔同时需经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在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GBT50319-2013中表B.0.14)报送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7日内根据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工期顺延申请,并将监理审核意见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发《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如参建单位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临时延期审批情况计算工程最终工期,并按合同确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铁;机电;进度监理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subway construction market supervision, the rapid growth in business,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personnel relative lack of subway. In our country,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ion is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hase. Supervision units commissioned by the owners of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pervision contract for engineering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chedule control,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ork of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ion personnel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o monitor construction progress of subway project, worthy of study.

Key words: subway; electromechanical; schedule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O4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地铁工程机电项目特点:专业多、专业复杂、系统复杂。地铁机电项目主要有:低压配电及照明系统、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市政给排水接驳工程)、通风空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二次建筑及装修工程、自动扶梯、无机房电梯、楼梯升降机、屏敝门(含安全门)等。

地铁机电项目进度控制难,工期紧:地铁工程一般包括土建和机电两部分,土建完成并移交给机电施工单位是机电项目进入施工的前提。征地拆迁、图纸供应、地下工程地质复杂等等不可预见因素,经常性导致土建项目完成移交时间滞后。地铁开通时间在项目开工时已定,即机电完成的工期目标不可变。土建的移交滞后,给接下来的机电项目带来了非常大的工期压力。加上机电项目专业分包多,专业系统多且复杂,这将导致监理在机电进度控制中的协调工作量非常大,大大的增加了机电项目的进度控制难度。地铁机电项目是否能保质,按时完成成为了地铁开通运营的瓶颈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都要编制进度计划,并且控制这些计划的实施。地铁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体系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计划、设计单位、计划、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监理单位计划。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项目目标实现的保障,因此,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监理是其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

监理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地铁工程机电项目进度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理。事前,督促承包商明确进度目标,分解进度目标值,编制有针对性,可行性,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进度计划,然后对编制好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事中,依据经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执行PDCA程序,全面、动态的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监控,以实现合同要求的地铁开通运营目标;事后,依据合同对工期的完成情况进行比较,提出书面意见,根据合同条款,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工期延误事宜,做好进度监理总结。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地铁机电项目的进度事前监理,首先,要重视其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1、施工进度计划的种类:(1)按照编制深度不同分为: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月(季)度进度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等;(2)按照编制单位不同分为:总包单位进度计划,分包单位进度计划;(3)按照编制内容不同分为: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图出图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劳动力供应计划等。

2、监理对进度计划的审查程序:(1)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过自审的后,项目总监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符合要求时,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审定批准。一般对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由总监代表审批,总体性的施工进度计划由总监审批,并需要报业主批准;(2)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进度工序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字。(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合同符合性以及编制、审核、批准程序进行审查。审核意见应明确表达同意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或局部修改后同意实施等意见。(4)需要承包人修改时,项目监理部汇总修改意见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意见单”,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发发给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5)已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监理部及时上报业主(业主有要求时)。(6)承包人对进度计划的调整必须与合同工期要求和总体进度计划协调,若需要调整合同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必须按规定取得业主批准;(7)对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进度工期延期,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专门召开由业主组织的进度协调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

3、审查的基本要求:

(1)符合性审查:①符合当前国家基本建设方针与政策,同时还要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有关要求;②总工期、节点工期控制目标应符合施工合同和设计的要求; ③审批签字齐全,应有承包商编制人签名,项目经理或总工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④相应的资源配备计划要符合投标和合同规定要求;⑤申报手续齐全,必须附规定的审批表。

(2)合理性审查:①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要合理,便于施工安排,且与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②工序安排要合理,前后搭接要满足施工工艺技术要求;③资源配备安排要合理,满足均衡连续施工要求;

(3)针对性审查: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进度计划,满足现场场地和自然条件要求;②满足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实际要求,不能违反施工质量要求;③要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赶工;④对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和出现的影响工期目标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机电施工进度计划是检查进度的依据,实现进度计划目标是地铁通车运营的保障。在机电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审批中,应特别重视重要影响进度因素的分析和处理:①土建移交滞后经常导致机电项目的工期非常紧张。土建移交的工作面不够时,承包商应分站厅,站台分批、分阶段接收,做到见缝插针,创造工作面,创造施工条件,根据实际接收情况组织流水施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②审批机电施工进度计划时,要注意附属物资供应计划的可靠性、可执行性。目前全国各大城市,为缓解交通堵塞问题,大都在建设地铁,甚至一个大城市同时有好几条线同时进行建设,相应物资供应相对紧张。这就使得监理在审批供应计划时应考虑物资供应能否保证顺利?是否制定了合同措施加强保障?是有备用供应方案?③由于地铁机电专业多且复杂,地盘监理应注意协调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入时间;注意各专业的工作界面及接口划分;注意各专业施工顺序:天花管线施工应注意先上后下,先干管(线)后支管(线)。扶梯就位的同时组织设备区关键设备房(配电房、变压器房、通信信号设备房等)施工,在其它设备房施工到一定程度后,让公共区施工单位进入施工。④监理应对机电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中关键事件进行把控:主要对实现关键事件的劳动力、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保障计划情况进行审批。机电工程中各专业系统的单体调试,站级功能调试,整条线的调试要留有足够的时间。

事中进度监理:①监理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进度控制机制,层层落实进度控制责任。②监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进度检查制度。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现场巡查、开例会等信息收集渠道收集进展情况,对照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检查,分析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度检查方法主要有香蕉曲线、前锋线、横道图等。③监理通过对比检查,对检查出的进度偏差要求承包商进行原因分析,针对不同的原因,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要求其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调整偏差,保障进度目标的实现。在工程实践中,组织、技术措施相对采用较多。

协调,是保障进度实施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于专业多,分包单位多,专业系统复杂的地铁机电项目来说,事前进度计划的制定、审批,事中的进度控制,其协调工作量特别大,也特别重要。地铁工程协调可分为对内和对外协调,对内协调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及其内部层面、专业专项工程层面的协调。对外协调主要包括政府监督部门、地铁工程实施协作部门。监理应针对不同的层面,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协调机制,通过联合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建立分层次协调例会制度来实现。

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进度计划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医院健全制度、完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卫生内部审计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特别对于一些基层医院而言,即使成立了机构、配备了人员,建立了制度,也往往会由于实践经验不足,而面临不知“从何审起”的局面。本文从内审工作实际经验总结出发,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入点进行初步探讨。

一、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医院内审人员在开展工作前,首先需要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以保障工作开展的规范、有序和高效。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当在上一年度末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审计计划。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与内审资源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项目与先后顺序以及各项目的时间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后,应以书面报告或表格的形式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编制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内审人员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应对审计事项或被审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目的、范围、重点、时间以及审计小组成员安排,并报单位负责领导审批。审计方案是项目审计计划的进一步具体安排,包括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等。内审负责人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等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三)实施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内审人员可根据不同审计项目对象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审核、观察、询问、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同时将实施审计的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等事项真实、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经手人员签名、审计组长复核。对于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对被审计部门存有异议的证据作进一步核实,同时要求审计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将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评价意见、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复核、签名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改动。审计报告正式下达后,内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五)审计后续跟踪内审人员应重视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可针对必要的项目制定相应的后续审计计划与方案,跟踪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整改情况,评价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六)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便于保存与查阅。

二、基层医院内审工作切入点举例

内审人员应当深入从临床一线到行政后勤的医院各个管理环节,了解其运行状况,掌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任何可能存在管理漏洞的环节,均可将其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由点带面进一步做到预见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切入点具体举例如下,并从实际操作层面指出审计重点。

(一)物资采购审计首先,重点关注医院物资采购流程是否规范,关键控制点是否完备,是否建立多级复核、审批制度,使不同岗位互相牵制,防止某一岗位人员掌控采购全过程从而出现舞弊的情况。其次,从科室采购计划上报、审核,采购方式及供应商的选择,联系供货,仓库验收入库及保管,科室领用,款项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物资采购及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另外还需了解采购相关市场行情,关注行业、价格、技术水平、采购渠道等因素的变化及对比,保证采购信息的及时更新与掌握。

(二)设备采购审计重点为全程参与监督。包括参与设备的购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工作,对招标文件的修订,供应商报价单等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资金投入的跟踪与规范进行监督并从严把关,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信息系统审计可通过对不同信息模块使用部门的实地调查,发现信息系统的设计及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漏洞。如:不同模块间信息不能实时传送、药品调价无修改日志记录、药库调价与收费系统不一致、操作人员权限设置不规范、数据备份及硬件设备不完善等。

(四)药品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查药房、药库对药品的收、发、存管理情况。如:1.药房盘点情况及损益原因,并对原因进行核实,异常大额损益应彻查,探明问题是否出自药房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药品会计入账、物价管理等某个环节并及时纠正;2.药库验收、盘点情况,对药品调价政策的掌握运用及实际操作情况,是否存在调价不及时或不同批次入库药品手工调价不一致的情况;3.财务、物价、药库等相关工作人员是否紧密配合,使药品的价格信息录入、发出、盘点、财务入账等各环节都处于严密监管中。

(五)业务科室仓储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查检验科、口腔科、骨科等需要在本部门自行存放试剂、耗材的科室的使用管理情况。尤其对于金额较大的试剂、耗材,相应科室应设置使用登记簿,每日登记领用、使用及结存情况,并由不同人员进行复核。审查其采购计划的制定、联系供应商以及供应商送货等环节是否规范,并通过试剂、耗材的消耗与科室业务收入的对比发现是否存在异常。

(六)经济合同审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医院所有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评估,参与合同的制定工作,从医院角度出发,防止出现不利于医院利益的合同条款,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必要时可请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七)专项资金审计主要针对财政预算批复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出审批程序,严格对照预算批复的资金用途审查是否专款专用、支出票据是否合规、账务处理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八)固定资产审计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绩效分析,设备利用是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否账实相符、调拨及报废手续是否完备、报废变卖资金是否入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