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范文第1篇

(一) 工程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 精干高效的原则

2、 灵活弹性的原则

(二) 工程部组织机构设置

1、 工程部的编制

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和工程部目前的工作任务量,在目前仅有一个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工程部的编制为4人。随着工程任务量的增加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开展,工程部的编制会进行调整。根据开展项目的情况每个项目增加4人。

2、 工程部的岗位设置

目前运做一个项目情况下工程部设置为工程部经理兼项目经理岗位1个;土建装修工程、绿化工程管理兼土建装修工程、绿化工程预算员、资料管理员岗位1个;电气工程、电气相关市政工程管理兼电气工程、相关市政工程预算员资料管理员岗位1个;员岗位1个。

以后每增加一个项目相应增加四个岗位:项目经理一个,各专业管理人员各一个(同上)。

项目竣工移交后工程部项目管理岗位随之撤消,根据工程部实际情况和项目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工程部岗位重新调整安排。

(三) 工程部组织机构图

二、 工程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一)工程部部门职责:

1、 配合研发中心、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

2、 工程部全面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

3、 负责工程项目和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

4、 协调承包商、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5、 负责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6、 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现场及投资的控制管理。

7、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8、 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二)工程部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配合研发中心、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 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1) 对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考察、评价。

(2) 组织编制招投标文件,选择投标单位或进行邀标。

(3) 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4) 组织评标和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5) 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定。

4、 负责项目管理。

(1) 负责项目的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2) 项目的目标管理:对项目的整体目标进行明确下达,并将目标进行分解,做到责任到位,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

(3) 对项目施工准备、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投资控制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

(5) 负责审核施工材料的选用和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

(6) 负责组织工程中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技术论证、审核。

(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

(8) 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处理方案进行审批,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9) 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

(10) 监督检查工程和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11) 负责各项目之间的资源调配,与工程管理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平衡。

5、 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

(1)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规划》进行审核。

(2) 根据监理聘用合同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实施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协调其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4) 负责监理费用控制与结算。

6、 负责与设计单位协调

(1) 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

(2) 参与设计方案的选择工作。

(3)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预审。

(4) 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对会审中提出的共性问题和技术难题协调拟订解决办法。

(5) 协调设计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 对施工中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审查控制。

(7) 对设计费用进行控制。

7、 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协调。

(三)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 配合工程部经理做好工程前期运作及招投标工作。

2、 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和管理

(1) 项目开工准备阶段,负责编制《项目开工监督管理计划》,并报工程部经理批准。

(2) 负责向各承包单位正式发出《工程施工管理配合要求》。

(3) 开工准备阶段应对开工必须具备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

(4) 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对设计交底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

(5) 组织专业工程师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6) 组织专业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结合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着重审核。

(8)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

(9)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及修改进行审核。

(10) 对开工准备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11) 组织临时设施的搭建。

(12) 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场地移交。

(13) 向工程部经理报送《开工申请表》。

(14) 组织对《监理规划》进行评审。

(15) 对《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

(16) 负责准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

(17) 组织开工庆典。

(18) 组织工程资料的报送。

(19) 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

(20) 对工程中重大的不合格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1) 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施工中的各种标识组织监督检查。

(23) 负责协调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4) 按照《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管理。

(25) 组织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26) 依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27) 对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审核。

(28) 对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的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29)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整。

(30) 负责对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1) 负责工程停工、复工的管理。

(32) 负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投资,填制价款单。按合同进行工程款拨付。

(33) 负责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4) 监督检察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四)土建工程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土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土建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土建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土建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土建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土建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土建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土建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水暖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水暖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水暖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水暖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水暖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水暖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水暖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水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水暖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水暖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水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电气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电气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电气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电气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电气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电气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电气工程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电气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电气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现场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电气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电气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

8、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

9、负责审查各单位提出的相关变更要求。

10、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1、负责与外协单位的信息与资料的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和施工队伍之间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对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及工程的各种标识管理。

14、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评比。

15、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八)成本管理岗位职责(含内勤资料)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作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作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的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

5、 参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6、 根据成本目标编制项目成本成本控制计划。

7、 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检查确认。

8、 根据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对成本进行分析,并对成本控制计划进行调整。

9、 对工程款的发放进行检查控制。

10、 参与竣工结算。

11、 负责工程资料、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范文第2篇

1、工程概况

惠州大亚湾引水工程是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的配套工程之一。工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境内,从东江、西枝江取水,输水到大亚湾石化区交水点,为中海壳牌石化厂及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提供生产、生活用原水。引水工程主要建筑物可概括为“四站、三洞、两段、一库”组成,即由东江下源泵站、西枝江新湖泵站、永湖彩塘加压泵站、风田加压泵站、永湖隧洞、羊公坑隧洞、双流溪隧洞、风田调节水库及两段输水管道等建筑物组成,引水线路总长约56km,采用混凝土预应力管有压管道输水,风田水库以上47.74km为DN2000单管道输水,风田水库以下8.24km为两条DN1600管道输水。工程设计引水流量4.8m3/s,日供水量33万吨,工程总投资4.57亿元。

该项目由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2002年5月开始初步设计工作,2003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为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设计工作进度和工程投资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初步设计开始,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配套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公司对项目设计过程实施跟踪监理,适时监控,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本文简要介绍惠州大亚湾引水工程设计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并对设计监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2、设计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

2.1 设计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

设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监理,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设计成果质量进行控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规程、法规,减少设计中的错误和遗漏,提高设计质量;二是对设计工作进度进行控制。督促设计单位按设计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三是协调业主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按照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设计合同文件为准绳,协调、处理好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其中最主要的任务是设计成果质量控制和设计工作进度控制。

2.2 设计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2.1 工程勘察监理

(1)协助业主编审勘察任务书。主要审查勘察工作计划,勘察范围要求、提交成果的内容和时间。

(2)审查勘察单位的勘察纲要。审查勘察纲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能否实现合同要求,即对其方案的合理性、手段有效性、设备的适用性、试验的必要性、进度的时间性进行审核。

(3)进度控制:监督勘察单位人员、设备是否按计划进场;根据实际勘察速度预测勘察进度,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予以调整。

(4)质量控制:监督是否按勘察纲要实施勘察工作。督查勘察项目是否完全;勘察点线有无偏、错、漏;钻探深度、取样位置及样品保护是否得当;检查试验条件是否具备,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操作是否规范等。

(5)审查勘察报告。检查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以及对设计施工要求的满足程度。

(6)审核勘察费的结算。根据勘察进度,按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费用通知。

(7)签发补勘通知书。

(8)协调勘察工作与设计、施工的配合。

2.2.2 初步设计阶段

(1)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收集设计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2)协助业主拟订设计委托合同或设计任务书;

(3)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大纲,专业大纲和项目计划;

(4)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工作,促进方案优化设计;

(5)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6)设计进度控制。核查设计力量是否切实保障,项目工作计划是否切实执行;

(7)审核工程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工程初设概算投资一般应控制在可研阶段投资估算范围之内,如果突破概算投资,最多不超出可研阶段投资估算10%;

(8)设计质量控制,审核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成果文件,必要时抽查设计计算书,提出设计监理审查报告;

(9)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支付勘察设计费通知;

(10)业主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

2.2.3 招标设计阶段

大亚湾引水工程招标阶段业主聘请了招标机构,负责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由招标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内容。设计监理主要工作是帮助业主审查招标文件。

(1)配合业主和设计单位,拟订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方案;

(2)协助业主准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条件;

(3)协助业主审查招标委托合同文件;

(4)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审查设备采购标书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5)协助业主组织现场勘察与答疑会。

2.2.4 施工图设计阶段

(1)审核施工图阶段设计大纲,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要求;

(2)主持编制供图计划,协调设计出图与工程施工用图的矛盾,设计单位有计划供图,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审核施工图纸质量。审核施工图是否符合相应规程规范要求,审查设计计算方法及采用参数是否正确,图面表达是否准确、清楚,各专业施工图是否协调一致,对设计图纸提出设计监理审核意见;

(4)审查主要设备、材料性能及数量清单;

(5)审核设计变更,对重大的设计变更提出变更设计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6)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按计划供图,保证施工用图;

(7)检查设计单位人员投入情况,包括人员素质、数量等;

(8)检查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9)协调设计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关系;

(10)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设计费通知。

3、设计监理工作实施

3.1 建立精简高效的现场设计监理机构

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是搞好设计监理工作的根本。按照设计监理合同要求,黄河设计公司在现场组建了大亚湾引水工程设计监理部,抽调了各专业技术骨干和公司部分退休专家,进驻现场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参与设计监理的人员都具有教授级或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专业负责人一般具有从事大型水电工程设计的丰富经验,大多都曾担任过公司专业总工或专业室主任职务,具有专业技术成果审查把关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明确了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责任。

3.2 编写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和监理工作细则

设计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后应编制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一般由项目总监组织编写,报送业主批准并由业主转发给设计单位。大亚湾引水工程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工程概况;监理服务的阶段、范围和目标;监理的工作内容;监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设计监理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监理人员进场计划以及各种监理工作用表格式等。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是全面开展设计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经业主批准后,业主、设计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三方都要共同遵守执行。

监理部还组织编制了设计监理细则,根据设计阶段、工作内容、专业特点等,分阶段、分专业进行编写,使各专业设计监理工作实施和操作更详细、更具体。设计监理细则由设计监理专业负责人负责编写。

3.3 实现设计监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中明确规定了设计监理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及监理人员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制定了设计监理工作用表。设计监理工作细则规定了各专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工作程序和流程,明确其管理点和控制点。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分工负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序传递文件和信息,按照规定的工作用表提交资料和成果文件。使得各级设计监理人员职责分明、目标确定、工作有序、成果规范,实现设计监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3.4 实施全过程跟追检查与阶段性成果全面审查相结合的控制措施

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周期长,需要分阶段设计、逐步深化、不断优化、连续渐进的设计过程,相应设计监理也需要全过程的监控,跟踪检查,分阶段审查,对设计质量和设计工作进度进行全过程的控制。

设计监理通过设计方案技术讨论会,中间成果汇报会、监理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检查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设计方案及中间成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项目组沟通解决。对阶段性设计成果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设计监理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施工图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复核”和修改三种,并填写图纸审核意见单、签盖设计监理审核章,未经设计监理审核通过的图纸不能用于工程施工。

通过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控制,不但使设计工作计划得到落实,设计工作深度达到设计阶段要求,设计成果质量得到有效保证,而且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设计人员沟通,避免了设计工作的返工和人力、时间等资源的浪费。

3.5 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原则,处理好与建设各方的关系

现场设计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管有无直接的合同关系,都有一定的工作关系,必然要发生联系。设计监理必须坚持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矛盾,协调好各种关系,建立和创造团结和谐的氛围环境,设计监理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3.6 编制设计监理工作月报和工作总报告书

设计监理部每月提交设计监理工作月报,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情况、设计质量与工作进度控制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重要事件、现场会议及来往信函文件情况,设计监理当月主要工作情况以及工程设计、设计监理、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提出专题报告报送业主。通过工作月报,业主可以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勘测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和设计监理工作情况。

设计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后,编制设计监理工作报告书提交给业主,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监理内容、设计监理结果以及设计监理建议进行汇总,对设计监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重视设计监理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文档的整理、编制工作,设计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按规定进行文档移交和归档。

4、结语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范文第3篇

一、推进经济立法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财经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重视立法选题,积极参与法规初审、法规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调研,努力提高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共组织完成了13件地方性法规的初审工作。

在经济立法中,委员会立足我省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在既注重前瞻性、又突出实效性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切实建议把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的、急需的、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强经济建设管理,先后初审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围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继初审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在这些法规草案审议中,注重体现坚持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念,发挥了地方财经立法对全省经济发展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相关要求,做好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涉及财经方面的5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提出了建议保留、修改、废止和重新制定的意见。2011年,开展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对57件法规清理审查后,建议修改12件,根据情况逐步处理3件。

二、紧紧围绕经济形势变化,加强经济工作监督

五年来,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委员会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做好计划审查工作,加强对经济发展中突出问题的监督,着力推动中央和省委的经济决策落到实处,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密切关注全省经济运行,认真开展计划审查监督。近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形势,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成为全省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委员会密切关注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坚持季度分析经济形势,着重做好年度计划审查、半年度计划执行监督工作。围绕省委年度中心工作,在计划审查监督中突出重点,就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动国家战略实施、加强有效投资、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议题,认真听取省有关部门汇报,深入开展调研,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督促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稳中求进、转中求好。

认真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及中期评估报告。对规划纲要评估报告进行审议是监督法实施后一项全新的工作。2008年,为做好对省“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专项审议工作,委员会确定以科技、环保、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发展四个专项报告作为重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将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进展情况、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评估后需调整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作为审议重点。由于准备充分、重点突出、工作扎实,这次审议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年,还开展了《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调研,提出了要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发展指导意见、省委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重大决策的内容等修改意见。2010年,组织力量开展了“十一五”规划执行和“十二五”规划制定专题调研,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提出了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等建议,得到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纲要制订修改过程中采纳。

开展跟踪监督,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中小微企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相当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09年,委员会组织开展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提出改进融资方式、完善涉企政策、提升创新能力等建议,支持督促政府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和中小企业的发展。2011年10月以来,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及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列入2012年的重点监督议题,并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客观地反映了我省小微企业的现状及发展中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强化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和金融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等建议。2012年4月,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年来,委员会围绕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还组织开展了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收入分配改革、现代服务业发展、行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题调研和监督工作,促进了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探索创新,不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实效

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和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要求,委员会认真做好预算审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监督、决算审查工作,提出预算、决算审查报告,在拓宽审查监督内容、创新审查监督方式、增强审查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继续开展部门预算重点审查。把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部门预算提交省人代会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从2007年的20个,增加至2012年的69个。每年选取两个省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采取了专家审查与代表专题审查相结合,会前审查与会中审查相结合、年中监督执行与决算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有力推动了政府部门强化预算观念,规范预算行为。本届已对省农业厅、科技厅、环保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共8个部门的预算进行了重点审查。

组织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专题询问。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专题询问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列入当年监督工作计划,这是省人大监督工作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创新。为做好专题询问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厅专程赴外省市学习考察,起草了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实施方案;通过征求各专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梳理代表议案和群众来信来访,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征集选题;加强同省政府及财政厅、审计厅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会务等其他工作。专题询问会上,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财政资金的投向和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土地出让金管理、财政预决算公开及发挥审计功能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询问,省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做了认真的回答。多家媒体对专题询问进行了现场采访和深度报道,受到广泛关注,产生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在询问和应询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专题询问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会后,委员会及时总结,整理形成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参阅件。赵洪祝书记在参阅件上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这次专题询问工作。

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专项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是近年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2010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的摸底,对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这在省级人大中尚属首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委员会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深入调研、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提出增强政府性债务风险意识、完善落实管理办法、清理整合投融资平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等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了参考。省政府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制定了政府融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本届以来,委员会在推动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和完整性上做了很多的努力,进一步推进了我省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配合相关专委,就涉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专题调研和检查。督促财政部门进一步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支持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多次听取省财政厅有关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支持、督促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及时公布预决算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以人为本,推动解决重点民生问题

委员会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财经监督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重点民生问题的监督,支持、督促政府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委员会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调研报告,并起草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体制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2012年,委员会配合教科文卫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加强物价工作专项监督,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2010年以来,我省物价水平呈整体上涨态势,给人民群众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2011年,委员会经过4个月的深入调研,联合农委提交调研报告,强调要关心低收入群众,从体制机制着手,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九类群体,并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

做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体系建设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2011年,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调研,向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梳理起草了审议意见,形成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投入机制、加大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管理、强化服务能力等意见,并督促政府抓好落实,对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专项监督,努力改善城乡困难群体住房条件。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民生工程。2012年,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科学合理制定建设目标、切实提升保障房品质、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加快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等建议,为常委会审议省政府相关专项报告提供参考。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今后各地要把公共租赁房作为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并于2012年7月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从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等方面提出了扶持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此外,委员会还分别于2008年、2012年组织开展了劳动合同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执法调研,改善宜居环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五、做好代表议案办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省十一届人大历次会议交付委员会承办的代表议案44件和重点督办建议4件。委员会高度重视,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及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并当面征求领衔代表的意见,代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在办理重点督办建议时,将督办工作和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与承办单位沟通协调,重视发挥代表在建议办理中的作用,提高了督办工作的实效。如,在开展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又重点督办了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参保缴费的激励政策措施,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法规初审等工作中,都邀请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吸收代表的意见,既密切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又增强了财经监督的有效性。结合财经监督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财经组省人大代表视察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了反映,督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政策处理难、落地难、资金筹措难的问题。

六、加强自身建设和对外交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委员会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和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各次全会精神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议事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注重工作实效,把各项工作都建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分工负责、日常工作互相配合协作,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积极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的有关工作和座谈会、培训班。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开展节约能源法、劳动合同法等4项执法检查和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等近20项专题调研。先后与近20个兄弟省市区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负责人进行了工作座谈,就经济立法和监督赴兄弟省市区学习考察,积极参加华东地区财经工作座谈会。与对口联系的省级经济工作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加强相互的沟通协调。

注重发挥全省人大财经系统的工作合力。举办全省人大财经干部培训班,召开全省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就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分别举办了全省性的研讨会,邀请各设区市人大财经委同志及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在组织立法调研、计划预算审查、执法检查、经济运行分析、专题调研等工作中,都注意吸收市县人大财经委人员参加,听取市县人大同志的意见,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人大财经工作。

五年来,委员会组成人员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也清醒地看到,这些成效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省委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的要求相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主要是经济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需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深化,经济工作监督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不足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人大财经工作水平。

关于未来5年的工作,建议新一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继续加强经济立法工作,顺应新时期地方立法发展趋势,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动承担一些重要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探索和加强监督工作,抓住当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影响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多做工作,使人大财经工作更具针对性、更有深度、更有成效。在计划、预算审查和经济工作监督中,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3年,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财经委要做好以下工作。

关于立法工作。根据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对列入一类项目的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3件法规,明确分工,加强立法调研,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对列入二类项目的法规,继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经济工作监督。积极为人代会、常委会审议计划、计划执行做好服务,注重质量和效果。根据监督法规定,2013年常委会将审议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财经委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前期准备工作,起草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开好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形成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供常委会参阅。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司法权;行政许可;会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8-03

公司重整是为清理公司债务和拯救企业,以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公司重整应是平等主体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章“重整”部分的内容来看,在一个重整程序之中,法院不仅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先后会做出很多司法裁定。此外,《破产法》第八章是对所有公司重整程序的规定,并未涉及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要求。但上市公司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等特点,立法与实践的不衔接导致实践中上市公司的重整操作遇到了很多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衔接便是一例。本文主要讨论在批准重整申请和批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分别从重整申请的批准和重整计划的批准两方面来分析。

一、重整申请的批准

《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重整申请的审批权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决定重整程序是否启动,但现实中的状况并非如此。《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还是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法虽然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持慎重态度”。对此“慎重态度”,实践中确在践行,比如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有关问题的函(辽政(2011)182号)中就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贵会(指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这里只是需要“出具意见”,并未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解决上市公司疑难问题确保重整程序有效运作”中却提到,目前(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亦即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出具意见”的性质,以及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

(一)证监会的“意见”

证监会“出具意见”与行政许可无关,从其“意见”这个字眼即可看出,若涉及行政许可其完全可以用“批准”或“核准”之类的字眼。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申请重整,只需告知证监会即可,也不用获得许可,这样做是为了让证监会知晓上市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宜并安排相关工作。此外,从行政许可的本质出发,单单申请重整是很难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没有必要对该权利加以限制和禁止。所以证监会出具意见这一行为不仅对法院的司法权没有影响,反而是保障了重整申请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政府的主导

针对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这样不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虽然其实质审查的内容不能完全套用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中,但只进行形式审查而由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情况仍然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冲击。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即为“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在地方政府主导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和受理程序,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有行政权干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司法权之嫌,因为法院不再是依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而只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格式内容等问题进行审查,法院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干预。

诚然,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跟法院系统内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有关,另一方面也跟上市公司重整关涉重大,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视有关。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法院可以逐步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

此外,法院还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审查和受理流程上加以改进。一方面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可以考虑组织当事人听证、召开利害关系人大会以及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等措施。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中对如何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给出了建议:“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如此程序难免繁琐,但在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条件得以改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实质审查就不再困难,况且,以程序的改进来维护法院以及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有很大的裨益的。另一方面,对于受理流程也应谨慎为之,注意维护法院在此过程中的主导性,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中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提出了以下建议:“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政府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政府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政府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政府,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从此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行政机关的“同意”或者“支持”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我们都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是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整个流程,其不仅进行实质审查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打破现有的地方政府主导模式,让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可行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措施加以配套。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86条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进行了规定,第87条还对强行批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内容。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不能上诉,所以该裁定作出后便应当被执行,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通常包含清偿债务和资产重组两部分,资产重组往往涉及债转股、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发行股票与债券等重大安排,这些安排可能会涉及行政许可。比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11条第3项规定“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第6项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对前两项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第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26条第1款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如此一来,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的情况下,若法院做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则该裁定的执行将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的不批准将会使已生效的裁定形如空文,甚至在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影响债务的清偿,进而导致重整计划虽经通过和批准,但重整的目的并未实现的后果。

(二)会商制度

2叭2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联合召开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拟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提出,上市公司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启动会商机制。即,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后,应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函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为肯定意见、附条件肯定意见、否定意见等类型。人民法院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会议纪要”还提出,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同时,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此“会议纪要”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说,对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此前(2012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其第2条规定专家咨询委的职责之一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评审意见”,第9条又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接到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会商函后,可以提请专家咨询委召开评审会议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并购重组相关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三)问题分析

在会商制度出台以前,对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即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应当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实务工作人员也认为:“应以行政监管机关的许可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前置条件;理顺行政许可与法院审批的职责,坚持须取得行政许可的重组事项‘以行政审查为主,以法院审查为辅’的原则;”可以发现,这些学者或实务工作者都支持行政许可前置的观点,但是行政许可前置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侵犯。这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程序中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原因类似,但不同的是后者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前者法院不只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实质审查,只是该实质审查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若未取得行政许可,法院不能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取得行政许可,法院再裁量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虽然对获得行政许可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实践中法院基本都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此一来,法院的批准与否便取决于行政机关许可与否,这是不可取的。

那会商制度是否仍属于行许可前置呢?分析会商制度的关键在于辨别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的性质。

首先,分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有以下特点。1.非常设性。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非常设的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2.委员专业且来源不唯一。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会内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或熟悉产业政策的专家组成,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3.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专家咨询委委员实施监督管理。4.委员提供意见的个人性。即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或提供意见,有关意见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这些特点说明其是独立的咨询机构,其并不是代表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具意见更让其无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可能性。

进度计划审查监理意见范文第5篇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