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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计划审批意见

进度计划审批意见

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一、绿色通道的含义

本方案中的绿色通道是指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本建设规律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压缩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开辟重大建设项目动工前的便捷审批路径,提升行政效率,加快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程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实施目标

(一)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畅通快速;

(二)简化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合并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三)完善重大建设项目部门联动机制。

三、项目范围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包括两类:

(一)纳入省、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工程项目。

四、主要举措

(一)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

1、简化审批环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规律为依据,将资金综合平衡、土地供应、环保和规划设计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主线,明确必要的审批环节,包括:

(1)项目建议书审批;

(2)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

(3)环评文件审批;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8)初步设计审查;

(9)概算审核;

(10)中介预算审核;

(11)工程各事项招标;

(12)施工许可。

非上述环节中的审批事项,以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依附于必要环节与之并联;二是合并至与其相关联的必要环节。

2、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市行政服务在线网上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自动加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字样,实行快速审批,其中核准、备案事项须做到“即受即理,快速办结”。二是加快构建重大建设项目协同办公系统,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由市审改办继续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重组,使各审批环节能充分利用上一阶段成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审批条件相互牵制。

3、压缩审批时间。各审批部门在原承诺的审批时间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40个工作日(仅指在审批部门审批过程所需的总时间,不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所需时间),对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18个工作日。对资料不齐但能在办理过程中补充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律采用“缺项受理”,所缺资料由上一环节审批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作为下一部门审批依据,正式批准文件在所有资料补齐后发出。

4、理清报审材料。市审改办应理清重大建设项目在各审批环节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按照必备、补充和追加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后公开,并编印成册供审批申请人参考。

5、前期工作前移。一是本年度需要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并着力深化前期工作,尤要深入研究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融资方式等问题,保证投入资金发挥效益。二是凡列入“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三是加强规划和土地储备,保证项目用地。四是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增加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滚动调整。五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初步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二)明确责任,实现提速。

各相关部门、镇区要安排专人承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协调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加快建设进度。相关部门及镇区主要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属市审批权限或经市政府同意按功能分子项目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对非工业项目、非岸线工程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环评审批、规划部门核定的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落实项目用地(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证)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项目概算审查在申请人提交概算书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增超投资估算需报市政府研究的项目除外)。社会资金投资的工业、涉及岸线工程类的重大建设项目(属市核准、备案权限),在落实项目用地、环评审批、规划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但个别项目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需时间除外。

市建设局: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基础上,已落实施工单位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提前介入,可以边开工边报建。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其余申报材料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招标办: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备案即来即审。

市消防局:对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重大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消防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对消防设计要求低的非甲、乙、丙类生产、储存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多层民用建筑可视情况采取简易审批程序。对投资规模大,能实现“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超常规进行分期审核。

市规划局:尽快制定出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每一区域土地总量、用地性质和方位,为选址、拆迁等前期工作的提前介入创造条件;制定重大市政工程的规划方案,与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联动机制,使国土资源局可以提前开展项目土地权属确认等征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含征地拆迁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自收齐有关用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发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上报国家、省项目除外)。用地预审批准后,征地拆迁办统一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镇区征地工作进展,定期将征地拆迁情况向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创新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提早介入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力争本年度前期预备项目在下年度能转入建设。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缩短请款拨付时间,按年度预算及项目进度,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市采购办:提高财政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广东省采购标准执行。

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计划经济休制下,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是既有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措施,又有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指标,而且是必须完成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刚性的、具体的,如果计划完不成,政府必须向代表大会作出解释或说明;如果计划执行中有部分变更,则需报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对计划的管理方式也由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变成为指导性、宏观性和预测性的。毫无疑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监督也应随之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的切入点、监督的角度和尺度应如何把握?等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些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计划审批的法律依据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计划进行审批,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依据的只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的审查批准。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授予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职权,但对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不好把握:

一是审查内容问题。是对计划草案的所有内容全面审查,还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是全面审查,从目前情况看很难做到;如果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那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衡量的标准又是什么?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审批程序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计划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虽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但仍有些问题不明确,如以什么方式进行表决?以多少代表同意为通过?如果没有被通过将如何处理?如果有代表提出对计划草案的修正案又将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没有规定,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将会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三是审查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审查报告是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会上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同时参考了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在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经过认真审查之后形成的。但审查报告经过主席团通过后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政府不执行,算不算违法?如何处理?这些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只是说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计划和计划报告,而没有反映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这不太利于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据了解,全国人大在关于计划的决议中,一方面表示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另一方面把审查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也纳入了进去,其法律效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一作法值得我们仿效。

四是经人代会批准的计划的效力问题。既然计划是指导性、宏观性、预测性的,是否可以说,年底计划执行结果和年初人代会以决议方式批准的计划有一定出入也是合理的?如有些投资项目,除了预算资金是确定的以外,其他社会资金都是不确定的(因为社会资金不是靠强制手段,而是靠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投入的),如果社会资金投入没有到位,计划项目没有按期完成,那么人代会批准的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如何体现?计划执行得好与不好的评价标准又是什么呢?这一问题不仅关系着对计划审批的质量,也关系着对计划执行监督的质量。

二、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法律依据问题。目前,只是在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审批计划草案时,一并审批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但这只是事后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进行监督,监督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只是在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但对什么情况和内容、多大幅度的变更属于计划的部分变更?政府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向常委会提出变更建议?人大常委会如何决定?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决定?这些都不具体明确。实践中也很少有常委会根据政府的建议,决定计划部分变更的情况。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为了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全国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审议本级政府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计划中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议或进行审议批准;通过决定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财经委每季度听取一次有关部门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等。但这些作法都没有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给予确认。

此外,计划中的许多内容不属于财经委业务范围,由财经委组织是否合适?这些问题如不明确,事必会影响计划审批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一、指导原则

县城区建设总指挥部对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并对各片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的服务主体,应根据职能和管辖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各片区指挥部负责各自片区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片区牵头部门作为片区项目建设的责任服务主体,牵头做好片区内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片区运作公司是各自片区建设的融资和运作平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健康有序地全面推进。

(一)统一政策原则。各片区指挥部按照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区建设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区政府投(融)资城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二)统一标准原则。县城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执行政府投(融)资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三)统一规划原则。各片区指挥部在县城总体规划、县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片区详细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四)统一领导原则。各片区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片区建设项目的运作和管理。

二、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

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前期、实施到审计决算以及后期评价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主要有以下五个阶段:

(一)项目的决策阶段

1、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土地利用)的编制(调整)、审核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空间发展概念规划,编制(调整)片区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报总指挥部审核后,由总指挥部统一提交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实施。

2、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的制定(调整)、平衡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根据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制定(调整)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报总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统筹平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各片区指挥部具体实施。

3、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制定(调整)、平衡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根据五年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制定(调整)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报总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统筹平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各片区指挥部具体实施。

4、年度项目资金筹集计划的制定(调整)、平衡和审批。各片区指挥部根据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资金筹集计划,报总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统筹平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各片区指挥部具体实施。

(二)项目的前期阶段

各片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各片区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工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报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编制项目建议书,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2、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5、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6、编制规划方案文件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公示;

7、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图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8、进行工程招投标,确认监理、施工单位,办理质监手续后,办理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手续。

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项目计划为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的评审应邀请总指挥部参与,相关合同、正式成果报总指挥部备案。

(三)项目的实施阶段

各片区指挥部具体负责片区内项目的资金筹措与运行、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投资控制、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制。各片区指挥部以每周快报、每月月报等方式,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各片区指挥部应建立完善的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并接受总指挥部的监督和检查。

各片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项目计划为准)的关键节点性工作由总指挥部具体派员参与并监督:

1、各片区指挥部应向总指挥部报送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项目计划为准)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方案,并接受总指挥部的全过程监督;由总指挥部负责筹措资金的项目,建设合同需报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签订。

2、各片区指挥部接受总指挥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建筑节能、进度及阶段性验收等的检查;

3、各片区指挥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经专家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具体的设计变更内容和调整概算,并报总指挥部备案,否则不得进入竣工结(决)算程序。

(四)项目的审计和决算阶段

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项目实施、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邀请接管养单位参加,同时将建设单位的质保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保金的支付权转移给接管养单位;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初审;

3、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文件和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4、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5、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6、各片区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二各镇规划所在受委托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实施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管理要求。

三委托业务的范围为各镇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业务分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

委托镇规划所办理新征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其它性质新征用地及已批用地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用地功能、变更选址规划设计件、变更调整用地界限等不属委托业务,由市规划局审批。

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分一类、二类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变更,一类工程项目不属委托范围,由市规划局审批。二类工程项目委托镇规划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报建及竣工规划验收业务。相关业务变更之中的变更建筑功能、变更规划设计件仍由市规划局审批,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等由镇规划所办理。

㈢工程分类:

⒈建筑工程分类: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骨灰存放楼、旅馆(酒店)、文娱建筑、单幢建筑面积3000m2(含3000m2)以上的商业、办公建筑等主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所有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属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建筑工程项目。

⒉市政工程属一类工程:供电: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变电站及线路;通信:电信端局及其主干通信管线,微波通道;给排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及输水主干管;道路:30米及以上等级道路工程;供气: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气化站、车辆加气站;各类油库及加油站属一类市政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市政工程项目。

四所有委托规划业务审批必须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图则、文本)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五各镇规划所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以规划局名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附图、附件,并接受规划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各镇规划所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建立完善的收件制度、审核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规划所必须建立建设资料档案室,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技术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收取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并按业务划分规定填写呈批表,保留必须的附件、附图归档;发出规定的批复文件及附件、附图。

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用地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填写《建设用地选址呈批表》及划定该项目的用地红线及相邻的道路红线。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委托范围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批出文件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附图(已划定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并在用地主要拐点坐标加盖当地规划所公章)(2份)。

㈡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用地申请书(1份)原件;

②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政府工程及政府部门联审项目才需要)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附图原件。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

⒈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测量地形图等资料向镇规划所提出申请,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由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

③规划所长审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工程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保留一份原件及呈批资料存档。

⑤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批复)1份;②三线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存档)1份;②三线图1份。

㈡设计送审

⒈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属一类工程镇规划所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审查;属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查,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

③送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阶段的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1份;②审定加盖审批单位章建设工程方案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呈批表1份(原件)②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㈢报建

1、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审定方案、审查意见有关资料及《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送镇规划所,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审定图纸填写《建设工程报建呈批表》。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批,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经报建的建设工程批出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报建批复书》(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加盖业务章的施工图纸(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工程申请表原件;

②土地使用证或原房产证复印件;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

⑥审定施工图纸(2份)原件。

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理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审核竣工测量图纸有关数据与原报建资料数据,各项目建设面积误差在1%之内并按审批图施工的,可同意其验收,误差超过1%的视情况为其补办超出部分的报建手续,如因不按审定图纸施工的必须将其列为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程序,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镇(区)经办人意见,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委托范围的,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报市规划局办理,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㈡批出文件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加盖当地规划所章的竣工测量图纸。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呈批表》原件;

③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竣工图纸(1份);

⑤其它前置批复文件。

十一规划业务变要及其他审批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加注经办意见。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经办人意见。

④属委托项目的根据要求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于委托项目,由镇规划所长加具初步意见后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规划局审批。

㈡批出文件为《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批复书》及其它附件。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呈批表》

进度计划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引资暨实施工业“五项工程”动员大会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营委办发[]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促进项目建设的意见》(大委发[]号)精神,结合市实际,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用,实现项目集中“一站式”审批,实行项目服务全程制。

本着“一切为项目让路,一切为企业服务”的要求,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二是便民原则;三是高效原则;四是服务原则。依法是前提,便民是宗旨,高效是关键,服务是灵魂。在依法审批的前提下,切实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全程制,充分发挥“绿色通道”审批服务载体的功能作用,为实现市经济社会爆发式发展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营造最优质的软环境。

二、适用时间

年3月3日起实行。

三、适用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四、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办”)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绿色通道”窗口接到项目申请后,应及时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受理通知书》。

(二)快速流转。对符合规定要求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事项确定所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市审批办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绿色通道”转办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联合审查。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联合审查申请。

1、企业设立登记手续齐备,注册资本金到位;

2、有明确的企业备案(核准)批复;

3、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要求;

4、项目用地预申请单位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有用地指标,权属清楚无争议。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联合审查。属市级审批权限的,相关审查单位须在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绿色通道”转办通知书》4个工作日内对联合审查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原则上审批要件符合要求的新上项目,开工建设与相关手续审批可同步进行。

相关联合审查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并在30天内将材料补齐或修改,以达到规定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担保函》,对需办理的各种审批事项的材料、缴费及时限必须做出具体明确担保。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核意见书》不作为正式审批文件,相关联合审查单位要对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和担保实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申请单位按承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涉及缴费的审批事项,只有待费用全部缴清后,审批部门方可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如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履行承诺及担保,该联合审查手续随即废止,并责令项目停工。所产生的后果,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

(四)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绿色通道”转办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办事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部门审核,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上报,并抄报市审批办备案。

(五)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市审批办,并同时告知申请单位。

五、项目服务全程制度

全程制是指代办部门(镇区、园区、招商部门、审批办)以无偿的形式,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依法全程代替申办人(企业)办理其所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绿色通道”项目服务由公职人员即由代办员、专办员、督办员等“三员”全程。

一是“代办员”。按功能定位,各镇区项目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园区的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各招商部门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镇区、园区和招商部门的项目要指定专人,一个项目一般要配备2名以上项目服务“代办员”,原则上“代办员”要相对固定,不能随意调换。

二是“专办员”。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单位首席代表担任项目服务“专办员”,未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相关部门也要明确项目服务“专办员”,具体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是“督办员”。市审批办统一协调、全程跟踪,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和督办。市审批办工作人员作为“督办员”,负责联系协调各审批部门,督办纳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工作。

“代办员”负责为项目单位代办全部相关审批事项,做好与项目单位及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的沟通协调,要做到“五个服务到位”,即超前服务到位、预约服务到位、主动服务到位、上门服务到位、陪同服务到位。同时要做好与“专办员”、“督办员”的衔接,实施从受理、代办到办结的“交钥匙工程”。“代办员”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申办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内容包括:全部审批环节所需的要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整体时限等,协助、指导申办人填写各类表格。企业要全面配合“代办员”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要件。在过程中,“代办员”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事项的审批要件,符合要求的给予窗口受理。根据项目审批事项确定所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代办员”协助申办人缴纳审批相关费用,配合审批部门审核和验收,通知申办人取回或为申办人送达批复意见。

各部门和窗口单位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各部门的“专办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各镇区、园区及招商部门的“代办员”做好工作。市审批办“督办员”要对各镇区、园区及招商部门的全程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部门的“专办员”和各镇区、园区及招商部门的“代办员”进行考核。

六、其他相关制度

(一)联审联办制度。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联审制度,由市审批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能并联审批的一律并联审批,能合并审批的一律合并审批,能联合踏勘的一律联合踏勘,能联合审图的一律联合审图。

(二)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市审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联审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纳入“绿色通道”实施审批项目的联合审批事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审批的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审会议上向项目申请单位告知审批流程、所需材料、技术设计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审批流程、时限等内容,做好审批环节的衔接,为后续审批工作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特重大项目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进行“一事一议”,随时召开联审会议。如需市政府领导审议的项目,待市政府领导审议同意后,进审程序。

(三)会议纪要制度。需进行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由市审批办会同牵头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在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中的具体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对技术设计的整改要求、反馈牵头部门书面审批意见的时间等。会议纪要制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同时作为后续有关审批的依据,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四)超时默认制度。在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又没有充分理由不予审批的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凡由超时默认许可而出现的责任,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或单位自行承担。

(五)全天服务制度。对在工作日内能办结的事项,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实行延时服务,直到办结为止;对在非工作日内项目单位需要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预约服务通知后,要及时到岗并进入工作状态。市审批办负责统筹协调,并提供必要保障。

七、具体措施

(一)缩短审批及服务时限

市发展和改革局:只要项目提供的要件基本符合审批要求,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做到即来即办。对需要上报国家、省及营口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转报上级部门。

市经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上报国家、省及营口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部门。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只要项目提供的要件基本符合审批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三证一书”齐全,开工放线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单位提供的要件齐全,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环保局:属本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对环评报告书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对环评报告表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对环评登记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属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单位与相应环保审批部门实施对接。

市人防办:将收取易地建设费审批和收四项费用审批,两项审批业务缩减为一项,为收取易地建设费及四项费用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消防大队:属大队权限的消防设计备案工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备案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属营口市消防局审核、备案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与营口市消防局实施对接。

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选址、卫生学评价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与卫生许可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上交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日当场办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质监局:组织代码证年检当日办结;新办、变更及换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管理权限在上级的除外);对纳入“绿色通道”、手续齐全的项目,新办组织代码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供电分公司:高压单电源用户供电方案答复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供电方案答复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市房产局(供水):供水工程安装申请即来即办;基建用水图纸设计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型),正式进户用水设计在15个工作日完成,特殊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勘察现场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具备施工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入现场施工。

市房产局(供暖):供暖工程安装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规模设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规模设计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按工程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对具备入网条件的验收合格后当日供气。

市燃气公司:燃气工程安装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图纸设计在15个工作日完成;工程安装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二)简化审批及服务程序和减少审批及服务要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只要符合规划要求,实行先行审批,土地、环评手续后补。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规划要求并且为非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的项目,均实行先核准或备案,后补办其他前置手续。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核准类非法定要件可先审后补;审查类(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可以由建设单位预约直接到设计单位、单位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供地审批必须提供环评报告书和原用地单位盖章,招拍挂土地在办理供地过程中不再需要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市环保局:产业鼓励类、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属本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属本局审批权限并列入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重点项目计划的、申办国家或省专项资金的、节能减排的建设项目;房地产、棚户区改造项目;农业经济开发、淡水养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农林牧渔业项目;城市交通(不含高架桥及桥梁)、停车场等城市建设项目;文化、教育、体育等场馆、学校的建设项目,经现场勘察确认选址合理的,建设单位只要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可先期出具预审意见。

市人防办:收取易地建设费及四项费用审批所需要基本要件(建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规划图纸)齐全即可审查,其他材料可先审后补,竣工前完备。

市消防大队:根据项目设计、施工进度具体情况,实行规划、初步设计、土建、消防设施分段审批。

市气象局:取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中需提交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

市供电分公司: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先期提供基本材料,其余申请材料在装表接电前完备。

八、工作要求

(一)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工作由市审批办牵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项目审批事项,确保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畅通无阻。负责督促联办部门加快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完毕。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的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事项办理所涉及科室和人员进驻窗口到位,对窗口人员授权到位),对纳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要明确领导分工,专人负责,保证本部门的审批过程充分授权,审批环节及时到位。

(三)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及招商部门每周五将需纳入“绿色通道”实施审批的项目及“代办员”名单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要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联系,按项目单位需求,排出联审会议时间表,全程跟踪审批进度,督查窗口单位办件情况,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