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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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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定义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1.42;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4-3127-04

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TIAN An-guo

(Huanggang Vocational College, Huanggang 438002,Hubei,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had come across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ll kinds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has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new market and the carrier leading the farmer entering the market. However, due to a late start, some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at present still exist in the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cluding lack of talent, funds, trust, close connection, large scale 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s including ensuring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strengthening the policy support,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boosting talent construction, brand co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construc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与机械化社会大生产之间矛盾的有效举措;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它不仅是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的载体,而且也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3个特性。

1.1 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组织

从经济学角度看,新型农民就是农商。农商反映了一个新的经济关系,一个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以需求指导农业生产又以新产品引导市场,并以商业活动为舞台的新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恰恰是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组织,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有联合需求的情况下,自发组建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1.2 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

农民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1],一种是“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另一种是“合作社+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了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实现了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合作社通过与超市或流通企业直接建立了产销关系,一些合作社还成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农产品供应商,有的合作社产品已经走出国门,出口到欧盟、日韩和东南亚等地。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责任 法学基础 责任主体 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1] 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2] 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第3篇

1、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小,其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专业合作组织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目前发展仍不尽如人意。从全国规模看,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很小。中国科协是最早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的单位。按照中国科协统计,2002年底,参加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的人数为659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1%。中国供销合作总社是较早在本系统内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据供销社统计,2002年底,参加供销社系统所组建的专业合作社的人数为530万,仅占农户的2.5%。农业部是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政部门。据农业部门的统计,全国目前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入社社员1120万户,也不过占全国农户的5%。

从各省区发展规模看,一些省区的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在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省区,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也不是很大。例如,在供销社系统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模范省河北,参加专业社的农户也只有13%。专业合作组织只在某些地区,在特殊的环境下,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例如,农产品出口比较发达,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2、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不规范

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多种多样,专业合作组织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各类涉农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农民有权利选择合作社,也有权利不选择合作社,而选择其他组织形式。但是,作为选择之一的合作社,必然有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运作规则,而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很不规范。

以专业协会为例,专业协会内涵上的“宽泛”令人惊异。从几个农民之间进行不定期的技术和经验交流,到为数千甚至上万个会员提供技术、信息、购销服务;从农民自己组建的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企业,到有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企业加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都可以在“专业协会”这个称谓中找到自己的归属。换言之,上述各种各样的组织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称谓而存在,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名义与各界打交道。这样,若为专业协会下个定义,或加以限定,实属不易,若对其展开分析则更是艰难。国内尚难统一,更谈不上国际之间的对话了。

再以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为例。尽管许多国家都对合作社做了本国式的定义,包括最权威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也经常对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修改,但判断标准基本达成共识,即合作社是由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的企业。它不是针对贫者的慈善机构,也不是服务大众的公益组织,而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为了满足共同的需要而组建的企业。既然是企业,就要以企业的规则去运作。而我国许多专业合作组织本身并不是个企业,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活动场所都没有,更不具备企业经营所需要的一定的资产。而在许多国家,合作社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就要对其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其成立后的稳定,对成员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相对而言,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社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企业形态,但是许多专业社与基层社共用一个企业法人,专业社仍然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还有一些被称作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虽然是由成员入股组建的企业,但是以所有从事同行业生产的农民为交易对象,成员与非成员并无区别。显然这类组织成立的目的并不是主要为成员服务,而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以股份制为导向的企业。

3、专业合作组织缺乏相关立法和政策支持

缺乏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规,既影响专业合作组织的充分发展,也影响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在此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了出来。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合作组织立法,合作组织就缺乏法律地位,由此导致合作组织难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各方主体进行交易,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二是缺乏有关合作组织的法规,合作组织就缺乏赖以遵循的统一规则,这就为各式各样所谓的“合作组织”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合作组织也就难以做到规范化发展。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

新兴产业的崛起可以为新制度的酝酿和培植提供契机。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要按照国际统一贸易规则行事。为此,应该适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按照国际市场需要安排农业生产,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业。而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各种新型组织也将不断介入农村。在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中,合作组织必将以其与农民最为亲和的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

2、利用既有组织资源进行嫁接改造,使合作组织有个较高的起点

纵观国际农业的发展历程,凡是农业发达国家都有强大的合作社组织体系和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相当数量的农产品是经过合作社的销售网络抵达国内外消费者,这是经过上百年风雨的洗礼而最终形成的。而在其发展初期,所面临的环境是很艰巨的。工农业生产体系尚不完善,基础设施也很落后,一切都要从头开始。在其发展历程中,有无数合作社产生,又有无数合作社消亡。只有那些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合作社才最终生存下来,经过不断发展,才足以与今天的大工商资本相抗衡。目前,国际合作社发展环境已今非昔比。

在中国,经过建国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农业生产流通体系,如农村已经形成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两大国合商业体系,尽管由于种种欠缺两者均处于改革之中。我们已经有了很高的起点,无需一切从零开始。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既有的组织基础和物质基础,在更高的起点,选择更快捷、更“经济”的发展之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效。比如我们可以利用现代大工业的优势吸收农民入股,组建具有较高起点的合作组织,如山东著名的莱阳龙大集团和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也可以对原有组织形式如供销社进行改造,通过广泛吸收农民股份,回归合作制;也可以利用原有组织的资源进行资产整合、重组,与农民联合兴办专业合作组织。例如,供销社系统和粮食部门等通过剥离闲置资产,吸收农民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

通过利用现代大工业的制度优势和原有制度的组织遗产而组建的合作组织,无论从人员素质、营销网络、产品结构,还是厂房、设施等,起点一般都比较高。不足之处是,由于受认识程度和经济条件所限,农民股份所占比重较低,不足以与原有组织平等对话。但是,随着农民对这种组织形式认识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条件的好转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这种组织形式自身的成功运作,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加入到这一组织之中。随着农民股份的大幅度增长,甚至超过原有组织,农民与原有组织平等对话也就成为可能。目前,在许多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中,农民股金已经超过供销社。农民股金增长的过程也是农民力量壮大的过程。版权所有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府依赖 意愿 影响因素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一种互经济组织,在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希望利用制度约束一定的资源量,并通过合作组织这样的一种形式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益,让其获得更多的劳动剩余。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还相对落后,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农民个体生产者,在应对竞争激烈的大市场时,其弱势就更加明显,所以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农民生产者,鼓励其加入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经济组织,并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支持,如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很多优惠。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虽然与公司法人并不完全一样,但也有自己的资源,也要考虑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在一般的经济组织中,市场化对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对较高。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度依赖政府的制度和约束进行发展,那么其效率可能就要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政府机构对市场的把握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机械性,也会影响到合作社生产结构的适时调整及市场和适应性能力的提高,所以,要想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文献综述

目前已有文献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颇多,角度各异。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相关文献主要描述如下,应瑞瑶、何军(2002)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前就曾研究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并认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在法律上保护、政策上优惠外,还可以培训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宣传奉献精神等,但不应当过分干涉其内部管理,充分保证其民主管理。王曙光(2008)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现状,从全要素合作的角度,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支持框架与合作社的合作,并提出政府支持合作社应遵守民主性、市场性、协调性和制度性原则,让要素在合作社的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提高合作社的自理能力,不过度依赖政府。王忠海、赵国杰、郭春丽(2009)从“合而不同”与“合而同”的双重视角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认为政府与农民合作社应是“合而不同”的关系。政府应做好服务、监管和协调的工作。金文莉(2009)用非营利组织理论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与政府的关系,并提出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化的进程,建立其垂直组织系统,保持合作社的自治,减少国家的干预。苑鹏(2009)通过对西方部分发达国家政府与合作社之间关系的研究,认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应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独立、自主的发展搭建平台、营造环境,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和硬性指标来干预其内部管理。张翠莉(2012)认为,目前我国的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虽已由完全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转变为服务型,但还没有真正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结合我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并进一步认为,政府可以适当对合作社进行干预是有必要的,但也鼓励合作社在发展中逐步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渐进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而合作社性质的研究中(应瑞瑶(2002),林滢、任大鹏(2009),黄祖辉、邵科(2009))认为,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基本表决权,才能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是具有典型人格特征的互助经济组织,但一人多票可有严格的上限限制,不同的性质表现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决定存在着一定的影响。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大部分文献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时,多专注于政府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且也认为应鼓励其提高自理能力,不要过度依赖政府,但没有说明有哪些因素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这方面的定量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合作社的自主能力就没有办法提高和改善。基于此,本文从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角度,利用实证的方法定量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其对政府的依赖及影响程度。

变量选择说明与方法选择

(一)变量选择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依赖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赖政府的主动支持与干预,如通过立法进行保护,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支持等;另一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被动接受和自我发展的主动需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的规模,提高自己的盈利能力以摆脱政府的干预,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可能要依赖政府的职权(特别是在资源获取的时候)。但有时这也是一种矛盾。如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作为因变量,也可以从相反的方向进行考虑,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能否成功创办合作社。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几个变量并对其影响方向进行了预测,如表1所示。

(二)方法选择

本文所选因变量“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能否创办合作社”是二元变量,其结果表现为能和不能两种,即0-1型因变量,认为能创办的定义为y=l,认为不能创办的定义为y=2。这样的二分类变量常用的就是logistic模型。若p表示事件发生的概率,则事件不发生的概率就为1-p。

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函数关系为:

则事件不发生的概率与函数为:

其胜算(odds)=

logit P就是odds的对数值。所以Logistic回归模型可描述为:

,其中βi为回归系数(i=0、1、2、……k)

数据来源与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调查样本特征分析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全部来源于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河南省农业高新科技园区的调研资料。活动于2012年9月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协助进行,调研对象是在此培训的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理事长。共发放调研问卷180份,回收150份,回收率为84%,对问卷进行初步整理后,采用列表删除法对缺失值进行处理,即在一条记录中,只要存在一项缺失,则删除该记录。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样本共125个。为了保证问卷内容的可信度,在问卷的第26题和第28题设计相同的问题,对两道题目的答题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达到95%,说明样本有较高的可信度。进一步对样本作统计性描述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总体分布较均匀,由于变量“2011年未分配利润”没有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统计,所以标准差较大,但从其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异可以看出,目前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存在很大的差距。因变量“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能否创办合作社”的均值为1.50,意味着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自主管理,并不过度依赖政府。变量“合作社的性质(是否决策一人一票)”均值为1.32,说明目前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民主控制的要求上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性质的漂移(黄祖辉、邵科,2009)。

(二)模型估计结果

在以上变量分析基础上,结合调研数据的特征,本文使用Logistic回归分析来探索哪些因素在影响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模型的整体适度检验来看,Hosmer and Lemeshow Test (Chi-square)显著性概率为0.653,表明模型整体拟合良好,入选自变量对因变量有一定的解释能力。虽然不是所有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概率检验,但还是能从以上结果中得到有用的信息。

(三)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估计结果,可以建立以下模型:

并分析如下:

第一,当自变量“合作社发起主体”的值发生变化时,说明合作社的发起人在农民、龙头企业、供销社、政府农技服务部门和公司等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变化。不同的发起主体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不一样,如果是农民自主发起,则会更多地依赖政府,因为农民无论在资源拥有量、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长期受传统生产方式影响的农业生产者,对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会不由自主地去依赖政府职权部门;如果龙头企业发起,对政府的依赖会相对较少,因为其可能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思想来治理合作社,并不希望政府过分干预;如果是供销社和政府农技服务部门领办则可以对政府依赖较高,因为他们本身就带有政府的职能性质。而模型估计后自变量“合作社发起主体”是一个负值,说明样本现在应该在龙头企业和农民自主领办之间,更多的偏向于以龙头企业领办,则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65),即0.522。这一点也可以从样本的统计性描述中看出来。

第二,当自变量“理事长受教育水平”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当理事长受教育水平增加时,其对社会或行业中新的管理方法和理念接受能力就相对有所提高,就更愿意摆脱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所以当理事长受教育水平增加时,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129),即0.879。同理,如果理事长受教育水平较低,没有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提高,其对新事物的理解能力相对较低,经营管理合作社担心会存在更多的风险,则会更多地依赖政府的支持。这与预测方向相同。

第三,当自变量“是否接受过政府支持”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当其值逐渐增加时,则说明有更多的合作社没有享受过政府的优惠政策,而合作社可能会认为政府的资源是可以共享的,甚至认为政府的支持就是免费的午餐,在这种心理的引导下,总想更多地获得支持,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意愿就会增加Exp(0.413),即0.661。反之,如果曾经接受过政府的支持如资金、政策等,就会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因为一旦政府出面给予合作社支持,特别是资金、税收等方面,为了保证政府资金的效率,就会对合作社进行更多的干预,导致二者之间不能建立真正良性互动关系,合作社就会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从该变量与政府依赖的关系呈正比也可以看出,目前,一方面河南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可能还不够充分,合作社对此还有很大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在某些方面存在过度干预的情况。估计结果的影响方向与预测相一致。

第四,变量“2011年未分配利润”的符号与预测相反,说明当变量“2011年未分配利润”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当利润增加时,合作社的运行规模就会增大,这时就需要更多的资源完成生产,而在资源拥有上政府是有绝对优势的,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源(如政府干预的土地流转),所以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意愿几率就增加了Exp(0.002),即1.001,反之亦是如此。

第五,当变量“成立时间”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合作社成立的时间越长,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就会增加很多经验,可以用来应对一定的市场风险,由于政府过度的干预会影响合作社对市场信息的掌控,冲淡其积累的市场经验的价值,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069),即0.934。反之,合作社成立的时间越短,市场经验相对较少,就会增加对政府的依赖。影响方向与预测相一致。

第六,当变量“合作社决策一人一票的性质”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决策一人一票的值增加时,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就相对合理,其自主管理能力就会有所提高,从而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082),即0.921。反之一样。结果也验证了原预测方向。

结论与对策

通过对理论文献的梳理和实证研究,本文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影响,认为目前影响河南省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主要因素有合作社发起主体、理事长受教育水平、是否接受过政府支持、2011年未分配利润、成立时间、决策一人一票的性质,其中影响最为明显的是理事长受教育水平、是否接受过政府支持、2011年未分配利润、成立时间。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条件的鼓励外部力量特别是企业对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支持;二是加强对合作社人力资源的开发,切实提高合作社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和思想意识,也可以引进高学历或高水平的管理人才;三是在对合作社进行扶持的同时要适度干预,给予更多的管理自;四是对成立时间长、发展好的合作社,政府的支持可以适当倾斜;五是完善法律法规,真正保证广大农民的利益。当然,从以上回归结果也可以看出,本文所选变量虽然大部分的影响很显著,但其影响的程度并不是很大,说明可能还有其他因素也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意愿,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在使用以上建议时,有可能会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异质性程度,特别是第一条和第二条,当合作社过多的从外面吸引资金,引进人才,就会让合作社在利润、管理权限、甚至合作社的性质等方面发生漂移,至少从《合作社法》的角度来看,会产生与此不相一致的地方,也即出现“违法”行为。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合作社的发展可能还需要这种“违法”现象,最理想的方法是把这种性质漂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既能满足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不“违法”。所以下一步的研究要具体分析在使用以上对策时,对合作社性质漂移的影响路径是怎么样的?影响程度又有多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更好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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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第5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涵及类型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涵

目前,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李瑞芬(2004)指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孙亚范(2006)将其定义为: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而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2007年起正式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义的落脚点基本一致,即维护农民利益的、由农户所有并管理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农户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坚持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注重合作组织的整体协调性、组织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日趋完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国内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研究较多,并且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孔祥智等(2006)、张晓山(2004)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等六种基本类型。苑鹏(2001)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者与政府的关系,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自办型、官办型以及官民结合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孙小燕(2012)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者的身份,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服部门兴办型、政府发起型等类型。农业部则“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黄祖辉(2008)则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分类:一是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二是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三是传统合作和新型合作。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因、功能定位与产权安排

(一)形成动因

早期国内多数学者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角度来讨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如张晓山(2003)指出,在产业化经营中发育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降低、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和获取规模收益;提供服务;增加收入。黄祖辉(2000)则从理论上说明了农民合作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分散经营的家庭特性,描述了农民合作的新的变革态势,进而提出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引导和推动农民的合作,尽快建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农民合作制度相融合的农业制度与组织体系,己是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一个关键。苑鹏(2003)则提出,农业企业化是21世纪初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新亮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组织载体。陈阿兴和岳中刚(2003),则通过分析农产品流通困境及其原因,认为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建立高效率的流通合作组织是解决农产品流通困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有较多的研究以博弈理论为依据,研究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动因,认为农户主要受利益驱动,合作组织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的产物。借助于不同的博弈模型,得出农户实现自身利益的两种方式:一是争夺,张雪莲、冯开文(2008)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管理者和普通社员资源禀赋的差异,现实中形成了决策权在他们之间的偏畸分割,不利于普通社员参与决策,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二是合作,王孝莹、张可成和胡继连(2006))利用智猪博弈等模型分析了组织中合作各方的收益,认为农民合作是在各方需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相互各方的利益。农民的合作意愿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胡敏华(2007)进行了博弈分析,认为农民合作行为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水平、对公共产品价格预期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等因素有关;黄珺和朱国玮(2007)指出组织成员合作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在市场均衡条件下组织合作更容易实现。研究表明,农民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展开合作博弈,在各方不断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合作组织产生并得到了健康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

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当前主要体现出其显著的经济功能,即带领社员通过农产品销售、农业投入品采购或是农业服务的统一运营和规模扩展,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较高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合作社成员收益最大化。在2008年召开的《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有专家详细列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8个方面的功能,包括:规模集成功能、技术传递功能、智慧共享功能、信息整合功能、诚信培育功能、作业协同功能、成员能力互补功能、产业开发功能。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陷入多重发展困境,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过多地承载了非经济功能,而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已经基本丧失了实现经济功能的能力。也有学者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有这种问题。从合作社角度来看,政府的支持可能是其当前最现实的、低成本的、可期待的资源,因此,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资源往往就成为要求合作社承担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功能的交换条件。还有学者指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而言,还需要政府允许其拓展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功能。就政府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研究。黄祖辉(2002)从制度安排的角度,主张合作可以使农民形成一个集团,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决策,获得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较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农户利益。二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应转变职能,从直接参与中逐步退出,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积极适度地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应瑞瑶(2002)持同样的观点,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政策扶持(资金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管理监督。卓成霞(2009)、王艺琼(2010)指出,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和农户的政治参与水平影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应做到“全力扶持,适当干预”。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研究主要在政府与合作组织关系的探讨上,而对政府扶持合作组织发展是否合理的经济性解释、哪种扶持手段更有效率等问题涉及较少。

(三)产权安排

产权是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原始财产权利依法承受、使用、收益和处分流转的结构性财产权利关系。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安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产权内容方面,周春芳和包宗顺(2010)通过对江苏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的实证研究,论证了产权包括所有权、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三方面要素。(2)产权主体方面,李彤和赵慧峰(2008)基于对社员资格和资本结构的理论分析,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主体由少数核心人物和多数社员共同组成,少数核心人物以资本合作为主,少数农业大户或相关农技部门的骨干人员出资入股,再吸收少量组织成员股金组建,实行按股分配,而多数的社员以劳动合作为主。马彦丽、孟彩英(2008)提出我国以少数人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存在双重的委托———关系,并用委托———理论解释了中小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存在委托———的矛盾。(3)产权制度绩效方面,王曙光(2010)基于契约———产权视角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特征与制度结构,用契约与产权理论解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指出退出权实施的制度前提是合约缔结过程中缔约双方自主平等的缔约关系和社员受到完整保障的财产权利。产权制度明晰化使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成为了相对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拥有了生产经营的自和决策权,产品的剩余索取权和相应的处置权,以及加入或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

三、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研究

(一)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定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根本是服务农户,农户是否愿意参加该类组织,其参加意愿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对此,国内学者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卢向虎、吕新业、秦富(2008)等以四川、山东、云南、河南、浙江、江苏6个省169户农户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影响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定因素。研究表明: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波动程度、户主文化程度、户主年龄、家庭主要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主要表产品销售半径对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影响显著;家庭人口规模、户主性别、农产品类型、主导农产品收人占家庭总收人的比重、家庭耕地面积、农产品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程度对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农产品销售半径、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主导农产品收人占家庭总收人的比重对农户参与意愿的影响相对复杂,其影响方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张广胜、周娟、周密(2007)对沈阳市200个村的农户调研发现农民的文化程度、农村贫富差距与农户对专业合作社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而有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如组织农业科技学习、推广农业科技、代销农副产品等较积极的外部环境及现有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生产同一种产品的农民组成的专业性合作小组的存在会对农户需求产生正的、积极的效应。姜太碧、朱文(2009)等以四川省127户调查农户资料为样本数据,分析了影响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调查农户户主的文化程度、家庭劳动力数量、土地经营规模对农户是否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具有正向影响关系。其中影响最显著的是调查户主的文化程度;而外出打工劳动力比例和外出打工收入比例则对农户是否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反向影响关系;性别和年龄的影响关系不明确。从事粮食、经济作物和养殖生产的农户对专业合作社需求是递增的。张红云(2009)对湖南的调查研究发现:农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农产品商品率、资产专用性水平、政府支持专业合作社力度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需求具有显著正影响;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需求为显著负影响;而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家庭耕种土地面积、劳动力兼业程度、主要农产品销售范围、生产经营集中度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需求影响均不明显。

(二)促进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

卢向虎、吕新业、秦富(2008)等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大农村教育投人,重视农村人力资本建设;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完善耕地流转政策,促进耕地流转。姜太碧、朱文(2009)等也认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张红云(2009)在对湖南省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完善农地流转政策,促进农户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治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拓展服务领域。张广胜、周娟、周密(2007)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社;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突出“专业化”特质,增加农民收入;明确政府职责,引导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合作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提高竞争力,大批合作组织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出现了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趋势,国内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为今后的农合组织发展提供了指导性建议。

(一)产业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大多数是进行销售方面的联合,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增加,一些合作组织开始向建立统一的储存、加工和新产品开发体制的方向发展,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专家学者如黄祖辉(2002)、杜吟棠(2005)等在早期就围绕农民合作组织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和模式做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受益为目标,结合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户竞争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田永强、董炜娜(2006)针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在农民组织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着规模经济性不强、科技水平低、发展环境差、管理机制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应着力解决规模、机制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问题,为今后农民合作组织产业化发展研究进程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化是指个体农户或是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加强联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组织化的主体模式方面,张红宇(2007)指出五种提高组织化程度的组织化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以及提供组织化的生产服务模式;在组织化发展途径上,多数学者主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制合作,代海涛、曹彩杰(2006)指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适时地发展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现产权清晰化,达到维护农民权利、保障农民利益的目标;冯海滨(2007)等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因素日益渗入,所有权与经营权日趋分离,股权日益集中,产权关系逐渐明晰。根据不同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引进外来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革,建立股份制组织,已成为合作组织的重要发展趋势。

(三)信息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农民合作组织不断走向信息化,农业信息理论与技术蓬勃发展,相关研究相继涌现,研究内容涉及农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影响因素及存在问题等众多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趋于信息化是指采用信息、通讯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开发和利用合作组织的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梅方权(2001)强调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流通。张世忠(2005)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组织发展面临网络建设与维护、信息资源开发、传播渠道、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困难,对此政府需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信息化的市场机制,加强农业信息资源的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同时,为更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2008年召开的《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1)要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把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2)要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持;(3)要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经营服务;(4)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快制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5)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合作社带头人和一支辅导员队伍;(6)要加强示范指导和典型宣传,营造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