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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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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制度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尽管社员入社并非侧重于追求投资收益的回报,但合作社在经营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盈余,这种盈余的分配是对社员直接实现经济利益需求的满足。由于合作社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在盈余分配上也体现出了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社[1]盈余的性质及分配顺序

    (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

    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股息列成本。”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亿万农民的合作热情日益高涨。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高新实用农业技术的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差距很大,不仅省区之间不平衡,同一省区内部也不平衡。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发展目标也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服务,有的注重盈利,其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须要坚持,同时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保证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坚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员资格制度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上述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但为了保证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民主的决策制度

“三会”、章程、社务公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合作社治理机构,明确“三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制衡。实行社务公开,保证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能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完善章程,重大事项及原则应载入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关于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原则更是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章程一旦盖章签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所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调研结果看,比较科学的、合乎当前法律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专款专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以丰补歉,提高抗风险能力。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交易量(额)为依据按比较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1.增强经营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必须要逐步借鉴企业或公司的发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经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运销设施、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等,增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这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带领农民社员增收。

2.培育主导和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社要想长期生存,就要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信息等多种要素的开发整合,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各自产业,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使得组织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带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1]。

3.立足土地入股办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在村内成员内部进行,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性质、不变更土地权属、不影响土地用途、不导致土地利用对耕地的破坏,村民既可务工获酬,凭股分红,还可以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2]。这类合作社在我国部分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要想把这类合作社办好,需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主管理。虽然是村委会牵头,但是不能搞强迫,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不隶属于村委会,财务独立核算。二是要科学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个挑战,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给每个社员满意的分红额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目标。三要合理分配。制订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够坚持走下去的条件之一。这类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社员服务。除了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员分红。

参考文献: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5.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99-02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第4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农民的参与意愿不强

农民对于农业合作社的需求度直接决定了其合作社的参与意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限于有限的教育水平,农民的整体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较差,对于这个新型的农业合作社还没有深入的认识,因此也就没有参与和了解的意愿。其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的生产模式都处在自产自销的状态之下。这种生产状态以家庭为单位,农业生产能够满足家庭的消耗就足够了,对于更大的产量,甚至达到可以售卖的程度,农民还没有意识,而且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也使得农民难以有足够的劳动力实现大规模的生产。在这种小农意识的基础上,农民对于这种新的农业合作社就没有很大的参与热情。第三,农业专业合作社没有很好地利用网络、电视或其他媒介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民对于这个机构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在农业合作社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就会陷于被动。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有待提高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融资、财税、信贷等方面仍旧缺乏有利于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会使合作社的发展受到限制。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其贷款金额会受到限制,这就使得其只能选择相对容易的小额贷款。在税收方面,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也很少,相关机构应当在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社更多的优惠和政策扶持。

(三)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运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机构设置有待完善,其管理制度也有待规范,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中,每一个参与进来的农民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决策权,但是在实际运作当中,真正的决策往往掌握在决策层当中,农民缺少足够的参与度和话语权,致使内部管理缺乏活力。此外,农民资金进入农业合作社的流量较少,使农民和农业合作社之间没有建立起密切的收益关系,这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运营也是不利的。

另外,农业合作社在运营当中也缺乏监督,内部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由企业控制或兴办的,这种情况下,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决策和收益情况都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农民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此外,上级机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审计和监督机制也没有发挥出来,这样会使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息很多问题,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升农民素质

要使广大农民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来,就必须先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使其认识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构成,以及具体的运作方式,最重要的是让农民了解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给广大农民带来怎样的收益。使农民了解这些关键信息,才能使其进入到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共同参与决策,见证农业新的发展模式。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要利用电视、报刊等社交媒体来宣传合作社的宗旨和意义,使广大农民对于农业合作社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同时,利用媒体扩大农业专业合作社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能使广大农民在选择参与农业合作社时能够更加放心。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使农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在培训过程使农民真正了解目前的市场,并能够学会利用合作的模式提升农业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使广大农民在合作社的决策当中发挥出更为主动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为保证农业专业合作社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政府应当在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予其更对的优惠和支持。此外,政府也可以鼓励其他商业性的金融组织参与到对农业合作社的服务中来,使农业合作社的融资范围得到扩展。其次,政府为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用来专门开展与农业合作社相关的活动。例如,政府可以抽出部分专项资金,用来对农民进行专门的知识培训;合作社需要的一些设备设施,也可以用这部分专项资金进行补贴购买,以减轻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政压力。

(三)完善内部的运行机制

要确保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监督?C制。监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使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制度得到规范的管理。首先,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看。需要进一步发挥农业合作社监事会和农民社员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在合作社当中可以对财务状况和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随时调整。农民社员要基于自身的团体利益,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使其保持健康良性的发展。此外,政府和相关的审计机构还要发挥好外部监督的作用,要定期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周转、资金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和完善。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统一经营;作用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4-0288-01

1 农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经营的流程

1.1 统一生产资料的购买

一个真正的结合紧密的农业合作社首先要从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做起,统一购买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加上购买成本后,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略高于成本价格(原始价格+购买成本)销售给社员,采取现金结算或者记账定期结算由合作社按章程或合作社有关制度执行,实现的销售利润按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在社员间进行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作生产资料供应证发放给社员,以便记录和证明销售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生产资料按合作社的性质划分,如蔬菜生产合作社,种子、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竹竿、水泥、钢筋、铁丝等,如蛋鸡生产合作社,雏鸡、饲料、鸡舍内外构建材料等)。

1.2 统一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生产、销售及新技术信息引进等服务,具体指生产技术流程与技术标准,如何生产,按什么标准生产,使用什么样的农药,何时用药,怎样用药,使用什么样的化肥,何时用化肥,怎样用化肥,社员必须统一标准与规程。对不按照规定技术生产的农户,合作社要按照相关制度,可以清退出社。

1.3 统一加工、运输、贮藏

规范的合作社将社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统一收购后,统一进行简单的粗加工或深加工,或统一运输到加工地和销售地,或统一进行贮藏。如蔬菜生产合作社,或将社员交售的生产物进行简单清理和包装,贴上条形码和商标标签等,或将社员生产的蔬菜统一运输到指定地点,或将社员生产的大蒜、山药统一进行贮藏,以期保值增值,适时销售。

1.4 统一销售

这是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因为社员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如果合作社不能将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及时销售出去,那么合作社就不会有生命力,做不强也做不大,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但如果有的社员生产的产品,不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而是私自销售,社员享受了合作社的服务,合作社却得不到回报,对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合作社和社员双方都是十分不利的事情,要靠制度和章程来约束,违规的社员可以清退出社。需要说明的是有统一销售,就有统一收购,合作社应向社员发放农产品交售手册,以便记载收购社员交售农产品的情况,并以此为据参与利润二次分配。

1.5 统一品牌

合作社对本社生产的产品要有品牌意识,创立品牌是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品牌不仅有利于合作社形象的提升,更重要的是靠良好的品牌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收入[1]。品牌属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产品均可使用其品牌或商标。此外,还要有技术标准要求,如无公害和有机食品的要求,符合的才能使用其品牌。

1.6 统一加工

统一加工专指农产品的深加工,合作社做强做大后,可以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深加工,获取更大的加工利润,使社员享受到更多的二次利润分配。

2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2.1 有助于促进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2]。一旦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后,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这是由于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后,一方面可以将自己搞不好或搞不了的事情交给合作社来经营,按照合作社的要求专注于某项产品或某个生产环节的生产;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农用生产资料、农业信息和农产品加工等服务[3]。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提高。

2.2 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市场,而市场则由价值法则来诱导资源配置,通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来引导生产[3]。农业合作社是对市场的某种替代,但这种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由此形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一个市场,农民的交易行为被内在化到合作社当中来进行。由于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企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并将符合要求的农产品交售给合作社,大大降低了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2.3 有助于减少农产品和农业专有资产的损失

为了避免农产品在成熟或采摘以后发生腐烂,从而带来损失[4],农民自然会有合作的欲望,以解决农产品不耐储藏的问题。农业生产当中购买或建设的许多资产带有专有性,如农民饲养畜禽所建的棚舍、养奶牛所购买的挤奶器、种蔬菜所盖的大棚等,都是带有专有性的资产。如果不用于所经营的种养业,将难有它用,处理这些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廉。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农产品有了可靠的销路,各种农业专有资产可以得到长期的充分利用。

2.4 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寻求规模经济

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提高产品的售价;通过扩大外部经营规模来提高农业机械等设备的利用率,寻求规模经济[5-6]。

2.5 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社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7]。

3 参考文献

[1] 刘蓉.多样化的国外农业合作社[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3(13):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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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邵科,徐旭初.依托成员参与 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J].江苏农村科技,2013(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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