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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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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1篇

一、 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思路

该成果在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农村群众的联合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建立着眼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该成果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制度创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避免出现依赖国家和社会救济的城镇传统模式,应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设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应立足于农村群众组织起来“自救”和“自我保护”,鼓励农民从自助走向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体系创新。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拓展为基本性保障项目与积极性保障项目并存的新型体系构架,在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救济制度、农村扶贫制度、农村优抚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等传统的基本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积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这种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对农民的“输血”功能的同时,强调增强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也就是针对农民所面临的诸多社会风险,一方面为其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从根本上增强农民防范外部风险的能力。

二、提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1.逐步拓展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扩大保障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按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遵循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确定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时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兼顾、稳步推进并逐步提高,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初期应承担主导责任,夯实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目中,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满足农民大病统筹的合作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逐步探索构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和农户三方合理的筹资机制:为保持资金的稳定性,资金来源应当制度化;财政全方位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分享土地资本收益,充实保障基金;发挥合作经济等集体组织的保障功能;拓展筹资渠道,增加辅助筹资形式;创造条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同时,应从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监管机制等方面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

2.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实施农民养老保障,以产品换保障、实物换保障和土地换保障作为实施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 “产品换保障”是通过收取农产品实物抵作养老费来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实物换保障”是把农民积累起来的部分实物作价转让或入股给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具体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农民特别是那些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协议价格让渡给合作经济组织;第二种是当农民年老不适宜劳动的时候,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合作经济组织;第三种是对失地农民将部分征地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

3.完善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是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的最佳选择,但所推广实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筹资机制、管理体制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4.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筑起多种模式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完整体系。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性制度,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实体制度、规范形式、法制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切入点,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疾病性社会救助、互社会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构筑和完善。

5.抓紧研究和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城”和“返乡”两种方案展开了比较和评析,认为应坚持“进城但不完全与城镇统一”的方案,并应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予以特别关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6.构建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积极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1)将合作和股份这两种既具有互助传统又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因素结合起来,提出了构建农业合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应有多种途径,强化内部转移。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大中城市郊区的二、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加快农村剩余人口向城镇的迁移与流动。(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参与到农产品价值链中增值部分的创造与分配,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和拓宽就业领域,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7.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要有可行的措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公共财政一定要覆盖农村;以个人自愿储蓄养老的模式改革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合作经济的模式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8.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强化政府职能的发挥。借鉴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在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等方面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在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全方位的农村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实际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发展适时调整。政府应以适当方式主动介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引导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承担起制度供给、政策设计、财政责任、管理监督等职责,将农村社会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通过法律手段逐步弱化二元型保障体制的冲突,同化及理顺各种社会保障关系的转轨过程,为最终打破城乡二元保障格局,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间的社会保障权利平等这一终极目标创造条件。

三、成果的显著特点

该著作主题明确、结构合理、逻辑慎密、资料详实,做到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国外经验与国内实践的结合、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紧紧围绕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这一主线,展开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和启迪。

第一,路径选择独特。该成果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和路径,即由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和个人两级模式分析,不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合作经济组织还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即组织功能、服务功能和中介功能,将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与大市场联系起米,降低了农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这些经济功能为其实施社会保障提供了支撑,从而能够为农民提供传统的社会保障所没有涉及的一些积极保障项目。

第二,方式方法新颖。该成果的全部研究立足于制度创新和体系创新,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纳入制度研究框架,自始至终通过制度创新促成体系建立,抓纲带目,真正地把握了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节点和全部问题的要害所在。该成果不仅对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改进设想,而且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内,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如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从而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以及京办发16号文件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积极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行使民力,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应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党总支或村党委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现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村。区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区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第三章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

第七条凡属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大事,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的范围包括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办理结果。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账目公开;干部收入公开;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公开;村民宅基地审批、征用、租用土地情况和土地发包情况公开;转工转居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电费收缴公开;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有必要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财务收支公开常规性收支公开和专项收支公开两种,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和拍卖、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乡统筹、发包及上缴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计划外生育费、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上交乡统筹及其他支出;

(四)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往来款项、其他借款、还款等;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受益等;

(六)代收代缴情况,包括经批准代收代缴征购粮及农业税、水电费和其他款项;

(七)农户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

第九条村干部的收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底公开一次。

第十条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证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国家、各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受益和支出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征标准、交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决算情况及下一年预算审批情况;其他面向农民的收费情况等,年初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及村民用电交费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的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年初公开一次,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半,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六条村务公开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必须由村党支部、党总支或村党委,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重大事项的公开要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格,能够长期保留,便于群众观看。公开栏旁要有意见箱。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的内容还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或刊物等形式公开。同时,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要坚持每年两次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可以设立村民接待日,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成立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责:定期检查村政事务公开落实情况,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检查审核结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督促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整改。

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和调整: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从有威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和财会专业知识,非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难以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和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3篇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村务监管是以村集体资产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性监管。现行村务监管的价值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村级财务的监管价值。和谐与小康农村建设、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都有赖于村级财务的监管成效。本文所提及的模式是指一个系统运行所需的各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的方法方式、作用机理、制度安排、工作机构与人员配置的总和。鉴此,本文提及的村级财务监管模式是指确保村集体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机构、制度安排、运作机理、设施与人员配置。

村级财务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管家”,其对“三农”的影响层面与深度都是巨大的。如今,农村干群关系、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矛盾、村民上访事件的背后都牵涉到村级财务问题。就现实考察,现阶段村务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村务管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源泉是财务监管。村级财务监管模式是一个多因素组合的完整系统,这个系统的对外贡献主要由它自身的产出价值来体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村级财务监管模式自身就是一个多元组合的价值工程,是现阶段与今后一段时期村务管理中最具价值增长潜力的一极。

现今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将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性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时代。可以说,我国农村正处于一场新的伟大变革时期。这场变革的愿望源自民间“农民困难、农业低效、农村落后”的“三农”困境,其推动力源于倡导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执政党和人民政府。

梳理当今农村存在的诸多矛盾,抓住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先行突破,就可以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或关键点。所谓“突破一点,解决一片。”那么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可能切入点在哪里?经过近些年对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基层政治组织建设状况的观察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干群关系取向、农民上访意愿表达等事件的背后都与农村财务有着深层联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管失序和低效是产生现今农村诸多问题的一个症结。财务问题是如今农村矛盾的重点、农民上访的热点和干群关系的焦点。而农村财务管理的效性取决于农村财务监管模式的效性。鉴于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财务监管模式问题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一个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二、村务(财务)监管模式变迁及比较分析

(一)村务(财务)监管模式的渐进式变迁路径

梳理解放以来我国村务与财务监管组织与制度的变迁脉络,我们发现,我国的村务(财务)监管模式基本上是与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农村经济的发展阶段以及农民群体的民主参与意识觉醒度有着密切联系的。基本上呈现出从带着深刻行政计划烙印的模式向自主、开放、民主的监管模式,从单一的政党主导监管到党、政、民多维监管,从行政附属的、停留于法规文本的形式性监管到组织化、制度化、独立的实质性监督的演变路径。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演变阶段:

1、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村级财务集体化社队管理,到60年代初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管理模式。

2、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建立、村大队与生产小队消亡后的村级财务“空壳期”,到80年代中后期改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之后的村委会主导下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

3、从20世纪90年代乡村企业发展时期的村企合作共管,到20世纪末期的村账乡代管、会计集中办公和会计监理制。

4、从21世纪初叶的会计制、会计委派制,到今天新农村建设时期涌现的村务(财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管理典章制、村务(财务)决策听证制、村务(财务)民主议事会和村干部民事赔偿制。

从政治与经济的另一个侧面考察,解放以来我国的村级财务监管模式经历了:从强调行政命令主导下的计划性与集体性管理,过渡到生产模式转型期的财务监管中断,再到与农村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乡村企业参与,最后到专门的代表民意、表达民主的财务监管组织制度出现。一句话,我国村务与财务监管模式在半个世纪中经历了由行政主导型向民主型的渐进式演变。

(二)现行村务(财务)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综上可知,现行的村务(财务)监管模式是从过去的监管组织制度发展沿革而来的,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产规模的扩大、村民财务监管意识的增强和国家与地方村务(财务)监管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在全国特别是浙江那些富有“浙江精神”特质的农村地区涌现出的富有创新性的村务(财务)监管组织与制度安排。这些新生的村务监管模式对于和谐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目标实现和农村小康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下文以浙江为例,对现行一些村务(财务)监管典型模式进行分析与比较。

1、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财务违法成本屏障。以往,村民对一些村干部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频频上访。由于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其成员职务行为造成的集体经济损失,最严厉的处罚不过免职,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基于这种情形,我国部分乡村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文本,规定村委会及其成员在村集体资产使用与处置、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与使用等村务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将以责任人的财产予以民事赔偿。这些规定以签订承诺协议形式固定下来,对过错赔偿的认定、裁量与处罚进行界定。实践表明,在以协议形式建立了“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后,村级财务管理获得了经济与社会双重的优良绩效。

2、村民主议事制度——“股东会”失灵情况下的财务监管权力救济。村民主议事制度内核是由群众提出村务及财务的热点、难点问题,然后召开由村委、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议事会议进行表决,从中形成代表多数民意的决议,最后在乡镇政府监督和推动下付诸实施。议事的内容包括:村财务收支和集体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村务(财务)重大问题。民主议事制发挥了村民、村民代表以及乡镇政府对村委决策与执行的双重监督。议论事件具有代表性,议题源于“民意”,决策动用“民智”,实现了过程监督,但民主议事会组织工作的财务成本较高。在村务(财务)治理结构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担任着类似于“股东会”的职能,是村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村委会具有“董事会”性质,执行“股东会”决议,只对“股东会”负责。村民以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民主议事制得以施行并取得成效,主要原因是在“股东会”不能正常发挥村务决策与监督职能时,一种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的权力集团——乡镇政府,越过“股东会”,对村委会实施了控制与监督。实质是一种“股东会”失灵状态下的财务权力救济。

3、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制——分离式财务监管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省与山东、甘肃、辽宁等省份相继在保证“四个不变”(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与“五个统一”(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的前提下采取了村级会计乡镇制度。村级会计委托制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委托人,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为受托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签订财务会计契约,其实质是一种通过财务业务取得财务监督效能的监管形式,是一种异地的、与财务活动主体单位分离的监管模式。实践证明,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治本之策,是提高村务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也是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群众利益,从源头控制财务违法行为,控制村集体的非生产性开支都具有重大作用。

4、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财务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按《村务监督制度》,在村集体资产管理、集体土地征用费分配与使用、集体项目收益和分配等方面对村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现实中,我国的许多农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或其成员担任组长,民主理财小组实际成了村委会辖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所谓的村务与财务监督,实质是“自己”监督“自己”,没有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维权力制衡的回路系统。《村务监督制度》规定,村监会可对村委会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提出废止建议;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意见,可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可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村委会进行听证,村委会拒绝听证的,监委会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救济。村监委会作为村两委之外与村委并列的权力组织,脱离了与村委间的财权、人事权力依附,从而保证了对村委村务与财务的有效监督。监委会的功能类似于财务管理体制中的监事会。监事会是对执行机构的财务决策与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控制、评价、建议的组织。监委会权力公授,从而保证了监委会不受制于村两委而独立行权,完成了我国现行村治权力结构安排中的一次伟大创新。

三、基本结论

第一,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性与趋向性判断,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村务管理都将以村级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成为村务管理的一

个重要价值取向,村务管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主要取决于村务(财务)监管模式的运作价值。村级财务监管模式因此成了村务管理的一项价值工程,成为村务管理中最具价值增长潜力的一极。

第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积累的日益增长、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和农民民主参政意识的觉醒,在城镇郊区、农村工业化先行区、农村城市化区域和经济较发达村庄当中,农村财务监管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越来越显著,农村财务及其监管体制创新已上升为我国农村的一个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第三,现今在我国出现的一些村务(村财务)民主监督组织与制度安排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纪委、农经站、农办、乡镇政府推动、主导下催生的。这表明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适时组织与引导(但不是越位包办),政府重视就能见成效。但必须尊重“民意”,汲得“民智”,赢得“民心”。

第四,对农村集体积累不多的行政村,在集体经济相对比较穷困的村庄,村民对财务管理、监管模式变革的愿望并不强烈,而这样的村庄占到了70%-80%。在这种类型的村庄中,更需要村以上政府力量的介入,确保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农村公共品投资、脱贫项目、村庄与农田改造工程等财务监管具有效率。

第五,全国各省份的村务(财务)监管法制建设,必须经历从粗略到精细,从组织缺乏到组织保障、从民主与公开到与委派,实现了从属地监管向异地监管、从村委会控制下的被动监管向乡以上政府主导下的主动监管的转变。

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4篇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和发展现状评析

(一)构成分析

所谓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居民通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车辆、收藏品等)的增值所获得的收入。我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资源性资产的用益物权和收益分配。农民从集体经济获得的收入实际是两大块,一是分散经营收入,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部分转为财产性收入,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或土地被征用的一次性补偿,以及农民住宅出租收益,包括“农家乐”等旅游农业的部分收入等;二是统一经营收入,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包括现金分配和福利安排。此外,农民财产性收入还包括农民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带来的利息、分红。

(二)发展评析

“十一五”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由2005年的3255元提高到2010年的5919元,名义增长81.8%,年均增长12.7%;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年均增长8.9%,比“十五”期间高3.6个百分点。其中,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比重逐步升高,但城乡居民差距仍不断拉大。

1.农民财产性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十一五”期间,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88.5元增加到2010年的202.0元,增长1.3倍,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7%提高到3.4%;年均增长18.0%,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间高3.5个百分点,比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速低4.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由2005年的104.4元增加到2010年的318.0元,财产性收入比由2.2︰1提高到2.6︰1。

2.农民财产性收入东部地区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差距逐步拉大。“十一五”期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128.4元增加到2010年的291.2元,年均增长17.8%;中部地区由57.0元增加到140.1元,年均增长19.7%;西部地区由47.1元增加到123.6元,年均增长21.3%。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的绝对差距由81.3元、9.9元拉大为167.6元、16.5元。

3.农民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快速增长,租金收入比重相对有所下降。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统计调查,“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租金收入由2005年的25.7元增加到2010年的42.7元,年均增长10.7%,占当年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由33.7%降低到26.1%;农民人均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由16.8元增加到75.7元,年均增长35.1%,占比由22.0%升高到46.3%;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收入2010年为45.1元,占比为27.6%。

二、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农户收益分配不到位

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之一。据农业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显示(以下简称全国农经统计),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户分配的总量已从2005年的177.35亿元逐步上升到2010年的320.87亿元,2010年人均34.1元,5年年均增长12.6%。农村集体“三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实现农民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据全国农经统计,2010年底,全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统一经营的账面资产,下同)总额1.85万亿元,村均311万元;净资产1.06万亿元,村均187万元。全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超过58.97亿亩(部分地区未统计在内,下同),其中,耕地13.51亿亩,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2.74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4.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着农村集体资产,但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可分配收益,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则几乎可以忽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明显滞后。

集体经济薄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收益状况差。2010年在全国59.3万个村中,53%的村无经营收益,28.4%的村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二是地区分布极不均衡。全国76.2%的村级集体统一经营资产集中在东部地区,总额达到1.4万亿元,每个村平均570.5万元,其中广东、山东、浙江、江苏、北京5省(市)资产总额高达1.1万亿元,占全国资产总额的60.2%。17.5%的资产在中部地区,资产总额为3228.4亿元,村均155.3万元;西部地区仅拥有全国6.3%的集体资产,资产总额1159.9亿元,村均84.0万元。集体经济薄弱、发展乏力的原因:一是城乡经济发展要素交换关系不平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集体资产资源的物权价值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增值效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地不同价,农民每年在土地增值收益上的损失在1万亿元左右。二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而无法人地位,不能取得营业执照,无法获得组织机构代码,限制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无法以规范、合法的形式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村组都没有组建集体经济组织,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三资”所有者职能,给集体财务规范化建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三资”经营等带来内在的矛盾和困难。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优惠扶持政策。目前,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都尚未将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扶持的重点,与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扶持政策相比较而言,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资金支持、用地政策、工商登记、保险政策、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没有可比性。仅从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看,每年安排产业化、合作社的专项资金超过30亿元,但没有支持集体经济的专项。

2.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不到位。

农户分配占集体可分配收益的比重已从2005年的22.6%上升到28.4%。但占比不高、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2010年,东中西部地区村集体本年平均收益分别为27万元、6万元、5.2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东高高兴兴地拿到了分红万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西部地区的4.5倍、5.2倍。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一是成员资格不清晰。在日常管理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成员名册,普通村民没有集体成员证书;新增人口,特别是农嫁女、新生子女、政策性移民等,他们获得的成员资格得不到权威的确认;而那些生产生活都已脱离集体的成员,没有合法规范的退出机制,无法变现其享有的集体经济权益。2010年全国近2万个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员个人股东享有的人均分红达到584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分配平均水平的17倍。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农民人均劳动所得22184元,其中42%来源于集体收益分配。二是财务管理不健全。在资金的管理上,存在规避财务监管、违规设立账外账、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村级财务白条入账等问题;在资源的管理上,主要是资源评估难,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存在权属确认难问题;在资产的管理上,主要是经营不善、效益不佳。三是财务公开不到位。财务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不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够及时,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一些地方财务公开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有的对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或对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四是审计监督不得力。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计监督职权有限,权威性不强,审计结果难以全面落实,惩戒作用弱化。同时审计力量有限,不能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多数是采用抽查审计或轮流审计的方法。五是民主监督不规范。由于人员设置和素质方面的原因,民主理财走过场的现象时有发生,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利没保障。

(二)村级债务日趋增加,公益事业负担沉重

偿还债务和提取公积公益金在村集体年终收益分配中,先于成员分红。目前,村级债务负担沉重,集体承担大量公益事业,严重制约了农民从集体分配中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1.村级债务不堪重负。截至2010年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负债总额高达7373.2亿元,比2005年增长71.5%;村均负债124.3万元,比2005年增长77.8%;村均资产负债率39.9%,较2005年提高3.7个分点。在负债总额中,经营性负债占负债总额的14.8%;兴办公益事业负债占负债总额的13.5%,其中义务教育负债占兴办公益事业负债的11.1%,道路建设负债占比为44.6%,兴修水电设施负债占比为13.7%,卫生文化设施负债占比为8.4%。

2.公益事业负担沉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担负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责任,还承担了为农村基层提供公共服务、负担部分公共事务管理经费的责任。到2010年底,在全国农经统计调查的61.6万个行政村中,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有24.9万个,占40.5%。另外的36.7万个行政村,基本上都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的宪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并在不同程度上承担起了为所有村级组织提供经济支撑的义务,2010年全国共承担村级组织管理费用127亿元,村均2.1万元,占村级管理费用总支出的22.5%。此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为公共服务承担费用,如征兵、优抚、老干部老党员生活补助、慰问照顾五保户、村内清洁卫生、村内巡逻等,2010年全国村级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达102亿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还承担着大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既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引水沟渠建设等生产性投入,也包括新农村建设、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等。2010年全国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共535.6亿元,其中,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293.2亿元,是各级财政投入资金的1.2倍,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支出的2.4倍。

(三)土地流转管理滞后,承包权益缺乏保障

近年来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增速较快,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87亿亩,占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总面积的16.2%,比2002年增长246%、比2009年增长23%;但土地流转租金不高,且增长较慢,2011年全国租赁或转包土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520元,比2010年底提高了8.3%。此外,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的平均价格为每亩656元,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平均价格的1.5倍。制约农民承包土地流转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资源禀赋受约束。人多地少是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由于平均思想主导,我国多数村组在发包土地时,采取了好坏、远近、资源平衡搭配的方式,使得农户承包地不但规模小,而且极为细碎,全国农户平均经营耕地约7.5亩,平均每户有5.7个地块,导致承包土地流转困难。

2.权益保障不完善。到2010年底,全国2.29亿农户承包了耕地,90%以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法律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保持稳定。但是,由于承包地丈量技术比较落后和后期没有及时变更,承包地块的面积与实际普遍有较大差距,四至标注普遍模糊,空间位置普遍没有标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普遍没有建立,导致农民不愿意、甚至不敢将承包土地流转。

3.市场服务水平低。农民承包地流转率与当地土地流转服务水平密切相关,如重庆市已有30个区县、827个乡镇建立了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6021个村建立了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2010年底土地流转面积占农村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6.2%。但在流转服务较弱的地方,特别是在偏远、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出现土地难以流转甚至弃耕撂荒。如贵州、云南等地受自然条件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土地流转价值不高,流转比率明显偏低。

4.征地补偿仍偏低。增加农民征地补偿财产性收入面临法律制度约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成为用地的主要来源,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国家规定补偿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以致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地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政府从农民或村集体手里拿到土地,然后再拍卖给开发商,前者的价格一般只有后者的1/3。如南京市政府曾经向农民征地的最低价为8万元/亩,最高价为20万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而转手出让最高价达980万元/亩,最低价120万元/亩。此外,还有15个省(区、市)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

三、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政策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稳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必然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导亿万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加大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力度,消除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限制。及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人地位,理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先制定规范性文件,逐步总结实践经验,再通过立法程序加以解决。

2.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以条件具备、集体净资产规模较大的村为重点,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出台有关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减免因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的税费。

3.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服务中心或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等为依托,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内容。探索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抵押贷款的实现形式。

4.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创新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管理和指导,促进委托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县(市)或乡(镇)一级建立会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机构,应用信息技术探索建立“三资”网络监管中心,构建“监督实时、内容全面、数据共享”网络监控平台。

5.加大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出台优惠政策,设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专项扶持资金,加大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公益性支出的保障力度,加大税费减免和农业补贴力度。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

1.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现土地承包从合同管理转向物权管理,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

2.探索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引导农民开展“土地互换整合”、“小块并大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帮助做好机耕道和水利的规划建设,使整合后的地块“田成方、渠相连、路通畅”,促进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3.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流转顺畅、管理严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引导农民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托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村有站点、乡镇有中心、县市有市场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提高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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