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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财政制度 税收职能 探析
现代财政制度是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它顺应了现代政府、现代社会、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而现代税收制度在现代财政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对税收职能的认识也一直在发生变化,一般认为税收的四大职能为财政收入、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增长。
一、税收职能的内容
税收职能为税收自身具备的能力,这些能力可以满足国家的需求。税收职能引导着税收制度的设计,关系着税收制度的实际内容和实施效果。税收有多种职能,包含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公平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政府通过征税得到了收入即为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这些收入资金被用来满足一些社会公共的需要,提供公共的服务,同时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服务。资源配置职能则指政府制定税收的种类和税收的条件,使税收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来调节资源配置的情况,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税收的公平分配原则指政府通过制定税种和税收条件,使高收入高资产的人群承担更多的税费,使收入和资产相对较少的人群承担较少的税费。通过税负调节收入和财产的分配,有利于社会的公平。税收的经济稳定和增长职能是政府制定出一弹性的税收制度,使税收顺应市场的变化而作出一些调节,根据经济的冷热变化自动来调节税收,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二、现代财政情况下的税收职能
现代财政的特点是民主和法治,它拥有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治理技术,符合国际现代化建设和财政的动态治理进程。税收是财政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现代税收制度与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现代社会、现代市场相一致,也符合国家的治理制度。大家都将财政学、税收学看作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主要从经济学的方面来思考税收的职能,而从现代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的层面上来看,税收职能不仅仅应该停留在经济学的范围,它在政府管理、社会关系调节上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的政治职能主要表现为市场在现代经济中的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税收的税种和相关条件的制定影响着市场和私人的经济活动。在社会职能上的主要表现为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缩短了收入差距,鼓励相关公共事业的发展。
三、现代财政制度下税收职能实现的方法
(一)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包括了组织财政收入、资源合理配置、经济稳定和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应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情况下,清费立税,提高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确保税收收入成为政府收入来源的绝对主体。当税收进入了增长的新常态后,需要调整和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通过实施相关措施来满足公共服务的供应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支出需求。在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上,应在原先的一些准则和基础上,对市场自身形成的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情况,通过调节税制结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和重新设计各税收要素,发挥税收在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针对税收的经济稳定和增长职能,需先创建有助于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制度,再注重一系列相关的税种的建设,提高其规模和比例降低货物劳务税的比重,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性税种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二)税收的社会职能
税收的社会职能体现在公平分配上,税收的公平分配职能发挥着作用,它会根据一系列的制度,要求收入和财产较多的群体在实际的税收过程中承担更多的税费,在税收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各项税收实际的、最终承担群体,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
(1)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制定课征模式,使分类和综合结合在一起,适当的合并一些税目,优化税率的结构,加强征管工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来了解纳税人的综合纳税水平,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2)改革增值税的制度,需要更多的关注一些低收入者的消费品,对消费较多的日常生活必需品降低一定的税率,来保证一定的公平性。
(三)税收的政治职能
税收的政治职能就是税收在现代国家和政府治理中的作用,税收规范了政府与社会、市场、个人间的权利分配和管理。为了实现税收的政治职能,应落实税收的法定原则,使征收的税收体现人民的想法。每一项征收的税收都应该源自立法机关,根据人大公开的税收立法过程,使是否应该征税、征税的具体情况等一系列问题由人民来参与定夺。税收征管也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政府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税收的政府治理需要有关机关严格监督,依法征税。
四、结束语
本文简单的介绍了税收职能的内容,以及在现代财政情况下的税收职能,在现代财政制度下,税收职能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职能方面,同时表现在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上,最后,提出了在现在财政制度下如何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希望能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研究现代财政制度下的税收职能这一方面带来一些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完善
一、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1]。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中实行的是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一般准备金法,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只考虑贷款资产的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资产所包含的风险程度,这就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与实际的不良贷款相匹配,无法真实的反应信贷风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般准备金是不符合税收中性的。[2]而核销法的运用会诸如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产权关系、司法效率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 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二)贷款损失税收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完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法律制度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再次,最终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1年就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己经全部实行五级分类制度,这就为特定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就可以施行特定准备金法。
最后,在制定贷款损失政策时主要应该本着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原则,对贷款资产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实际的界定,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和扣除的审批程序做到细致而又不繁琐,精确而又不苛刻,实现既矫正了市场失灵而有不伤及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拨备计提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2]杨奕淼.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研究[D].厦门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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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负担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对于追求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税收筹划进行探讨研究非常必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超前性。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税收筹划就是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控看,税收是调控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现代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1.税收理念的改变为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可以说,目前研究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税收制度的完善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确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会进行相应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我国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3.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三、税收筹划的效应分析
税收筹划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在现有的法规和制度下,有其存在的空间,那么,当纳税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时,将会产生哪些经济和社会效应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四川具有代表性财政税收制度变革模式分析
从四川省安岳、郫县、射洪县等地的改革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对县乡财政税收制度变革的影响不尽相同,其中射洪县和安岳县正在积极探索县直管乡财政的改革,而郫县则主要在不根本改变原有体制框架的情况下,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一些局部调整。但不管县乡财政税收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如何,必须通过财政税收制度的变革或者变迁、乡镇基层政府组织的改革才能建立起新的利益均衡格局,使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存型”驱动机制式微以后,获得新的动力机制。
(一)郫县模式:旧制度框架内的调整变迁
郫县1998年以前实行的是“包干上解,超收分成”的体制,在实行这一体制时,对不同的镇实行差别政策:对省市级小城镇试点镇、省综合改革试点镇实行税收任务包干,超收全留的政策,而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镇则实行税收任务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被列为小城镇试点镇、省综合改革试点镇的一般都属于条件相对较好的镇,上述政策又给予了更多的优惠,因此,这一县镇财政税收制度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非试点镇和非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的积极性,再加上镇级财政普遍负债严重,超收分成即使能够实现,也不够偿还债务。由于这些原因,1998年以后,这一财政税收制度难于执行,特别是超收分成基本未能实现。在税费改革以前,没有对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进行改革,而仅在每年年终由县财政给予财政困难镇一定数量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
在农村税费改革后,郫县各乡镇财政日趋紧张。为了保障镇级行政区域对财力的基本需要,郫县于2004年对镇级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目标是改变大多数镇在税费改革后更加难以有效运转的困局。其调整的主要方式是,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基础、财政收支等具体情况,将镇划分为一、二、三类镇,在确定各镇的财政收支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上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收入基数是在确定地方收入范围的基础上,以2003年为基期,一、二类镇按照2003年收入实际完成数每年环比增长10%确定,而三类镇的环比增长率则为零;在超收分成比例上,经济基础和其他条件越差的镇,其超收分成比例越大,反之,则越小。一类镇的超收分成比例为镇财政40%,县财政60%;二类镇为镇财政60%,县财政40%;三类镇的超收部分全部留给镇级财政。支出基数则主要根据2003年末正式职工人数、县上统一的人员经费及人员公务费标准来确定,而且一年一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专项补助的方式划给镇财政,不列入支出基数。此外,如果镇级财政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但其超收分成低于20万元,县财政再根据其财政收支状况和贫富情况等因素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不计入其支出基数,并在两年后逐步取消;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在富裕镇与贫困镇之间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郫县的县镇财政税收体制的调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具有一定刚性的税费改革的“倒逼”机制下,调整后的体制更多地体现了财政税收的能力原则和公正公平原则,使体制内含了公共财政的萌芽。我国在1994年以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替代旧的分成制财政税收体制的过程中,以1993年各地在分成制财政税收体制下形成的既定支出水平为基数确定各地的支出水平和税收转移支付水平,以照顾既得利益的方式来减轻改革的阻力,但却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造成了不公平;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这种照顾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的水平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断缩小,但这种旧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县乡(镇)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上被普遍保留下来,而且在支持小城镇试点镇、农业综合试点镇的发展上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即在县乡(镇)的包干分成制财政税收制度的框架下,以县对镇增加转移支付的形式支持条件相对较好的镇的发展;财政政策被过多地运用来推动经济发展,而不是更加公平地运用财政的公共职能来协调区域发展。在体制调整后,各镇的收入基数及其环比增长率、超收留成比率与各镇的经济发展基础和条件密切相关,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越好,其收入基数和环比增长率就越大,超收就越困难,超收留成比率也低于不发达乡镇,而不发达乡镇的收入基数及其环比增长率则较低,超收相对容易,超收的比率则高于发达乡镇;另外一个方面,由于发达乡镇的财政支出基数的标准与落后乡镇一致,因此发达乡镇即使出现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其缺口也相对较小,而不发达地区的缺口则比较大,因此后者比前者能够得到更多的县级财政转移支付。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这一改革已经使县乡(镇)的财政制度具有了一些公共财政的萌芽,因为,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各地政府能够维持自身的有效运转,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本身就是政府所能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
第二,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倒逼”机制下,县乡(镇)财政的趋紧使政府向非公共领域配置财政资源的行为受到了更大的限制,不得不从过多涉足的非公共领域中退出来,更多地关注如何实现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因此,从财政投资的方向上来看,调整后的体制也比调整前的体制具有更多的公共财政职能。但是,这种调整是在旧的分成制县乡(镇)财政税收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具有体制突破的意义。一旦县乡(镇)财政状况好转,政府行为的财政制约解除,上述公共财政萌芽就极可能在包干分成制财政体制的内在逻辑下夭折。在包干分成制财政税收体制下,上级财政能够从下级财政中得到的上解收入和超收分成收入取决于各下级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之间通过谈判所确定的财政收支基数、超收分成比例,因而这种财政关系必然是一对一的关系,因此,在这种财政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强大的制度逻辑就必然是一种利益的讨价还价逻辑。
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越好、经济实力越强的地区,其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就越强,在收支基数和转移支付上越能够获得相对有利的结果。因此,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我们不能指望农村税费改革所诱发的公共财政萌芽能够沿着其初始路径自然变迁,实现财政体制的公共性转变。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受到的财政资源约束一旦软化,财政资源配置的公共性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的政府体制下,巨大的政府权力不可能将自身限制在公共领域而不涉足竞争性领域,否则,权力将无法在更大程度上伸张要求,既不符合政治制度的逻辑,也不符合权力的利益逻辑。因此,从制度层面分析,郫县模式的意义是比较有效的。此外,这种改革仍然保留了“基数加增长比例”的乡镇财政收入基数确定办法,这可能产生“鞭打快牛”的效果,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导致乡镇财政更加紧张的状况下,县级财政极可能在维持政权运转的巨大压力下给相对发达的镇确定较高的财政收入基数和增长比率,又会造成新的不公正。这样的收入基数是建立在乡镇经济会持续高速增长的假定上,这是极其不科学的,没有考虑乡镇经济以附加值较低的农业产业为主体,农业技术进步较慢的情况。即使农业具备实现高增长的技术条件,现实的增长水平也受农产品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比较低的制约。因此,我们看到,这种方法导致的后果就是乡镇在无法完成税收目标任务的情况下,以垫税、买税、拉税的方式来完成税收任务,形成隐性债务,而且又为寻租和腐败增加了一条渠道。
(二)射洪、安岳模式:突破旧制度的开端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发展,四川乡镇财政的非税收入逐步减少并将最终消亡,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逐步转为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加之四川省普遍实行了乡镇教师工资和社保人员经费上划到县财政统一直发的政策,导致乡镇财政的职能和作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组织收入来源和负责各种相应支出的职能逐步弱化,其作用转化为主要管理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执行与农村有关的财政税收政策等。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况:与其制度收益相比,乡镇财政作为独立的一级地方财政的制度成本不断加大,这就必然会诱发以寻求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均衡为目标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下半年以后,四川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其中,县直管乡镇财政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我们以射洪县、安岳县为例对这一改革模式加以分析。县直管乡镇财政的改革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镇财政作为独立的一级地方财政的地位,将其转变为县财政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的运转经费则由县财政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安排,具体办法是,乡镇个人部分支出由县财政直付,公用经费由县按照各项支出标准和人员编制等统一核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也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各乡镇的财政预算内外收入任务年初由县下达给乡镇,超收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短收则按一定比例扣减年初核算给乡镇的公用经费。此外,各专项经费和政府采购由县统管。
从初步的实践来看,射洪、安岳模式的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县直管乡镇财政的制度后,县财政在全县范围内按照统一的人员经费和人员公务费标准预算各乡镇政府运转所需的财政支出。由于县财政可以对全县的财政资源加以整合运用,因而,比旧体制更能保证基层政权的维持性运转需要,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秩序、规范和安全等最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即小政府所发挥的基本职能。
第二,与县乡(镇)的分成制财政税收体制相比,新的体制比较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税收制度职能的弱化和作用范围的收缩,能较好地实现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的均衡,初步改变过去普遍存在的乡镇财政税收制度运转成本高昂的状况。
第三,如果说郫县模式仅仅具有一些公共财政的萌芽,那么,射洪、安岳模式则具有了初步的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主要表现在,在税费改革的背景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于乡镇财政的一般转移支付,比过去较多地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均等化原则。在县域范围内,县直管乡镇财政的模式则使各乡镇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有了更高程度的制度性保障。此外,此次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镇政府由压力型政府向维持型和保护型政府逐步转变,再加之乡镇财政在较具刚性的农村税费改革后财力趋紧,因此在实行县直管乡镇财政后,财政配置资源的作用就必然逐步向公共领域收缩,而在竞争性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将随着政府干预的减弱而相应扩大。
但是,射洪、安岳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目前这一制度的实施时间还很短,我们只能根据这一制度的特征,结合其变迁和发展的背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这种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是在比较微观的层面上进行的,其深入发展将受到中国宏观的城乡二元财政税收制度的制约。中国城乡二元财政税收制度不管是从资源配置还是从利益分配方面来看,都是一种有利于工业部门、政府组织和城市居民的财政税收制度。其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政府非常强烈的城市化偏好,这种偏好建立在政府的工业化思维和战略、经济增长追求以及政府对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理性追求的基础上;而直接地来看,发展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乡村经济对实现这些追求目标贡献很小,因此,“三农”问题不自觉地遭到忽视。县直管乡镇财政税收体制的深入发展建立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能够持续地增加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的基础上,但显然在中国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上述导致政府城市化偏好的因素不太可能得到根本扭转。而且,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来维持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也是政府维持和强化其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要以公共财政的公正原则和能力原则为指导,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持续增加来支持县乡(镇)财政税收制度的变革,为彻底改变城乡二元财政税收制度创造条件,就是一个非常艰巨的、长期的任务。目前政府在巨大的城乡发展鸿沟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压力的挑战面前,采取了增加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的政策,但这种政策在中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政治利益格局、工业化偏好,以及城乡利益格局的制约下,可能会最终沦为机会主义政策;一旦形势好转,不能排除政府政策重新回到工业化和城市化路径依赖,以及这种依赖所形成的利益格局的轨道上的可能性。
第二,从县乡(镇)的角度来看,县直管乡镇财政税收的制度在配置财政资源上的公共性缺乏政治性的保障。原因在于,公共财政的公共性除了财政资金配置方向的公共性以外,其监督机制的公共性,即一种民主化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的建立还缺乏条件。在目前城乡之间利益极度失衡、县和乡镇财政普遍处于紧约束的状态下,县直管乡镇财政的制度可能会被迫在财政职能上体现出较强的公共性,但是,一旦形势好转,或者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持续增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县乡财政的困局,那么,公共财政的发展方向就有可能受到制约。县直管乡镇财政的制度将可能演变成一种各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围绕财政资金在各乡镇之间的配置而展开多极利益博弈的“关系型”县乡(镇)财政制度。县级政府主要领导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观偏好也极可能代替公众的偏好而对财政资源在各乡镇之间、各产业之间的配置发挥作用。这些都意味着,公共财政配置资源的公共性将得不到根本保障,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政治决策、政治行动等方面的公共性的缺失,使财政配置资源的公共性可能只在形势严峻的时候表现得较为强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民主化的监督机制,财政对资源的配置方式可能会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最终可能仍然会服从于权力分配,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利益分配,而难以形成一种持久性的、制度性的公共财政职能。 尽管上述两种乡镇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还有诸多问题和缺陷,但是,这些改革实践毕竟推动了县乡(镇)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如果能够通过理性的、智慧的政治决策和行动,保持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对基层政府财政的紧约束,那么,在县乡(镇)的层级上,将可能诱发更为深入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从而推动中国二元财政税收制度渐进性地转换为一元财政税收制度。当然,这里的“从紧”并非指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上的从紧约束,而是指对基层政府规模、职能不合理扩展所需财政资源的从紧约束。
二、对改革行为的理论分析
为什么包括四川在内的许多地方的县乡(镇)都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下出现了深化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举措呢?我们在前面实际上已经指出,这一现象的基本原因在于,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具有一定刚性的改革措施,改变了过去税费并存格局下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均衡点,从而逼迫地方政府在新的财政约束条件下,不同程度离开原有的制度路径和均衡点,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新的制度变迁轨道,并实现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新的均衡。当然,这一新的轨道能否真正脱离对传统制度的路径依赖,取决于乡村权力结构能否也在税费改革的“倒逼”下,渐进式地脱离上层权力结构的制约而走向一种民主化的权力结构,并以农村包围城市的形式推动整个权力结构的变迁。四川以及全国其他省区村镇民主选举的初步实践尽管还很不完善,但也让我们看到了农村改革所带来的希望。
这里,我们将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看待,以财政条件为约束条件,进一步分析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问题。我们首先假定,在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县级地方政府在采取某种改革模式上有一定的自和创新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税费改革所形成的刚性约束会在政治体系内部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一种“内生性”的认同,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地方政府积极的改革,包括为形成新的制度均衡而放弃对乡村社会的某些控制是值得肯定的,因此,一定范围内积极的改革行为将成为衡量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改革行为成为积累政治资源的重要来源。因此,在领导者具有积极的政治追求的那些地方,税费改革就可能驱动“政治积极型”县级地方政府之间,包括财政税收制度在内在制度变革上展开竞争。而在领导者不具有积极的政治追求的地区,不过于落后从而避免被边缘化的心理则会导致对改革行为的模仿。在这种竞争、模仿的局面下,制度将渐进式地离开原有的制度均衡状态而变迁,并在政治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形成新的均衡局面。我们作出这一假定是有一定依据的。事实上,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性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和模仿始终是推动经济体制变迁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中既有追求政治利益的,也有谋求地方经济利益的因素。在此次税费改革中,各省相继宣布免征农业税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在城乡二元化的鸿沟和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通过制度性的手段来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就成为中央政府的必然选择。而基层政府通过制度变革来配合中央的政策就必然成为政治上的一种双赢策略。在此情势下,一种政治上的竞争和模仿必然展开。
摘 要 在当今市场化的经济前提下,一个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进行合理安排,就不能保证税务事项的有效进行,因而也就影响了有效的财务管理。所以,企业税收筹划作为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运营和决策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问题分析
一、前言
财务管理就是关于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它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决策、股份分配与融资决策,这些决策无一不受税收的影响,也就是说税收是各项决策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企业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在不断下调,跨国企业和我们自己的民族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的一点就是。外企或者说是跨国企业他们发展较早,在税收筹划上比较成熟,在这方面占有优势,领先我们很大一步。所以,在这样的经济局势和现实基础上,我们的民族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尽快掌握税收筹划这方面的技能,通过减轻自身的运营成本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企业自身也应该把税收筹划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来对待,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企业的发展就是一场经济的较量,那么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必然离不开税收问题。而且,随着企业发展越来越复杂,对比这一趋势,今后的税收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一个大的企业最终是由小企业逐步成长起来的,在作为一个小企业时,它要与所在地的某一个区域的某个税务机关打交道,然后通过不断发展壮大与不同区域的不同税务机关打交道,甚至在最后成为跨国公司的时候还要与不同国家与不同地区的各种税务机关打交道。所以,要想让企业不断成长,税收筹划这个问题不容小觑。
企业想得到发展,就要对税收筹划有一个相当清楚的认识。很多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仅要先对当地的税收环境经过认真考虑和分析,还时时关心这些地区的税收发展变化。通过这些先入为主的分析了解,再在遵循该地区税收政策或者法规的前提下拿出企业的发展计划,包括组织系统的建立以及产品在各个环节的定价标准等。
三、我国税收筹划现状及问题分析
应该说我国的税收筹划市场潜力比较大,由于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内在推动力不足,造成了我国目前对税收筹划理论研究不够,重视也不够的问题,所以我国一直存在偷漏税行为。因而,必须要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征税人和纳税人双方的素质水平,进而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便于税收筹划在企业实践中的推广。
其实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普遍,他们为企业的跨国发展和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策略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与指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税收筹划的情况不容乐观。一是纳税人在这方面的意识很淡薄,能够具体认真执行的人很少;二是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没有深入研究,没有完整的体系进行指导;三是缺乏专业的人才充斥在这个颇具潜力的市场中;四是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水平低下。
1.没有准确的把握住税收筹划的正确内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前对纳税负担的最低承担力度,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一些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中的一切有利或者优惠政策来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首先要明确的是,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也是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推行的。偷税漏税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违法行为,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并造成税收制度有失公允,这与当初的税收立法的本质是相违背的。
2.对税收理论的研究没有受到重视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理论界都没有对税收筹划引起相关重视,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没有形成系统。就算存在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认识也不足,只是停留在浅显的表面上,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和剖析。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税收筹划理论,造成理论水平难以提高。
3.目前的税法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税法制度存在很大问题,比如立法的层次不高,造成征税人和纳税人对某个问题形成概念理解上的争议或争执;税法透明度也偏低等。另外,我国目前的税收对增值税这一方面的依赖程度比较大,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这方面还没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对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税种我国还没有进行征收。很大一部分人还没有形成纳税义务,对这方面的认识不足,税务机关也没有进行宣传,自然也就容易造成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4.国民的税收权利意识不强
尽管税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纳税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上,偏重点都在纳税的义务层面上,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再加上税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造成纳税人对这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不能及时了解,面对一些税收问题时不能很好处理,自然对税收筹划也无法产生清晰地理解和认识,更不用说利用自己的税收权利进行税收筹划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收筹划的推广。
5.税收筹划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支持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都没有配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虽然一些中介机构也提供税收筹划的相关工作,但他们的工作人员不能保证质量,素质参差不齐,这严重影响了税收筹划的效果。就目前的国情来看,培养具有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税收筹划人员,也很难满足高层次的要求。首先,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人才培养办法,没有具体的规范文件;其次,社会上对这一方面的人才培养还处于萌芽阶段,虽然一些高校应对市场发展开设了一些课程,但实际效果并不乐观。
四、税收筹划未来发展趋势与对策
经济全球化就是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必然会使我国的税收筹划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是表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要与国际接轨,随着税法体系的完善,纳税人的意识会不断增强,那么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二是税收管理的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会不断提高,偷税、漏税的风险会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逐渐重要,人们就会寻求各种方法维护自身利益。
1.要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纳税人要利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税务上的经济活动时,要自觉地运用税收筹划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2.提高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水平与理论研究层次。国外在这方面的发展水平较高,我国要善于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政策法规。
3.提高征税人与纳税人双方的素质。对于纳税人来说,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方面的素质水平,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要有规划和考量;对于财务来讲,他们应熟悉各种税收政策,使自身掌握的知识能很好地为税收筹划服务。
4.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采取谨慎的态度。只有法律上的完备,才能为税收筹划提供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纳入法制化与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对于目前尚不完善的税收制度,也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仔细探索,确保稳中求胜,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一套税收制度来。
五、结束语
税收筹划在直接或者间接地约束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成功实现。对于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成为了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时,必须权衡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税收改革的深化,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唐伟红.对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问题分析.经营管理者.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