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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属地管理范文精选

税收属地管理

税收属地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行独立登记和申报。

第六条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九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填报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

(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电子信息;

(四)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并自行开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发售的发票: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执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和建筑业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四)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月销售不动产数量,采取定量审批、报旧换新的方式供应《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超量供应。

第十五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评估模块,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对比对结果作出下列处理:

(一)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

(二)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补缴税款;

(三)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当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下列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

(一)对项目地点、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房屋套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面积、转让金额等税源基础信息的比对;

(二)通过按月对项目的《房源平面图》信息与房地产销售明细表进行比对,评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三)已录入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营业税比对;

(四)预售款票据金额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地产项目适用的预征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预征税额与相应入库税额比对。

第十七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建筑业项目下列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

(一)将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与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记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评估项目施工进度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已录入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营业税比对。

第十八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在其他区、县(市)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并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实行协同管理,相互控管,实现上下游企业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二十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现的各项税收,应当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严重违反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制度,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造成信息数据严重错误的;

税收属地管理范文第2篇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分税制体制基本精神,与中央、省对市财政体制保持衔接;

(二)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除保留部分固定税源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三)促进市区共同发展原则,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的积极性;

(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体现财力随事权下放,向区级下沉,同时强化各区支出责任;

(五)简便易行与规范透明原则,方案操作简便,税收级次明晰;

(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1)单列企业税收: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含下属企业,进口环节税收除外)。

(2)特殊行业税收:各类金融机构(区级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除外)、供发电、水、气、邮电通讯、烟草、石化、盐业、公交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

(3)市直部门(单位)及省地税直属分局代收代缴的税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级的税源外,下列收入确定为市级固定收入: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除上属以外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关税、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

除上属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税收确定为共享税种: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调整后的各区共享收入数为区级留成基数,以后年度超收按比例分成(营业税市与区4:6,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区5:5,城建税另定)。

(二)财政支出划分

1.根据现行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相应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2.对市与区调整的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事权,按照财随事走、基数加增长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

3.今后各区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支出均由区级财政足额安排,市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此类支出。

(三)财政基数核定

1.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各区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各区定额上解(补助)数,以后年度超收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

2.支出基数:以各区既得财力为基础测算各区支出基数,对各区的社区事务等支出,按比例适当提高后列入基数。城维费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教育费附加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四)解库方式

1.进口环节税收缴库方式:进口货物增值税和关税先行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财政分月调整至县区。

2.收入报解方式: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缴入区级金库,城维税随主税入库,年终市与区通过结算调整财力。

3.国库资金留解方式: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国库的资金,实行市与区之间暂按4:6比例留解,按日将市级留解资金由区级金库划至市级金库。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税收级次界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级次的界定和管理,市国、地税部门按规定的级次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建立税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明确划分企业归属,并按期予以公布。对需调整、变更级次的,由市财政局函告市国、地税部门。

(二)统一税收奖励政策。市级出台全市统一的税收奖励政策,清理各级出台的税收奖励政策,以规范财经秩序,节约税收成本。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入库级次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其税收一律收归市级财政,按违规数额的双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相关规定

(一)除市、区两级固定收入外,其他税收按属地入库,即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财政收入级次。企业工商与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如遇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由市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规定明确后进行划分。

(三)以后年度由市级投资新建的重点工程等项目税收归属,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重点工程所在区在建设过程中给予支持的,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补助办法。

(四)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稽查查补收入一律作为市级收入。

(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按照本方案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

(六)西湖新区和铜陵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体制另行制定。

税收属地管理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解决*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财政增收,现就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楼、万福办事处和*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区和*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依照上述纳税办法,分别由*区、*开发区税务主管机关征收与管理。*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以及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征管力量,确保各项税收依法足额缴入国库。对应收不收、擅自减免税收、随意变更入库级次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客观真实核算并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如实提供各种纳税资料,主动缴纳税款。对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税收属地管理范文第4篇

很高兴参加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刚才建生同志代表省局党组对**6年全省国际税收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7年的工作作了部署,我完全同意。**6年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努力拼搏,在强化涉外税收管理,组织涉外税收收入,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反避税以及外事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全省国税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工作在国际税收岗位的全体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结合当前形势和**国税工作实际讲两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强化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国际税收工作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二十多年来,在引进外资方面,无论是数量、规模、结构、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和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在对外开放政策方面不断地进行相应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我国在“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我国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竞争。国家利用外资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变化,给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和涉外税收工作者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商来华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据统计,**6年我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425个,合同外资金额245.7亿美元,增长3.5%;实际吸引外资145.1亿美元,增长17.4%。新增和增资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1007个,合同外资153.5亿美元,占全省合同外资的62.5%;世界500强企业中有176家在我省设立所属企业581家,**6年又在我省投资新设和增资企业156家,其中增设企业68家。由于我国具有适合外资存在和发展的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广阔市场以及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商来华投资将不断增加,客观上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据我了解,对要不要进一步做好涉外税收和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认识:第一是认为内外资企业早已实行统一的流转税和出口退税政策,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明年又要统一了,所以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可以不要了。我认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虽然走向统一,但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内外资企业税收管理在形式、内容、方法、手段上是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就以外资企业的跨国所得来说,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由此而带来的税收协定的执行、非居民管理、反避税、情报交换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大家的目光不应只停留在内外资企业税法的统一上,而必须看到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是争取国家之间税收平等待遇、捍卫国家税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第二种认识主要存在于一些外商投资相对较少的地区,认为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是珠三角地区的事,本地区外商企业不多,管好管坏对全省影响不大。存在这种认识同样也是不可取的。涉外企业少不等于没有,况且我省山区和东西两翼吸引外资的速度在不断加快。据统计,**6年粤北山区和粤西实际吸引外资分别增长39.3%和45%,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合同吸引外资增幅均超全省平均水平。另外,涉外企业少也不等于可以放松或放弃管理,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决定了各地涉外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具有许多共性和普遍性,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真正去管,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罢了。总之,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尤其是一把手和分管国际税收工作的主管领导,要把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到关系国家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维护国的经济利益和税收主权的高度来认识,今后,各地的国际税收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进一步加强。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反避税工作。

由于各国在资金、人力、技术、货物等资源方面的占有量和需求量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国与国之间需要通过经济交往对全球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加上贸易壁垒的消除、金融管制的放宽,人员流动的便捷、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使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品与服务作为传统经济的主体跨越国界,资金、人力、技术“三大资本”自由流动,资源突破国界在国际范围进行重新配置,成为国际经济运行的突出特色,并深刻影响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调整和均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纷纷取消或放松了对外国投资和外汇的控制,同时,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使整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企业和个人,特别是越来越多的财富雄厚的纳税人从事跨国界经营,而纳税人的跨国跨境经营导致国际税收筹划活动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全球化产生的跨国经营的移动性进行业务筹划从而非法地减少其纳税义务。如通过转让定价人为地将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家(地区),将费用转移到高税国家(地区);通过避税港空壳公司使用假发票将利润转移;利用不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离岸金融中心帐户、信托公司或空壳公司隐藏应税财产或收入。在这种形势下,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日益突出,斗争更加激烈。面对跨国公司五花八门的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如果我们不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我国的合法利益将受到严重侵蚀,国家的税收将大量流失。

(三)提高国际税收管理能力,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经济全球化的势不可挡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使我国经济和世界各国经济形成彼此渗透、相互交融,外国“走进来”和我国“走出去”的跨国公司大量产生,跨国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国际化”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税收合作是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和客观要求:一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实施有效征管的必要条件。跨国公司的最大特点是跨国界经营和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可以在国家之间控制流动,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掌握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和收入利润转移情况,才能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才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二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开展反避税的重要措施。经济的全球化导致跨国交易日益增多,跨国公司对利润的追逐和避税的合理性以及简便易行,使避税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使之长期存在。针对各种国际避税,我国制定并实施了许多反避税措施,但完全靠我国采取单边措施是难以甚至无法解决复杂的避税问题的,因此,必须依靠国际合作才能有力地打击国际避税行为。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消除不同税制间有害税收竞争,建立公平、健康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由于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税务当局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加上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投资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为企业提供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等避税工具,造成有害税收竞争。解决上述矛盾和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就是开展全方位的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措施,不仅能够优化税收征管工作,还有助于提高税制的有效性和相关标准的确立,提高税收透明度,并保障不同税制间竞争的公平和健康。

(四)我国从以往单纯的资本输入国成为资本输出国的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

经过二十多年的对外开放我国经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已进入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期,受资源和能源的制约日益凸显,一些产业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大大超过国内市场容量,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层出不穷,贸易摩擦加剧,遭遇国外反倾销指控和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等,针对上述种种情况,国家提出了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到一定程度,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为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和国际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宽我国经济发展空间,促进内外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起步较晚,企业走出去后能否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立足和发展壮大,除了要靠企业自身实力外,还要依靠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扶持,而税收是必不可少或缺的扶持手段。一是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制度等。二是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把握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税收权利和义务,减少和避免因不熟悉当地税收法律而造成不必要损失。三是帮助“走出去”企业维护合法的税收权益。除了帮助“走出去”企业依法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外,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受税收歧视和不按税收协定执行造成重复征税等不公平待遇时,税务部门可以启动双边协商机制,与所在国税务当局进行平等协商,或采取对等措施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实现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新突破

机制是确保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载体,没有机制保障的工作是盲目的、无序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也一样,只有健全和完善各项机制才能保证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有条不紊,高效快捷地开展。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国际税收工作机制是做好国际税务管理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健全和完善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实现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新突破。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是由我国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及其征管对象的现状所决定。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税收属地管理就地征收入库,这种体制决定了对涉外企业管理必须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但在当前甚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和涉外企业的现状又决定了对涉外税收管理不能绝对实行属地管理,而必须把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结合起来,这是因为:涉外企业特别是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一般生产规模都较大,工艺流程复杂,产供销关系盘根错节,关联交易很多两头在外,有些企业财务会计参照国际准则,签订合同和会计核算使用外国文字,这些企业不仅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以及严密的组织架构,而且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和税务专家以及法律顾问,关键时刻还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专家为其,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很强。相比之下,我省国税系统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只有在部分地级市设置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并把懂财务会计、懂计算机、懂外语、懂涉外税收政策,有一定涉外企业管理经验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安排到涉外税收岗位专职或兼职从事涉外税收工作,而大型涉外企业或跨国公司所在地的基层税务单位这方面的人才相对较少甚至没有。如果把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全部放到基层单位,完全实行属地管理,往往容易造成由于国家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手段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从而影响国家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在处理税务与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中处于被动局面,既不能管好这些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更不能有效遏制偷、逃、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经济安全。因此,各地必须健全和完善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管理,除这些涉外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日常税务管理由所在地基层单位管理外,而一些涉及政策性强的涉税事项和专业性要求高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税源管理,特别是反避税调查工作,应由地市级实行专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要循序渐进,各市要选大型企业较多较集中的地方搞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和落实。

(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新突破

涉外企业所得税“一体化”管理机制,就是把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等各环节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的一项工作机制。具体地说,就是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获取或形成的各种数据和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和方法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面上的分析评估,对异常和疑点问题按照税务审计程序和手段进行专门税务审计;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避税嫌疑户和偷骗税户、分别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反避税或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之所以要建立“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这是因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都是贯穿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始终的重要环节,它们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汇算清缴是纳税评估的基础,而纳税评估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是汇算清缴一般性审核的继续和深入。因此,应该把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与汇算清缴的一般审核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都具有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评价的功能,且纳税评估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大量适用现代审计技术,但两者的差别就在于纳税评估主要进行面上的评判,而税务审计则是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既为反避税调查和查处偷骗税提供案源,也为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依据。税务审计和反避税两者密不可分,它不仅为反避税提供案源,而且税务审计中的财务指标分析、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现场审计等工作内容是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水平的税务审计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为确定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不仅要做好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各个环节的工作,还要把它们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抓,衔接工作环节、理顺工作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形成“四位一体”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机制,使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

经济的全球化催生了大量的跨国公司,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和避税方法的简便易行,使不少跨国纳税人热衷于采用避税手段获取最大的利益,而避税的危害性使更多的国家形成共识并联合起来奋起反击。因此,避税和反避税的搏弈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反避税工作不仅要有打持久战和打硬仗的思想准备,而且要克服畏难情绪,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反避税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把我省反避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搭建反避税组织架构,为反避税提供组织保障。

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通常都配备专司税务方面的机构和人员,甚至聘请国外税务或会计公司为其进行税收筹划。当转让定价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跨国纳税人为了避免转让定价调查带来的风险而主动提出预约定价时,各级国税部门就不能不面对和接受这个现实,不能没有专司反避税工作的组织应对这种挑战,而目前受机构设置的限制又不可能单独成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应地制宜地去解决。广州市局在市直属分局专门成立国际税务管理科,配备14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深圳市局在国际税务管理处专门配备7人专职反避税工作。没有条件成立反避税专门机构的地市,也要想方设法把反避税组织架构搭建起来,或在市局成立反避税领导小组,或在市局国际税科成立反避税工作组,或在市局直属分局的税源管理科或税政管理科设置反避税小组,把它作为固定机构长期存在,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反避税工作。

(二)、加强反避税队伍建设,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实际上是一场高端的人才搏弈和尖锐的智力对撞,在这场搏弈和对撞中跨国公司往往储备有充足的人才和有足够的财力借助社会力量给予人才方面的支持,而税务部门往往因体制的原因,造成人员不足和人才的流失,在这场避税和反避税的较量中税务部门往往因为力量悬殊而处于不利局面。因此,各地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反避税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把反避税人才纳入人才库管理,根据反避税工作需要由市局调配使用;二是充实和稳定反避税队伍。省局要求各市要把从美国加州富乐敦大学学习国际税收硕士学位的20位同志原则上安排在国际税收岗位工作,省局要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各地对反避税专门人才不能随意调动和换岗。三是强化反避税高级人才培训。今后反避税培训要从反避税人才库中挑选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请外国专家来我省或到境外举办高级反避税培训班。四是加强实践演练,省局或市局每年可以牵头组织调查一些大案要案,可以抽调各地反避税人员参加办案,提高办案能力和实践经验。五是加强涉外人员勤政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中国公务员形象,展现**国税涉外人员良好风貌。

(三)、构筑反避税信息平台,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如果说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是人才的较量,那么可比信息就是这场较量成效的最重要因素。谁能最及时最具体、最全面、最准确地掌握和最科学、最合理地运用这些可比信息,谁就能够在这场较量中占据主动甚至取得胜利。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对信息的占有量是不平衡的,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跨国公司凭借其拥有分布世界各地的关联企业和数量巨大的关联交易额而掌握大量内部和外部的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可比信息,加上跨国公司与中介机构作为利益共同体可以做到信息共享,使它们在掌握可比信息方面占有明显优势。而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往往很难从外部及时地取得充分而可靠的信息,相关经济部门未能做到信息共享从而导致税务部门的信息来源处于“孤岛”劣势。为扭转这种局面,各市要重视和加强反避税信息平台的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整理、筛选、分析利用各种经济信息资源。一是加强和完善关联交易申报工作,提高申报率以及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率;二是收集和积累日常征管、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各环节形成的各种经济信息,分门别类地建立各种信息资料库;三是注意从互联网、媒体、行业协会获取信息,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建立互通信息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四是省局要及时向总局和有关部门购买信息提供基层使用。

(四)、完善反避税制度体系建设,为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税收属地管理范文第5篇

(一)科学分类税源,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的分布以及机构人员状况,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按行业、规模为主,兼顾风险、存续期等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大体分为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包括中小税源和个体工商户),重点税源是指企业数量占当地企业总数比重较小(10%—20%)、年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60%—80%)的纳税人。根据税源分类实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在原则上保持现有税源管理机构不动和属地管理基础上,按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分类明确管理机构和内部职责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打破区县的管理界限。对重点税源,可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规律,按户开展税源日常管理,根据风险预警开展纳税评估;对一般税源,可根据税收风险程度和征管环节,按税源管理事项实施专业化岗位分工管理。

(二)建立税源管理专业化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立体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对税务机关内部,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实行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管理合力。

建立纵向互动机制。从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分局(所)到税收管理员六级,各级都应履行相应的税源管理职责。

总局主要负责制定税源管理规划、制度,建立税源信息监控平台、预警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纳税评估模型,下达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指导、督促、考核税源管理工作。

省局、地市局负责制定本级税源管理规划、制度,根据上级的风险预警指标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特征库,下达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组织、监督、考核本地税源管理工作。

县局、分局(所)负责根据上级的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监控评估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日常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税收管理员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上级的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建立起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统一监控分析税源变化,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评价考核征管状况。

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拟定规划、制度、方案和统筹协调;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岗位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以及能级、绩效管理;收入规划部门负责税收分析;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抽取、整理和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修改和完善;教育部门负责税收管理员和专业人才的培训。

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地方党政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逐步建立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体制、机制。

(三)建立和培养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源管理专业化的需要,对人才进行专业分类、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针对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对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可试行等级评估员办法,逐步建立专业化的评估员队伍。要注重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专业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四)强化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支撑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整理与存储税源信息,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要深化数据的分析与利用,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提高纳税评估效率和质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要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以业务为主导,以技术推动业务的创新并提供保障。

二、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人少户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只有通过税源管理专业化,落实信息管税要求,才能逐步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实现。因此,大力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三、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基本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提高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要层层动员,广泛宣传,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税源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充分认识和理解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和统筹协调;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岗位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以及能级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收入规划部门提供宠观税源信息和宏观税务信息;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抽取、整理和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修改和完善;教育部门协助配合实施税收管理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