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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科研论文范文精选

税收科研论文

税收科研论文范文第1篇

一)建立了税收科研组织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科研工作,*年年初,我局将内嵌于办公室的税收科研工作职能相对独立出来,组建了税收科学研究所(内挂于办公室),并配备了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具体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同时,努力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结合课题研究和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在全系统抽调税收科研和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的研发队伍,全面开展税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热心理论研究的骨干得到了充分锻炼,参与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升,创造性显著增强。税收科研机构的成立,科研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科研素质能力的不断提升,为我省国税系统科研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二)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了项目管理理念。*年以来,在进一步完善税收调研、税收科研课题和项目立项、课题组织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机制的同时,我们继续落实项目管理理念,制定了项目管理制度,成立了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税收科研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监控、评价以及成果推广和利用等各环节工作均进行了详细规定,讲了明确要求,使科研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三)积极跟进全省信息化重点攻关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努力推出一批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始终坚持税收科研工作与省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与全省国税系统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重点攻关项目研发工作相结合,努力把工作的触角和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税收中心工作上来,更好地体现税收科研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代感。依据上述指导思想,一年来,我们继续与项目组和各有关处室加强工作联系,认真做好项目研发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各项目组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理论文章的撰写工作,及时将项目研发的成果转化为理论研究成果。截至目前,岗责体系、能级管理、税收管理主题数据库、经济与税收分析、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税收执法监督考核体系等重大项目的研发工作已相继完成或取得重大进展,取得了一批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紧密结合我省税收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初步实现了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收到了较好成效。税收科研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的有机联动,较好地处理了税收科研工作与日常税收工作之间的关系,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加速了成果转化,推动了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建设。

(四)认真做好内部刊物的组稿、编辑和出版工作。《*国税调研与探讨》是我省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税收科研活动的重要阵地。一年来,我们充分发挥这一“主阵地”作用,继续办好这一内部刊物,加大组织发动力度,完善栏目设置,积极主动约稿,努力组织稿源,不断丰富内容,认真做好编辑,进一步提高了办刊质量。全省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利用这一平台,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当前税收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重要税收理论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思考和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全年共编发4期,刊登理论文章和调查研究报告各类文章近30篇。

(五)认真完成总局科研所组织的课题研究,积极开展科研成果交流。根据总局科研所的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申报“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问题研究”作为*年的重点研究课题。为提升研究质量,我们从相关处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课题组,广泛收集有关资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问题研究》,按时完成了课题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同时,积极参与税务学会的课题研究,组织撰写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发展研究》一文。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总局科研所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研讨会,积极同与会单位开展经验和成果交流,共享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积极开展内部资料交流,相互赠送刊物,学习刊物编辑经验,共享科研成果,相互取长补短。

税收科研论文范文第2篇

(一)领导重视

局领导十分重视做好今年的税收科研工作,并提出了必须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一是调动领导的积极性,二是调动普通人员的积极性。在领导重视并带头开展科研工作的同时,抓好全民参与,原创:促进基层税收调研科研活动深入开展。首先是,健全领导机制,增强税收科研的动力。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长效管理是税收调研科研长盛不衰的关键。年初,市局领导就明确了由一名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亲自抓税收科研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管,办公室文秘人员和机关科研骨干全力配合。并明确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如专门负责税收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论文主题的确定、论文评选和筛选上报,使税收科研活动有人抓有人管,成为全系统科研活动的组织依托。并以市局办公室为中心,辐射各县(市)局、直属机构,从而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税收各层面的科研网络。其次是,主动加强与区局税科所和市局相关科研机构、部门以及由市国税局牵头的玉林税务学会的联系,及时了解税收科研动态,掌握税收科研方向,并结合我市的税收工作实际,把当前经济生活中与税收密切相关、群众议论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科研的主攻方向,争取最大限度地为税收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认真落实税收科研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2005年税收专项课题选题意向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05]3号)的要求,我局随即作出了选题计划,拟定了《加强地方税源精细化管理的研究》课题,并对研究的背景和目的、研究的现实意义、研究的方向、调研力量和调研方式与方法都出台了比较详细的方案,及时上报上区局科研所。目前该课题已经获得了区局科研所的批复,我们也正在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了区局重点招标课题的选题以及投标的各项事宜,拟对《加强地税档案管理问题》开展深入调研,以进一步促进我市地税系统的档案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原创:

(三)认真开展调研工作

1.对办公室工作开展调研。在今年区地税局的重点工作中,涉及到办公室工作的有两项,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区局办公室还出台了新的公文办法处理办法和8项工作制度,出台了新的信息宣传考评办法,这是近几年来涉及到办公室工作力度最大的一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区局的工作思路和区局办公室的有关制度、办法,我局办公室工作本着“发现问题、研究办法、解决问题”和“早计划、早行动,认真抓、出成效”的思路,于3月2----8日,由办公室主任带队,到各基层单位对办公室工作进行了调研,为全面落实好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做好准备。主要调研了档案管理、信息宣传、办公自动化、信访、新公文管理办法和文秘机要八项工作制度以及调研、保密等八个方面工作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并形成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调研报告。

2.对专题课题的调研。今年我局承担区局的专题课题调研的内容是《加强地方税源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为了搞好这一课题,我局在深入玉林各基层征收单位调研的同时,还到了广东佛山市地税局到地,开展了调研,取得了第一手资料,有课题的顺利完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税收科研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税负现状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临的税务压力也越来越大。本文根据截至目前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对高校应负担的各税种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探讨高校如何积极合理缴纳各项税款。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收科研论文范文第4篇

最近我们对全区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区***、***、***共计**所***,问卷调查了***所***。同时在城区、城乡接合部、乡镇挑选了有代表性的***所***,进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深入调查。广泛调查面**%,深入调查面**%。调查结果令人深思。

1.“推广”和“应用”概念模糊。将“推广”和“应用”混为一谈,认为召开了成果交流会就叫开展了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其实“推广”只是前提,“应用”才是归属。“推广”是应用的条件,“应用”是“推广”的落实,是“推广”的结果,是“推广”的深化。召开了成果交流会仅仅是开展了成果推广工作,至于推广的效果如何,还得看应用的情况,所以一定程度上,开展成果应用工作难度大多了。任何成果都可以推广,但不一定所有的成果都可以应用。

2.推广和应用情况形成强烈反差。开展了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工作的税务机关占**%,而多数税务机关在成果的涉及领域应用面仅占**-**%,应用效果好的全区仅有*%。这说明多数税务机关仅仅是组织了交流学习就算了事,而不追究学习的效果。

教育科研成果推而不广,应用效果差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

二、成果应用的反思分析

综合问卷反馈的信息,有以下六条:

1.政策上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鼓励不够,导致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

因为没有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政策,推不推广一个样,推广效果好不好一个样,税务机关自然缺少积极性。政策和制度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导向,它引领着我们的工作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税务机关积极性不高,从另一种角度看,正是对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政策的召唤。税收科研成果推而不广,应用效果不好,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原因。

2.缺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我区税收科研名列全市前茅,但成果推广应用却是薄弱环节,这跟缺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课题研究,却忽略了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量的优秀科研成果遭到闲置,得不到继承,后来的研究者又重复前者的老路,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样不断地重复研究,前进的步伐自然不会加快。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既需要政策制度的规范和导向,更需要过程性的指导和督评,这是工作落实的保障。

3.税收机关观念转变不到位,自发参与度不高。

认为课题研究已经是额外的负担了,还加上成果推广应用,税收机关就更没有多少时间开展本职工作了。

这种观点把税收科研与科研成果应用对立起来,把税收科研成果推广视为占用时间,干扰工作的因素。其实,从新的科研观来看,推广税收科研,在这样的过程中税务工作质量得以提高。因此,可以说推广税收科研成果是对自身工作的一次提升。

4.成果在推广运用中效果不明显,税务机关体会不到推广应用带来的好处。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觉得最不可忽视的一条便是———所谓的“科研成果”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①科研成果的价值追问

我们就来反弹琵琶,从科研成果的应用难去反观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去追问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

有一个案例:某税务机关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先进单位,可科研室主任调离以后,该税务机关科研工作急剧滑坡,滑到了零,一个课题也没有。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A该税务机关以前的税收科研不是群体科研,而是个体科研;B该税务机关的课题研究不是根植于实践,而是脱离实践,不是“做课题”,而是“写课题”。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研究必然会造就一批研究型税务人员,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断层现象。

有的课题研究是脱离税收实践需求和税务人员能力实际的“找课题”,在课题的“标新立异”、“人无我有”上大做文章。“做课题”成为“写课题”,总结经验“笔下生花”,有的干脆请高手包装研究成果。这种不是在实践中生成的课题断然不能保证课题研究的“生态化”,实践改进的有效性,这种课题所谓的成果不是研究出来的,而是凭空写出来的,必然是推而不广,无法应用,要么操作性不强,要么效果不佳。不是从实践中来,必然无法到实践中去。这样带来的结果是税务机关敬畏、疏远甚至厌恶税收科研。

这样我们必然要追问税收科研的价值取向,是解决税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还是追求什么功利目的?过强的功利目的,造成税收科研价值取向的迷失,只追求结果,不考虑过程,至于后续的推广应用,更不在关注之列。而税收科研价值取向的迷失,又导致科研成果缺少应用的价值。

②成果形态的误区分析

多年以来,税收科研的成果形态以研究报告、论文论著居多。这是因为在研究过程中重实证、重思辨而轻人文、轻多元造成的。从研究报告的结构、阐述的内容看,多半是工整的结构性的“理论阐述”,或者是抽象、晦涩,或者是没有个性特色的一般化道理的演绎,或者是文献资料的摘抄或转摘,如果挤去这些严肃、严谨、刻板的理论“水分”,余下的属于个人参与研究的描述实践的鲜活的话语就少得可怜。这样的成果让税务机关怎样去应用?税务人员还要费劲九牛二虎之力去寻找这个抽象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自然导致成果应用的效果甚微,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

5.部分税务人员已经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在进行成果推广运用时效果不理想。

这部分税务人员一般是年龄比较大、工龄比较长的人员。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不愿意接受新经验、新成果,认为自己工龄长,经验丰富。闭关自守,乐于重复自己的过去。殊不知工龄长不等于经验丰富,不是在研究和反思过程中形成的所谓“经验”不叫经验,不过是经历而已,是低层次的循环往复,原地踏步。当然,不可否认,这当中也有堪称为“经验”的东西,但这也不能成为拒绝接受新经验、新成果的理由。

二是主观上愿意接受新东西,但碍于年龄偏大、能力有限,接受起来很困难,甚至效果适得其反。

6.没有结合自身情况推广应用。

不切实际地机械模仿,自然不会有好的效果。实践提示我们,任何经验不可复制,不同地区,不同校园文化背景,不同研究主体,不同研究水平,不同研究课题,其研究策略决不会相同。因此,对于别人的研究成果,必须进行“本土化”改造。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性策略构建,应基于两个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和“生成性”。“适应”自身的实践改进与发展的策略就是最好的策略。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也是创造性劳动,也是研究活动,研究的过程是动态发展的,必然面临诸多可变因素,需要研究者不断分析,不断思考,不断调整操作策略,切忌照抄照搬。研究策略既要科学预设,又要随机生存,才能达到真正的应用效果。

三、相关问题的应对策略

1.立足实际,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区已经出台《**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区税务工作评估已经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列入评估内容,并且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有专门的过程督评指标。对该项工作,区****还将给予税务部门以技术支持和各方面的服务。

2.转变观念,树立“问题即课题”的科研理念。

让税务科研根植于实践的土壤,让科研成果具有鲜活的生命,让税务人员们便于应用,乐于借鉴,使税务人员们工作着,也学习着,思索着,研究着,收获着,快乐着,共享着;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的工作方式;使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能有全新的意义。

基于问题解决的税务科研不追求寻找规律,用以推而广之,而主张研究过程中的自我批判、学习、修正、补充、换位、分享、提升。而这个过程就是最好的科研成果,是税务人员乐于学习,便于学习,并且学有成效的最好成果。

3.找准位置,反对两种不良倾向。

一是闭关自守,不学习继承别人的研究成果,重复别人的老路。这种倾向只注意解决自己的问题,不注意借鉴别人的成果,视野太窄,其结果是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成果浪费,自己的问题反而得不到有效解决。从事税收研究首先是找准自己的问题,再了解别人有无相同问题的研究成果。如有,研究就着重在学习借鉴别人的成果上,将别人的成果进行“本土化”改造,即开展应用型研究;如没有,再开展创新型研究。二是不切实际地为推广而推广。特别是《**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出台以后,相关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建立以后,更应该防止这种倾向的产生,否则会推而不广,徒劳无功,还会滋生新的虚荣、浮华的不良之风。

税收科研论文范文第5篇

考察世界各国税法,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则。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时,将关联企业视同独立企业对待,以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取代不合理的转移定价,重新分配利润,并据以征税。该原则自1977年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采用后,已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并采用的跨国公司及税务机关用于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

推究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从企业角度,假定两个企业之间因所有权而带来的联系完全终止,那么各个独立的企业在各自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如何行动?不言而喻,由于企业的属性是经济的,独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和竞争的需要,每个企业都会尽可能按照公平独立的价格进行交易,同时获得公平的赢利。就税法而言,把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务部门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实际上正是立法者在设想一个理性的、独立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会如何决策的结果。二是从国际税收角度,既然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会涉及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那么以正常交易原则处理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无疑会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和维护国家间的主权公平,因为根据正常交易原则确立的税制,其调整的重点不是征纳双方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基于此,正常交易原则才成为现代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

为了具体实施正常交易原则,需要确定调整定价的方法。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价格法(CUP法)、再销售价格法(RPM法)和成本加价法(CPM法),通称传统交易法(traditionaltransactionmethods)。“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间商务和财务关系状况是否独立的最为直接的方法”[5],但它在实践中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因为跨国公司为数众多,日常交易频繁且数额巨大,税务部门难以做到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核实每笔交易的价格;另一方面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税务部门很难找到那种真正独立的和可供比较的第三方交易价格,如专有技术和特殊服务,其转移价格合理与否往往无从比较。因此国际上又探索出了一种新的调整方法,即交易利润法,包括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此两种方法包含较多经济学内容,本文不再细述。

不论是传统交易法抑或交易利润法,都属于对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对税务部门而言,有种种执行方面的困难[6];对跨国公司而言,事后调整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甚至有可能使企业面临被双重征税

的危险。在这种背景下,预约定价制度应运而生。其基本含义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域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标准(如定价方法、可比因素、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进行价格调整的一种制度。预约定价制度不仅使跨国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必有所顾虑,也使税务机关由此摆脱了繁琐费时的事后审核工作,同时还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因此,预约定价制度自1991年美国首先采用以来,不仅发达国家竞相采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在国际税收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全球化趋势下,预约定价制度“无疑成为避免国际税收争端的一个最具发展潜力的重要措施”[7].

二、转移定价税制的法理基础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分配。在企业经营领域,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有时系出于某种商业考虑,如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企业的形象,提高其竞争力,或是调节利润以避免海外经营时面临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但更多时候是为了减轻税负,逃避税收,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免税的关联企业,或是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集团税负最小化。特别是在跨国公司,由于各国的税法差异,它可以更方便地经常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利润从高税负国向低税负国转移,使集团利润在低税负国积聚,从而避免高税负国的税收负担,达到集团最大限度逃避税收的目的。

从企业角度,转移定价并不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考察它的历史可以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起源于在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策略。最初并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随着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推进,关联企业的经营从域内发展到域外[3],相应地,其税务从受制同一税收管辖权发展到受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权。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的区域税收优势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在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跨国公司的效益。

从税收角度,根据税收的“公共产品”性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凡从政府获得利益者就应当负担税收。如果获得利益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获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同时,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4].对关联公司而言,不论其母公司还是域外的关联公司都同域内的公司一样从域内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自然应当纳税,而纳税的重要基础就是域内企业所得。如果域内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将在域内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域外,即使主观上是为企业经营所需,但客观上却逃避了域内税收。这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损害了域内政府利益。因此,域内政府一般都会进行积极的法律干预,从而维护域内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

从国际税收角度,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的结果,导致各国税收立法存在差异,也导致各国转移定价制度存在差异。如果一国的转移定价制度得不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和配合,那么,各相关国家独立的、存在差异的转移定价制度势必造成对跨国企业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进而影响跨国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而要得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或配合,则又涉及到尊重和保护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问题。因此,一国对跨国企业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的法律干预,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转移定价的税法控制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本国税务问题,而是一项国际经济政治问题。这也是转移定价税制相对于其它领域税制复杂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相关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法控制主要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2条至第58条。此外,199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立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也是转移定价税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并且,《规程》的内容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得到了反映。

从上述立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指导原则“独立企业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一致的,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8]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并且,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基本上能够保持与之同步,因此,从总体而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还是先进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整体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对各种调整方法实际内容的规定,尤其是对国际上认为最重要的可比性问题很少提及;有关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没有规定转移定价避税中的举证责任、国际税收合作问题;关于各种调整方法应循序适用[9]的规定不适当,等等,从而使转移定价税制的一些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不仅缺乏合法性和明确性,更增加了管理上的困难,影响了转移定价税制实施的效率。

针对我国转移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调查调整,专家学者也从各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建议[10].但笔者认为,在一种制度经过实践检验需要调整完善时,并不是单纯提出几条措施或提出几个解决问题的对策就能达到目的的,它必须重新审视该制度赖以确立的原则并根据其实践检验的结果确定一条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就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而言,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跨国纳税人公平课税固然是其基本要义,但正如前文所言,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并非全然为了避税,而当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不是为了避税而是一种普通的经营手段时,法律如何保障关联企业作为纳税人(包括跨国公司)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经营利益?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应该如何通过转移定价税制鼓励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促进本企业整体、长远发展,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此问题,我国现行的转移定价税制显见是考虑不够的,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皆源于此。如《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应循序适用的规定,实际上是过多考虑了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的方便和效率,而较少考虑或没有考虑其采取的方法是否最能反映具体交易的合理结果。换言之,该规定过多侧重了国家的征税权,而忽视了关联企业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客观上可能损害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国家税基。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细述。

随着经济国际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完善相关税制,加强反避税固然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但在制定或完善相关税制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公司(包括跨国公司)的利益以利于经济发展,也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问题。本文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注释」

[2]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各国税法及税收协定一般都没有对关联企业给出简短而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些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股权控制标准;一是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此外,有些国家在采用上述两个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其他一些标准,如资金、技术上的依赖标准等等。参考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240-241页。

[3]此处的“域”是指“法域”,即法的效力的空间范围。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就是一个独立的税收法域。但在个别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由于每一个联邦或州都享有税收立法权,因而,也可能存在多个税收法域。

[4]参见国家税务局科研所编著《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5]参见《OECD转让定价准则》(1997)。

[6]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模式给税务部门带来管理上的沉重负担。一方面,这种事后判断一般要追溯3至5年,长一些的要追溯10年甚至无限期,税务部门要证明当时的交易是否符合当时的公平交易价格有相当难度,尤其是,这种事后的判断是对实际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因而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各执一词的局面;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经常困扰于纳税人的不愿提供资料,因此无法有效地进行转移定价的调查、审计和调整。参考刘剑文、熊晓青论文《预先定价税制产生的动因分析》,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6期第28页。

[7]参见武艳茹论文:《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则研究》,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2002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96页。

[8]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具体调整方法包括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其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28条的规定,又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预约定价法以及核定利润率法等。

[9]我国《规程》就各种定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主管税务机关在选择转移定价方法时仍应依照顺序进行,对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给与了认可,而根据《规程》第52条,《规程》显然也是接受了各种方法之间适用的先后顺序。

[10]参考赵晋琳、张学斌论文《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9期第34-35页;刘永伟著《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79页、第187页、第195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

「摘要」运用转移定价避税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税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转移定价行为进行分析,并审视、评价现行转移定价税法控制的原则和方法,进而提出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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