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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内容

税收制度的内容

税收制度的内容范文第1篇

    1.1 改革的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税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958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上述时期内,我国税制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形式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次改革,基本确立了现行的税收制度。

    新世纪之初,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农业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后调整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后调整为3500元);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重大改革;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生效;2012年1月1日,新车船税开始征收,同时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1.2 改革的特点

    纵观历次税制改革,可以发现我国新时期税制改革呈现出税收制度简单化、税收规范化、税制调整进程快速化的特点。

    首先,我国税制改革呈现规范法制化的特点。体现在我国非税收入逐渐向税收收入转变,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逐步规范化上。

    其次,我国税制改革呈现简化税制的特点。经过历次改革,我国现存税种19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筵席税由地方政府决定开征与否,实际征收税种为17个。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税制面临进一步简化。

    最后,我国税制改革呈现进程快速化的特点。这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最突出特征。新世纪最初的十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了增值税类型,对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代伊始,我国又调整了资源税和车船税,并对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合并试点。可以说,我国现阶段正是税收体制飞速改革的时代。

    2 税制改革给税法教学带来的影响

    2.1 税法教学的目的

    税法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要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税制,能够按照税法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在此过程中,对实体要素的理解和应用时尤为重要的。这一理解使其区别于税收教学,也使其不同于其他 “经济法”的教学。首先税法教学不同于税收教学,其主要目的是应用现行税制中各税种的规定解决实际纳税问题,而非主体税种的选择、税收负担的测度和税收职能的实现等理论问题的探究。其次,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 “经济法”类的教学,并不是侧重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讲解,而是要侧重于对实体要素的理解,侧重于数的计算。

    2.2 税制改革给税法教学带来的影响

    税制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导致教学内容的调整,进而影响教学的方式方法和侧重点等。税法教学的目标决定了其受税制改革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影响可以概括如下。

    2.2.1 税收制度改革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实体税种、实体要素的改革,必然会影响到税法的教学。这涉及到改革试点时期税法教学如何适当讲授改革内容;改革成功推广,全国普遍实行新税制时税法教学如何及时更新内容;适应性调整后,如何在税法教学中讲授新的调整等几个问题。

    首先,税制改革进入试点时期,改革具体内容已经基本确定,但是没有正式在全国实行,这一时期是新税制的初步形成之时。此时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是税法教学内容如何与改革协调。税法教学如果选择教授新内容,面临的问题一是尚未正式废止的原规定是否讲授,二是新内容由于处在试点时期,内容不完善,稳定性不强,教学难以展开。如果选择不讲授新内容,容易造成的问题是学生的知识结构性错误。显见的例子是学生刚刚学习了旧的规定,新规定便已经正式推广实行,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知识便已经落伍。

    其次,改革成功在全国推开,税收制度进入新时期。在此期间,税法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内容的更新。像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2008年的税法教学就面临所得税教学内容更新问题。当时的问题是新税法施行,老税法废止,但是细节问题的新老更新问题尚不明确。过渡期新老内容的不衔接,往往会导致税法教学质量的下降,给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带来不当影响。

    最后,税制改革之后,细节的衔接和调整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是税法教学的时间是固定的,这也会导致税法教学想要恢复到原始水平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一时间段中,如何收集改革新内容并将之适时的融入教学之中,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新问题。

    2.2.2 税制改革对税法教学侧重点选择的影响

    税制改革后,原来的税种之间的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新的企业所得税虽然仍然为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但其重要程度必然逊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在教学上必然表现为课时量的调整和教学重点的偏移。两税合并后的新企业所得税,虽然重要程度仍旧很高,但教学内容从数量到难度都明显下降,使得其教学地位有所下降。此外,在涉及新老税制衔接的问题时,税法教学也面临着重点选择的问题。比如在新税制试点时期,究竟应该继续深讲老税制还是应该重点讲授正在调整的新税制,这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两难选择。最后,由于税制的调整,新的税种和原税种虽然可能名称相同,但内容必会有所差异,原来的重点可能不复存在,新的重点内容可能仍旧不够清晰,这也给税法教学中重点问题的选择带来困难。

    2.2.3 税制改革对税法教学方法的影响

    税法教学重点在于对实体税种实体要素的讲授,使学生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教师根据既定教材,逐条逐税讲授。在新的税制改革形势下,这一传统方法受到了较大挑战。

    首先,税法的教学不再完全适用传统的讲授法条的方式,新旧法的不断出现与更迭,迫使税法教学不得不更具理论前瞻性与总结性。在新法试行阶段,税法教学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教学中不但要讲授稳定税种的法条,还要重视讲授调整税种的改革目的、改革方向与试运行办法,以使学生将来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税制。这些无疑将会打乱税法教学的原有体系,使得税法教学内容显得庞杂凌乱。

    其次,税法教学内容的庞杂凌乱化使得编制稳定的税法课程教材难度大增。税法教学内容的不稳定性,使得税法教材的编写始终处在 “低水平重复建设中”,很难像理论课程一样逐年提高教材的内容深度和结构的完整度。这就给税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教材在课程建设中究竟应该起什么作用。放弃教材将会使教学失去依据,使得教学评价变得更加困难;坚持教材,教材的稳定性和教学内容的不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又难以调和。

税收制度的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法;税法体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税法体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②].在这个整体内部,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分别有着不同的效力等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税法体系也可以说是税法效力等级体系。根据现代税法的一般理论,税法应是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③],即税收法律,因此,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应当表现为以税收法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统一的金字塔结构,位于该结构最上层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税收宪法,中间层的是以宪法为依据的税收基本法或有关税收方面的基本规定,位于基底层的是数量较大的单行税种法或有关各个税种的具体规定。以此理论为指导,审视、分析我国现行税法,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解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地方税法[④].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如青海省政府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即属此类。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⑤]

    二、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第一,形式结构问题。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税收法律未占主体地位,占主体地位的是税收行政法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如果以税收行政法规代替税收法律,则作为税收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同时又是国家职能的履行者的政府,有可能会利用立法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利从而加重公众税收负担。而且,这种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因此,目前我国这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现状,与国际惯例是不符的,也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此外,现行仅有的三部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存在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姑不论税收法律是否应当是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只是作为对同一对象进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两个税种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地位无论如何应当是平等的,理论上它们应当出自同一立法部门,但事实上,两个税种法出自全国人大,《税收征收管理法》却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因此能得出结论说两个税种法是基本法律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律吗?税收法律自身问题由此显现。

    第二,内容结构问题。现行税法体系的法规范内容不完整,层次不清。理论上,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其规范内容应当涵盖有关税收的各个方面,并应当形成不同的效力层级[⑥].具体讲,在纵的方面,有关税收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宪法、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各个税种法、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之间形成效力递减关系。其中,国家宪法规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以国家宪法为依据,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各个税种法在税收基本法的统帅下,规定相关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具体问题;税收行政法规负责对税种法的解释和说明,规章规定税收征管中的具体问题。在横的方面,主要是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之下,针对每个税种都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应当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但审视我国税法体系,虽然其规范内容也形成了一定的效力层级,但该效力层级存在紊乱,各层级应当规范的内容存在缺失:(1)第一层级上,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过于简单,仅强调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2)第二层级缺乏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统一和协调。(3)处于第三层级的税种法有待加强。根据现行税制原本应当有23个税种法,但目前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4)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层次出现分化。由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⑦],根据授权立法制定的税种条例或暂行条例依法应与法律处于同一层次,而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处于次法律层次,因此,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并不处于同一效力层级。

    第三,立法技术问题。这里主要是指税法体系的内部表达问题,即构成税法体系的各类税法形式本身的表达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表达问题。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1)名称混乱。现行各类单行税法使用的名称主要有法、决定、条例、细则、规定、办法、通知等十余种,有的同类名称还有多种表达方法,如规定、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这些名称既多且杂,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出它们的立法主体及其效力等级。有时名称相同的,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却不同;有时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相同的,名称却又有很大差异。由此不仅影响税法的适用,同时也影响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2)内容表达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上[⑧],如立法主体、时间效力、立法依据、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等,有些税法应该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虽然规定了,但相互之间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如全国人大通过的两个税种法就缺乏立法依据、宗旨和原则的规定,而且对各自正式施行时间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此外,无论是规范性内容还是非规范性内容,在具体税法中的排列、组合也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协调。(3)缺乏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中较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这些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不仅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而且彼此在内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统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显得庞杂、零乱,缺乏系统化。

    三、完善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想

    针对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逐步完善:

    第一,建立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税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协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立法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治水先治源,要完善税法体系首先要完善税收立法,而要完善税收立法,关键是要确立健全的税收立法制度,目前主要是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程序和税收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制度。

税收制度的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法;税法体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税法体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②].在这个整体内部,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分别有着不同的效力等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税法体系也可以说是税法效力等级体系。根据现代税法的一般理论,税法应是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③],即税收法律,因此,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应当表现为以税收法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统一的金字塔结构,位于该结构最上层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税收宪法,中间层的是以宪法为依据的税收基本法或有关税收方面的基本规定,位于基底层的是数量较大的单行税种法或有关各个税种的具体规定。以此理论为指导,审视、分析我国现行税法,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解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地方税法[④].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如青海省政府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即属此类。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⑤]

二、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第一,形式结构问题。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税收法律未占主体地位,占主体地位的是税收行政法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如果以税收行政法规代替税收法律,则作为税收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同时又是国家职能的履行者的政府,有可能会利用立法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利从而加重公众税收负担。而且,这种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因此,目前我国这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现状,与国际惯例是不符的,也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此外,现行仅有的三部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存在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姑不论税收法律是否应当是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只是作为对同一对象进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两个税种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地位无论如何应当是平等的,理论上它们应当出自同一立法部门,但事实上,两个税种法出自全国人大,《税收征收管理法》却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因此能得出结论说两个税种法是基本法律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律吗?税收法律自身问题由此显现。

第二,内容结构问题。现行税法体系的法规范内容不完整,层次不清。理论上,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其规范内容应当涵盖有关税收的各个方面,并应当形成不同的效力层级[⑥].具体讲,在纵的方面,有关税收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宪法、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各个税种法、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之间形成效力递减关系。其中,国家宪法规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以国家宪法为依据,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各个税种法在税收基本法的统帅下,规定相关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具体问题;税收行政法规负责对税种法的解释和说明,规章规定税收征管中的具体问题。在横的方面,主要是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之下,针对每个税种都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应当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但审视我国税法体系,虽然其规范内容也形成了一定的效力层级,但该效力层级存在紊乱,各层级应当规范的内容存在缺失:(1)第一层级上,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过于简单,仅强调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2)第二层级缺乏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统一和协调。(3)处于第三层级的税种法有待加强。根据现行税制原本应当有23个税种法,但目前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4)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层次出现分化。由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⑦],根据授权立法制定的税种条例或暂行条例依法应与法律处于同一层次,而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处于次法律层次,因此,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并不处于同一效力层级。

第三,立法技术问题。这里主要是指税法体系的内部表达问题,即构成税法体系的各类税法形式本身的表达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表达问题。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1)名称混乱。现行各类单行税法使用的名称主要有法、决定、条例、细则、规定、办法、通知等十余种,有的同类名称还有多种表达方法,如规定、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这些名称既多且杂,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出它们的立法主体及其效力等级。有时名称相同的,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却不同;有时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相同的,名称却又有很大差异。由此不仅影响税法的适用,同时也影响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2)内容表达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上[⑧],如立法主体、时间效力、立法依据、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等,有些税法应该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虽然规定了,但相互之间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如全国人大通过的两个税种法就缺乏立法依据、宗旨和原则的规定,而且对各自正式施行时间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此外,无论是规范性内容还是非规范性内容,在具体税法中的排列、组合也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协调。(3)缺乏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中较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这些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不仅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而且彼此在内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统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显得庞杂、零乱,缺乏系统化。

三、完善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想

针对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逐步完善:

第一,建立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税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协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立法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治水先治源,要完善税法体系首先要完善税收立法,而要完善税收立法,关键是要确立健全的税收立法制度,目前主要是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程序和税收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制度。

在税收立法体制方面,首先应当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在明确主要税法[⑨]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的同时,应对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在已有授权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规定或立法机关的授权合理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目前主要是两种权力:一是就地域性特征明显、条件成熟的地方性税源开征地方性税种并规定其税收要素的税收立法权;一是对中央统一立法的地方税种在本地区实施中的一定的调整权。当然,在下放上述权力的同时,应当注重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建立,以防地方政府通过重复征税或随意减免税破坏税法的统一性[⑩].其次,合理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严格税收授权立法。凡是对人民的实体权利有重要影响的税法,诸如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变化等,均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不能由授权立法规定;同时,对可以授予行政机关立法的税收事项,立法机关在授权时应对授权的目的、范围、有关限制等做出明确规定。至于行政机关的立法,应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拟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必须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不得与立法机关的立法相抵触。

在税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方面,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税法体系的协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同时,2001年以《立法法》为依据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又健全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但是,鉴于我国税法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法中除严格依法以外,还应当建立专家立法制度。因为,税法一方面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果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专家参与立法,很难保证立法成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且立法技术本身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家的专业性知识,否则,税法体系的规范性就很难保证。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中虽然也会有专家参与,但专家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利用专家的工作还没有成为立法中的一项制度性规定,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范围也有待提高。

第二,建立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统帅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

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是税法的“宪法”,对整个税法体系起统帅作用。形式上,它上承宪法,下统领其他所有税法;内容上,其他所有税法均不得与其抵触。

考察世界各国对税法的基本问题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主要由两种:一是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编纂成法典,形成《税收法典》,如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一是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模式,对税收单行法的一般原则进行集中规定,如德国的《租税通则》、日本的《国税通则》等。具体到我国,本文认为后者可能更合适一些。因为,税法典的编纂是以基本稳定的税制为前提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变化,在经济体制,特别是税制尚未定型之前,不可能制定统一的税法典。而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生活或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也只需要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或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当然,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如果税制已经基本稳定,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基础上编纂税法典也并非是不可能的事,只是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11].

第三,对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审查,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将条件基本成熟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在税法领域,税收行政法规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特别意义。由于税法规范对象的实际活动错综复杂且激烈变化,税收法律多数只能为原则性规定,加之受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完全周延,以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税收具体问题进行规定,不仅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还可以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因此,对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进行清查并不是要取消行政法规,而是要行政法规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在对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查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立法规定或已经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部分失效的要部分失效,该修改的要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现行法规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使其符合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新项目,既要严格符合立法规划的要求,又要搞好立法协调,从而确保新法的质量。此外,由于现行行政法规有很大一部分是授权立法的结果,根据授权立法的规定,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条件基本成熟的法规,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将其上升为相对稳定、效力较高的法律。

第四,对全部现行税法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12].

现行税法体系形成时间跨度大[13],行政法规和规章居多,且出自不同时期、不同立法部门,要使之完善,有必要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具体说,(1)清查现行税法的效力。对不符合法定的立法权限而形成的税法要坚决废止,相应地,对因此而形成的税法空白或漏洞由有权立法部门尽快立法以弥补;同时,对不适用、特别是相互之间有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废除、修改或补充;(2)清查现行税法的立法技术。一方面,尽可能使不同效力或形式的税法的名称专有化,使同一效力或形式的税法的名称统一化;另一方面,使现行税法具有统一的表达方法,最起码应使同一效力或形式的税法具有统一的表达方法,从形式上确保现行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3)将清查后的税法进行汇编,使其集中化、系统化,从而既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税收法制的面貌,也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税法的规定,而且,还便于人们发现现行税法的优缺点,为以后税法的立、改、废,甚至税法典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

「注释

[②]按照对税收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税法体系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是基本不变的。本文是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对税法进行划分,进而进行总体论述。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15页。

[③]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具体内涵即是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不能由政府决定。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330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22页;曹鸿轩主编《中国税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8页。

[④]地方税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有权机关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此处暂不述及特别行政区的问题。

[⑤]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41页

[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同的内容,并由不同的立法部门制定,因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税法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⑦]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工商税制进程中享有税收草案拟定并试行的权利;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

[⑧]法的内容从作用上可以分为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非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完整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⑨]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地方税、全国性地方税等税种的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主要税收程序法

[⑩]参考胡海论文《完善税收立法的基本途径》,载.

[11]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17页

[1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参考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7月版,第62页。

[13]有建国初期制定的税法,如1950年制定的《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也由新世纪制定的税法,如2000年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制定的《税收征管法》等。

「参考资料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2、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版。

3、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

4、曹鸿轩主编《中国税法教程》,2003年2月版。

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6、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7、陈伯礼著《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8、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9、(日本)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10、(日本)新井隆一著、(台湾)林燧生译《租税法之基础理论》,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出版。

税收制度的内容范文第4篇

一、切实增强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促进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和税收收入的稳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办税公开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地区对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办税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地区间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平衡,个别单位的办税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有的地区尚未明确办税公开的具体标准和维护机制,未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是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办税公开必须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相统一。

(二)全面真实。税务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及时便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税务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加强推行办税公开的制度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实行业绩考核。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对于办税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税公开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开展监督评价。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以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税公开取得实效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从纳税人角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状况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办税公开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部门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并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

(四)全面清理,夯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职权范围,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和清理。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围绕办税公开内容,提出要求,统一标准,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应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流程图时,要认真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全面论证,摸清底数。

税收制度的内容范文第5篇

*县地税局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以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公开为重点,以党委政府满意、纳税人满意、基层税干满意为目标,不断拓展政务公开载体,创新政务公开形式,丰富政务公开内容,扎实推进阳光地税建设,有力促进了地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推进政务公开是强化“两权”监督(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提升工作效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重要手段。作为*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县地税局对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开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建设,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县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建设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网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县局还严格要求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连动、整体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态势。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要有一套科学严密的制度作保障,才能抓好各项公开内容的落实。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先后制定《政务公开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审议制度》、《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备案制度》,并印发《*县地税局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县地税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县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协调制度》、《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了现代化分局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是强化工作协调。县局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在持续改进中不断提高。2009年,我局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办税服务厅标识、政务公开资料查询设备、政府政务公开栏地税板块建设、信息协调等内容。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汇报地税窗口建设工作20余次,得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有力推动了行政服务工作。

二、打造“阳光地税”,狠抓政务公开内容落实

为使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实处,我局提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工作在阳光下规范”的口号,大力推进了“阳光地税”建设,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载体,将应公开的内容一一落实到了实处。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2009年第1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和普法日活动期间,我局出动税干120余人,在县政府大门前、文庙广场、体育休闲广场、一中操场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向群众散发我局自行编印的《“三项”建设服务100条》、《支持全民创业优惠政策汇编》、《支持民生工程,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文明办税20条》、《保增长促发展地方税优惠政策汇编》等材料约万份,宣传、解答了近百人咨询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共召开纳税人座谈会12次,举办再就业优惠政策辅导,送税法进社区12次,送税法进校园6次,设置咨询台15个,在*电视台播放税收公益广告累计达42小时。对群众关心的热点政策,我局采取上门辅导、播放多媒体税收公益广告等方式,把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税机关的岗位职责、办事依据、办税流程、办事标准、办税时限、服务承诺等一一告知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办税,并为其监督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其中,我局印制的“税收宣传环保购物袋”,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既走进了群众生活,又宣传了税法知识。

二是加强窗口单位建设。把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和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在办税服务大厅和地税窗口设立了政务公开依申请受理点,制作了相关依申请表格,所辖办税服务厅全部开通客户评价系统,落实办税服务厅行政领导带班制度和业务骨干征期值班制度。同时实施“财税库银联网工程”,在网上受理纳税申报,认真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实行一次告知制,窗口前摆放告知单、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等便民宣传材料,在办公区域设立政务公开栏,除公开岗位职责、办税流程等内容外,及时公布群众关心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国家新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结果,使广大纳税人能及时了解掌握各种动态的办税信息,让优惠政策充分惠及纳税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实施首席代表制度,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代表县地税局行使审批权,缩短了办税时限,方便了纳税人。2009年,先后投入资金60余万元,用于加强和改善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办税环境。

2009年办税服务厅共受理各类涉税申请事宜31000多项,全年共办理困难企业税收减免税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残疾人减免税200多户次,减免税款200多万元;依法核销31户破产关闭企业养老保险费4000万元,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105户,依法减免社保费182万元。

三是加强载体建设。除在办税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外,我局还在*市人民政府网、地税网站、*报、体委操场以及局机关走廊两侧设置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涉税事宜和内部管理事宜,并公开了局长接待日和投诉受理电话,随时更新有关内容。对于办公用品采购、基建招标、资产处置、人事任免、财务状况及年度评先评优等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也及时公开,广泛接受纳税人和广大税干的监督。我局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会,向社会各界汇报地税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现场咨询。

四是推行阳光稽查。在查处涉税案件之前,及时告知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先让纳税人自查自纠,使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有效避免纳税人因不懂税收政策法规受罚的现象发生,深受纳税人的好评。2009年共实施“阳光稽查”44户,自查入库税款276万元,提升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三、创新政务公开形式,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县地税局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政务信息公开网建设为载体,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进一步提升了政务公开水平。

一是办好内部网站。利用广域网建立*地税网站,设立了组织机构简介、税收政策咨询、办税辅导、地税工作动态等栏目,及时补充更新有关内容,便于纳税人和广大税干查询了解有关地税工作事宜。2009年地税网站点击率达到10万次,上传信息总量达到4000多条。

二是办好政府信息公开网地税板块的建设。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网建设办公室,县局分管副局长亲自抓。抽调3名业务精通,计算机技术熟练的税干,分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审核、监控、统计工作。各股室、分局按照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机构设置、部门动态、政策法规、行政执法、规划计划等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实行两级保密审查制度:对纸质政务公开资料预审,通过预审的资料才能上传政府信息公开网,由分管副局长最终审核公开信息。2009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500条,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了解掌握有关办税信息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

三是开发地税实用软件。目前县局开发了三个软件:一是电子评税软件,目前已在饮食业推广使用,提高了税负核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也比较客观公正,便于纳税人接受;二是电子分局软件,内容涵盖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它既是内部管理的一个平台,也是对外公开的一种窗口。三是电子工作日志,既便利个人记录,又便于县局查阅了解每个税干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四、抓好工作督查,坚持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