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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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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建设

法治制度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师德建设;制度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世纪,“依法治教”理所当然。“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教师是最基本、最直接的教育执行者,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其在教育现代化中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教师的教学理念和管理方略。每一位教师必须将依法治校方针落实到自己的教学实践过程中,时刻以教育法律法规调整或约束自身行为,把教育教学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实现师德建设制度化,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增强教书育人实效。

一、依法治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必然要求学校依法治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教育部于2013年1月16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各级各类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目标、任务以及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提出了系统要求。对教师与学生参加学校管理、行使监督以及实现自我发展等权利从制度方面给予保障,同时强调要积极落实师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理当实施素质教育,全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因此,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学校领导与教师的法律素养,强化学校依法处理各种事项的能力,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坚持学校自主办学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法治化,依法保障教育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依法接受国家与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师德建设

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是教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它调整教师、学生、学校领导、学生家长等教育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教师在工作过程中用何种思想、感情、态度与作风去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干好工作,为社会履职尽责从道义上作了规定。加强师德建设,有利于处理好教师与其他教育主体的关系,化解各种人事争议,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教师顺利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能够推动教师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控制教师行为,不仅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管理制度的外部约束,更需要通过师德规范进行内部约束。当师德变成教师的习惯性思维与实践,融入教师思想中时,良好的师德对广大学生就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将强有力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实施,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

三、师德建设制度化

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教师对学生最好的教育。良好的师德修养是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必要条件,提升师德修养就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就要有一套相应的制度来保障,以实现师德建设制度化。

1.师德规范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师德规范制度,如师德建设工作条例、师德建设实施细则、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及具体要求。师德规范制度化的根本任务是要将学校教师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同时,建立一套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标准量化,通过学校、教师、学生不同权重打分,给予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聘任、晋升、晋级、培养、流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使师德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

2.师德培养制度化

加强师德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是提高师德水平的基础和前提。新进教师与青年教师由于欠缺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学生管理经验缺乏,非常需要加强经常性的师德建设学习与教育,并形成长效机制。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与培训,他们可明确哪些行为教师可为,哪些行为教师不可为,主动运用师德规范和行为标准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从而不断提高师德建设水平,提升师德修养,提高教育教学的本领,切实增强教书育人的实效。

3.师德监督考核制度化

督促教师努力提升师德素质、切实履行教师职责的根本方法是实行师德考核制度化。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充分听取教师本人与学生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学校有必要建立师德建设监督机制和严格的师德考核体系。依据师德规范要求与师德评价标准,制订详细的师德考核办法,采用教师自我评价、教师相互评价、督导参与评价、学生参与评价、组织最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师德实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对教师无故漏课、迟到早退、教学效果、考风考纪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与考核,同时也要把广大学生的意见作为重要指标来考虑,以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积极导向作用,实现师德监督考核制度化。

4.师德奖惩制度化

把师德水平的高低与教师的个人发展和利益紧密挂钩,把落实师德建设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以至奖金、津贴的分配,年终考核的等次等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因而建立师德奖惩制度非常必要。对于师德高尚、育人事迹与教学贡献突出、被广大师生公认的优秀教师,学校应当大力表彰,甚至给予重奖,树立榜样。同时,学校应当大力宣扬这些优秀教师及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效应,引领广大教师投入师德建设中去,着力提升教师师德修养,让“学师德、树师德、重师德”的理念深入人心,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目的,形成个个有师德、人人重师德的良好社会风尚。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学校在实施依法治校的同时,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实施师德建设制度化,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以提升教书育人的实效,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黄明友 单位: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德军.浅析师德建设与依法治校之关系[J].教学与管理,2004,(3).

[2]王维.浅谈法律不是万能的[J].科技与法制,2011,(19).

法治制度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

1999年12月,前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就依法治校作了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事实上,“依法治校”源自“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高校重要的办学理念。特别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确立高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对于推动高等教育快速、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

高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体现出法治精神。就“依法治校”的主体——即高校的管理者而言,一般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宏观层面,国家机关以高校为对象,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微观层面,从高校自身的管理角度而言,高校管理者依法从内部对学校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主要指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广义的“法”不仅包括狭义的“法”的范畴,还应该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高校“依法治校”既应依据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又应依据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高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这些目标细化开来,高校依法治校包含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第二,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理顺涉及高校的法律关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逐步实现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促使高校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第四,健全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第五,高校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

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六,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三、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设

(一)高校制度

制度并不只是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是人们行为的普遍准则,如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都在制度的范畴之内。“制度”就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结合现代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对于“制度”的理解,我们认为“制度”是一种规则或规则体系,人们依靠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处理事务。在此基础上。高校的规章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法规、规章和章程,以及按一定程序办事的各项规定。

制度与法律有着内生的相关关系:人们普遍认可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区别于一般制度的根本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高校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例外。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内容和执行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创设,并且都应该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就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高校内部的制度建设水平和机制创新水平直接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发展水平。从大学发展的历程来看,大学发展的每一次质的飞跃和突破性进展。无一不是以大学制度的局部或者整体性变革为前提。现代大学的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展,最直接的动力就是大学制度结构的变迁。那些举世闻名的大学之所以能够大师云集、学术精进、英才辈出、长盛不衰,无不得益于积极的制度建设和合理的机制创新。

在依法治校的总体环境下,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建立与健全高等学校的制度体系。使学校的每项事务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或处理,真正做到正确配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通过法律的形式彰显大学的本质和理念,从而达到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声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校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转贴于

目前,许多大学的规章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种类型的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或者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或者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保障实施。二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的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同时也阻碍了高校管理的效能。因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了。高等学校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的重视。扎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校管理者应当更新观念,提高对于高校依法治校和制度建设的认识:

依法治校是我们高校进行管理的一个理念,而制度建设是在这个理念倡导之下的具体实践。作为高校管理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高校的管理者对于加强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当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高校发展的战略意义上予以认真对待,

第二,制度的制定程序要规范、合法:

规范的高校制度制定过程一般包括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后由学校公布施行。

首先,起草工作决定着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前,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按期编制计划。经过深入地调研和论证,只有那些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才可以给予批准并列入计划,之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中。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其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阶段,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当涉及重大或疑难问题时,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给予咨询论证。再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议和决定阶段,草案必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作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高校还应当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保障规章制度真正得以实施:

一般而言,制定出来的制度的文本形式本身已经确定了适用范围。但是随着高教事业的发展,高校在具体管理事务中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给这些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另外。高校在对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规范适用范围时,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一些特殊的适用范围也应当给予规范:新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的规定等等。

第四,高校还应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以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

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证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协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就是修改或者撤销那些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是那些不符合制定时候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废止那些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规范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或者主要内容与后来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

法治制度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多党合作  法制化  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最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它标志着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作为全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战线也进人了新的历史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阶级关系、党派关系发生了新变化,该时期统一战线已不再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它已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的政治联盟。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迅速发展,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并且朝着法制化方向不断地发展。

一、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确立,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制化建设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为了实现党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指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的爱国统一战线也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①。现阶段“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缩小,而是应该扩大。它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是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同我们党有过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党的亲密朋友。在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各民主党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推动和帮助各自的成员,所联系的人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也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即肠小平同志对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光荣历史道路和变化了的性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作出了科学的结论,并且对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范围、方针和任务作出了一系列的科学论断。为了强调完成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还要为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共同努力”。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协助和支持下,逐步恢复组织,并开展工作,发挥了各自的特点和成员的优势,开拓了为四化建设服务的广阔领域。

为了保证我国新时期实现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国家的事情办好,邓小平1979年10月19日在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代表时讲话指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了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江从而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确定为我国的政治制度并确定长期不变的方针,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一大创举。在谈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主法制关系时,邓小平接着指出:“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得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鲍肠小平于1980年8月28日在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指出:“我国革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空前的广泛性,”“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在政治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促成“我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中,做出积极的贡献。”③

邓小平对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确立和对新时期民主党派性质的科学界定,揭示新时期建立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与优点,深刻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促进和保障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和亲密合作的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为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人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二、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不断巩固,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制化建设创造了条件

法治制度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治政府建设

1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沿革

国际人权组织将“人权”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权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纵观我国人权保障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1978 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认为是中国人权保障新“原点”;1982 第四次修改宪法,在宪法中 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人权几乎没有区别;1991年国务院有发布了首份“人权白皮书”,从此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 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发展规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从一个很低的起点出发,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人权的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它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折射出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和“依法执政”的理念,同时,也为塑造法治型政府提供了契机。

2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关键。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3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途径

3.1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就需要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

3.2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社会公正大致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同时有效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尽管目前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中,对于这类问题有较为具体、详细的的实体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因而与此不同,程序公正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

3.3树立责任、诚信政府的理念

法治政府首先是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公共选择理论代表学者布坎南曾指出:“责任是政府运行的动力,也是政府运行的压力”。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的生命。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从权力、责任对等的原则来说,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是法治政府执政的前提。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就要强调行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责任理念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洛克认为,信任是政府与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和基础,是民主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必须取信于民,以信立国。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所以,建立法治政府,离不开对政府诚信理念的培养和监督。主动以诚信为自律原则的政府是诚信政府。诚信政府首先是政府的自我觉醒与自我意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把信用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而且要把信用作为从政、为政的行为规范和根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信用行政。为此,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诚信道德建设,增强其信用意识和观念,使之内化为从政、为政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非随意行政,遵循诚信、公正、平等、效率的基本原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从而夯实信用政府的道德基础。

3.4树立有限政府理念

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因此建立法治政府,首先就需要政府的权利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行政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利的授予同时意味着权利的限定,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设定的限度,法是公共行政行为的依据,越权无效,即“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据“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理论分析,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公民将个人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委托给政府作为其代表进行统治和管理,这种代理的前提是公民利益的满足,因此保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

3.5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无责任追究就无所谓监督,而无监督决策就会失控,违法决策、不当决策和失误决策就必然产生。因此,可以说,缺乏责任追究的决策体制是不健全的,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决策的责任追究制。为此,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制度,完善具体的监督机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4结语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规律。然而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从几千年的人治国家向真正的法治国家转变,需要政府从思想、行政体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转变。而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能够清晰的折射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脉络。2009年4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它体现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坚定决心和努力方向,也体现了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然而,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的创新,从而更好的促进中国的人权保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昭晖.公共行政的法律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焦洪昌.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宋功德.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与制度安排[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法治制度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制度 规范管理 外资企业

随着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提出,社会各界纷纷响应,做为国家基本社会单元和市场主体的企业也逐渐确立法治思维,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企业管理的好处。企业进一步做好依法治企也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体现。在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下,外资企业只有把依法治企做为企业管理的新目标,使得依法治企做为管理新常态,才能够不断在法律的保护下与其他企业进行合理竞争,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企业落实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企是对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和基本国策的推行,依法治国涉及到全国的各个层面,而作为国家重要组成细胞的企业,也将成为践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主体,而作为外资企业只有不断通过践行依法治企,才能够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依法治企是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展开相关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这是外资企业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也是企业管理制度顺利推行的必然要求,外资企业只有通过依法治企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企促进外资企业长效发展

首先,依法治企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懂法用法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外资企业也只有运用法治才能够维护企业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进行公平交换,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其次,依法治企有利于外资企业参与公平的社会竞争。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市场主体的正常利益,防止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违约、造假行为,也能进一步防止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贸易壁垒对于外资企业的不利影响,防止市场竞争良好秩序的扭曲和破坏。同时,做好依法治企,有利于保证市场中合同的契约效益,并为保证良好信用的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信贷规模与准入,促进依法治企的企业在激烈竞争中长足发展。

再次,依法治企有利于促进企业策略制定与决策的科学性。外资企业在面对日常生产经营和营销以及技术革新、面对客户合同签订以及需求分析时都会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而依法治企能够指导企业进行科学决策。

二、外资企业落实依法治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仍需加强,专业人员缺乏

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生产和经营时由于不了解中国的政策和法规,由于存在着文化的差异和理念的不同,对于商业合同、公司业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缺乏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加之企业中相关的专业法律人员较少,法律相关人才在企业当中的地位不高,对人才重视度不够和晋升机制等问题,使导致难以落实依法治企。

(二)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外资企业在法律基础制度的建立上缺乏优势,在合同管理、招标以及重大法律事件审核方面缺乏健全的制度,忽略了法律风险防范,各个部门缺乏联动机制,不能有效进行事前的预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的防范工作。

(三)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待规范

从中央推行的依法治国到依法治企,依法治企基本途径就是加强企业法规建设,包括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制度的建设和财务管理的规范也是外资企业贯彻依法治企的重要途径。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是企业内部之法,是企业践行依法治企的重要途径,规范化的财务制度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换,促进企业向职业化管理的转换,只有做好财务制度的建立,才能够使企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查,制度建设是完成依法治企的最重要部分,而财务制度的建设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又是外资企业依法治企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企业财务制度规范方面仍有一些不足:

首先,外资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在资金分配方面相对随意,对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也缺乏监管,使用范围宽泛不够严格。对于已经设立的财务制度的遵守性有待提高,对于支出的预算、资金收入账的监管也相对缺乏。

其次,缺乏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仍是时候检查为主,对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管相对较少,这使得制度的遵守和错误纠偏往往存在滞后性,针对专项的监督检查也相对较少,检查的覆盖面也不够全面。

再次,缺少相应的内控制度,外资企业在业务控制的流程方面缺乏严谨度,由于缺乏内控制度使得出现违规现象后才能够发现,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出现缺乏相应的风险防控,一但出现问题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三、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贯彻依法治企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人才建设

外资企业要做好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宣传作用,要使员工遵法守规,就要使得企业员工人人知法、学法、懂法,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使得法律法规至上的意识深入员工内心,同时也要加强法律人才的建设,对法律人才给予重用,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晋升通道,加强法律人员与其他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可以通过交流会等方式促进整体员工法律意识的提升。

(二)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

企业应进一步深化风险防范的机制,深入研究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有效防止重大法律纠纷,主要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招标与投标、重大合同等问题上进行防范风险,对不同事项进行风险等级的划分,设立一些重大事项的清单,并进行应急预案的整理和编排,对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进行严格专业排除,并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以及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风险机制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首先,要加强基础管理,做好财务制度的基础建设,针对财务管理体系、审核制度、财务收支的审批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基础问题予以落实,对企业内部的账户加强管理、做好五个账表的数据真实可靠,针对账目的往来关系进行梳理和核对。针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财务收支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建立相关的会计档案的存档和保存工作,为工作责任的落实奠定基础,更加有利于财务制度的基础建设。

其次,要对资产管理提起重视,企业要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到人,权责清晰,设立统一登记的管理部门,建立一套统一的核算机制和动态管理的体系。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定期进行盘点与清查,保证账目与实际相符合,企业的管理者能够随时掌控企业资产的状况,并加强对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购买的管理,建立相互制衡机制,使购买资产的支出在年初预算的统筹管理之内,科学有效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再次,要加强预算管理。良好的预算管理制度是做好财务制度建设的基础,预算编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制度能否良好运行,企业应严格遵守预算编制的规定,科学有效调研企业人员、发展状况等因素,编制中要侧重企业发展的重点和工作的重心,确保预算制度准确而又符合实际。

第四,要做好收支制度建设,企业应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对重要会计材料与信息进行审计,并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个流程、防范进行审计。

(四)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

良好的监督管理和奖惩制度,有利于企业依法治企的运行和顺利实施,才能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奖惩制度一方面要表现在对于财务制度、法律法规遵守较好的个人和团体进行奖励,对执行力较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也要予以嘉奖,建立奖惩分明的好机制。

(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良好的内控制度是落实依法治企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的保障,建立内控制度首先要做好记录的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经济活动都有记录可查询、有凭证可参考。并确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二点要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相关授权,给予财务管理者相应的权利。第三就是要做到检查的独立性,确保进行监督财务制度运行的员工和进行审计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利于客观、科学地进行监管,促进财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企的推行。

总之,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是外资企业依法治企的重要途径,只有不断通过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健全制度、设立奖惩、加强内控等方式,才能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依法治企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王飞.如何加强财务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