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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

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

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谈当前农业法治建设工作

农业法治建设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加强农业法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 ,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一)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2019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力量配置合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得到加强。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标志应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手段,努力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推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切实加大新进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二、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开展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在全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19”、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动物卫生专项执法行动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业执法办案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质量抽检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始终保持“严防、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领域的特点,深入查找农业农村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查找源头治理漏洞和日常监管盲区,紧盯农村“三资”、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销售、畜禽屠宰、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发动,严格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创建,突出“深挖根治”,将各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推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加强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指导等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及时予以纠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监管缺位、履职越位和执法错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类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 制定“双随机”联合监管计划,统筹实施联合检查,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应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系统,建立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健全以“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修订等工作。

(九)四是深入推进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强重点领域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业网站管理,及时工作信息,加强政民互动,回应民意诉求。

(十)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政务服务 集中服务模式,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综合性实体大厅,并实行“一门办”,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人员行为,完善政务服务满意度机制和“好差评”制度。优化农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马上办”提速行动和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网办”要求,强化数据目录和知识库建设,农业政务服务事项 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强办事材料共享复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专项数据需求责任清单,加快材料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运用,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十一)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结合农业机构改革,全面梳理农业行政权力,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及时认领、动态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基础数据,加大农业行权事项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力度,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问责,做到应录尽录,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十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受理和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依法治农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运行制度,扩大企业入驻平台覆盖面,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结果应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建设,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农业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十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为法治宣传教育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和“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制定本单位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将普法工作清单录入四川省法治宣传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立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清单制、台账制、奖惩制四项制度。把普法工作融入行业管理、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农业“大普法”格局。

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和地方负责。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五是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六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二、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根据财政部日前的《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试行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三、金融体制改革

银监会印发《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支持水利建设和粮食生产为重点,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通知》强调,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努力提升贫弱地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银监会通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通知要求,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

证监会公告下放证券公司部分事项的审批权。根据公告,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或者减少经纪、投资咨询、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等原来由证监会机构部审批的涉及证券公司的五项事项都将授权给派出机构办理,由派出机构审核。据介绍,这五项事项的授权并非全线铺开,而是考虑派出机构的承受力,条件成熟一批,授权一批。

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部分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内容是对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作为《通知》附件同时印发。

五、地方改革

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54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6〕2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X政办字〔2017〕66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XX区积极谋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执法机构整合和执法重心下移,努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平台”的全覆盖执法新体制,全面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改革推进情况

(一)超前谋划,充分调研,制定完善改革方案。2016年3月份,积极派员赴青岛市黄岛区学习考察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参照垦利、滕州、博兴等先进县区做法,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对潜在的问题提前予以分析研判,于9月份研究起草了《滨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草案)。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11月份,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向市政府报送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X政字〔2016〕141号)。《方案》的制定为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事实求是,加压奋进,调整提高改革标准。2017年改革方案获批后,及时印发《关于建立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X政办字〔2017〕100号),建立了以区长为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涉及改革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着手研究制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连续召开3次部门联席会议,对如何确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等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多次派员到涉改部门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认真听取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就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划转等事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结合上级改革精神和我区工作实际,根据事实求是、自我加压的原则,决定调整扩大我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对我区改革目标进行再调整再提高,将油区管理、劳动保障领域执法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海洋渔业领域执法纳入专业领域执法,使专业领域执法队伍达到7支,在全区范围内减少了4支执法队伍。8月7日、8月26日,先后召开了区编委会、区常委会,达成全面改革共识,研究通过并印发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沾办发〔2017〕21号)和《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统筹协调,整合划转,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一是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噪音、大气方面)、食品安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含物业管理方面,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除外)、国土资源、农业(含农业机械、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另一方面,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纳入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全面构建完成了“7+1”执法模式。

二是及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印发了《关于设立中共滨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通知》(沾委〔2017〕96 号)、《XX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X政字〔2017〕80号),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9月2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印发了《关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X编〔2017〕41号),整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个事业单位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下设1个直属中队和11个派驻乡镇(街道)执法中队,核定事业编制48名。今年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全面完成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初步构建起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

三是归并调整专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共撤销机构6个,更名4个,调剂使用编制21名。调整后,全区内只存在7支队伍,分别是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大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单位),主要是执法频率低、任务轻、内容相对单一的,如教育、财政、科技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集中由部门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承担,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四是全面建成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要求,今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设立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办公室的通知》(X编〔2017〕23号),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在全区12个乡镇(街道、海防)均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为党政工作机构,各核定行政编制5名,主任由乡镇(街道、海防)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将各乡镇(街道、海防)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独立设置整合为社会事务与经济发展办公室。9月份,各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办公室完成挂牌工作,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综合执法平台全面建成运转。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的执法中队联合办公,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为确保执法力量下移,区综合执法大队12个下设中队核定编制38名,同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执法队伍基本达到80%以上的执法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实现网格化、立体式监管,有效解决基层“看到管不到”的问题。

五是率先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审核报送。今年7月份,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共梳理出拟划转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604项。9月份,完成合法性审查,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请示》(X政发〔2017〕21号)。同时,根据省、市《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最新要求和市政府批办件 950号精神,进一步区分十个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定完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报批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 10月份,区政府召开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工作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备案和请示材料。

六是顺利完成人员划转工作。一方面,印发了《关于统计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情况的通知》,进一步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人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经初步汇总,涉及区国土资源局、区农业局等5个单位共计23人(在编9人,借调10人,编外4人);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草案)》,明确人员划转的工作原则、划转办法和步骤以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与涉及人员划转的部门进行沟通,征求人员划转意见。同时,根据人员划转工作需要,制定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划转交接表》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后,参照其他县区做法,对《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编制实名制、人员岗位、年龄、职务层级等因素,对涉及改革部门(单位)的执法队伍随其承担的职能和人员承担的执法内容确定人员划转数量,并及时细化了人员划转办法和划转步骤。11月上旬,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和个人自愿的原则,经组织谈话并征求单位党组意见,全面完成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划转工作。

二、取得的成效

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14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14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 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__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 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 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

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律师法>>第4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新的形势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切实可行。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入门关,凡没有通过全国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考试和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执业。严禁那些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社会形象不好的所谓“黑律师”、“土律师”蒙混过关进入法律服务领域执业.第四,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学习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同时,还要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三)调整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收费标准,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真正市场化。

省司法厅应主动联系和配合省物价部门对9年前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重新调整,尽可能参照律师的收费标准予以提高后,制定出指导性的新收费标准。同时,应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新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和在办案中所花时间的长短、精力的多少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以体现法律服务“市场化”的特点和“按劳取酬”、“劳酬相当”的原则。

(四)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拓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按照“改革深入到哪里了,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踪到哪里”的大服务方针,围绕基层经济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重点,积极拓展法律服务业务,只要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领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积极介入,一切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要开拓为农村经济改革,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的法律服务业务。要开拓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商品市场,培育和规范农村土地、金融、劳动力、信息等要素市场服务的法律业务。要开拓为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的法律业务,要开拓为培植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基层社会稳定的法律业务等等。

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努力实现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模、发展层次和发展水平的新跨越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理顺关系、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乡镇与区的权责关系,履行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完善乡镇与派驻乡镇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促进乡镇更好地发挥功能。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总额内。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界定乡镇职能配置的重点。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兼顾各项改革之间关系,确保各项改革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调整乡镇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乡镇职能定位调整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从以下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

经济发展方面,把经济工作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强化公共服务方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社会管理方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推进基层民主方面,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对我镇机构、编制进行重新设置和配备。

(一)行政机构设置

设置4个综合办事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增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增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增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主要承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村级组织建设、统计、工青妇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责,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民营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保、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科教文卫体、民族宗教等工作职责,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村镇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及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责,做好镇村改造拆迁区域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除工作。

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镇纪委和群团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二)事业机构设置

设置6个事业机构:即农业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林业工作站(维持原机构设置不变)、财政所。

1、农业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农业重大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水利建设与服务、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推广、果茶业技术指导、灾害防治、畜牧兽医和水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农经管理等公益性农业服务职责。

2、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承担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职责。

3、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增挂社会救助所牌子)。主要承担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区服务管理等职责。

4、综合文化站。主要承担宣传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宣传普及教育、社会宣传、新闻宣传报道、书报刊阅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络、群众体育、文化产业等服务职责。

5、林业工作站。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相关林业工作。

6、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派驻乡镇机构设置

工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乡镇的站所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派出所、法庭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所机构设置不变。

(四)其他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乡镇统一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但不列为常设机构。尽可能将有关咨询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纳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完备的服务,打造方便、快捷、高效“一站式”服务行政“超市”,实现“便民办事、为民理财、帮民致富、促进和谐”的功能。

(五)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根据中央关于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精神,维持原定乡镇行政编制与事业站所事业编制总数不变;事业编制由镇商相关部门后按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重新分配,报区编委办备案。

领导职数:党委委员9名,政府正副职5名(其中:政府正职兼任党委副书记,1名政府副职兼任党委委员),1名人大主席团专职副主席。

党委班子中除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外,另设1名专职副书记。

四、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权关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政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其人财物由乡镇统一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农业服务中心实行由镇和区农粮局、区水利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以镇为主,人事调配和财产管理以区农粮局、区水利局为主,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财政所、林业工作站,其人财物分别由区财政局、区林业局管理,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司法所实行区主管部门派出体制不变,由主管部门和镇双重管理,以主管部门为主。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二)创新工作机制

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办事制、远程信息和技术指导等多种便民服务方式。区直相关部门结合镇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新情况,转变工作方法,相应进行职能调整,加大产业统一规划、强化示范引导、技术服务力度,变间接管理为直接服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科技实体、中介组织等多渠道、全方位服务路子,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三)完善考核机制

对所属事业单位及人员的考核按照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职责,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工作效能、工作作风等情况,派驻各镇机构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考核,主管部门、乡镇、服务对象各占一定比分。

五、强化镇机构编制管理

1、继续执行乡镇编制总量控制规定。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字[2005]18号)精神,镇机关行政编制、镇事业编制均实行总量控制。坚决守住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底线。

2、合理调剂镇事业站所编制和人员。根据事业站所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在镇事业编制总额内,对各站所的事业编制提出调整建议,需报区编委会批准,进行相应的编制和人员调整。

凡是有空编的镇事业站所,应按照人员结构和管理要求,及时补充镇事业站所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力量,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继续完善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核定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站所事业编制数额,将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的一一对应。在编在岗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后,按规定在乡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步骤

本次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从年9月下旬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究阶段

对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状况和经济发展特色产业等进行深入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深化机构改革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二)制定方案阶段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镇深化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全镇动员大会。

(三)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实施到位。

(四)自查总结验收阶段

对照全区统一要求,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领导小组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七、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