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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土地管理法

历年土地管理法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详情查看:2016年全国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历史;现状;发展趋势

引言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土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利用是促进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工业的发展对于国土资源的依赖性十分强,国土资源的配置是否理想,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其中,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主要是用于优化国土资源配置,因此对其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做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历史回顾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为实现对国土资源配置的优化。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

1.1 各项资源管理独立

在上世纪80年代前,我国对于国土资源的管理主要采取的分散管理的方式,也就是把自然资源分成了几个部分,分别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不同的资源管理部门的建立时间也是各不相同的,例如:土地管理局的建立时间为时期,其主要工作即为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但是其管理对象仅仅为农村土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建立时间为1982年,但是其工作主要为地质勘探,而不是对矿物资源进行管理。

1.2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形成

1986年之后,我国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其主要是由国务院领导,对全国的土地(包括农村与城市土地)进行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还成立了土地管理机构,以便对地方土地进行具体的管理,由此形成了从地方至上级的层层管理体制。1988年,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也开始逐渐形成,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了地质勘探与矿物资源的管理。当前,我国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

2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

2.1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发展

从建国至今,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其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一是垂直管理时期;二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时期;三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时期。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于资源的保护,不断加强了资源的宏观调控力度。在这样的形式下,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迎合了国家政策与时代的要求,使得我国土地管理权限从以分权为主朝着以集权为主的方向发展;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分散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

2.2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当前,在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下,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总量得到一定的减少,但是却出现了不少的大案、要案,使得土地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由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导致在土地管理中经常出现胡乱收费的现象,使得广大民众对土地管理部门产生质疑。

其次,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应用也引发了干部体制和管理体制脱节的问题,使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不在两者之间“求生存”。同时,由于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的脱节,也使得部晋升的渠道越来越窄,中央和地方在人、财、物三者的分配上出现了矛盾,极易导致腐败的出现。

此外,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督察,授权对全国土地利用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缺少行政监督立法,导致监督机关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在督查工作中,对于行政行为发生之前的预防与行政行为发生中的控制不够重视,对土地督察专员也缺乏监督。

3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发展趋势

3.1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当前,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而言,其首要任务即为将管理体制当中的的“主、从配合”关系理顺,同时建立一个较高层次的国土资源管理协调机构,协调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工作的开展。其次,应进一步开拓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职能,使其从微观事务管理朝着宏观综合管理的方向发展。总的来说,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应为:①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②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权限;③完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④落实基层土地管理与调控。通过上述措施,最终使得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为一个统一、协调、高效、全能的制度体系。

3.2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体系

对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而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其管理措施贯彻落实的基础,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在土地法律中,应保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制约地方政府的权力;其次,宪法应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独立性,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不可剥夺。

3.3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

在当前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下,必须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工作。一,建设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仿照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区域进行管理范围的划分,与乡镇形成平行的关系,提高独立性。二,实现现代化的办公,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三,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吸收高素质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四,保障资金投入,将其列入基层政权建设范畴。

4 结语

综上所述,纵观我国的发展历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全国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最优发展。因此,对于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而言,其必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通过体制的完善、法律的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实现国土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保护,使我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贵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罗城县国土资源局为例[J].南方国土资源,2008(12).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1991年5月24日,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 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1991年6月25日是第一个“全国土地日”。这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每年的“土地日”,全国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根据当时土地利用情况提出宣传主题,并举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历届主题

1991年:土地与国情

1992年:土地与改革

1993年:土地与经济

1994年:土地与市场

1995年:土地与法制

1996年: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997年: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

1998年: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

1999年: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2001年:规划土地,利国利民

2002年: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2003年: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2004年: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2005年: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历史是一条长河,任何人都不能撇开历史的地基来构筑现实和未来的大厦

――题记

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

一、黄帝经土制亩

据不少历史传说和古书的追记,在距今七八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中国已经出现原始农业。早在距今约五千多年的黄帝时,即开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这是黄帝时代的井田制度。1992年以来,考古学家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和湖南省澧县发掘出距今六千多年前的古稻田,表明原始稻作在长江中下游都比较成熟,当时已有固定的田块长期种植水稻,除了垦辟田面、修筑田埂之外,还要开挖水井、水塘和水沟。田埂之间形成丘田田块和田界。当时就已经产生土地的地籍管理,并产生了管理地籍简册的官员。

二、夏禹任土作贡

约公元前2070年,中国古代的夏王朝建立。夏代的农业生产已经比较发达,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内容,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土地归国王所有,氏族公社占有,仍为被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井田制。国王禹实施“任土作贡”,设置了名曰“太常”的负责绘制人文地理图、丈量划分田地的官员。实施“敷土,随山刊土,奠高山大川”,即进行丈量国土工作,沿着山脉进行测量,竖木为标志。对九州土地进行分类,将全国土壤分为壤、坟、卢、涂泥、黎、斥卤等类。《尚书・禹贡》记录了将九州土地分为三等,每等又分为三个级别,并相应分为九个等级的地赋。

三、殷商有册有典

约公元前1600年,商朝建立。商代,王处于最高统治地位,他不仅是国家的代表和化身,而且对全国的土地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迄今所发现的中国最古老的系统文字甲骨文中可以看到,商王根据需要,可在全国各地开垦土地,所耕垦的土地,都属于商王。商王以册封的形式将土地授予各级贵族。受封者以“我田”、“我甸”、“我鄙”称呼自己封邑内的土地,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商代除了按地势高低把土地分为上田和湿田两类外,还把不同等级的土地细分为“品”。商末《作册羽鼎》上有“省北田四品”之铭文。从1899年发现甲骨文至今,先后出土达20万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有600多片,其中涉及农田的有132片。记录了商代已有专门管理农田耕作的称为“小耒昔臣”的官吏;甲骨上契刻的“畴”字,实际是作为田界的沟浍,“疆”字是用以表示田地之间的边界。

四、西周天子经略

约公元前1046年,武王克殷,建立周期,史称西周。西周土地所有制结构的主体是王有制或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制仍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当时已有划分耕地,治理沟洫制度。《诗・大雅・绵》中谈到“乃场乃疆”,就是划分井田疆界的意思。周天子可以封赐给臣下采邑和田。《大克鼎》、《大簋》等青铜器的铭文中,记录了周王赐封土地的过程,由周王派来的官员勘察封地田界,办理移交手续。

在西周土地王有制下,“田里不鬻”,受封贵族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周中期开始发生以赏赐、交易等形式转让土地的事件。据《周礼》记载,为了确认因买卖行为造成的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西周专设司市、质人等职官,负责买卖契约的签订,出现了“质剂”、“傅别”、“书契”、“判书”、“约剂”等契约券书,而且“凡大约剂,书于宗彝”,铸造宝鼎、铜器,镌刻铭文,详记契约签订的过程,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共王时期的《格伯簋》,其铭文实际是一则土地交换转让契约,详细记载了买卖人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亻朋生三十田的交易活动的全过程。

西周法律规定,诸侯贵族及自由农民对土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占有,国家都要对其占有的土地按照法定手续,勘察土地疆界,并绘制地界图。地界图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官府,一份在占有人手中。如果土地占有权需要转移,则地界图要随土地一并转移。公田转移还需要官方代表亲临现场再次查核地界。《周礼》中的“地讼,以图正之”和“正文以傅别、约剂”,描述了当土地占有权或土地疆界出现争执时,要向小司徒或司法机关提起进行请求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诉讼。有关机关裁决此种诉讼的根据,就是官府保存的地界图和券据、契约等地籍资料。共王五年时的《五祀卫鼎》,其铭文132字,对一宗田地与田地的交易契约的内容、书写程式和如何保证契约的履行,均有详细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

一、春秋户籍田结

公元前771年,西周亡。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亦为春秋时期之始。由于周天子政治权力的衰落,以及对“天下”土地的所有权的丧失,表明土地王有制的终结,列国相继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如晋国的“作爰田”,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等,对当时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论语》中记载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式负版者”,提出对背负图籍的地籍管理者施以郑重之礼,表明孔子对地籍的重视和对地籍人员的尊敬。据江苏省《土地管理志》所述,春秋时期江苏就有“户籍田结”的制度,“田结”即土地图册。“爰田”制中对疆界、田界的治理,“初税亩”的“履亩而税”,也都有加强田亩丈量、登记的规定。史料记载,楚国在公元前548年,曾对全国进行了一次名为“书土田”的土地登记。1978年在湖北省荆门出土的包山楚简,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简牍实物。在简文中有一批司法文书,内容有关于土地制度的记载,验查名籍的记录及地方官员验查名籍发现隐匿予以补充登记的记录;有裁定土地界限与“食田”继承权的详细记载;有大量关于土地争讼的记录。

二、战国土地经界

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标志着春秋时代的结束和战国时代的开始。各国围绕健全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等先后进行了变法和改革。如魏国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楚国吴起的“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秦国商鞅的“制辕田,开阡陌”、“各以差次名田宅”、“平斗桶权衡丈尺”,使民各“有恒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被称为儒家亚圣的孟子,最早提出土地“经界论”的地籍管理理论,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各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同时,各国开始对土壤的性状、土地的分类进行研究,并提出对土地的平整与合理利用土地,反映了当时对土地的分类日益重视,认识和管理水平不断细化和提高。1979年在四川青川出土的秦牍,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颁布的《为田律》,文字记录了秦统一前田制变化的历史及整治田亩的具体规定。

秦汉时期

一、秦朝统一田制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秦王朝制定和颁布了《田律》。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在全国范围内对民田进行一次总登记。把百步为亩的周亩(小亩)改为240步为亩的大亩。要求占有土地的人,将自己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向政府申报,国家以此为依据征收赋税,土地私有权也从法律上得到国家确认和保护。在湖北省出土的大批秦代简牍的简文中,都有关于土地丈量、申报、登记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如龙岗秦简中“租者不丈”、“黔首田实多其”、“黔首皆从阡陌疆畔之其”、“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赃,与盗”、“程田以为赃,与同法”,其中田赢的“假田”之法,最早涉及了土地的租赁、抵押和偿付的法律。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记载了“部佐匿诸民田,诸民不知,当论不当”、“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田易无稼者顷数”等条文,具体规定了要准确测量、如实上报、不准掘坏或偷移田地界标、不准欺骗或假造田土文书、地方官吏要按时上报耕地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播种的土地顷数,还规定了处罚标准,包括田地计算、确定缴纳田租标准时收受贿赂的惩处标准。

二、汉朝田法地籍

历年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秦汉至唐宋中原对桂西逐步推行羁縻制度。桂西自古为“百越之地”,处于自我发展的态势。秦始皇一统“天下”的雄心打破了这样的格局,开创了新的纪元。五十万铁骑越过五岭,经过几年的征伐战争,中央王朝第一次将疆域扩展到岭南地区,并设置了桂林、南海、象三郡,试图与中原其他地区一样进行同样的管理。桂林郡地处今天广西东部,由于地理环境、移民、文化等原因,中原王朝在那里实行的郡县管理体制得以延续。象郡的辖地即包括今桂西全部、越南中部与北部、广东西部的部分地区、云南东部以及贵州南部[7]260。由于地理环境、民族、交通等原因,中央与地方的联系相当有限,郡县制的推行大打折扣。值得一提的是,郡县制在岭南的推行之初,有其一定的制度弹性,三郡只是“置南海尉以典之,所谓东南一尉也。”[8]采取“仍令其君长治之”[9]的策略,“以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领系颈,委命下吏”[10]。西汉时,“汉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无赋税。”[11]这种“以故俗治”下的“初郡”实际上就是一种包含柔性治理理念的所谓羁縻体制的一种制度设计。自秦至唐的近千余年间,羁縻体制的形成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演变历程,其主要的行政机构在各朝有不同的称呼。秦设有“道”,为县级行政单位,《汉旧仪》说:“内郡为县,三边为道”[12]。汉代沿袭之,如西汉平帝时有“道三十二”[13]。另增设“属国”、“初郡”等统辖。《后汉书》言:“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14]初郡又称边郡,更为正式,林超民曾归纳出这一设置的四个特点,可资参考:郡县几乎设置于与部族连结的范围内;任命太守、县令、长吏掌治郡县,任命少数民族地区的部落首领为王、侯、邑长等,实行土官流官并治;初郡出赋,土长缴纳土贡,无征调;初郡的太守掌管军事,担任武备,军队由内地派遣[15]。南朝时期则出现“左郡”、“左县”的设置,为当时之主流,此外有僚郡、俚郡,但不普遍。左郡与左县首见于刘宋,到萧齐时达到顶点,左郡33个,左县更是有100多个,分布的区域甚广。其实质的运作规则与前代的边郡无太多区别,这一建置开启了唐代羁縻州制[16]。汉唐间中央王朝的力量尚未进入到桂西的腹地,所形成的羁縻体制是笼统而宽泛的。一直到唐代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五岭之南涨海之北三代以前视为荒服,秦置郡三,汉置郡九,然两江溪峒之间所谓羁縻夷酋者尚未见于载籍,迨夫唐之太宗既平突厥,诸夷内属始置羁縻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17]羁縻州的建置更趋于完善和制度化: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今录招降开置之目,以见其盛。其后或臣或叛,经制不一,不能详见。……蛮隶江南者,为州五十一,隶岭南者,为州九十三。又有党项州二十四,不知其隶属。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云。[18]从此,羁縻制度已成为唐朝处理边疆问题的既定政策。

高祖武德时大臣窦静指出了这一政策具有策略性的意义:臣闻夷狄者,同夫禽兽,穷则搏噬,群则聚尘。不可以刑法威,不可以仁义教。衣食仰给,不务耕桑,徒损有为之民,以资无知之虏,得之则无益于治,失之则无损于化。然彼首丘之情,未易忘也,诚恐一旦变生,犯我王略,愚臣之所深虑。如臣计者,莫如因其破亡之后,加其无妄之福,假以贤王之号,妻以宗室之女,分其土地,析其部落,使其权弱势分,易为羁制。自可永保边塞,俾为籓臣,此实长辔远驭之道。[19]窦静的剖析从传统的观点出发,道出了羁縻制的“合理性”,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确实是一种“长辔远驭之道”,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近人顾颉刚、史念海认,“羁縻州者,虽有州、县之名称,而刺史、县令皆以其酋长渠魁为之,其内部之行政中央殆少加以过问,后世土司制度仿佛之”[20]144。唐时,桂西几乎皆为羁縻州领地,分属江南道黔州都督府、岭南道桂州都督府、邕州都督府及安南都护府,当时的划分已较为明确了。江南道黔州都督府领11州:明州、福州、峨州、琳州、鸾州、那州、添州、延州、双城州、抚水州、姜州;岭南道桂州都督府领7州:纤州、归思州、思顺州、蓄州、温泉州、述昆州、格州;邕州都督府领26州:椳州、归顺州、思刚州、侯州、归诚州、伦州、石西州、思恩州、思同州、思明州、万形州、万承州、上思州、谈州、思琅州、波州、员州、功饶州、万德州、左州、思诚州、曷州、归乐州、青州、得州、七源州;安南都护府领8州:归化州、思农州、西原州、龙州、思陵州、禄州、金龙州、安德州[7]429-430。共计52州,州又领县数十,可谓州县林立,羁縻政策在桂西的推行达到高潮。宋袭唐制,继续推行羁縻州制。“唐末,诸酋分据其地,自为刺史。宋兴,始通中国,奉正朔,修职贡。间有桀黠贪利或疆吏失于抚御,往往聚而为寇,抄掠边户。朝廷禽兽畜之,务在羁縻,不深治也。”[21]仁宗皇佑四年(1052年)以狄青镇压侬智高叛乱为契机,对桂西羁縻州县重新整合则为此后的土司制度的总体框架奠定了基础。《文献通考》载:“侬智高反,朝廷讨平之,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凡五十所,推其长雄者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制如官军。”[22]之后元丰年间编撰的《元丰九域志》对桂西设置的羁縻州县有详细记录,从中可以发现明清时期的土司与这些羁縻州县有很深的渊源关系,许多土司就直接承袭于此。土司的地域范围也基本确定,此后历朝再无大的变化,即邕州的左右江、宜州的红水河流域[23]。北宋后期曾进行过改革,试图强行将边境地区完全“内地化”,但这些措施实施结果并不成功,只能重新退回羁縻州制,《宋史》载:熙宁间,以章惇察访经制蛮事,诸溪峒相继纳土,愿为王民,始创城砦,比之内地。元祐初,诸蛮复叛,朝廷方务休息,乃诏谕湖南、北及广西路并免追讨,废堡砦,弃五溪诸郡县。崇宁间,复议开边,于是安化上三州及思广诸峒蛮夷,皆愿纳土输贡赋,及令广西招纳左、右江四百五十余峒。寻以议者言,以为招致熟蕃非便,乃诏悉废所置州郡,复祖宗之旧焉。[21]文中所谓“复祖宗之旧”,即是恢复羁縻体制,由此可见,内地的郡县制并不适合边境地区。范成大曾在广西任最高长官两年,了解桂西社会,他写的《桂海虞衡志》中说:羁縻州洞,隶邕州左右江者为多,旧有四道侬氏,谓安平、武勒、忠浪、七源四州,皆侬姓;又有四道黄氏,谓安德、归乐、露城、田州,皆黄姓;又有武侯、延众、石门、感德四镇之民。……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今黄姓尚多,而侬姓绝少。……宜州管下亦有羁縻州县十余所,其法尤疏,几似化外,其尤者曰南丹州,待之又与他州不同,特命其首领莫氏曰刺史,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24]115-116范成大对桂西羁縻州县内运作了然于胸。由于“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因而“姑羁縻之”。桂西的羁縻体制有以下几个特征:1.“因其疆域”建政,“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不改变或调整土酋原辖地领土;2.任原土酋为官;3.以朝贡关系为纽带;4.各族土兵要接受朝廷征调;5.不改变原有的经济生产方式[25]。这几点构成桂西羁縻体制的重要特征,实际上也是后来土司制度的特点。

二、元代以降中原王朝在桂西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以来新型的羁縻体制,发端于元代,明代时高度成熟化。羁縻体制到土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正如《明史》中所称: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时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蹻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26]有元一代,土司制度在桂西得到推行和强化。元王朝在桂西设置了专门的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以及路(府)、州、县等机构。“元朝在广西设置的土司机构,开始时司、寨、土州、土县、洞等,并依次隶属,统领于广西行中书省;后改司为府,废寨设路;先后在今桂西地区设寨5处,路7处,土州64个,土县9个,洞44个,长官司11个。至元年间,元王朝在左右江地区更置4个总管府,统领州、县、洞160处。”[27]实行路、州、县的管理体系。这些机构的首领多被称为“土官”,且已十分普遍。元王朝对于桂西土官的管理制定了特别的赏罚制度,用法令的形式来规范,“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乌古孙泽“为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佥都元帅府事。两江荒远瘴疠,与百夷接,不知礼法,泽作《司规》三十有二章,以渐为教,其民至今遵守之。”[28]元王朝对土官的承袭实行较为严密的管理制度。仁宗延祐六年(1319年),中书省建议:“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仁宗同意此意见,形成定制[28]。

按照朝廷的规定,土官的承袭,必须上报中央批准,赠予诏敕、印章、虎符、驿玺书等信物,这对朝廷掌控土司有一定作用。此外,朝贡的发展则体现了土司与朝廷“臣属”关系的加强。元王朝规定土官朝贡,或一年、或二年或三年一次,贡品多为奇珍异兽和方物。进贡之前需要获得许可,仁宗大德七年(1303年),诏曰:“禁诸人非奉旨毋得以宝货进献”[28]。有关桂西土官的朝贡在《元史》中也多有记载,仁宗延祐五年(1319年)九月,广西两江龙州万户赵清臣、太平路总管李兴隆率土官黄法扶、何凯贡方物,仁宗“赐以币帛有差”[28];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十二月,右江来安路总管岑世兴遣其弟岑世元入贡[28];泰定三年(1326年)八月,太平路总管郭扶奉方物来献;十二月,右江诸寨土官岑世忠等奉方物来献[28];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二月,思明路总管黄克顺来贡方物[28]。明代初期,对于投诚的土官“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29]。龚荫指出,宣慰使、安抚使始于唐,宣抚使、招讨使始于宋,元代置于边境,明代则是“授诸土官”的武职。意为这些职官是明代正式成为一套武职的土司职称[30]64。另有《续通志》载:“明土官武职,又有番部都指挥司、卫指挥司、万户府千户所,皆因其俗,以附寨番人官其地,羁縻之而已。”[31]明代土官的文职有军民府、土州、土县等,《明史》曰:“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同府、州、县。”[29]此外还设有正副土巡检等土职。根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广西有长官司三,隶兵部武选司。土官一百九十七,其中知府四人,知州三十三人,同知一人,知县六人,县丞一人,主薄一人,典吏二人,巡检十三人,副巡检一百二人。嘉靖初,设知州一人,吏目一人,巡检二十八人,皆属吏部验封司[32]。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首领为州县土官,始于唐宋,任命民族首领充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成为定制的是在明代。洪武末期明确将土司分为文、武职两类,前者中央属吏部,在省隶布政司;后者在中央属兵部,在省隶都司。这样就将土司完全纳入王朝统一的职官组织系统之内[30]65-67。因而明人毛奇龄说:“文武相维,机权攸寓,细大相关,股掌易运。”[33]明清两代,中原王朝在桂西延续土司制度的同时,逐步加大改土归流的力度,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制度在桂西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改土归流的历程却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特别是明代的改土归流,经历了反复。中央政府经过和桂西土司的反复博弈,实现广西的改土归流最终才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时期彻底完成。结束语从历史上看,中原王朝在广西实行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桂东北、桂东南地区,早在秦汉时期,就实行郡县制,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在桂西地区,则实行羁縻、土司制度,由中原王朝册封地方少数民族首领,实行间接管理。大致来看,中原王朝在桂西的行政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从秦汉至唐宋,中原王朝在桂西实行“羁縻”制度;二是元、明、清诸朝,中原王朝在桂西则实行土司制度;三是从明朝开始一直到民国逐步推行“改土归流”,改土官治理为流官治理。从地理分布上来看,广西的羁縻、土司制主要分布在桂西左右江流域和红水河流域。从时间上来看,桂西羁縻、土司制启蒙于秦汉,确立于唐宋,兴盛于元明,终结于清末民初,历时数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