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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在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更快、更好便民利企为出发点,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加快实施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以线上审批为主,线下预审辅导为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适用范围

联审联批范围为县重点项目及辖区内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建设目录的项目。审批内容是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手续的审批。

三、组织形式

(一)重大项目审批采取联审联批会议制度,会议为日梳理、周例会、月会商工作机制,日梳理会由政府办、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手续办理具体负责人参加,相互通知项目手续办理进度、提醒办理时限;周例会由分管副县长牵头,政府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参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联审联批中存在的问题;月会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一把手参加,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会议时间:联审联批日梳理会定于工作日上午9:00召开,周例会定于每周一下午召开,月会商定于每月10日召开(逢节假日顺延或指定的其他时间)。

(三)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及通报工作;建立审批台账,实行办结销号。

四、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从提出申请到合法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办理需要经过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其中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节较多耗时最长,为了实现项目尽快落地,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从项目确定用地规划意见起,联审联批各成员单位即视为项目已取得土地相关手续(将用地审查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手续使用),按容缺机制办理。各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同时推进,在土地登记手续办结前至完成开工前的所有审批手续,最大程度压缩审批流程,使项目最短时间内落地;新增建设用地项目100天(工作日)完成地土地审批手续登记办理工作,存量地75天(工作日)完成土地审批手续登记办理工作(含规委会调规及规划审批时限)。

(一)预审机制

1、材料初审。项目单位向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初审,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内容;材料齐全的,开具“县投资项目预审辅导告知单”,转送分段牵头单位窗口进行全面预审。

2、申报辅导。牵头单位接到“县投资项目预审辅导告知单”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辅导审查。各相关单位必须负起责任,材料辅导一次过关。各阶段申报辅导总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项目单位准备和修改资料、专家论证、公示等环节时间。)

3、审定结论。经过申报辅导后,达到受理审批条件的,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二)联审联批机制

按照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和审批时序,审批模式划分为立项预审、并联审批、施工许可(拿地开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1、立项预审阶段

由发改委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受理、办理、协调、督导等全流程保障服务工作。

综合窗口收到项目审批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项目审批受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并就风险承担、资料补齐等事项作出承诺后,即提请联审联批办组织申请项目涉及的联审部门实施联合预审。

项目通过预审后,联审联批办形成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各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

2、并联审批阶段

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工作重点是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调整审批时序,实行审批前移,实施并联审批。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土地合同签订、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办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所有事项的审批。

实施并联审批。组织各审批部门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完成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联审部门的事项审批,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送联审联批办。申请人同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可直接应用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或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内容。

实行审批前移。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住建局同步完成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应急管理局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住建(消防)、人防等单位同步完成施工图审查。不在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公开招标。

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自然资源局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出让合同签订等手续(不含市级、省级以上审批时间和法定公示时间),同时跟踪做好市级、省级以上土地报批工作。

3、施工许可(拿地开工)阶段

由住建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办理、协调、督导等保障服务工作。

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容缺、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项目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住建局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办理。联审联批办统一发放所有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4、竣工验收阶段

由住建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办理、协调、督导等保障服务工作。

住建部门需按照项目类型协调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安全防范验收和其他验收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建设项目除涉及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事项外,竣工联合验收应予以原则通过。联合验收通过后,确需整改的事项,由各并联审批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经联合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协调部门须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和整改要求。住建窗口出具联合验收综合整改意见(本阶段的行政审批时间暂停),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整改合格意见,住建窗口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住建窗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窗口收齐审核后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优化流程

1、实行联合会商。

(1)政府审批类、核准类项目实行前期联合会商。由投资项目综合窗口(联审联批办)自行确定召集市场监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管、应急管理、人防、文广旅、水利、林业等审批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条件会商,为项目单位提供联合咨询,一次性说明产业政策、规划建设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与能源消耗准入等相关信息;综合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相关单位根据会商精神,在规定期限内同步办理完成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手续。

(2)备案项目实行"1+N”阶段性联合会商(“1”指牵头部门,“N”指各联审部门)。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由市场监管、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牵头组织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阶段性联合会商,简称“1+N”会商会议。主要对进入受理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具体审议,指导做好各项手续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对在办的基本建设项目,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阶段性联合会商根据项目安排和进度情况由各阶段牵头单位自行确定,不定期召开。各相关单位会商意见应于1个工作日内签字或盖章后送达牵头单位,会议纪要应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

2、实行联合评审。

(1)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进行联合评审由发改委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初步设计评审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进行联合评审由发改委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人防中心、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2)社会投资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进行联合评审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人防中心、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评审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人防中心、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参与会审的单位应提出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并统一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指导审批工作。后续的审批工作中不得再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3、实行联合测绘。

各类投资项目在前期测绘中,涉及建设项目前期的规划选址测绘,土地的报批、征收、供应阶段测绘,建设施工阶段的测绘,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规划、土地、房产、人防、应急管理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取得的成果由所需环节共同使用。

4、实行联合审图。

建设项目(含市政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由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整体协调和推进实施,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人防中心、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所属或具备资格的审图机构作为参审单位参加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对各自审图质量及审图效率负具体责任,并服从联审联批的管理工作,保证联合审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5、实行“容缺办理”。

各审批部门对于法定审批要件中的程序性材料,即由其他部门做出的、本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对本部门技术性审查产生决定性作用的材料,原则上都实行容缺后补。待所有材料补齐、各种前置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据申请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手续。在联合会商、联合评审、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等环节时,各审批部门原则上都应按“容缺办理”模式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县重大项目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分管“放管服”副主任任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县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各成员单位对派驻负责人员要授权到位,明确事项授权内容和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联审联批运行高效规范。

(二)明确职责分工。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由联审联批办承担,要积极组织协调、监督推进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和督促牵头单位和各审批职能部门落实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各项工作。

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由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督查局各派驻一名工作人员组成(进驻人员经联审联批办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须经联审联批办同意)。负责投资项目的综合受理、咨询、批转,办结出件的送达;会同联审联批办主持会商、会审会议;起草会议纪要;与项目单位实时沟通衔接,跟踪指导投资项目的实施。

分段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阶段项目审批各项工作。发改委牵头做好项目立项阶段工作,组织好联合会商、联合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事项;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工作,完成土地报批、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组织好联合测绘、联合评审的企业投资项目部分事项;住建局牵头做好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工作,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组织好联合审图事项。

(三)明确专人负责。各审批部门要按联审联批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研究办理审批手续,承诺时限内办结。非权限范围内事项,要确定专人负责,备齐相关审批材料和要件,及时和上级主管审批单位对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发改委、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震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收费局、水利局、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家安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各类前置条件的准备和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3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成立以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法治物价”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省物价系统的价格法制工作。局机关政策法规处作为专门的法制机构承办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等具体工作。行政复议办案经费、法律顾问经费、行政执法等相关经费均列入法制专项预算,形成了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办的良好工作格局,从组织上、机构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每年出台年度《省物价局法治物价建设指导意见》及《省物价局法治物价建设活动日程安排》,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局工作计划和各项目标之中,将依法行政工作分解到各处室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奖惩。

(二)学法全面覆盖,大力加强法治物价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法制学习制度,建立了中心组和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法律学习列入重要日程。近年来,分别邀请省法制办、高校学者教授、司法专业人员到物价系统做专题讲座、上培训课程。每年组织全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对各市州局局长、分管法规的局领导、法规科长、专干、部分县区局局长及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有序开展价格法制教育培训,近两年累计培训700余人次。物价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法制宣传丰富多彩,充分畅通价格投诉咨询渠道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控价措施,增加社会公众对价格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价格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大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保持“12358”价格投诉咨询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综合运用提醒告诫、集中约谈等方式,着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近两年,全省共受理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举报44723件,办结率达98.163%。

二、深化价格改革,奠定价格法制基石

(一)提纲挈领,出台《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推进法制经济建设,我局迅速行动,经过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征求意见、对口衔接、意见协调、专家论证等多个程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于5月29日印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该《实施意见》紧扣改革精神、紧扣湖北实际、紧扣热点问题,突出法制纲领性作用,体现了六大亮点:改革的目标任务明确具体;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力度大;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有新举措;价格调控有新思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有新办法;加强收费监管有硬措施。

(二)突出重点,不断完善价格法制体系

组织起草《湖北省价格条例》,成立了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草案起草协调小组,多次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该项目被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计划,连续两年被确立为省人大立法预备项目。201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交《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报告》,提出了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具体建议,得到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和法制委积极评价。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累计清理价格文件3536件次,审查报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449件,出台了《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反馈工作,对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的每个草案都进行认真研究,近两年,办理反馈意见40余件次。

三、落实执法责任,规范价格行政行为

(一)严格执法程序,持续缩减自由裁量权

坚决落实《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理制度,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按程序进行集体审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合理性,处罚听证制度大量运用,执法结果不仅为群众欢迎,也被执法对象所理解接受,真正做到了“和谐执法”。坚决落实《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物价局议事规则(试行)》、《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对定(调)价(费)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和局长负责制,明确法规处参加审议,确保价格政策合法、科学。坚决落实价格听证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了湖北省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湖北省部分公办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过程向社会公开,多家媒体参与监督,确保了重大定调价事项公开、公正、公平。

(二)规范执法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积极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年活动”,以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打造价格明码标价示范区(点)、严厉打击并曝光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为主线,以菜场商场机场(含车站、码头)、药店酒店书店、房市油市银市为重点,确保了民生类产品、服务价格的稳定。试行“网格化”监管模式,以“强基础、反欺诈、倡诚信、促规范”为主题,以省市县为纵线、区域为横线,将监管对象和任务分解为若干个片区,责任到人,从而实现了市场价格监管“全覆盖”。针对市场特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价格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时段市场价格、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教育收费、银行服务收费、商贸流通企业价格欺诈、商品房明码标价、预防禽流感药物乱涨价、武汉婚庆进场费、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等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企业、建材行业、奥迪宝马汽车销售等涉嫌价格垄断问题的调查。近两年,全省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536件,实施经济制裁51076.56万元,并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进行了曝光,推进社会价格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三)强化执法监督,完善价格决策评价制度

坚持价格执法人员廉政反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效能建设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强化价格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通过深入基层、接待来访、“12358”价格举报电话、座谈会等各种途径,认真对待来自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定期开展价格执法监督检查,组织修订了《湖北省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14年4月,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物价系统组织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的通知》,通过对单位自查、交叉检查、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发放执法调查反馈表、查看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启动了新一轮全省物价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

四、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法治物价建设

(一)梳责理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的部署,认真开展了省物价局行政权力和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权力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流程进行了反复清理、核查,并向省监察厅、省法制办上报了专题报告。经批准明确后,我局现共有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40项,涉及8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1项,行政确认类4项,行政备案类4项,行政监督检查类4项(含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类19项,专项资金类1项,行政服务类5项,其他行政权力类2项。

(二)建章立制,全面修订定价目录

湖北省现行定价目录于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相较2002年目录,定价项目由原来的20大类63小项归并为6大类38小项,下放定价权力17项,充分体现了精简事项和下放权限的原则。但随着价格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2012年目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湖北省价格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为价格工作提供更好地法制支持,2014年6月省物价局再次启动修订《湖北省定价目录》工作,制定了《修订〈湖北省定价目录〉工作方案》,并于7月10日形成了《〈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草案》。目前,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正在省直相关部门对修订目录征求意见,待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将报省政府审核。

(三)强化复核,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法规处主动将办案期限从60天缩短到45天,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近两年,共受理复议案件29件,办结27件;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9件。在发挥救济作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倒逼”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与检察院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协议进行了沟通,制定了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互通价格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并将“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一并建设,同步推进。

(四)集中审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制定了《湖北省物价局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实施方案》,将省物价局行政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和审批人员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整合审批资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控制审批风险,提高了物价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形象。加强局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树立行政审批窗口良好形象,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开通光谷生物城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做到“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确立了“职能归口、监审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真正做到了“三集中一审批”。

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项目预审和审批程序,加强批后管理,合理项目布局,促进集约用地,提高项目投资质量和审批时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预审和审批

将项目预审和审批程序合并,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审办公室(简称预审办),办公室主任由朱伟兼任,行政服务中心内各有关部门的窗口审批科长为成员。

1、预审采用“7+X”模式:即项目预审由外经贸局(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7个部门的审批科长参加,安监、农业、林业、水务、气象、消防等部门审批科长(大队长)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参加。

2、预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预审办牵头组织(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内用地50亩以下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自行预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审专窗,申请预审的项目由预审专窗受理后,召集外经贸局(招商局)等7个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根据资料审查结果,中小项目(用地50亩以下)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由预审办召集外经贸局(招商局)等7+X个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及时召开预审会议。

3、现场踏勘原则上只组织一次。

4、预审合格的项目发放预审通过书,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备案,同时送外经贸局(招商局)进行项目跟踪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凭预审通过书,进行联合审批或行政许可。

5、建立预审项目档案库。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简介、预审会议纪要、预审通过书、项目推进情况、履约验收相关材料等。

二、项目推进

预审办每月将通过预审并注册的项目汇总后,抄送外经贸局(招商局)。外经贸局(招商局)对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资金到位等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每月一通报,每季提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设立联系市领导,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由市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项目履约验收

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行政服务中心成立项目履约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参加项目预审的行政审批科长(窗口负责人)及国地税行政审批科长(窗口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根据外经贸局(招商局)或经贸局提供的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园区初审后填写项目投产评价考核意见表,依据投资协议书及预审结果通过书的条款约定,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和园区,对业主各项承诺内容进行考核履约验收。经严格审查后出具评价考核书面意见。

3、考核奖惩:经评价考核优秀的项目,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投产时间超规定期限的每超过规定期限半年,减少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一年;投产时间超出规定期限两年以上的,不再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政策。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项目,土地指标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四、其他

1、由发改局、经贸局牵头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各行业项目准入的具体标准条件。

2、经济开发区、有关镇乡、街道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业园区和功能区规划;经贸局牵头抓紧制订“十二五”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相结合。

3、工业项目预审并签订协议后,项目所在地向投资业主收取不少于协议总金额50%的土地预付款,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转为土地出让金。

4、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1亿元的项目18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24个月内建成投产;供地在30亩以内的项目,不得分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