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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

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范文第1篇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EB-5)允许外国投资人、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通过投资相当数量的资金,而获得美国永久居民签证(绿卡)。EB-5的主要精神是:外国投资者只要在美国境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设立企业,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两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若两年届满前90天,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并运转正常,则投资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从而获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权。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2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 、申请人必须拥有100万/50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赠与、继承等方式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 、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 、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10个工作机会。

6 、投资资金来源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7 、主申请人前5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申请资料:

1. 全家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 结婚证复印件。

3. 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者,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或配偶若有银行存款或股票,提供银行存款数额和股票市值数额。

5. 申请人或配偶若有房产、地产,请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请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

6. 申请人或配偶若有私家汽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 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或承包经营者,提供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作为公司股东或个体经营业主,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4)公司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5)公司章程(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6)公司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公司若有纳税(国税或地税),提供几张税单样本复印件。

(8)公司若有其他证书(如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证书等),提供复印件。

美国投资移民优势显著

对于申请者而言,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和加拿大等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有助于申请人把生意拓展到美国以及全世界,同时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并且可享受和当地居民一样的福利。

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范文第2篇

如果试用期到了,你应该提前写一份试用期转正申请书,那么有哪些优秀的申请书范文可以给我们做参考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2021试用期转正申请书参考模板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于20__年_月_日成为公司前台部的试用员工,到今天试用期有两个多月,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让我较快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我深知作为公司的一员,不仅需要有耐心、细心,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为自己所做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然,刚开始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经理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今后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别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做出的提醒和指正。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段时间的工作历程让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前台是公司对形象的窗口,一言一行都代表公司,接待公司来访咨询的客人要以礼相迎,接听电话要态度和蔼,处理出游报名,预订机票、酒店的事务要认真仔细,对待同事要虚心真诚.......点点滴滴都让我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学习中不断进步。看到了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完善,深感骄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服务水平和修养内涵,弥补工作中的不足,在新的学习中不断的总结经验。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价值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20__年 月 日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年、月、日成为我公司的试用员工,到、月、日三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非常担心自己不知该怎么与他人沟通、共处,该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与教导下,在同事的积极帮助下,以及公司宽松的工作氛围、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融入了这个团体,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转变的必经过程。

在公司车间实习期间,与车间同事们一起工作,感受到了他们乐观的工作态度,看到了他们负责的工作精神。同时,得益于他们无私的帮助,让我很快熟悉了加气机的装配流程,各个零部件的性能、产地以及对应的英文名称。

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注意对细节的处理,不断完善自己;对于专业和非专业上(特别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接触机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利用网络、书刊等途径不懈求证,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掌握天然气设备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在__公司学习期间,我基本了解了信用证的实际操作和基本单据的制作以及如何处理操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

现在,公司的进出口部刚刚成立,我深知,需要我们用探索、创新的精神去解决很多未知的情况;用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去拓展新的业务,特别是对国外业务的开拓。

仅仅进来三个多月时间,我就目睹了公司日新月异的发展,我深深感到这是我不可多得的机遇,是我学以致用的大好机会。在以后的工作时日里,我将会更加努力的工作,虚心向公司领导请教,多与同事沟通,协作。不断成长,与大家一起共同创造公司美好的未来!

申请职员:

申请日期: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领导:

您好!20__年9月25日我来到公司,今天是20__年5月25日,在几个月的出纳工作中,对出纳的岗位认识、工作性质、业务技能以及思想提高都是对我的职业生涯的填充和必不可少的弥补。

与钱打交道,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因为它涉及到了方方面面。作为一名出纳人员更要求此人要有正直的品德和人格,做到不贪不占,不挪用公款,严守一名财务人员的职业良心和道德。任职期间我作了如下具体工作:

1、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办理费用收付,现金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校对账单。

3、完成每天的资金出入流动统计核对工作。

在认真努力的工作中,我无论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在领导的激励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自我工作能力,尽量做到了更好更快的完成每笔帐单的结算和校对工作。我明白了只有不断努力,扎实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才能练就出眼疾手快的结账本领,才能高效的工作,才能尽量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才能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公司财务流转。我相信在领导的英明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明天会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我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其次要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无论在记账或现金方面都要做到万分的细心。我将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公司!为了更好地融入公司并服务于公司,我在此特提出转正申请,希望上级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于 2___ 年 10 月 18日正式的加入武汉__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市场部网络咨询师一职。负责公司网络媒体部的咨询和相关的信息宣传工作。

本人工作认真细心,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工作起来富有热情,乐与他人交流学习,有很强的团队协作精神,从加入公司至今已经有两个月零三天的时间,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试用期合同内容,现申请转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下面来谈谈这两个多月以来自己的一些工作情况和体会。

我依然清晰地记得从刚加入公司那会的自己到现在自己在各方面的成长和取得的成绩。现在我仍然记得在高一那会就听说过北大青鸟是专门学习计算机培训的,仅仅懂得那么一点点,这是我最早的一些了解。虽然之前有接触过相关的销售工作,但是行业与行业的不同,岗位与岗位的不同,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下面从四点来谈谈自己的成长和认识。

首先的话,谈下自己对行业的认识和了解。在加入公司之前那会,自己对 IT行业完全就是一张白纸,了解的东西很浅显,很表面。但是自己对教育培训行业还蛮有兴趣的,我很庆幸可以加入这个大集体。也很感谢颜妍老师等等几位老师给我这次机会。通过三天的试岗学习,慢慢地自己对计算机相关的知识和咱们学校所开设的专业有一个基本的熟悉和了解,也明白IT 行业在未来的几大行业的发展中还是相当不错的。

其次,谈谈自己对网络咨询师这个岗位职责的认识和理解。顾名思义,网络咨询师也就是在网络上进行相关咨询服务的负责人员。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也已经熟悉到了作为网络咨询师的职责和相关的工作内容,最终都是为提高咱们学校的招生率做前提准备的。为更多的求学者提供更好的学业成长和职业规划发展。

在做网络咨询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要对专业知识要有熟练地学习和掌握,再就是在咨询过程中的相关应对策略和技巧性的说辞和知识的熟练,最终都是为当面咨询做一个好的开端和课程销售的准备工作的。“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这看似简单,其实真正的做好还是有些技巧和规律可以去学习掌握的。

再次,重点的谈下这段时间自己在业务方面的成长和业绩任务的完成情况。在 10 月下旬加入公司那会,朱老师定的 7 个有效咨询量,实际完成了 8 个。在11 月份的整个月中计划定的工作任务是 21 个有效咨询量和 3 个报名的,实际完成了 26 个有效咨询量和 3 个报名的任务。在 12 月份定的计划的是 28个有效咨询量和 4 个报名的任务,实际截止到今天,有效咨询量的任务是匹配的,报名任务已经提前完成了。

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首先很感谢各位咨询师给力的咨询工作。也让我再次深刻体会团队的力量是强大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仍然会继续的多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其次,在这段时间里很感谢像朱老师等等在一起工作的网聊们的帮助,他们的帮助才会让我成长的更快。当然,在这一个公正公平的氛围环境下,自己可以提前把业绩任务圆满的完成,也来自于有自己的努力成分和完成任务的决心。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再一次在我身上体现。更让我明白自己多付出的意义。

最后,说说自己思想方面的成长和未来工作的打算和计划。我明白完成本职的任务是必须的去不打折扣的完成的。当然不能停留在此不前,而是要为咱们这个团队多去贡献力量,创造更多的咨询量。好要更好,为咱们光谷校区带来更多的报名量。目前的自己虽然提前顺利完成任务,这个只是目前所取得的小小的成绩,要想有更高的成长和发展,这一点点是远远不够的。

2___年所留给我的时间也不多了,在这里我会好好想想如何利用这点时间多总结和规划下自己对于明年春招的一个工作准备,不管是思想上的还是业务方面的,这都是必须的。来这里我体会到了这里的专业性和工作的压力。但是作为一个平凡的一分子,我很愿意去接受挑战,扛起这份压力去发展自己。当然首先从改变自己开始,在这么好的一个平台下面,我也清楚自己在这里努力地工作是为了什么,想要什么。所以我会更加珍惜这个机会,努力地去工作,去学习,去上进。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当然这里面有很多的方方面面的是要自己去体会去学习的。

总而言之,这段时间所取得成绩也是各位老师们认可的,我也很相信自己的努力成长和改变。这次如果能够顺利的转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我之前的好的方面像积极的工作态度,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和上进心以及团队协作精神等等方面。在不足的地方,我也会努力的去改变,尽快的提高自己业务方面的技巧和专业性以及为人处事上面的要学习的地方。尽量让自己上一个台阶,往更高的水平发展,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高度。最终为咱们这个团队创造更多的实际价值。为咱们光谷校区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领导:

于20__年_月_日成为公司一员,也因此进入到新的领域,房地产在这里,我最想感谢的就是公司的领导_总、_总及经理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感谢领导在这一年来的栽培,也肯定了我这一年的工作表现,并有机会让我在这个领域里面尽情的展现自己,我倍感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的表现自己,全身心的投入到华森的销售工作中去。同时我还要感谢的,就是在这一年里,给了我不断帮助与鼓励的经理,对于地产行业,我还只是个新人,是经理给了我细心的教导和肯定,给了我足够的信心,让我找到了工作的乐趣。

初进房地产做销售,总是青涩,不知道对客户表达什么,不懂得怎么把握销售是怎么做的。诚然,这一年来领导的栽培与自己对工作的认真负责,本人成长了不少,从自身销售,从自身说话技巧,从自身做事风格,都有很大的提高。

自从国家新房贷政策执行以来,特别是对厦门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提高房贷款门槛,采用递增利率的方式,对真正要买房的市民来说是存在些许压力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又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有效地抑制房价的增长速度,抑制房地产投机炒卖。

自20__年底房地产调控以来,有点像温水煮青蛙,很多通过贷款购房的人们,对于一点点积少成多的按揭贷款利息,并无太多感觉。一方面,五次加息,贷款利率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往昔最低七折(以基准利率为准)的房贷利率,已剧增至目前的1.1-1.2倍。对于那些20__年以前购房的人们而言,多数还能按照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多为七折或八五折)来付按揭,而去年4月"国十条"出台后的购房者,多数须按基准利率或以上付息了,而且,即便是这么高利率,也不见得立即就能放贷。等贷款,已成为同时困扰购房人和开发商的共同难题。

而作为地产销售行业中的我们,如何应对新政当前的严峻形式,便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此而言,现提出以下个人观点:一、打造属于项目的特色,让购房者买到高品质高性价比的房子,最终收益者还是老百姓;二、坚定自己信念不倒,树立自己的销售模式;三、自信是产品的必备条件,时刻要对自己的商品有信心。

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置业顾问,要懂得运用科学的方法、有效的处理工作上每项待解决的问题,要有策略、手段、方法、技巧,才能使自己在工作领域里脱胎换骨、大放异彩。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公司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

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法律化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利用和房地产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房屋权属登记类行政案件亦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相关法律规范又不是很完善,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房产登记行为穿行于民事与行政之间,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由于学界对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再加之立法的缺憾,在审判工作中也就相应形成了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意见和不同裁判结果。对我市辖区2005—2009年6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涉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10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1%。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违法的41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0%;判决维持的50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8%。笔者通过走访调查,认真查阅卷宗,就房屋权属登记和我市法院几年来审理的涉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以共各位同仁商榷。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内容、性质及分类 1. 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建设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2.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笔者认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房屋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申请而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证、认定和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房屋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是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该登记行政行为是对房屋权属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所有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而行政确认正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的确定或否定,其直接对象是那些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其次,该登记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进行,体现了国家管理房屋事务的行政目的,通过登记制度维护房屋交易秩序。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无论是基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亦或司法行为,房屋权属登记都是对产权归属关系的行政确认,房屋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明。 3.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 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 (4)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等。 (5)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 (6)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房屋登记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评价的准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一直存有争议。 目前,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及登记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均是人民法院审查房产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合法的审查内容。大体而言,前述法律规范中对房产登记的条件主要设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资格及相应的证明文件;二是与登记内容相关的房产证件和其他证件;三是必要的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四是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应不予登记的情形。上述内容简言之为证件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房产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的审查即为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的形式审查。 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条还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该条中的“查验”,是既要查又要验的意思,登记机关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登记的真实性。比如,大量的房屋登记诸如转让、抵押,房产证是当事人必须提供的。在目前房产证造假情况较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房产证的真实性,登记机构就必须查明。因为房产证是由登记机构发出的,审查房产证的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来说没有任何困难。比如一个案件中,一处房屋出现两个房产证,结果两个房产证持证人都持证办理了抵押,造成抵押权无效,抵押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登记机构肯定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笔者认为房产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登记行为时,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状况进行改变,也不能对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进行实质上的确认,至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房产管理部门更无权进行裁决,不能加大房产部门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主要是对登记行为事实、证据的审查。对此问题,理论与实务中存在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的内容仅限于登记发证行为作出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并由此决定裁判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即在审理中审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决定对发证行为的裁判结果。这种争议不仅存在于法院和登记机关之间,即使不同的法院对审查标准的把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完整的体系,对登记机关的设置、实质审核的内容、登记的程序和效力等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致使一些法理问 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房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只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不仅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还要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真伪以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这在实践当中一直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重复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无法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不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一是与登记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权利或事实状态的裁决,而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事实的状态的记载。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因此,要求其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一一把握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二是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不相符。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陷入确定真正权利人、解决房屋归属之中,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无论是强调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妥当。 笔者认为,审理房产登记行政案件应依照前述法律规范中关于房产登记要件的规定作全面审查,即审查登记行为是否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具体而言,该审查标准要求登记机关:一是要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对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二是要把每份材料分别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标准对照,审查每份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内容是否满足法律要素的要求;三是要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仔细分析申请材料之间有无矛盾、能否形成证据链,申请材料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为登记房屋的权利人等等。综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的规定,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的审查,包含了形式审查的内容,即对申请人提交的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也包含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即要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这就体现出我国现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原则是兼顾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双方面的。 三、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继承房屋应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例我院受理原告邵泽民诉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案。原告邵泽民是第三人邵郭氏的儿子,第三人邵长莹是原告邵泽民的儿子。邵郭氏的丈夫邵世桐于2005年3月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一直由邵郭氏与儿子邵泽民及儿媳共同居住。2005年4月8日,邵郭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继承该房产,被告于当日为邵郭氏办理了该房屋继承变更登记后,又于当日应邵长莹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该房屋买受转移登记,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邵长莹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该房屋动迁,2007年8月,回迁房屋即将竣工,邵长莹主张权利,原告邵泽民、第三人邵郭氏与邵长莹因回迁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转移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被告在为邵郭氏办理继承变更登记后,未制作也未向邵郭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屋权属并未实际转移到邵郭氏名下,被告为邵长莹办理房屋买受转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予以撤销。 3、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相关人员凭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房产登记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材料作实体审查,也没有能力鉴别当事人身份证的真伪以及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和签字的真实性,初始登记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未出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变更登记,我们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认为该登记行为不能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判决予以撤销。针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弄 虚作假问题,建设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例五大连池法院审理周士元诉房产处房屋变更登记一案,周世元与周德来系父子关系,五房权证青字第100789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世元,该房屋由周德来居住。2008年3月31日周德来与孙继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德来将其居住的房屋以8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孙继福。孙继福为了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其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其与周德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制一份与周世元房屋买卖合同。孙继福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供周世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孙继福的户籍证明,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社区为具证明原房主周世元的房屋卖给了孙继福,周世元不知去向。孙继福依据上述材料,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审查,将五房权证青字第1007895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继福,并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孙继福颁发了五青字第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因该房屋涉及拆迁,原告周世元对该房屋主张享有所有权,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审查认为孙继福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处签名及按手印均系买房人孙继福所为,建安社区证明周世元去向不明与事实不符,可以确认为虚假材料。房屋登记部门依据虚假的材料为第三人孙继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的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 四、对该类案件解决对策、意见和建议 1、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2、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3、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 4、正确处理行使审判职能与支持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抽象、简单,而大家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较大,不可避免登记机关的结论与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纠正登记机关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 5、正确处理登记发证行为与民事交叉问题。因房产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中有一类是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导致对登记机关登记发证行为不服。此种争议实质上存在于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在于登记机关确认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一旦当事人就民事权利提起纠纷,受到登记行为的制约,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往往主张先进行行政诉讼,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他们认为,只要经过房产登记,权利人就对该房产依法享有权利。要否定其权利,首先必须撤销登记行为。行政审判受其职权性质的限制,又不能对房产权利归属的真实性以及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合同的效力作出最终认定。因为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判断是民事审判的职能。在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行政审判无论是判决维持还是撤销登记行为都是不妥当的。实践中,因此类案件民事和行政两种审判程序的先后不明确,难免会使当事人陷入循环处理的怪圈。 笔者认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决定的,由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赖于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终结后再恢复行政诉讼。不过这种做法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 审判效率,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一并附带解决民事权属争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了一粗线条的规定,对于如何操作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有待作进一步的探索。

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范文第4篇

原告宏润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6年1月23日与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首力大厦第二十一套房产的销售合同,并付清了房款。1996年1月双方一同向海口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经该所审查批准给予登记备案。现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仅凭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的单方面申请,即作出了撤销首力大厦二十一套房产预售登记的决定,对此我公司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辩称: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向本所报称,其与原告海南宏润公司签订的首力大厦第十三层、第二十三层、第二十四层房屋共21套的销售合同是假销售、真借款,并提供了其偿还借款的凭据;第三人符某也来函称:首力大厦第二十三层A2房是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6日出售给符某的,该房一直由符某居住,符某提供了购买合、付款凭证、装修该房的凭据,缴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单据,据此,可以认定原预售备案是不真实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备案登记是预售人的单方行为。申请撤回预售备案登记,是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的意思自治行为,应充分尊重其对不实的行为进行修正,没有法律禁止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不得撤回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况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请中隐瞒了事实。

第三人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述称:我司与海南宏润公司签订的首力大厦二十一套房屋的销售合同是一份虚假的合同,是我司与海南宏润公司合意欺骗公证处及房地产交易所而实施的行为。因此,公证处及房地产交易所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作出撤销公证书及预售登记的决定并无不当。

第三人符某述称:原告凭借假合同,将我已购买的房屋在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了所谓“预售登记”,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理所撤销了原告所进行的首力大厦第二十三层A2房等房产的所谓“预售登记”是正确的。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南宏润公司与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首力大厦第二十三层A2房等二十一套房屋的销售合同是在第三人符某与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一个预售合同无效”。因此,原告海南宏润公司与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符某才是海口首力大厦第二十三层A2的真正业主。被告海口市房地产交易所作出的撤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维持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作出的《关于准予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撤回首力大厦第二十三层A2房等二十一套房产预售申请不予备案的决定》。

一审判决宣判后,海南宏润公司不服,以被上诉人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撤销预售登记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其财产权利,原审判决予以维持错误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海口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房屋交易经市房地产交易所确认后,发给承办人”房屋买卖临时契证“,承买人应在三十天内持此证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可看出,首力公司与宏润公司的销售合同,仅是在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预售备案登记,但未发给承买人“房屋买卖临时契证”,承买人也未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于该预售房产备案登记中的房屋有第三人符明提出异议及原办理的公证书被撤销,市房地产交易所作出准予首力公司撤回预售申请不予备案决定,该决定对相对人不具有强制力,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行为,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七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宏润公司的起诉。

房地产公司转正申请书范文第5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

2、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

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提供住所使用证明;(D)办理股权转让,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E)注册资本减少,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的3次公告;(F)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G)执照有效期延期,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H)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I)投资方名称变更,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7)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