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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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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为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来源:文章屋网 )

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农民的一些不满。下面从一些土地利用不规范不合理的内容来对问题进行详细地说明。

第一,集体经济的质量不够高,土地利用率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于农村土地归属权的相关规定,其中说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集体是一个较为复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归农民所共用的,但农民又不能自主地决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对土地进行随意地处置。在农村实施了税费改革等制度后,集体的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收入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农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仅仅是靠农作物来实现,这些收入勉强只够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质量有很好的改善,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自己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还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况,即从农民那里以便宜的价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将其进行高价的转让,从中谋取暴利。这些都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土地过户流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优化。根据目前的相关流程,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农民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主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集体经济的环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在目前,农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会利用这一点将大笔的土地转让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农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第三,在征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农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来执行,但很多的农村干部并不遵从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反而克扣农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农民对于这一现象有很大的不满,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之前论述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具体的规范,这也使得这一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很难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权力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说明。比如土地法中规定财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来进行分配,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力中存在的限制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这就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使得农民集体所应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实,全部流入国库。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在法律中却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途是什么,均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一法律条款被滥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十分少的,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完全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门既是权利部门又是土地征收方,这使得其根本不会考虑农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钻法律的空子,减少对农民土地的补偿,使得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的权益被大大的损害。第三是对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相关的救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对于补偿的标准有争议可以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县级的人民政府根本没有依法设立协调机构来专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案例。因此这项条款就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保护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

3.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征地制度;问题;对策

一、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步伐不断推进。然而,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当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用地的总需求量日益增加时,因经济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征地行为也变得更加频繁。征地过程体现了农村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是农民为了公共利益做出牺牲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征地次数不断增加,征地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愈发受到大家的关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范围限定不严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一定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表述过于笼统,造成了土地征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征用权的滥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满足其建设需要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要获得新增的国家建设用地,使之满足各类项目用地的需要,只有一种途径,那就是征用农村土地,这就使得当地方政府以政绩水平为首要目的进行征地时,就会出现公共利益被经济利益覆盖,从而产生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任意扩大征地范围的现象。征地范围限定不严,使我国的耕地被肆意征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危害到我国的粮食安全,也损害了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的利益。

(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的。我国征地补偿的原则是:土地征收应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项目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是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为准,并且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征收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由省、自治区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自行制定标准。此外,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之和不得高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正常情况下,农民可以从土地不断的获得收益,一旦土地被征收,农民只能获得一次性的补偿,就不再是长期的收益。现有的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来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忽视了耕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价值和发展权价值,计算方法过于单一,并不能适应征地补偿安置实际中的不同类型的要求。此外,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担任中间人角色,征地的时候是按照农地的价格进行相应补偿,但是到二级市场出让的时候却是按市场价格、土地建设用途确定,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差价,征地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根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和国家有关统计显示,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只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①由此看出,在本来就不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下,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并没有更多向农民倾斜,农民自身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相当有限。同时,征地的补偿范围仅限于与土地直接关联的损失,并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不便,不是一种完全补偿,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了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不到位。

(三)征地程序不规范

我国的征地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首先,对征地的相关规定不够详尽。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土地所有制,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却是模糊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乡集体、村集体还是组集体,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设,引发了许多后续问题;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将土地的征收审查纳入规范程序。由于缺乏统一的征地程序,导致了征地过程的不公平;第三,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参与度很低。虽然政府出台了各项政策保证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好的落实政策,所谓的“听证”更多只是政府告知农民最终结果,不是真正的协商过程,有可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加上我国现行征地程序中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农民的利益受损时就无法寻求帮助,这是一种制度的缺陷。

三、完善征地制度的对策

(一)严格限定并缩小征地范围

我国的法律对征地范围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晰,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方法,将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采用明细罗列的方法,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用地需求一一列举,写入法律法规之中,让征地范围有据可依,减少实际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变通空间,可有效防止为了私利而侵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从而缩小征地范围。具体来说,可以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以下几个部分:交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国防军事用地、文教卫生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公益事业用地、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公认或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大前提下,要确保国家只能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地的目的。

缩小征地范围还可以通过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来实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从而不可能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己和他人使用方式,集体建设用地只是限定在集体内部之间进行流转,这严重影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目前,我国处于城市建设用地供应紧张,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低下的状态,当征收土地成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时,势必会给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提供契机,出现滥用征收权的现象。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有利于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从而达到缩小征地范围的目的。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扩大征地补偿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征地虽然是国家强制行为,但应该更多的体现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减少补偿的计划性,引入市场化的补偿机制,综合考虑被征地所属区域的各种因素,从而确定补偿费用。

对于征地的补偿原则,应该突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为主。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色彩,是一种适当补偿,但是没有真正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应该更多的以市场价格为主,对被征地者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征地补偿应该向农民倾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作为土地实际使用者的农民相对于乡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更加公平的补偿,所以,有必要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及实施准则时向农民倾向。

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要实现补偿价格的市场化,就需要将补偿标准纳入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人均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与土地价值相关的各种因素,以市场为基础,确定被征土地的补偿价格。与此相对应,需要建立健全独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及仲裁机构,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和确定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公正的事件,则有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证各方的合理权益。在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时,国家的补偿标准应该作为一个政策的底线,而不该是最高限,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市场化的补偿机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所以,现行法律也支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正的,力求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地者的利益。

对于征地的补偿范围,应该在政策上进行补充和完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是密切联系的,一般来说,补偿范围越广,补偿的标准也就越高。我国现在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很有限,只是对于被征收者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而除此之外的间接损失则未给予补偿,这也是造成我国现行补偿标准偏低的一个原因。对此,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补偿范围扩大化和明晰化,全面考虑失地农民的损失,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将残余土地补偿费和相邻土地补偿费纳入到补偿的范畴当中。这主要是针对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边角土地,可能会导致的土地分割或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的情况,对失地农民进行的一种补偿。我国现在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安置,并且大多为一次性补偿。补偿方式是补偿标准的延伸,所以,应该更多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不能仅仅局限于货币补偿,从而给农民的生活提供充足的保障。例如,可以探索新的安置方式,对不同年龄阶段的采取不同的安置途径。年轻人的征地补偿可以考虑其就业难的问题,加强他们的职业技术能力的培训,从而提高其就业能力;中老年人则可以偏向购买保险,使失地的老年人能定期领到养老金,减少后顾之忧。

(三)规范征地程序,健全监督机制

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将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明确到组集体,这是因为组集体相对于乡集体和村集体人数最少,人格化是最强的。其次,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将土地的征收审查纳入规范的程序,严惩个别投机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第三,改变由政府主导的“单边程序”,提高农民的参与度。要将政府主导的“单边程序”转化为政府与农民共同协商的“双边程序”。政府的“单边程序”不能算作是程序到位,必须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重视在征地补偿程序的设计阶段听取农民的意见。除了保证给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还可以赋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上诉权,这是因为征地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有听证政策并不能保证被征地者的所有权益,赋予其上诉权,当不能达成一致的协商时,被征地者有权利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侯琴.我国地方政府征地补偿研究―以J县为例[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3.

[2] 黄小虎.改革征地制度建议[J].国土资源导刊,2013(9).

[3] 陈承明,张永岳.我国农村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4] 黄晓瑜.征地制度改革的思考[J].农业工程,2012(6).

[5] 杨鹿村,冯春阳.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和补偿问题研究[J].商,2013(13).

[6] 李中,我国征地制度:问题、成因及改革路径[J].理论探索,2013(2).

[7] 闫加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研究[D].济南市:山东大学,2012.

[8] 史瑞娟.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研究[D].烟台:鲁东大学,2012.

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水库移民;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补偿原理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库移民是因兴建水库而产生,其生产安置重点在于解决移民的土地问题,最终要实现移民与安置区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关于水库移民土地补偿,从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单纯着眼于移民获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发展,内容上侧重于移民区土地补偿研究,理论研究主要在移民经济的理论方面。实际上,我国移民土地安置从建国初到现在,主要是通过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的余地愈来愈小,同时受环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区老居民、安置区集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显现。因此,从移民和安置区老居民的同步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权利在安置前后的变化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探讨移民安置中土地权益协调问题既是实际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权利发生转移过程中土地制度建设和政府调控必须面对的问题。

1 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现状

1.1 安置土地来源与调整方式

现阶段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来源,以所有权性质不同来看,一种是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移转安置移民。另一种则是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移转集体的机动地,或开发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产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体利用外迁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没,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政府通过调出安置区集体已发包给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迁移的距离远近可分为:就近后靠、近迁(县内)和远迁(出县)等情形安置。从安置区土地调整变化来看,依据笔者的调查,土地调整的方式可归纳为:“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土地全组调整流转”以及“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等3种模式。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的,则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区选择用于调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选择,或安置区集体为移民划出承包地);其次,结合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安置区土地调整的范围;第三,移民部门实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拨付补偿款到安置区村集体后,部分安置区居民为移民调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最后,移民与安置区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组调整流转的,与上述土地局部调整不同的是安置区集体为移民调整承包地后,将安置区集体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区居民总数进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体成员。至于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的,安置区居民在土地流转调整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和房屋一同作价“出售”给移民,同前述一样,在确定调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安置区村集体则依据移民的购买意向将房屋的购买款拨付给出售房屋的安置区居民,而后安置区居民将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课题小组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汉江集团等单位收集到的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龙滩水电站、瀑布沟水电站、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等12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及部分水库的实地调查来看,现阶段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开垦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按比例分成,安置区居民通过分成弥补调整流转土地损失。第二,通过计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经费,安置区则按照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第三,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具体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与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 安置区土地补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来看,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四种补偿情形:①当农村移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区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原移民集体经济组织;②当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由地方政府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③当农村移民在本省内其他县安置的,项目法人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④当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见,有关行政法规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以“以土地换土地”原则,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

2.2 补偿多少并非依据安置区土地实际状况

从表1的补偿情况来看,安置区土地补偿都是在淹没区征地补偿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并非体现安置区土地本身价值。

第一种方式,将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分成,由于各库区依情况而定标准,使得各库区之间差别悬殊。如:三峡水库移民与安置区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区处理新老居民关系的经济措施》的规定进行,即利用移民投资开垦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进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岩水库和江口水电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园地则按新老居民4∶6分成,显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区居民。这种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实施是在既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下,与安置多少移民的生产安置紧密相关,而与安置区土地状况、土地开垦改造需要的资金关系不紧密,其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此外,由于农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许多安置区居民不愿意把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进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为他们担心耕地面积减少所带来的损失会超过土地改造所创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建设发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政府通过拨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以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耕地。这样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会更愿意将荒地和中低产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非与移民分成。同时,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改造的投资受移民补偿资金总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在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过程中,八年试点(从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开垦面积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难,经调查评价,难以利用。

第二种方式,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虽然人均标准可统一,如:紫坪铺水库、瀑布沟水电站和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分别为1.2万元/人、1.5万元/人和0.9万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补偿安置区土地的补偿就受到影响,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安置区土地状况,转出土地的

集体、农民其土地权益难以获得补偿。第三种补偿方式,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则是以甲地补偿标准替代乙地补偿标准,显然难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2.3 安置区土地补偿未体现其土地权利变化及权益保护

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两个重要阶段,第一,土地征收阶段。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坝区、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实行征收,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秭归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计列了县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投资10 276.10万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1996

隔河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及修编概算报告

按1994年价,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补偿倍数7倍

劣改优耕地面积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计列了迁外县征地费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重庆市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初步设计)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倍,按淹没区各乡镇年产值分别计算补偿,其中草山补偿倍数按5倍计,13 500元/hm2

改造现有耕园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区荒地转让补偿费13 500.00元/hm2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围堰区天峨县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园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县出乡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通过土地转让获得,土地转让费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1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报告

没有计算淹没区土地的补偿投资,按照安置单个移民5 839元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投资

开垦出来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来的土地5∶5分成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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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转出耕地的补偿费用为185 280.00元/hm2,补偿倍数8倍;实际执行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每个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龙泉驿区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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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实际执行时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每个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郫县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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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成都双流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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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大邑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试点移民安置规划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均采取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区补偿标准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汉江集团

2008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水浇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312 000元/hm2;旱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204 000元/hm2,其他地类都有详细的补偿标准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河北滩安置区水浇地补偿标准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内部流转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没补偿投资进行安置;异村流转的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修订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

247 92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补偿,每个移民9 000.00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8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553 20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311 040元/hm2

经计算,为移民配置土地的补偿标准为311 040.00元/hm2,与鲁地拉水电站旱地征收标准完全一致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二,安置区土地调整阶段。为保证移民有一份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来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划定或自主选择的安置区内

获得部分土地。两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安置区土地补偿问题对于协调水库移民安置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查,首先分析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从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原因、范围和补偿原则等方面阐明了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体现农地价值等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其一,安置区的土地补偿,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获得的补偿来看,均未体现对安置区土地权益的保护;其二,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其补偿范围既包括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应依据安置区土地资源状况和调出土地的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淹没区集体、移民和安置区集体、居民应获得同等补偿,并力求体现农地价值。

关键词 水库移民;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补偿原理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库移民是因兴建水库而产生,其生产安置重点在于解决移民的土地问题,最终要实现移民与安置区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关于水库移民土地补偿,从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单纯着眼于移民获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发展,内容上侧重于移民区土地补偿研究,理论研究主要在移民经济的理论方面。实际上,我国移民土地安置从建国初到现在,主要是通过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的余地愈来愈小,同时受环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区老居民、安置区集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显现。因此,从移民和安置区老居民的同步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权利在安置前后的变化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探讨移民安置中土地权益协调问题既是实际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权利发生转移过程中土地制度建设和政府调控必须面对的问题。

1 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现状

1.1 安置土地来源与调整方式

现阶段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来源,以所有权性质不同来看,一种是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移转安置移民。另一种则是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移转集体的机动地,或开发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产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体利用外迁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没,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政府通过调出安置区集体已发包给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迁移的距离远近可分为:就近后靠、近迁(县内)和远迁(出县)等情形安置。从安置区土地调整变化来看,依据笔者的调查,土地调整的方式可归纳为:“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土地全组调整流转”以及“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等3种模式。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的,则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区选择用于调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选择,或安置区集体为移民划出承包地);其次,结合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安置区土地调整的范围;第三,移民部门实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拨付补偿款到安置区村集体后,部分安置区居民为移民调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最后,移民与安置区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组调整流转的,与上述土地局部调整不同的是安置区集体为移民调整承包地后,将安置区集体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区居民总数进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体成员。至于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的,安置区居民在土地流转调整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和房屋一同作价“出售”给移民,同前述一样,在确定调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安置区村集体则依据移民的购买意向将房屋的购买款拨付给出售房屋的安置区居民,而后安置区居民将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陈银蓉等: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现状与补偿原理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课题小组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汉江集团等单位收集到的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龙滩水电站、瀑布沟水电站、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等12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及部分水库的实地调查来看,现阶段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开垦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按比例分成,安置区居民通过分成弥补调整流转土地损失。第二,通过计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经费,安置区则按照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第三,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具体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与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 安置区土地补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来看,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四种补偿情形:①当农村移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区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原移民集体经济组织;②当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由地方政府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③当农村移民在本省内其他县安置的,项目法人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④当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见,有关行政法规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以“以土地换土地”原则,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

2.2 补偿多少并非依据安置区土地实际状况

从表1的补偿情况来看,安置区土地补偿都是在淹没区征地补偿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并非体现安置区土地本身价值。

第一种方式,将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分成,由于各库区依情况而定标准,使得各库区之间差别悬殊。如:三峡水库移民与安置区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区处理新老居民关系的经济措施》的规定进行,即利用移民投资开垦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进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岩水库和江口水电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园地则按新老居民4∶6分成,显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区居民。这种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实施是在既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下,与安置多少移民的生产安置紧密相关,而与安置区土地状况、土地开垦改造需要的资金关系不紧密,其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此外,由于农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许多安置区居民不愿意把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进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为他们担心耕地面积减少所带来的损失会超过土地改造所创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建设发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政府通过拨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以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耕地。这样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会更愿意将荒地和中低产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非与移民分成。同时,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改造的投资受移民补偿资金总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在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过程中,八年试点(从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开垦面积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难,经调查评价,难以利用。

第二种方式,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虽然人均标准可统一,如:紫坪铺水库、瀑布沟水电站和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分别为1.2万元/人、1.5万元/人和0.9万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补偿安置区土地的补偿就受到影响,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安置区土地状况,转出土地的

集体、农民其土地权益难以获得补偿。第三种补偿方式,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则是以甲地补偿标准替代乙地补偿标准,显然难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2.3 安置区土地补偿未体现其土地权利变化及权益保护

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两个重要阶段,第一,土地征收阶段。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坝区、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实行征收,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偿;第

表1 水库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对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报告年份

Reports year

报告名称

Reports name

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报告提供单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秭归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计列了县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投资10 276.10万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1996

隔河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及修编概算报告

按1994年价,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补偿倍数7倍

劣改优耕地面积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计列了迁外县征地费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重庆市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初步设计)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倍,按淹没区各乡镇年产值分别计算补偿,其中草山补偿倍数按5倍计,13 500元/hm2

改造现有耕园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区荒地转让补偿费13 500.00元/hm2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围堰区天峨县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园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县出乡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通过土地转让获得,土地转让费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1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报告

没有计算淹没区土地的补偿投资,按照安置单个移民5 839元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投资

开垦出来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来的土地5∶5分成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

安置区转出耕地的补偿费用为185 280.00元/hm2,补偿倍数8倍;实际执行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每个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龙泉驿区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实际执行时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每个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郫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成都双流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大邑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试点移民安置规划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均采取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区补偿标准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汉江集团

2008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水浇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312 000元/hm2;旱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204 000元/hm2,其他地类都有详细的补偿标准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河北滩安置区水浇地补偿标准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内部流转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没补偿投资进行安置;异村流转的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修订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

247 92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补偿,每个移民9 000.00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8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553 20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311 040元/hm2

经计算,为移民配置土地的补偿标准为311 040.00元/hm2,与鲁地拉水电站旱地征收标准完全一致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二,安置区土地调整阶段。为保证移民有一份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来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划定或自主选择的安置区内

获得部分土地。两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图1 水库移民安置土地补偿支付与土地权益变化示意图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从安置前后土地权益的变化来看,对于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原来共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独自享有的使用权消失,在安置区移民重新获得承包土地,与安置区原居民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整体搬迁的集体则获得相应的土地权利补偿;而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仍然存在,但随着集体成员发生变化,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发生变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这样,移民通过“以土地换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权益获得了保障。同时依据国务院471号令,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而安置区为移民异地重建家园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项资源,其重建成本从淹没区征地补偿中列支,安置区集体或居民由此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安置区居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份额减少,能够获得的承包土地减少。同时,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补偿方式未与安置区土地的状况、流转土地的数量质量结合,安置区土地难以获得对等补偿,土地权益受损,其未来发展也缺乏相应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水库移民土地补偿机理是以淹没区土地的征收为基础,以落实移民安置区域和获得安置土地为目标。对于安置区土地的补偿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从实行的补偿情况来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或按库区土地征收标准),安置区土地补偿什么?补偿谁?补偿标准是什么?并不是从安置区土地权利变化,利益受损的角度出发,其土地补偿大小受限于淹没区土地补偿的多少,并因不同时期、不同库区而制定不同的补偿办法,安置区与淹没区并非同等对待。

3 安置区土地补偿原理

3.1 获得补偿的原因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被迫让出被淹没(占)的土地,依法应予以补偿,并保证其安置。而安置区集体、居民同样转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权益也应获得补偿。在这过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额赔偿,并保证移民生活生产得到长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来,安置区土地权益发生移转的同时增加了安置区资源环境压力,会对安置区原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仅安置区土地使用权流转应予以足额的补偿,其安置区资源环境的补偿也应予以考虑。根据卡尔多-希克斯社会福利改进标准,需要对受影响的权利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改进。因此,在政府安置规划确定或者移民自愿选择的安置区,根据政府制定的生产生活用地安置标准,伴随着安置区集体或者居民转出相应区域内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移民使用,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

3.2 补偿范围

依据我国宪法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其土地归一定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因其身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因此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权,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具有共有关系的特点,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难说清楚,与现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关系有所不同。因为,集体土地不因其成员不存在或退出集体组织可按份额分割出份额,同时农户也不能就其份额设定相应的他项权利;而在土地承包时,农户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户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生产过程中,以独立的经济主体存在,享有其权益。这样,农户在土地权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义务承担上也并非共同承担,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过对安置区土地的重新调配,移民获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体成员身份,实际上安置区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拥有了安置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虽然安置区土地未发生变化,但已是一个由新成员加入的新集体共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关系相应发生了变化,移民也由此获得了在集体土地中的各项权利。因此,安置区土地的补偿范围既包括对剩余承包期或者长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出方的补偿,也应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否则,安置前后,安置区原居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益中享有的权益是随着移民的到来而受到了损害。

3.3 补偿原则

3.3.1 淹没区移民和安置区集体、移民、居民获得同等福利补偿

根据帕累托状态标准,如果对既定资源配置的状态予以改变,而这种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其他人境况至少不因此而变坏,则这种变化就增加了社会福利,或称为帕累托意义下的福利增进。美国经济学家卡多尔、希克斯先后重新对福利标准进行考察,在帕累托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偿原理。如果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补偿,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来有所提高,那这样整个社会福利是增加的,这种变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受益群体在完全补偿受损群体后仍有剩余,那么,这种变化也是一种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

兴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在安置区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安置区资源禀赋一定的条件下,移民的迁入,使单位居民的资源拥有量减少,移民的迁入对安置区有形的资源(土地、水资源等)消耗的同时,也对安置区的生态环境等带来了压力,这都造成了原来安置区内的居民福利条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区内获得土地资源,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要求,就要对安置区内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并且使这部分货币补偿给安置区居民带来的效用等于因为移民的迁入而承受的损失,这样才能使移民的迁入,在不影响安置区内居民福利的情况下,自身的福利条件得到改善。同样,由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移民失去了原有的农地、房屋等财产,福利受损,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安置等补偿其损失。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区则因为工程的建设,获得电力、旅游、企业增收、城镇发展等利好,福利条件得到改善。按照社会福利改进标准,则受益群体的福利增加应弥补利益受损方的损失。显然,无论是淹没区集体、移民还是安置区的集体、居民权益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从社会福利改进要求来看,补偿以弥补受损人福利损失获得完全补偿为原则的。

3.3.2 依安置区土地资源和调出土地状况确定补偿标准

农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障,每一块农地的价值的高低与所处的位置和区域密切相关。由于各安置区的土地资源禀赋条件、人地关系、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移民的到来对各安置区产生不同影响,同时调配出来用于安置移民的农地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标准应以安置土地的状况而定,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随着移民在安置区获得土地,安置区土地补偿应获得来自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损失的补偿,类似于安置区原集体土地权益一并转移至新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的资金则来源于淹没区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可参照安置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补偿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以保证“两区”(安置区、淹没区)土地权益移转采取统一的补偿原则。为体现公平,以及未来共同发展,将移民享受的电价、低息贷款等优惠,后期扶持政策等与安置区原居民,特别是土地调出户同享,以使“两区”的福利损失补偿获得同等的待遇。

当然,从农地价格的计算方法来看,现行农地价格有农地基准地价、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地价、农地标定地价等。在实际的农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据上述方法参考安置区市场成熟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位置、交易的个别因素等情况确定。

4 政策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安置区土地在安置中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明确了淹没(占)区土地权益,移民以土地安置应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仍沿用土地调整或调剂(有偿)等方式解决,安置区土地补偿的性质、原则、补偿范围等缺乏法律规定,使得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获得合法保护。理应进一步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明确集体、农户在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权益。明确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使安置区居民因移民迁入而造成土地权益损失获得的补偿具有法律依据。

4.2 理清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明确补偿对象和原则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下游地区是受益区,而淹没区和安置区则由于工程建设其利益受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水利水电开发已由政府主导型向业主企业负责型转变,兴建水库虽是国家或区域性的重大战略,但业主则通过水资源的开发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工程业主作为投资主体,除负责解决工程成本投资外,追逐并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回报,而淹没区、安置区牺牲了土地等资源。根据公平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淹没区、安置区的土地资源价值理应得到体现,其福利损失应获得补偿。因此水利水电开发的增值收益应该在业主、淹没区和安置区居民之间分享,应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区分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平衡受益区和受损区的利益。

4.3 改进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真实体现安置区农地价值

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水库移民安置中征地补偿费用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倍数计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而安置区土地补偿也是以淹没区土地征收补偿款为基础。因此,目前通过市场机制,调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经济基础。事实上,这种定价方法既不能保证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无法确保安置区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当然也无法使移民和安置区居民获得福利改进。因此,应通过逐步实现征地补偿的完全补偿,实现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市场化,即征地补偿标准实现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补偿,有利于移民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与被征收前等质等量的承包地,这样既实现了移民的农业安置,也确保了安置区土地获得足额补偿,并可通过价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区居民流转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操作上,可参照我国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等,使农用地地价与城市地价一样逐步走向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土地补偿标准不再以产值为标准,而是以地价为标准,综合考虑供需、区位等相关因素而确定。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成楠.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模式对安置区居民的影响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0:19-23.[Cheng Nan.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Land Circulation Pattern on Local Residents in Resettlement Area [D].Wuhan: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10:19-23]

[2]刘灵辉.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0:36-37.[Liu Linghui. Research on the 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of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 [D].Wuhan: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10:36-37.]

[3]段跃芳,戴尚安.三峡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水利经济,2002,(3):34-37.[Duan Yaofang, Dai Shanga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Rural Resettlement [J].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 2002,(3):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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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凯文.水库移民安置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Yao Kaiwe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Research [M].Beijing: 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ess, 2008.]

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征地制度;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成为一种必然。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它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节约征地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征地制度存在着许多不适应时展的因素,它的弊端日益凸现,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征地制度是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违法操作,致使征地制度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权益,并造成很多不稳定因素。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征地权滥用

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也缺少相应的程序来判定一项事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此笼统的规定对征地权力的滥用留下了空间,导致地方政府任意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导致扩大了征地范围,滥用征地权,现在所有的项目,不管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用地都由政府说了算,都在进行征收,而绝大多数是在借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一些房地产商炒地、圈地、滥占乱用农地等时有发生。

(二)征地程序不完善

首先,征地信息公开不充分。在征地过程中,关于征地的面积、补偿的标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等信息公开非常少,由县、乡政府和村干部进行“暗箱操作”[1],对农民利益进行层层盘剥。其次,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不能对补偿方案进行平等协商。再次,缺乏征后跟踪检查。一旦征地手续办完,征地程序即告结束,至于征后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则无人过问,导致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广泛存在。最后,缺乏征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我国很多地区的征地补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建立起土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

(三)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进行一定的补偿,但现实中征地补偿却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只按照其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其补偿“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补偿金额是基于农地收益计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收益;而且土地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土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因此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第一,以“年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现代农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及休闲观光农业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农业,土地产出的价值已不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通常会导致土地价格的上涨,但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度中却未考虑这部分增值因素。第三,没有考虑土地的区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补偿分配不合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非常混乱,导致土地补偿费分配上出现了“乡扣留”、“村扣留”,以至某些有权人士私分土地补偿费的现象,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引发许多社会问题。[2]目前在城镇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多数地方征地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被征地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得60%-70%,三者间的利益分配极其不合理,尤其是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不仅被排斥在土地转让的讨价还价之外,加之乡镇政府还常常以各种借口层层截留农民的土地收益,农民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实在是少之又少[3],真正到达农民手中的钱款仅仅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大部分被集体截留。

二、现行征地制度对失地农民造成的侵害

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获益最大的是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则是最大的受害者。目前大多数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以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为主,由农民自谋职业,这种安置方式简单易行。但失地农民也由于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丧失而逐渐生活窘迫,生活没有保障,失地农民变成“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流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心理负担增大

我国农民由于受传统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心里土地已经成为他们的“命根子”,土地是他们的全部希望和寄托,几千年来,他们依靠土地生产、生活,养育后代,一旦失去土地,心理则“无着落”,丧失了对生活的寄托和希望。据统计,失地农民由于对城市生活不适应,普遍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心理负担增大。

(二)生活无保障

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一下子没有了生活来源,他们吃饭、住房、穿着开销等问题接踵而来。就全国来看,虽然征地补偿费存在差异,但补偿标准都比较低。按现在的物价消费水平, 征地补偿款在非常节约的情况下最多只能维持6年,事实上,很多农民缺乏长远规划,有限的补偿费很快就会用完,他们在短期内就会陷入困境,连最起码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征地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由于征地出现“返困”现象。

(三)就业无保障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主要有[4]:一是招工安置。在现行的用人制度下,失地农民就业只是临时的,随时都有可能再失业,这种安置方式现在基本上不用了。二是外出务工。有的农民失地后,背井离乡到外地打工。由于他们没有技术特长,缺乏年龄优势,加上现在城市就业压力大,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使找到,也是一些低技术含量的职业,而且很不稳定。三是个体经营。部分失地农民利用征地补偿费做生意,进行自主创业,但自主创业不但要有市场,还要有经营头脑,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靠这种就业方式就业的为数不多。

(四)养老无保障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农民还主要是依靠子女养老,农民老了之后,他们仍然有一份土地,子女可以通过耕种父母的土地获得收入来赡养父母。失去土地后,如果子女在就业、收入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稳定性,养老也就出现了问题。

(五)健康无保障

对于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来讲,经济上会更为紧张,更无钱看病了。他们有病不敢进医院,不敢找医生,如果是小病,一般认为拖一拖就会好,一旦得了大病,他们分得的土地补偿金往往难以填补巨额的医疗支出,致使许多农民不得不选择放弃治疗,而牺牲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

三、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严格限制征地范围

违法征地行为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要保护耕地,规范征地行为,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首先,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其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受益主体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其二,公共利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三,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次,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建议将划拨土地范围作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如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国防设施、国家机关及地方机关建设用地、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征收,而其他的项目则应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二)完善征地程序,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维护失地农民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保障农民在征地中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具体包括:(1)知情权。征地前,有关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2)参与权。将拟订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清理土地等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3)司法最终裁决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 农民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有权提出异议并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法院作出最终裁决。[5]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首先,提高补偿标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现代都市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土地的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的预期收益,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其次,扩大补偿范围。遵循各国通行做法,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地上物补偿、残余地补偿、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以及生态环境效益补偿。再次,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应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淡化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把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分给农户,由他们自主管理和经营,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四)重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维权主体

我国法律十分抽象、笼统地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形成了“人人有权,农民无权”的现象。根据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现状,笔者认为在今后数年内应重构农村产权组织,对其进行公司化法人机关改造,农民集体应当成为一个法人,应当按照法人来组织代表机关,运行它的财产。农民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为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的权力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监督机构[6,7],农民集体成为独立的维权主体,政府征用土地直接与农民集体协商,这样农民集体的积极性和维权意识会明显提高。

(五)加强技能培训,增加劳动就业

政府和征地单位在付给农民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在现代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发挥作用,使失地农民逐渐走向市场化。他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帮助就业:一是提供就业服务。政府、用地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鼓励企事业单位多招本地失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再就业。二是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提供资金保障,加强职业培训。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就业技术的掌握。三是制订优惠政策,减免税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此,政府必须尽快构建完善的农民现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保障广大农民再就业。

(六)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征地主体、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保障费用。建立农民个人帐户,实行储备积累,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资金以征地主体出大头、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交费为主要渠道,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切实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杨春禧.论征地程序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05(5):115-118.

[2] 陈家贵.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分析与对策研究[D].西南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4.

[3] 曹宗平. 论我国征地制度的内在缺陷[J]. 经济学家,2005(5):60-65.

[4] 张思军. 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分析[J].理论参考,2006(1):52-54.

[5] 慎先进, 董伟.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3):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