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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

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

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

引 言

1999年我国开始股份期权试点;2005年8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2005年10月《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份回购、股票发行、高管任期内转让股票等进行了修订,为上市公司全面实施股权激励消除了法律障碍;200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正式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纷纷开始尝试股权激励。由于股权激励在我国实际应用时间较短、监管政策影响大、操作难度大,因此本文选择2006—2011年的实施数据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总体趋势、企业性质、行业特征、激励对象、激励模式、股票来源、激励幅度、激励期限、指标体系方面的应用特征,以更好地开展股权激励工作。

一、总体趋势分析

笔者收集、整理了自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关于股权激励的信息,得到样本数据(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应用数量较少且各年样本数波动幅度较大,2007年、2009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样本分别仅有13个与20个,2008年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高达80.3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用总体趋势是公布数、实施数都在波动中有所增加,特别是从2010年起股权激励应用数据有了明显增多的趋势,但是股权激励终止数波动幅度仍较大。

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环境以及监管环境的变化。2007年3月证监会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了公司治理整改后才能实施股权激励,直接导致2007年公布股权激励的样本数大大减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国内外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股价持续下跌,公司业绩大幅下滑,股权激励业绩目标难以完成,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终止股权激励。同年证监会陆续推出的3个《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推出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都从严规范了股权激励,在激励对象、行权指标、股份来源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原来制定的方案与规定不符而自行选择终止。在经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背景下,监管政策对行权条件的提高间接地将股权激励应用范围限定在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为了鼓励业绩较差的公司选择股权激励以激励管理层努力提升公司业绩,监管部门对因期权费用而导致亏损的公司可以放松对其的退市管制(吕长江等,2011)。随着经济的回暖以及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完善,2010年以来股权激励逐步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二、企业性质分析

表1实施股权激励的147个样本中,经收集、分析、整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27个,占总数的18.37%,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20个,占总数的81.63%。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受政府调控影响较大,多数高管是政府直接任命且公司业绩与其努力程度相关性不明显,因此对股权激励的应用没有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出于对防止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考虑,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体现了“重约束、轻激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条件严格: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审批程序严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才能实施,同时还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3.方案设置严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需严格控制激励对象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授予股权时业绩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水平及同行业平均水平;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对于董事、高管授予的股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任期)期满后行权。

4.收益水平控制严格: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不得超过40%,超过部分不得行权。这一规定影响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灵活性,不能针对不同国有企业的产业竞争环境、产权行使方式、企业目标定位等作出区别对待和灵活安排(辛宇、吕长江,2012)。

三、行业特征分析

经对实施股权激励样本中行业分布特征的分析整理,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用在各个行业中分布不均匀,并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与信息技术业。在147个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中,有59.18%的样本属于制造业,有16.33%的样本属于信息技术业。在制造业中,实施股权激励比重最大的是“机械、设备、仪表”,其次是“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再次是“医药、生物制品”与“电子”。这些行业中大部分企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高,未来收益空间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严重,行业竞争激烈,对管理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的依赖程度大,因此对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较大。

四、激励对象分析

经对股权激励样本中激励对象的分析整理,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仅限于高管与核心员工,且核心员工的激励比重从2010年起有了明显增加的趋势。目前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均不包含普通员工,这是由于普通员工的努力程度与公司股价之间的联系较小,个人贡献率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微乎其微,如果将其纳入激励对象,难免会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和行为,股权激励难以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作用(徐海波、李怀祖,2008)。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数据中,仅激励高管的有7个,仅激励核心员工的有4个,其余样本均包含高管与核心员工,这些数据所反映的特点与徐宁对2006年至2009年的统计研究结果一致,即多数上市公司摒弃了集中在高管层与扩展到全员的两种极端范式,而是倾向于由高管层、核心员工等核心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激励契约(徐宁,2012)。

五、激励模式分析

经对实施股权激励样本中激励模式的整理分析,得到样本数据(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股票期权的应用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但限制性股票的应用呈现出了逐年增加的趋势。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中,只有斯米克采用了单一的股票增值权,永新股份、英飞拓、爱施德采用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混合模式,得润电子、正泰电器与三花股份采用了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混合模式,单一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样本占68.03%,单一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样本占27.21%。上市公司偏向于选择股票期权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股票期权不需要当前实际付出资金,也不发生实际现金流出,而且未来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李曜,2008)。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性偏向也反映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待激励对象时重激励、轻约束的特点。

六、股票来源分析

经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样本中股票来源方式的统计分析,发现定向增发占绝对主导地位。在147个样本数据中,选择定向增发的比例高达95.24%,选择二级市场回购的比例为3.4%,选择大股东转让的只占1.36%。产生这种选择性偏向的原因在于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2006年9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2008年3月《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先由上市公司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1年内授予激励对象。由此股票来源实际上只有定向增发与回购两种方式,定向增发由于简单易行,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选择最多的方式。

七、激励幅度分析

经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样本中激励幅度的统计分析得到图1,其显示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幅度较低,主要集中在5%以内。在147个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数据中,激励幅度在5%以下的占76.19%,激励幅度最小的为恒丰纸业0.269%,激励幅度最大的为德美化工10%。造成激励幅度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实施股权激励时,给予激励对象的股权越多,激励对象进行信息操纵的欲望越强(罗富碧,2009);其二,激励幅度越高,承担的成本费用越大,2006年伊利股份与海南海药均由于激励幅度较高而出现了财务亏损(张军,2009);其三,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八、激励期限分析

经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样本中激励期限的统计分析得图2,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主要集中分布在4~5年之间,除了有效期为3年的样本外,其余样本均呈现出有效期越长样本数据越少的特点。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的设计偏短。这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有效期的上限为10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的下限为5年;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门槛设置较低,有福利之嫌。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因为他们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因为行权业绩目标短期内可能易操纵,但长期来看,这些指标总会反转,不可能一直纵。此外,长期激励有效期使每期行权的数量大幅降低,这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吕长江等,2009)。

九、指标体系分析

经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样本中指标体系的分析整理,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指标体系设置不严,主要侧重于会计利润指标而缺乏对现金指标与市值指标的考虑。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数据中,同时设置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的有36个,占总数的24.49%,只设置行权条件的有111个,占总数的75.51%,在指标运用方面主要侧重于会计利润指标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增长率,使用现金指标的只有华菱钢铁与威创股份,使用市值指标的只有华星化工与苏泊尔。会计利润指标更多地衡量了企业的短期业绩,难以反映企业的长期业绩,因此容易诱发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损害股东利益,而现金指标和市值指标则比较客观,不易受激励对象的操纵,且市值指标还能克服会计利润的短期性(吴育辉、吴世农,2010)。

十、结论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性激励手段在我国应用时间较短,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用特征的系统分析,能及时了解其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监管部门更好地开展股权激励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还能为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吕长江,严明珠,郑慧莲,许静静.为什么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计划[J].会计研究,2011(1):68-75.

[2] 辛宇,吕长江.激励、福利还是奖励:薪酬管制背景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定位困境[J].会计研究,2012(6):67-75.

[3] 徐海波,李怀祖.股权激励对象选择模型分析[J].管理工程学报,2008,22(1):109-112.

[4] 徐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对象的选择与动态分布——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25(3):25-30.

[5] 李曜.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的比较研究[J].经济管理,2008,30(23):11-18.

[6] 罗富碧,冉茂盛,张宗益.股权激励、信息操纵与内部监控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学报,2009,24(6):660-665.

[7] 张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5):32-36.

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并未涉及股权激励机制,但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对股权结构的再调整,从而使得引入对高管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成为可能。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将对经营者的部分现金奖励转化为股票权,调整公司股本结构,划出一部分形成经营者的股票权,用于设立经营者岗位股、干股,奖励业绩良好的经营者,对有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同的经营者,实行使其无形资产投资形成股权,通过股票转让形成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或在公司增扩股中形成经营者股权,是一种对高管实行的长期激励手段。从本质上说,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条件的股权结构的再调整。相关研究表明,美国《财富》1000强上市公司的90%以上的企业都实施了股权激励机制,且总体效果较好。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表现

在我国,受历史原因及认识的局限,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没有规范的激励途径,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源于两方面: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中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不完善。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确定持股比例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以往的业绩来确定受益人的持股比例,即以酬劳过去为主,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而股权激励的根本目标恰恰在于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因而,上述确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方案中各期兑现份额固定,不利于对受益人的长期有效激励。我国股权激励方案受益人不论按照一次性兑现,还是逐期兑现方式,各期或到期兑现的股权数量一般都是固定的。在规范的资本市场上,股价能够在大体上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但在我国当前股价与业绩相关性不够强的资本市场,各期兑现份额固定的设计无法对受益人进行长期有效的激励。

2.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失真。在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评价是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方式的重要依据,但我国现有的业绩评价体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业绩评价指标要求不尽合理,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倾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方案的激励作用;二是业绩评价指标设计的内容不够全面。大部分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对方案受益人的业绩考核往往局限于某项或某几项财务指标的考核,单纯的财务指标只能反映过去的业绩,不能提供创造未来的动向。另外,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财务指标往往不一定能够真实地反映业绩水平,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重新设计势在必行。

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是股权激励作用实施必要的客观环境,波动剧烈的市场将影响对股权收益做出明确的预期,削弱股权激励作用。同时,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依据是收益人的业绩评价标准,这与股票市场对股价进行正确估值密切相关。缺乏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机制就会失去实施的客观依据。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权激励机制产生的影响

若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一方面上市公司将成为利益共同体,且将建立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从而为形成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奠定基础。但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这两方面我们应等同视之。

1.资本市场资产定价功能逐步恢复并完善。资产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基础的功能之一,它是资本市场推动存量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重组、并购活动有效进行的前提。在股权分置时代,我国资本市场带有一定的投机性质,一些企业上市是为了圈钱,个人投资是为了投机,公司资产价值的高低只能用“净资产”来估计,因而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这样的规定。其重要原因是这个市场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而丧失了资产估值的功能,或者说缺乏科学的估值标准。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产的估值标准显然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的规定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资产估值的核心理念将从“账面”转向“市场”,将从“过去”转向“未来”。从资产估值的角度看,“净资产”这样的指标将不断淡出,持续成长能力、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现金流等将成为资产估值的核心因素。

2.公司短期激励目标转化为长期激励目标。股权分置时期,控股股东的利益不是通过资产市值变动来实现,而主要是通过高溢价融资来实现。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非流通股股东把利益的攫取主要放在流通股股东身上,而不是放在提高盈利水平、提升公司竞争力上。他们通过基于股权分置的高溢价融资,攫取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自身资产价值的快速增值,基本上不关心资产市值的高低。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大股东的目标函数与公司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资产市值的最大化成为全体股东的共同目标,也成为考核经营管理层的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实施的激励将从短期效应转向长期发展。

3.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表现为“一股独大”的局面。而股改后,上市公司股权将可能高度分散化。股权高度分散化,意味着上市公司不存在责任股东意义上的大股东,即使现今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也难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责任股东。这类机构投资者只是更大的市场投机者,从利益趋向上说,他们更多地关心公司的短期利益,无法承担对公司高官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的角色。因此,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一定会从“一股独大”演变成“内部人控制”。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机制并不发达的社会,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危害可能更大。

4.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频繁发生虚假信息披露,主要原因是其财务标准难以达到上市或再融资标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控股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共同的趋向,主要通过资产市值的成长来实现,再加上如果实施期权制度,那么,包括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层在内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具有更加强烈的造假动机。这就是为什么在成熟市场国家虚假信息披露也难以禁止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何防范更加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股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

(一)基于宏观层面的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

1.加快建立健全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还远不够规范有效,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后,这一问题可以得到缓解,但市场投机行为是多因素的结果,为此,还应做好其他的一些工作:一方面,完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因而证券监督部门要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持股、薪酬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对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另一方面,减少行政部门对股市的过多干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解、约束和制衡机制作用,使股价尽可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经营者的工作业绩。

2.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者的高素质,有利于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在国外成熟市场下,上市公司经营者由董事会选拔和任命,选拔和任命的标准主要是经营者的能力和才能,被选拔出来的经营者若表现不佳或损害公司利益,随时可以罢免。

就我国而言,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一般由政府部门行政任命,企业家价值难以实现。为此,需要逐步弱化政府在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任命过程中的作用,逐步把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推向市场,尽量按照经营者队伍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营造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建立权威性的经营者资质评价中心和科学的测评体系,为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进入,提供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

3.健全科学的考核业绩标准。股权激励是根据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经营业绩而确定给其多少报酬的一种激励机制。科学的业绩评价标准将为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提供一个度量的尺度。为此,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客观地评价、记录企业的经营业绩尤为关键。在本着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的指标设定原则下,评价指标体系应尽量全面,除包括体现公司经营者业绩的财务指标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偿债能力等外,还要考虑一些非财务指标,包括经营者的敬业程度、员工对经营者的满意程度和认同程度等因素。

4.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科学化。在国外成熟市场下,股权激励方案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然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通过监事会与董事会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相互制衡,切实发挥出监事会在推动和监督公司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作用。此外,应当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及时了解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防止公司利用实施股票期权的名义炒买炒卖本公司股票,防止经营者通过操纵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和公司内部消息的时间而轻松获利。

5.关注股权分置改革后出现的问题。所谓“出现的问题”主要指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为防止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适当改革现行的带有鲜明散户特征的交易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何防范更加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在全流通条件下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将意味着中国的证券监管必须完成从股权分置时代的全能型监管到透明度监管的过渡。

(二)基于微观层面的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

(1)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带有福利性质。

(2)购股规定。购股规定指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售股规定。售股规定是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

(4)权利义务。在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5)股权管理。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人的比例等。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在国内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人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

(6)操作方式。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售股规定中,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而北京规定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权利义务则包括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股权管理则规定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关于股权激励方式中的操作方式,目前,我国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1.

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

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范文第4篇

如何把握股权激励的度,在国内外都是难题。搞不好就会发生类似于海南医药式的过度激励,或者出现海尔多名高管在股权激励之前挂冠而去的事。

股权激励本意在平衡股东与管理层权益,在高管信托责任监管难以到位、股东权利虚置的情况下,通过股权方式,将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达到管理层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的目的。但也因为如此,股权激励很容易蜕变为企业内部人员的利益瓜分,或者由于激励不到位,而无法起到激励管理层之效。

为此,中国证监会在5月6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这是在行政审批上提高管理层过度自我激励的成本。

过度激励的案例比比皆是。伊利股份今年1月31日宣布因集中计提股权激励费用,导致2007年度亏损:营业利润亏损971万元,每股收益-0.22元。伊利股份解释,是因为公司2006年施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伊利股份5000万份期权,这笔巨额费用分摊到公司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薪酬科目中,淹没了伊利2007年前三季度3.3亿元的净利润。

海南海药紧随其后。该公司3月6日公告,称因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导致公司2007年年度出现约5000万元的净利润亏损。这也意味着海南海药23365位股东(截止2007年9月30日),在2007年不但没有利润可分,还要为自家60个管家高达7220万元的管理费买单。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财务分析专家夏草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几乎所有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在公告前后它们的股价大都呈现“V”型走势,公布前股价莫名下跌,达到一个阶段低点后公司突然停牌公布激励方案,之后股价迅猛上涨。这种明显的价格走势,显然是为提高激励价格营造氛围。

这些公司或者不甚重视股东的权益,或者蔑视自身作为公司高管的信托责任,或者为了日后考虑希望降低目前收益。但无论为了何种原因,以股权激励为名,剥夺其他股东的应得收益,显然是内部人的自肥之举。

海尔的情况则完全相反。4月17日,青岛海尔公告,宣布包括董事王召兴、张智春,独立董事王超和副总经理张世玉集体辞职。此前2月,公司董秘纪东已经辞职,5位元老级高管集体离任,以人事地震形容并不为过。

对于海尔高管离职,资本市场以暴跌加以回应。海尔高管离职原因,分析众多,与海尔内部人事、业务整合有很大关联。但这些高管离职之后,有两个动作,其一就是选择抛售股票,以曾经的内部人身份,表达对于海尔未来业绩的不信任。这与海尔不尽如人意的市场份额与股价表现,合为双重的打击。

真正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辞职的高管放弃了丰厚的股权激励。在2006年青岛海尔制定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中,王召兴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将得到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7%),仅次于董事长杨绵绵的300万股;而张智春、张世玉也分别得到100万股;原董秘纪东则将获得80万股,按照公司确定的7.63元/股的行权价格,这些高管都将身家超过千万元。

平白放弃千万元财富,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得到的。

可能原因之一,被激励者难以解决激励资金来源,激励对象行权资金需自行安排。海尔前董秘纪东曾说,“(海尔)集团和公司都不会提供一分钱。”郑培敏也表示,荣正作为财务顾问,不会为激励对象提供融资服务。纪东本人所获80万份期权,行权所需资金至少在600万元,被激励者如何筹钱融资是个大难题。

可能原因之二,被激励者并非公司核心阶层想激励者。时过境迁,在2006年被激励者,到2008年也许就不是公司所需要捆绑的人才,双方心知肚明,在获得一笔交易后,双方心照不宣以体面的方式解除原先的协议。海尔从2007年开始实行的战略调整,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可能原因之三,或者公司业绩将出现全面下滑,预计无法达到行权条件;或者原高管有了更好的去处,如王超所投奔的太平洋证券,就是股价大涨的妖股,其收益会比海尔好得多。而其他几位则因信息所限,无从揣测。

对于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计划是使团队利益结为一体的绳索,可以与其他股东展开集体博弈;对于正在改变战略的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变更突现出内部的矛盾,或者说,股权激励无论在海南医药,还是在青岛海尔,都没有能够成为正确的使高管信托责任更加明确的激励机制,因此目前所面临的种种质疑,反而成为分割高管与股东利益的鸿沟。

实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RAROC; 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 绩效评价; 商业银行

1. 问题的提出

经营者激励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激励性股票期权(ISO: Incentive Stock Options)、无条件股票期权(NQSO: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股票增值权(SAR: Stock Appreciation Right)、股票赠与(SG: Stock Grants)、绩效股(PS: Performance Share)、绩效单位(PU: Performance Units)、影子股票计划或虚拟股票计划(PSP: Phantom Stock Plan)、特定目标计划等 [1]。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现股、期股和股票期权。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我们认为,按照经营者是否具有选择权可以将其分为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按照激励手段是否使用真实的股票可以分为真实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激励。本文对上述形式统一称为股权激励。

从国外经验看,商业银行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行业,人员的流动率非常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商业银行也在逐渐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股权激励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数据表明,国外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业相对集中在制造业与金融业,两者约占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量的一半以上。我国商业银行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WTO、QFII、银行海外上市等热门词汇昭示着中国金融界正在逐渐与国际金融融为一体。可以预见,不久将会有更多的中国商业银行加入到股权激励的行列中来。

股权激励作为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手段,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降低成本,协调股东和管理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和环境上的影响,比如,股票来源不充足、用于激励的股权定价不合理、资本市场不发达、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政策和制度的制约对股权激励的技术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现有的政策条件和市场环境下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优势是值得理论和实践中深思的问题。

2.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

针对我国的制度环境和银行现状,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制度关键要在技术上解决下面两个难题。这两个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而它们一旦得到解决,其他问题将不会成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障碍。

2.1 股权来源问题

国外实施真实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预留股票;二是增发新股;三是从二级市场回购。第一种办法在授权资本制下比较适合,而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企业发行股票采用一次发行的方式,发起人或社会公众要予以认购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股金,没有准许企业预留股票用于股权激励的规定。同样,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对企业增发新股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尽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放松了原来关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但规定“公司按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我国在以往实践中解决股票来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将预先设置的激励基金信托给信托机构,并明确约定信托资金用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二是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此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储存;三是上市公司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四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从经验和理论来看,这几种方式可解暂时的股票之渴,但都不是长久之计。在现行《公司法》下,商业银行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解决部分股票来源,但条件严格、手续繁杂、成本较高,同时要考虑公司战略定位、股权结构和社会影响等众多因素。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用真实股票解决股权激励问题并非好的选择。

2.2 股票定价问题

与市场股价直接联系的股权激励制度需要一个相对完善、规范的资本市场基础,在不成熟和投机盛行的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往往不能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同时,市场的有效性差,投资者理性程度低,投资行为更容易受非理性因素的驱动,对市场信息“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的现象更容易发生,这就给经营者操纵信息提供了盈利空间。而股权激励制度若再直接与股票价格挂钩,则又为管理者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调节会计报表提供了动力源泉。趋利动机和获利空间的存在将使问题更为突出,从而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初衷。

我国股票市场运作的时间较短,上市公司质量较差、证券市场管理水平低、市场泡沫过大、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银行管理者道德风险问题严重,股票市场的脆弱和激励股票定价方法的不合理将使股权激励制度蜕变成为管理者创造福利的工具。而对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银行管理者来说,市场的不完善则会使他们安全感不足,因为当他们尽到受托责任并且银行业绩良好时,股价在市场上却可能表现平平甚至非常糟糕,这种担忧必然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最终也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预期目的。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上市,它们尚有二级市场股价可以考虑,对于更多数的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没有二级市场的股价作为参考,其激励股权的科学定价就成了更大的难题。在实践中,有些银行用一个或几个财务指标来规定其用于激励的股权价格,比如每股净资产的变化,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必然会影响银行激励目标的实现。

应该说明的是,股票来源和股权定价不是割裂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不同的股票形式和来源,其适用的定价方式必然不同;同时,股权定价方法是真正实现股权激励目标的重要环节,某种根据商业银行特征选定的股权定价方法必然又会对股权形式和来源有所要求。

3.虚拟股权(Phantom Stock)激励——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