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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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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金融

浅谈互联网金融范文第1篇

(一)优化资金配置

在传统的金融方式下,组织和企业需要有一定的规模资质才能够进行贷款,得到融资和实行风险投资,但是对于中小型企业个私人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互联网改变了这种情况。因为互联网具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带功能,并且这三种技术可以全方位的分析客户的信用登记和经营活动,然后建立客户数据库和信用制度。在信贷申请,客户可以把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当成参考和分析的标准。

(二)降低交易成本

在传统的金融方式下,由于交易双方具有的信息不平衡,导致交易的成本增加。但是在互联网之中,互联网的搜索平台给两者提供了平台,交易双方都可以使用互联网对所需资料进行收集,能够比较全面的掌握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状况。另外,现代的科学技术减少了信息的不平衡和交易成本,因为双方对彼此的信息已经了解,所以不需要其他中介就可以进行,而且消除了由于信息不平衡所产生的影响。和传统的金融方式相比,胡亮网的成本更加低,交易的弹性也快速增加。所以,胡亮网可以明显的降低金融交易中的成本,让经济可以更快更好发展。

(三)推动市场利率化

在传统的金融方式下,进行利率控制,许可商业英航用较少的利率进行存款,对大型国企供应低廉的资金。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用互联网当成平台,资金姐方报出价格,按照对起伏性、风险等原因选择合适的对象,然后达成交易,完全进行市场化。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市场来判断客户的利率情况,甚至变成直接有市场确定的“利率指数”,让定价更加完善。为了防治存款的流失,银行必须要符合市场的需求,让监管部门能够减小对存款利率的控制,同时也减轻国有银行的垄断情况,让我国的金融市场能够越来越公平,自由竞争。

(四)增强与客户的粘性

在传统的金融方式下,银行还要掌握客户的消费观念和信用等级等内容,而且程序繁多,互联网不止可以散集和管理大量的数据,掌控大量的客户资源,和客户加强沟通,增强和客户之间的粘性,并且使用大数据的管理技术,快速的了解客户的行为特点,包括消费情况和信用等级。比如,依赖巨大的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公司对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信用、风险测评等问题都得到了好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拥有了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优点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中无法用较低的成本达到的。

(五)加快脱媒化进程

银行是传统金融方式中作为资金中介功能的。随着互联网技术、软件开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向着更加快速、更加安全、更加快捷的木匾变化,让互联网作为信息中介功能更加方便,为交易双方都提供了信息收集平台。主要的特点是。资金方和客户可以直接在平台上来交易,脱离了对媒介的需求,从支付的方面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可以为客户收付款、自动分期以及转账等业务,可以替代了银行的大部分功能。

二、传统金融业的应对策略

(一)提升实质服务

传统金融机构想和互联网竞争,主要需要从客户的角度进行,才能获得更得的市场,更多的客户。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着我们日益加大的金融需要,很多互联网企业占据了技术和渠道的优点,给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服务,这些服务不仅让客户越来越方面,也占据了市场的机会,给传统模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这前所未有的压力下,只有把目前的缺陷进行改变,把优势进行放大,以客户为根本,给客户多元化,个性化,周到的服务,才能在获得跟多机会。而且银行的基本设备齐全,网点广泛,虽然互联网发展的很快,但是网点基本在几个沿海的一线城市,数量不足。现在,传统金融为了满足客户的金融需要,提高服务质量已经在很多银行网点的“错时服务,贴心服务”中得到了明显的进步。相信会有更多的银行投入到改善服务中去,让客户真正的使用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融入互联网基因

面对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传统金融也不能漠不关心,必须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把银行的业务相结合。从庞大的、类型众多的数据之中展现分析处理的功能,了解客户的需要,提高客户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途径,加强专业水平,了解互联网给传统金融带来的改变,从其中得到新的发展空间,主动把业务和互联网相结合。要正确的指导互联网对于传统的机构来说,不是敌对关系,而可以成为方面的工具,加快和互联网结合的速度,加深研究互联网中使用的模式,通过对业务流程、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来重新获得话语权。让业务更加智能化,让银行能够成为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提供个性化的机构。

(三)加速科技研发和创新

目前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除了自身没有进行可持续发展,更要面对互联网的进攻,如果还是想要不再付出努力就挣钱,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下,传统的机构在很多产品的创造、资料的分析处理、办理业务的过程以及管理方法等流程都离不开科学信息技术的支持,所以,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大力开展更符合客户的金融产品,让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在支付方面进行改革,重视对于移动支付和智能手机的开发,要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全面的创新。

浅谈互联网金融范文第2篇

[基本案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无法打通,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理财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其主要手段是:首先,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然后,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接着,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最后,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4.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许诺高额回购价钱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等,之后携款潜逃;

5.融资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由,发售担保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

6.借境外投资、高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售基金和H股,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7.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引诱老年群众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旅游、小额纪念品等,诱导老年人。

8.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假借P2P平台等,虚构借款人和资金用途,筹集到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的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将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下,网贷平台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多个虚假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募集资金,来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甚至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平台发假标自融。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条标准,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二)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非法集资相比,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大。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三是网络具有虚拟性,投资风险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1-2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个罪名的统称。其中,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主要是前四种罪名。从非法集资罪概念本身的理解来看,它有两大类型: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金融债券,违反金融秩序。二是集资诈骗。这两种行为有时看似一致,但本质并不相同。集资诈骗完全是一种欺诈犯罪,不是经营行为,不影响市场,而是资金本身产生风险。前面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金融授权领域,有人认为擅自经营会造成很大风险,既然法律规定应当取缔,就要加以取缔。我们认为此类行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较难认定为犯罪,因为金融犯罪中最关心的是金融安全和一般的资金风险,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安全角度出发,应当从宽解释此类行为。对此,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对非法集资的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进一步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2]

《解释》第1条至第3条明确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只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和“公开宣传”这四个条件,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解释》还以具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追诉规定(二)》比较,《解释》的入罪门槛显然低于《追诉规定(二)》。例如,后者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前者则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人数往往大于户数,因而以人为标准,在同样的数字之下,显然更容易入罪。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认定

2014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虽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明确了边界,但是整体属于收紧的态势,将过去一些“疑罪”都定为了有罪,整体变得更加严厉,压缩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增大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是官方“默许”不可踩踏法律红线。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认定。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以前更加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不要听信地方政府的一些临时性鼓励政策或放宽政策而踩踏法律红线,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将责任推给企业,企业家将会面临极其危险的境地。一些从事或准备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不要因为地方政府为提升政绩的一时的鼓励政策而随意触碰红线。

二是被动、放任传播私募消息也属“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意见》第2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解释》中列举的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而《意见》则强调“各种途径”。不仅仅局限于主动积极行为,将“放任”也纳入其中。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有关私募的消息一旦介入信息媒介,就会被数以万计的传播、传递。不需要行为人逐人、逐环节的主动性动作,借助互联网“万能复制”的属性,也可以完成对非特定公众的吸引、宣传。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入罪风险急剧扩大,如对P2P从业者必须对投资人作严格的审核,否则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完全“不知情”。

三是亲友、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可成为“间接公众”。根据《意见》第3条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来说,企业不仅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而且必须要确保自己的员工不发生任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在小型企业中还可以适用,但对于那些有几千人、几万人的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应当用制度表明自身是完全禁止违法行为、违法宣传的,否则就有入罪的风险。同时,还对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列入非法集资范畴,这样一些以商会会员、众筹网站成员等名义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存在入罪的风险。

四是网贷平台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犯。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意见》对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入罪,但是P2P平台一旦出现风险,基本都不太可能退回费用。P2P企业应当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对贷款标的审查不严,也将有可能被入罪。

五是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笔者认为,严格根据法条来看,不具有金融牌照的个人和机构使用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疑。一些从业者对此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时,企业在主观上是否构成过错故意,可以从其客观行为上来进行推断。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P2P网贷平台向社会融资,其承诺的回报率应当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自身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否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错故意。当然,如果企业已经获得银行的授信,资产可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其非法吸存的主观状态应当不被认为是故意的。《解释》第3条第4款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其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自身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资金转移、隐匿等情形的,或者企业已经制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还款方案,并没有出现投资者挤兑的现象,则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在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综上所述,《追诉规定(二)》、《解释》、《意见》等应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罪的最主要标准,它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注释:

浅谈互联网金融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机遇 挑战 模式

在中国平安中期业绩会上,董事长马明哲宣称将和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合作,“三马”联手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合作试水互联网金融,引发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笔者试图从理性的角度探讨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三种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属于这类范畴。在这一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在时间和空间上外延了银行服务。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p2p信贷的概念p2p信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在发展空间方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可通过两类中介进行:一类是商业银行,对应着间接融资模式;另一类是股票和债券市场,对应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这两类融资模式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但交易成本巨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利润、税收和薪酬。互联网金融能够替实体经济节约这部分交易成本,那么其无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在在获取客户能力方面,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有更强的集聚效应,更容易传播和扩大影响力,针对客户的需求有更快的响应能力,互联网企业若有一定的客户交易数据还能为金融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参考支持。

在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成本优势,还不受限于区域发展,像腾讯、百度、阿里这样的互联网公司,若从事金融业务,将会比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在用户拓展上更有优势,更容易展开零售批发型金融业务,比如基金、理财产品的购买与交易,互联网企业的流量入口优势比传统金融公司会强许多倍。

中国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也验证了这种预测。

首先,网络小额贷款发展迅速。2010年成立的阿里小贷已累计为13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规模260多亿元。其次,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p2p信贷公司总共超过300家,行业交易总量高达200多亿元;各互联网公司纷纷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则已将财付通做得风生水起,新浪的支付科技公司已尝试发行“微博钱包”。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传统金融业会抵制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马云这种明星企业家针对金融业的攻击性口号,让传统的金融巨无霸会对互联网企业产生敌意,让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过早面临本来不必要的竞争威胁。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同点都是资金的交易,都存在风险,都需要掌握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方面,传统金融公司往往有更好的经验积累和团队优势。

其次,金融行业还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门槛就是,各类金融业务一般都有特定的牌照和准入条件,这方面的限制性政策与互联网的自由创新特点有着天然的冲突,互联网企业如果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从事这种受限的业务,需要更灵活的适应力。金融毕竟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任何一个国家,金融的管制都非常严,准入门槛也非常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何逾越一些准入门槛的障碍,将是一个非常大的现实难题,一方面需要与监管机构有更好的沟通,另一方面也会考虑从业者的耐心和智慧。

另外,互联网金融本身也有诸多问题,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我国在这些方面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

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不但监管处于缺位状态,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25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二是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三是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王石河.互联网金融时代战[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

浅谈互联网金融范文第4篇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冲击。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具有支付快捷、交易成本低、透明度高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网络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的出现都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造成冲击。

余额宝业务发张迅猛,在2015年净利润高达231.31亿元;阿里小贷类电商融资模式正是采用商户交易数据,整合物流、信息流等信用风险点,提供便捷的网络信用融资贷款。网络融资模式被认为是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外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其目标客户群正逐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等融资领域扩张,挑战银行的间接融资功能;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造成冲击。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汇付天下等已经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电费与保险代缴等结算和支付服务,并已经占有相当份额,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二、互联网金融冲击下的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给传统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商业银行仅仅依托网点的金融服务平台,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应该改变传统经营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互联网新业务,将线下业务转为线上业务,创新业务,简化流程,以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增强现有业务能力,改善业务结构,统筹兼顾,优势互补,在稳定现有客户群体基础上,拓展更多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要积极开展自身的创新能力,从战略规划、管理理念、经营策略到客户的个性化设计、服务定位等全方位进行改革,以全新的姿态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应对互联网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多家商业银行都推出了战略转型方向:

工商银行互联网金融品牌E-ICBC,构筑起了以“融e购电商平台、融e联即时通讯平台、融e行网上银行直销平台”以及“网络融资中心”为主体,覆盖和贯通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社交生活的“三平台、一中心”互联网金融整体架构。

农业银行“掌上银行3.0”融入了消费电商和社交即时分享功能,包括移动银行、移动支付、移动商务、移动社交等应用。此外,在BoEing核心系统上线的基础上,农行信用卡引入了条码支付、手机POS、电子签名、POS贷、变码支付等创新产品。

北京银行依托与荷兰ING集团战略合作推出国内首家直销银行,建立“惠存类、慧赚类、会贷类、会付类”四大产品体系,与腾讯公司合作搭建“互联网+京医通”的创新金融产品。北京银行推出国内首家“竞彩E家”智能网点,全方位整合在线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的无缝衔接。

三、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传统优势,以网点为依托打造高效温馨的综合服务平台

为了打造规范化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比如统一着装、使用普通话、使用标准问候语,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为了进一步优化配置网点资源,分流客户,金融网点开始“减高增低”,就是说减少以办理现金业务为主的高柜柜员、增加办理非现金业务的低柜柜员;同时增加网点自助设备,如自助终端、自助发卡机、ATM、CRS等设备进一步分流客户,引导客户自助办理业务,既方便了客户,又减少了前台柜员的压力,以便前台人员节约更多时间处理客户复杂业务,为客户提供一对一更优质服务。经过对多家金融机构的网点实际调研发现:目前金融网点客户分流依然不到位,大厅内等候人员较多,而且很多客户反映等待时间较长,有时客户要等待几小时,给客户造成极大不便。造成客户等待时间较长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大堂经理分流不到位;第二,自助设备较少,无法满足要求;第三,自动取款机现金不足,经常出现缺钞现象;第四,前台业务流程复杂,办理业务流程较长,很大程度上造成客户等待。所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减少客户等待时间,显得越发重要。

网点应加快从交易核算型向营销服务型转变,在巩固存款发展基础上,加大保本理财、非保本理财、基金、贵金属、保险等产品销售力度,积极为客户量身定做服务方案,满足不同档次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将传统网点转换成客户交流、产品展示、客户体验的综合平台。

(二)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打造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浅谈互联网金融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金融特征;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1.虚拟化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实行一切交易,服务和办公活动无纸网络化,一切的业务文件,办公文件电子化,电子支票,汇票采用数字化方式鉴名实现了使用票据,单证的全面电子化,而交交易信息的传递通过计算机的数据通信网进行,采用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往来业务结算。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虚拟化。金融业可应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或者传统金融机构以现有的专用网络与INTERNET联网,提供服务或设立网站。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最后,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交易媒介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反映商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信用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受时空控制的光和电。使得货币在反映经济中的信用关系的同时,其虚拟性更加突现,网络货币的流通费用,使用成本低,在计算机的保存的成本也最低。

2.模糊化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网络信息技术使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信息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并为金融机构开展多样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使原来的金融业务存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从而减少了传统金融中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同一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使两者受益。从此,金融业中的原来以业务为主的板块式分工将在互联网上以客户为中心的条纹式业务综合扎取代,信息技术将大大的促进金融混合经营发展。

3.开放的经营环境

虚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网络的地载限制。使得经营活动突破时空局限。只需设置互联风的终端即可将业务延伸到世界各地。只需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可以吸引巨大的客户群体,使得其有能力向其注册地之外向世界各地的潜在客户提供AAA服务,即在任务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65天的,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身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而在交易中使用的网络货币由于可以摆脱务国货币的束缚(类似金块)而成为国际通行的交易媒介,同时,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促进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4.透明化的市场运行

获取和处理信息都是有成本的,经济主体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的根源即在于交易费用过高。而实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从机时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性极大提高,表现为交易信息的传递,交易指令的执行,清算程序及市场价格的形成的透明性,对金融市场交易者而言的市场充分性,公开性。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的透明性较低,证券市场相对则重透明性较大,但仍存在具有特权的经纪人参与信息传递和价格的形成,仍存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清算体系来参与结算。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公司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这也是P2P的核心所在。流动性风险在金融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金融行业最惧怕的风险,但相比宏观层面的风险来讲,流动性风险属于微观风险,属于可控范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理财资金远大于债权资金。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且不说这笔资金的利息问题,很可能还会牵扯到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金池。第二,规模越大,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做刚性兑付心理。当一家大型企业,在一个时间点面临客户批量赎回,也就是所谓的“挤兑“风险出现的时候,它可能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3.I T技术性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4.人员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防范方法

1.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2.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4.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年(3)

[2]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年(1)

[3]陈子永.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商.201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