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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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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范文第1篇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互联网开拓了国际政治新空间,既是机遇,也存在挑战与威胁.本文基于互联网时代国际环境的特点,分析了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简单梳理了基于国家安全而进行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网络治理尝试.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互联网时代国际网络治理的困境,认为应该从创建一个集网络与现实国际政治于一体的分析框架入手,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一种国际网络安全机制,以突破互联网时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网络迷失现象,减少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使互联网在合理规范的国际准则下为21世纪的全球化服务.

关键词 :网络空间;国家安全;网络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61-03

21世纪初,新的基于互联网的威胁给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挑战,并增加了自20世纪以来业已被理解的威胁的范围.网络安全威胁是我们国家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挑战之一,可以说,网络空间所带来的威胁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时代话题.

目前的国际关系理论、战略等的构建是基于19世纪至20世纪的国际政治经验,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以及国家间的协议有助于减少潜在的冲突与暴力等.传统的观点尊重国家边界和领土完整,并在现实世界中给予其清晰的概念界定与物理界定.但是,网络空间的特性,使得其与以上传统的国家体制、国家参与国际事务和冲突的常规方式并不相符.可以说,网络空间创造了新的加剧全球紧张局势的途径和新的基于互联网的冲突模式,从网络间谍、跨国犯罪到扰乱军事系统、攻击政府服务器的网络战争,这些已构成新的国家安全威胁.因此,把握网络空间的内在运行机理,探究互联网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分析互联网时代国际关系领域的危机与应对,都是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紧密相关而又亟待探索的理论命题.

1 互联网时代国际环境的特点

所谓网络空间,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信息传播新空间,它是信息环境内的全球领域,由独立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网组成,包括因特网、计算机系统以及重要行业的嵌入式处理器和控制器.[1]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开放性、信息高度共享性、无政府状态等特征.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作为“无国界”和“超越领土”的虚拟空间而存在,并且已经逐渐渗透到国际政治领域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国家安全的“无形疆界”.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说,网络空间俨然已成为一个没有硝烟的新战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行为体在该虚拟战场上进行博弈和竞争.网络的传播迅速、即时互动、隐秘难控、传播无界的特性使得互联网成为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同时也伴随着威胁以及迷失.人们常用“狂野西部”来形容当前国际网络安全环境的混乱无序,可以说,网络空间在国际政治领域制造了一种“迷失”现象,即虚拟网络空间由于缺乏合理、规范的国家和国际层面的网络制约和法律规制,使得国际政治领域中行为体的行为活动因缺少相应的指导与规约而陷入“无轨”、不可控、难以预测的状态.这种“迷失”现象无形中也构成了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

基于新的互联网空间多级维度下的国际关系理论超越了传统上自二战以来作为国家安全政策基石的“威慑”理论.在20世纪,即前互联网时代的“威慑”背景下,美国和苏联主导并产生了“两级化”的国际关系体系.相比之下,21世纪的国际环境,是一种处于互联网之下的复杂的国际环境,它以不对称性、模糊性、具有较少共同的诉求与偏好以及多样化的难以确定的目标为特征,在此背景下的国际舞台上则活跃着大量冷战之后所卷入国际体系的新国家以及大范围的各种各样的非国家行为体.

与此同时,网络的进步使得信息的传播源头趋向于个体化、多样化,这就意味着,大量的国家行为体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存在着扰乱网络系统以及妨碍国家安全的可能性而相对不容易也不必担心被发现.在网络空间,很难辨别一条信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很难准确地发现和理解一个特殊事件背后所隐含的讯息,同时,一个地方性或区域性事件也可以有像“蝴蝶效应”那样的威力从而对全世界产生波动与影响.

2 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国家安全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作家李普曼1943年的《美国外交政策》一书中,它是指一个国家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混乱和失序的客观状态.网络空间下的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一国网络空间的安全以及原有国家安全议题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简单地说,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增多、扩展了国家安全的空间、改变未来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等.本文基于互联网时代的国际特征以及网络空间的特点,主要从改变国家安全环境和威胁国家主权两个方面来研究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指与传统国际环境相比,网络时代下的国际环境存在更多不确定、不可控的复杂因素,从而使得国家安全环境面临更多有形和无形的挑战.互联网的进步改变国家安全环境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震网”的部署,其中,“震网”是一种复杂的恶性软件系统,据称其可以破坏伊朗核计划中的铀浓缩设施.美国和以色列都因是病毒的制造者而倍受谴责,但在某种程度上,由于互联网的本质特征,该软件的来源仍存在争议.国际关系中另外一个显著的例子是2007年的爱沙尼亚网络攻击事件,这次网络攻击破坏了爱沙尼亚共和国重要组织机构的网站,包括公共部门机构、银行等,爱沙尼亚的一些官员谴责这是来自于俄罗斯的攻击,但这也无从证明.不过这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环境的直接影响.

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威胁是指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主权国家置身于一个没有固定边界的虚拟信息世界之中,使得国家在维护传统的边界安全的同时要考虑到互联网主权边界的安全问题,这就产生了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威胁.具体来看,就是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在国家传统的地缘边界之外出现了新的延伸,即网络主权;同时从关注陆、海、空、天“四维安全”扩展到领土、领空、领海、领天、网络的“五维安全”.关于互联网对国家主权影响的模拟实验和量化分析还比较不成熟,所以无从提供可供分析的实例.但从理论角度来说,在虚拟网络空间下,不仅国家主权的边界难以界定,而且互联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领域还对国家主权进行着一定程度的侵蚀.有学者指出,要把握互联网时代国家的主权问题,必须突破对传统意义上固化的国家边界的理解,并将其置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来考量.同时,国家需要不断向其网络空间注入能量以维持已有的网路疆域的存在,其中能量与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成正相关.

3 基于国家安全的网络治理的新兴尝试

21世纪以来,关于互联网的治理尝试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不断涌现出新的网络治理尝试.为了更好地把握基于国家安全而展开的网络治理,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简单梳理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网络治理尝试:

3.1 基于组织研究的网络治理尝试

为应对网络威胁,国际上一些主要的研究机构试图通过理解和分析国际政治领域中的网络革命来寻求网络治理的新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尝试体现在互联网犯罪领域以及计算机安全应急响应组(简称CERT)的创立.其中,CERT作为在国际层面支持全球网络安全的新的制度性机制设计,最初由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主导设计,CERT协调中心于1988年在卡内基·梅隆大学设立,接着CERT系统开始向全世界扩展,与此相伴随的是超过250个处理互联网安全问题的组织.CERT协调中心认为这些组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提升有效的安全技术、保护网络的连续性.不过,由于政策反应常滞后于虚拟领域的发展以及网络空间发展的特点,网络的良性互动、网络威胁潜在的规模和范围并不能被很好地理解.另外,该尝试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对那些在定义上很难达成一致或缺乏测量实践的网络威胁数据的收集.与此同时,哈佛大学与MIT合作的“探究互联网时代的国际关系”项目,旨在创造一个新的研究学科,将网络整合到国际事务的体系构造中去,并使之一体化.这显然超越了网络和国际事务为两个明显平行领域这一认知.它旨在寻求提供理论、数据、分析工具以服务于21世纪的复杂性、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以及网络时代的国际关系.

3.2 基于公约制定的网络治理尝试

Richard Clarke,在他最近关于互联网战争的书中指出,国际社会应发展合作策略以应对国际网络事务的新状态,在此,他强调了条约制定的重要性,要求把秩序带入到混乱的互联网环境中.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批准了关于互联网犯罪的国际公约,并使之成为一个正式的倡议.这项公约专注于侵犯版权、违反网络安全和网络间谍活动,同时,它试图通过协调刑事法律和司法程序来促进国际合作.到2012年,已有32个国际开始执行这项公约,另外还有15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可以说,该公约确实代表了在网络犯罪方面未曾存在过的一种正式水平的合作.

3.3 基于国家主导层面的网络治理尝试

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网络治理包括为网络空间的自身运作以及基于网络互动提供制度化支持的机制设计,促进网络安全,减少网络中断和破坏,有效利用网络渠道来提高人类社会的福祉.例如成立于2001年的上海合作组织认为各国有权依法管理互联网组织,并且为应对网络犯罪而提出“互联网警察机构”的设想①.而中国政府也及时成立了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来处理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问题.美国政府为应对国际网络威胁,于2009年完成了一项对其网络安全政策的评估,并成立了备受瞩目的网络司令部,将陆军、空军、海军、海军陆战队整合为一体,以防御自身网络和制定对敌攻击策略;2011年,美国白宫发布美国首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该战略被称为美国在21世纪的“历史性政策文件”,该战略文件着重强调了“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及全球社会安全”,全方位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以及积极抢占国际网络空间控制权;而自2011年起,美国国防部展开了其网络战略的部署.

4 互联网时代的国际网络治理研究困境

4.1 网络治理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缺口

毫无疑问,今天的网络现实与20世纪的国际政治理论之间存在巨大的脱节,这些理论显然已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关系的理论需求,例如,对国际关系中国家体系的强调正在越来越多地被新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动行为体所检验.理论上来说,需要探求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互动中的机遇与漏洞,以及互动的方式与效果.然而我们对网络世界互动的了解却缺乏系统的知识.例如,不知道谁或者什么掌握着网络世界控制权,即到底是什么样的实体在什么样的指令下保证了信息的流通,以及如何保证信息流在各个环节的流动.这些在目前的国际政治领域是无法寻求理论论证以及理论支持的,即理论支撑上的不足阻碍着当前对国际网络治理的研究,也因此,创建一个整合网络空间以及21世纪国际关系理论结构的框架就迫在眉睫.

4.2 网络治理在实证数据方面存在缺失

网络活动与其他国际活动在数据质量以及整合、分析数据的能力方面存在差距.从技术的角度看,为实现国际网络治理,我们需要思考在何种程度上国际关系的现有分析方法可以移植到网络领域使用,以及是否有能力根据现实作出调整甚至制定新的分析方法.这就存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需要回答,其中包括谁将引领网络领域技术的发展以及如何引领,今天的互联网是否有可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模型,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等,这些都需要基于具体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作出预测.而数据的缺失显然影响了我们对这些关键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为了缩减上述差距,就需要收集并整理已经存在的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相关网络数据集,提出数据的新用途并整合其在理论和政策方面的应用.另外,还必须寻求基于不同视角下的大规模数据分析的方法以及寻求必要的分析工具.

4.3 网络治理在政策分析中存在不足

传统政策的分析模式与当前分析互联网对国际政治领域的威胁所需要的分析模式之间存在一个现实的差距.按照传统分析模式,国家领导人在应对新的挑战时会转向已经存在的基于过去的现实所制定的政策.在一些领域,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政策制定模式,且符合制度制定和官僚选择的逻辑,但在网络空间,却没有一个国际交流的平台为其提供政策上的先例以供参考.政策上所面临的挑战是提供政策反应的一整套工具包,以适应现实网络的复杂性,与此同时,在外交层面也需要形成新的协商模式和工具以管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在国际层面上寻求制定国际网络治理机制的共识,这些都有助于弥补互联网在政策分析中的缺口.

5 结论

基于网络空间所营造的“迷失现象”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发展挑战着传统的国际政治理论,并威胁着国家安全.针对上述的治理研究困境,国际舞台上的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也在不断地进行着积极尝试,例如寻求国际网络安全合作、充分利用非正式治理集团(如G8, IBSA,BRICs)的大国协调作用等.本人认为网络治理的中心任务是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以及相应的数据分析工具,以理解和应对21世纪的国际网络现实,即通过创建一个集网络和现实国际政治于一体的分析框架,和一个新的多学科的研究领域,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基础理论和政策与网络空间的新现实之间的动态关系,以期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一种国际网络安全机制,用制度化的国际机制从多轨道、多领域来协调空间网络中的国家安全,从而达成在网络治理领域的国际共识.

与此同时,中国应借势而为,积极构建自身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加紧宏观战略谋划,务实有效地推进国际网络安全合作,确保自身的网络安全和话语权以及国际网络空间控制权.另外,中国要高度重视国际安全合作,加大网络外交力度,多头并进,有效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利益,确保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同时,我们还要理解互联网的内在运行逻辑,从根本上把握互联网的特性以使其更好的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服务.随着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相信中国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网络治理方面将更进一步.

注 释:

①见第七届上海合作组织论坛.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互联网;法治;自由;自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是规范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网络社会的管理亦需法治。通过法律手段划出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方可使互联网具有长期的稳定性。西方各国政府视法律为网络空间中各类安全问题管理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手段。美国因网络立法最早、互联网法律数量最多而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典范。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成立了专门机构,积极构筑网络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

一、互联网法治的缘起:概念及其萌芽

(一)互联网法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广义的互联网法治概念是指一种治网的方略,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在网络社会关系调控中的权威地位,通过法律治理制度和原则的实现形成理想的网络状态。从概念外延上讲,它强调“法律救济”“保障网络主体参与者的权力”“遵守契约”的价值和精神。

狭义的互联网法治概念是指通过执法机构所承担的角色制定一系列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律,对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如网络犯罪进行防范和控制,以保证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从概念的内涵上讲,互联网法治强调“以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管网”的治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本文中,笔者所展开的探讨是立足于互联网法治的狭义概念之上。

(二)互联网法治的萌芽

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许多人还不知互联网为何物时,美国的知名学者温.H.萨瑟兰就开始研究利用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实施的犯罪,但是并没有引起各界的注意。到了40年代末期,计算机违法操作的行为衍生并不断蔓延。1966年,美国发生了篡改银行计算机数据事件,这是世界首例通过电脑进行犯罪的案件,震惊全球,人们开始认识到萨瑟兰研究的前瞻性与重要性。各界高度关注利用信息技术危害社会的现象,一个全新的概念“computer crime”也由此诞生,唐-B.帕克、大卫・卡特、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Sieber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该概念进行过阐释,建议政府立法打击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从七十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制定保护数据资料隐私的法律,如德国的《黑森数据保护法》(1970)、瑞典的《数据法》(1973)、美国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1977)等等。对计算机犯罪问题的立法奠定了互联网法治化的基础,到了八九十年代互联网兴起,西方各国政府便开始了对网络世界立规建制的行动,西方社会成为互联网法治理念萌芽并进行实践开创之地。目前,美国以130多项法案在数量上居世界之首,构成了在各个国家中显得较为成熟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二、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的迷失

欧美国家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推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的网络治理之路经历了一个充满争论的发展过程,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与秩序的博弈――互联网是否需要治理

早期的网络社会理论家崇尚无限制的网络自由主义,他们认为网络空间的天生能力就是抵制规制,这是其本质使然。John Perry Barlow是其中最为激进的网络空间自由论者,他经常撰文讨论社会虚拟化问题,鼓吹网络是可以促进民主与自由的力量。让Barlow声名鹊起的是其代表作《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Cyberspace》,这篇文章于1996年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发表,很快传遍了整个互联网。文中把政府比作是“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而网络空间则是没有特权与偏见的“崭新的心灵家园”,“在那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表达他们的信仰而不用担心被强迫保持沉默或一致,不论他的信仰是多么的奇特。”Barlow的文章极其煽情,在他的描述之下,人们似乎看到了一个由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它“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一一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巴洛对网络自由信条的推广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著名学者约翰・诺顿也表示:“计算机世界是我所知道的惟一真正把机会均等作为当代规则的一个空间。”Barlow还创立了非营利的电子边界基金会,这个专门保卫网络自由的组织吸引到大批自由战士的加入,巩固了网络自由主义者阵营。

网络自由主义观点的形成与早期互联网发展的特点有关系,在网络研究的初期阶段,由于对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也缺少对网络社会的本质进行思考,很多研究者们容易也乐意看到的网络空间平等、开放、自由、共享等特征,如以比尔・盖茨、尼葛洛庞帝为代表的技术乐观主义者就对未来的“数字蓝图”充满美好的设想,他们在《数字化生存》《未来之路》等作品中描述了信息高速公路上无数的“闪闪发亮的、快乐的比特”。但是,互联网的后期发展却远远脱离了研究者们当初的预期,网络空间并不是真空地带,信息成为更多人手中的新型武器,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形成了冲击。一些学者们如埃瑟・戴森、丹・希勒认为互联网与现实社会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前者是后者的折射与延伸。D.克拉克一针见血指出网络的本质:“把网络看成是电脑之间的连接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因此,互联网不是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建构的全新空间,网络空间中的“放权是制造不稳定的一股深刻力量”。正如英国的哈耶克所认为,自由的社会就是人的行为受到规则调整的社会,秩序作为为权利提供基础的权力,与自由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人们开始反思网络世界中“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网络的存在可能隐喻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在1999年出版了著作《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提出网络空间是可以通过代码规制,代码即建构互联网的程序和协议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代码可以限制自由,或者使自由成为可能。该书震动了学界和业界,唤起民众重新审视互联网时代的规则。

(二)自律与制度的争锋――政府是否该介入网络空间的治理

在人们开始关注互联网治理的时候,美国有不少学者如Joel Reidenberg、Hardy等以“网络联邦”“分散管理”“市场自治”等语言表达网络空间的治理应该依靠自律而不是法律。Rhodes R AW.就主张:“政府不必介入治理过程,人们完全有能力在不依靠政府权威的情况下以自身的力量来做好事情”。TC P/IP协议和互联网架构的设计者Vinton G.Cerf也表示,政府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理解与看法,没有必要介入互联网的管理。这些专家的观点得到了早期部分网络用户的支持,用户们害怕法律的引进会破坏网络空间平等、开放的环境,失去网络的本来意义,从而赞同网络自治的立场。这种共识的达成归因于早期的网络主要为少数精英所使用,用户基本能做到自我规范和管理,网络失范行为较少发生,造成他们对法律参与调整网络空间的认同度较低。

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自律的确在空间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短时间内覆盖了全球,地球村的预言成为现实。网络面临的各种环境已经今非昔比,英国的尼尔-巴雷特清晰地描述了这种变化:“全球性的因特网连接时的病毒、破坏和黑客软件到处可见;因特网同样使在自己舒适的房间里对选定的目标发动攻击,安全隐蔽在数字化名下”。斯劳卡表达了对变化中的网络社会的忧虑:“当真实世界用各种检查制度和权衡措施把住邪恶之门时,人性中的所有恶魔,却在极短时间内跳到赛伯空间里重新开张营业”。自律机制所产生的道德评判难以对网络领域存在的各种威胁产生约束作用,自律并不能全部承担起维持良好秩序的作用。互联网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了国家安全与世界发展。尤其在“9.11”“.com”泡沫破灭以后,网络伦理自治者的乌托邦梦想最终在不争的事实面前破灭,客观的形势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制度在网络空间的定位与意义。以盖伊・彼得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政府对网络治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他们强调如果没有政府权威的存在,网络空间就会没有制度的约束,产生“搭便车”倾向。凯斯・桑斯坦提出网络自由会产生群体极化效应,将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介入以提供一个多元的环境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特德-盖布勒和戴维・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中还提出了“有预见的政府”的概念,认为政府应该在网络行为失范方面要建立起“预防而不是治疗”的治理范式。越来越多的学者表示政府在网络空间中是不能缺席的,这类观点代表了第二代互联网人的普遍看法,并因“9.11”等事件的发生得到进一步强化。1997年,美国展开了一项关于对互联网规制的调研,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美国互联网用户都赞同政府管制对网络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意义,主张政府的适度管理。

(三)原子与比特的冲突――现实世界的法律是否适合互联网治理

尽管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然而能在网络开展并实现的社会行为都是与数字信息相关,使现实社会对其进行监管和治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一方面体现在现有的法律无法规范新的网络问题。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空间中,管理试图跟上技术迅猛发展的步伐,结果总是技术一路领先,旧冲突尚未解决,新现象、新矛盾又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在互联网这种典型的技术推动型治理模式中,法律表现出的不稳定性与滞后性是显而易见的,美国的Van Graafeiland对此现象有个形象的比喻,他认为对互联网立法就像试图登上行进中的公共汽车;另一方面,互联网特有的地理空间特性造成了部分法律应用的障碍。例如,网络的时空压缩造成的物理边界缺失致使法律适用主体的不明确,网络纠纷当事人身份的确定成为网络诉讼的难点;网络领域公私界限的模糊致使过度干预与管制不足冲突并存,被侵权人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此外,网络的无纸化与即时性也导致侵权的证据也很难保留等难题,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应用常常遭遇尴尬处境。这些问题似乎应证了尼葛洛庞帝曾经的论述:“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要处理电脑法律谈何容易。”

2004年,联合国前秘书长Kofi Annan在互联网全球治理论坛上坚定表示互联网必须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按照传统的方式,毕竟互联网的世界是如此不同”。Kofi Annan号召用“与其缔造者一样的创造精神”来管理、促进和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这为互联网监管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Kofi Annan的发言表明了沿用传统的规则约束比特世界是不合适的,网络立法需要有新的思路。因此,互联网是可以利用法律进行管理,然而重点在于,立法者应当在一个全新的框架内进行网络管理规划,在创制网络法律法规时,需要对网络的优势、缺陷进行深入的调研,并且他们要具备一定的预见性与前瞻性。美国的网络法律问题专家就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立法不但要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性法律后果以制裁网络不法行为,还应当考虑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法律后果,避免束缚信息网络的发展,这种认识正是基于他们超越一般传媒的层面进行研究而得出。

三、互联网法治的共识达成与现实发展

(一)互联网法治在国际上的推动

互联网的法治理念经过一段充满争议的发展过程(尽管现在依然有余议),如今基本为多国所重视,也为国际所认可。2000年5月,美、英、德、意、法等8个国家在巴黎举办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研讨会,发达国家已经把网络犯罪问题放到国际治理的位置;2001年11月,欧盟在匈牙利布达佩斯通过了多边协定《th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of the Council ofEurope》,30个成员国共同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犯罪的国际公约;同年12月,联合国决定举办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以两阶段的方式分别召开。峰会的成果显著,包括建立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首次界定网络治理的定义:“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峰会特别指出政府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应当在互联网的用户行为规范、规则制定、争端解决等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此后,联合国多次召开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就网络治理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供进一步磋商的平台。联合国编写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也被认为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多边法律文书,取得广泛共识。在权威组织的推动下,互联网法治理念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并且普及开来。

(二)互联网法治在西方国家的普遍实践

作为网络技术的发源地,美国在探索互联网的治理模式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美国的网络立法有不少具有开创性,如《数字签名法》(1995)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同意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7)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直接电子商务的法律;《2003年控制未经请求的侵犯性色情和营销法》对于规制垃圾邮件具有重要的开拓性意义……数十年来,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已经制定或者修改了多达百余种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囊括了数据保护、版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反欺诈滥用、网络恐怖主义等方方面面。为了在实践中推进互联网法规的实施,美国还设有专职机构,从20世纪90年代起组建了国家电脑犯罪调查小组、电脑案件应急处理小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等部门行使处理智能犯罪案件投诉、监控信息网络的建立与实施等职能。到了2009年,政府已经建立了包括全球网络行动中心、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国防网络犯罪中心在内的六大维护网络安全的信息保障组织,并在同年年底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对这些专职机构进行整合管理;2010年,美国网络司令部全面运作,在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攻击。互联网宏观层面的整体规范及微观层面的具体规定在这些机构的作用下,均得到了落实。

在欧洲,欧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法令,规定互联网社会的行为必须在刑法和民法框架内。如《欧洲系列条约第108号条约: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斯特拉斯堡,28.1.1981)》《因特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讯》《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绿皮书、《电子签名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发展等多个方面。欧盟先后还成立了“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网络犯罪中心”等组织,加强打击网上违法活动。欧盟的互联网立法措施为成员国立法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在网络治理机构方面,德国就成立了“国家网络防卫中心”、英国也设立了“网络安全办公室”及澳大利亚组建了“高科技犯罪中心”等来维护网络秩序。此外,欧洲不少国家拥有各自典型的网络管理法规,如英国政府的《R3Safety-Net》(世界上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法规),它重点强调了网络供应商的职责分工;法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法》(世界上最严厉的互联网法案),为管理网络侵权的专门机构HADOPI提供法律依据;德国针对网络规制而推出的专门立法的代表有《信息与通讯服务法》《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前者是全球第一部管制网络媒体的成文法,后者重点规定了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以保护青少年安全用网。这些国家对互联网的内容传播已经有了一定的掌控能力,使网络空间逐步从失范走向规范之路。

(三)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重点的转变:从保护关键性信息基础设施到强调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美国政府早期的网络措施侧重于保护关键性信息基础设施免遭攻击,设立了关键基础设施委员会,从1984年以来已经颁布了如《仿造信息存取手段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计算机安全法》等多个法案。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环境发生巨变,网络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的互联网立法开始超越“技术政策”的层面,强调网络信息、网络空间的安全。1998年美国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加强网络盗版的惩罚力度、保护版权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则侧重避免负面媒介信息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侵害;2000年,《全球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首次将“网络安全”的地位升级到了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清晰地规定了政府部门的各类信息安全问题;2003年,布什政府签署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网络安全战略首次以专题文件的形式出台;2011年,奥巴马政府又出台《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第一次把互联网政策与外交政策结合起来,提倡各国共同应对网络威胁。奥巴马在序言中指出,该战略是美国第一次与国际伙伴围绕互联网的各类问题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

与美国一样,西方的其他发达国家早期也偏重于在技术层面应对网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本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可控性,如英国的《计算机滥用法》就是代表。“9-11事件”以后,网络空间安全问题被各国普遍重视,欧盟的网络立法开始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领域,颁布了《关于与欧共体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规章》《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信息公路上的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重要文件。2013年的美国“棱镜门”事件加剧了国际网络安全的严峻形势,欧盟网络安全立法的步伐再次提速,在同年出台了《欧盟网络空间战略》《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白皮书》,成立了“欧洲网络安全组织”,并且宣称将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网络安全上的合作;其他的欧洲国家也在加快推进网络空间安全建设,如法国在2013年的新版《国防与国家安全白皮书》指出网络攻击已经对欧洲安全构成头等威胁,国家在未来5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加强网络空间攻防能力建设。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在2013年都成立了网络安全部门:澳大利亚的国家网络安全中心、英国的全球网络安全中心、德国联邦情报局的网络安全机构,以强化网络空间防御能力。此外,这些国家都表示要加强双边国际合作,如澳大利亚和日本、美国、新西兰等已经签署了信息安全协议、英国与新西兰、印度、日本也签署了网络安全协议。

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趋势越来越明显,即便是网络管理较为成熟的美国政府也开始寻求其他国家的协作。如今,网络空间的虚实,以及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来控制它,已不再是人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发达国家的注意力越来越聚焦于“如何加强全球网络安全治理、营造健康网络生态环境”。四、结语

总体来看,互联网承载的现实利益越大,其就越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类网络犯罪肆虐的灰色区域。电子盗窃、隐私侵犯、网络色情、在线间谍、恐怖主义等网络安全威胁均涉及到法律,它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以及行为自律等软性手段来对付,最终还是要靠互联网立法监管体系自身的完善来解决。《环球日报》曾发文说“没有法律的管理,互联网永远是江湖”。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范文第3篇

近几年,网络空间逐渐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网络在方便和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使得网络攻击活动有机可乘。世界各国纷纷将网络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予以重视,我国也不例外。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恰逢其时,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彰显出我国加强网络安全保障的决心。网络安全问题虽是老生常谈,但任重道远,我们只有把握现状、认清形势,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一、网络安全问题: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1、面临的挑战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签发《保护信息系统国家计划》的总统咨文中陈述道:“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革命以及电脑进入了社会的每一领域,这一现象改变了国家的经济运行和安全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然而,这种美好的新的代也带有它自身的风险。所有电脑驱动的系统都很容易受到侵犯和破坏。

对重要的经济部门或政府机构的计算机进行任何有计划的攻击都可能产生灾难性的后果,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过去敌对力量和恐怖主义分子毫无例外地使用炸弹和子弹,现在他们可以把手提电脑变成有效武器,造成非常巨大的危害。如果人们想要继续享受信息时代的种种好处,继续使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得到保障,就必须保护计算机控制系统,使它们免受攻击。”

在各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和网络侵权方面,无论是数量、手段,还是性质、规模,已经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美国每年由于网络安全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超过170亿美元,德国、英国也均在数十亿美元以上,法国为100亿法郎,日本、新加坡问题也很严重。

在国际刑法界列举的现代社会新型犯罪排行榜上,计算机犯罪已名列榜首。2003年,CSI/FBI调查所接触的524个组织中,有56%遇到电脑安全事件,其中38%遇到1~5起、16%以上遇到11起以上。

因与互联网连接而成为频繁攻击点的组织连续3年不断增加;遭受拒绝服务攻击(DoS)则从2000年的27%上升到2003年的42%。调查显示,521个接受调查的组织中96%有网站,其中30%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这些网站在2003年1年中有20%发现未经许可入侵或误用网站现象。

更令人不安的是,有33%的组织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网站是否受到损害。据统计,全球平均每20s就发生1次网上入侵事件,黑客一旦找到系统的薄弱环节,所有用户均会遭殃。

2、问题产生的原因

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网络安全作出不同的解释。一般意义上,网络安全是指信息安全和控制安全两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把信息安全定义为“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控制安全则指身份认证、不可否认性、授权和访问控制。

互联网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特征使人类所憧憬的信息共享、开放、灵活和快速等需求得到满足。网络环境为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信息服务创造了理想空间,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巨大推动力。然而,正是由于互联网的上述特性,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信息污染、信息不易受控。例如,资源未授权侵用、未授权信息流出现、系统拒绝信息流和系统否认等,这些都是信息安全的技术难点。

2)在网络环境中,一些组织或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进行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和意识形态的信息渗透,甚至通过网络进行政治颠覆等活动,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3)网络运用的趋势是全社会广泛参与,随之而来的是控制权分散的管理问题。由于人们利益、目标、价值的分歧,使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现脱节和真空,从而使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广泛而复杂。

4)随着社会重要基础设施的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命脉”和核心控制系统有可能面临恶意攻击而导致损坏和瘫痪,包括国防通信设施、动力控制网、金融系统和政府网站等。

二、发展现状:问题日益突出

回顾过去的2013年,我国网络安全的发展情况可为喜忧参半,在网络安全政策、产业、技术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各类网络攻击、信息泄密、网络谣言等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

1、安全隐患前所未有

一方面,国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网络安全投入大幅增加,政策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等级保护工作全面推进,测评认证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快速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网络安全基础保障工作得到显著加强;

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企业实力进一步壮大,自主产品市场份额逐步增多,网络安全产业支撑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安全操作系统、安全芯片等基础技术取得一定进展,自主密码技术取得较大突破,安全认证技术、可信计算技术取得丰硕成果,网络安全技术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政府间网络交流取得积极进展,标准化工作逐步融入国际体系,个别有实力的信息安全企业向国际市场进军,网络安全领域国际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另一方面,成龙慈善基金会网站遭受黑客攻击、.CN域名受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BTCChina遭遇数百G级的DDoS攻击等各类网络攻击层出不穷;中国人寿80万页保单泄露、如家和汉庭等多家商业酒店用户信息泄露、圆通速递快件面单信息倒卖等信息泄露事件已成家常便饭;

网络推手“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在“7.23”动车事故之后编造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陕西天然气涨价谣言、延安暴雨冲毁列车轨道200多人死亡的谣言等网络舆论日益猖獗;“套餐窃贼”窃取70万用户信息、“支付鬼手”木马侵害手机支付安全、三星Galaxy S4出现高危短信欺诈漏洞、新型诈骗短信威胁移动安全、百度云盘手机版高危漏洞等新技术应用安全让人眼花缭乱。

2、问题突出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主要标志是:

a)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感染和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

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副主任张健介绍,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日常监测结果看来,计算机病毒呈现出异常活跃的态势。据2001年调查,我国约73%的计算机用户曾感染病毒,2003年上半年升至83%。其中,感染3次以上的用户高达59%,而且病毒的破坏性较大,被病毒破坏全部数据的占14%,破坏部分数据的占57%。

b)电脑黑客活动已形成重要威胁。

网络信息系统具有致命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和开放性,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95%与互联网相联的网络管理中心都遭受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黑客攻击的重点。

c)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网络安全的挑战。

面对信息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的网络安全系统在预测、反应、防范和恢复能力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据英国《简氏战略报告》和其它网络组织对各国信息防护能力的评估,我国被列入防护能力最低的国家之一,不仅大大低于美国、俄罗斯和以色列等信息安全强国,而且排在印度、韩国之后。

近年来,国内与网络有关的各类违法行为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据某市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统计,2003年第1季度内,该市共遭受近37万次黑客攻击、2.1万次以上病毒入侵和57次信息系统瘫痪。该市某公司的镜像网站在10月份1个月内,就遭到从外部100多个IP地址发起的恶意攻击。

d)网络政治颠覆活动频繁。

近年来,国内外反动势力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进行针对我国党和政府的非法组织和串联活动,猖獗频繁,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非法组织有计划地通过网络渠道,宣传异教邪说,妄图扰乱人心,扰乱社会秩序。例如,据媒体报道,“XX功”非法组织就是在美国设网站,利用无国界的信息空间进行反政府活动。

三、安全保障:全民安全才是真安全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信息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互联网已经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息化进入了一个“大智移云”的新阶段。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日益完善,却同时也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漏洞威胁,信息安全不断受到挑战。

1、谁来保障信息安全?

1)网络大国的信息安全频遭挑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已经达到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超过5亿,网站273万家,国内域名数1915万个。网络购物更是发展迅速,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超过了3亿,交易金额达到了1.85万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加了40%多。从数据中不难看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但却不是网络强国!在网络安全方面我国不断地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去年央视3.15晚会上,安卓手机应用和精准广告投放,暴露在公众视野内的手机用户隐私泄露的“作案凶手”仍历历在目,随即,“棱镜门”、苹果故意留“后门”、央视对苹果手机“常去地点”定位功能泄露用户轨迹提出质疑等诸多事件频频爆发,信息泄露问题汹涌澎湃,而信息安全保护则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在大数据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不再是硬性武器上的对决,网络空间正在成为国家间竞争与对抗的主要战场,情报窃取、远程监控、信息对抗、网络威慑,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战略手段和攻击利器。信息对决正在成为国与国之间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抗衡。正如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则预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将拥有整个世界”。

毫无疑问,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基础性、全局性、现实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也是作为网络大国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

2)网络强国的坚持努力从未停歇

随着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日益严重,国家对信息安全也愈加重视。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和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国政府就逐步清晰地提出了“两化融合”概念,提倡信息化与工业化进行深度融合。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我国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十八大提出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安全,将提高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力度前所未有,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以及加快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的内容,将“网络和信息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社会治理和军队建设的战略层面。

3)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信息安全防护亟待解决

2013年6月,“斯诺登事件”发生后,引起各国对信息安全问题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此前由工信部提出的“去IOE”再次成为热点。2014年2月,我国首次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由国家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担任组长,一举将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14年5月16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拟定一份涉及30台电脑的Win8禁令,首次将中国政府采购的态度挑明。

从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14年入围中央政府采购、并顺利通过二审评审进入最终采购的安全产品名单显示,在新的杀毒软件类产品采购名单中,只剩冠群金辰、江民科技、瑞星、趋势科技、金山等6家企业;在其他安全类产品中,除入侵检测及漏洞扫描产品出现了IBM的身影之外,名额全部被国产厂商拿下。而我国相关主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法律保障。

从企业个体出发,像四川秘无痕科技等公司立足于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为政务、安保、金融、军队、军工及商务等人士提供最安全、最可靠的军用级信息消除设备和产品,努力为企事业单位、涉密保密单位以及个人的机密数据安全保驾护航,致力于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身为网路大国,在网络强国的前行道路上,我们的坚持与努力从未有过停歇。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我们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2、全民安全才是真安全

曾几何时,网络安全似乎只是安全圈内的“家务事”。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攻击,昼夜默默守护网络安全的业内人士曾感慨:不懂网络安全的人是幸福的人,我们的责任是保卫他们的幸福。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快速普及,与网络相关的新兴业态层出不穷,网络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粘合度越来越高,网络空间安全已成为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网络安全时代已然到来。

作为第一次全国范围的网络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24日在北京正式启动。本次宣传周活动由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编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共同举办,其规格之高凸显国家对培养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的高度重视。

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指出,为办好此次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我们运用了很多现代网络技术,采取了动漫、多媒体、科普、专家讲堂等多种形式。“北京的街上又是广告,又是提示,让老百姓能记得住。”

宣传周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为主题,设置了政务日、金融日、产业日等7大主题宣传日,既安排了探讨网络安全重大战略问题和前沿理念的专家访谈,系统梳理了计算机病毒编年史,又组织了普通民众可参与互动的网络安全公众体验展,从可视化的角度直观展示了网络攻击、网络钓鱼等场景。

近年来,信息泄露引发的金融诈骗案迭起逐步唤醒民众的安全意识。记者在中国银联的展台也亲身感受了POS机盗刷、密码失窃过程之简捷,了解了将磁条卡更新为芯片卡以保护密码安全之必要。

除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领域外,加密手机、云安全、工控安全等国家关键行业的安全威胁同样值得关注。中国电科三零所所长李成刚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围绕“自主密码,国之重器”的主题,详细展示了汇聚中国电科集团整体资源研发的一条龙密码产品。工控安全企业匡恩网络则在其高科技演示平台上生动复现了工控事故的发生、预警和防护,总裁孙一桉希望,使观展者真切感受工控网络面临的安全威胁,借此提高社会重视度。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副主任陈晓桦认为,全国首次举办如此高档次、大规模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对于提升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专家指出,美欧的民众网络安全意识教育起步较早,我国当前仍面临网络应用发展迅速与民众网络安全意识较弱的矛盾,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以本次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为起点,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网络空间,全民安全才是真正安全。普通公众可以不懂安全攻防技术,但一定要有安全防护意识。只有改变公众对网络威胁的理解,全社会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才能真正夯实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形势展望:网信办成立良好开局

2014年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形势仍旧严峻。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挑战与机遇往往并存的,化挑战为机遇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关键。

1、网络安全挑战无处不在

1)随着网络空间地位的日益提升,网络空间主导权争夺激烈,美国等大国纷纷加强网络防御,并积极发展网络威慑能力,不断加大在网络空间的部署,爆发国家级网络冲突的风险进一步增加;

2)西方国家频繁启动贸易保护安全壁垒,2012年美国对我国华为和中兴进行的长达一年的安全审查,问题的焦点无关产品价格也非质量,而是信息安全,贸易保护安全壁垒的影响范围正不断被扩大,将波及整个网络安全产业;

3)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领域将继续在信息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其带来的安全风险将继续对我国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设产生影响,关键领域网络安全保障难度加大;

最后,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快速推进,经济和社会生活对信息网络的依赖程度大幅提高,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程度将逐步加大,经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显现,网络安全保障需求快速增长。

2、网信办成立实现良好开局

1)网络安全政策环境将进一步得到优化,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下,网络安全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提上日程,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将不断增强;

2)网络安全基础工作将逐步深化,关键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新兴信息技术安全预警等方面的工作将进一步加强;

3)网络安全产业将保持快速发展,随着网络安全需求日益快速增加,政府、企业、个人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都将不断增加,产业发展的驱动力仍然强劲;

4)信息安全意识将得到大幅提升,震惊中外的棱镜门事件给社会各界敲响了安全警钟,网络安全已经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网络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大幅提升。

五、应对之策:建议要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络安全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为加强我国网络安全,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快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建设,制定新的信息安全法律,规范网络空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在打击网络犯罪、信息资源保护、信息资源和数据的跨国流动等方面加强立法,明确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完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建设,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运转顺畅、协调有力、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网络安全管理体制;

3、全面推动自主信息产业生态环境建设,围绕国家安全需要,集中国家优势力量和资源,在集成电路、核心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等核心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积极推动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国产化替代,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有序开展国产产品和设备的替代工作;

4、推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启动信息安全核心技术产品的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工业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和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检查和测评工作;

5、全面提升新兴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护能力,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建立新兴技术的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我国对新兴技术的掌控能力;

6、进一步增加网络安全资金投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的模式和机制,重点支持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信息安全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重要基础设施防护、国家信息安全重大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关键标准制定与信息安全宣传教育等重要基础性工作;

7、积极开展国际对话与合作交流,推进网络外交,加强信息安全事件与威胁信息共享,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和网络恐怖行为,明确我国对网络敌对行为的态度,强调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保护本国网络空间和关键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

8、切实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建立和维护多层次、多种类、高水平的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通过多种形式发现和选拔网络安全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网络安全人才队伍,提升网络安全发展的软实力。

六、治理方法:法治化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对互联网行业来说,如何立足建设网络强国的大背景,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使法治成为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鲜明标志,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

1、网络空间法治化势在必行

1)网络空间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改变着经济发展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在此过程中,网络空间现实化、现实生活网络化的趋势交融发展,以网络空间为载体的各种社会关系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此背景下,由于任何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之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嬗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命题则必然包括依法治网这一组成部分。只有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以法治的方式将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进而保障依法治国进程有序推进。

2)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当今世界,网络空间已成为继领土、领空、领海和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是国家主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信息通信业在关键技术、核心设备和网络基础资源等方面受制于人的局面仍未能得到根本改善。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一些拥有先进网络技术、庞大网络资源的西方国家肆无忌惮地违反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通过网络侵犯我国主权、危害国家安全,并且这种情况随着技术的高速演进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利用法治手段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经成为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3)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当前,网络宽带化、智能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应用社交化、传统行业互联网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整个信息通信行业正在进入一个以大数据、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时期。

与此相伴而生的是,网络信息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僵尸木马、黑客攻击、网站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网络本身的发展。要保障网络健康发展,固然离不开技术手段的作用,做到“以网制网”,但与此同时,还要依靠法治手段,做到“以法护网”,依法调整各类网络行为,重建网络空间的新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2、网络法治建设问题的“五重五轻”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20年,也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的20年。随着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新业务的不断创新,特别是整个社会呈现出互联网化的趋势,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水平与时代要求、社会期盼以及网络本身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在思维方式上重技术、轻法治。

长期以来,技术型思维成为网络管理的主导思维,很多人认为互联网既然是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行业,只要通过提升技术能力,就能形成平衡局面,从而出现了重视技术、轻视法治的倾向。正是因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网络法治的不彰。

2)是在立法程序上重应急、轻规划。

目前涉及互联网的立法大多属于应急式的立法,重点聚焦在网络建设、安全等方面,对如何规范网络中的各类关系涉及较少,许多规定过于原则或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缺乏顶层设计,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框架,还没有一部互联网方面的基础法律作为网络法律的底层构架。

3)是在制度效果上重数量、轻质量。

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层级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2012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余均为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总体较低,执行的效力也低。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有的从部门利益出发,立法缺乏协调和系统性,法律之间不能相互补充、拾遗补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工作。

4)是在执法环节上重审批、轻监管。

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从总体上看属于防范型管理模式,以事前审批为主,在事中、事后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工作缺失,未能形成全流程的管理模式。

5)是在价值取向上重管理、轻保护。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大多是管制型的法律,强调对网站企业和网民施加种种责任和义务,禁止性规范多,保护性条款少,侧重于管理职权和处罚措施,但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墨不多、保护不够。

3、加快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三个关键

1)推动科学立法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对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引领作用。

一是要在《宪法》的框架下,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一部规范网络空间各类关系的基本法,确定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总体框架,明确政府、企业、网民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立”,就是加强对新领域的立法工作,填补制度空白。“改”,就是现行法律法规要随着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废”,就是要对那些与上位法相违背、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止。“释”,就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网络空间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可委托网络研究组织、互联网协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起草网络法律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及建议,推进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

2)坚持严格执法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

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网络空间,保障网络空间主体履行责任、享受权利,在法治轨道上提升治网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对我们来说,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将在网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分工加强配合,形成网络管理合力。另一方面要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省内非经营网站的备案管理和电话用户实名制工作,配合公安、宣传等部门开展网络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网上有害信息。

3)促进全民守法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目标和根本。

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养成按照法治观念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和行为模式,有效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通过签订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三是发挥网络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把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理念深度嵌入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推动法治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网络守法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

七、结束语

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网络安全威胁的客观存在。我国日益开放并融入世界,但加强安全监管和建立保护屏障不可或缺。国家科技部部长徐冠华曾在某市信息安全工作会议上说:“信息安全是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形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12-03

网络安全问题随着美国青年斯诺登的爆料凸显在全世界面前。近年来在国际纷争中,网络空间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成为各国争夺的战略新疆域。谁控制了互联网,谁就控制了世界。随着各国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领域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一场以键盘、鼠标为武器的新形态战争便悄然拉开了序幕,全球已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网络战争时代,有关动向及对策应高度重视。

一、当前网路安全形势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主要大国加紧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战略

美国首次将网络安全置于恐怖主义之前,列为美战略安全最突出问题。美国虽网络实力超强,但对网络的依赖也最大,面临来自其他国家和非国家实体的网络攻击多重威胁,因此在以网络为抓手全面巩固其政治、军事、经济霸权的同时,也对包括我国在内主要国家网络能力发展日益焦虑。奥巴马上任不到4个月,就将网络战争视为“最严重的经济和国家安全挑战之一”,承认网络战争“从理论走向实战”[1]。美国相继发表《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网络空间政策报告》、《国家网络作战军事战略》等政策文件,将网络空间治理重点“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从被动防御转向武力报复”以构建全球网络霸权。美国又启动“大数据研发计划”将其定义为“未来的新石油”,视数据为继边防、海防、空防后的又一大国博弈空间。英、法、德也分别出台了《新版英国网络安全战略》、《信息系统防御和安全战略白皮书》、《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等报告,明确将把网络空间威胁列为国家生存发展所面临的“第一层级”威胁和“核心挑战”网络安全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并视网络攻防建设与陆、海、空三军建设同等重要。在美国的背后支持下,北约网络防务中心也了《网络战适用国际法手册》,该手册是国际上首个就网络战适用国际法问题做出规范的文件,标志着网络战日益从“概念”走向“现实”,反映出网络安全正逐步上升为西方核心安全关切。

(二)网络空间军事化进程明显加快

美、英、德、俄、日、韩、印、澳等国相继组建网络部队,纷纷成立“网络司令部”或“网军”,加强信息战研究和投入,研究信息战战法和战略,研发的高破坏性“网络武器”已达千种之多,信息战已经成为美国等西方大国对我牵制遏制的重要手段和选择,我国面临的信息战威胁趋于上升。美国是网络战的先行者,在网络空间谋求压倒性军事优势,实现制网谋霸。美军网络司令部人数为8.87万人,通过启动“国家网络靶场”项目多次举行网络战演习,并注意在常规联合军演中注入网络战元素。美国还定期邀请英、法、韩等国参与“网络风暴”演习,加强多国间信息共享和危机联合处置能力。韩国组建200人组成的国防情报本部网络司令部。印度国防部拟在2017年前组建7个信息战旅和19个信息战营。日本提出建立以应对网络攻击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并培养相关人才。此外,各国网络战策略也正发生由守转攻的变化,出现将网络攻击视为武装攻击的趋向。北约出台的《网络战适用国际法手册》明确提出网络战在现实中可能产生与实战相似的效果,并不因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就不是战争,国际法同样适用于网络战。美日等国已明确表示将推进攻击型网络部队建设,必要时发动网络战争。值得关注的是,美、俄己开始发展“先发制人”的网络刺探与反制能力,强化网络战攻击手段,以实现“以攻代防”、“以攻促防”网络空间的攻防对抗更趋复杂严峻。

(三)围绕网络规则的国际斗争加剧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出于政治需要,把网络变成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人为地夸大网络空间的整体性和开放性,引入“基本人权”概念,鼓吹“网络自由”、“人权”高于“”,借此否定国家“网络”。他们宣称现有国际法原则可适用网络空间,没有必要制定新准则,反对设立全球互联网治理机制,大力阻止由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介入互联网治理,声称监管网络有损言论自由,将削弱和抹杀技术创新,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坚持网络规则应以由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消费者等组成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共同制定,强调行业自律,真正实现互联网自由、开放、无界和安全。美国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就强调要力推美国网络“法治”观,互联网使用应顾及“法治、人权、基本自由和保护知识产权”,美国首先要同“立场相近国家”进行协调,确立舆论主导权,然后由点到面,逐步扩大国际合作,最终确立新的规则,以争夺“网络治理”的主导权和绝对控制权。为此,他们竭力推动各方加入欧盟的《网络犯罪公约》和“伦敦进程”等机制,企图在联合国框架外建立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体系,来削弱甚至取代联合国主导的互联网治理论坛。

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对互联网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担忧网络监管不力可能破坏本国社会安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坚持政府对网络空间拥有管辖权,关注滥用言论自由特别是网络言论自由损害他人权力和尊严。呼吁建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网络国际治理机制,强调发挥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中、俄及非洲、阿拉伯国家成功推动2012年国际电联国际电信世界大会将互联网发展、接入权及网络安全等问题纳入新修订的《国际电信规则》及有关决议,尽管美国及一些欧盟国家拒绝签署,但该规则对今后的互联网治理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总之,互联网日益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安全、经济、社会利益相互交织,已成为各国的必争之地。围绕网络安全问题,各主要大国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必将长期存在。网络国际治理领域的斗争,也势将成为继气候变化之后以一个各国利益激烈博弈的新战场,其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将更加突出。同时也要看到,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具有全球性质,各国有着巨大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对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也有普遍认识。围绕网络安全问题,近年来联合国、欧盟、20国集团、上合组织、金砖5国等多边合作及美与中俄印、中英等双边“基层”对话趋于活跃,反映了各国携手共同有效应对具有合作的巨大空间。

二、维护我国网络安全之对策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升温使我国信息网络管理与运用面临严峻挑战。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近40%,博客用户超过2.94亿,微博用户超过3亿,2011年就有5.13亿网民和8.59亿手机用户,是全球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预计2014年我国即时通讯用户规模将达到6.3亿人。网民中年轻人占比高,20岁以下超过35%。但网络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网络立法尚处起步阶段,有关法规条文不够明确。网络监管机制缺乏统筹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多是“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信息安全防控思路已不适应网络空间安全威胁的新变化。硬件上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监管技术有限,专职从事网络舆论引导和监管的力量也严重不足,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和切实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还未形成,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工作亟待加强,我国信息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受到国外遏制与渗透,华为与思科、摩托罗拉之间的残酷竞争就是明证。摩托罗拉曾在2010年7月突然在美国控告中国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盗窃其商业秘密,半年后华为反击,摩托罗拉,理由同样是知识产权遭侵害,旨在阻止摩托罗拉非法向诺基亚西门子网络转移华为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最后双方已达成和解,也证明之前所有有关华为侵权的指控毫无根据。华为经过与思科、摩托罗拉多年的斗争,终于学会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涉及我国战略安全和综合安全的重大课题,网络空间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新战场,利益冲突愈加激烈。我们既要充分认识网络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也要看到网络安全问题存在转“危”为“机”的空间,化挑战为机遇,加强战略谋划,内外兼顾,趋利避害,维护我国网络安全。

(一)做好网络安全问题的顶层设计

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前瞻意识,把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放在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将信息网络安全和监管纳入国家总体安全框架加以统筹谋划,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领导机制。强化集中领导下的整体作战能力,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尽快从“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条块方式转变为“以网络对网络”的管理体系,形成合力。完善信息网络安全整体战略规划,研究制定《国家信息网络安全战略》,结合国际国内大局,谋划网络空间和网络安全的整体构想和具体举措,统筹兼顾在网络军备建设、社会稳定、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利益与挑战,为国防、外交等具体领域的战略提供政策指导。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监控等技术平台,提升信息化统筹、保障、管控、运用能力。建立健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对网络资源管理、网络信息服务、政府、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中的权利及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二)大力加强能力建设

安全层面,尽快掌握网络安全核心尖端技术,提升国防、外交、通信、金融、交通、能源等敏感领域网络系统抵御大规模网络攻击能力;积极推进网军能力建设,尽快形成信息战能力,形成威慑力。整合政府、军方、企业、民间等各种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性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经济技术层面,大力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在新一代互联网根服务器、第四代无线网络通讯、物联网、云计算等前沿领域获得突破,打破西方技术垄断。人才层面,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和网络战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信息安全职业分类体系,培养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加强互联网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的网上监测、预警、引导、处突机制,加强对境内外反华网站的技术监控和封堵,提高对各种“翻墙”技术的防控和反制能力,掌握网上工作主动权。

(三)积极参与和影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议程

抓住当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尚未成型的有利时机,争取主动,在国际上继续利用多边进程牵制西方,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金砖国家”等新兴大国在网络治理中的协调与配合,高举“和平”旗帜,倡导“网络”,继续联合俄国等推动“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倡议,继续大力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文件。坚持联合国在国际网络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其他多边国际机制,包括伦敦会议后续进程,争取“话语权”,推动建立一个能够兼顾各方利益且符合网络社会基本特征的国际网络治理体系,防止有关合作被美西方劫持、操控,更好地维护我国家利益。

(四)加强与西方主要大国网络安全对话

西方主要大国网络实力超强,但网络安全并非高枕无忧,我国作为全球拥有网民数量最多和软硬件技术实力迅速增长的新兴大国,西方大国离不开与我国的协调合作,双方均需要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有序运行,搭乘“网络快车”提升本国综合国力,存在利益汇合点。我国在与西方主要大国展开竞争,防范其网络威胁的同时,也应本着“以我为主、趋利避害”原则,继续通过现有对话机制与美西方等主要大国开展网络安全对话与磋商,突出双方合作面,增信释疑,逐步建立互信。可选取与我国双边关系发展较好大国如德国等,在打击网络犯罪等符合双方共同利益领域开展平等互利合作,化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对我国的联手施压,避免网络安全问题干扰破坏我国整体发展环境。

(五)加强网络安全领域公共外交,有效化解“中国网络”

尽管美国情报人员斯诺登的爆料让世人了解到美国政府多年来一直以中国内地和香港电脑为监控目标,中国才是网络黑客袭击的受害者!一直在全世界面前扮演网络安全卫士的美国非常滑稽地跌下网络安全道义的“神坛”[2]。但由于美国政客近年来的热炒,“中国网络”依然存在,我国面临的压力还很大。美国也不会放弃对中国以及众多国家的网络监控,美国将网络安全置于恐怖主义之前,认为是美国战略安全最突出的问题,这必将带给我国极大的挑战。

我国应切实加强宣传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国防和外交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统一思想,协同作战。加强舆论引导,慎重低调处理相关军力建设,从正面宣传倡导和平利用网络空间、愿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等主张,争取国际社会理解。对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的不实指责坚决批驳,及时加以澄清。

参考文献: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化 网络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网民人数成倍增长,截至2015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网民中超九成使用手机上网。这预示着: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移动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它在改变人们的生活形态、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充斥着欺骗、暴力、色情等负能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它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由现实世界中的人所操控的。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呼唤网络法治加快进程。

网络法治是世界发展潮流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开放、交互的空间,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衍生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多样。遏制网络乱象,规范网络秩序,推动网络空间管理由宽到严、由乱到治,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识。总结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与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立法着手加强监管。法律是治理互联网空间的主要依据,只有建立体系完备、内容科W、运行有序的法律架构,互联网空间治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管控,是绝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制定颁发专门法律保护网络安全的国家已达到90多个,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先后制定130多项法规,从各个不同领域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管控,处罚措施十分严厉,包括行业进入、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版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此外,还有的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对互联网进行公开或秘密监控,如澳大利亚制定《联邦政府法》,英国制定《调查权法案》,日本制定《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等。

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监管。美国、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瑞典、韩国等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网络安全事务主管部门,这其中美国和俄罗斯的机构分工最为精细。美国不光在国家层面设有专门监管机构,而且军方、司法和情报部门也设有专门的网监机构,形成一个协同监管的体系。俄罗斯则在俄联邦安全总局、俄内务部、俄联邦媒体与文化管理局分别设立网络监管机构,从不同侧面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

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监管。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随着韩国经验的推广以及实名登记制的成熟,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实行实名登记制,包括日本、美国、德国、挪威等国。

网络法治十分迫切与必要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折射与延伸,只有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网络社会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网民的参与和表达才有法律保障。总的来说,网络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推进网络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开启了依法治国新征程。从信息化发展的趋势来看,网络空间将是人类未来极为重要的活动场所,网络空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与未来人类社会关系将融为一体,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事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重要方面。如果网络空间治理脱离了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是残缺的、不完整的。

其次,推进网络法治,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信息技术发展越快,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就越加凸显。从未来发展趋势看,网络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石,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目前来看,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已经对保障国家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和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网络渗透和控制成为国家之间争斗最常用、威胁最大的手段。维护国家网络,保障网络这一国家基础空间的安全,才能有效保障国家安全。

再次,推进网络法治,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从经济发展来看,依托网络发展起来“互联网+”这一新的经济形态,已经成为当下发展最活跃、创新力最强、渗透力最广的新兴产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异军突起。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同比增长11%。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推进网络法治,就是保护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就是保护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从社会层面看,网络已经逐步取代传统媒介,网络舆情控制也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做好正面宣传,高扬主旋律,弘扬正能量,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最后,推进网络法治,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要求。随着网民队伍的不断壮大,公民权益的保护由现实社会拓展到了网络空间。目前,由于网民基本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加上许多网民自我防护的能力和意识都比较弱,致使网络行为失范甚嚣尘上。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也给司法机关查处、打击网络失范、犯罪行为等造成很大困难。总之,网络空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新领域,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是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重大举措。

推进网络法治必须把握关键

推进网络法治是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具体来说,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快网络立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是前提。要结合“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我国互联网立法工作,搭建一个互联网领域的基本法律框架,为推进依法治网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近10多年来,我国先后出台200多部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仍然滞后,还不能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必须加快推进涉及互联网重点领域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电子政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形成覆盖网络安全与电信行业管理、个人信息与网络消费保护、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打击惩处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加大网络执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想打造法治化的网络空间,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网络执法力度,总的原则是坚持能适用则适用,将涉及网络治理的法律全面适用于网络空间。总的要求是相关部门、企业、个人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网信管理部门要带头遵守法律,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亮剑,通过严格执法使广大网民行有所止、行有所戒;网络警察队伍要加强网络取证与执法,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使违法必究成为一种常态、一种必然;各类网站要严格行业自律、强化行业管理,始终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并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要加强对网民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行为自觉。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有机结合,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网民共建共享的良好网络生态。

三是加强网络国际合作。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是人类共有的家园,它推动国际社会成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网络空间里,封闭对抗没有出路,开放合作理应成为常态。要在尊重各国网络的前提下,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文化交流共享互鉴、网络经济繁荣发展、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与共同治理,从而推进国际互联网健康发展,让世界人民共享信息化时代网络发展成果。

(作者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副院长兼副书记)

【注:本文系全国学校共青团基金项目“利用新媒体,抵制思潮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及教育引导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6LX012)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