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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奖励办法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部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部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第五条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书外,物质奖励分为三等: 一等奖 5000元 二等奖 20xx元 三等奖 800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别奖。

第六条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部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级星火奖的申报程序是: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星火奖的基本内容为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国家于1987年设立星火奖,包括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获奖者可以是单位、集体和个人。分国家、省市二级。

星火奖规定,开发或者推广、应用了先进技术;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完成者,给予星火人才培训奖。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给予星火科技奖。 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给予星火管理奖。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给予星火优秀青年奖。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给予星火示范企业奖。但是,如果企业生产或开发的项目,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宝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则不予授奖。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崛起的步伐,深入实施“两创”战略,推动工业经济率先发展,提高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优扶强,着力培育优强企业

1、培育重点工业企业

每年经申报推荐审核,按标准分类确定优强企业名单。市政府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企业须制订发展规划,并提出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责任期内若企业经济指标下降或一类优强企业无技改投入、技术创新项目,二三类优强企业无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则不列入扶持范围。

⑴国地两税2000万元以上的优强企业为一类企业,以20*年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市政府可与其签订“一厂一策”协议,给予重点培育扶持,以财政奖励形式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⑵国地两税1000-2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二类企业,以20*年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15%和18%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市得部分,由市奖励60%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⑶国地两税500-1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三类企业,以20*年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20%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市得部分,由市奖励40%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2、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给予奖励。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销售收入超亿元、利税超千万的“亿千”企业和销售收入超5000万、利税超500万的“双五”企业予以授牌,并选择若干名入库税金贡献大、增长快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予以表彰并重奖。

3、鼓励优强企业收购兼并市内企业,对收购兼并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及税费按园区有关政策办理。

4、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上市并在*注册登记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将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按拟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由于历史原因,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金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园区有关政策收取相关费用。

二、培育企业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家庭工业

5、培育创业主体。坚持未禁即入,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注册资本金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且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其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6、积极发展家庭工业。拓展家庭工业发展空间,鼓励家庭工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村集体用房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家庭工业。国土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家庭工业发展。村存量建设用地可作为临时建设用地批给家庭工业加工户或企业建设临时加工和仓储设施,不改变原建设用地的权属。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5万元以上的家庭工业户或企业,在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业主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家庭工业,设备投资在10万元以上,经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对家庭工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租期在一年以上且当年取得经济效益的,第一年每月补助3元/㎡,第二年2元/㎡,第三年1元/㎡。

7、每年确定100家成长性好、创新欲望强、经营者素质高、有特色优势的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给各金融机构,把对成长型企业贷款支持作为人行考核金融机构实绩的重要依据,同时择优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政策。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经营者分别奖励5000元和5万元。

三、推进自主创新,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

8、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和投产状况,给予重点技改奖励。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自营出口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对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的有关规费按照园区有关政策收取,重大工业发展项目经批准可享受兰政发[20*]169号文件免征配套设施建设费政策。

9、鼓励企业实施“挖潜节地”项目。重点鼓励企业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零增地”技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厂房加层、翻建改造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水平;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对不新增用地且新增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10、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扶持、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在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等方面予以财政奖励。

11、企业新创一只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司法认定获得的减半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创一只*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创一只*省知名商号的奖励3万元;新创一只金华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1万元,新创一只金华市知名商号的奖励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级别不同荣誉不重复计奖,获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省级以上品牌通过复认的减半奖励)。奖金按70%奖给企业经营者,30%奖给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设立市长质量奖,对产品质量稳定优秀的企业进行适当奖励。

12、推进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融合。以企业信息化为突破口,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支持工业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柔性制造系统、先进控制技术等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制造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财务、物流、营销、人力资源等管理环节的应用,实现管理的集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积极应用嵌入式系统等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促进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的融合。对新认定的信息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3、加强工业企业项目包装和申报工作。鼓励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以上工业用地指标和补助资金,对争取到省级以上工业用地指标的,给予相关单位每亩5000元奖励;对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四、加强工业发展平台建设,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14、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动作”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进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建成区要按城市化的要求加强管理,逐步把园区内的水、电、路、通信、绿化、治污、消防等基础设置的养护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15、促进集约发展。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发挥园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优势,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化率不超过20%。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对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按照“以用为先、依法处置、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鼓励园区和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实现“腾笼换鸟”。

16、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坚持工业项目预审制度,凡市域内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必须对企业的投资实力、产业方向、技术层次、节能环保、亩产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查,工业用地安排与亩产效益相挂钩,实行项目保证金和土地预发证制度,运用规范程序和措施,督促工业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快达产,从而提高投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

17、鼓励企业按产业布局向园区集聚。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扩建、技改等方式按产业布局进入园区,促进集聚发展。

五、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18、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参与的节能降耗格局。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19、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节能用能审查,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监察能源利用状况,重点抓好建材、电力、冶金、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和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列入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入园企业。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倡导生活节能,建设节能文化。

六、加大工业经济扶持和考核力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20、为加强对工业经济的协调领导,激发创业创新热情,营造合力扶工氛围,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发展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简称工业办),设立重点工业企业“直通车”,定期召开工业例会,通过企业服务年、企业文化年、项目推进年等有效载体,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各类企业发展中各种问题。

21、强化对工业经济考核力度。从20*年起建立对镇乡、街道及市有关部门的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考核对象

各村(居)、企业、个人。

二、奖励项目及考核依据

1、奖励项目:分别设招商引资奖、招商引税奖、税收贡献奖。

2、考核依据:对照镇下达的工作目标,以企业的账册、报表、台帐及相关部门的反馈资料和有关证照、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考核资料需提供原件核查)为准。

三、考核内容

1、关于招商引资的考核

各村(居)、科室(站所)每年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得少于2条;当年引进,符合产业和布局规划,招引土地、设备、厂房等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2个和服务业项目1个。

2、关于招商引税的考核

完成镇交引税任务。党政负责人:党委书记、镇长、党群书记和分管负责人每人100万元,其余党政负责人每人60万元;每村(居)60万元;财政所60万元;垂直管理站所:每单位30万元;镇机关科室(站所):科长级(含主持工作)每人10万元,副科长级每人8万元,办事员每人5万元。

3、关于税收贡献的考核

税收贡献奖是指企业当年缴纳的国地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全镇平均增幅,方能获得该奖项。纳税规模越大奖励标准越高。

4、关于新办私营企业和新增纳税户的考核

新办私营企业是指本年度新办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本镇辖区内原有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增挂户名的不作为新办企业考核。本镇辖区外原有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注册到我镇并有新的国税开票及税收的作为新办企业考核。

新增纳税户是指上年办理了工商登记但因筹建等原因而在本年度形成开票纳税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办执照并形成开票纳税的企业(含个体户)。

5、关于推进集镇区商业开发的说明

为繁荣集镇经济,改善集镇形象,健全集镇功能,各有关单位要注重招引集镇商业开发项目,并协助开发商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形成开发与销售的良性循环。

四、计分办法

1、基本标准分40分。招引重大项目(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建设15分;引税12分;新办私营企业5分,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分;集镇商品房销售4分;新增纳税户(含个体户)3分;二三产台账、报表1分。按完成实绩比例计入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基本标准分的1.5倍(加分除外)。

2、加分项目:与2016年村(居)目标管理考核加分内容一致。

五、奖励办法

1、招商引资奖:对符合本办法第三项第1条条件的,如系企业或个人引进的,按当年土地、厂房、设备等实际投入的2‰一次性奖励给招商引资人(飞地项目同);如系村(居)引进的,在镇工业集聚区建成的工业项目或在集镇落户建成的服务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税收中镇分成的50%奖励给村(居);在本村落户建成的,按企业实缴税收中镇分成的70%奖励给村(居)。

2、招商引税奖:年终按实际引税款的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返还给村(居)。未完成镇交引税的,村所得返还款中80%作村集体收入,20%奖励引税有功人员;完成镇交引税任务的,村所得返还款中70%作村集体收入,30%奖励引税有功人员。奖金中30%奖励村(居)支部书记,其余由村提出分配方案报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镇财政打卡发放;垂直站所、机关科室(站所)人员完成镇交引税任务的,由镇奖励各自招引税款镇财政分成的20%给予有功人员。

3、税收贡献奖:当年国地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全镇平均增幅的企业,可获得税收贡献奖。100~300万元的按增量部分的2%奖给企业法人代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奖给企业法人代表。

(在工业集聚区购买土地、未按协议投入产出纳税的减半奖励)

以上奖励如属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就高不就低。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工业局、科技局、楼宇办、优化办、劳动局、计生局、工会、综治办、非公评价办等部门和各街(乡、园、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为正确实施《奖励办法》,现就各奖项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引进银行机构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引进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以上被引进银行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规划建设或产权的有效凭证;②被引进银行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确认被引进银行为省级分行的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银行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⑥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银行实际经营面积的材料。

(二)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省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册入驻我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三)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的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知名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名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指除银行外的金融企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济效益名列国内各相关行业前10名的,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③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④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⑤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⑥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⑦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四)银行机构入驻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的省级分行。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银行机构奖”认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申报补贴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②申报购房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③申报租金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④银行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⑤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一次性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五)总部企业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银行。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型企业集团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的认定条件。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区域性总部:由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的省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④证明企业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相关资料;⑤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购房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六)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

2、认定条件:入驻我区的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证明为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③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

(七)楼宇开发建设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年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和旧商务楼宇提质改造、新建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所建项目须竣工投入使用,且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楼宇入驻企业实际使用商务面积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著名五星级酒店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①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②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的相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③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资料。

该奖项为以奖代补,年度申报,一次性发放。

(八)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来我区投资新办《奖励办法》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实现营业销售。奖励金额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会计法》不能进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不能计入其中,购地费不能计入其中。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③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复印件;④营业销售发票复印件;⑤年度统计报表。

(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上年度及本年度十二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上年度及本年度统计报表;⑤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⑥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工业发展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该项奖励规定标准的同时,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依法依规缴纳职工的各类保险金;企业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③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企业职工参加相关保险的凭证。

(十一)商贸发展奖(商务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品牌专业市场、商场。

2、认定条件:

品牌专业市场: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类大型专业市场:①市场业主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200万元以上;④规范管理,市场内经营户按政策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报表率达100%;⑤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⑥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⑦市场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品牌商场奖: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大型商场、超市:①商场、超市主体具备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场内统一收银、统一结算,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④诚信经营,建立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⑤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⑥商场内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3、申报资料:

①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②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④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⑤上年和当年的年终财务报表;⑥申报品牌专业市场奖项还须提供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登记率及统计部门市场报表率的证明。

(十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除银行外的金融产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标准。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③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

(十三)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商务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获奖证书有效期内且当年缴纳了区本级税收,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四)科学技术奖(科技局工业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其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3、申报资料:①“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明专利和产品销售税务发票、区本级完税凭证。

(十五)企业上市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进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需提供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十六)企业税收贡献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企业。

2、认定条件: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补缴上年度1-11月税额、查补税额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复印件;②新落户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③外区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④常驻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七)优秀企业家奖(发改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

2、认定条件:①发展上档次,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强,跻身全区同行业前列;②管理上水平,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效能显著;③生产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建安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开发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商场年批发零售贸易总额达1亿元以上;④效益上台阶,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同时区本级纳税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并在同行业中领先;⑤在推进“创业富民”工程建设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创业富民工程投入资金、开发技术、扶持大学生创业或吸纳就业作出较大贡献。

3、申报资料:①企业年度发展成果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③技术创新证书;④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事迹材料。

(十八)行业纳税状元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工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筑业、物流业、批发与零售业、房地产业、酒店业、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等11个行业的纳税状元。

2、认定条件:从11个行业中分别取实缴区本级税额名列第一的企业。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完税凭证。

(十九)两型社会建设贡献奖(发改局创建牵头部门)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

2、认定条件:达到区两型示范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创建标准。

3、申报资料:①参与“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②经区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创建领导小组考核通过的申报审批表。

(二十)楼宇优质服务奖(楼宇办商务局)

1、奖励对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商务使用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入驻企业对本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协助税务清查和房产税工作;积极协助招商引资,企业入驻率常年在90%以上;积极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楼宇入驻企业的办证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①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②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帐;③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④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登记代码。

(二十一)服务经济发展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乡、园、局。

2、奖励方法:服务经济发展奖等次的评定,按“*年街道(乡、局)经济工作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计分(其中,区本级税收贡献率的权重分值为1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

本项奖金由街(乡、园、局)统筹安排,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二)优化经济环境奖(优化办监察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属街(乡、园、局)提出申请,各街(乡、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牵头(排名在前)责任部门。

2、初审:责任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做到奖当其功,适用标准无差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并负责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初审情况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