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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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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的作用

经济安全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安全文化;作用;建设路径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安全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做好高校后勤安全管理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安全文化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在安全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人们往往更加注重投入情况,而忽视安全文化建设。笔者在实地调查和查阅文献的基础上,对其内涵、作用意义及现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进而探讨了安全文化建设实现路径与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提升高校后勤安全管理水平。

一、高校后勤安全文化的内涵

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安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既包括人们的安全价值观、态度、素养等精神要素,也包括人们的安全行为、蕴含安全文化的设施器材等物态要素。高校后勤安全文化作为高校文化的组成部分,是高校后勤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凝聚形成的安全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安全文化蕴涵贯穿于高校后勤整个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无论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安全制度建设都涵盖在内。高校后勤安全文化由安全理念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和安全物质文化构成。安全理念文化是在高校后勤人工作生活中被大家认可、接受并坚持而逐渐形成的,是高校后勤安全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是安全制度文化和安全物质文化的形成基础。安全制度文化体现出高校后勤的安全基本准则及观念,约束规范后勤员工的安全行为。安全物质文化是高校后勤安全文化的外在表现。

二、高校后勤安全文化的功能作用和建设意义

(一)功能作用

1. 凝聚导向

在长期的高校后勤服务工作中,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在精神层面上将会形成后勤安全价值观、安全理念,使广大后勤员工拥有共同的安全愿景,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弘扬先进典型,树立学习的榜样,产生强大的凝聚导向力。

2. 教育引领

通过安全文化建设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系统的技能培训,能够教育引导广大后勤职工增强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通过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后勤职工人人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提高后勤员工进行规范服务操作和参与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进而促进后勤员工安全素养的整体提升。

3. 规范约束

通过安全文化建设,特别是制度文化建设,对高校后勤员工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明确其安全责任、岗位要求、对服务操作制定标准规范,从而达到安全的目标。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来促进广大后勤员工养成自觉遵守安全制度的行为习惯。

(二)建设意义

1. 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是高校后勤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

毋庸置疑,文化的作用是巨大的。在安全管理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安全管理从经验管理、制度管理发展为文化管理是历史的必然。人是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文化建设正是人本管理的体现。安全文化建设也是高校后勤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时代赋予的责任。

2. 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后勤安全水平的内在动力

高校后勤进行安全文化建设可以统一后勤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思想认识,提高员工,特别是管理者的安全素养,引发对安全工作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使之更主动地去将一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引入到高校后勤安全管理工作中,成为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进步的重要的内源动力。

3. 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是高校后勤形势发展的需要

目前,高校进入到飞速发展时期,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学校对后勤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勤服务单位多元化,从业人员构成更加复杂。高校后勤形势发展迫切需要安全文化建设来提高后勤安全管理的软实力。

三、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现状

目前,随着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地推动安全文化建设。高校也逐步在认识到安全文化的重要作用,发挥本身优势,进行自身安全文化建设。对高校后勤而言,安全文化建设多处于低层次的初级起步阶段,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高校后勤日常事务繁杂、工作任务重,人们往往关注于如何完成上级交办的具体事务,时常忽略了安全问题。后勤管理者更加在意对安全的经费投入,以及物防、技防的情况,对如何发挥文化力量,提高高校后勤安全软实力认识不到位,缺乏深入系统的思考。

(二)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内涵缺乏、特色不鲜明

在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中,借鉴引用其它行业的多,与自身实际联系的少。没有根据学校后勤多年管理实践提炼出具有本校后勤安全管理特征的文化内涵。大家普遍认同的安全理念、安全价值观与安全愿景尚未形成。作为核心灵魂的学校后勤安全文化内涵需要进一步挖掘、补充和完善。

(三)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复杂艰巨

随着高校的扩招,后勤社会化程度提高,加大后勤安全管理难度。安全文化建设也面临着严峻挑战。高校后勤社会化引入了社会力量。这些社会企业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如何将其融入到学校后勤安全文化之中形成一致的安全愿景,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后勤职工人员构成复杂,文化程度偏低、年龄老化,思想、价值观呈多元化,这些对统一高校后勤安全理念,提高安全制度的执行力和自觉性都提出了挑战。

(四)安全文化建设工作随意性强

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多为完成上级要求,临时开展一些活动,随意性强,没有系统性规划,未形成长效机制体系。安全文化建设的形式手段单一,责任没有明确落实,没有长远建设目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缺乏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四、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路径

(一)加强理念倡导,强化领导责任

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工作理念和态度认知直接影响着高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后勤领导者,首先应切实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意义,树立正确的安全文化理念,肩负起安全文化建设的责任。在具体工作中,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实践先行者,教育引领后勤员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推动本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

(二)增强职工教育学习,提升安全素养

广大后勤职工既是安全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安全文化的实施对象和受益者。针对高校后勤特点,应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对后勤职工的教育学习,提高认知能力,将安全文化与后勤文化有机融合,让大家认识到抓安全与干好后勤服务是相互促进的,以此来统一思想认识,增加广大职工遵守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三)打造一支安全文化建设队伍,提供组织保障

在高校后勤内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安全文化建设管理队伍体系,为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人员组织保障。通过组织建设,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清晰、协调统一,联动高效。高校后勤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去系统地对学校后勤安全文化建设作出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进行督导检查。

(四)完善制度,建立常态化建设机制

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高校后勤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是一个长期系统建设的工程,需要学校后勤管理者将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因此,通过制定安全制度来体现学校后勤安全文化的理念内涵,让安全文化的功效在后勤日常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

(五)贴近后勤实际,拓展、创新,灵活开展工作

在后勤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拓宽工作视野,与时俱进,贴近高校后勤现实开展工作。例如,在宣教工作中,在利用讲座、悬挂标语等传统方式的同时,应更加注重新兴媒体的作用,如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后勤工作点多面广,比较分散、行业涉及多。这就要求在文化建设中,特别是开展活动时,充分考虑不同单位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

(六)加大投入,夯实后勤安全文化物质基础

物态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质体现与载体。可视化的安全文化物态措施更加适应于后勤职工。做好安全文化建设,离不开必要的资金投入。高校后勤应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无论是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还是开展宣教活动。资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七)建立评价机制,促进持续改进提高

安全文化工作成效如何?安全文化是否为提高本学校后勤安全水平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建立一个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分析考量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本单位的安全文化工作评价分析考量,进而建立形成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以此为依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查找不足,持续改进,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李晓靖.浅谈高职院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J].河南农业,2013(08).

[3]王建凤.关于建设高品位校园文化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0(02).

[4]王春艳,王宏.高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解析与探索[J].中国利技信息,2010(01).

[5]王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文化――华立职院校园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知识经济,2010(02).

[6]吴媛媛,叶红学,杨念成.高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效果评估研究[J].中国外资,2011(05).

经济安全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矿机电管理;矿井安全;作用

1概述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煤矿的机电设备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质量直接会影响到矿井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果煤矿机电管理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那么矿井的生产中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机电设备故障问题,这也使得井下的生产安全受到了非常大的威胁,所以我们必须要对这项工作加以关注和重视。

2造成机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1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是保证机电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制度可以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也能让人们明确究竟应该怎样去执行,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合理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漏洞,这样也就使得制度不能充分的体现出其自身的作用,管理的质量也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2.2设备使用超负荷

在采矿区,很多设备进入到使用状态之后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日常的检修只是对其外表进行检查,大修的可能性非常小,通常都是设备什么时候不能再用才废弃,有些元件由于受到的磨损比较严重,如果在这样的条件下继续使用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2.3验收设备不严格

设备在进行大修检查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对设备进行入井之前的质量检验,因为设备验收的人员在技术水平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但是,验收工作不到位,经常会使得设备在有安全和质量隐患的情况下就进入到井下工作,这样也使得事故处理的时间更长,对生产的正常进行也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此外也会产生非常严重的浪费。

2.4技术水平较薄弱

首先是文化素质水平比较低,这些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较为系统的教育,文化水平都不是很高。其次是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一些机电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并没有经过非常专业和系统化的培训,在理论知识方面也需要不断的扩充和提升,在实践操作中,其经验也不是十分的丰富,所以工作中大部分都是按照自己的习惯和经验去操作。再次是人员的复杂性较强,有些修理人员是刚入职不久的,有些人员是在其他班组转到机电组的,有的是在修理工紧缺的情况下补缺的,更有一些人是经过介绍来到机电组的。最后是技术培训水平较低。一来采煤区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工作强度也非常大,落点也比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在下班之后就不希望参加培训,二来修理技术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上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单一化特点,工人参加培训和不参加培训的薪资待遇差别并不大,所以员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自然也比较低。在技术培训上也没有将员工的积极性充分的发挥出来这样也就很难达到培训的最终目的。

2.5检修设备不到位

通常,采煤工作面当中夜班的生产班组,早班为检修班组,早班的质量和水平对机电设备检修的质量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因为修理水平高的人数十分的有限,在办上技术水平比较高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人员的工作效率也不是很高,检修工作中也不能秉着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相关的工作,很多设备隐患问题都交给了生产班组,这样也就会出现较多的安全事故。

3减少机电事故应采取的对策

3.1要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

要以北区机电管理制度制度规定为指导,结合采煤区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建立“机电管理分工负责制”、“机电设备包台责任制”、“修理工现场交接班检查验收制”、“检修班工作质量验收制”、“机电设备定期检查制”“、各种保护试验制”等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内容具体,责任落实,逐步形成以制度管人的约束机制。

3.2要加强设备检修力度

在设备管理当中一定要加强设备的检查,如果出现了一次额异常或者是问题,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处理,保证设备在工作中具备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发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做好处理工作,为生产的正常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减少生产中的安全事故。

3.3要加强入井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设备验收员要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在验收的过程中,要强化其工作责任心,凡检修回来的设备,在打开机盖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必须通电进行试验,属于转动设备实验,必须达到规定时间,能够用仪器仪表测量的要查看其各项数据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入井设备台好。

3.4要配备充足的设备备用配件

对因各种原因容易造成损坏的沉重设备,如:溜子机尾、固定节、机尾轴、电动机、耦合器(俗称油葫芦)等,要按在用设备一定数量备足,并就近存放,一旦发生事故,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更换,以缩短事故处理时间。对各种易损、易坏的小配件,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配给配足,一旦用去,要随时补缺,保证随用随有。

3.5要建立严格的修理工现场交接班制度

要做到台台设备试运转,各个环节查到位,当班问题就地整改,设备完好圆满交接。交班者对当班存在的设备问题和隐患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详细告诉对方。接班者要认真细致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位,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发现问题,当面指出,就地整改。为彻底杜绝出现问题相互扯皮推诿、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要建立详细交接班记录,以双方签字认证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3.6要加强机电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技术素质

一是要提高领导干部对机电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杜绝重生产、轻机电的错误理念,把搞好机电管理、加强机电队伍建设纳入到区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选调精兵强将,充实机电队伍,将“滥竽充数”者彻底清除,把头脑灵活、善于学习、勤于钻研的优秀青年人才选调到机电队伍中来。三是建立良好的机电队伍管理机制,对能吃苦、品质好、技术水平高、处理事故能力强的拔尖人才,要在经济分配政策上予以倾斜,提高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四是采用现场说教、视频观摩、技术比武、理论讲解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机电队伍整体素质,以胜任采煤区机电工作岗位的需要。

4结论

在当前的煤矿机电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基础工作的实际作用,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改善矿井机电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也减少了煤矿生产中所产生的经济和人员损失,保证生产的平稳运行,这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也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满喜,任玉辉,尹春恒.浅析煤矿机电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民营科技,2009(08).

经济安全的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 非常规作业环境 安全使用 预防措施

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伴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最重要手段。然而,受到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限制,或因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布置的要求,经常会出现塔机作业过程中,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有架空输电线或起重臂尾部会碰撞到周围的建筑物等情形。给塔机的安全使用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触电、坠落或碰撞等安全事故,甚至是机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在上述非常规作业环境下,如何确保塔机的正常运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塔机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有架空输电线的安全问题

对于该问题,塔式起重机的相关规范均有明确的要求,例如:《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10.4条规定:“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1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由于作业环境的限制或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布置的要求,经常会存在塔机的运动部件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无法满足表1要求的情形。塔机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起升钢丝绳、吊钩或吊钩上吊运的钢筋、钢管等物料碰到架空线或在电磁场的作用下被架空输电线吸引,从而引起输电线断路或施工人员触电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破坏生产、生活正常供电等无可挽回的损失。特别在遇到施工现场临时停电、塔机线路跳闸、大(台)风等意想不到的因素,塔机起重臂在惯性作用下自由旋转,则碰触架空输电线的可能性更大,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和塔机的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电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架空输电线在施工现场材料堆场旁,或贯穿施工现场,塔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无法满足上表1的要求,必须在架空输电线靠近塔机一侧(或两侧)搭设隔离防护的脚手架,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防护,以消除安全隐患。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应在架空输电线距塔机一侧(或两侧)准备搭设防护架处进行基础平整夯实,最好应进行砼硬化,以保证架体的稳定性。其次,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要求搭设隔离防护架,在防护架靠近架空输电线一侧还应安装防护竹榀做为垂直安全屏蔽防护(搭设两侧防护架时,在架体顶部也应安装防护竹榀)。最后,还应在防护架顶部挂设警示牌,在防护架底部按规定距离配备灭火器。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还会碰到以下情况:架空输电线在短时间内肯定会拆除或移走,且架空输电线与塔机起重臂的交叉范围较小:架空输电线在施工现场之外,但施工材料必须从架空输电线上方通过,而施工单位无法对其进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的。对于这两种情况,为了保证塔式起重机起重臂的覆盖面,可以采取在塔机起重臂上安装机械止动装置,同时将塔机的变幅外限位调整至机械止动装置之内,暂时缩短塔机起重臂的工作幅度。使用该方法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最大限度地减少额外费用。

例如,某司承建的某科技园2#实验大楼,建筑物高50m,总建筑面积15000m2,在该楼南向安装一台QTZ80A塔式起重机作为垂直运输的主要机具,安装臂长55m。由于施工总体布置的要求及地下结构的限制,塔机只能安装在下图1所示的位置,距离塔机西侧约50m处有一条高度约10m、电压为10kV的架空线。因该架空线在工地围墙边,且距道路太近,无法搭设隔离防护设施。经施工单位与电力部门协商,将在3个月之内,对该架空线进行埋入地下处理。然而,为保证工程施工进度,该塔机必须马上投入使用。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施工进度迫切要求,决定暂时采取缩小塔吊作业范围的措施,确保塔机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以保证安全施工。待架空线拆除后,再将塔机起重臂的覆盖面恢复原状。具体如下:

首先,在塔机起重臂45m处加装外挡板,若塔机因特殊原因发生外限位失灵或失效时,将塔机的变幅小车限制在45m范围之内,确保塔机与架空线至少有5m的安全距离。其次,调整塔机的外限位开关,使塔机变幅小车向外变幅至幅度为43.7m处时,可自动切断向外变幅的电源,此时塔机的变幅小车不能再向外行走。在塔机正常使用过程中,确保塔机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的满足表1要求的原则下还有3m的缓冲余地。最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塔机起重臂的45m处,朝司机室一侧悬挂一面小旗帜,用以提醒塔机司机注意安全。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和塔机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外限位挡板的整体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采取补强措施,确保外限位挡板安全、可靠。

二、塔机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安全问题

塔机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有建筑物,这种情况在大部分旧城改造工程项目中尤为突出。塔机回转制动绝大部分采用继电器开关控制,为常开式,在非作业时或断电状态下起重臂可在空中360°自由旋转。由于其臂幅长、重量大,回转时会产生较大的扭力和惯性力,若塔机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突然跳闸断电或电源线路故障时,回转制动失效,极可能发生起重臂碰撞现有建筑物,从而引发起重臂弯曲变形、吊物坠落;甚至机毁人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为确保塔机的正常运行及施工安全进行,可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应根据塔机与现有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划定塔机的工作区域和禁行区域,并在区域分界线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若有夜间施工,由于光线不足还需加装红色警示灯,以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避让。

2.调整塔机回转限位开关,限定塔机起重臂的旋转角度,将塔机起重臂限定在正常作业范围之内。

3.对塔机的回转系统进行改造,给回转制线圈并联增设一组备用电源,保证回转系统不间断供电,防止塔机在作业过程中,由于线路跳闸或施工现场停电而引起起重臂在惯性作用碰撞现有建筑物的安全事故。改造后回转制动的电路原理如下图2所示,由于增设的辅助触头KM处于常开状态,回转制动线圈的两套供电装置具有互斥功能,在塔机正常使用过程中,即使塔机操作司机误闭合备用电源的控制开关(图2所示SA’),辅助电路也无法给回转制动线圈供电。只有当塔机不能正常供电,主接触器无法吸合的紧急情况下,该套辅助电路才能起作用。在进行应急制动时,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点刹制动,以避免引起塔身剧烈晃动,且严禁长时间使用以免损坏电瓶。塔机操作人员每天班前应检查备用电源的供电是否正常,并按规定要求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充电。

此外,若塔机安装地点风力较大,还应在地面设置固定地锚,防止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遇到大风,造成起重臂失控而碰撞建筑物。当塔机停机时应将起重臂通过吊钩与地锚牢固连接,防止起重臂随风自由转动。且随着该建筑物升高,塔机固定地锚应及时改移至建筑物顶层的粱或柱上。遇到台风季节,应增加地锚的数量,必要时应将起重臂与平衡臂同时固定。

某司承建的某工程4#楼的一台QTZ80塔机就存在上述隐患,该塔机起重臂长55m,独立高度40m,最终安装高度为110m。在该塔机西侧有一幢已建成的建筑——东方名城53#楼,楼高18层,总高度55m,其外墙边距离塔机回转中心约40m,正好在塔机起重臂的覆盖范围之内且高于塔机的独立高度,工程项目施工初期塔机起重臂随时可能碰撞到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用上述安全防护措施后,成功避免3次碰撞事故,保证塔机和已有建筑物的安全,取得不错的使用效果。该措施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运用后,结合一些特殊情况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防碰撞措施及预案,已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加以推广运用。

经济安全的作用范文第4篇

原告: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以下简称同仁中心)。

被告:张家口市奥马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

被告:张家口市亨得利验光配镜部(以下简称亨得利配镜部)。

同仁医院以精湛的眼科、医疗及配镜服务技术蜚声全国。经同仁医院申请,1997年9月,国家商标局为该医院核发了第1115385和111538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其申请的“同仁”汉字商标及“TONGREN”拼音与“TR”字头组合的图形服务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42类,其中含眼镜行服务。次年5月10日,同仁医院与同仁中心签订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647号通知,认定了“同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8年初,被告奥马公司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开办其分支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企业名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11日以(张市)名称预核〔98〕第369号给其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奥马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在《张家口晚报》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成立暨于五月一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该广告载明:“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让山城人像纽约、巴黎、东京的市民一样享受国际水准的服务”,并登载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另外,还载有“特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免费咨询、检查”等内容。5月1日,奥马公司又在同一刊物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今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广告中亦登有“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验光配镜”内容,并登载了“TR”图形。在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店门前的右侧上方安装了“同仁眼镜中心”的灯箱。同年5月11日,“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张家口有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电视台于5月18日至次年5月17日期间“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提醒您注意天气变化”等宣传广告。

原告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在发现奥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遂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于1998年8月10日给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称:你单位擅自使用“同仁”商标作为企业牌匾,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于1998年9月10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月27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同验光配镜中心关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整改报告”,称:“本公司为了维护北京同仁医院、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声誉,避免造成公众误认,对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企业牌匾、灯箱、视力表、眼镜盒等进行全面整改,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将怡安街30号门头上店名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1998年8月31日前,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并在店名字体下边写明该企业所在地址:‘张家口市怡安街30号’;二、拆除户外灯箱;三、在店堂内带有‘同仁’字样的灯箱上全部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四、销毁不锈钢牌匾一块;五、销毁眼镜盒800个;六、销毁眼镜布1200块;七、销毁视力表一万张;八、销毁验光配镜专用单600本;九、销毁三维画面广告带。我公司已全力按照贵局的要求,将所带有‘同仁’的字样进行规范使用,保证以后在各种媒体中合法使用广告用语,保证不引起公众误认及误导消费者。”同年11月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张家口邮电局主办的《中国邮递广告》上刊登了“同仁眼镜告诉您:我们有能力做到配树脂不花钱;配镜在同仁,中保做后盾”的促销广告。1998年12月15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接贵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就张家口桥东怡安街30号‘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服务商标一案的申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此案涉及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两方面问题。我国商标管理采取的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商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二、张家口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张家口奥马眼镜有限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是1996年7月1日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三、鉴于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不当,没有按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全称使用。我们已责令其纠正”。

1998年12月1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中国邮递广告》上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向全市人民拜年”为题做促销广告。1999年3月25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为庆祝其下属的同仁验光中心开业一周年做促销广告的申请。次月20日,该广告刊登于《中国邮递广告》,标题为“热烈庆祝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一周年。开业周年感谢各方支持,同仁真心回报山城父老”,并载明店庆活动的有奖销售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奥马公司亦于5月4日、5日、10日在“张家口晚报”刊载了相同内容的店庆促销广告。5月4日,奥马公司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其分支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注销登记,当日又以原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负责人谢爱珠的名义,以相同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相同的经营场所,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办理了“张家口市桥东同仁眼镜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7月26日,又经该工商分局将该店更名为“张家口桥东亨得利验光配镜部”。7月28日,奥马公司又以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在“张家口晚报”刊载声明称:“原张家口市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忙,受到了山城人民的厚爱,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根据市场的需要,更好地为山城人民服务,经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批准,现更名为: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

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于1999年8月27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桥东区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依二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的经营场所采取了录像、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其时,该部店前仍保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店堂内显著位置仍保留有“TR”拼音字头符号,每节柜台上均仍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

原告同仁医院、同仁中心诉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的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原告同仁中心的企业名称相同,并且突出使用“同仁”做其商店的牌匾、标识,其出售的眼镜盒、镜布、视力表和验光配镜单上都突出“同仁眼镜”及其拼音“TONGRENYANJING”的标识,在店内显著位置上有醒目的“TR”与同仁商标相似的标识;同时在张家口市电台、电视台、报刊上公然以“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大作广告。1999年5月4日,该配镜中心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注销后,仍在《张家口晚报》上作广告,搞店庆有奖销售活动。可见其利用“同仁”商标为自己大肆宣传是一种蓄意侵权行为。该验光配镜中心被注销后,被告亨得利配镜部在原址继续从事相同的经营项目,并在店内仍保留了“TR”标识和“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已作广告的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费598000元。

被告奥马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开办的分支选择了“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字号,是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的。我公司开办的分支在张家口市工商局的辖区内使用“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经该局核准的名称,不是擅自使用。况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词或词组。因此,我公司使用经过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反而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答辩称:依照国家工商局(1999)第81号文件规定,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企业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义务去调查该名称是否是他人的名称或是注册商标,而且该名称经过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是擅自使用。即使名称使用不当,我部也不是侵权主体,其责任应由张家口市工商局承担,我方并无过错。另外,即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侵权,原告也不应起诉我部,其责任应由奥马公司承担。

「审判

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同仁医院依法取得了“同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同仁中心依法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原告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其分支机构??“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时,其申请以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均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的规定。因“同仁”二字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它不仅是同仁医院及其同仁中心的字号,而且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服务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它与同仁字号已不再是字号与字号的关系。因此,被告及张家口市工商局强调的仅是在不同的区域使用了“同仁”作为企业字号的说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悖。即使被告在使用该字号时,在其前面加注了地域范围或隶属关系的其他定语,仍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使人产生与原告的服务有着某种特殊联系的结果。况且,被告在其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服务柜台以及广告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均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商业行为,因此,足以认定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被告亨得利配镜部虽几经易名,但其经营场所、人员及服务设施均未改变,从其更名声明的内容以及促销活动广告的内容,亦证实其是被告奥马公司原分支机构的改头换面。而且,直至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其仍在经营场所使用着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或相似的拼音及字头,这些行为仍然会产生使公众误解的结果,依然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尽管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造成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但侵权行为却是被告直接实施的,故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4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当庭向原告同仁医院及同仁中心致歉(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如果被告能按此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对上述协议,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取得由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即可取得。同仁医院早在1995年就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将“同仁”汉字及“TONGREN”拼音与其“TR”字母结合的图形注册为商标,核准的项目中含眼镜行服务。1999年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同仁”商标所有人就是同仁医院。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几方面内容。本案中同仁医院经协议,与同仁中心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仁中心就依法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还涉及的一种标志是商号。商号也称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人,而一个商号可以有多个使用人,这也是造成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一个焦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其中“同仁”即为企业商号,受法律保护的也仅为“同仁”二字。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可使用,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这样企业名称与企业商标相同,就可受双重保护。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未经服务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许可,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或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致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即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同仁医院取得了对“同仁”商标的专用权,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擅自设立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并采用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以“同仁”为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多次做广告,开展促销活动,使公众对被告的服务行为产生了与原告的服务有特殊联系的认识,以为“张家口同仁配镜中心”就是北京同仁配镜中心在张家口设立的分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侵权事实是存在的。

本案中被告是将原告企业名称(也是商标)注册登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那么在不同地域能否使用相同企业名称呢?这也是本案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虽然被告已到当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使其行为合法化,但是,这种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因为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均具有排他性、专用性。更何况原告已将“同仁”注册为服务商标,这样,被告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之行为显属侵权。

从性质上说,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认定上,也应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具体本案,侵权事实存在,侵权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在于认定其主观过错。作为经营配镜服务的企业,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对“同仁”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应知道“同仁”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就负有“不得侵权”的义务。但从被告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分析,被告正是利用了“同仁”字号的知名度,目的在于假借“同仁”的名气为自己企业获取信誉,误导消费者。侵权方式是有意规避法律,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因此,被告的主观故意是确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之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中极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曾规定:“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具体到案件中,无论适用哪一种方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都很难操作。主要困难在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额不好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多少也不易查清。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带有财产性质,但如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大小,有一定难度。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方法,较之上述方法更进了一步,可操作性更强。实践中,一般是综合侵权人的行为过错大小、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侵权时间长短、被侵权人实际支出费用等因素,计算出赔偿额。本案即是据此调解结案的。对于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的问题,理论界提出设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研究。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同仁”即是原告方依法注册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又是原告方企业名称中突出的字号(商号),“同仁”又被依法确认为驰名商标,原告方诉讼请求为商标侵权。被告方在其有关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柜台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被告方也未在这些问题上予以抗辩。但对于被告方在其分支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这种行为,被告方以是经过核准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理由予以抗辩的,认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被告方的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侵害的是商标权,还是企业名称权,是本案法律问题的难点。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依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不可否认,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两个同行业企业名称,在逻辑上和现实上是可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各自享有自己名称的专用权,一般不会发生谁侵谁的名称权的问题。这也许是原告方为什么不主张名称权的一个主要考虑。同时,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6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为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该条规定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对含有这些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规范的是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但就“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则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可能产生侵权的法律问题,这种侵权的处理,就不仅仅是该规定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处理的问题,而是依不同的侵权性质,由被侵权人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予以处理。所以,被告方提出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的主张,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不能成立。

规范的企业名称是由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其中的字号是与商标邻接的一种标记,通常也被称为“厂商名称”,与商标一般是商品的标记,代表着商品的信誉不同,字号则是厂商的标记,代表着厂商的信誉。但在实践中,某种或某些商品在市场上的信誉,往往与厂商字号密切联系,人们并不注意厂商经营的商品的商标;更有甚者,商标与字号可能是同一个内容,特别是一些著名的专业厂商,亦将其字号作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予以商标注册,如本案原告方就是如此,为商标法所允许。因此,对这种著名厂商字号的保护水平,理应超过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水平,赋予其绝对的独占性、排他性,即对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同行业的两个以上企业使用相同字号的,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厂商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否则,“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正是这样一种联系,也使被侵权人在主张什么权利上有了一种选择余地,即被侵权人的字号进行了商标注册的,要求按照商标权加以保护,就有事实联系和法律联系。本案原告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被告,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被告分支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可以认为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经济安全的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产业竞争力

1.引言

20世纪90年代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代表着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优化配置,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经济全球化也是一把双刃剑,融入经济全球化当中,既为一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市场和机遇,也让其幼稚产业暴露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当中,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产业安全方面的威胁更加凸显,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外经济开放的条件下提出来的,是指一国产业在对外开放时保持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保持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主体的控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处于产业劣势的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业遭受着来自发达国家产业竞争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外资和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甚至出现外资垄断的情形。经济全球化并不像鼓吹者宣扬的那样,让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协同发展,反而使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只有关注产业安全问题,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谋求发展,为我国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环境。

2.国内外关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

随着对外政策逐渐放开,我国产业安全的状况愈发让人担忧,产业安全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一直保持逐渐放开的对外开放战略,但受到的外来冲击越来越大,这也使得政府和理论界对产业安全的关注程度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只是在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加大的同时,我国产业安全问题更加凸显,只有具备产业安全的思维、理论和战略准备,才能确保对外开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国内产业安全的研究时间较短,很多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见解,研究呈现百家争鸣、各持一词的现象,国内研究中出现了较多的概述类文章,为厘清产业安全研究思路和展望未来研究方向,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何维达、潘玉璋和李冬梅[1](2007)系统回顾了我国产业安全的背景,产业安全理论和产业安全研究现状,从产业安全定义、成因、产业安全评价和产业安全调节四个方面进行总结,认为产业安全定量化的评价,以及产业安全预警系统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内容。李孟刚[2](2006)在梳理了以往产业安全研究后,运用合向创新法构建了产业安全理论体系,比较分析了影响产业安全的各种因素,基于产业经济学理论提出产业安全研究路径和理论模型。赵惟[3](2005)从产业安全理论和概念为主线,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问题进行综述。金成晓、余志刚和俞婷[4]以中国加入WTO的时点为分界,分两个阶段综述国内产业安全的研究,并指出了目前产业安全研究出现的几个趋势。以上是对国内产业安全研究的综述的主要文献,专门综述国外产业安全研究为主要的产业保护手段。具有代表性的是高德莱提出的保护贸易理论模型,认为国际贸易绩效对本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关于国外产业安全研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为假设前提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得到了发展,布兰德、斯潘塞、克鲁格曼等人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不同于以往的自由贸易学说,强调政府适度干预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利润转移理论[5]和外部经济理论[6]。斯潘赛[7](1980)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应该扶持产业的论述更为详细,总结了扶持产业应具有的特点。科特勒的产业吸引力因素理[8]对于选择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也有参考作用,总结了产业竞争力因素。除了国际贸易研究领域,产业经济学的诸多学者也对产业安全问题进行了研究。迈克尔·波特[9](2004)人称“竞争战略之父”,对产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有丰富的研究,他的“砖石模型”、“五力模型”和“三大战略”是有关产业竞争力研究的经典理论。

4.我国产业安全隐患

4.1 我国产业布局分散

我国行业的地方支持明显,也存在严重的地区封锁现象,大多数国内企业都只在一个省市周边发展。相反外资大型企业遍布我国各大城市,如今正在向二、三线城市发展。

4.2 本土化优势正在失去

本土优势是我国企业优于外资企业的天然优势,任何地方都有其长期存在的文化和消费习惯。但如今,外资企业除了大量聘用中国员工外,还积极任用中国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国区域进行管理和规划,我国企业的本土化优势正在失去。

4.3 竞争环境不公平

在以往吸引外资的政策导向下,我国实行了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这种“超国民待遇”使我国企业竞争环境不再公平,如今已得到改变。外资企业利用其规模优势,压低生产商价格,并利用资金优势是价格低于成本进行恶性竞争。

4.4 产业安全保护政策和措施不完善

由于以往对产业安全不够重视,我国企业没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发展。如今我国对产业安全问题有了足够重视,取消了外企的“超国民待遇”,但相关产业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刚刚开始,尚不完善,可以向国外产业保护学习借鉴。

5.政策建议

没有绝对的贸易保护,也没有绝对的自由贸易,以西方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对产业安全研究与实践由来已久,其思想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重商主义,普遍认为对重要产业以及幼稚产业进行保护非常有必要,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整套产业保护及防范体系,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第一,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制定幼稚产业保护条例,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外资控制我国产业的有效手段是制定反垄断法,以此来规制跨国公司的活动这样既可以促进我国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第二,科学理智地把握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开放和共赢的关系当前既要努力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加快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战略重组的步伐,不断提升我国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第三,优化外资产业投向引资政策以新兴产业为依托,以战略性产业为重点,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产业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因此,我国应根据自身资源和要素供给特点,以及本国产业发展现状和本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优化我国外资产业投向引资政策。

参考文献:

[1]何维达,潘玉璋,李冬梅.产业安全理论评价与展望[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92-97.

[2]李孟刚.产业安全理论研究[J].管理现代化,2006(3):49-52.

[3]赵惟.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研究综述[J].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5(3):25-27.

[4]金成晓,余志刚,俞婷.我国产业安全研究的历史与发展动态评述[J].财经问题研究,2010(7):26-32.

[5]James Brander.A strategic Trade Policy[J].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1995,(3):1395-1455.

[6]Akanmatsuk.A hiastorical pattern of economic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TheDeveloping Econmies,1962(1):45-56.

[7]Bruce Zagaris.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M].U.S.ApraegerPublishers,1980: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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