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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目的

计划生育目的

计划生育目的范文第1篇

自去年实施创新项目工作以来,各街道围绕工作重心,拓宽思路,务实创新,项目成果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肯定。年度创新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启动,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年度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部署,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适应形势发展、破解工作难题、突破工作难点上,出新招、干实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使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安排

(一)项目申报

各街道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在具备创新条件和确保创新质量的前提下,申报创新项目。申报的创新项目,方案要具体,并且具有可探索性和可操作性。创新项目可以在创新街道、社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机制、推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一盘棋”、深化“彩虹人生、幸福家庭”计划、“七彩人生”婚育基地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加强家庭人口文化宣传、人口早期教育、协会工作等方面选题。

(二)项目认定

区人口计生局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创新项目工作认定会,对各街道上报的创新项目方案进行审核认定。区人口计生局对认定通过的创新项目,颁发确认书,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项目实施

各街道按照申报的创新项目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突出工作亮点。各街道要主动加强与区人口计生局相关科室的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务求取得成效。

(四)项目总结评估

评估将采取查阅资料、群众座谈、问卷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项目落实情况、项目成效以及项目创新情况。评估前,各街道需上报创新项目总结报告。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创新项目工作的领导,确保创新项目工作全面、有效开展,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以俞蓉局长为组长的创新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四、具体要求

(一)各街道要把创新作为推进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上水平的重要手段来抓,高度重视,紧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着力在推进“彩虹人生”品牌建设、强化基层基础等方面,创造新办法、研究新举措、寻求新载体、开展新实践。创新项目请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项目申报表报送至办公室。

计划生育目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独生子女 素质教育 家庭结构 人口组成

在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与时俱进。就像当年马寅初老先生提出计划生育的政策,在那个时代被批判,但事实证明我们的确在走弯路。如果我们早一点控制人口,也就不会有今天的人口压力问题,就业问题。但由于我国那个时代的国情,错失控制人口数量的最佳时机,以致到后来强行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随着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从少数,到绝大多数,关注独生子女的问题已经成了社会的共鸣。现在由政策产出的独生子女已经在养老,婚姻和国家安全等方面表现出高风险。

一、首先列举几个实例

有个男孩,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外国人徒步旅行全球,他对父母说,他也想要徒步走到拉萨去。而他的父母对他说,如果我像你的爷爷那样有三个孩子,你别说走到拉萨,就是像那个老外,走遍全世界我都不会阻拦。而我只有你这么一个儿子,你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我和一生就完了。

现在许多小学,特别是条件好的城市地区学校的低年级,放学时,不是学生首先离开教室,而是爷爷或奶奶等家长冲进教室帮忙做清洁,理由是:灰尘多,怕累着,弄脏衣物,对身体不好,在家里没做过,干不好等等各式的理由。发展到一些学校根本就不安排学生做清洁,而是花钱,雇佣清洁工。

中国孩子的身体素质下降,很多的孩子成为游戏迷、网迷的一个原因就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没有真实的人和他们交流,有时父母工作忙,又不希望孩子影响他们,出于安全的原因,让孩子一个人在家看电视或玩电脑、手机游戏,不让他们单独外出活动,这既影响了他们心理的健康成长,也对孩子身体健康,特别是视力方面造成伤害。

没有剥壳的鸡蛋不知道可不可以食用;放在桌子上的水果,没有递到手上,宁愿看着它们烂掉,都不会吃;孩子外出野营,父亲躲到床下,害怕孩子掉下床;读大学了,一家人全体出动,大包小包,连几年的手纸都准备好了等等。这些关于独生子女的故事实在太多了。

二、家长和社会对独生子女关爱和教育的缺失

现在的很多的独生子女从生下来,从来没有单独活动过,一直都在大人的直接监管之下,相应的孩子从他们的视角来看,在这个世界上,也觉得自己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成年人,很多事用不着自己思考,担心,一切都有人为我安排,我只要按“爱我的人”制定的路线做就行了,缺乏个人的独立性。长辈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担心卫生,怕孩子学坏,怕孩子受别人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可是就是这些小的时候如此讨人喜欢的孩子在进入青春期的反叛期,让一直认为他们很听话的成年人无法接受他们的改变,由此带来的代沟矛盾,对于两代人来说,双方都认为是无法调节的。

现在很多孩子无法理解中国传统亲属关系,如舅、姨、姑等。一方面,他们有的想要哥、弟、姐、妹。而另一方面,有些又对于父母以后生了弟妹极度反感。2011年,重庆一个十多岁的女孩就一个人勇敢的走入江中,她认为父母不再爱她。孩子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太多的时间与成年人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我们这个社会男孩们女性化,缺乏阳刚之气,女孩男性化,缺少柔美的趋势日渐严重。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缺乏个性、不能很好的与他人,特别是陌生人交流。现在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交友,上当的已经不是个例,他们宁愿去相信一个从未见面的人,都不愿意相信自己天天生活在一起的人,甚至是自己的父母。

作为40岁以上的成年人,都有郊游或春游的经历,即使没有,也没有什么羡慕的,因为他们天天都生活在大自然中。可是这些词汇现在只有存在于书本中,我们的记忆中。为何?偶然的一些事故,让学校、家长都不敢也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结果。宁愿不做,都不愿冒险。

中国传统的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重男轻女,以致一些家庭违反政策,超生,多生。而更多的一些家庭,通过其他手段,想尽办法生个男孩,这就导致中国现在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

另一个让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独生子女的成人风险很大,此前抽样调查则显示,2009年我国15~19岁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17%,20~24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52%,25岁~29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6.48%。另根据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难以补救。那么,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肯定超过百万个。这些家庭有父母50或40以上的,很难或已经不可能生育子女的,对于他们经历的痛苦,但任何一个成年人、有理性和感情的人来说,没有人愿意这种悲剧的事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如果计划生育,也就是独生子女政策继续执行10年,20年,又不知有多少失独家庭会由此产生,并由此会导致更深入,更广泛的社会问题。没有了孩子后,作为父母的人生就被埋葬了。他们还面临老无所依、被养老院拒收等绝境。同时更难以改变的是由此对父母及对更老一代造成的心理上无法替代的伤害。

这些年我们能够在经济方面高速发展,人口红利起到关键作用。限制生育和培养大规模的相对低廉的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廉价的农民工,是能促进经济的短暂飞跃的动力之一,但是,当人口优势不存在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加入这场竞争中,我们现在独生子女第一代和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下一代的负担就要大为增加,一个家庭有可能要负担四个或更多老人的时候,我们的经济必然受到拖累。这样,我们的黄金时代是否还能延续,真的是该思考的时候了。而从当今世界的形式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强盛,不可能只靠廉价的劳动力或土地的买卖,最终的胜利是科技、生产力的提升。

三、独生子女自身表现出来的一些普遍的现象

首先,我认为孩子本身是没有错的,他们就像一张洁白的画纸,是我们成年人,我们这个社会在上面不停的描画和修改,让他们表现出一些优点或不足。相对于多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些普遍的性格和心理上的缺陷。现在独生子女并非都不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了独生子女个人中心主义不断蔓延,小皇帝和小公主思想充斥整个社会,孔融让梨的故事只能带来嘲笑,很多独生子女娇生惯养,蛮横无理,从小就霸道无理,以致走到犯罪的道路上,不但他的一生完了,这个家庭就算完了。其实我们反思前几年社会上热议的青年人违法或杀人事件,从中不难看出独生子女的影子。从小做事不负责,受不得委屈和挫折,有问题老爸、老母会给他们扛着。

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当代我国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在家庭中重要地位和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家长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唯一的希望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由于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大多数的孩子变本加厉的利用这种爱,对家长反复提出过高的要求,相应的家长也就不断的加大希望和投入,现在一些孩子过个生日,用几百,几千,或上万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奶粉要进口的高档的,选校要最好的,不在乎多少择校费,反正只有这么一个孩子,不给他,给谁。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言听计从;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甚至没有兴趣,却参加培训班,买昂贵的乐器,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抵赖辩护;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培养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我们现在要为我们的所有的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父母家长、学校和社会应该负责任的承担自己的责任。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多方面促成良好个性的形成,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由于独生子女多数时间生活在成人之间,所以,多数独生子女在许多方面的性格都不能很好地融合于社会之中。缺乏与他围人交往的能力,缺乏参与社会的能力和缺乏在社会环境中应变的能力,培养独生子女的独立能力。

计划生育目的范文第3篇

一、党政领导责任制和综合治理职责落实情况

(一)各级党委、政府继续重视计生工作,着力抓重点、攻难点,取得一定成效

*年以来,我市各级党政领导对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狠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争创活动,着力解决人财物等难点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层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委、市政府在每年“两会”期间,都专题召开由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根据省里下达的指标和要求,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了“十五”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下发了《关于“十五”期间对县(市)区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把实现争创计划生育示范县(市、区),完成省市下达各项指标列入其中,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年初,市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各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切实开展计划生育争先创优活动。根据“苏中率先崛起”的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提出计生工作要走在苏中前列,7个县(市、区)都要通过努力,在“十五”期末创成计划生育示范县(市、区)。围绕这一目标,我市一方面分解争创任务,层层组织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争创群众满意的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合格村(示范村)、计划生育红旗乡镇等争创活动,形成争创体系;另一方面突出争创重点,紧扣服务主题,从服务能力建设、系列服务工程的深入实施、法治服务体制的完善等方面向争创指标努力,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实现管理的目的,达到争创的要求。

3、着力解决经费投入、人员配备等难点问题。市、县、乡三级财政都努力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必要的各项经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或特别关照。市财政投入计生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并优先将计生部门作为财政预算改革单位,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全市没有发生因经费不到位导致群众计生权益无法维护或计生工作不能开展的严重问题。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一方面充实加强市计生委、市计生协会的领导力量;另一方面十分重视县、乡、村计生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税费改革过程中,充实加强计生部门的工作力量,严格按省要求配备到位。

(二)各相关部门恪尽职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有效运转

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市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管理与服务并重,计生工作与本职工作互通。不仅有效地运行了齐抓共管的机制,而且很好地解决了计生工作与各部门工作有机结合的问题。

1、将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效地融入各部门的本职工作。在考核和互利的双重推动下,我市各部门近两年对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普遍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有分管领导问事,有职能处室管事,有经济条件办事。市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等单位每年年初都与下属单位专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2、将依法治育融入依法治市的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颁布前后和实施期间,市人口领导小组组织在全市深入开展了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月活动。相关部门抓住机遇,合力推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的法治化。市司法局把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及省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之一,做到在培训计划、学法手册中有体现,在送法下乡、12348专线咨询、普法考核时有内容;指导市计生协会成立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站。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中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力保法定的免费服务资金基本到位,并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以各部门力量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执法为主题的依法治育体制在我市已初步形成。

3、将生育文化建设融入文化**的建设体系。相关部门坚持把生育文化看成文化**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宣传、党校、广电、教育、报社等部门对培育和形成新时期文明进步的生育文化倾注了极大热情。市委宣传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文明城市创建、“两大教育工程”和“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不仅抓部署、抓落实,而且有考核、有表彰;组织相关部门在真州镇滨江村、虎豹集团、锦旺社区和梅岭中学开展了婚育新风进村组、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召开了现场会。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全年刊播计划生育新闻450多件次,此外还配合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性宣传报道,在《**日报·星期三》专刊开设了“婚育家庭”专版。市教育局配合市计生委实施了“三位一体”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项目。目前,干部群众关注人口素质和结构,重视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支持新形势下的计生工作,已经形成氛围,文明进步的生育文化正在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主流风尚。

4、将计划生育服务融入社会服务的范畴。相关部门齐心协力,为实行了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技术服务,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相关的政策服务、信息服务。市卫生、计生两大系统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成立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系列工程。市工商、药监等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监管,支持计生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廉价的药具服务。市民政、农工、农林等部门大力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活动,或纳入低保对象,或帮助改造危房,或出台优惠政策,或送钱送物上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弱势群体的关心。市交通、工商、经委等系统都把流动人口纳入本地计划生育服务之中,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和政策服务;市劳动部门、工会、妇联把下岗女工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落实她们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帮助她们实现再就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用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推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保险。

5、将计划生育基础建设融入公共基础建设之中。市计委和广电、电信部门将计生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的信息化建设之中,帮助建成了计生系统局域网,开通了**生殖健康网站和**人口网。市公安、民政、卫生和统计部门定期与计生部门互通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市民政局在社区建设中高度重视计生工作,落实了机构、人员和经费,明确了工作职责。市农工办在村组建设中重视配齐村、组计生工作专兼职队伍,加强了计生协会建设。

二、计生工作进展情况

进入“十五”以后,全市各级计生部门围绕“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这一目标,以争创计划生育示范县(市、区)为抓手,重点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即:基础建设、依法治育、技术服务、社会合作、项目促进。

1、抓基础建设,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主要是巩固和完善五个基础。第一是责任基础。层层明确争创计划生育示范县(市、区)、计划生育红旗乡(镇)、计划生育合格村(居)、群众满意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的目标、责任,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各尽其职,服务争创。同时,突出以服务为主题,坚持以服务保争创,以争创促服务,形成了“抱成一团抓争创,扎扎实实搞服务”的良性机制。第二是村级基础。以完善村级工作网络,规范村级工作过程为主要内容,开展合格村、示范村建设活动。指导宝应、高邮、江都等地将村级计生工作规范为以定期上门提供系列服务为主题的“十上门”、“八进户”等模式,富有成效。第三是社区基础。抓住城区区划调整和社区建设的契机,全面启动了以实现属地管理为主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了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息传输体系、社会协作体系和宣传服务体系。目前市区的80个社区居委会基本做到了人员、机构和经费三落实。四个县(市)城区的88个社区居委会都配备了1-2名专职的计划生育工作者。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社区与驻地单位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书、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为载体的社区计生工作责任得到明确。与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发文对相关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共享进行了规范。以计生协会为主体的社区计生工作志愿者队伍初具规模。相当一部分社区落实了以驻区医疗点为载体的社区计生服务机构。第四是组织基础。通过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市、县、乡、村四级计生工作网络逐步进行了完善。一批有文化、会服务、善于协调方方面面关系的同志被充实到计生领导或管理岗位;通过向社会招聘,向卫生部门聘任等方式,基本配齐了县、乡两级卫技人员,初步满足了服务站以及中心服务站对卫技人员数量的要求。坚持分层、分类开展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各级基层计生干部的法治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在整体上都有所提高。努力以行风带作风,以典型带队伍,加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建设,市计生委在*年万人评议行风活动中名列第7位,*年跃居政府口第3位;江都、宝应、高邮的行风建设也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通过争取,由市委发文,明确有一定年限的计生助理可以享受副乡级待遇,村计生专干工资报酬不低于村主要负责人的70%,乡镇卫技人员一般应按事业人员工资标准兑现工资,为基层创造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政策条件。第五是信息化基础。基本建成了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开通了两个公众网站,即以宣传生殖健康知识为主的**生殖健康网站和以政务新闻和网上政务处理为主的**人口网。市计生委机关和各县(市、区)计生局机关全面完成局域网硬件建设任务。

2、抓依法治育,坚持依法行政,执法维权。突出在三个方面推进依法治育。首先是计生部门自身的依法行政。认真组织了对各级计生工作者的学法培训活动,并进行了学法考试。向社会公开了计划生育收费标准,认真查纠了计生系统的乱收费情况。全面取消了一孩生育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发生重大的违法行政现象。其次是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依法对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进行了调整,逐一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有效的考核。第三是群众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目前全市有80%的村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有相当一部分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通过自治活动以及依托协会开展的学法活动和“两为”活动,群众依法争取自身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在集体经济实力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了各有特色的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和互助机制。

3、抓技术服务,实施系列工程,促进群众生殖健康。目前,知情选择服务工程和随访服务工程全面推开;全市有近30万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RTI综合防治服务;出生一级干预工程全面启动,宝应和市区的出生缺陷二级干预工作进展顺利;男性生殖健康工程与RTI工程实现了有机结合;全市首家青少年生殖健康活动中心已经开业,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性教育工作步入规范化阶段。全市19个中心服务站软硬件建设基本达标;计生与卫生合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4、抓社会协作,资源共享,拓展计生工作的内涵。*年建立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等六大中心,努力运用用中心模式聚合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中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依托计卫联合形成的资源优势和专家指导机制,重点做好对技术服务系列工程的指导,具体实施市区及附近乡镇的系列服务。中心下属的生殖健康俱乐部的运作趋于成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以“一报两台”和互联网、声讯台为基地,依托宣传、广电、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办好每周一期的“婚育·家庭”专刊,办好生殖健康网站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建设幸福家庭活动,都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在拓宽销售渠道,健全销售网络,多层次、全方位满足育龄群众对计划外药具的需求上狠下功夫,*-*年完成计划外药具销售额近二百万元。人口信息研究中心依靠专家力量,启动了**新世纪前20年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

5、抓项目推动,科学运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从*年下半年开始,我们根据**工作实际,推出了一系列创新项目。这些项目立足做好“十五”后三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在市里项目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还从各自实际出发,自创了一批项目。归纳起来,主要是四个方面的项目。一是基础建设方面。主要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统计改革项目、考核评估项目、城市社区计生工作项目、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等。二是法治服务方面。主要有村民自治项目、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项目、政策服务项目、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项目、弱势群体救助项目等。三是宣传服务方面。主要家庭幸福促进项目、咨询热线项目等。四是技术服务方面。主要是系列工程实施项目、县乡计卫合作体制项目。

三、计生工作绩效情况

(一)**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对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指标,我市*-*年度计划生育率、期内综合避避率、合格村(居)委会率完成情况较好,避孕节育与生殖保健服务率基本达到省里要求,财政投入有较大差距。详见附表一。

(二)各县(市、区)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

*年以来,各县(市、区)以争创为抓手,狠抓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五项主要指标,除人均投入指标有差距外,五县(市、区)基本完成年度目标。详见附表二。

(三)五县(市、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情况

详见附表三。

(四)育龄群众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获得情况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我市育龄群众已经基本享有了较好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详细情况见附表四、附表五。

(五)各地争创示范县(区)有关指标完成情况

我市高邮等4县(市)及邗江区的“十五”争创目标均为计划生育示范县(市),广陵区、维扬区的争创目标为示范区。两年多来,各地围绕争创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基本令人满意。详见附表六、附表七。

计划生育目的范文第4篇

大家好!热烈欢迎来我县检查督导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工作。今年1月份以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自治州人口计生委的亲切关怀指导下,我县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高标准完成了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现在,我就我县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开展情况向督导组一行进行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目前为止,经过初步摸底调查及审核,xx县符合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共100户。其中:符合2005年至2006年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少数民族家庭共94户(2004年底以前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奖励金我县已全部兑现完毕),符合女方在195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农牧民未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共6户。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确保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我县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顺利完成。我县自接到明传电报以来,立即就做出安排部署,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协调相关部门做出批示,要求我委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把握好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吃透相关政策法规,强化组织领导,把任务进行严格细化,分解到基层各部门和单位,责任落实到人,对象落实到户,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保证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声势。

为保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工作顺利落实,把国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我们把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工作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与动员。1月16日上午,县委、县人民政府召集全县各乡(镇)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兼职相关成单位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各乡(镇)场计生办主任、助理员、技术服务人员,对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题培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做好2006年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全面学习,使基层领导及计生干部充分了解掌握了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相关政策条件,促进了目标人群资格的正确认定。

同时,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和优惠措施,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与,鼓励自愿少生的农牧民群众采取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通过基层广播、人口学校等宣传媒体,以及基层计生专干走村入户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把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的基本精神、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及奖励标准及时传达到广大育龄群众心中,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使广大育龄群众真正理解“少生与优生”、“少生与快富”的关系,明白“少生快富”工程的主要内容和最终目的,使此项工作政策透明化、程序公开化、项目具体化,有效地提高了广大育龄群众的政策知识知晓率,增强了参与“少生快富”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资格审查,确认目标对象。

计划生育目的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压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月盼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