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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摸清全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超支的基本情况

首先必须摸清全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超支的详细情况。由省审计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在2007年10月组织完成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审计按下辖一级的方式进行,审计结果在送被审单位同级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历史超支

(一)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超支中不符合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规定范围的开支,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等协议的约定解决。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擅自扩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范围,使用超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及对离休干部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和治疗等发生的基金支出的费用,离休干部单独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规定和医疗保险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对省属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其发生的医药费超支,按照审计部门确认的超支额度,由省财政厅下达至企业参保地财政局,并按规定拨付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离休干部单独统筹管理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经审核后,拨付给各定点单位。

(三)对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超支,符合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开支,按审计部门确认的总额,按企业隶属关系,省级财政帮助市、县解决50%,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参保地财政部门,并按规定拨付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离休干部单独统筹管理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经审核后,拨付给各定点单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超支

(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发生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超支的各种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今后防止发生新的超支的措施。对查找及总结的情况要写出书面报告,在2007年10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加强经办管理和服务。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三)要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各个环节的管理,以防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离休干部非正常医药费用支付的发生。

(四)要细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落实协议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采取措施防止医疗资源过度消费。

(五)要健全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充分发挥其在防病治病中的特殊作用。

(六)要合理确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从2008年起,各统筹地区要在今年审计结论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统筹标准,做到当年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

(七)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新超支补偿责任制。因筹资标准低而发生的新的超支,由统筹地区政府补助解决;因超规定报销和支付医药费用而发生超支,由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定而发生的超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参加单独统筹人员或其他人员借其名义违反规定消费医药资源,违规费用由违规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药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市场 连锁经营 核心竞争力

2004年,是我国医药体制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的一年。对医药商业企业来讲也是改革力度最大,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最多的一年。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医药商业领域已逐步开放。同时,WTO还规定,要在正式加入后3年内零售市场完全放开,医药零售企业一方面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面临网络经济的发展机遇,面临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超前经营理念、高超管理水平、现代化经营手段的跨国商业集团的冲击。另一方面,还将面临国家GSP认证的实施,药品降价的冲击的压力。据专家预测,就目前的状况看,有50%的药店亏损。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下,医药零售企业如何走出困境,逆风扬帆,笔者意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我国医药零售业的现状

纵观过去,国内的医药零售行业呈现出连锁药店圈地、平价药店突起和外资药店挑战三大特征。目前,医药零售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经营模式散乱,形成不了规模竞争力

目前我国有医药零售企业16万多家,其中大的连锁店就有300家左右,但每个零售企业拥有的门店数量不多,与发达国家几千家门店比起来小得多。从全球范围来看,医药零售市场的集中度越来越高。目前国内医药行业在生产环节积累了一定的国际化竞争经验,但在流通领域却面临强有力的挑战。

进入壁垒不高,加剧了市场竞争度

自从国家放开药品零售审批制度之后,“门槛”降低了,零售药店就成为中小投资者趋之若骛的投资热点,行业内外的资本对医药零售业的潜在市场的容量有着过分高估,以及对潜在市场变现速度的有着过于乐观的期望,于是在医药零售业进入壁垒不高的环境下,过度地对城镇医药零售业进行低水平、大规模地开发,有限的市场份额与过多的零售企业形成冲突。一时间,各种商号、各种店式的药房遍地开花,各大中心城市医药零售资源过度饱和的状况比比皆是。

恶性价格竞争严重,零售行业利润受创

药店数量多,并不意味着需求增加。目前我国医药零售企业在营销手段上尚不成熟,药店数量多,势必导致价格的无序竞争。为了吸引顾客,不少药店只好利用降价来进行恶性竞争。一批“平价药店”的出现,给本来竞争激烈的药品零售业雪上加霜。平价药店是一个含糊的概念。老百姓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平价”,只知道便宜,所以,就出现了“平价药店”熙熙攘攘,其它药店冷冷清清的反常现象。没有顾客,就没有销售额,亏损在所难免。单纯追求“薄利多销”,只能说明销售额的增大利润的下降。

当前医药零售业的恶性降价,能否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将直接影响未来整个行业利润水平高低,影响未来零售业态的格局和模式,这种影响程度目前仍然难以估算。

连锁药店管理水平较低,有名无实现象突出

管理滞后也是影响我国零售药业发展的原因。时下,很多行业、企业以资本或品牌优势大开药店,先行建起销售终端,这固然有助于与即将全面进入的境外医药零售巨头相对抗,但由于药店的“附加条件”比较多,决定了其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另外,作为医药零售业重要环节的物流业也没有真正“上路”,物流业的不畅通,增大了经营的成本。如果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如同水中望月、镜中观花。

所谓“连锁”=“连接(联盟)”+“锁定”。“连”是外在的,“锁”才是其精髓,“连”而不“锁”,只是形似而已。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管理还是粗放型的。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总部与分店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及时,没有构筑起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核算和统一形象的连锁品牌体系,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连锁。

医药分业不到位,药店面临不公平竞争

造成药店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药不分家。表面上看,市场已经放开,实际上根本没有放开。国家虽然已经明确要求医药分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医生只开药方,不许卖药(只允许有10%至15%的药品用于住院病人),患者持医生的处方到药店买药。但我国现在的情形是,医院既看病又卖药,卖药的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80%至85%。医药不分业,使医院一直扮演着垄断的角色。这样,对于十几万家医药零售店来说,销售份额微乎其微,只有15%左右,亏损是一种必然。

对医药零售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要改变当前医药零售企业处于寒流的局面,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关键:

医药零售企业应向大型化、规模化、连锁化的方向发展

医药零售业面向普通消费者,必须考虑遵循零售商业的运作规律,即在经营业态上形成规范的连锁“大卖场”,我国医药零售企业“多、小、散、乱”的状况严重,未来的趋势只有通过行业的快速整合,将规模较小的独立药店逐渐淘汰出局,让少数几家全国性的连锁药店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才能提高行业素质,应对外资的进入。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业发展的一大趋势,连锁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价格竞争优势。从这一点来说,现代药品零售商能否具有足够的网络资源,从而增强其在价格谈判席上的影响力,成为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第一要素”。为此,各级地方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打破地方保护,支持我国连锁药业的发展。各连锁企业在做大规模的同时,也要严格准入条件,吸收那些管理模式先进、有成熟管理经验的企业加盟,并维护好已经构筑起来的营销网络。再者,国内医药零售业正在加速分化,传统的药品零售企业正面临无法逃避的变化。但从与海外药品零售巨头的抗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变革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进一步加大医药零售业的优势整合,让大型企业集团各有专攻,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延续,树立市场分层意识。

优化竞争环境,建立完善的药品零售市场

首先,政府应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的条件。这些法规的实施严格了准入条件,对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意义重大,各级地方政府应严肃对待,认真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

再者,加快医改和医药分业的步伐,将医药零售业的市场从“潜在”的状态推向现实状态。长期以来,城镇医药市场基本超过85%的比重在于医药一体化的各大小医疗单位中卖出,药店所占有的比例极低。因此我们可以说,医药零售业只是城镇公费医疗用药和劳保医疗用药的一种补充,是药品消费市场的一个配角。医保改革使医药零售业增加新的市场机会,这是市场变现的具体例子。但是,目前推行医保的城市都反映有共性的特点,就是持卡人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的机会很小,数量很少,医院普遍控制处方外流,这种现象更引人注目到千呼万唤的医药分业改革这块坚冰上。所以,医药零售业要获得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者说医药零售市场真正能形成,需于医改和医药分业完全推开之后。

多管齐下,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信息化管理 针对上述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的管理特点,医药连锁零售行业的信息化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药品信息统一管理。医药药品种类繁多,进行统一管理可防止编码混乱;药品和化学制剂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可在销售时对特殊药品进行控制;药品对批号和有效期的要求相当高,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者可及时了解哪一种批次号的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给企业挽回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价格信息统一管理。价格信息统一管理可使企业对各个零售店的利润率进行控制,防止造成地区性价格差异,还可防止出现零售店追求高销售额不顾及利润的情况。

进销存相关数据进行网络信息集成。采购配送信息统一,使企业可以实现采购统一配送,降低了采配成本;销售数据的集成可使企业及时了解各零售店的经营状况,进行相关的销售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统一财务核算。连锁零售的财务管理基本上都是采用统一财务核算,因为各零售店基本上都是非独立核算单位,所以零售店的财务都是由企业总部进行统一管理。

符合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管理特点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基础数据设置、药品价格管理、订货计划管理、零售店订退货管理、零售店库存管理、VIP客户管理、零售管理、零售店销售分析、零售店数据传输和交换。

管理信息化将为医药连锁零售企业面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提供有力帮助。医药连锁零售企业实施管理信息化后在工作环节方面,减少了以前手工整理、复核、汇总单据的繁琐环节,工作效率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一笔业务的完成时间将缩短,人工成本也随之降低。

引进GPP,全面提升药房经营服务水平 GPP是《优良药房工作规范》的英文缩写。与目前国家强制执行的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同的是,GSP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硬性规范,而GPP则是一种行业自律规范,是在GSP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竞争平台,是全面提升药房经营服务水平的软件。

GPP作为行业自律规范,对药店主要有四点要求: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首先关注的是患者的健康;药房所有活动的核心是将合适、合格的药品和健康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并为患者提供适当的建议,监督药品使用的效果;将合理和经济地指导大众使用药品作为药师的一项重要职责;药房应该提供优质的、明确的、多样化的服务。

制定GPP,是适应我国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形势的需要,能满足广大群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观念日益增强的要求,它将充分发挥社会药房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

内外并重,培育品牌价值 品牌价值包括品牌外延和品牌内涵两个层面的内容。品牌外延,是指消费者对于该品牌的认知度;而品牌内涵,则表现为消费者对该品牌的综合满意度。品牌价值将会受到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促销、广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如果要创造最佳的品牌价值,需要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一方面通过品牌内涵的提升拉动品牌外延的增加,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发挥品牌外延对于品牌内涵的促进作用。

随着药品零售业竞争强度的增加,许多的企业开始充分意识到忠诚客户培育的重要性。在药品经营日益同质化的情势下,专做“市场专业化”或“产品专业化”的药品零售企业已经越来越少,大家面临的客户群体没有显著差异。这个时候,如何建立有效的客户资源培育机制,就会成为药品零售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综观成功企业的品牌运营之路,最为重要的一点启示是企业本身不仅注重品牌知名度的宣传,而且对于品牌美誉度的培育同样十分关注。事实上,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来说,药店的知名度可以成为消费者选择的一个理由,但它却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可持续增长的顾客,主要决定因素在于品牌外延与品牌内涵的共同成长。

一个药品零售企业不仅需要对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进行推广,如果要培育忠诚客户,更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苦练“内功”,从药品质量、服务水平、价格优惠、购买便利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改进。

参考文献

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近日,国内媒体提出的两个数字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的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成员国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排序中,名列倒数第四。群众“看病贵、看病难“也成为了2006年两会上的一个焦点话题。中国医药卫生事业走入如此尴尬境地,已不单单是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覆盖率,增加缴费率就能解决的,本文将深入剖析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端,从根本上寻求一条出路。

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公共卫生医药体制改革走过的20年,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刻变化的20年。从1985年开始至今,医疗改革一直是在缺乏明确的改革目标之下进行的。改革伊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医疗体制内的各方人士,都是抱着“先改改看”的心态。财政投入上的捉襟见肘和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主导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医疗改革进程。政策上的放权和实际操作中的财务包干促成了当时医疗体制的两大特征,并为日后的医疗公益性下降和“以药养医”的医疗经营模式埋下了伏笔。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形式逐步转变为社会保障形式。这期间产生了不少下岗职工、低收入人群和城市流动人员失去医疗保障的情况。与之对应的是医疗主管部门在公共医疗服务领域的责任缺失和日益商业化、营利化的医疗市场。这一持续至今的过程导致了现今的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不良现象。

中国医药体制改革暴露的问题

中国20年医改并不是一无事处。在城镇中成功地建立起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在农村中试行合作医疗模式,都是成功之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否定一切,而要仔细分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暴露的重要问题。一是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二是医疗机构缺乏竞争机制;三是药品管理混乱。

国外医药管理体制的经验

面对我国医药体制中的上述问题,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如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提出了把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打破过去医疗机构对处方药的垄断。作为过渡,可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同时,规范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办法,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可是这一“指导意见”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里简要介绍巴基斯坦、埃及和德国在医药分业,控制药品价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规避医生牟利行为的成功经验,以期对完善现有的医药卫生体制起到借鉴作用。

(一)巴基斯坦医药管理体制的经验

巴基斯坦由政府拨款开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立医院,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免收一切费用,包括药费,可基本满足普通百姓的医疗需求。巴实行医药分开,公立医院除了提供种类有限的免费的药品外,不得经营药品,病人必须到药店去买药。药店分成平价药店和营利药店两种,平价药店的药品全都来自政府出资的药厂,满足基本药物需求,没有名贵药物,但药品种类齐全,价格也极为便宜,并且实行全天24小时营业。此外,建立设施和服务都远远好于公立医院的私营医院。满足那些高级经理、外企人士和外国驻巴机构雇员等高收入者的需要。

(二)埃及医药管理体制的经验

埃及医疗资源丰富,分为花“小钱”就能看病的公立医院,花“大钱”看病的是私营医院、不花钱就能看病对穷人免费的慈善医院以及社区小诊所。首先由于医院多。这些医院有一半是政府办的,一半是私人办的。不同收入和病情的人,都可有的放矢地选择医院就医。其次由于看病的渠道多,除了免费的国立医院和收费高昂的私立医院,埃及还有遍布于大街小巷的各类小诊所,收费极其低廉,又都是经过卫生部许可的专业医生坐诊,一般人去看个头疼脑热之类的小病,方便极了。另外,医药分业,医院只储存急用药,医生只开处方,不提供药。而药店遍布大街小巷,由于药店数量多、竞争激烈,所以价格也很便宜。

(三)德国医药管理体制的经验

在德国,医与药完全分离。病人拿着医生开具的处方,可以去任何一家药店取药,不受任何约束。所发生的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均由保险公司核对后支付。

另外,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根据自己收入的高低参加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后,每人的缴费额虽然不同,但均可享受基本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正因为几乎人人有保险,所以在德国,药品价格的高低与患者个人的关系并不大,制药企业传统上可以自行确定所生产药品的价格。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加,缴费人口逐渐减少,德国法定医疗保险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负担越来越重。为了遏制药品费用的持续增长,l993年德国首次对药品价格进行直接干预,将处方药、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价格分别强制下调了5%、2.5%和2%。德国政府对药品价格实施干预主要是通过引入参考价格制度来实现的,该制度首先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药品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二类是药理作用、治疗效果有类似成分的药品;三类是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然后对每一类药品规定一个可以由国家或医疗保险公司报销的固定价格。如果患者所用药品价格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其差额部分由患者本人负担;如果低于参考价,则按实际价格报销。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国家或保险公司的药费支出,力图通过减少患者对高价药品的需求,刺激制药企业主动降价。实践证明,德国政府运用参考价格制度较为有效地控制了药品价格和药费的上涨。

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医药体制

(一)改变现有医疗机构的产权结构

在政府的主导下,由财政直接掌控一定数量的公立医院,以低廉的价格满足普通老百姓的需要。首先,调整目前政府过多包揽医疗资源的现状。将国有资产从一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主办的一些医院中退出。因为公立医院要求政府保证财政投入的到位,而财政收入的有限性,决定了如果维持95%以上的医疗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的现状,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将严重不足,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其次,借鉴巴基斯坦和埃及的经验,引入民营资本,将原有的40%左右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医疗机构转为民办民营。施行市场化机制运作,满足医疗服务市场中一部分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需求。这样可以改变“以药养医”补偿机制,有效阻断医院和医生由于财政投入不足,而另谋财路的现象。

(二)在医院之间引入竞争机制

自国务院批转发卫生部《关于个体行医的请示报告》以后,打破了国家、集体“独家办医”的局面,个体医院迅速发展,其他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承办的医疗机构也纷纷向社会开放,扩大了医疗服务的供应。但公立医院与各种民营医药只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允许或限定的条件下竞争,还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所处的地位尚不平等。如果国家对民营及其他所有制医院采取大幅度的优惠政策,并将其中向患者提供质优价廉服务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各种所有制医院之间展开竞争,那些医保定点单位就不会有强烈的优越感,而会进一步提高诊疗技术。同时,对每家医院同一种病的处方药进行统计比较,并将明显开大处方的医院逐出医保定点单位,从而鼓励医院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达到如同埃及的多渠道看病模式,以彻底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医院药房的转型也因此成为“医药分开”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其中以“药房托管”模式最受关注,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药房托管模式开创至今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模式本身也有它的可取之处,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医药分开”,“药房托管”是一种过渡时期的产物。笔者将在下文分析“药房托管”实例的利弊并探析医院药房转型的对策。

1 “药房托管”模式回顾

1.1 柳州模式

2001-2006年深圳三九药业集团与广西柳州中医院等7 家医院签署药房托管合同,尝试药房托管,开辟了我国药房托管的先河,初步形成柳州模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药房的所有权仍归属医院,药房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医院,三九药业集团负责医院药房的经营,管理、员工的考核、药事人员薪金发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承担上缴医院财务的约定。三九药业集团利用自身管理和市场优势,降低了医院药房的运营成本,充分发挥了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药价,托管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医院管理体制与人事分配体制改革的滞后影响着药房托管的发展。由于三九药业集团自身资金链问题,柳州模式的药房托管未能在全国推行。

1.2 南京模式

2003年南京市开始试点医院药房的托管,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集中托管的 南京模式。此后,南京药房托管新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南京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医药分开的过渡模式,是一种试行的商业经营改革模式。南京模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行药房商业化运作;集中托管,提高效率,让利患者;出台药房托管用药基本目录, 约束医院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行为;构建电子信息平台,公开医药购销全过程。南京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运行成效,主要有:药品支出下降,患者获利;医院管理增强,效益提高;打破原有医药经济链,重构规范流通市场。南京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受托药品商业企业易形成垄断;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与医疗机构间的利益链仍然存在;制度不完善,全面和深入开展托管受限。

1.3 苏州模式

2004年, 苏州市车坊、光福等4家卫生院开始试点托管。苏州模式是针对中小医疗机构而形成的探索模式,实施形式上归属药房托管的模式但不等同。苏州模式中,医疗机构保留了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和部分经营权,把经营权中的供应权和采购权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苏州模式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引入市场化托管模式,公平、公开竞争;出台药房托管用药基本目录,约束医院和医师用药行为。苏州模式运行的成效有:医疗机构是苏州模式药房托管的最大收益者; 托管减少了医疗机构采购和供应的繁琐事务,降低了运营成本; 苏州模式利于市场化竞争。苏州模式存在的问题有:临床用药供需矛盾;药品让利幅度小,药价降低不多;医疗机构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存在利益链。

2 “药房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3个案例中不难发现,“药房托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价,另据调查显示,在医院药房托管后,公立医院的就诊病人数量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可以说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一问题上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药房托管”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药房托管导致药品供应与临床脱节,药学服务质量下降

在目前药房托管的合同中,都有保证医院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条款,而托管企业出于赢利目的,在购药时并不从临床医师的用药习惯和特点出发,经常出现药品供应与临床实际需求脱节,延误患者的诊治。同时,托管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对药师的服务质量下降,增加医护风险,损害了医院的形象。

2.2 灰色收入难以真正消除

药房托管从医药购销渠道中解决了部分问题,短时间内遏止了“以药养医”的现象,但真正的利益核心群体并没有随着托管而消失。反而给医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品牌药的销声匿迹和非品牌药的增长,可能刺激新一轮的回扣竞争。处方权在医生手中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新的利益链有可能形成。

2.3 药房托管模式推广有难度

当前,药房托管主要在二级以下医院进行,这些医院效益不好,希望借此降低管理成本,从托管中获益。但在二级以下医院试行的药房托管模式未必在三级医院可行,这是因为医院的级别不同导致用药结构有较大的差别,加上二级以下医院药品品种相对单一,而三级医院的常备药通常有几千个品种,其中抢救用药、特需药品很多,这在技术上增加了药房托管的难度。但由于三级医院所占市场份额大,如三级医院不实行,则该模式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将大打折扣。

2.4 药房托管可能导致“新型医药代表”的产生

虽然药房托管的目的是降低药品的价格,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由于药品的消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患者根本无法脱离对医师的依赖,托管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与医师或医院结成利益的共同体,这样托管企业就可能成为“新型医药代表”,其商业贿赂可能更方便和直接。

3 结语

要使“药房托管”模式更好地实行,实现达到医药分开的平稳过渡,笔者认为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对其予以支持,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宣传试行药房托管的积极作用和成果,造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第二,要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和政企分开,避免超越职权的行政干预。第三,试行药房托管的医疗单位可考虑首先在药房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的政策,实行药房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药房职工能进能出,并使工资与绩效挂钩,使托管企业对药房有更多的管理权。第四,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药房托管的合同性质。

正如笔者上文提到的,“药房托管”不是万能灵药,要想通过药房托管这唯一途径达到抵制和纠正医务行业不正之风,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之目的,恐怕是不够的。

要从根本上实现“医药分开”的目标就必须理解“医药分开”与“医药分家”的区别,正如卫生部部长陈竺数次在公开场合提及的,所谓医药分开,是指医药购销的利益和医院的医务人员的行为分开,而非“把药房搬到医院外面去”。

这种分开却并非易事,新一轮医改启动至今已有3年,医药分开的推进始终阻力重重。根据商务部最近在北京和上海的调研中可以发现几个关键点:1)关于社会药店能否提供一般医疗机构的常用药的担心是多余的。所有大型连锁药店的母公司都是为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药品的大型药品批发配送公司,比如医保全新大药房,其母公司是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医股),北京70%的社区医疗机构用药由其配送。若成为医药分业试点药店,北京医股同时配送自己的医保全新大药房社区用药,在药品配送供给上并无任何问题。2)在药师配备方面相较于社区医疗机构,大型连锁药店的优势较为明显。据上海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曹伟荣介绍,上海已有执业药师3 000余位,普通药师9 000余位,保证试点连锁药店全天有合格药师为患者提供药师服务。社区医疗机构在药师方面则明显力量不足,在上海,部分社区医疗机构还尽可能配备药师,但北京社区医疗机构几乎全无药师。3)商务部提及的对县级医院除住院和急诊药房外门诊药房交社会药房经营管理的建议,在没有配套保证的情况下会使得基层医疗机构处境艰难,北京一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坦言,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现行政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及“收支两条线”,目前社区卫生人员年收入多在67 000元至72 000元之间,医生仍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回扣增收,如果把药房剥离,将直接影响社区医生的个人收入,社区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将大受打击。4)医保定点资格在社区医疗机构及药店之间的“分配不公”。在北京5 000多家药店中,医保定点药店只有100余家,而此100余家也被认为只是“名义上”的——按照北京市社保部门规定,消费者通过医保在社会药店购药,必须持有纸质医院处方,而多数医院采用电子处方形式,即便要求医院打印纸质处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还需加盖医院的外购章,才可在药店购买。5)三甲医院以及部分二甲医院的药事服务能力很强,目前药店很难与之比肩。以协和医院为例,每天处方量逾2万张,没有药店能够承接。

要真正解决好医院药房转型的问题,就必须一方面减轻患者前往药店买药的繁琐程序、大幅增加医保定点药房的数量,使药店的报销比例和二、三级医院甚至社区医疗机构持平。另一方面,要从调整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入手,提高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应坚持用“四降一升” 的改革思路来解决医院收人补偿结构问题: 1)降低药品价格, 把虚高的药价大幅降下来。2)医院真正做到药物基层零差价,这样医师开药时就不会考虑经济利益,可以引导医师合理用药。3)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 将检查费降到成本价, 杜绝医师乱开检查单。 4)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目前一些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奇高,一般人根本承受不起。“一升” 是大幅提升诊疗费, 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格。

笔者认为公立医院改革与医药分开实际上是不破不立的关系,只有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打破公立医院对医疗资源的垄断。通过不同的机制、岗位,形成医药间相互的制约,通过临床医师和执业药师之间相互监督和平衡,来推进合理用药。

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药分业;策略

[中图分类号]R9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8(a)-108-02

我国传统上的医药合业制度由来已久,但随着现代医学和药学向微观深入和宏观扩展,使医药学科技知识信息量猛增,出现了很多分支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医药分业”,它的概念以及实施医药分业的重要性如何?医药分业应如何分?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为我国医药分业的实施提出策略建议。

1 医药分业的概念界定

医药分业(separation of dispensing from prescription,SDP),原意是将发药调配与开处方分开[1],即医疗机构的医师掌握处方权,由药房的药师负责药品的调配管理,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医药分业是医师和药师业务工作的分工和明确各自的专业范围,即医师有处方权,药师有审核和调配处方权。医疗机构药师可以协助医师进行治疗活动,但不能代替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与此同时,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诊断和医嘱处方,但不能代替药师调配处方。

医药分业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2],欧美大部分国家实行医药分业,其药费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在10%~14%,而没有实行医药分业前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个比例达到30%,我国目前是52%。

2我国实行医药分业的必要性

在我国医疗机构的医师拥有处方权,药品的销售也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各类药房药师的药品调配职能被普遍弱化甚至被取消。所以我国医药是合业的,而不是分业的。

2.1我国医药合业的不利影响

2.1.1违背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财政收入减少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除了国家预算的财政补贴外,还享受药品销售15%的批零差价优惠政策,并成为医疗机构主要经济来源。这种政策安排,实际上是以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对医疗机构的补贴,这不仅违背社会福利来源的一般原则,同时也影响了医药行业的效益,阻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我国80%的药品是通过医师处方和医疗机构药房销售给患者的。按医疗机构享受15%的差率和接受10%的回扣测算,全国医疗机构每年可以从药品销售中获利100亿元以上,因而造成了国家应收税利的大量流失。

2.1.2药品价格虚高,患者“看病贵”的现状加重由于我国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政府定价的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出厂价的8~10倍,药价虚高现象严重留给流通环节的价格空间大。随着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贴逐步减少,医疗机构采取以药养医的方式进行“创收”,开大处方、高价药、小病大检查,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1.3商业贿赂事件频发为了扩大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销售规模,出现了回扣等不正之风。据报道,国家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累计整治回扣金额已高达14.48亿元,查处案件1 200件,其中行贿等案件234件。

2.1.4制约国内医药工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大量购进价格很高的三资企业的专利处方药和进口药品。使得国有医药企业和国产药品销售困难重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医药工业的发展。

医药合业的现状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表明,在我国继续采用这种模式已不再适宜,尽早实施医药分业已是当务之急。

2.2实施医药分业的必要性

把医疗机构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是解决以药养医、药品价格虚高以及药品购销活动中诸多问题的关键,是理顺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性措施,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将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出去的实质是国家对现有医疗卫生体制实施的根本性变革。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医药分业将必然实施。

只有把医疗机构的药房改为社会药房,才能从体制上切断医师与药品经营者之间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医疗机构处于买方垄断地位,药品虚高定价、药品高额回扣由此而生。只有实行医药分业,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才能被打破,这是对医师处方行为的一种约束,患者选择药店和药品的时候是一种主动消费方式,避免了统计和兑现医师处方费的行为;患者购买同一通用名药品时有多个生产厂家、不同剂型可供选择,这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医师开方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促使医师因病施治,对症下药,这也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医药分业有利于发挥医疗机构中药房药学人员的作用,提高我国药学服务的质量。我国目前医疗机构的药房很少有开展药学服务的,而实际上药学服务(Phamacetical Care)是药师职业的准则[3],它是为了患者的利益,通过提供药物治疗,使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达到最佳的效果;为满足医疗卫生需要,药师应与医师、护士通力合作,最佳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以最少的花费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3阻碍我国医药分业制度实施的影响因素

医药分业的思想和试点改革已有很长时间了,但一直没有全面推行,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影响因素阻碍医药分业。

3.1医药分业后医疗机构的经营状态

我国医疗机构的收入基本上来自财政补贴、销售药品收入和医疗检查服务收费。目前政府补贴逐年减少;医疗服务收费如挂号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的价格较低,如果按以上两项收入统计,医疗机构将处于亏损状态,难以维持日常运转。所以医疗机构依靠销售药品来维持目前的正常运营。据统计,目前药品销售收入约占综合性医疗机构总收入的50%~60%,药品销售是医疗机构主要收入来源。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实施医药分业,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将受到影响。在目前经济情况下,不可能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而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性收费,会进一步增加国家、个人的经济负担。

3.2医药分业后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药房与医疗机构的分离,将会给患者带来一些不便和困难,而且会削弱、甚至切断医疗机构药师为患者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影响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伤害患者的利益。在我国,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看病取药的现象和习惯很普遍。凭处方买药既延误时间又不能保证所购药品的可及性,影响和制约医疗服务的质量。

实行医药分业后,短期内将面临具有指导患者用药和鉴别处方资格的药师的大量缺乏,而药师对安全用药、保证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负有极大责任。他们的缺乏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用药安全事故的频发。

4实施医药分业的策略

4.1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策略

政府对医疗机构可实行择优扶强动态式的经济补偿策略。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经济实力,应以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卫生保健的需求,而不能盲目攀比发达国家的人口病床及医师效率等有关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真实全面评价目前所有医疗机构的软硬件条件,国家补偿对象定位在少数医疗水平先进、医师素质高的少数非盈利性医院,在适度监管的基础上放宽民间资本或外资的投资力度,以此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国家补偿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医疗机构分离出来的药房上缴药品销售收入的税金可用作对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按照最保守的数据测算,至少每年约有30亿的资金可用于重点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二是精简机构,分流隐性失业人员。目前医疗机构大约有25%的富余人员,这些人员的再就业可以减轻部分财政拨款。三是对未被列为经济补偿对象的医疗机构,可鼓励通过适当的并购或被并购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单独或联合有关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专项或特需服务并适当提高医疗服务费用;提高自身医技水平,通过为社区提供优质价廉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作为经济收入来源等形式,实现医疗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4.2医疗机构的药房改革分两步走:先过渡,再分离

医疗机构的药房先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财务管理要确定药品收入帐户,支出款项的界定,收支结余上缴款等。药政管理应承担药物经济学研究,保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合理用药,药品周转仓储管理等。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定价。审计、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整治药品流通过程中的回扣违法行为。在了解、满足患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改善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使患者愿意支付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的费用,实现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目的。

经过一段时期的过渡,医疗机构与原医疗机构药房在经济应上实现彻底分离,分业后的医院药房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与社会上已有的零售药店一样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营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

4.3理顺医师与药师的关系

医药分业后,医疗机构的医师的职责是检查、诊断疾病;药房药师的职责是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政府有关部门应尽早制定并适时颁布《医师法》和《药师法》,以法律的手段严格规范与约束医师和药师的行为,从而确保医药分业得以真正实现。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16万家零售药店,并有继续增长之势。国家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执业药师制度,在医药商业企业实施GSP管理,使药学专业人员,尤其是执业药师成为最受零售药店欢迎的人才。随着三项制度改革的深入,药店开在家门口,药师服务在身边,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方便,使“大病上医疗机构,小病到药店”成为可能,社会医疗服务的普及,为药师们提供了新的工作领域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使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4.4加强药房的监管

实施医药分业后,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药房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GSP要求,对各类药房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管,彻底杜绝假药、劣药的销售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药店所销售药品的安全性。药监部门联合工商、质检部门建立药品相关信息政府网上查询系统,使患者能够方便、及时、准确地查询某一品种药物的生产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

[参考文献]

[1]佚名.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与医疗机构分离的理性探讨[EB/OL].药学保健园网,省略,2005-09-18.

[2]刘浩,纪宁,高书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