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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通知

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的阶段性目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做好落实工作。一方面加大宣传工作,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通过发放海报、媒体宣传等途径,引导群众自觉凭处方购买抗菌药物,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另一方面将本通知内容告知本辖区内的零售企业遵照执行,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加强抗菌药物销售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药店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与销售工作;监督零售药店药师在职在岗,在店堂内值班药师明示服务时间并做好记录。

三、加大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查处力度。各市要加强对药店的监督检查,对屡禁不止、严重违规和不执行规定销售单轨制处方药的,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广防已第6种药材及其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379号)规定,对含广防已、青木香、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品种名单见附件)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在零售药店购买时必须凭医师处方。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主治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