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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医疗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挥有力、科学规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医疗应急救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部署、分步实施。坚持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部署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所包含的各项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整合资源、提升档次。在我市现有省级(包括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区(市)县三级医疗资源和部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医疗专科齐全和技术密集的优势,整合资源,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和应急救治基地、应急培训基地,逐步加强应急装备配备,提升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治能力,使我市成为西部医疗应急救治实力最强、应急反应最迅速的城市。

(三)统筹安排、强化管理。在加强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医疗应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强化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治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服从市政府统一指挥。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到2010年底,重点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放射污染和辐照事故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治和灾后防病应急预案》、《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疾病应急预案。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预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到20*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军区总医院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全面提高我市在面临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生化辐射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所需培训和装备配置等费用,由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安排;需配置的救护车辆,纳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救护车配置中,统一调度和使用。

2.加强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在现有市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基础上,采取补充、更新的方式加快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各区(市)县也要加快各自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建设。

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聘请我市范围内包括部、省、部队医疗、教学机构在内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制定和修订;指导市卫生局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4.加强区(市)县和医疗机构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建设。各区(市)县要依托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配置必要装备和救援设备,加强培训、演练,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展开医疗应急救治。

各医疗机构要组建一支由分管业务院长为队长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做到组织、人员、车辆、通讯、必要设备及救援药品“六落实”。平时积极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

(三)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建设。依托全市三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专科优势的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员进行集中收治;对非基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1.依托市第二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军区总医院建立烧伤救治基地;

2.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建立核辐射救治基地;

3.依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建立脑外伤救治基地;

4.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中毒救治基地。

(四)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的培训。建立市级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基地,力争用3年时间对急诊科医生和从事急救人员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培训面达到90%;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传染病培训。以市传染病医院为基地,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培训。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军区总医院为基地,开展全市院前紧急救援能力培训,培训结束后发给院前培训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目督办、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目督办、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各项目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由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离休干部(含地市职退休干部)在保健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突发急病事故等突发性事件。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控制危险点和危险源,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地市职离退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市委老干部局牵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干部保健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及享受地市级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与市委老干部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并在其指导下由单位配合疗养院组织实施,或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与市委老干部局共同商定组织实施。

具体保健疗养的组织实施由疗养院负责。疗养期间来回接送与参观考察活动的汽车,原则上由疗养院安排。各疗养院应选配车况好的车辆、驾驶技术过硬的司机并派医务人员随车确保安全。离休干部在疗养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接送。在保健疗养期间,院方应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意识。

3.严格把关,从严审核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保健疗养的条件严格把关,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疗养条件的离休干部,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老干部局要对各单位所报的疗养人员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离休干部的陪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要在生活、起居、活动等方面照顾好离休干部。

4.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遇到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妥善处理。首先依靠现有的条件及时处理,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组织机构

⑴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副组长:市委老干部局各位副局长

成员:市委老干部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各疗养院主要领导

⑵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应急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老干部局综合二处内。市委老干部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能处室的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其他各有关处室人员为成员。

2.职责

⑴应急处理小组职责。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策;接受事故的报告,并根据情节迅速向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求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实施预案中的变化,及时调整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善后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⑵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发生重大事件后的救助实施;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安排送往就近就地医院(最低二甲以上医院)抢救、排危,并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根据需要通知病人家属、单位等有关人员到场,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服务工作,并将发生的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台账,做好归档工作。

⑶疗养院职责。各疗养院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要实行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疗养期间,疗养院的医生应每天进行查房,了解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发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诊疗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报带队人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并按相应程序进行处理。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

⑷第一现场责任人职责。当发生事故(事件)后,现场第一发现人即为第一现场责任人,要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类事故(事件)应急措施

(一)交通事故应急措施

1.交通事故是指保健疗养(参观)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发生人员伤亡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电话通知“120”,及时组织抢救处理。同时将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

3.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治。

4.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后,应急处理小组应会同交警、卫生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抢救等工作。

5.发生老干部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要报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老干部局主要领导。

6.一般的交通碰擦事故,应在60分钟内报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如有老干部受伤,办公室应组织医疗人员及时治疗。

7.会同、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等做好老干部及家属的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应当即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发生严重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慰问、救治、调查事故原因。

2.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进食过某种同样食物后,短时间内多数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乏力、发热、抽搐等相似症状)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医院诊治。

3.及时向市卫生部门、防疫中心和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名称、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4.保护好中毒现场,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对原料、工具、设备、食品样品封存,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同时对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实施留样备验。

5.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人员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

6.根据情况及时告知病人家属与单位,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7.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突发急病事故等伤害事件应急措施

1.老干部在疗养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向值班医生报告,并由医生采取相应的救治处理。如医生认为有必要送医院救治的,应迅速拨打“120”,疗养院派一名医生随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到医院。

2.离休干部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工作人员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拨打“120”将病人在第一时间送往离疗养院最近的市级二甲医院,尽一切力量抢救病人生命。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该按事故发生程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妥善处理。

3.疗养期间离休干部突发急病遭遇不幸的,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原因、善后处理、做好家属思想工作。

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技术培训和演练,人员疏散、转移、救治方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伤病员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则、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续等。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人员,并承担医疗救治责任。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和强化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保障体系和防范体系,使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做到信息畅通准确、反应及时快捷、应急准备充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分级

根据《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规定。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平战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2.1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局承办。

2.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可根据需要,以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部领导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2.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2.4相关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略)

2.3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成立医院防病工作小组,规范医院工作流程;协助区卫生局成立区防病工作专家组;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督促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2.3.3区卫生监督所:协助区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爆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在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监测信息,及时发出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原则上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可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做出调整。

进入预警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预防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按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县级以上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部门。

d.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口头向区卫生局、区应急办或相关机构报告。

(2)区卫生局、区应急办或相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应急处置。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立即口头报告区政府及市卫生局。同时,各责任报告单位在1小时内尽快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在区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措施,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应急办(略)

4.2.1区卫生局(略)

4.2.2医疗机构(略)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略)

4.2.4区卫生监督所(略)

4.3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5保障体系

5.1信息保障

加强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公共卫生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及时向区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5.2专业技术队伍保障

区疾控中心要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组建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小组,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展开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集样品进行检验,采取消毒隔离、行政控制等措施;区卫生监督所要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组建专业性救援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发生事故后,快速进行应急救治,转运病患,并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

各支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必需的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3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事故预防、疾病治疗等所必需物资的储备、调用和供应工作。

5.4资金保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5.6法制保障

按照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实现应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5.7交通保障

区建交委负责协调事故涉及相关区域的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调度工作,有关街道、镇协助配合。

5.8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街道、镇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个人所在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评估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重大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