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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调查报告

民营经济调查报告

民营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目前我市民营经济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民营经济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生力量。我市民营经济工作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实现“两个率先”和我市经济社会“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在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提升经济水平、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及时制定出台了发展民营经济的“三十条”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推动了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目前,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规模总量迅速扩张。到今年5月,全市私营企业达3732户,个体工商户14886户,注册资金分别为39亿元和3.57亿元。其中民营规模企业274户,占全市规模企业的43.9%。全市私营企业总数和注册资金总数分别是1998年的4.2倍和5.1倍,涌现出了一批如香塘集团、江苏新雅鹿集团等一批超强型私营企业。

2、贡献份额不断增大。据乡镇工业局统计,至今年4月,全市私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2.3亿元,实现利税总额3.13亿元,上交财政收入1.57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23.54%。从业人数78000名,在扶贫帮困、吸纳下岗职工、敬老和助残等方面作出了贡献。

3、行业门类日益拓宽。目前,全市私营企业已横跨一二三产业,产业比例日趋合理,行业门类基本齐全,企业品位不断提升。第三产业不仅增速快,而且已发展到物流、科研、咨询、中介等领域,第二产业的行业结构和企业结构不断优化,已初步形成了以能源、纺织服装、精密机械、精细化工、电子、食品六大支柱产业,成为我市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

4、整体素质有所提高。民营企业在规模扩张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产品档次,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目前,在全市私营企业中通过ISO质量认证企业182家,创部级驰名商标1只,省级著名商标4只,苏州市级知名商标11只,全市获产品专利100件,其中民营企业占40%,企业知名度及产品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5、外来民资大量涌入。全国各地民资企业看好我市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纷纷来太兴办各类企业,据工商局统计,至今年5月,来自41个地区共174家外地民企来我市落户,累计注册资本46424万元,外来资金38060.6万元,为发展*经济作出了贡献。

按照省委“两个率先”和市委“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要求,我们感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与周边地区相比差距甚远,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营企业基础薄弱,规模偏小。目前我市民营经济处在起步阶段和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不像常熟的招商城、吴江的丝绸市场和张家港的企业基础已具相当规模。在现有的私营企业中真正上规模、上档次、科技型、外向型、集约型的企业占比不大,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普遍都是传统型产业、装备和产品,缺乏后劲,竞争力不强。二是载体建设缺乏整体规划。调查中我们感到,我市民营工业小区建设滞后,小而散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现象依然存在,没有形成相对集中、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工业园区。三是扶持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在调查座谈中,大家普遍反映我市制定的《关于实施“富民强市”工程,加快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意见》是好的,对于加快发展我市民营经济起到推动作用,但好政策要认真落实,现实情况让人担忧,主要意见集中在收费问题上,如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大家一致反映,有的部门虽然减免了服务费,但追加了材料费;有的收费项目在规定幅度内就高就不低;对委托收费意见较大等等。同时,资金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四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调查中,无论是镇、村领导还是私营企业主,反映比较突出的是“考虑部门利益多,考虑业主利益少;向企业收费多,为企业服务少;事后罚款多,事前帮助指导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另外,对民营企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有待于进一步调整。所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对今后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优化服务,做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的五个方面的发展环境。

(1)营造社会舆论环境。要重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工具,广泛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宣传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宣传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个个支持、踊跃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强烈氛围。要理直气壮地表彰一批在发展民营经济中艰苦创业、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自主创业的热情,动员千家万户办民企、闯市场、创大业,加速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

(2)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三十条”政策措施。当前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要抓紧建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向企业统一发放《企业缴费登记卡》,所有收费、罚款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按卡收费。二要切实放宽领域,实行低门槛吸纳。要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对上级政策允许收费的项目,要在下限幅度内收取或减免。要进一步放宽领域,要进一步打破所有制和地区、部门界限,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多种所有经济在产权上联合、机制上对接、经营方式上互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允许私营个体经济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领域,都要向私营个体经济放开;凡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要支持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大胆进入。要引导民营企业向农业和农村拓展发展空间,为现代农业服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三要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以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不能再用“国企用政策,合资用副策、私营用另策”,切实在税收、缴费、信贷等方面同外资一视同仁,实行外资、民资、内资政策同轨。

(3)营造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一要优化窗口服务,打造优质高效的窗口服务形象。二要完善全程服务,重点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型企业提供前期辅导、全程陪同和终身服务。三要强化政策创新服务,要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只要有利于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凡别人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切实承担起政策创新和政策变通的风险。

(4)营造积极的融资环境。目前,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已成为推进我市民企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建议政府尽快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应由政府搭台,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

(5)营造公平的人才流动环境。要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积极为民营企业的人才招聘广开门路,对民营企业的人才引进、户口迁移、职称评定、出国考察和有关政治待遇的享受方面给予优惠,努力为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做大民营经济发展“蛋糕”

发展民营经济项目是关键,因此,市镇两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把发展外资与发展民资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民营经济发展“蛋糕”,增大民企发展后劲。

一要全方位拓宽招商引资的领域。坚持一二三产并举、大中小项目并举,千方百计扩大招商规模,拓宽引资渠道。要通过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以市场换项目、以岗位换人才等方法,吸引客商投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二要抓住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在一二三产项目中,要以工业项目为主,集中力量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利于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的制造业项目,带动农业特别是服务业项目进入。在引进内资项目时,要重点引进浙东、上海和珠江三角洲等国内发达地区民间资本上下功夫。在大中小项目中,要以骨干项目为主,提高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档次,重点吸引国际著名跨国公司或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前来投资兴办支撑带动强的大项目。

三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要广泛采用驻点招商、招商、项目招商和网上招商等方式,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要在民资相对集中地区设立联络处,选派得力干部长期驻点招商。要委托驻外机构、知名人士、投资中介机构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联络客商,吸引投资。要利用现有各类企业,以商引商,吸引投资者增资扩股。

(三)加强载体建设,做强民营经济发展基础

要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推进城市化相结合,加快民营工业园区建设。要抓住我省实施城市圈规划的机遇,把建设民营工业园区作为加快我市城镇建设的切入点,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集中、向城镇集聚,在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一是要科学规划。把民营工业园区规划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二是强化功能。在产业功能上,综合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和区位条件,使各类园区的生产区、生态区、生活区、服务区、管理区和各类基础设施相配套。三是项目带动。采取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引导现有企业和新上项目向园区集中,把民营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项目的密集区和城市、城镇建设的新亮点。四是要积极推动“一镇一品”、“一区一品”的区域经济战略。对一批如浮桥塑业、璜泾加弹、沙溪轻纺、金浪服装等具有特色产业的区域性经济实行滚动开发,行业连锁等方法,进一步拓宽市场覆盖面。

(四)实施扶持工程,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

要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推进工业化结合,加快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对我市现有的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因企制宜,逐一落实培育壮大的具体措施。要引导和支持运行质量好、扩张能力强的企业尽快进入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行列,加快发展步伐,拓展发展领域,壮大发展规模。要大力支持成长性好、后发力强的重点民营科技企业,依托科技优势,加快产品开发,扩张生产能力,实现裂变发展,并对他们实施重奖。要引导产品质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加大产品宣传力度,积极拓展市场,大幅度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要围绕加快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产业,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与支柱产业相配套,与大企业、大集团协作,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发展路子,形成以大企业为支撑,中小企业为依托的产业群。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当地农产品、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拉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逐步实现农业工业化。

民营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全市民营经济运行状况及其特点

1、全市民营经济呈良好发展态势。预计到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完成营业收入2400亿元,同比增长20%;实现增加值600亿元,同比增长18%,上缴税金34亿元,同比增长20%。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00亿元,全年新安排就业人员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0万人。民营经济占全市国民经济总量达到43%,较上年增长3个百分点。各项主要指标全部完成年初预定目标。增长幅度25%以上的县(市)区有矿区、正定、裕华、平山、赵县、桥东、新乐等;增长幅度在20%—25%县(市)区有辛集、晋州、藁城、深泽、无极、元氏、高邑、赞皇等。

2、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局面业已形成。省、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后,我局把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把民营经济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和意见,尤其是在市场准入,税收减免、行政收费、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奖励机制等方面,从政策和制度上进行了调整完善,激发了广大群众发展民营经济的热情。矿区在全区开展了以“不评不议抓经济、不争不论促发展”为主题的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重点消除对民营经济认识上的误区。为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的创业热情,按照“高起点定位,低门槛进入;高效率动作,低成本扩张”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具有前瞻性的政策措施,坚持私营个体一起上,一、二、三产齐发展。对执法执纪部门严格实行“零罚款”“零摊派”,搭建了发展民营经济的平台。正定县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抓发展必须抓环境”的思想观念,不断地优化发展环境,积极推行“一门受理、一次收费、一站式审批、限时办结”的一条龙运行机制,狠抓政务“提速”,提高行政效率。

3、固定资产投入稳定增长,出口创汇显着增加。20xx年,民营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12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225个。除14个投资较大的项目需跨年度外,其余160个重点项目均能在年底竣工投产。全市民营出口创汇企业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新客户,拓展出口渠道。同时,大力发展自营出口企业,今年新增民营出口企业30家,完成出口交货值90亿元,较去年增长40%。

4、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一是全面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查处增加企业负担案件。全市共清查涉企收费项目99项,查处增加企业负担案件26起,涉案人员24人,涉及金额850万元,进一步优化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辛集市乡镇企业局配合市纪检委、监察局、督查办开展了明察暗访活动,先后查处违纪行为10起,通报处理20人。二是市、县两级制定出台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成立了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对执纪执法和政府职能部门实行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无极、鹿泉、新乐三县(市)乡镇企业局虽改为事业局,没有了执法权,但他们顶着各种压力依法加大对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收费标准、违反收费程序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及时向纪检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直到处理为止。三是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绝大部分县(市)区对骨干利税大户实行挂牌保护,推行企业收费二证一卡制度,建立企业负担监测点。四是有80%的县(市)区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和查处一批侵权案件。市局于今年8月成立法律(投诉)服务中心,聘请2名律师当顾问,聘请500名法律义务维权监督员。

5、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实现了重大突破。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到XX年底我市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形成15亿元的担保能力。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市委书记吴振华、市长臧胜业多次批示,常务副市长马静、主管副市长张发旺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各县(市)区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年底前必须把担保机构建起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我局和各县(市)区不懈努力、多方协调,使担保机构建设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截止到11月底,市、县两级共成立担保机构31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31811.2万元。其中:市级担保机构7家,注册资本金11136万元,县级担保机构24家,注册资本金20675.2万元。提前一个月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在全省11个市中,担保机构数名列全省第一,注册资本金总额名列全省第二。目前,24个县(市)区除井陉县、行唐县正在积极筹备外,其余县(市)区都建立了担保机构,形成了全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网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

6、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健全。今年以来,我局提出了为企业搞好银企对接、信用担保、信息服务、法律咨询、企业改制、技能培训、行业协会、人才引进等8项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措施,并将这8项服务作为全年工作的主线,贯穿到工作的始终,着力为企业做几件看得见,摸得着,能解决实际困难的实事,以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目前,担保服务、法律服务已取得重大突破,其它几项服务也收到了很好效果。一是银企对接服务取得了显着成效。目前,已有10家金融单位同180家民营企业签约金额22.6亿元,与去年相比,银企对接金额实现了几何级增长。二是劳动教育培训已全面铺开。全年定向转移培训9350人,新入厂培训2.3万人,在岗培训28.5万人,其中,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直接培训人数达到了4800人次。9月19—21日,我局组织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培训班,共120人参加,副市长张发旺同志到会上了第一课。三是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全面启动。尽管目前集体企业改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但经过广泛的思想动员和耐心细致和解释工作,大部分干部职工消除了思想疑虑。目前,已有39家集体企业拿出了改制方案,已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达到8家,已批准改制企业4家。四是召开了全市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经验交流会,有7个行业协会的会长介绍了他们的先进经验。会上还安排部署了明年的行业协会工作。省局发专刊推广了我市发展行业协会的经验。五是市局正在筹建中小企业网站,近期将与省中小企业局、农业部联网。明年与市委、市政府联网。

7、民营企业成为安排劳动就业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目前“三农”中有“三难”即农产品卖难、农民增收难、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我局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年初制订工作目标和措施,给各县(市)区下达了任务指标。各县(市)区领导十分重视,当作中心工作来抓。辛集市乡镇企业局与该市劳动保障局密切配合,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0925人,转移安排农村劳动力10200人。晋州市XX年利用新投产民营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3900人,发展个体工商户500户,新增就业岗位1000人,安排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共计4900人。深泽县将190名县办企业下岗职工转移到民营企业工作,同时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4976人。平山县乡镇企业局利用下属单位农村劳动服务公司向外输出劳动力1500人,就业安排4500人。据初步统计,全市仅XX年就新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10万人,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渠道。

二、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的领导思想解放不够,抓民营经济发展的魄力不够,不敢触动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二是有些执法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优惠政策停留在文件上,没有真正兑现。民营企业办证难、征地难等诸多问题未能切实解决好,造成很多招商引资项目夭折和流失。

2、资金问题。尽管我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有31家,但由于刚刚起步,运作需要过程,暂不能完全满足民营企业资金的需求,再加上金融部门实行高门槛政策,信贷条件高,信贷总量小,申请贷款时间长,难度大,资金短缺仍困扰民营经济的发展。80%的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尤其缺乏积累的农民进入市场缺乏启动资金。

3、体制问题。一是上下不对口,名称职能不统一。尽管目前各县(市)区都明确了民营经济管理部门,但县级民营企业管理机构却五花八门,有的归经贸局管,有的归乡镇企业局管,有的归民营办管,有的归工商联管,有的归工商局管,工作很不方便。二是削弱了职能,工作难度大。20xx年县级机构改革后,有的县乡镇企业局改为事业单位,有的县改为二级局。改为事业单位的局没有了行政执法资格,工作很难开展。三是乡镇管理机构不健全,大部分乡镇一级没有民营经济统计员。

4、企业自身的问题。一是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规模企业、高科技外向型企业少、企业布局较松散。二是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多数企业属于家族式企业管理,出现引聘人才不足,生产经营管理粗放等问题。三是有的企业缺乏做大做强的胆识和魄力。

5、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困难大、进展慢。当前影响市属集体企业改制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问题。因为缺乏资金下岗职工没有生活保障,造成企业改制困难。

三、明年发展民营经济的主要措施

1、始终不渝地做好优化环境工作。一是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发展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配套措施,切实用足用活中央、省、市的各项政策。二是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各县(市)区20xx年都要建立健全一站式审批中心,并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落实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无论国家集体还是民营经济,不论是本地投资还是外地投资者,做到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由市场当裁判、辨优劣、定生死,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四是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以治理“三乱”为重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维权中心和举报中心以及政策法律咨询中心,并切实开展工作。

2、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构建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平台。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过去的以行政推动为主转移到以指导和强化服务为主上来。全年着力做好四大体系服务。一是创业辅导体系建设服务。与市发改委、金融、司法及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切实为民营企业在立项、改制、上市、融资等方面做好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解决好创业过程中的难题。二是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服务。与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银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建立石家庄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评选一批诚信守法民营企业,并在新闻媒体公布,提高我市民营企业知名度,增强民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三是信息咨询体系建设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家庄市中小企业网站,增添服务内容和栏目,无偿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及项目咨询等各项服务,畅通民营经济发展的信息通道。四是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服务。加强与省、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水平,及时一批实用的科技动向及新产品、新材料、新能源等信息。

3、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全年新上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不低于200个,重点项目投入达到60亿元,全年固定资产投入总量达到120亿元。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好银企对接洽谈活动,确保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全年举办2-3期银企对接洽谈会,组织开展3-5次招商引资活动。在项目建设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前景好,潜力大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格卡住。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土地问题解决好,把招来的项目留下来。国土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旧厂房、废弃地、非耕地发展新上项目,并及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鼓励民营企业实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加强与境内外知名企业和大集团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强强联合。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依托海外资源壮大企业实力。全年利用外资总量实现XX万美元。

4、下大力抓好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中小企业担保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要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以防走农民基金会的老路子。一是要积极筹措资金,扩大担保规模,最大限度鼓励民间资投入到担保领域,扩股上规模,使注册资本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二是搞好与银行的合作。三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充分发挥担保资金的作用。四是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运营管理。在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上下工夫,扩大信用担保业务量,确保在发挥其效益的基础上,安全稳健运行。担保公司是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坚决杜绝长官意志,任何领导不得批条打招呼。各县(市)区要注意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5、加强行业协会和企业家队伍建设。一是加强行业协会的领导和自身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作用,要倾听企业的呼声,为企业当好红娘。要明确一名局长负责协会工作,要选聘一些年青的人才专职抓协会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落实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认真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将一些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二是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党中央提出了人才强国的战略措施,说明了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家是难得的人才,有一支良好的企业家队伍,就会造就一批优良的企业。我们一定要把培养和建设企业家队伍同发展民营企业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相辅相长。

6、进一步做好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和提质增效工作。加强对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跟踪与督导,对已经批准改制方案的集体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健全章程,并总结好经验,及时推广。对已拟定改制方案的集体企业要进一步指导完善方案,在上半年完成改制。对尚未制定改制方案的集体企业要在第一季度拿出初步方案,确保全年所有市属集体企业全部改制。同时,指导市属集体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上一批能够提高企业效益和优化产品结构的项目,提升市集体企业产品档次和质量。加强售销队伍建设,进一步挖潜增效,全年市属集体企业减亏要有较大幅度增长。

四、几点建议

1、尽快理顺管理体制。目前,仍有行唐、井陉等县、区民营经济工作由工商局或工商联管理,上下不对口,工作开展困难。还有元氏县个体私办管理乡镇民营企业,县经贸局管理县直民营企业,统计数字两张皮,工作被动。建议市政府明确规定民营经济领导工作由县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统一管理,工商局、工商联作为辅助部门抓民营经济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承担民营经济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统一加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与市中小企业局对应起来。目前矿区经贸局、灵寿民营局加挂了中小企业局牌子,实践证明,工作开展较为顺畅。

2、加大对集体企业的改制补贴。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市政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对安排下岗职工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我市集体企业长期以来也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建议市政府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给予市属集体企业改制资金支持,帮助集体企业加快改制步伐。

民营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运行态势良好,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需进一步完善

到2010年底,全县民营经济累计完成增加值102688万元、营业收入50138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50493万元、上缴税金22670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幅20.2%、20%、34.4%、40.8%;全县民营经济实体累计发展为5428个,其中:集体企业362个、私营企业298个、个体工商户4695个,其它各类企业73个。分别占企业总数的6.7%、5.5%、86.5%、1.3%。从总体上看,我县民营经济整体实力还不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或品牌还不多。对民营企业的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应进一步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支持企业有时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口头上,实际落实不多。部门办事的节奏也跟不上全县发展的需要。一些部门不能依法行政,依然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检查上缺乏透明性,伸缩性、随意性大。不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利于统一思想、整合资源。

(二)产业结构提升,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从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看,我县已从过去传统的商贸、餐饮为主的产业逐步延伸到新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投资情况方向看,在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了结构上的优化,一是总量稳步高速增长。到2010年底,全县民营经济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入5亿元,同比增长34.4%。二是我县民营经济投资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投资结构日益优化。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投向农业产业化的项目有21个,总投资达7908万元,占总投资的16%;投向第三产业的项目有37个,总投资达1.53亿元,占总投资的30%。

通过调查,民营企业在发展环境方面普遍存在“三难”、“三反感”问题。“三难”:一是企业流动资金缺乏,融资渠道不畅,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缺乏足够的信贷支持。当前我县大部分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主要靠民间拆借和自身积累;二是了解政策难,获得信息渠道不畅。政府部门大量的相关信息只在体内循环,使他们失去了许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三是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难。如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跟不上民营经济的发展。如近年我县新型民营企业迅速崛起的大黄镇出现了基础设施、水、电滞后现象,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增长的瓶颈。“三反感”:一是对乱摊派反感;二是对乱罚款反感;三是对乱检查反感。经过县委、政府的反复摸查、整顿治理,这种现象明显减少,但反映个别部门和一些社会单位变相的“三乱”依然存在,令民营企业感到为难。

民营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2009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世界经济的走势、企业的外部环境扑朔迷离,充满了不确定性。作为企业领导者,如何把握当前宏观形势和未来走势?如何保持积极的心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挑战?如何在经济周期变化中寻找企业跨越发展之路?

《这个冬天有多长――2009・中国企业外部环境》通过对全国5920位企业家的问卷跟踪调查与实证研究分析,反映了企业家对宏观经济、经济政策、改革热点及企业外部环境的认识、评价及建议,让我们走近并看清了企业家眼中的企业外部环境。编者根据调查中企业家们反映的疑惑和问题,访问请教政府官员、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管理学家、心理学家等资深专家学者,请他们从各自不同的专业角度深入分析当前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发展情况,给企业家提出有启发性的问题和建议,帮助企业家厘清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所面临的真正机遇和挑战。

《这个冬天有多长――2009・中国企业外部环境》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企业家年度问卷调查报告。

2008年8月至10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了第16次全国范围内有5920位企业法人代表参与的年度问卷跟踪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2008・企业经营者对宏观经济形势及改革热点的判断、评价与建议》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从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企业景气状态、企业家对未来预期、企业家对相关热点问题的判断、企业家对宏观调控和改革的评价及建议等五个方面,客观反映了企业家对宏观经济形势、改革热点的判断与建议,反映了他们对当前中国企业宏观经济环境的认知,是国内首份详尽了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影响程度的调查报告。

2009年3月23日~4月10日,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了“2009年千户企业经营状况快速调查”,并完成了《企业经营者对一季度企业经营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评价和建议》调查报告。报告从2009年一季度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面临的具体挑战与转机、对未来前景的预期几个方面,反映了企业家对2009年企业宏观环境的判断。这份报告反映出当前企业家对经济走势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但对前景仍看好,严峻考验中也有不少商机和转机。这对了解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增强信心有着相当难得的参考价值。

第二部分,专家学者访谈。

本书约请了来自政府、大学、企业的八位专家,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国内外社会、经济、文化及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前瞻性判断。

第三部分,专题调研报告。

民营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交通港监(海事)、渔港渔船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决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