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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概念

社会责任概念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金子塔模型

1924年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开创了一个新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迄今为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差别,总体而言,分为从动态角度和静态角度两类。其中,动态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存在差别,王加灿(2006)和刘文彬(2007)对其进行了研究。相对而言,包括古典观和社会经济观的静态角度的研究占据主流地位。

一、古典观(Classical View)

古典观以密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他认为企业有而且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有危及经济成绩及其社会的可能,还有一个更大的危险,即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就可能在他们并无合法权利的领域中纂夺权力。可见,古典观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经济责任,这一观点是片面的。

二、社会经济观(Socia-economic View)

社会经济观认为公司不只应该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虽然,持社会经济观的研究机构和学者都认为,企业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外更多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内容包括什么,以及各个责任间是否有主次差别,不同机构和不同学者对此观点不同。

1.机构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使用最广泛的是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系列行为或任务”。报告共列举了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涉及10个领域,用三个同心圈(见图1)、两个大类来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描述。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被许多学者所认可。

此外,其他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也给与定义。美国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认为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世界银行认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英国国际工商领袖论坛(IBLF)指出:“企业运营应该公开透明,符合伦理道德,尊重劳工社群,保护自然环境,既能为股东又能为全社会持续创造价值”。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认为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2.学者的观点。国外学者哈罗德・孔茨与海因茨・韦里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并视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的能力之一。K.P.安德鲁斯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社会责任部分地意味着自愿约束自己不去谋求最高利润。国内学者刘俊海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国内很多学者同意其观点,比如武玉芳(2004)等。总体而言,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定义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并列观。并列观以美国学者布鲁梅尔(Brummer)为代表,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责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下的子概念,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所负有的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责任;法律责任则为法律所明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是指:一是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二是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三是企业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四是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或者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则应受到惩罚。

(2)层级观。层次观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和层次说。阿基・B・卡罗尔(Archie B.Caroll)于1979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后改为慈善责任),由底部的经济责任到顶部慈善责任。国内学者也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这四类责任或其中的几类(刘继峰、吕家毅,2004;周祖城,2005;张霞、蔺玉,2007;颜剩勇,2006)。

层次观主要是指我国也有学者从几个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著名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先生认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立足与于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责任基础上所连带产生的外部性的问题,这些外部性的问题将对社会产生好的或坏的作用。邓健,任文举(2005)认为应从三个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狭义层面的概念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中观层面的概念扩展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广义的社会责任泛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的一切责任以及合乎道德的行为。张晓峰,徐向艺(2007)把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次要社会利益相关者、主要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和次要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四个层次。李双龙(2007)认为对于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首先应该满足的和企业的相关程度高同时影响力又大的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其次才是满足那些与相关程度低影响力又小的非关键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层次上,首先是法律责任,其次是道德责任,最后是自愿责任。

三、结语

本文将以往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进行了较系统的梳理。大多数学者都是从静态角度研究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其中和古典观相比,社会经济观更全面,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更要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伦理、慈善等责任。按照企业承担的这些具体责任的关系如何,可以将机构和学者的观点分为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并列观和层级观,其中层级观可分为企业社会责任金子塔模型和层次说。在众多观点中,占据主流的地位的是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社会责任金子塔模型和不同类型的层次说。

参考文献

[1]“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anagement”[M],in Oliver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London, Sir Isaac Pitman and Sons Ltd., first published 1924, reprinted 1965: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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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2篇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Sheldon首次提出了企业所要履行的各类社会责任(包括道德因素)需要与企业经营服务范围内满足需求的责任联系在一起;Bowe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实现社会目标和责任所采取的行动和义务;Davis and Blomstrom提出企业追求利润同时有义务增进社会整体福利。

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研究:

温素彬和方苑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三个方面;张兰霞等从股东、员工、供应商、债权人和政府五个方面研究企业社会责任。Carroll综合了学者们的观点,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一定时间内对企业的经济、法律和慈善等方面期望效益的总和,企业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即在创造利润、提高财务绩效的同时承担起对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员工和国家的责任。

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研究有三类观点:一是正相关关系。Aupperle et al.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发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显着提高财务绩效。张兆国等采用系统GMM方法对中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探究,结果显着相关。徐光华和张瑞系统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演进过程并建立了相关模型,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显着正相关。二是负相关关系。>>>>>评审专家吐槽博士毕业论文:作者应该回炉深造

Yuhei et al.以ROA和Tobin’s Q为财务绩效指标对四大旅游相关行业进行实证检验,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能提高企业的财务绩效。李正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否提高财务绩效进行研究,结果显示负相关。三是无相关关系。Makni et al.以加拿大179家企业为研究对象,结果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不相关。Mcwilliams et al.用KID指数衡量企业的财务绩效,证实企业的财务绩效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陈玉清等以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对16个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探讨,发现两者相关性不显着。张川等以ROA为财务绩效指标对2007-2011年中国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发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不相关。

导致上述三类观点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 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同;

(2) 企业社会责任的量化方法不同;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营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063-04

从近期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富士康员工跳楼、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等众多企业事件不难看出,企业行为表面看来是公司个体行为,却关系到公司员工、消费者、政府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此外,消费者关注的许多问题,都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重大因素,如购买的产品是否绿色环保、商家是否主动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等。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呈现高涨趋势,对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哪些、对其经营有何影响等随之而来的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

1 社会责任营销的提出

在社会公众关注企业行为的同时,营销学界也在不断研究企业如何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来营销产品,并在公司实际运营中不断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营销学的发展,在逐渐要求企业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承担,并通过社会责任营销更好获得商业机会,例如,菲利普•科特勒在《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中就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通过自由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区福利的一种承诺”。

营销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演变,从刚开始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只注重公司利益,到推销观念的出现,企业开始逐步关注顾客需求和利益。直至20世纪50年代营销观念的提出,企业才将顾客放在中心位置,综合考虑公司利益与顾客需要。当前,在营销观念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菲利普•科特勒等学者提出了全面营销观念,指出了社会责任营销的重要性所在,进一步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纳入企业营销活动关注的焦点之一。菲利普•科特勒等(2006)提出的全面营销观念指出,“营销应贯穿于‘事情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有广阔的、统一的视野。”同时提出全面营销涉及关系营销、整合营销、内部营销和社会责任营销,要求企业正视其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平衡公司利益、消费者需求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综观营销观念的演变不难看出,企业关注问题的利益主体也在不断变化,从刚开始只注重公司自身利益转变到权衡顾客需求、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而再转变到考虑公司、顾客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利益的平衡,如图1所示。由此可见,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企业将社会利益纳入其经营关注范围,企业的社会责任营销也将势在必行。

2 社会责任营销内涵

2.1 社会责任营销与CSR

社会责任营销倡导社会营销观念,要求在营销活动中不但考虑公司利润、消费者需求和满足,还要考虑社会与道德等众多公共利益。通过社会责任营销可以提升企业名声和品牌知名度,增加顾客认同与忠诚度,进而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社会责任营销的核心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承担,因此社会责任营销研究聚焦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最早由Oliver 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伴随1953年《商人社会责任》(Howard R.Bowen)一书的发行,以规范方式指出CSR是“商人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者采取某些行动时,为了遵循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所需要履行的诸多义务”,指出“商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掀起了CSR研究的热潮。在此之后,理论界与企业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构成维度、研究视角、企业社会责任测量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等一系列命题展开了多年的争论与探索。

2.2 CSR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概念,自最初提出直至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在不同时期,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Drucker(1955)认为谋利是企业的社会责任;Milton Friedman(1976)指出“企业只有对股东的经济责任”;Keith Davis(1960)指出“至少部分地超越直接的经济或技术利益,而让商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其他原因”;Mc Guire(1963)认为“CSR是企业具有经济与法律责任,以及超越这两个责任对社会的其他责任”;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1971)从最内层次责任(如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中间层次责任(如环保、善待员工等)、最外层次责任(如提高社会环境、贫困等)三个层次进行定义;Keith Davis(1973)认为“CSR是超过对企业的狭隘经济、技术、法律要求,需要企业考虑和应对的其他事务”;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给出了一个全面概念框架,形成了社会责任的四个类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个方面。近年来,有关CSR的概念和维度依然层出不穷(Swanson,1995;Wood,1991;Rowley & Berman,2000),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虽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总体来看其越来越趋向一种多维度构面的整体概念。

3 CSR的维度及测量评价

3.1 CSR的维度问题

伴随CSR概念的演变,CSR涉及的维度也在从一元到多元发展,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CSR概念应包含多个维度。Ernst等(1971)在Dennis R.Beresford指导下归纳出六大范围:环境、机会平等、员工、社会、产品以及其他;Sethi(1975)在McGuire(1963)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包括社会约束、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的三维模型;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CSR四层次模型,包括6个维度:用户至上主义、环境、种族/性别歧视、产品安全、职业安全、股东;在Carroll的研究基础上,Maignan & Ferrell提出了考察特定企业的CSR框架;Wood(1991)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模型;Isabelle & David(2002)通过对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研究,得出了5个方面的11个CSR维度:社会(艺术与文化建设、赞助教育、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顾客(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员工(平等机会、健康和安全)、股东(创造利润承诺、信息公开、公司治理)、供应商(机会平等)。总体来看,西方学者在CSR维度上主要集中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股东利益、员工发展、平等、社会捐赠/慈善事业等方面(徐尚昆等,2007)。

3.2 CSR的测量评价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

在探寻CSR内涵与构成维度的同时,学者们开始了CSR测量、评价及CSR与其他变量相互关系的研究。在CSR测量方面,Roberts开发了“对社会负责任消费者行为”量表;Mohr等开发了界定和测量社会责任消费的量表;Maignan从3个国家的消费者对CSR认知的量表出发来进行国别差异探索。近年来,CSR与其他变量(特别是企业财务绩效)关联性问题成为CSR研究中的又一热点。CSR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Carroll,2000),但理清这一问题无论对企业管理者、股东,还是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者,甚至是政府公共政策决策部门来说,其价值都是无法衡量的(郭红玲,2007)。在CSR与财务绩效主流研究中,出现了两种冲突的观点,即CSR对企业财务绩效有积极影响作用,CSR对企业财务绩效有消极影响作用或没有关系,且在任何时期都存在这种情况(Pava,1996;Ullmann,1985;Griffin & Mahon,1997)。此外,研究对象从上市企业到银行、其他企业,研究地理范围从美国、欧洲,到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结果,例如,发现CSR与财务绩效有积极关系有Simpson & Kohers(2002)、C.C.Verschoor(1998)、G.Moore(2001)、M.B.Ruf(2001)等;发现两者无关系的有Subroto & Hadi(2003)、Mcwilliams & Siegel(2000)等;发现两者呈负相关的有Ingram & Fraiziner(1983)、Freeman & Jaggi(1982)等。

3.3 国内研究概况

近五年内,国内CSR研究逐渐活跃起来,但相对于国外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内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CSR概念的引入与探析,更多地表现为定性的概念介绍、国外研究综述等(丁军,2007;胡瑜慧等,2009;周延风等,2007;冯梅等,2009;郭红玲,2007;李晓龙等,2005;杨帆等,2010;李灿,2010;崔新健,2007;徐尚昆等,2007;等),其中也有极少数学者探索中国背景下的CSR维度问题(如徐尚昆等,2007),例如,徐尚昆等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中国CSR的9个维度,并对中西方CSR维度进行对比,指出中国的CSR维度除了与西方CSR有相同维度外,还有“就业、商业道德、社会稳定与进步”3个独特维度。

此外,也有个别学者从实证角度探索CSR的评价(宋建波等,2009;张兰霞等,2010;陈永清,2009)、CSR与其他变量关系问题(侯婷婷等,2009;乔海曙等,2009;卢涛等,2009;胡铭,2009;等)。还有,黄群慧等(2009)对我国100强企业的CSR发展状况进行了评价。总体而言,国内CSR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有效开展基于具体情境的本土化以研究,研究方法还停留在定性分析,急需引入规范的实证方法开展研究。

4 研究评论与研究展望

CSR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对企业管理者、利益相关者,甚至政府公共政策部门意义重大。但是,从实证研究已得到的相互冲突的结论不难看出,已有的研究成果还不足弄清CSR理论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问题。CSR的表现和认知受到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影响,CSR的维度会据不同社会、文化和时间存在巨大差异(Sethi,1975;Isabelle & David,2002)。Isabelle & David(2002)对北美和欧洲不同国家的CSR进行比较研究,证实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制度安排下,个人和组织对CSR有着不同的概念认同和维度分类。CSR研究中出现的分歧与争论,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图2所示。

众多学科都开展CSR研究,CSR研究可谓是一个交叉学科领域,涉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有其各自关注的焦点;在研究中,不同理论流派(如法律责任论、附属原则论、社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论等)也产生不同的认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是从社会问题角度去研究CSR问题,还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去探究,这些都会从根本上影响CSR的概念的界定及其维度的确定,进而影响到研究侧重点及CSR测度与评价。此外,在实证研究中,CSR可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关(郭红玲,2007),也可能与研究样本企业的规模、性质、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生命周期等众多具体情况相关。因此,在开展CSR研究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其他国家研究复制到另一国家,应充分考虑到情境因素影响(Cheng,1994)。在当前西方模式占统治地位情况下,针对具体情境展开中国本土化研究非常有价值(Tsui,2004)。由此,在我国特定情境因素下研究CSR本土化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综观CSR研究,不难发现CSR是一个包含多个层面和维度的整体概念应确认无疑了。在今后的CSR研究中,基于我国经济环境背景,对CSR内涵及其包含层面和维度内容的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主题。此外,在特定情境下,不同类别企业的CSR与经营绩效是否会有差别?同一类别企业在不同层面CSR行为对经营绩效影响作用是否一致?这些将会是CSR研究的重要方向,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对CSR理论体系构架的进一步完善有较强的理论支撑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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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4篇

一、企业新概念的提出必然要来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

企业一人道主义论坛协会会长约翰·马雷斯卡在其所著《企业新概念》一文中说:“今天世界出现了一种崭新的企业新概念,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负责。这种企业新概念注定会改变人们对企业的看法,企业对自己的看法,以及企业在对世纪社会中的位置。”

社会责任会计是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上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会计分支学科,它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向政府及公众提供企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它最终的目的是讲求社会整体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应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其实质是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社会责任,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

(一)企业新概念的提出,使企业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转移到开始重视社会效益上来。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是正确衡量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基础。在社会责任会计中,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质量效益、环境效益、充分就业效益、社会保险及教育效益、外援效益及其他效益。而社会成本则主要包括社会物耗成本、社会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资源耗损成本、资源使用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社会管理费用、工伤及职业病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传统会计对效益和成本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对企业的要求,而且单纯以交易价格作为前提,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的会计计量方法,也难以担当对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计量任务。

而社会责任会计却能以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各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发生的社会成本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但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指标则以一定的公认标准为基础采用科学的估计法,通过对各企业经营行业所带来影响的核算和管理,使其经营行为在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达到均衡。即各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通盘考虑,自觉地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最后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核算和监督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做出的总贡献和总消耗,从而使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得到充分反应。

(二)企业新概念的提出,要求企业不仅要对所有者和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而且还应对员工、政府、社区、社团等提供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这正是社会责任会计比传统会计提供更加丰富的会计信息的所在:即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要求企业提供一些经济上的会计信息,而且还要求提供社会性的会计信息,如对人力资源状态与贡献的揭示,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破坏的揭示,对这些以社会成本为代价获得经济效益的现象的充分揭示,迫使企业为维护企业声誉而必须向一般公众、地区居民及整个社会提供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企业新概念使企业责任开始向社会扩展,因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也成为一种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趋于多元化,公众对生活质量的期望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世界各国人民期望环境能得到保护,期望自己享受到作为人和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企业新概念,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与未来有着重要关系,并且还关系到和平、稳定和全世界人民的安康。从这点来看,企业应对更多的公众而不只是对它们的拥有者和股东负责,且它与其所在地的社区,与国际社区和世界环境有着直接关系。

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宗旨是要求企业在生产新产品的同时,还应无条件履行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就业条件等并定期报告企业为社会所创造的效益和业绩。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可以促使其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并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企业新概念的提出,使有远见的和开明的企业家认识到一个安全和繁荣的社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获利。前已述及,企业的社会作用新概念的发展趋势将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今天,这种新概念可以通过对话和建设性合作而不是通过对抗,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新的态度呢?答案在于,过去所信奉的信条已经发生变化,已经有了新的价值观。过去,企业家认为政府干预是一件坏事。现在他们认为,大多数法律实际上对他们是有利的。同样,过去企业赞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教条。现代的企业家态度则不同,大多数认为企业的目标应该有利于社会,而不是“损害社会”。企业帮助社会,实际上也是帮助它自己。企业家利用社会责任会计来检查公司业绩,评估公司社会工作的成果,找出公司应做的社会工作,教育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使其能从社会角度来思考问题。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信誉,得到社会的青睐。

(五)企业新概念的提出,使各国组织颁布了一系列原则、协定、准则,迫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就成为必然。如1999年11月在一些跨国大公司(包括壳牌国际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等50多家公司)高级代表的合作下,由利昂·H·沙利文教立起草了一套旨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原则,这个原则被称为“沙利文原则”。该原则要求:“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作为目标来调整内部政策和惯例以符合参照标准。”如联合国提倡的公司与联合国之间签署的包括人权行为、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内容的“全球协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公司自愿执行的关于职业标准、行业关系、环境、竞争和税收的“跨国公司准则”。这些原则、协定、准则的颁布,迫使参加签约的企业密切关注本公司业绩,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就义务的实施情况发表年度报告。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六)企业新概念的提出,要求企业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从而能更好地合理分配资源和满足人类长久生存的需要,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正能顺应这一客观要求,它有助于企业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众所周知,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目前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正受到严重破坏。企业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细胞,大量生产、大量消耗也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企业生产的无限扩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致使环境危机不断加剧,而企业对这一危机的造成显然负有直接的社会责任,因而防治和根除危机也就理所当然。生产在扩大,自然界中的资源却在锐减,并且很多资源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为了人类的未来,为了保全这有限的资源和节约资源,为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限制,很显然需要社会各企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报告,从而也促使了社会责任会计在企业内部建立的必然性,它能正确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保护资源,维持生态平衡。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对传统会计产生了新的挑战,它必然要来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

会计提供的信息对于衡量和监督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的会计仅仅是经济效益的维护者,还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追求比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是传统会计的最大目标。至于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会计还仅仅是一个“旁观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这是传统会计的普遍现象。并且从另一个方面看,传统会计的经济效益是一种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它阻碍着高生态效率的实现。可见,传统会计要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必须面对新的挑战。具体讲,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会计带来的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会计目标。传统会计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会计应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企业的局部利益与社会全局利益,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二者存在矛盾时,应当把后者放在一个较高的地位,使前者服从后者。(2)会计方法。传统的会计方法主要是各种精确的计量方法。如折旧的方法、存贷计价的方法等。衡量可持续性的许多指标,如生态的破坏和恢复,环境的污染和治理等,是无法精确地计量其成本和效益的,这些指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评估方法来确定。(3)会计报告。传统会计报告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会计目标,补充和完善一系列的指标体系。新的招标体系是在原有的会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需要,也可以单独编制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会计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4)会计监督。传统会计在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上基本上处于旁观者的地位。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会计应承担社会道义的责任,自觉监督企业的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

三、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客观必然性。

(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建立良好的、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与实践作为其保障措施之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既讲经济效益,又讲社会效益。讲求社会效益,必须依靠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以反映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以弥补传统会计的不足。所以,正在建立并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培育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社会责任会计也必将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既是会计发展、改革的需要,又是实现企业会计财务的要求。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尚属超前性事物,对它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会计改革的深化。虽然会计也要履行其社会职能,以实现企业的社会目标。但是要真正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及有关方面的需要,诸如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社区贡献等,必须借助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补充。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传统会计的逻辑拓展,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已势在必行。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国际化发展的要求。由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增多,增强了不同国家会计趋向协调的要求。中国要走向世界,世界要了解中国,中国就要建立自己的社会责任会计。

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它反映了企业经济运行方式以及价值判断标准的重大变革;改变了传统会计中只重利润的观念,有助于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它的产生和发展扩大了报表和信息的使用范围,为会计理论的深化提供了广阔前景。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费 消费者 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生活的两大主题。在人类生活的早期,人类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饭、穿衣。慢慢地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进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的一项重大任务。

符合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节约型社会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另一个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中后者主要是在消费领域。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亲身接触的、要致力为之做贡献的节约型社会概念,也以后者为多。如今,随着工业化浪潮的逐步深入,消费者享受着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但与此同时,一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生产使用中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现今经营者(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基本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并通过立法确立了下来。同样,在消费领域中,处于天平另一端的消费者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值得深入研究。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Consum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务时,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如消费者通过自己的选择,自觉抵制藏羚羊绒衫、高油耗汽车,塑料包装袋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们以自己的市场力量,为遏止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社会责任概念的范围和界定

1.消费者的定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消费者”定位为“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之所以把消费者定位在“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是由于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与经营者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团体力量与之抗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予其特别保护的必要。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此的定位是为“权利”而着想。既然我们谈到了反过来的“责任”尤其是社会责任,那么,也需要把这种定位同样反过来,把法人和其他组织加上去。也就是说,虽然在权利的角度上,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可以区别对待,但在社会责任的层面,显然二者同样具有社会责任,而且法人等组织由于其自身实力和软硬件条件的优越以及消费行为的规模性,应该承担比自然人更重的社会责任。否则很难想象某种具体的行为,比如在使用“白色污染”的塑料包装袋方面,我们倡导自然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去使用,但对法人等组织大规模的团体消费不闻不问,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中,我们有必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围扩大,使具有社会责任的、同样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无例外地一体适用,这样才能够体现实质公平。

2.“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关系。相对于社会责任这一名词,“消费者义务”似乎更广泛地被提及。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CI)所说的消费者义务: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力量驱逐劣习,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但细究其内容,实际上是指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行为中彼此的给付等民事义务外,消费者并不对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出于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说“消费者义务”则是体现消费者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参加人经营者的义务,而体现着一种额外的负担,显然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国际消费者联盟所说的消费者义务,从内容来看,实际上不是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而是相对于全体消费者、整个社会的义务,实质是一种类似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这是个别消费者对全体消费者的责任、当前消费者对未来消费者的责任,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肩负的道义责任,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所以,我们在研究中提“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更为恰当。

3.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生产的商品和行为。消费者社会责任更多针对的是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而不应是“危害性商品”相关行为这类概念。因为“危害性商品”更多地已被《刑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所禁止,真正在公开市场上对全体消费者流通并不多见,又或其买卖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此时危害性商品的“消费者”应负的则大多已经是法律责任了,不是社会道义责任。所谓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其本身并非危害性商品和危害性行为,无法进行法律上的直接禁止和规制,但从长远来看,它却是社会整体丧失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原因之一,会带来污染环境、损害人类健康、威胁人类生存等恶果。例如各种一次性商品的消费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眼前的方便,也不违反有关法律,但从长远来看会给社会带来废弃物公害、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后果。这正是我们倡导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之所要针对的。

(二)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