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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

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

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完善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能否自觉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最主要的是看学界乃至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真正含义理解是否正确,而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也一直没有定论。

在国外,首先是由美国人谢尔顿在《管理哲学》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他认为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是在服务中开辟出一条合作的道路,以使对社区的经济服务不仅仅是提供物质财富,而且还包括精神福祉[1]。1953年,鲍恩构建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因此他也被誉为“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表述是公司除了为股东创造利润之外,还必须对相应的社会责任加以承担,主要包括保护资源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等责任。

在国内,不同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观点。刘俊海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不仅要为股东营利,更应该增进其他方面的社会权益,包括劳动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地区、环境等社会利益。卢代富认为,伦理和道德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构成部分,它包括了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其他道德责任,且除此之外,公司还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4]。

在研究上述国内外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是阶段性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有不同的界定,上述观点不断的发展也正是因为公司这种经济实体在不断的发展,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遇到新的问题,而法律、道德以及其他方面对公司的要求也会不断的发展变化。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方面和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一样,学界也没有统一定论,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司社会责任按照利益相关联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1.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依据“资本雇佣劳动”理论,雇员是指公司在股东的资本支配下通过自己的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劳动者。资本是公司生产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公司剩余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人力资本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显著,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这也使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日益受到重视,甚至成为公司最重要、最直接的社会责任内容[5]。

2.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是公司产品的使用者及公司服务的享受者,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消费者其本身的分散性等特征的影响使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公司在基本法律调整之外更多关注消费者利益。在现阶段,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大部分已经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确认并规范。除此之外,处于对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从长远利益考虑,公司会承担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更多的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3.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要与银行等债权人发生经济联系,处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虽然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由债法等法律来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风险无处不在,获取风险信息极其困难且耗费巨大,而公司有限责任并不是消除公司经营风险而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的身上转移到了公司债权人身上。虽然债权人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报偿,但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制约,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公司理应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

4.公司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发展不仅带来了财富的增长,而且带来了环境的日益恶化和资源的逐渐匮乏,这也促进了新的发展模式的诞生。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在1987年首次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标志着更加科学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的诞生,从此以后,社会发展不仅被理解为经济技术的发展而且应该包含自然以及人文环境的发展和人类生存质量的提升。在此背景下,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也应该科学利用资源,减少“三废”排放,以此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

5.公司对所处社区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慈善捐助是公司对所处社区及社会公益事业承担责任的主要途径。而关于这点,讨论较多的是公司在慈善捐助时是否可以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笔者认为公司可以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捐赠,因为无论公司的动机如何,其结果是它为其所在社区和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实现了公司与社会的互利共赢。

二、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论依据

1.利害关系人理论

利害关系人理论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理论依据。其本质是要求公司不仅应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应该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9]。

2.公司的社会性及社会本位

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本身具有社会性。作为社会成员,公司只有处理好与股东、政府等社会人及社会组织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而社会本位要求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考虑社会利益,避免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10]。

3.国家干预论

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往往会引起生产集中甚至是垄断,从而破坏经济秩序,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而国家进行干预,就可以使公司利益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11]。

4.所有权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享有进行限制。从注重个人利益到注重社会利益,从而克服所有权绝对化产生的各种矛盾,使公司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行使财产权利,从而促进社会责任的实现。

5.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享受社会提供资源环境等发展条件的同时,也应为社会本身的发展做出贡献。在企业公民理论中,将公司看作类似于人类社会中的人,因此公司需要对社会进行回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法律研究课题同法律本身一样,有着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及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价值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法律正义价值[12]。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使得消费者等其他主体处于弱势地位,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其地位,这也正是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法律秩序价值。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在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基础上,公司若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破坏正常秩序,从而影响社会发展。相反,若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则能促进秩序的良好发展,这也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基本要求。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法律效率价值。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若公司仍只关注自身利益,则容易与其他主体产生矛盾,从而影响经济效率和自身发展。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则可以缓解矛盾,既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维护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也正是法律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13]。

2.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政府等外在主体对公司提出的要求,更进一步说也是公司自身的需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首先可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保证公司运营正常,从而取得应有的公司营利;其次可以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增进公司的社会认可程度,进而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可以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构建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现状及缺陷

1.我国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现状

近几年法学界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做出了很大贡献,《公司法》的颁布,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明确规定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标志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从道德倡导转化为法律强制,使道德上的义务有了法律的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还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保护雇员的权益,通过《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整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环境保护法》、《税法》等调整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通过这些法律对公司应履行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形成了以《公司法》为主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减少对其他利益关系人利益损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法律在规制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现《公司法》仍是在转型时期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完成的,虽然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但其法条规定相对简单,可操作性较差,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第5条的规定只是涵盖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实质上讲是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第二,对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存在不足,《公司法》仅仅涉及了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保护,而对消费者、政府、社区等并未涉及。第三,缺少公司违反其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尽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在执法和司法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保证社会责任的实现。第四,对公司不承担其社会责任的救济程序不完善。没有救济的权利便不是权利,我国《公司法》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救济程序和方式尚不完善,难以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15]。

其他法律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法律对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没有全部顾及到,消费者隐私经常被泄露,行政保护不到位,举证责任上没有特殊规定,使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难以维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规定多数过于原则,对违法者的处罚畸轻,导致违法现象频出;在税收方面,法律对公司慈善捐助鼓励不够,甚至出现“捐的越多税收越多”的尴尬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公司进行捐助的积极性;在劳动保护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出现了一系列劳动咨询机构等帮助公司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16]。上述现象都表明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仍存在一定不足亟待解决。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完善建议

1.完善立法

首先,要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公司法进行完善。第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运用列举和概括等方式界定其概念,使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并构成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责任体系[17]。第二,通过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债权人的参与经营活动从而降低风险以保护其利益。推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增加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时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以此保护其权益。第三,正确处理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规定公司应在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对股东利润进行追求,以此缓解公司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第四,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优化。我们可以通过赋予主要债权人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治理公司的权利来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通过确定职工董事比例以及提高职工监事的比例完善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发挥公司治理结构在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第五,对公司违责任的后果进行明确。在《公司法》立法上应明确公司违责任法律后果的规定,建立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组成的完整的责任体系。

2.要建立和完善公司诚信体系。首先,公司内部要建立自己的诚信体系,通过对公司内部的建设,推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正确处理公司利益与社会责任,对股东、劳动者以及消费者负责,增强社会对企业的认可程度,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政府要建立外部的诚信体系。对公司进行诚信教育,将公司诚信与税费的收缴及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挂钩,对诚信公司进行奖励,对不诚信公司进行处罚。建立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考评,根据结果对不同信用的公司采取鼓励、帮扶、整改等不同措施以提高公司的诚信自律意识,促使公司自觉懂法、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结论

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 转型经济 制度理论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发显得重要。作为一种有效整合全球资源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受到了普遍关注。一方面,跨国公司迫于劳工组织和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为了维护其品牌形象而不得不致力于推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lity,CSR);另一方面,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会增加经营成本,为了降低成本,跨国公司往往会懈怠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因此,在现实经营面前,跨国公司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具有两面性。如何在这种两面性之间实现适度平衡,是一个需要更多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秩序尚未完全建立,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造成经营主体所处的制度环境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经营理念在这个环境中相互碰撞与融合。跨国公司的数量、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在中国大陆已经得到空前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责任力度在不断增强。由于跨国公司的特殊地位,来自不同制度情境下的跨国公司会直接对东道国的市场竞争态势产生干预。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正在大规模地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活动被普遍认为是增进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一种创新性、不易模仿的方式,已经成为全球管理发展的新趋势。跨国公司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潮流已经延伸到中国,可以预见,这股潮流将对中国的经营活动甚至对中国本土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旨在从制度理论视角分析和探讨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指出问题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应的问题解决思路。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观点回顾

(一)企业社会责任

进入21世纪以来,来自顾客、雇员、供应商、社区群体、政府等一些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机构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迫使企业必须将其面临的社会问题纳入企业战略的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现阶段的企业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地满足来自各种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需求,并投入相应的资源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从资源基础观(RBV)来看,企业之所以愿意从事企业社会责任,是因为它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可以产生某种类型的竞争优势,例如公司声誉、吸引优秀的人力资源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至今没有一致结论,世界企业永续发展协会将其定义为: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生活品质。这种观点将“可持续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实现了很好的结合,容易为实践界所理解和接受。并且事实上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有计划地实施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均衡行为,必须在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获得平衡。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承担那些来源于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的隐性“社会契约”的义务,必须对社会长期的需要和需求作出响应,最优化自身活动对于社会造成的积极影响,并将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中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对于理论模型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言,广为学术界和实践界接受的是Carroll的研究。Carroll认为判断一家企业的好坏,不仅要看其经济上的成功,还要看一些非经济性标准。企业应当以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方式从事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来说,Caroll将企业社会责任归纳为4种类型: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自发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对于企业而言,最初以及最重要的责任当属经济责任,企业必需生产和销售社会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以社会公允的价格出售它们,才能获得利润,从而保证企业的生存发展;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在社会特定的行为规范和“游戏规则”下从事经营活动;伦理责任是指除了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之外,还有一种为社会成员所期望的但未以法律形式规范的责任,社会期望企业承担这种未被明确的伦理行为规范;自发责任是指企业志愿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社会期望或法律所要求承担的,例如慈善捐助、为上班的母亲提供日间托儿服务等责任。在此分类的基础上,Caroll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社会责任金字塔分为4个部分,其中经济责任处于金宇塔底层,要求企业盈利;法律责任处于金字塔塔腰,要求企业遵纪守法;伦理责任处于金字塔塔身,要求企业成为有伦理的企业;慈善责任位于金字塔顶层,要求企业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Caroll指出,企业在履行这些责任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管理哲学、公司战略、产业特征、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因素而变化,4个部分为企业管理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可以说,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隐含了企业应遵守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实践操作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跨国公司运用最为广泛的是SA8000。SA8000中社会责任规定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管理系统等。

无论是理论化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是操作化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这些概念在实践界的接受和普及,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主体在社会责任领域内的实际行动。

(二)制度理论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前面提到来自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压力之外,制度理论中的“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也有助于我们从另一种角度解释这种现象。组织场域是指那些构成一个被公认的制度化生活领域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了关键供应商、原料和产品客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生产同样产品和服务的组织。这样,除了场域中心组织之外,一个组织场域还包括影响或被企业活动和结果影响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在这点上与“利益相关者”理论观点一致)。组织场概念描述了组织以及组织之间所嵌入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因此,在一个组织场域中,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接受和实践存在两方面的制度性前提。一方面,如果企业社会责任能够直接影响公司声誉、竞争优

势,提升公司财务绩效,那么其更可能在企业间迅速扩散,并为企业所保留和采用,从而增加企业可持续性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基于其合法性,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不作为的替换。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实践者成为了社会广泛认可的“模板”,容易获得相应的发展资源。

一旦组织场域形成,就会产生同质性的巨大动力。制度性趋同(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说明了企业在行动与结构上的相似性或同质性。一旦许多组织组成了“场域”,理性的参与者便会使他们的组织越来越相似(即趋同)。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制度性趋同存在3种机制:(1)强制性趋同。它来源于企业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于本企业依赖的其他组织,也来源于企业运行于其中的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劳工组织和消费者运动证实了这一点。(2)模仿性趋同。当企业的目标模糊或是环境中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企业就会按照其他成功企业的作法模仿。一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其他企业就会开始效仿这种作法,以提高成功的可能性。(3)规范性趋同。这种趋同主要来源于专业化。一是正规教育、大学和研究机构中的学者专家,以及政府创造的全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基础中的合法性;二是跨越组织之间的网络的扩张和深入,并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新模式在这个网络中迅速传播。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上的发展变化,有其深刻的制度化过程。先前的文献深化与推进了我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的认识,这为我们下一步研究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跨国公司在华的CSR实践现状分析

Scott认为可以从4个方面来描述“场域”这一层次的结构和过程:边界、逻辑、治理和结构化。我们认为可以把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是一个企业经营所在的场域逻辑。从这个视角来看,处于其中的所有在华跨国公司及其供应链节点上的企业就构成了一个“社会责任”场域;而其中的每一家跨国公司与其供应商等则构成了次一层次的亚场域。跨国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结构化的行动,所有跨国公司在这个组织场域中相互作用与行动。

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相比,在中国转型经济背景下,在华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具有更多不规范的特征,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也是如此。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总体情况良好,大多数跨国公司都在强化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他们通过各种形式来展现公司作为企业公民,积极进行利他性的环境及社会性活动;而有少数的跨国公司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则很少,甚至出现弱化社会责任的倾向。转型经济中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弱化问题主要是由制度结构安排缺陷,尤其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引发的。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业务流程,通过自身经营行为来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例如慈善捐赠、教育投资、环境保护、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等;另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一定的责任契约,约束和提升他们在中国的供应商们的经营行为。中国的供应商若要成为这些在华跨国公司的供应商就必然要遵守他们制定的责任准则,符合他们的标准。这两种类型的活动在其构建的亚场域中得以互动。

在社会责任理念方面,大多数在华跨国公司都意识到,公司目标不应该只是利润最大化,还应该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银行、社区和政府等在内的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些责任,例如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重视对雇员权益的保护、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关心和支持公益事业等。在所调查的跨国公司中,这些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基本上形成了正式的制度安排。例如《摩托罗拉商业行为准则》中明确提出了对经理的追加责任、对摩托罗拉员工、客户和消费者、业务伙伴、股东、竞争者、社会、政府的责任。摩托罗拉的企业公民商业行为准则包括:创新产品、客户满意和品质卓越;遵守道德规范和透明经营;保护环境质量;坚持多元化与包容性;恪守职业安全与卫生;创造经济机会与增长;建立良好供应商关系;支持社区需要;实现股东价值等。

慈善捐赠历来被普遍认为是优秀企业公民的标志。在慈善捐赠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方面,一项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公益时报社、企业公民委员会编制并的2006中国慈善排行榜活动中显示,上榜的42家跨国公司合计捐赠4.27亿人民币。另一项影响较大的排名活动――由《胡润百富》所评定的“2005年中国慈善企业榜”中,共有22家跨国公司进入了慈善企业排行前50名。这些在华跨国公司的主要捐赠方向为教育、健康、灾害、社会福利、环保、扶贫等领域。其中,教育是主要的捐赠方向,在所有上榜的跨国公司中,有63.6%的公司对这项内容进行了捐赠。其中,最大捐赠额为20,800万人民币,最小捐赠额为800万人民币,捐赠总额为71,850万人民币,平均捐赠额达到3,265.9万人民币。而2006年,共有16家跨国公司进入了慈善企业排行前50名,相比于2005年而言榜单中减少了6家跨国公司。这些在华跨国公司的主要捐赠方向为教育、体育、灾害、环保、健康、疾病等领域。它们中,最大捐赠额为2.8亿元人民币,最小捐赠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捐赠总额为10.08亿元人民币,平均捐赠额达到6,300万元人民币。各项指标与2005年相比都有了显著增长。从图1中不难看出,教育仍然是跨国公司的主要捐赠方向,有68.8%的公司对此进行了捐赠。

值得指出的是,在捐赠形式上,跨国公司并非是完全以现金的形式支出,而是以技术、设备、产品和资金捐赠几种方式同时进行。跨国公司的捐赠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干预的重要力量,并且在跨文化、不同制度情境下的经营模式已促使跨国公司将慈善捐赠和公司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

在对供应商的约束方面,2000年以后,大多数在华跨国公司都对其在中国的供应商实施CSR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了评估和审核,供应商才具备资格进入跨国公司的供应网络,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跨国公司对其供应商社会责任行为约束最多的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电子、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工艺品这六大行业中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做贴牌生产的私营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方面问题比较突出。跨国公司要求这些企业必须通过SA8000等一系列责任认证,以此作为签订合同订单的前提。例如,在选择供应商

方面,诺基亚中国拥有一套完整的供应商要求,自2000年起,这些要求中就已经考虑到针对工作条件的道德准则。并且,诺基亚在供应商网络管理中,一直在实行供应商劳工状况评估。

在环境保护方面,跨国公司除了直接对环境保护行动或领域进行慈善捐助、要求供应商进行环境保护之外,还从内部业务流程严格做起,将环境保护与日常经营紧密结合。例如,爱普生公司以“节能”、“零排放”和“削减化学物质”作为生产工艺和工厂运营中降低环境负荷的三大支柱,成立了横跨全公司的专业委员会,专门开展改进管理的活动,旨在建成环境负荷最小化的绿色工厂。

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定期撰写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的一个普遍举措。通过社会责任报告,跨国公司与中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宣传公司的基本价值观,反映自己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业绩,披露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以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目前关于公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在华跨国公司多采取在公司中文网站来公开其举办或参加的“公益活动”或“环境保护”等各种信息资料来予以,但也有一些跨国公司的责任报告比较完善,采取“可持续性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力报告”、“社会环境报告”等年报形式予以,这些报告内容涉及环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业绩。例如,飞利浦中国连同总部会定期针对利益相关者的年度《可持续性报告》,重点阐述公司在该年度可持续性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创造的价值,包括全球环境挑战和新兴市场的创新活动。在该报告中,飞利浦特别强调了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取得的绩效。

在内部组织支持方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2006”发现,在华跨国公司对于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处理得相对成熟,大多数跨国公司都专门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部门,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这些跨国公司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三菱设有专门机构“社会与环境委员会”和“CSR专责小组(task force)”来负责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

总之,跨国公司在华的社会责任实践在近年来发展迅速,树立了自身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并形成了相应的正式制度。在企业社会责任场域中,跨国公司的管理理念、行动逻辑得以较好体现和落实。

(二)弱化企业社会责任

一些研究指出,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偏离或违背了他们在发达国家坚持的公司责任理念,降低了商业道德标准。例如2005年的中国媒体上,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公司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类似地,先前的一些研究也指出,跨国公司在华出现社会责任弱化倾向。具体表现为:一些跨国公司在华非法避税;外资战略并购及“独资化”、“大型化”趋势增加了行业垄断的风险;一些外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一些外资企业产品安全不达标;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户次减少,罚没金额增加等。除此之外,少数跨国公司人员还在华从事行贿活动。跨国公司的这些作法与其阐释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相背离的,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有力的制度环境来进行过程与结果约束(包括没有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没有相关的制度手段来制裁“不作为”行为),因此这些不当经营行为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而对于跨国公司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部分跨国企业弱化他们在中国市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是:“适应中国市场特点作出的调整”。但无疑这些行为是需要在将来加以改正的。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跨国公司在华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控制和占有的资源状况,使得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并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先行者。我们发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受到东道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等制度环境的综合影响。多数在华跨国公司为自己的企业制订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并且纳入了公司层面的战略发展规划,但由于现有制度安排的缺陷,少数跨国公司也存在违规行为。我们认为应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来应对目前面临的挑战。我们希望本文的结论有助于推进有关在华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进一步研究。

(二)启示

组织的选择受到外部各种压力的约束,为了生存必须对外部要求和期望做出反应。在中国,变化的市场特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除了自身内部制度因素之外,还必须考虑转型经济中市场所包含的众多制度变量,包括资源供应、消费者权益、税收体制、慈善捐赠、公益事业、大众传媒和舆论监督等变量的变化。勿庸置疑,在一个变动的分层系统中,这些多元的制度变量构成将会影响跨国公司市场地位的确立和竞争优势的获取。

通过对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推行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同时也是各种制度约束下的产物。由于我国处于转型经济时期,市场监管力度不如西方发达国家,一些职业操守不够严格的跨国公司在华经营出现了种种违背社会责任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绝大部分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社会期望建立起来的,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制度因素存在着较大的冲突,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标准在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需要重新思考。

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一次、十二次会议,市委十三届十一次、十二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认真践行法治系统观、法治大局观、法治人民观和法治基层观,紧紧围绕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为民、社会依法治理“4个方面”,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建长效促提升,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促进市建设“高质量产业集聚地、高颜值旅游目的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位对标、高点示范。坚持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推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依法治省决策部署在落实落地,坚持以打硬仗、下深水、啃硬骨头的勇气和决心,攻重点、破难点、疏堵点,切实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全面依法治市模式。

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做到不漏项、不断链,确保示范试点的系统性、一体性和规范性。

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市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着力把问题找准找深,把措施谋细谋实,做到真有用、真管用、真好用,努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全面依法治市模式。

坚持边查边改、注重长效。示范试点只分环节、不划阶段,坚持边查、边改、边建,做到细心查、真心改、用心建,做实规定动作,做优创新动作,注重抓点连线促面,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根治源,着力探索接地气、冒热气,既符合上级要求、又体现特色的依法治市路径。

坚持法治为民、法治利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法治建设生动实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用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法治问题,广泛组织动员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创造体现民愿、尊重民意、吸纳民智的示范试点成果。

(三)示范试点目标

计划用一年时间,全面、深入、扎实开展示范试点,力求取得“三个实现、三个一批、五个提升”的示范成果。

三个实现:实现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部署更加系统深入;实现法治建设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实现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改革谋发展促稳定的意识和能力整体提升。

三个一批:着力破解一批制约法治建设成效的问题和短板;着力构建一批推动法治建设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着力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全面依法治市经验和模式。

五个提升:党委依法执政的水平显著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显著提升;司法公正为民的群众认同感显著提升;基层群众法治素养显著提升;法治基础培育显著提升。

二、示范试点主要任务

(一)党委依法执政

1.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领导干部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工作制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完善党委运行机制,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党支部)

2.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落实《市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人大常委会和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内容,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表率。(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3.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持续提升全镇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全面落实《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度述法工作,增加法治知识在领导干部培训、考试中的比重,推动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积极履行职责、在本职岗位上严格依法办事、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4.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市委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法律顾问管理、绩效考评、运行机制等工作规则,推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镇人大办、司法所)

5.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使用。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将法治作为各级各类培训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干部法治档案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注重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验的成员。(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

6.加强运行监督。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和清廉建设统筹推进。深入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强化党规党纪意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党风廉政长效机制。(牵头部门:镇纪委,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党支部)

(二)政府依法行政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标《市县法治指数》指标体系,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最多跑一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改革成果。加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强化跟踪督办、绩效评估和碰硬奖惩。持续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响应民生需求,提供高效优质公共服务产品。(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8.依法作出行政决策。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落实违法决策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9.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动态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行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破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难题。(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司法所)

10.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提高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加强对重点领域的依法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依法高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化解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加强法治化建设,依法办理事项、处理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法庭、司法所、综治办,各村(社区))

11.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信息公开主体的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完整公开群众和企业关心关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信息。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等制度,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12.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向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强化工作保障。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措施。加强内部监督运行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严格落实纠错问责制度,从严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镇纪委、镇人大、司法所及有关办所,各村(社区))

(三)司法公正为民

13.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快推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庭)生效裁判和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旁听审理制度。健全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和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四)社会依法治理

14.全面实施精准普法。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宣传,突出宪法、民法典主题宣传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传统道德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强化媒体公益普法责任。落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持续深化“法律七进”,创新普法形式。做好“七五”普法总结,提前谋划“八五”普法。(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15.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联动互补、协作顺畅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一核五治”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以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基层依法治理驻在式调研基地为契机,全力打造特色亮点,擦亮基层依法治理品牌。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教育群众诚实守信。(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16.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律在维护权益、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畅通群众利益表达、协商沟通和救济救助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牵头部门:综治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17.保障公共安全。探索建立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和干预机制。加强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依法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执法,加大对征收征用、拆迁安置、民间借贷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力度。(牵头部门:综治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18.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有效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全面落实法律服务惠民举措,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牵头部门:司法所,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19.加强乡村(社区)治理法治保障。努力提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教育村(居)干部依法行权,强化权力监督。发扬村社直接民主。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以《省乡村振兴法治工作规划》起草调研及先行先试地为契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乡风文明培育。(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五)法治基础培育

20.提升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有效落实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群众列席党委、人大、政府相关会议。以市政协“有事来协商”试点工作建设为契机,打造群众参与平台,畅通群众意愿表达渠道。强力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真正激活群众自治活力。以“清廉”建设为抓手,强化群众对党政机关的监督意识。(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21.全面营造依法治市氛围。发扬年画打造特色法治文化的成功经验,继续提炼涵养具有本地特色的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浓郁法治文化氛围。挖掘、讲述身边的法治故事、依法办事的典型事例,推动树立依法治市的自信心、自觉性。(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22.强化依法治市督导。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根据各行业、单位的实际编制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常态化开展督导,不断增强各单位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和规范性。提高依法治市目标考核权重。(牵头部门:党建办,责任单位:各办所,各村(社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全面依法治市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牵头负责本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示范试点工作。全镇上下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精心实施,确保高标准推进,实现预期目标,取得圆满成效。

(二)强化对口联系。按照“四个一”对口联系指导模式,建立示范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争取上级领导、上级部门、高等院校和律师的支持,及时汇报依法治市工作进展,积极借智借力总结提炼工作经验。

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范文第4篇

近年来,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部分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业主或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原则、方式及目标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充分利用火灾责任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1.商场市场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宾馆饭店类: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类: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所;

5.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6.商业写字楼。

二)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三)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4.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宣传教育各单位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二阶段自查落实阶段,各相关单位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觉组织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阶段监督督促阶段,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消防等部门对各单位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阶段,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据监督抽查的情况,总结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经验和不足之处,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五、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率,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建立火灾保险检查与消防监督检查、保险理赔与火灾原因调查联动机制。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共同促进被保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进行火灾损失核定应依法提供条件。

五)市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火灾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协作,规范保险经营行为。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认真执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要在工作中建立起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真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政府,有利于群众的事业。

六、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志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公司推行社会责任的好处范文第5篇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内率先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举措,不仅表明了公司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和国际视野,充分体现了公司主动融入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智慧和勇气,从某种程度上更是推进了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潮流。从国家电网公司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三点启示。

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诉求。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对所有者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就是对国家负责、对党和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公司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来看,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在发挥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来看,国家电网公司资产规模巨大,主营业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高公司工作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来看,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国家实施能源发展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能源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说,国家电网公司的责任诉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根本一致,与国有企业承担的重大责任完全一致。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实际上已经成为多种社会主体利益的交汇点,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企业规模越大,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大。

企业的社会责任观与企业的核心理念必然高度一致。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系统推进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标志就是,构建了独具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社会责任还是新生事物,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刚刚起步。国家电网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活动中,从自身性质和使命出发,明确提出了具有鲜明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即责任是“发展公司、服务社会,弘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以公司的发展实现员工成长、客户满意、政府放心,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责任准则是“以人为本、共同成长,善待员工、善待客户、善待伙伴,真诚服务,共谋发展,实现公司利益、行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发展自己,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服务行业,推动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公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充分重视以人为本、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注重环保和节约、重视就业、促进社区建设等。一个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各类组织、各阶层人员共同的任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价值观,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公司发展方式,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深化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转变电网发展方式,以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充分发挥电网功能为手段,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核心、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国家电网,实现公司和电网的科学发展。履行发展责任,着眼于全面优化配置能源资源和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履行经济责任,加强经营管理,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履行法律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履行道德责任,促进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的形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局面。履行慈善责任,促进社会进步,促进形成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