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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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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法

电力安全保护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力发电机;变流器;安全保护;测试

引言

长期以来风力发电机组变流器的安全保护功能测试由于其测试方法较为复杂而且在测试过程中又极易损耗变流器的各相关元器件,因此各变流器供应商一直将其作为风机的型式试验要求来做而不作为出厂试验的测试要求。而型式试验只是在有试制的新产品或定型产品做重大改进时或产品质量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才做,而且一般也只测试一两台,其它相同型号的产品在出厂时就不再作为强制试验项目做出厂测试了。这样变流器安全保护方面的功能在平时的生产过程中就不易受重视,容易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而变流器安全保护功能又恰恰是关系到风机变流器生命周期至关重要的一类保护功能。

一、风机变流器安全保护功能

风机变流器的安全保护功能根据其所保护的部位及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过温保护、过 流保护、开关与熔断器故障保护、缺相保护和相序错误保护、接地保护、发电机过速/欠速保护、直流环节过电压/欠电压保护和浪涌过电压及防雷电保护。

1.过温保护,其中包括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模块散热器过温、输入电抗器过温和输出电抗器的过温保护。即当变流器某关键部位温度过高时其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停机。

2.过流保护,为变流器控制器检测到网侧及转子侧过电流时,发出报警信号以及触发相应逻辑保护。

3.开关与熔断器故障保护,当主功率回路开关跳闸或主熔断器发生熔断故障时变流器控制器发出相应报警信息并触发相应逻辑保护的功能。

4.发电机过速/欠速保护,变流器通过发电机编码器传来发电机转速信号来判断其转速是否正常。当转速高于或低于一定的数值时即发出发电机过速或欠速报警信息并触发相应的保护逻辑。

(五)直流环节过电压/欠电压保护,当变流器控制器检测到直流母线电压超过或低于设定值时,即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并触发相应保护逻辑。

二、风机变流器安全保护功能的测试方法

(一)过流保护过流保护包括网侧和转子侧过流保护

根据过电流采集信号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电流互感器进行模拟量的电流采样,这种较为简单,一般在测试程序中修改下调网侧及转子侧过流保护参数值,然后变流器启动运行,并网后给系统加载使网侧和转子侧电流上升至修改后的过流参数值,查看测试系统保护逻辑及故障信息是否准确即可(网侧和转子侧应分开测试)。第二种是通过数字量过电流传感器(比如霍尔元件)进行数字量过电流信号的采集。由于数字量过电流传感器的电流保护值是不能修改的,因此需通过并网加载加电流测试使过电流传感器置“1”的方式试验,显然这是一种带有一定破坏性的试验方法,容易损伤变流器的某些元器件,所以作为出厂测试一般可以省略并网加载环节,而采用直接断开连接过电流传感器信号线的方式测试,然后查看测试系统故障信息及保护逻辑动作是否准确即可。这种测试方法就是有不能验证过电流传感器本身是否符合要求的缺陷,但至少验证了过电流安全保护的其它所有功能,增加了该功能的出厂验证测试面,提高了可靠性。

(二)开关与熔断器故障保护

1.主功率回路开关故障安全保护功能测试:一般主功率回路开关的故障有触点烧毁、脱扣器损坏、操作机构损坏、过载线圈烧毁等等。当开关出现故障时,其自身会有一个数字量故障信号节点动作,此信号节点外接至变流器控制系统。为了安全的测试出此项的全部功能,主功率回路开关故障安全保护功能测试可分成两部分测试,即主功率回路开关故障测试部分和变流器控制系统响应部分。主功率回路开关故障可在变流器不通电的情况下测试,人为给主开关一个故障,然后用万用表电阻挡测量故障信号节点是否变化,变化为符合要求。变流器控制系统响应部分测试要先给变流器送控制电源,然后人为将连接主功率开关故障信号节点的信号线在主开关接线排上短接,待测试系统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及触发相应保护逻辑即视为该安全保护功能测试通过。

2.熔断器故障安全保护功能测试:变流器主熔断器熔断后其辅助熔断器也跟着一起熔断并触发相故障开关量节点(微动开关),变流器控制系统接收到此熔断器熔断故障节点信号反馈后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并触发相应保护逻辑。由于主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要比辅助熔断器大很多,只要目击检查若辅助熔断器熔断后其微动开关是否能随之触发即可。微动开关的检查可以人为拨动其微动挡块听其分合动作声音是否清脆,或者用万用表电阻挡测量其节点是否有通断状态即可。相应变流器控制系统响应部分的测试同样要先给变流器送上控制电源,然后人为拨动其微动开关的微动挡块,测试系统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及触发相应保护逻辑即可视为此功能测试通过。

3.缺相保护及相序错误保护缺相安全保护功能测试及相序错误安全保护功能测试分为总网侧、定子侧及转子侧三个变流器主电路进出线位置的安全保护功能测试。

(1)总网侧进线缺相及相序错误安全保护功能测试:这个测试的方法较为简单,缺相保护测试是在总网侧送电之前先将其三相进线接成二相进线,在并网接触器及励磁接触器主触头未闭合的情况下给总网侧进线送电并合上主断后,给网侧送电变流器测试系统应立即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并触发相应保护逻辑(按照A、B、C三相分别做一次测试)。相序错误保护测试则是在总网侧送电之前将三相网侧进线相序人为接反,然后在并网接触器及励磁接触器主触头未闭合的情况下给总网侧进线送电并合上主断后,变流器测试系统也应立即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及触发相应保护逻辑,这样即可视为此项功能测试通过。

(2)定子侧及转子侧缺相及相序错误安全保护功能测试:这两个位置的测试需要分开测试,但测试方法基本相同。缺相安全保护测试首先将定子侧或转子侧三相出线改接成二相出线,然后按测试程序正常启动运行变流器,期间测试系统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并触发相应保护逻辑即视为此功能测试通过(按照A、B、C三相分别做一次测试);相序错误安全保护测试同样首先将定子侧或转子侧三相出线的相序接反,然后按测试程序正常启动运行变流器,期间测试系统报出相应故障信息并触发相应保护逻辑即视为此功能测试通过。

三、结束语

在设计风力发电机组的每一个部件时,设计工程师们考虑最多最全面的往往就是该部件自身及其对整个风机的安全保护功能方面的诸多要求。风机的安全性能也是各风电业主采购风机时的重要参考项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上述对风电机组变流器系统各个安全保护功能测试方法的详细分析和描述,使读者基本了解了该安全保护功能测试方法的工作原理及将其作为出厂试验项目的必要性;同时对变流器系统本身及风电机组的其它工作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测试方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其实际的出厂常规测试应用中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电力安全保护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 外力破坏 故障

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需要以电力基础作为支撑,建设电力网络的速度也需要不断加快,但是当输电线路出现故障时,将会严重影响建设电力工程的速度。致使输电线路出现故障的原因主要有系统故障、外力破坏及自然灾害,在以上三个原因当中,外力破坏是致使输电线路出现故障的一个最为常见的原因。外力破坏对于输电线路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为用电安全埋下了隐患。对此,本文分析了输电线路出现外力破坏故障的原因及预防与治理外力破坏的对策。

一、输电线路出现外力破坏故障的原因

(一)维护输电线路运行的职责不明晰

第一,负责巡视运行的相关人员不重视输电线路的维护工作,责任心也不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输电线路的巡视,防范外力破坏的控制措施也没有得到落实。第二,负责维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单位收集隐患信息时没有进行科学调查,导致建档的不规范;相关的职责也不明晰,在处理闭环方面,存在缺陷。第三,在制定防范及控制外力破坏方面的措施时,没有将要求与内容具体化,实际操作困难,执行力缺失。

(二)保护输电线路的联动机制存在漏洞

第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联合性的执法部门专门负责保护电力设施,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及国土部门等相关的政府部门,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保护输电线路所具有的重要性,因此重视不够,也不能够发挥出保护作用。第二,负责维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单位没有能够充分联系及沟通电力局及电力营销部门等。因此,没有能够利用相关的措施,如低压保护高压等,来消除及制止输电线路出现外力破坏。第三,负责维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单位没有能够与安监部门、及市局领导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因此无法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争取协调帮助与指导。第四,负责管理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总负责人没有与下属进行充分的互动与沟通,以至于不能将外力破坏所带来的隐患及恶劣影响及时消除。

(三)因护线人员原因而引起的外力破坏

第一,护线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人员分布的布点也不合理,因此难以满足保护输电线路的要求。第二,一些护线人员在工作时,没有较强的责任感,其工作的积极性也较低,难以发挥维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作用。第三,护线人员对于管理规范不熟悉,缺乏护线方面的知识,因此难以保证其工作质量。此外,由于输电线路所处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管理方面存在困难。

二、输电线路外力破坏故障的防治对策分析

(一)对存在外力破坏风险的输电线路段进行排查

第一,摸底排查存在外力破坏风险的线路点,以便建立起完整及准确的线路破坏隐患档案。第二,在巡视输电线路方面,应加强力度;按照运行规程严格及定期巡视输电线路,在开展巡视工作时,应根据外力破坏特征,对高风险地段进行特巡,并将巡视结果作为更新隐患信息的依据。第三,加强与当地群众之间的联系,并与他们主动沟通,以便能够及时掌握附近输电线路的最新情况,如果存在对线路正常运行造成威胁的问题,应尽快到现场进行核实。

(二)应落实防范及治理外力破坏方面的措施

第一,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当中,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频繁发生,以下设备容易成为被盗的对象:铁塔塔材、拉线棒、接地线及脚钉等。为了有效防止输电线路所用到的设施出现被盗现象,可对新建线路及在建线路进行改造,对低于八米的铁塔下段进行防护,可将防盗帽安装于铁塔上,也可以对全部螺丝进行打铆。第二,为了避免拉线夹被盗,可采用防盗帽及防盗线夹来加以解决,在实践中发现,如采用NUTF型线夹,则能获得较好的防盗效果;针对接地网及接地线没有防盗措施的现状,可采取对应的方法来防盗,例如对于拉线棒及UT线夹经常失窃的地段,可采用拉线入地与浇注混凝土的手段来避免出现外力破坏。第三,为了能够使相关的保护法律起到约束作用,则应加大宣传输电线路保护法的力度,以便使输电线路周围的群众树立起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笔者认为,可将带有警示标志的牌子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以提高防护的能力。

(三)落实联防外力破坏方面的机制

第一,因为防范及治理外力破坏方面的工作存在复杂性,要使相关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出作用,则负责维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部门应与政府部门进行积极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得到他们对于保护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第二,建立起输电线路的保护网络,并对已经建立的网络进行完善。让沿线的群众能够发挥出保护作用,在容易出现外力破坏的区域设置联防举报站点,表彰及奖励对于输电线路的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当地群众。

(四)督查及特巡外力破坏风险点的工作应做到位

第一,根据巡查时建立的隐患档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及特定的巡查方案;根据不同的施工点及施工期,开展针对性的特巡。对输电线路的安全保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第二,前移维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的工作重心;区域领导应包干负责本区域内的分段输电线路,并定期深入班组与线路的现场,以便能够及时掌握外部输电线路出现外力破坏方面的隐患,并对线路上及班组当中所出现的矛盾及困难加以协调与解决;重点督查存在外力破坏风险的隐患点。

三、结语

外力破坏容易致使输电线路出现运行故障,且发生此类故障的频率较高,外力破坏对于电网及输电线路所造成的危害也较为严重,因此,预防与治理输电线路当中的外力破坏现象,具有的意义重大。本文以笔者的实践经验作为研究的基础,分析了输电线路出现外力破坏故障的原因及对策,经现场应用,发现防治对策能够获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对于预防及治理外力破坏存在参考价值。

电力安全保护法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电力安全保护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对电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这就无形中要求我国电力企业必须不断完善自己的电力设施,这样就有利于通过健全的电力网络将电送到千家万户,送到各行各业,方便他们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保护电力设施不仅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更是政府一项需要长期扶持的艰巨的任务。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的困境,并且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压力和任务,尤其是我国基层供电企业,这就要求我国基层供电企业不断强化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努力做到坚持内管外查相结合,不断建章立制,规范企业的管理,同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不断完善本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进而有利于其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保证了我国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我国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电力设施损坏事件,并且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行为野暴,也使得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不断剧增,这不仅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这些事故发生,还造成了市民住宅、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突然停电,进而造成了无法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

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电力设施分布的面积也越来越广,数量也越来越多,这就无形中是我国电力越来越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本来就很高,而且人们容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也随着变得严重,出现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盗割电力线路以及拆盗配电变压器的问题。这不仅给我国基层供电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我国很多的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我国居民的自身安全,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因此使得部分不法分子有机会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 而人民群众也缺乏法律意识,这就更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了我国基层供电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威胁到其自身的财产安全。

三、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困境的原因的分析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行为野暴,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施工吊车、泵车在施工时碰上了高压电线,或者是其挖掘机挖断了部分电缆;甚至少数市民放飞风筝时不小心挂在高压线上,从而造成短路。

随着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城市为了美化市容,改善自己居住城市的居住环境,更好的发展园林城市,所以大量的种植树木,从而实现美化城市的目的,但是在种树绿化过程中,人们并没有考虑到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没有更好的做到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的运行,更没有考虑到日后树木长高长大后对电力线路会造成的安全问题。

虽然我国进行了电力体制的改革,是原来的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但这些改革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并且由于我国电力设施分散比较广,而且密度比较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做不到更好的限制,使丢失的设施无法尽快的找回,从而是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并且继续进行着破坏活动。

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法分子还仍然继续逍遥的进行电力破坏活动。

四、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境的相应的解决对策

为了更好的解决供电企业在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境,基层供电企业应该大大加强全社会人员的电力知识培训,加强他们对电力知识的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使他们对电力知识的深度学习和了解,如电力系统结构图:

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还容易出现在部分宣传力度低而且又偏僻地区,而且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 这就需要我们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基层供电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僻的地方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进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更好的明白我们的电力设施不仅关系到我们国家和企业,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从而更好的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由于人们没有考虑到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没有做到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的运行,没有考虑到日后树木长高长大后对行人会造成安全问题的困境,基层供电企业只有在施工时多注意,并合理规划距离。

而对于基层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还容易出现的由于三相电而发生的人员安全问题,基层供电企业可以加强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能知识普及,加强人员培训,积极组织电力设施保护专责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在政府的扶持之下加强居民对电能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如基本的三相电的实时电压:

同时,应该加强行政机关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力度,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乏犯罪分子。提高基层供电企业的办事效率,要认真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办法,实施目标管理,努力做到明确保护责任的同时落实各项措施,严控事故风险,并做好防范准备,如果发现隐患应该及时处理。

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与供电相关的法制,虽然我国目前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还是不规范,并且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从而导致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我们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进而明确政府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那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依法处理。

基层供电企业的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鼓励要和全民一起参与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来,并且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林业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城建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获得他们的大力支持,从而有利于降低基层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 加大电力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防盗技术,可以通过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高科技手段来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困境。

五、结束语

我们都知道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当代社会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因此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国基层供电企业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方便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更有利于我国各企业各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进而有利于促进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更体现了我国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观。

参考文献:

[1]孟贺伟.论如何加强农村电网电力设施保护[J].价值工程.2013(33)

电力安全保护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工程;保障工程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1-0022-1

土地整理工程是结合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工程的综合类工程项目,在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会有很多因素影响到工程保质保量顺利施工。

1 安全、环境保护施工措施

1.1 组织措施

(1)监理有项目经理直接领导的安全管理体系,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内的施工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关心生产必须关注安全”的精神。(2)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充实安检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各项目有专职安全员,每班有安全员值班,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3)监理坚持落实制度,制定开展安全评比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会中布置,会后检查,查隐患、抓措施、促落实。

1.2 技术措施

1.2.1 安全保护 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上岗前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现场的朝天钉和拆除的模板应及时清理,集中堆放;各种机械设备一定要有防护罩和接地接零线、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凡上岗者,均应持有操作合格证。1.2.2 劳动保护 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施工中必须佩戴必备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2 文明施工措施

做好文明施工,保证现场畅通。按工程用地及作业场划分卫生班组的清理,做到施工完场地清;办公室、库房、现场材料堆放按新国际及有关文件执行;为有效进行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及公司《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的要求,找出重要的环境因素。

3 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3.1 质量保证措施

严格执行图纸会审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工资交接检查制度、计量等制度,不得擅用更改设计及违反方案、操作规程、规范施工;进厂原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及准销、准用证,对实行双控的材料,复试合格后方准使用;施工时必须认真测量放线、轴线、标高及结构几何尺寸,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坚持三检制原则,施工班组每天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分项工作完工后,先自检,再报项目部检查,然后逐级向上报检验收,层层把关。

3.2 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加强技术管理,认真贯彻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开工前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技术交流,施工中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做好原材料进厂检验与试验工作,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凡需作复试的材料经试验复试合格后方准下料施工;严格按配合比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配合比。

3.3 重点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具体解决方案

3.3.1 土地平整工程质量通病及控制措施 (1)质量通病。田块高程未满足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度达不到质量要求;表层土未按照要求保存,粘土和表土掺杂在一起;土层薄厚不均。(2)控制措施。在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前认真测量放线,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控制表土剥离厚度,保证表土剥离后堆放在固定区域内。

3.3.2 道路工程质量通病及控制措施 (1)质量通病。路基不稳定、沉降不均匀,造成路面沉降;过水管流水不畅。(2)控制措施。保证路基的密实,整体硬度;控制过水管涵基底稳定性,保证管道两侧砌石质量。

4 与地方部门关系的协调措施

4.1 与农电部门关系的协调

工程施工的高低压线路能否及时上网、及时使用与施工的顺利和质量等息息相关。为此,对电器高低线路的施工与当地农电部门联合施工,确保通电线路顺利上网、正常使用。要经常与农电部门联系沟通,配合农电部门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线路的通畅。使工程能够顺利完工。

4.2 与水利部门协调

应及时与当地水利部门协调联系。施工前与水文站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的常年水位,确保水利工程施工。共同努力来创建优质工程,造福于农民。

4.3 与税务部门的协调

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税务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协商。把工程所有税金交到当地政府,以此来增加本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4.4 与乡县级主管土地的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

工程开工后,及时与县、乡政府主管土地的部门取得联系,相互进行协调配合,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威性,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同时也欢迎政府部门随时来检查工程的进展和质量,共创优质工程,使百姓受益。

4.5 与群众关系的协调

工程开工前与当地职工沟通,宣传土地整理的重大意义。使他们正确认识此工程,取得他们的认同与合作。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不破坏当地的生活习俗。提前预见到工程可能对当地人们的影响,提前和他们协调解决。

5 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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