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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由城市转入农村建设的新阶段。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为了解掌握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召开座谈会2次,走访村庄10个,访谈群众30人。
一、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政府层面。县乡重视,高位推进。从县级层面来讲,新农村建设作为县级对乡镇三农工作考评的重要方面,每年乡镇精心打造一至两个精品示范点,且县四套班子及县直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新农村建设现场观摩、评比,设定单项奖。新农村建设的好,作为乡镇领导干部在评比中有荣誉,在群众心中有份量。从乡级层面来讲新农村建设“书记工程”,高位推进。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挂帅负责的工作项目,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资金调度投入,都会得到有效的保障。新农村建设从开始之初就作为乡镇像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综治等几个重点工作之一,而新农村更是列为书记工程,由乡镇党委书记主管、主抓,到一线指导、调度,从人财物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倾斜,建设得到了充分保障。
2、群众层面。在之前,国家建设主战场在城市建设、工业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基础建设日益优化完成,而农村投入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投入相对有限。在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群众对生活环境改善的期望要求越来越强烈。自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广大群众期盼,群众建设家园积极性高涨。在前几年新农村建设点有限的情况下,村民想方设法到乡镇争取新农点,都想尽早改变村民环境,有时乡镇因为选点还要协调村庄先后顺序,做好工作,逐年解决。在建设中,群众主动拆除破猪栏、厕所,主动筹资筹劳,有的建设要占用群众老宅基地、祖业,都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与乡村一起共建家园。
3、成效明显,村庄环境大大改善。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建设前,乡村组共同商讨,拿出规划方案,从“三清八改五普及”到现在的“七改三网”都是着重围绕“拆、改、建”,围绕群众最期盼的建设项目开展,从路、塘、沟、渠、厕、房等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达标做起,到后来的精品点打造,像文化广场、健身步道、路灯、绿化等环境提升,农村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成为让城里人羡慕的一方乡土。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也逐渐显露一些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问题。随着近几年新农村建设点大面积铺开,建设从上到下变成必须全面完成的工作,群众积极性有所降低,从“我要建”变成“你要建”,从“主动拆”到“谈条件”,思想变了,问题随着而来,建广场要拆成旧猪栏厕所腾场地,村民提各种要求。从主动筹资酬劳到不闻不问,甚至指手画脚,家家提要求、户户不买账,作为乡村,为了推进工作,有时只有做出让步。
2、资金问题。一是成本增加。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从开始10万到现在的30万,看似增长不少,但是现在的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更是翻番增长,能做的工程量较前几年大幅减少。二是建设要求提高,筹资酬劳逐年减少甚至没有。精品示范点建设开展后,村庄之间的攀比心理严重,总认为精品点做的好,本村庄投入不够,而且村民筹资酬劳这一块建设逐年减少,无形增加了政府的建设资金压力。三是程序成本增加。现在新农村建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招投标,但是一些不明情况群众总是认为乡村有“猫腻”,本可以作为奖补资金的建设变成项目资金,走程序招投标,要有公司资质,实际上一个有市政资质的建设公司根本不会去参与一个30万元的新农村建设招投标,最后施工的仍然是个体老板,无形中增加了一些列费用,最终买单的还是政府,受损的还是群众。四是统筹资金困难。作为乡镇本可以争取像水利、一事一议、扶贫、交通等项目资金,但是上级部门并不能与乡镇按一个节拍走,乡镇为配套新农村建设给甲村争取一事一议项目,结果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到乙村,对上级资金根本统筹使用不了,资金压力巨大。
3、土地问题。土管法中虽然有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所谓的老宅基地、老业根本就清理不了,即使要拆有的村民要求乡村给他出证明,拆可以,但地方是我的,建其他设施就不行。碰到这样的村民实在不行的要不就回避改变规划,要不就只有强拆,干群矛盾激化,做好成了做“坏事”。
4、后期维护问题。新农村建成后,交由村庄管护,但是大部分村庄无集体收入,即使有,也存在等靠要思想,认为这是政府的事,有的村民连自家门口的苗木干旱了一桶水都不愿浇,更不用说其他的管护,绿化无人修剪、路灯停电、公厕无人清扫,往往是两三年之后又回来的杂草丛生。
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年初,我乡就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由我任副组长,各村“两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通过督促、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项目,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确保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动和运转。
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2019年度全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预计总投资242万元。其中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40万元,群众自筹2万元。硬化组户路约4.5公里,受益455人。通过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条件。
关键词:新农合;筹资;问题;对策
本文是唐山市科技局2012年度软科学课题:“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140208A-11)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2002年10月起,我国正式确立目标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全国县(市)试点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到2010年基本实现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目标已初步完成。农民的健康问题,不仅事关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而且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是实现中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和规模。因此,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的问题
1、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监管不够严格。虽然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中,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各地必须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农合专用基金账户,并要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以及钱账分离。但在实践中,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却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甚至违规现象。而基于财政扶持资金在新农合基金中的绝对主体地位,这些问题也就自然成为了困扰新农合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安全性及其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
2、基金筹集调整机制缺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卫生服务需求的提高而变化。目前,新农合各筹资主体的资金到位率还是相当高的,但在这高筹资到位率的背后,也隐含着筹资的可持续性问题。如使用的是定额筹资机制,这样使得筹资水平的提高单纯依赖政府调整筹资幅度的政策变化,不具备自动增长特性。一项制度缺少规范,而是单纯根据前一年经验数据,给农民随意性很大的感觉,很难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3、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缺失。目前,国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农合的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新农合的医疗性质很难准确的定下,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同时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际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的反感,造成对政府的不信任。
4、政府的宣传方式单一。平时在政策宣传方面不够深入全面,只注重对新农合制度优越性的宣传,而忽视了对参合农民所承担责任义务方面,没能将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为大力宣传,同时也没有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水平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要将宣传做到位,宣传的方式不能只采用单一的手段,应该形式多样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及政府随着新农合发展而建立的新举措给农民宣导,使农民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应该将这部分特殊的人群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所涉及到的政策农民也是不清楚的,必须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就诊及补偿的程序向广大的参合农民做详细地宣传。
5、农民的逆向选择严重。现行的新农合筹资指导原则是参保自愿,这个原则可以预见的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必然会使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运行面临高风险,甚至出现基金运行困难等问题并造成恶性循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的原则是自愿参与,但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并不如此,有很大一部分人实际上并没有缴费,而是由村或者乡集体代缴的,试想若该部分村民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也许参合率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水平。由于各种原因相糅合,新农合制度自推行至今并没有从根上改变农民的就医观念,对于小病仍旧是能拖就拖的态度,非拖成大病才去医院。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太低,很多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对参加新农合没有兴趣,只剩下一些身体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参保,这样势必会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的负担,会降低该基金对运行风险的抵抗能力。
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对策
1、构建合理负担的筹资水平增长机制。要想保证筹资增长机制的科学和规范,避免决策的短期行为,就要在筹资决策的过程中重视对资金需求的科学预测分析,并且保证筹资水平的提高在各筹资主体的经济能力范围内。首先,在合理划分各自出资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与总的筹资水平相同的增长率,共同提高各自筹资标准,确保筹资水平提高的稳定性;其次,科学制定筹资增长计划;最后,将计划提交到有关部门审议,待计划通过后,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辖区内参合农民,取得农民理解支持,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2、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意识。新农合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它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农民对于整个新农合制度是很陌生的,如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等。各乡镇干部要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农合存在的顾虑和意见,然后对症下药,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要抓典型事例,如将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制度中获得的好处和实惠进行广为宣传,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进行宣传;同时,也要就外县市、外省市试点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并学以致用。将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及相关政策要不折不扣地宣讲给广大农民群众,让广大农民充分认真地了解新农合,并树立互助共济的意识,能自觉地参加新农合。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村干部和移动网点人员共同召开动员会。发挥村委会和移动网点的联动作用,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到开展的新农合活动的实惠,从而推动收缴工作。紧紧抓住新增的优惠政策和新的报账标准,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同时,在主要广场、路口悬挂橫幅标语,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合的必要性。
3、将自愿参加的原则逐步改为强制性原则。自愿参与是指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这是综合考虑了新农合制度推广之初,具体工作执行上的实际困难和阻力以及农民对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强征强收的抵制心态,是当时条件下的合理选择。而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至今已经有9年多的时间了,目前的覆盖率也已经达到了96%以上。所以,为了保障筹资的公平性,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实际筹资中应该逐歩向强制性参合过渡。可以通过对参合人员的收入水平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差别性的筹资策略,保证他们参与合作医疗制度。而对于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应由省或市级政府根据可支配财力对个人缴费加以资助。对于较贫困人员,根据其收入水平划定一个优惠缴费标准,并由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对个人筹资标准缺口进行差额补齐。对于采取了逆向选择策略的农民,要无条件地强制参合。
4、加强法制化建设,使新农合筹资规范化、法制化。加速推进我国新农合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也随着提高了;加上现代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拓宽了农民对各种权益意识及法制观念了解的渠道,使农民增强了各种法律意识的维护。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推广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由法律层次上升到立法层次,因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了立法才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为筹资主体中规定明确每个主体在新农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地位。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尤为显得迫在眉睫了。
5、加强对农合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合资金管理办公室,要对医院、农民、银行进行有效管理,规范三方的行为,规范农合资金运作流程,提高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医疗机构要规范统一的服务流程,要建立院内农合医疗规范,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的规范与普及,同一病种,在哪所医院都能统一价格,同一支付,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以户为单位结算,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要扩大异地农合报销的范围,确保在外地农民工遇到疾病时能有效救治,确保农合资金的使用公平。
主要参考文献:
[1]丁艳香.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4.
[关键词]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基金;管理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证制度涉及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整个生命周期。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有着密切的关系,国民的健康状况也与医疗保障息息相关;同时,国民的健康状况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60%左右,能否解决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能否满足中国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界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其中,“以大病统筹为主”,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的是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
二、山西省当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减轻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看不起病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有待改进。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不完善。目前,新农合的筹资主体为个人、集体、政府这三方。但事实上,这三方的资金都不太稳定。从农民个人角度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任度不高,导致农民的参合率低。从集体角度看,由于取消了农业税,减少了集体的资金来源,所以集体筹资的来源变得难以保障。
2.没有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在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中,没有应用科学的管理程序,不少地方政府缺乏具有相关管理经验的高素质人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
3.盲目执行上级命令,没有形成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上更多的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和指示,而没有明确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远期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工作措施和政策保障。
(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运作的主体,农民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农民所处的被动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未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合作医疗受益者的身份,参保本身也就变得不积极主动。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由原先的统筹基金的累计使用到现在当年所交基金必须使用完,否则到年底清零,这也使得部分农民不愿参合。从客观方面,农村的基本医疗卫生设施不齐全,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而到跨省跨地区的大医院去治疗疾病所补偿的比例又会很低,这也大大降低了农民的参合热情。
(三)乡村的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
一方面,基层卫生服务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乡村一级卫生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学历构成,中专生占18.8%、大专人员占3%、大学本科人员仅占0.2%,大部分人员都是无学历者,这一比例高达78%。乡镇一级卫生院无学历者也达到40.9%(注:数据源于中国新农村调查,山西省农村医疗卫生建设调研)。另一方面,政府所投入的资金不足,基本医疗设施简陋。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医疗设备使用率低,不能满足卫生医疗的需要,影响地方卫生部门的工作进度。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确保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通过立法全面推进医疗保障事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此举有利于规范社会不同群体参加医疗保障的行为。在我国立法同样是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只有立法才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化,并覆盖全社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应当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仅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法规或地方出台改革方案与其应有的地位不相称,又还有地方标准不一等问题。然而农村合作医疗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其顺利实施,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和规范,这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单独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以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均隶属于其他部门,导致各部门职责不明确,出现问题大家相互推脱责任,打球的现象。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在试点推广阶段,工作任务大量、专业要求高。单独设立机构,明确其职责,既便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推行,也有利于群众及媒体等的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各村、乡、镇的卫生院统一纳入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对卫生院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提高了,这使得各卫生院增加了对高素质医疗卫生人员需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长效机制
明确政府职责,规范政府投入,确定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完善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多方筹资体系,建立出资额稳定增长机制。逐步优化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各级政府的投入做到制度化,长期化分担比例合理化。在经济发达的富裕地区,可以适当的提高筹资标准,鼓励以农民缴费为主,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为辅;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要以农民缴费和政府资助并重;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应以政府资助为主,使富裕地区的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以体现共济互助的原则。
总结:建立新农合,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年群众看得起病,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只有通过长期的摸索、不断的完善发展,才能让中央的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新农合带来的实惠。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稽核 问题 探讨
农村信用社稽核是农村信用社对其各项业务进行内部监督并提出有效意见的行为,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信用社内部控制的主要方式。当前信用社主要开展的稽核工作有序时、专项、强制休假、网点解剖、在任审计、离任审计、轮岗等。内部稽核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和业务产品的丰富发展,稽核需要开展的工作越来越多。虽然稽核系统使稽核开展有了一定的方向和目标,但是,稽核系统功能有限,稽核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当前信用社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的稽核体制影响稽核作用的发挥
稽核力量主要以县联社稽核为主,而县联社稽核部门或稽核分队是联社的一个下设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基层信用社是同级关系,稽核人员也由联社安排。这种体制存在一定弊端:一是稽核部门主要是对联社负责,由于家丑不外扬心理,相关问题可能遮遮掩掩,未能如实上报,稽核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处罚也难以真正起到惩处作用。二是稽核部门对财务部门和基层网点检查缺乏权威性,稽核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和信用社主任均为联社中层干部,让普通稽核人员去检查业务势必会影响稽核质量。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检查基层营业机构,对联社财务、信贷等部门很少检查,即使检查也只是流于形式,对大额贷款审批、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手续等未能全面检查。四是稽核部门检查出问题一般会向联社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参谋和助手作用明显,但是问题后续整改力度较弱。五是稽核人员积极性不够,对稽核人员来说问题查多查少一样,处罚力度大小一样,甚至干多干少一样,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削弱了稽核职能。
(二)稽核滞后于业务发展
相关业务系统的上线、升级以及培训工作稽核部门很少参与,稽核部门在业务系统内没有安排角色甚至是有限的权限,由于稽核系统功能有限,稽核工作未能有效展开。随着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社内部稽核手段相对于业务发展进程也相对滞后,除了处理系统监控出的异常问题,稽核人员主要通过翻阅账簿、原始凭证和相关登记簿对业务进行检查,检查手段已经不能够满足实际稽核需要,影响稽核目的实现。
(三)稽核方式方法不足,稽核检查以事后监督为主
目前农村信用社稽核主要还是合规性稽核,稽核的目的主要是“查错防弊”,在风险面前处于被动地位。同时,检查内容主要是各类存贷款等业务,检查方式主要是现场检查,而缺乏有效的非现场检查,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效益型指标等关注不多。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因信用社网点多、交通不便,稽核人员由网点车辆接送,影响了稽核时效和质量。
二、对信用社改进稽核工作的探讨
信用社内部稽核虽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但是可以减少或缓释风险和损失。让内部稽核部门充分发挥职能是堵塞经营漏洞、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案防能力甚至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的保障。
(一)加强稽核体制管理
首先提高稽核地位,彻底改变“重业务轻风险、重规模轻质量”的经营思路,将风险防控工作提升到重要地位。其次,在稽核管理模式上,实施下查一级的模式,县联社稽核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等由市联社(市办事处)管理,稽核人员作为委派人员在各联社开展工作,稽核报告、报表直接上报市联社(市办事处)。第三、稽核部门不参与具体业务,不分配经营指标任务,但是稽核人员要积极参与业务部门的相关培训,确保稽核能力。
(二)切实转变稽核理念
树立稽核质量观和稽核服务观,善于稽核创新,将检查问题转变到预防问题,处罚责任人转变到解决问题,使稽核关口前移,向风险性稽核转变。加强非现场稽核,充分利用稽核、财务管理、信贷、综合业务等系统以及联网监控设备,定期或随机开展非现场检查,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合规发展。
(三)提高稽核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规范稽核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改变稽核人员工资薪酬体系,可将稽核人员工资向技术系列转变,分级定资。二是制定科学有效的稽核考核体系,明确稽核人员职责,摈弃你好我好大家好的错误观念,同时在补助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向稽核部门“倾斜”,使稽核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做到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对检查出问题和挽回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因未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稽核人员,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三是定额给予稽核人员一定的交通费用,由稽核人员随机安排检查网点,提高稽核时效性,保证稽核质量。
(四)查处结合,维护稽核权威
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一方面要善于从苗头中发现问题,督促现场整改,避免之后出现同质同类问题,另一方面要消除“讳疾忌医”的观念,加大处罚力度,只检查不处理不仅不会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且会纵容责任人再次违规,因此,要对问题责任人尤其是屡教屡犯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有把现场整改和稽核处罚灵活使用,才能体现稽核人员检查发现问题的意义,才能维护稽核权威。
(五)优化稽核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
【关键词】公共服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4—0092—05
2009年,中央在大力推行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要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新型农村社区,不同于单纯的农村人口聚居,它是在我国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所提出的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实现集约化经营为主导,以移民搬迁和住房建设为契机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基层治理模式的一次彻底的变革。在这次变革中,成都和济宁两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可以看到,新社区建设不可避免会陷入如何处理新的社区生产、生活方式与原有农村基本的经济、组织制度的关系的困境,而且自组织程度不高已成为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面临的挑战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实现城乡公众共同享有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发展中,公共服务的供给却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特别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1]因此,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探索,需要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及基本路径加以探讨,以期找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政府必须履行好公共服务责任,这是当今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所在。然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无限性,而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则始终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只能提供市场经济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私人无力从市场上获取的私人物品。这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服务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政府行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村庄形态的开放性。农民的活动空间已大大超越传统的村庄地域界限,村庄间的流动与土地的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是乡村呈现出一个信息开放、社会多元的状态。二是人口迁徙的自由性。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生产生活和从事农业生产或产业,而是大规模、高频率地劳务输出或者从事新的非农产业。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性。农村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农民已不是从前那种千百年一成不变的小农形象,而是边在田野上耕作,边打手机的新式农民。四是村庄结构的异质性。农村社会的变化使传统农村社会迅速解体,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及各种要素在道德、价值、情感方面不断改变着旧有的传统状态。这些变化在带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使得乡村治理也陷入了困境。[2]
而与此同时,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呈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村委会职能弱化。村委会对乡村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建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大量基于乡村内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常陷于无组织依托的困境。农村有效资源大量流失。劳动力大量外流,常住人口减少,留守儿童、老人、妇女成为乡村的主体;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耕地减少,农村经济基础被不断蚕食,发展缺乏动力;村集体经济空壳化。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提出,农村的三提留五统筹、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相继取消,村集体的机动地、集体林地等也都陆续承包到户,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部分逐渐消失。
乡村社会的剧烈变化对我国的乡村治理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农民收入得到较快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也成了题中之意。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普遍存在村庄多、规模小,位置分散的特征,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投入成本过高,投入分散,投入效率低等问题,新建的住房、活动中心等往往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国家根据形势的变化,提出了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趋势。为了寻求解决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困境的途径,2009年,国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