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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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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第1篇

一、2000~2009年江西财产保险公司盈利状况

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是通过经营风险取得收入而获利的金融企业,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从而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是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利润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公司采取集中管理资产的投资运作模式,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没有资金运用和收益权,所以省级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表现为承保利润。相应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大小集中表现为承保利润或承保利润率的高低。从历史看,江西财产保险市场经历三个盈利阶段:一是从1980年恢复办理省内财产保险业务至20世纪末为第一阶段,以人保财险独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为特征,承保利润率一般在10%~15%之间。二是从2000年至2002年为第二阶段,以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快速发展,三分财产保险市场为特征,承保利润率在6%~9%之间。三是从2003年至今为第三阶段,以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为标志,保险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趋于激烈,行业利润率不断下降为特征,承保利润率一直在5%以下徘徊。从险种看,2003~2009年,除货运险、家财险、意外险、责任险、特殊风险保险累计均实现承保盈利,工程险、健康险、船舶险、企财险和保证保险累计承保利润为负数;农业保险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2008年亏损面较大。机车险7年累计承保亏损5.46亿元,其中2009年承保亏损1.78亿元。

二、盈利状况的财务学分析

从财务学角度看,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反映为保费收入减经营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和赔付成本后的余额。而保费收入取决于费率水平与签单数量的乘积,在市场容量稳定的情况下,费率水平的高低与承保利润呈正相关关系。在保费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综合费用率越高,公司经营成本越高;综合赔付率越高,承保质量越低,经营效益较差,反之亦然。

1.费率水平趋于下降导致利润空间逐步收窄。费率水映保险产品的价格水平。在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费率水平越高则盈利空间越大,反之亦然。从长期来看,江西财产保险公司主要险种费率水平趋于下降,其既有宏观经济因素,也有市场竞争因素,主要因为各保险公司迫于经营压力纷纷加入降价行列,希望利用低价吸引客户,保住原有市场;部分品种原定价位利润区间较大,在经营中有降价空间。从险种来看,车险费率的变化对利润的影响最大,车险占江西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由2003年前的65%上升到近几年的77%附近。2000~2009年,除政策性因素导致部分年份车险费率水平走高外,总体水平呈下降态势。2000年,随着太平洋和平安有规模进入江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费率水平在“暗扣”等形式下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2003年1月1日以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打破了车险价格垄断的局面,费率水平进一步下降。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行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拉动车险费率整体水平略有上升。2008年2月,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正式实行,平均降幅在10%左右,车险费率水平下降到2005年的水平附近。从非车险来看,2004年以后,除政策性险种外,其他主要险种费率也实现市场化改革,行业费率水平进一步降低。2009年,随着产险70号文件的继续贯彻执行,产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机车险和其他险种的费率水平有所上升。

2.固定成本刚性和经营费用不断增加导致综合费用率偏高。近年来,随着江西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保险市场逐步发育,许多保险市场主体进入江西,保险机构日益增多。自2002年以来,保险分支机构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递增。截至2009年底,江西财产保险市场分支机构达到888家。一方面,保险机构的增加使得固定成本不断提高,加之老公司组织体系庞大,固定成本刚性较强;另一方面,为争取业务和市场份额,新机构的进入给市场带来波动,抬高手续费率和佣金支付比例等违规展业的现象屡屡发生,从而导致经营费用不断攀升。2000~2009年,江西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保持在35%水平左右。新公司当年综合费用率较高,许多中小公司3年后的综合费用率超过35%。一是固定成本不断增加。机构的增加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这些资产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成本,需要以后年度的经营利润加以补偿,即承保利润要减去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2004~2009年,江西财产保险市场折旧和摊销的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4%。二是工资费用快速增长。2002~2009年,江西财产保险市场的工资费用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长,高于保费收入增速1个百分点。根据SPSS统计软件分析,工资费用与机构扩张呈现极大的正相关关系,表现为每增加一家分支机构,会导致工资费用增加22.74万元。除正常原因和情况外,人力资源供给不足带来的人才无序流动、恶意“挖角”现象,以及新公司高管人员报酬相对偏高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工资费用较快增长。三是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比例不断攀升。近几年来,江西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年均增速高达23%,占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6.3%上升到2009年的10.8%。四是非理性竞争行为导致经营费用增多。许多新设市场主体服务质量和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在保费规模压力下采取违规贴费等方式抢占业务,使得经营成本过大。

3.准备金核算方法的改变导致承保利润逐步下降。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损益都有重大影响。不同的计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承保利润。从计提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占当期保费收入的比例来看,2005~2006年处于“突增”时期。主要因为:2005年初,新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6年6月28日以后,保险公司按照“1/365”法评估交强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以及采用至少两种方法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谨慎评估。同时,准备金的计提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即使在评估方法确定的情况下,准备金评估中的各个因素的假设将完全决定最终的评估结果,这些假设是精算评估的基础。评估目的不同,选用的假设也就不同,从而精算的结果也就不一定相同,这也给公司运用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部分公司在个别年份计提的准备金近乎为零,有的公司个别年份准备金提转差甚至为负数等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承保质量的不断下降造成综合赔付率持续上升。除2008年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综合赔付率高达81.51%外,江西财产保险市场综合赔付率由2000年的50.47%上升到2009年的69.01%。从公司看,人保财险综合赔付率较高,新进入的大部分市场主体当年综合赔付率较高。从险种看,除货运险、家财险和企财险(2008年除外)综合赔付率较低外,车险综合赔付率较高,保证保险、工程保险后期综合赔付率较高。主要原因有:一是许多新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承保了大量的高风险标的物,核保损失率不断上升。二是基层核保人员风险管理意识较差,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识别主要风险因素,不能有效区分客户群,错配承保风险与价格水平。三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难以充分了解市场交易信息,如各地区不同的零配件价格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处于被动位置,不能有效降低赔付成本。四是骗赔假赔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综合赔付率虚高。

三、盈利现状的经济学分析

江西保险业还处在市场初级阶段,市场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市场体系建设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较大差异,存在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专业性人才匮乏、保险消费需求不充分、产品结构欠合理、市场化程度不高等情况,严重阻碍江西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1.市场供求失衡影响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江西财产保险市场存在较大的供求矛盾。一是居民保险意识淡薄,保险消费倾向偏低,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十年来,江西财产保险参保率和投保率普遍较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全省GDP的比例基本保持在6‰左右,全省人均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16~100元之间,两项指标值远小于全球和全国发达地区水平。二是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险市场供给不足。保险产品多为“克隆”品,创新能力不足,种类偏少,个性化和差异化程度较低。产品供给集中在企财险、机车险和货运险上,责任险、信用险和家财险等险种亟待丰富。市场购买力不足导致保险消费市场容量有限。为抢占市场份额,新公司采用粗放经营方式,经营效益低下。市场供给结构问题影响有效需求的实现,加剧供求矛盾,最终引发新一轮恶性竞争。同时,产品同构现象严重为市场恶性竞争也提供了空间。

2.市场退出机制还未建立导致“劣币驱赶良币”现象。一个成熟而规范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调整、良性循环的市场,这样的市场才更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自1980年复业以来,除营销服务部外,江西还没有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保险市场只进不出的局面持续至今。但是,随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费率市场化的推进,以及保险经营与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分支机构“入不敷出”的数量将大大增加。当前,由于保险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分支机构长期经营亏损,只要对整体盈利没有影响,也不会被市场淘汰出局,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祸害”,有的市场上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3.保险诚信缺失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当前,江西保险诚信问题已由一元性转为二元性,在被保险人有不诚实守信现象的同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也存在不诚信行为。一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存在“逆向选择”的冲动,会降低保险人的承保质量,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保险公司拒赔、惜赔等不诚信行为进一步影响居民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公司后期的展业成本。三是保险中介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损害委托人的败德行为,将造成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不正常增加。此外,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会增加监管成本与保险制度的运行费用。

4.监管资源的不足导致违规问题得不到根治。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作为保险市场的博弈双方存在多种博弈结果的可能:如果被监管者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则被监管者不敢轻易进行违规;如果被监管者违规成本较小,则会导致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在自我约束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选择违规。江西保险监管部门自成立起来一直坚持不懈地开展市场违规整治活动,并通过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使被查处的机构付出高昂的违规成本。但由于监管资源稀缺、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致使一些更隐蔽的违规行为未能受到查处,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违规期望成本降低,铤而走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结论和建议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寡头市场 费率协议 竞争模型 市场效率

尽管车险费率改革作为一项保险制度改革不同于车险价格改革,但它毕竟是围绕车险价格这一市场的核心要素展开的,而且必将带来车险价格的竞争.尽管车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不同于市场化,但此项改革毕竟有助于加速车险市场化进程的步伐。为了防止车险“价格大战”,尽量降低改革对车险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负面”影响,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地财产保险公司纷纷组织起来,签订车险费率协议。然而,车险费率协议不可能持续下去,更不能给各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平台,把车险市场真正导入一个有序持续的发展道路。

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

我国保险业虽然具备了竞争性市场的基本特征,但总体上看仍然属于寡头市场,这是车险费率协议形成的市场背景。

首先,车险市场的竞争主体的寡头特征明显。尽管目前有几十家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保险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人保、平安财产两家产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在60%以上,加上太保财产,三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然在70%以上。因此,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市场。

再次,“串谋”是寡头垄断市场独有的特征。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认为:“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是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从表面上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是行业的自发行为,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但从本质上讲,这种费率协议带有明显的“串谋”特征,是一种公开的价格“串谋”形式。一方面,各家产险公司就像一家保险公司一样联合行动,希望与其他同类公司开展合作,并对获得的利润进行瓜分;另一方面,各产险公司又害怕其他公司的行为对自己不利,明里暗里进行竞争。

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分析

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市场的竞争将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展开,而且竞争的手段更趋多样化,竞争的内容更丰富,程度更加激烈。为了减少由于竞争带来的多败俱伤,各保险公司不得不达成协议。但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这种“默契”能否持续下去值得深思。

从“囚徒困境”这一简单博弈原理看,我国各产险公司都是车险市场博弈的局中人,而且它们都是理性的,同时知道竞争对手也是理性的,每个产险公司都试图使自己的报酬最大化。如图1所示:

图中左上三角形中的数字为A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右下三角形中的数字为B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从上图可见,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串谋”(签订费率协议),其收益是巨大的:利润翻了一番,从5万元增加到10万元。然而这种状态不会进行下去,因为两个寡头垄断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市场份额仍然会相互竞争。A公司认为:如果B公司不降低费率,自己也不降低费率,则双方都能获得10万元利润;但如果自己单方面降低费率,那么就可获得13万元的利润。显然单方面降低费率比“串谋”(遵守费率协议)要划算得多。如果自己的竞争对手(B公司)降低费率,而自己保持原来的费率,则自己的利润为4万元;但是如果自己也降低费率,那么,利润将增加到5万元。因此,不管竞争对手(B公司)是否降低费率,自己降低费率的境况总是更好。同样,B公司也会做相同的思考,其结果是,A、B两家产险公司都降低费率,这时每家公司的利润均为5万元,比串谋时减少了一倍。

在这场简单的博弈中,如果A、B两个产险公司都根据自身的利益行事,结果两家公司的处境都比较糟糕;如果他们能够聚在一起并达成协议,并“威胁”对方不要偏离协议,那么两人的处境都会更好。由此可见,在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实际上就是参加协议的各产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尽管费率协议对各产险公司有明显的好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但因存在较强的竞争,这种费率协议要维持下去并不容易。

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我国车险费率协议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自觉执行问题。现假设由A、B两家产险公司构成的一个双寡头车险市场,其中每个产险公司都可以通过“串谋”(费率协议)来限制降价或进行竞争,那么,根据上面的分析,费率协议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任何一个协议成员公司进行欺骗都是划算的。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车险费率属于政府垄断型的高费率,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存在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进行欺骗的激励因素――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如图2所示)。这种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空间为车险费率协议的每个成员进行欺骗提供了很强的激励。由于保险商品基本属于价格高弹性商品,如果费率协议的所有其他成员公司都维持车险费率不变,余下的这个公司就会从较低的车险费率中获得更多的好处;但如果参加费率协议的许多成员公司都采取相同的欺骗行为,那么费率协议将难以发挥作用,甚至自动解体。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模型如图2所示:

上图中,假设所有加入车险费率协议的产险公司都面对相同的固定的边际成本。图中给出了车险市场需求曲线和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合利润最大化的车险商品服务量QC和费率Pc――即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但整体的边际收益并不等于任何产险公司的边际收益。任何一个产险公司都认为它可以欺骗参加协议的其他公司并且不会被发现。如果它降低车险费率,使之略低于Pc,并且由此增加市场份额(车险商品销售增加),那么该公司从额外增加的一单位车险商品中将赚取接近Pc减去边际成本的利润。我国车险价格由于长期实行国家定价(几乎是垄断价格),以至于车险费率(价格)大大高于边际成本(车险费率改革后各公司下调费率的空间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处境不同,而对各公司应该占有多少市场份额,协议并没有规定一个原则,这样,那些自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公司最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

由此可见,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

费率协议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各成员公司能否自觉执行的问题。如果政府和保险监督管理当局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或约束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串谋”行为,那么,各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费率协议”作掩体,共同抬高车险价格。另一种情况是,参加费率协议的某些成员往往通过广告等媒体承诺其价格不高于任何其他公司。这对车险消费者来说似乎是一件好事,但实际上可能导致更高的费率,甚至在高利润的驱使下有可能冒违法的风险而进行合谋,阻止其他公司进入本地市场,限制竞争,不利于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在同一水平,像我国这样一个保险潜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国内产险公司最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因为维持车险费率协议必须支付大量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成本,必须具备对违反协定者严厉而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在都缺乏完善的组织系统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获得作为核定所谓行业平均成本之基础的成员公司的真实成本信息,而且其内部更加缺乏严厉有效的制裁手段。另一方面,车险费率协议可能将车险市场显性问题“隐蔽化”,给保险监管部门带来一种失真的信息――有行业自律把守,以至于在履行监管任务时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放松警戒。

费率协议扭曲车险价格信号,导致严重的激励问题。有效的保险费率应该是能够反映承保风险的预期损失成本、承保人的费用率水平以及适当的利润率。然而,车险费率协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费率根据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损失成本预期的不同而变化的可能性,是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间费率水平的一种平均,导致了低风险投保人以及低风险地区对高风险投保人和高风险地区的保险费补贴。这一方面使得高风险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低于其损失成本,即从事高风险的成本没有完全内部化,有一部分由其他人代为承担,这就会激励其进行高风险活动。另一方面,低风险的投保人也没有从其较低的损失成本中获得适当的奖励,其收益也没有完全内部化,这就会减弱其加强成本控制的激励。上述两个方面的效应组合是社会损失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保险在降低社会总风险成本方面的效率被大打折扣。而成本上升带来的费率进一步上升又加重了交叉补贴,激励机制的扭曲程度更严重。对产险公司来讲,费率协议使车险费率难以随不同时间损失成本以及自身经营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特征,大大削弱了降低保险成本和进行产品创新的激励作用。

车险费率协议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费率协议旨在维护较高的车险费率,这对保障消费者未来可得性赔款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固然有一定作用。但车险费率协议往往使费率监管更多地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的立场上维持较高的费率,过分强调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造成保险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增加和福利的损失。

车险费率协议降低了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车险费率协议形成过程中较高信息搜集成本必然会降低效率,也就是说存在费率形成机制的帕累托改进。同时,费率协议给人造成产险公司具有无限理性的错觉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消费者总是相信产险公司的理性化和同质性,不去认真努力辨别车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优劣,保险公司也不具有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的外在压力。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进一步下降。

车险商品属于高弹性商品,各产险公司如果想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降价的方式。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环境迥异,对那些状况较好的公司来说,如果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车险费率协议是明显不划算的。这必然降低保险行业的整体福利和效率。

综上所述,在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车险市场法律和保险监管模式尚不确定,保险企业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费率协议具有调和过度竞争和市场矛盾的短期效应。但长期看,费率协议的效率也值得研究,更不能代替法规的作用,毕竟费率协议是与保险市场化相违的。

参考资料: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企业绩效;影响因素

1引言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的财产保险业也在此过程当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保费收入不断增加,对社会经济具有了更大的贡献。在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当中,有很多因素将对其企业绩效产生影响,需要在发展当中做好影响因素把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因素

在本研究中,将主要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当中的绩效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产业组织理论,即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市场构造与企业行为,其中,SCP为一种重要的行业分析方式,能够从市场行为、绩效以及结构这几方面做好行业分析,主要通过对市场集中度以及产品差异情况进行判定。市场绩效,即在特定市场环境当中企业通过一系列行为的应用所达到的状态,保险企业市场绩效情况也正是由企业行为与所处市场的结构共同决定的。在该方面,主要存在的绩效影响因素有。2.1市场份额。财险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份额情况将对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的市场结构进行反映,根据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的不同,都将因此影响到市场绩效与行为。从其所处的市场结构角度来看,我国财险市场具有较高的集中度,财产保险企业在发展当中存在较大的扩张阻力且市场份额低,在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拓展业务,则将同其余保险公司间存在着激烈的价格竞争,不仅将对我国整体保险业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且在抢占市场的同时也将对自身的未来长远发展形成负面作用。而在公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也将在此过程当中不断增长,对于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根据其成立时间的不同,也将以此具有不同的市场份额。从整个市场角度看来,不同保险公司在经营产品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雷同情况,在没有明确体现出产品差异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导致保险业的恶性竞争,产品价格战也在此过程当中发展的更为激烈。2.2车险占比。从产品构成角度来看,虽然在不同保险公司当中其在产品方面存在区别,但总体来说,机动车辆保险都始终排在保费首位,除了车险以为,其余保险产品则主要为责任险与企财险。该种产品经营雷同化情况的存在,则使得不同保险企业在传统财险方面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对于小的保险公司来说,则可能因没有形成独特竞争优势、车险占比过高、保费收入没有形成规模而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不利影响。在该种情况下,即需要保险企业能够同当地实际情况与保险需求进行充分的了解与结合,在做好产品创新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2.3市场行为。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市场当中的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抢占到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同大型保险公司间存在着激烈的价格竞争。对于该种方式来说,虽然在短期内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健康发展的方式,并非长久发展的措施。只有对现有产品进行不断的优化创新、对公司的客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水平进行不断的提升,才能够在实现公司知名度提升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长久发展。在中支公司刚刚成立时,在保险人才方面则将具有较高的需求,会出现同其余保险公司当中挖人的情况,并以此在当地形成人才的争夺。对具有从业经验保险人士进行引进,确实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行提升,以此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需要能够做好自有人才的培养工作。2.4机动车商业费率改革。2016年,我国财险行业正式进行了机动车商业费率改革。在新的政策环境当中,财险企业能否把握政策要点、优化工作方式,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获得稳定发展,则成为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关键点。在改革以后,很多情况下车险保费都到了“双0.75”的水平,即自主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都是按0.75的最低标准计算,保险企业多会给出这样的优惠。这将直接影响公司整体保费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指标),从而可能导致车险承保亏损。如果在发展当中没有适应改革,则很可能因此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需要在工作当中做好重视与科学应对。

3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策略

3.1明确市场定位。我国财险市场集中度高,竞争激烈,保险公司要想在该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具有好的发展,即需要做好发展定位的明确,在对自身优势充分发挥的基础上走出一条特色经营道路。在发展初期,要以发展区域为基础,对当地保险市场进行不断开拓,在保险服务网点建立健全的基础上做好保险产品以及人才的创新培养。而在产品结构方面,则需要对地方政府政策性保险需求进行充分挖掘,通过对所处地区需求的针对性研究保证在产品上同其余公司间存在差别,以此在细分的保险市场当中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即在一个细分领域当中形成经营、经验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人财物资源的集中在几个产品上形成明显的优势,在对规模效应进行发挥的基础上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发挥。3.2处理多方关系。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要重点做好政策性业务,并在发展当中对公司的结构不断完善。在业务快速扩张期,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十分重要,需要能够做好把握。同时,在发展当中需要做好同股东间关系的正确处理,避免出现被过度干预的情况。保险大股东的存在,将对公司发展带来较大的便利,但如果公司在发展当中存在受控于股东的情况,也将因此对公洞利益造成损害。在实际发展当中,需要保证经营的独立性,真正地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实现公司经营效率以及治理水平的提升。3.3加强保险监管。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监管部门需要能够做好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保证其能够明确发展定位,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做好股权结构的优化处理,以此对公司治理进行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对于新成立、在市场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因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为了避免发生系统风险,即需要做好经营产品与经营区域的监管,保障其健康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财产保险公司企业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财产保险公司在未来发展当中,需要能够对这部分绩效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科学发展方式的制定与落实最大程度降低因素影响,实现自身在激烈市场环境的更好发展。

作者:吴珊 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莉莉.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6.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 电子商务 业务渠道

一、财产保险电子商务概述

财产保险电子商务是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转变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信息与通讯技术与保险业务尤其财险业务结合创新所形成的新的业务模式。财险电子商务具有创新性、高效率、虚拟化、交互性等特征,通过先进信息技术可以显著降低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务的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丰富客户服务,改善企业管理,促进在线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保险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提升行业发展效率和质量。按商务模式分,保险电子商务主要分为面向企业客户、团体客户的B2B 模式、面向个人客户的B2C模式以及面向内部员工和营销员的B2E模式。从服务方式分类,保险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基于互联网模式和基于电话营销模式。

在宏观经济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以新型经营管理模式和创新渠道为特征的保险电子商务,经历了数年的积累和探索,近几年显示了强劲的发展态势。根据赛迪数据,2007年全球保险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占整体保费收入的5.0%,其中,美国与欧洲市场占据了71.9%的规模。预计在今后10 年内,在全球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根据美国CELENT咨询公司报告,2011年美国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网上直接销售的份额增至8%左右,网络触发的份额增至35%左右,网络影响的份额增至85%左右。2011年美国车险总保费收入中,网上直销约占30%,网络触发约占40%,网络影响约占25%。2011年美国健康险总收入中,网上直销约占10%,网络触发约占30%,网络影响约占到45%。

我国保险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近十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较欧美水平更为迅速。随着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共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并且已经成为潜在的新的业务增长点。2008年保险电子商务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了72.6亿,五年内平均年增长率保持在160%以上的高速发展。

二、财产保险电子商务现状分析

自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从而签发第一份电子保单以来,揭开了国内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已有超过80%的保险公司建立或筹建电子商务网中,其中46%的保险公司建立了电子商务网站,22%的公司正在建设之中。人寿、人保、平安、太保、泰康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部门或专业渠道部门,加大电子商务发展力度,建设成效逐步显现,2009年网络保险保费收入约为50亿元。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建设成效较为明显,2009年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为21.4亿元人民币,有效支撑了短期信用险承保规模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中小保险公司也逐步加大了电子商务建设的投入,作为开拓市场、提升营业收入的重要手段,预计中小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将在未来的三年至五年内逐步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建设的财险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已基本能够覆盖保险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主要侧重于宣传、查询,并逐步完善投保、核保、支付、保全功能。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短期意外险的保险卡激活、对个人用户的车险、意外险、医疗健康险以及针对企业客户的货运险、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及面向人和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查询功能。保险公司稳步推进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以此为契机逐步改进内部管理体制和流程,整合内部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创新渠道建设,丰富在线保险产品,提高在线保险市场份额,努力为保户提供较为全面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进而形成具有特色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财产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广,对财产保险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显著的作用。保险电子商务具有创新性、高效率、虚拟化、交互性等特征,是技术创新融合业务发展的产物。以信息和通讯技术特有的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有助于解决保险行业发展的顽疾——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的“三高一低”问题。

二是保险电子商务同其他领域电子金融产生互动和协同,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整体效率,也为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和证券业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和资金往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商业模式总体上具有很多的共性,具有高度的趋同性,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具有高度趋同性的信息平台,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平台,有利于促进和强化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

四、财产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建议

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有力促进财产保险业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发展模式”,从而推进保险行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加强保险电子商务专项法规建设,尽快建立相关监测体系,通过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切实提升在保险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能力。

二是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安全认证等行业公共支撑体系建设。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监管、行业自律,鼓励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保险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保险信用服务体系。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机动车辆保险 营销模式 保险市场

1 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行业至今20多个年头,保险经营主体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到现在上百家,保险中介的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保险消费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保险市场的业务份额突飞猛进,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已日益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是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1980~2006年的26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 922辆迅速上升到1 900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1 107.4亿元,到200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已经占到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地位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保险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从2003年开始,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为试点开展费率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费率体制的改革来改变整个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使我国由政府主导型保险市场逐步向市场调节型保险市场过渡。

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在2003年至今的几个年头里,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期阶段的效果不佳。各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连续几年,车险经营已经陷入全行业亏损的状态,与此同时,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却日益恶化。这无疑将引起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既然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那么目前阶段保险运行的环境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肯定存在问题。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类型,这种市场类型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存在,应该说,这不是影响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原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由多方面因素集成,包括公司产品特性、产品的市场营销机制、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等方面。产品优势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也是影响保险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核心因素。这一点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详细讨论。但是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产品优势的取得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突破的。在产品同质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改善取决于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以及公司自身成本控制的好坏。

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同普通商品的市场营销一样,涉及的因素众多,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企业主体众多,规模各异,各家公司所采用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基本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经营绩效不同。其中,车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车险营销的绩效具有直接影响。

2 我国车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利弊分析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远远落后于寿险营销制度,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以下从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的角度分析各种产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2.1 直接营销模式

直接营销模式是指通过保险业务员、电话、信件、短信、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接向顾客提供信息,通过获得顾客的答复达成交易的销售方式。电话、网络营销虽然是车险市场中新近兴起的一种销售方式,但是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不论用网络或是电话的方式,保险公司都能直接和客户沟通而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人或者经纪人。节约下来的手续费可部分反馈给被保险人,更可显著改善整个车险行业的赢利情况,提高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1.1 个人营销模式

个人营销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正式聘用制”和“个人制”两个阶段。其中,“正式聘用制”属于直接营销模式,而“个人制”属于间接营销模式。①“正式聘用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雇用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之间没有区别,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个人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的;②“个人制”。“个人制”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委托个人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人的销售业绩给与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个人人在保险行业边缘人的地位。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人业务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1.2 电话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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