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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一是水利设施抗灾能力弱。近些年,我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利用国家的水利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改造了部分水利基础设施,大江大河的治理基本完成,大型泵站水库有所改善,但大量的塘堰水库沟渠等水利设施多年投入不足,年久失修抗旱、排涝设施老化,渠道淤塞,病险水库面大,农业抗灾能力弱。二是标准化农田比例不高。“田成块、路成网、渠相通、沟相连”的标准化农业比例低,综合生产效益低,全市标准农田不到,难以形成农业规模经营。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四难”问题突出。即行路难、用水难、看病难和信息交流难比较突出农生产生活条件太差。大多数村没有像样的公路,只有残缺不全的“断头路、泥巴路”,农村的资源优势很难转变为经济优势;农村供水网络、医疗网络和信息网络的建设才刚刚起步,农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农业基础薄弱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
⒉农村基层运转困难,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十分缓慢村级公益事业长期投入不足生产和生活条件难以得到改善;农村税费改革完成后,相应的配套改革还没有跟上,村组机构仍然比较庞大,而用于支撑村级运转的农业税附加和转移支付还不能满足村级的正常运转,部分村干部待遇过低,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造成农村基层运转困难;另一方面多年来形成的沉重镇村债务像是一个巨大的包袱压在镇村头上,就赤壁市而言镇村债务仍然很重,通过去年的多法化债,债务仍高达万元,其中债务最多的村达到多万元,镇村债务不能妥善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将长期受到制约。
⒊农村土地纠纷不断,二轮土地延包完善工作较困难。由于好政策给农业带来了很多实惠,农村土地从过去的包袱变成了今天的抢手货。土地的一轮承包已过去年,二轮延包也过去七八年,农村土地结构、人员结构和经营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土地多年来不值钱,土地和承包者之间的经营关系没有理顺和规范,而造成当前大量的土地纠纷问题,再加上由于过去的二轮延包极不规范,许多土地一时难以确权、确地到户,所以二轮土地延包的完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困难。
⒋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全市农业生产主要还是以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仍停留在小而全的小农经济状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农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不高,应对和抗御市场能力弱,这些都制约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⒌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就我市而言,农业科技投入增长比严重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在科技队伍建设、科技机构的健全、科技宣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投入不足。由于资金投入、人事编制等问题的制约,造成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再加之服务机构机制不活、体制不新等问题,使服务体系很难发挥自身作用,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呈现出“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科技人员素质不高,科技队伍人心不稳,多数人知识老化,农村普遍存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不开,农业信息获取缺乏有效渠道等问题。
⒍城乡统筹程度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到位需要一个过程,县乡统筹发展尚未起步,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缺乏后劲。农民靠政策增收、靠“天”增收成份较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建立尚需要一个较长的程度。
⒎春耕备耕中存的问题。一是高产高效种苗推广适用效果不好,对不熟悉的良种农民不是很接受;种子市场管理不到位,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购种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不少农户购种时上当受骗。二是农资管理有待加强,一方面农资市场价格不稳定,农民担心农资涨价;另一方面农资品质不高,以次充优、以假乱真的象现依然存,农民防不胜防。三是农金相对短缺,由信用社按农户的信用等级予以放贷,而我市农民的信用意识不强,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不多,所以造成一方面农民贷不到款,另一方面信用社的钱放不出去。
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年我市将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⒈解决“四难”,建设“四网”。一是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在抓好通乡油路建设的同时,利用国家实施“村村通”工程,彻底消灭断头路、泥巴路,实行桥涵闸配套,逐步形成市、镇、村三级道路硬化网络。二是加大“三建三改”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实施好“人畜饮水”工程,今年初步完成全市以上村的供水管网建设,通过—年的努力,逐步建起农村自来水供水网络,让农民用上卫生安全的饮用水。三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每年选择至个乡镇办合作试点,健全规范村级医疗机构,解决农民小病不就医,大病难就医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网的覆盖面,开设农业信息专栏,延伸互联网信息到农村,设立村组信息中心户,采用高科技手段为农民搞好农业信息服务。在“四网”的在建设中,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建设。把农村小康建设、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项目等资金捆绑在一起使用,提高投入效益。“四网”建设分层次推进,每年选择几个有基础的乡镇,实施好一两个项目,花—年的时间建设农村“四网”。同时,抓好农村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大力推行“民主谋水利, 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把水利经营推向市场,利用民间资本改造农村水利设施。
⒉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一是继续落实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把农业税免征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二是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去年我市开展了合村并组工作,全市个行政村已合并为个,减少村干部人,今年重点抓好组的合并,力争合组在现有的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以上,把减人、减事、减支落到实处;村组合并完成后,将村干部纳入财政供养,每村财政供养三人,按村的大小不同每村每月财政支付村干部工资至元,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考核,增强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村组的正常运转。三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继续落实好“双代管”的有关政策;努力化解村债务,要采多法化债,今年再化债;继续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⒊狠抓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综合经营能力。从今年开始我市将突出林纸、粮油、茶麻果和水产等“四大产业”重新进行部署,从基地建设到龙头兴建到市场开发,高起点规划,加速度发展,使我市农业综合经营能力有一个全面提升。一是强化对产业化经营的领导。按“一个产业,一名市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激励政策,一抓到底”的方案抓好产业化经营,二是培植壮大产业龙头。加快发展壮大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龙头企业,逐步扩大赤壁晨鸣集团生产规模,达到年产万吨的产量;重新运作好林纸公司,使其在竹木产业化经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粮油产业和茶叶产业的龙头企业发展上,按小规模大群体的发展模式,培植加工大户,引导加工企业向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转变,以企业群组建联合体形成大龙头、大产业。三是大力发展专业协会。按照“民建、民管、民受益”和“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逐步规范”的原则,积极发展以专业协会为重点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协会延伸产业链,扭紧农户与企业和市场的利益关系,网络更多的农户,逐步形成真正意义的产业化经营。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市政府从财政列支万元建立一个产业化发展基金,用于产业化经营绩效挂钩、科技推广、检查评比、外出考察、名优申报、产品宣传、办公经费等,对推动产业化经营发展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⒋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按照省里提出的“农业实用技术落实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组建农业科技网络,开展“科技承包”,培育村组“科技明白人”,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农业技术服务团,农机、水利维修服务团下乡巡回服务。力争全年培训农民万人次以上,通过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农民工人以上;加快推广优质高产良种应用、高产高效模式、轻型简化栽培、稻鹅共育、秸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养殖业高产优质配套养殖、动植物疫病防治及避灾减灾等十大增产增效适用技术;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实行“五包一赔”,要在办好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建立农机、农资、农技、农金一体化的综合农业服务体系,做到市有配送中心,镇服务公司,村有分支机构的覆盖全市的服务网络。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经济发展;主要问题;对策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村干部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农村实行以来,村集体资产处于管理混乱和无人监管的情况,没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尤其对没有集体企业的村社,村干部认为农村几乎没有什么集体资产,矿产资源、荒地、草原等缺位管理。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
(二)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底子不清
一是原始凭证中发票不正规、手续不完善、单据不齐全。 村级经济活动因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使得村级原始凭证极不规范,村级支出原始凭证中很少有正式的税务发票,大多都是一些形状各异、字迹潦草、签章不全、内容都不完整的白条,特别是村级基建项目,连基本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都没有,真假难辨,漏洞较多。
二是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全,个别村没有按照财务要求设置会计账薄、科目,收支记录不完整,特别是有的村存在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现象, 导致集体资产普遍存在没有将自然资源、公益设施等集体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同时,已经报废、丢失、损毁的集体资产仍计入账内。
三是会计工作交接不规范。更换会计人员时,有的财务人员交出的会计资料不全,甚至不交会计资料,新任会计只好重新建账,造成村集体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连续,会计也就只知道自己工作阶段的经济业务,对以前发生的就不闻不问,是集体资产无形中流失。最终导致集体资产底子不清。
(三) 乡村两级对集体资产监督不力
1.农村审计监督乏力。乡镇农经部门对村级集体资产审计监督不够。目前,由于机构改革后,有的乡镇没有农经部门或者人员不足,农村审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弱化了其在村级经济活动中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由于多种原因也没有对村级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监督,造成监督主体的缺位。
2.内部监督乏力。村民理财小组作为村级的纪检组织,代表广大群众依法对村级的经济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村级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但是理财小组成员文化水平不高,不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有的村民小组有名无权,无财可理,使民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村级资产管理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登记制度、资产占用制度、资产收益制度、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以及资产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础上,依法对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对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清查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负债情况。
(二)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会计委托制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村集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收益分配方案,重要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处分等重大事项,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落实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监督权,增强集体透明度。
农村财务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化解基层矛盾。村财开支审批实行限额管理,分别由村主任、村两委等进行分级审批,所有财务报账前均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每个村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民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财务知识。在会计工作中,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记账、核算和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如数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不允许“白条”冲抵现金,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在会计核算和货币资金的双重下,实现全方位地早监管早管理,从而避免出现现金管理不严、挪用或乱用资金等,从而使得财务管理更加地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积极争取培训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三、结论
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保障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充分的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的发展环境,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同志们:
今天会议,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镇上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于这项改革,各级高度重视,从2016年开始,上级全部进行了部署,出台并发下了很多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我旗于今年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上个月召开了培训会,一会儿还要专门给大家培训,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运用到工作中。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和前提。上级文件要求,从2018年起,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改革,到2020年底,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空壳村”,培育一批20万元以上的经济强村。所以我们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作为今年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我讲几点:
一、把握基本原则,做到“四个坚持”。一要坚持集体所有不动摇。无论怎么清,都不能把集体资产清少了、清没了、清垮了,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二要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搞“一刀切、齐步走”,要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做到客观公正,有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二、找准方式方法,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定范围。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所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二是明方式。要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查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明实际数量和管理情况,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三是定归属。村级和组级集体的资产要分别确权到村级集体、组级集体,不能打乱归属。对资产归属有争议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争议,确实一时难以确定归属的,暂时记入待界定资产。四是强管理。清查核实并确定归属后,要及时完善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内蒙古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将军尧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来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同时各村要配合经管站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从而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卡住时间接点,明确三个工作阶段。一是准备阶段(10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重点是:召开会议,制定《分开实施方案》、印好摸底表格、收集和整理好各类原始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加大宣传等。同时,各站办所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处理依据。二是实施阶段(11月20日底前完成)。这是最关键的阶段,所有工作要基本完成,所有数据要汇总上报。这个阶段重点是: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九步流程操作,做到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环环相扣,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三是总结验收阶段(12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重点是:开展查漏补缺、审核校验、完善制度、总结提高,完成检查验收,并以乡政府名义,向上一级提交清产核资结果。
四、明确工作重点,统筹推进“三项改革”。一是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镇里要选择1-2个有净资产且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特别是、沿主要交通干线村、经济发达村,确定为试点,率先开展改革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扩大范围。二是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清产核资工作一样,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宜早不宜晚,晚做不如早做,做的早可以避免许多矛盾,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利,特别要注意保护好妇女和儿童。乡镇政府要出台指导性意见,村、组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成员界定办法,并建立健全集体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三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产、资源,走“党建促发展、资源变资产、存量扩增量、服务争创收、合作创共赢”多元化发展路子,引凤还巢,引入工商资本,引导农民土地入股,选择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项目作为起点,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集体经济。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国省道沿线等要率先探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新模式。
五、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当前农业农村非常重要,亟待推进的工作,各村、各站办所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责,狠抓措施落地,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镇里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村级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支部书记要亲自挂帅,明确分工,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要强化部门配合。清产核资不仅是乡、村两级的事情,农业办、财政所、林工站、国土所、文化站、计生办等站办所也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依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推进。
三要加快工作进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必须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时间非常紧迫,大家务必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加快节奏、有序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 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 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决策要求,继续解放思想,着力改革城乡二元土地管理结构,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一体化土地市场,构建符合“首善之区”目标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管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按照城乡土地管理一体化的理念,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农用地、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边界,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持生态的和谐统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坚持立足我市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和基本农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目标任务
通过多部门的协同运作、齐抓共管,努力构建“统筹安排、规划科学、权属清晰、流转活跃、使用规范、集约高效”的农村土地市场,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
(一)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东进、西联、南拓、北优、中调”的城市发展战略,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协调,针对我市土地利用圈层结构及组团式空间结构的特点,按照“生态优先、城乡一体、节约用地、适度规模”的要求,编制完善市、区(县级市)、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农村土地登记。在我市完成集体土地登记(经济联社一级)覆盖率96.2%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细化分解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经济合作社一级)工作。
(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闲置宅基地、低效用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出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政策,从申请、审批、流转、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依法有序地逐步开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率达到50%以上,其中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流转率达到25%以上。
(五)建立适应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征地保障新机制。规范征地权行使,继续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长远生计。
(六)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违法用地查处,建立耕地保护利益激励制度。
四、具体措施
(一)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权属登记。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登记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准备工作的通知》、《*市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市城乡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文件和技术标准。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完善、更新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规范土地登记程序。选定基础条件较好的2个区作为农村土地登记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土地登记经费、地籍信息化管理等问题,形成一套由土地登记申请一地籍调查一权属审核一公告和注册登记一颁发土地证书5个环节组成的管理运作模式。运作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3.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和数据库。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生成审批表、公告以及宗地图、宗地面积表、宗地界址点和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相关文件,确保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
4.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利用农村登记发证系统,实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权属争议台帐,移交各级调处机构。通过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二)完善镇村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合理布局。
1.按照城市化发展指引政策和建立宜居城市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主体功能区土地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全市的土地利用圈层结构和城乡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边界,做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农田保护区布局合理,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持生态、和谐统一。
2.按照“结构升级、集聚发展、节约高效”的原则,推动镇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布局、规模。引导分散农村居民点的适度集中归并,集约节约用地。
(三)继续做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1.对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保护耕地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签订责任书将控制和查处“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纳入到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和经济奖励考核范围内。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不力、验收不过关、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严格土地执法监察,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报告。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体制,充实市、区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编制和经费,加快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我市的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以市纪检监察、国土房管、规划、城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网络。建立市域范围的土地监管网络系统,利用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拍摄照片等信息手段加强动态巡查。
3.开辟耕地开发补充新途径,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大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在做好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推进25度以下宜农坡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加强与省内相关城市协作,多种形式开展易地补充开发耕地工作。
4.建立耕地保护利益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按每年每亩200元补偿标准实施,按照人均财力水平分类确定市、区(县级市)负担比例。坚持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政策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积极落实国家现有有关税收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从根源上杜绝违法用地。
(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入。
1.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经营。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单体连片经营规模面积北部山区40亩以上的,其他地区50亩以上的,市、区(县级市)财政各给予农户每年每亩一定数额的补助,对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实施细则。
2.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规模经营。一是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所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出资)面积50亩以上、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章程和各项制度齐全、运作规范、分配机制合理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研究,给予每家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助。区(县级市)和镇(街)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实施细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3年以上,农田连片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关于规范*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56号)规定,允许使用适当比例土地作为配套设施用地。
3.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一是加强合同管理。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农业局制定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执行。二是区(县级市)和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力量,协助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根据相关条件设置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并对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努力使引入的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有较高经营水平和档次。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台帐和档案、调解流转矛盾纠纷。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与其互换等措施,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
(五)挖掘农村集体土地潜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盘活闲置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开展全市宅基地利用现状的清查摸底,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坚持可耕种土地不减、农民自愿的原则,实现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具有特色、功能分区合理的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农民以宅基地(村庄建设用地)按一定标准置换集居区住宅。将农民原有布局分散、数量庞大、使用效率低下及闲置宅基地集中整理,复耕还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对规划用于集居区外的国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收益安排用于镇村的集居区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2.发展生态旅游农业的新模式,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生态环境,整合周边生态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旅游业等辅助产业,形成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互动的经营发展模式,激活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3.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流转,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抓紧出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严格执行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允许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充分体现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流转的条件、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流转。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流转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强化用地全程监管,通过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国土、劳动保障等多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联动,将用地开发建设每个环节跟踪管理到位。逾期不建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推进“城中村”和旧村改造。严格执行《*市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坚持“政府主导、村为主体、利益归村、一村一策”的方针,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统筹拆除或功能置换、等量复建、适度增加公摊面积的方式推进“城中村”和旧村改造。按照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充分照顾改造村民合法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城中村”和旧村改造项目实施规划和方案。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和特别保护建(构)筑物实行改造。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与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新方法,在建成区或城乡结合部等居住配套设施较成熟的区域,结合“城中村”和旧村改造,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民多余住房租赁等措施,增加保障型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应,确保农村低保户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研究制订相关办法,将“城中村”转制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六)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征地保障新机制。
1.加强和改进留用地管理。抓紧出台《*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集中留地、统筹利用”的原则,统一规划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探索由区(县级市)政府牵头统筹经营留用地的模式,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益,增加农民土地资产收益。灵活运用实物留地、物业补偿、货币补偿、参股经营、等价置换、指标收购等多种模式,多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长久生计。加快解决全市历史留用地问题,统筹集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解决历史问题,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解决。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引导有序利用经济发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