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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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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保险改革;商业保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84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2

1 社会保险改革下统筹商业保险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已经步入到了老年化的阶段中,养老金的发展也面临着替代率低的巨大压力。人口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以及养老金刚性的增强导致我国的养老金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在2015年,我国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已经达到了14.9%,预测在2020年将达到19.3%,2050年将达到38.6%。在这段发展过程中,我国的青壮年劳动力将会随之大幅度下降。通过表1中的数据可知,人口老龄化与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让我国的失业率正在持续提高,为了让社保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可以保持在平衡状态,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中国的经济将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仍然满足艾伦条件,因此需要考虑将现收现支制度逐渐的朝部分基金制度转变。

此外,企业年金对于我国居民的养老保障来说同样也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能够加快其发展速度,国家人社部曾专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然而,截至2014年,国内已经享有企业年金的人数为2 300万人次,仅占据了参保人数的6.7%。面临着居高不下的社会保险费率,导致很多企业都陷入到了不堪重负的尴尬境地,商业保险已经如同离弦之箭一般进入到了蓄势待发的状态。

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与关联

2.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述

简单一些解释,社会保险面向那些失去劳动力、暂时离开劳动岗位、因健康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人群。社会保险是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在社会中某个群体的税收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社会保险的储备基金,当达到社会保险的发放原则时,被保险人就可以从中得到损失补偿。更加直白一些解释,社会保险本身是一种在分配制度,它存在的意义就是提高社会环境的稳定性,从而为老年群体、病患群体、孕妇群体、伤残群体、失业群体来提供生活保障。

商业保险所指的即为通过签订运行合同来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盈利类保险。商业保险是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所负责经营的,保险当事人需要同保险公司自愿缔结合同关系,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来完成保险费用的支付与赔付。被保险者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投保费用,保险公司则需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来承担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2.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相同点

首先,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均具有分摊损失的财务功能,均以概率论和大数据法则作为基础的费率制定原则,并且采用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来为财产赔付提供资金支持;其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均可被划分到社会保障机制的范畴中,均具备了稳定社会环境的作用;最后,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都具有着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特点。

2.3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

首先,保险赔付水平的区别。社会保险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则是根据投保人所支付的投保费用来决定保障的层次水平。其次,经营模式的区别。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部门所负责经营,具有着垄断性特点,并且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商业保险是由私人企业所负责经营,其经营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再次,投保方式的区别。社会保险的投保费用是由企业、政府以及个人来共同缴纳,其中国家政府占据了主要的部分;商业保险的投保费用需要由投保人全权负责,其中还包括了保险公司的服务与管理费用。最后,业务范围的区别。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为人;商业保险在保障人的处置上还会兼顾财产上的损失。

2.4 两者之间互相补充

首先,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通过上文中的介绍可知,商业保险所面向的是达到投保能力水准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的面向的保险人群却十分广泛。基于此,针对那些没有能力投保商业保险的人群来说,社会保险可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在社会中存在着一部分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以他们的财力来说,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而商业保险则可以为高收入人群提供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等多项选择。

3 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所带来的影响

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历程后,社会保险开始显现出了对商业保险的影响,并且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制约了商业保险在国内的快速发展。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国家政府所能够为民众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开始变得越来越高,出于对国家的信任,绝大多数的民众都会选择投保社会保险,并且将其作为一项“必备选择”。在此种形式下,商业保险的市场就被占据了较大的份额,此种“一边倒”式的状态会随着社会保险的改革而出现变化。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随着职业年金而不断的创新发展,国家政府也在积极地落实更加公平且成熟的政策。尤其是在对养老保险金进行缴纳的过程中,应当尽快实现社会成员的统一化管理,结合社会的发展现状来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制度做出适当的调整,从根本上完善基层职工所应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伴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也会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大致可分为职工医疗与医疗救助两种,同时还在不断地朝向职工医保结合城乡居民医保的方向所发展,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均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避免重复参保现象的出现,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此,国家政府应当在深入分析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基础上,加大对社会医保的关注力度,尽可能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通过此种方式来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的整体水平。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工伤赔付水平出现了明显的提高,在无形当中推动了人身意外保险的快速发展。通过对现行的制度内容进行分析后可知,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均可以被列入到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为了在现有的基础之上促进商业保险的高速发展,国家政府需要尽快建立有关于农民群体的工伤保障机制。

4 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措施建议

4.1 深化发展认识,强化宣传

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由于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所负责的一项非盈利行为,因此它只能够解决被保险人的最基本需求,而商业保险是带有盈利性质的市场行为,因此它可以满足于基本保险以外的更高需求。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分析,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商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平衡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改变以往守旧派的管理模式,为商业保险的良好发展创造出有利条件,将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的体系建设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国家政府还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媒体、报纸媒体以及网络媒体来让社会民众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从保险部门的角度来分析,行业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去积极的学习有关于保险业务的政策内容,积极地投身到利国利民的保险事业当中。在日后的工作中,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站在百姓群众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打消掉民众对于商业保险所抱有的疑虑心理,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纠纷,在国家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提高民众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4.2 重视顶层设计

在社会保险的改革背景下,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统筹发展是一项内容复杂且困难重重的系统化工程。如果想要让这一伟大任务得以顺利的完成,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环节即为将最顶层的制度内容合理化的设计出来。首先,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跨组织、跨领导的协调机构,以此来全面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协调性;其次,政府部门需要结合当前的社会保险改革现状来制定出明确的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参加社会保险改革活动的商业保险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化管理制度建立起来;最后,国家政府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中社会基本保险的界限进行明确,政府部门所负责的只是有关于基本生活的保险内容,而对于补充类保险而言,则应当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来进行商业化运作,以此来达到国家政府、保险公司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的利益共赢。

4.3 加大对险种的开发力度

笔者认为,崭新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机遇需要由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崭新险种来承接,在最近几年来,国内的各大保险公司虽然都在不断的创新自身的保险种类与服务内容,然而却仍然赶不上社会需求的快速转变,有很多有价值的保险资源尚未被开发出来。归根结底来看,形成此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即为体制机制的落后。在过去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国内的保险公司虽然得到了很多的发展机遇,但是仍然缺少一套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仍然选择将管理权力集中交由总部管理,导致一些地方上的保险机构沦为了单一化的销售部门,大幅度降低了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准。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民营企业在经济体系中占据了非常高的份额,其人口特征同其他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的不同之处。然而,浙江地区内的多数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仍然是总部统一制定的费率、赔付政策以及赔付标准等,导致很多保险客户都得不到满意的赔付结果,将大量的保险产品都滞销在浙江地区的保险机构中。基于此种情况,地方政府应当对现有的政策制度作出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在浙江本地的职权范围,确保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可以更好地贴合本地人的保险需求;其次,保险公司也要考虑对原有的考核机制作出整改,提高基层销售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针对那些销售业绩较高且表现优异的保险业务员要给予应有的奖励,以此来调动起保险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后,要完善保险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来及时更新保险种类。

4.4 减少替代率,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

保险企业要充分考虑到替代效应的实际价值,避免保险替代率的持续走高而导致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进行了解后可知,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高于7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发生变化,合理化的养老保险金三支柱的替代率应为40%、30%、10%。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达到了40%的标准,处于合理化的范围内。然而,如果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的补充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进行盲目减少,将会对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基于此,国家政府应当根据这一现状来加快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补充保险的投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启动对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此种做法来扩大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军.老龄社会下中国养老保障问题及破解[J].地方财政研究,2014(6).

[2]张映芹.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J].理论导刊,2000(3).

[3]崔莹.论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J].天津经济,2012(1).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第2篇

商业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共性是:它们都是为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完全是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保险资金完全是由投保人个人支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是国家作为责任人强制性要求企业员工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以前是养儿防老,现在是投资防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观念都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个周期内的生命财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没有了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成为了每个企业员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个性化、优质化的服务,所以,在当今社会,商业保险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保证个人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的质量。

3结束语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出发,分析了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1.共性(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2.区别(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3.互补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1.有利影响(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2.不利影响(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3.健康保险领域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4.农村保险领域(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J].西部金融,2013(11).

[2]薛艳红.浅谈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5(20).

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赔保险 保赔协会 立法完善

一、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

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费用和船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包括船舶侵权责任如污染责任、碰撞责任等,合同责任如货物责任、拖带责任、对海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已成为其最重要的承保对象之一。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保赔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作为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但是依据现行法它却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为我国《保险法》作为一部商业保险法,仅仅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保险组织形式,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组织也只有保险合作社被获得承认,因此依据现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在上保赔保险属于海上责任保险,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规定。因为一方面,《保险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但保赔保险并非商业保险行为;另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理论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同样无法适用于保赔保险。所以,尽管保赔保险在理论上被当作保险尤其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类型,但是它却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当作是一项合同从而适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

由于保赔保险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赔保险只能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保赔保险作为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着许多重要的区别,因此单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不仅可能无法解决问题,也可能不够妥当、合理。因此,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补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完善

对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可以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来解决。法学上关于漏洞补充的方法有很多,如习惯、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我们只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依习惯,保赔保险是作为海上保险尤其是海上责任保险来处理的,这无论是在我国保赔保险的实践中还是在国际保赔保险实践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赔保险应当适用海上保险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为一公开的漏洞,因此依法理进行漏洞补充时应主要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依据“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基本原理,对于保赔保险应适用与其最为类似的事物的规范,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保赔保险最相似的类型是海上商业责任险,因此保赔保险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

不过,由于保赔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会员封闭性,类推适用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赔保险的本质要求。例如,保赔保险中关于会费的约定与商业责任险的保险费的确定不同,因而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保险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赔保险。另外,保赔保险当事人还可以依约定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赔保险首先应依据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接着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不能解决的,则应类推海上商业责任险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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